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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簡章 108 學年度原住民專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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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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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8 學 年 度 原 住 民 專 班 招 生 簡 章

簡章取得方式:網路免費下載(不另發售紙本)

【報名費全免】

【可任擇高雄、東部或北部考區應試】

【專班學生享有服務學習免費住宿方案】

※本校已設置一級單位『原住民族學院』專責輔導原住民學生※

校本部地址:84001 高雄市大樹區學城路一段 1 號 網頁查詢:www.isu.edu.tw →點選「招生資訊」

服務電話:07-6577711 轉 2133~2136 (招生組) 傳真號碼:07-6577477、07-6577478

E-mail:[email protected]

本校108 學年度原住民專班招生委員會 第一次會議決議通過(107 年 10 月 08 日)

(2)

義守大學 108 學年度原住民專班招生 簡 章 目 錄

義守大學108 學年度原住民專班招生重要日程表 ... Ι

◎諮詢服務 ... Π

壹、 報考資格 ... 1

貳、 報名方式及日期 ... 1

參、 報名手續及注意事項 ... 1

肆、 招生學院及招生名額 ... 7

伍、 口試通知單寄發 ... 8

陸、 考試日期及地點 ... 8

柒、 錄取標準 ... 9

捌、 放榜及寄發結果通知單 ... 9

玖、 成績複查 ... 10

壹拾、 錄取生報到 ... 10

壹拾壹、 放棄入學資格申請辦法 ... 11

壹拾貳、 申訴辦法 ... 12

壹拾參、 其他注意事項 ... 12

壹拾肆、 交通資訊 ... 13

附錄一: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17

附錄二:網路登錄作業流程及注意事項... 23

附錄三:高中學力代碼表... 24

附錄四:義守大學招生考試無法如期舉辦相關規定... 27

附錄五:義守大學原住民專班學生住宿助學金實施要點... 28

附錄六:原住民學生就讀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 29

附錄七:原住民族委員會獎助大專校院原住民學生實施要點... 30

附錄八:義守大學大武山獎助學金實施辦法... 31

附錄九:義守大學學士班學生工讀助學金實施辦法... 32

附錄十:本校各項獎助學金... 34

附件一:國外或香港澳門地區學歷切結書... 35

附件二:大陸學歷切結書... 36

附件三:口試時間調整申請表... 37

附件四:成績複查申請暨回覆表... 38

附件五:放棄入學資格聲明書... 39

附件六:申訴書... 40

◎各專班簡介... 41

(3)

義守大學 108 學年度原住民專班招生 重要日程表

【相關訊息公告於義守大學首頁

http://www.isu.edu.tw→點選「招生資訊」】

項 目 日 期

【一律網路報名】

報名網址:http://www.isu.edu.tw →點選「招生 資訊」→點選「原住民專班」→點 選「網路報名系統」

107.11.15(四) 09:00 至 108.01.28(一) 15:00 止

繳交報名表件 (右項擇一辦理)

郵寄方式繳件 107.11.15(四)~108.01.28(一) 現場收件(校本部) 108.01.28(一)~108.01.29(二) 預定上網公告考生名單、寄發口試通知單 108.02.11(一)13:00

網路填寫搭乘本校考生專車意願調查 108.02.11(一)13:00~108.02.13(三)16:00 口試(設有高雄考區、東部考區及北部考區) 108.02.16(六)

放榜、寄發結果通知單 108.02.22(五)

受理成績複查(以傳真方式申請) 108.02.25(一)~108.03.04(一) 16:00 止 正、備取生報到截止日(網路登錄並列印紙本郵

寄報到,以郵戳為憑) 108.02.25(一)09:00~108.03.14(四)17:00 止 公告遞補錄取名單 108.03.19(二)

備取生遞補截止日 108.09 月開學日

註:高雄考區(本校校本部,高雄市大樹區學城路一段 1 號)

東部考區(台東縣立東海國中,地址: 台東市中華路一段719 巷 51 號)

北部考區(治平學校財團法人桃園市治平高中,地址:桃園市楊梅區中興路 137 號)

