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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函
地址:11561 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聯絡人:梁小姐
聯絡電話:(02)2787-7405 傳真:(02)33229527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受文者:中華民國西藥代理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 發文字號:FDA藥字第1089014612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人用藥品轉供犬、貓及非經濟動物治療使用事宜,請 轉知所屬會員,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立法委員賴瑞隆國會辦公室108年4月13日立瑞(甲)字 第1080091-1號函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108年4月29日防檢一字第1081471379號函辦理。
二、關於獸醫師使用人用藥品治療犬、貓及非經濟動物(以下 簡稱動物)係依據動物保護法第4條第2項規定,治療動物 疾病之藥物不足時,經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 會)公告之人用藥物類別,得由獸醫師(佐)填入診療紀 錄使用於動物,並於同法第4條第3項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相 關管理辦法。
三、前述管理辦法雖尚未施行,惟為保障動物醫療權益,符合 動物保護法第4條第2項規定可轉供動物使用之人用藥品類 別,目前仍得由獸醫師(佐)取得供治療動物使用。倘販售 人用藥品予獸醫師(佐),請轉知所屬會員,應遵循下列事 項:
保存年限:
檔 號: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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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限農委會(防檢局)公告之「獸醫師專案申請人用藥品治 療動物之暫行替代品項」(防檢局首頁>最新資訊>訊息公 告>獸醫師專案申請人用藥品治療動物之暫行替代品項
(網址:http://www.baphiq.gov.tw/view.php?
catid=6422)。
(二)請確認獸醫師之開業及執業執照,包含其執業動物診療 機構之開業狀態。有關獸醫師之執業資料,請至防檢局 網站首頁>主題專區>獸醫師專區>全國獸醫師(佐)執業 及獸醫診療機構查詢系統(網址:https://ahis.baphiq.
gov.tw/veter/veter1.htm)查詢。
(三)本署近期為強化藥品流通管理,包括推動藥品優良運銷 及藥品追蹤追溯等規範,故於販售時仍應留有相關運銷 紀錄,以供後續查核,另倘藥品同屬追溯追蹤品項,應 於追蹤追溯申報系統中,確實選取下游業者身分。
四、副本抄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請貴局盡 速邀集相關團體,會同本署,完成人用藥品轉供犬、貓及 非經濟動物使用管理辦法之訂定,以健全人用藥品轉供動 物使用之供應機制。
正本: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西藥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學 名藥協會、台灣研發型生技新藥發展協會、台灣製藥工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西藥代 理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開發性製藥研究協會、中華民國製藥發展協會、台灣藥品 行銷暨管理協會、台北市西藥代理商業同業公會、台北市西藥商業同業公會
副本:立法委員賴瑞隆國會辦公室、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宜蘭縣政府衛生 局、新竹縣政府衛生局、苗栗縣政府衛生局、臺中市政府衛生局、臺中市食品藥物安 全處、彰化縣衛生局、南投縣政府衛生局、雲林縣衛生局、嘉義縣衛生局、臺東縣衛 生局、澎湖縣政府衛生局、基隆市衛生局、新竹市衛生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金門 縣衛生局、屏東縣政府衛生局、新北市政府衛生局、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高雄市政府 衛生局、臺南市政府衛生局、連江縣衛生福利局、花蓮縣衛生局、嘉義市政府衛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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