107 年 十一月 107 年 十二月 108 年 一 月

1 2 3 1 1 2 3 4 5

4 5 6 7 8 9 10 2 3 4 5 6 7 8 6 7 8 9 10 11 12 11 12 13 14 15 16 17 9 10 11 12 13 14 15 13 14 15 16 17 18 19

18 19 20 21 22 23 24 16 17 18 19 20 21 22 20 21 22 23 24 25 26

25 26 27 28 29 30 23 24 25 26 27 28 29 27 28 29 30 31 30 31

108 年 二 月 108 年 三 月 108 年 四 月

1 2 1 2 1 2 3 4 5 6

3 4 5 6 7 8 9 3 4 5 6 7 8 9 7 8 9 10 11 12 13

10 11 12 13 14 15 16 10 11 12 13 14 15 16 14 15 16 17 18 19 20 17 18 19 20 21 22 23 17 18 19 20 21 22 23 21 22 23 24 25 26 27 24 25 26 27 28 24 25 26 27 28 29 30 28 29 30

31

備註:春節108.02.02(六)~108.02.10(日)

(4)

◎諮 詢 服 務

義守大學校本部:84001 高雄市大樹區學城路一段 1 號 【總機:07-6577711】

詢問項目 洽詢單位 分機(校本部)

招生、報名、考試 招生組 2133~2136

入學課業及生活輔導 原住民族學院 2622~2624

入學課業及生活輔導 傳播與設計學院原住民專班 2623

入學課業及生活輔導 觀光餐旅學院原住民專班 2624

註冊 註冊組 2114

學雜費 出納組 2332

就學貸款 生活輔導組 2215

就學優待 生活輔導組 2216

獎助學金 課外活動組/服務教育組 2223/2265

住宿 生活輔導組 2275

義守大學醫學院區:82445 高雄市燕巢區義大路 8 號 【總機:07-6151100】

詢問項目 洽詢單位 分機(醫學院區)

入學課業及生活輔導 護理學系原住民專班 7702~7703

入學課業及生活輔導 醫學院長期照護原住民專班 7012

(5)

1

義守大學 108 學年度原住民專班 招生簡章

壹、 報考資格

凡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上之應屆畢業或已畢業學生,或符 合「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附錄一(pp.17~22)第二條規定之資格,並且 必須符合原住民身分資格者,得報名參加本校原住民專班招生考試。原住民之 身分認定,依原住民身分法相關規定辦理。

貳、 報名方式及日期

一、 報名方式:

二、 報名日期:考生務必留意「網路登錄」、「郵寄」及「現場繳件」之截止時間,

逾期不予受理。

(一) 網路報名系統開放時間:

107 年 11 月 15 日(星期四) 09:00 至 108 年 01 月 28 日(星期一) 15:00 止 (二) 郵寄繳件:107 年 11 月 15 日(星期四)至 108 年 01 月 28 日(星期一)止

以掛號寄至「84001 高雄市大樹區學城路一段 1 號 義守大學原 住民專班招生委員會」收【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三) 現場繳件:

108 年 01 月 28 日(星期一) 至 108 年 01 月 29 日(星期二)止 時間:09:00~11:30,13:30~16:00

地點:校本部行政大樓三樓招生組(高雄市大樹區學城路一段 1 號) 三、 報名費用:一律免報名費。

參、 報名手續及注意事項

※跨專班群組聯合招生,於報考時依自己的興趣選填就讀學院(系)專班志願 序並登錄於網路報名系統上,可選填志願數最多4 個,最少 1 個。

※此次設置三個考場(高雄考區、東部考區及北部考區),請務必於報名時謹 慎選填。

一、 網路報名

(一) 登錄報名資料並列印表件:

郵寄或現場繳交 報名相關表件 列印

報名表單 網路填寫

報名資料

(6)

2

考 生 請 務 必 於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內 完 成 線 上 報 名 , 報 名 網 址 為 http://www.isu.edu.tw →點選「招生資訊」→點選「原住民專班」→點選「網 路報名系統」,其登錄流程及注意事項請參閱本簡章附錄二(p.23)。

(二) 注意事項:

1. 請考生務必仔細核對報名表內容,並備妥 5 張 A4 白紙列印各表件【含報 名表、證明文件黏貼表、成績證明黏貼表、特殊表現填寫表及報名專用信 封封面】。如資料填寫有誤或不清楚而導致權益受損,由考生自行負責。

2. 依規定完成建檔並上傳後,將無法於網路上修改內容;若發現建檔資料有 不慎輸入錯誤,請於列印出來的報名表上以紅筆更正,並在更正處加蓋私 章。

3. 網路報名系統開放期間,若登錄時遇到任何問題,請於上班時間內【週一 至週五08:00~12:00、13:00~17:00】電洽(07)6577711 轉 2133~2136 招生組。

二、 繳交報名表件

應備資料說明如下:皆於網路填寫資料後再行列印表單。

(一) 報名表之資料:

項次 報 名 資 料 說 明

1 報名表

(1)請參考簡章附錄二(p.23):網路登錄作業流程及注 意事項,鍵入報名資料及就讀學院(系)專班志願序。

(2)請使用網路報名後列印之報名表(由考生簽名),請仔 細核對,一經完成報名手續後,不得再要求變更報 考內容,如資料填寫不清楚而導致權益受損,由考 生自行負責。

(3)高中學歷代碼填寫請參考簡章附錄三(pp.24~26)。

(4)請將下列 2-3 項依順序黏貼在報名表上。

2 二吋照片 1 張 請附本人最近三個月內二吋脫帽半身正面彩色照片 1 張(掃描及生活照片,恕不接受),背面書寫姓名,黏 貼於「報名表」上。

3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1)姓名及身分證字號等重要資料務必清晰可見,浮貼 在報名表之身分證黏貼處。

(2)更改姓名之考生,導致學力、獲獎證明影本與身分 證不同者,須附戶籍謄本影本1 份,作為辨識之用。

(7)

3

(二) 證明文件黏貼表之資料:

項次 報 名 資 料 說 明

1 學歷(力)證明文件

(1)已畢業者:繳交畢業證書影本乙份。

(2)應屆畢業尚未取得畢業證書者:繳交已蓋有 107 學 年度上學期註冊章之學生證正反面影本乙份(註冊 章必須清晰可辨)。

(3)以同等學力資格報考者:繳交同等學力證明影本及 相關文件乙份,請參閱簡章附錄一(pp.17~22)「同等 學力認定標準」。

(4)錄取後入學時,應繳驗高中(職)畢業證書正本或同 等學力證明文件正本,始准入學。

※如持國外、香港澳門地區或大陸高級中等學校學歷 報考者,請附相關證明文件(請詳見本節第三項第二 款說明),並請黏貼於網路報名後列印之「證明文件 黏貼表」。

2 原住民證明文件影本

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繳交考生本人全戶之戶籍 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乙份,以證明原住民身分。繳交 戶口名簿影本者,其記事欄應全部謄錄,若戶口名簿 上未記載「原住民」身分戳記或記載不詳者,應繳交 全戶戶籍謄本證明。如未與生父母同居一戶或生父母 已死亡者,應加繳生父母戶籍謄本影本乙份,並記有

「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字樣。

(三) 成績證明黏貼表之資料:

次 報名資料 說 明

1 在校歷年成績單正本

(1)請繳交至少含有高一、二之四學期成績單(未加蓋高 中學校教務處章戳者不予受理)。

(2)請直接黏貼於網路報名後列印之「高中(職)歷年成 績黏貼表」上,與審查資料分開放置,切勿一起裝 訂。

(四) 特殊表現填寫表及其黏貼資料:

次 報名資料 說 明

1 特殊表現項目填寫表

(1)請使用網路報名後列印之表件。

(2)請將下列第 2 項審查資料證明文件之名稱依重要順 序填入「特殊表現」項目填寫表,並將相關證明文 件及資料標示號碼編號後,依序附在此表後面。

(3)若無特殊表現,請於此表項目填寫「無」。

(8)

4

次 報名資料 說 明

2 審查資料證明文件

(1)繳交項目:自傳及其他有利審查之資料。

※推薦函不須繳交,繳交資料內容不須刻意印刷精美。

(2)其他有利審查之資料:

a.如各項競賽及得獎、學術表現、各種考試、檢定及 其他特殊表現(如特殊資經歷、才藝、學校代表隊、

班級或社團幹部)等,並提出書面具體證明影本(以 就讀國中開始後取得證明者為限,若為團體證明,

須有註記考生姓名或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得以證明 考生參賽,不符合者不予計分)。

b.將相關證明文件及資料(印成 A4 規格)標示號碼。

(3)口試當天不再接受此份資料之審查,請務必於報名 時繳交審查資料,逾期未繳者,恕不再受理。

(4)若無特殊表現資料,無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五) 排序及裝袋:

項次 項目 說 明

1 報名專用信封 (自備 B4 信封)

(1)網路報名後列印「報名專用信封封面」,填妥後將其黏 貼在自行準備B4 牛皮信封袋。

(2)未使用黏貼「報名專用信封封面」之信封袋,恕不受 理;如因此造成權益受損,由考生自行負責。

2 報名表件裝袋

(1)請依「報名表、證明文件黏貼表、成績證明黏貼表、

特殊表現項目填寫表及備審資料」之順序(使用迴紋針 夾住),裝入黏貼「報名專用信封封面」之信封袋中,

並於此信封完成各項目檢查確認勾選及簽名,再進行 郵寄。

(2)將「報名專用信封袋」以掛號郵寄至「84001 高雄市 大樹區學城路一段1 號 義守大學原住民專班招生委 員會收」或親自送交於本校【校本部行政大樓三樓 招生組】。

(3)考生郵寄報名表件時,請務必再次詳細檢查,確認 無誤後再行寄發。未依以上程序完成報名手續者,

如有權益受損自行負責。

(4)考生可於報名表件寄出後三天至網路報名系統查詢 繳件情況。

三、注意事項:

(一) 網路登錄報名表後,仍須依規定時間及繳件方式(郵寄或現場送交,擇一 辦理),於報名期限內(以郵戳為憑),將報名應備之資料(請詳見第參節說 明)寄至本校原住民專班招生委員會;若繳交資料不全者,影響考生自身 權益,由考生自行負責。

(二) 持國外、香港澳門地區或大陸高級中等學校學歷報考證明:

(9)

5

1. 持有國外或香港澳門地區高級中等學校學歷證件者:

持有國外或香港澳門高級中等學校學歷,並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 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者,檢具經我國 駐外館處驗證之學歷證件、歷年成績證明及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 發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應屆高級中等學校畢業生尚未完成前開驗證程 序者,得先准其參加指定項目甄試,惟須切結同意錄取後應於註冊時 繳交經驗證之正式學歷證件及歷年成績證明,未繳交者不得註冊入 學。報名時尚未完成驗證者,請先填寫附件一(p.35),並黏貼於「證 明文件黏貼表」。

2. 持有大陸高級中等學校學歷證件者:

持有大陸高級中等學校學歷證件,並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規定者,檢具經大陸公證處公證,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及各 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採認之學歷證明文件。應屆高級中 等學校畢業生尚未完成前開程序者,得先准其參加指定項目甄試,惟 須切結同意錄取後應於註冊時繳交完成前開程序之正式學歷證件,未 繳交者不得註冊入學。報名時尚未完成驗證者,請先填寫 附件二 (p.36),並黏貼於「證明文件黏貼表」。

3.持有印尼雅加達臺灣學校、印尼泗水臺灣學校、馬來西亞檳吉臺灣學 校、馬來西亞吉隆坡臺灣學校、越南胡志明市臺灣學校及東莞臺商子 弟學校、華東臺商子女學校、上海臺商子女學校等學歷證件者,申請 資格比照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學歷證件於註冊入學時 審驗。

4.於國立臺北藝術大學、國立臺南藝術大學一貫制學系就讀者,其一至 三年級視同高級中學同等學力,申請資格得比照「入學大學同等學力 認定標準」第二條第一款辦理;於臺南應用科技大學、東方設計學院 一貫制學系就讀者,其一至五年級視同五年制專科學校同等學力,申 請資格得比照「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二條第二款辦理。前 述學歷(力)證件於註冊入學時審驗。

(三) 考生於報考時依自己的興趣選填就讀學院(系)專班志願序並登錄於網路 報名系統上,可選填志願數最多 4 個,最少 1 個。

(四) 為方便考生應試,此次設置三個考區(高雄考區、東部考區及北部考區),

考生得於網路報名時擇一應考,一經報名後不得更改考區,請務必於報 名時審慎選填。

(五) 考生於報名截止後報考學院(系)專班志願序、報名資料,各項審查資料 概不退還,資料審查之證明文件可使用影印本。報名日期截止後,恕不 接受補交及替換資料。

(六) 參加口試時,請務必持指定項目甄試口試通知單(口試須知)或身分證明 文件正本應考,依規定時間及指定地點親自辦理「報到」;未依規定報到 及應考者,以缺考論,除有教育部公告之不可抗拒情事外,不得以任何 理由要求補考。

(七) 如遇教育部公告不可抗拒情事以致無法如期舉行考試時,本校除於考試

(10)

6

前利用新聞媒體公告外,並於本校網頁公佈延期舉行之相關事宜,或撥 本校查詢電話:07-6577711,不另行個別通知。考生請務必隨時留意網 路公告,考生不得以未接獲通知,而要求予以補救措施。

(八) 本校如因前項情事酌予調整考試時間,將不受理考生申訴。

(九) 如發現申請資格不符規定、所繳證件及資料有偽造、假借、塗改及冒名 頂替等情事,即取消錄取及入學資格;已註冊入學者,開除其學籍,且 不發給任何相關證明;若畢業後發覺者,除勒令繳銷其學位證書外,並 公告取消其畢業資格,情節重大者移送司法單位審理。

(十) 凡因操行成績不及格、違反校規而受學校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者,

不得報考。

(十一) 身心障礙或行動不便之考生,若於考試當日須由本校對於考場提供特 殊需求者,最遲請於考試前一週另以限時掛號專函提出申請(請至 http://www.isu.edu.tw →招生資訊→招生法規→「招生相關辦法」→下載

「身心障礙考生應考服務辦法」),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待核准後始安 排考場,聯絡電話:07-6577711 轉 2133~2136。

(十二) 考生如有利用錄取資格謀取不當利益者,一經發現,立即取消錄取資 格並開除學籍。

(11)

7

肆、 招生學院及招生名額

※跨專班群組聯合招生,考生於報考時依自己的興趣選填就讀學院(系)專班志 願序並登錄於網路報名系統上,可選填志願數最多4 個,最少 1 個。

專班 名稱

觀光餐旅學院 原住民專班

傳播與設計學院 原住民專班

護理學系 原住民專班

醫學院長期照護 原住民專班 專班

代碼 202 206 210 212

招生

名額 32 28 50 20

考試

科目 資料審查、口試

指定 繳交 資料

一、高中(職)歷年成績單。

二、自傳一份。

三、其他有助於個人審查之資料,如獲獎、證照、成果作品、班級幹部及參與 社團、競賽、公正性考試等。

一、總成績計算:

(一) 各項原始成績皆為 100 分。

(二) 各項加權數:資料審查×1、口試×2。

(三) 滿分:300 分。

二、同分參酌方式:

(一) 總成績相同者,其名次依口試成績高低排序;

(二) 口試成績仍相同,其名次依下列方式排序:

1. 名次依資料審查委員評分「總成績」高低排序;

2. 名次依資料審查委員評分「高中歷年成績」排序;

3. 名次依「高中在校學期學業成績平均」排序;

(三) 如再有相同者,由招生委員會決定之。

三、有視覺障礙或辦色力異常、聽覺障礙、肢體障礙、精神障礙、口吃者,若欲報考 護理學系、醫學院長期照護原住民專班宜慎重考慮。

電話 07-6577711 轉

2624 07-6577711 轉

2623 07-6151100 轉

7702~7703 07-6151100 轉 7012 網址 www.isu.edu.tw/ipcth www.isu.edu.tw//295 www.nurse.isu.edu.tw/ www.isu.edu.tw/ltc

E-mail [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 dhcj1528 @isu.edu.tw

上課

地點 校本部 校本部

醫學院區

【大一新生在校本部 上課及住宿】

醫學院區

【大一新生在校本部 上課及住宿】

(12)

8

伍、 口試通知單寄發

一、 口試通知單預定於 108 年 02 月 11 日(星期一)寄發,並於本校招生資訊網頁 公告考生之准考證號等相關資訊。如於 02 月 14 日(星期四)後尚未收到口試 通知單者,請考生先自行上網查詢報考名單或來電(07-6577711 轉 2133~2136) 洽詢是否已完成報名手續。

二、 若已確定完成報名手續,但於考試前仍未收到口試通知單或有毀損或遺失 者,可在考試當天持身分證明文件應試,但務請於考試前上網詳閱口試注意 事項。

三、 考試消息請隨時參閱本校網頁公告(http://www.isu.edu.tw →點選「招生資 訊」)。

陸、 考試日期及地點

一、口試日期及地點:

(一)口試日期:108 年 02 月 16 日(星期六)。

(二)口試地點:設有三個考區,依考生報名時選填進行安排。

1. 高雄考區:義守大學校本部(地址:高雄市大樹區學城路一段 1 號)。

2. 東部考區:台東縣立東海國中(地址:台東市中華路一段 719 巷 51 號,距 離台東火車站約20 分鐘車程。)

3. 北部考區:治平學校財團法人桃園市治平高中(地址:桃園市楊梅區中興路 137 號,距離埔心火車站約有 500-600 公尺,下火車步行,經 中興路、瑞埔國小後左轉直行即可抵達,步行時間約7 分鐘。) (三)口試報到時間及地點將於口試通知單中說明。

二、口試注意事項:

(一) 請持口試通知單或身分證明文件正本依各學院(系)專班規定時間報到及應 考;未依規定應考者以缺考論,除有教育部公告之不可抗拒之情事外,不 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補考。

(二) 為維持考試公平性,未依各學院(系)專班規定口試時間報到者,皆依下列方 式辦理:

1.報到時間遲到未達 20 分鐘(含)者,扣減口試成績 3 分。

2.報到時間逾 20 分鐘未達 40 分鐘(含)者,扣減口試成績 5 分。

3.報到時間逾 40 分鐘者,扣減口試成績 10 分。

(三) 口試順序將依口試通知單中排定報到時間,進行報到及口試。

(四) 等候口試期間不得擅自離開,違者扣減口試成績 5 分,並得連續處罰;情 節重大者,口試成績以零分計算。

(五) 進入口試等候室,於口試開始時間前 5 分鐘及進入口試試場期間,所有通 訊器材均須關閉並禁止使用,違者扣減口試成績 5 分,並得連續處罰;情 節重大者,口試成績以零分計算。

(六) 如與其他考試衝堂,無法於規定時間內報到者,請於口試日期之三天前逕向 本校招生組提出口試時間調整申請並檢附證明附件三(p.37)(聯絡電話 07-6577711 轉 2133~2136),由招生組統一規劃協調安排當日口試時間,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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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更換一次時間。恕不受理更改口試日期與考區之申請。

(七) 其餘事項依口試通知單規定辦理。

(八) 已完成報名卻未繳交備審資料者,須於口試當日進行報考資格補驗,請攜 帶身分證件、原民身分證明文件及學歷證明報到查驗,符合資格者方可進 行口試,口試成績將依招生委員會決議辦理。

(九) 口試當日若因特殊情況無法到場應考者,於口試當日結束後採電話口試方 式給予評分,口試成績將依招生委員會決議辦理。

三、其他注意事項:

(一) 考生前來應考時,請考量應考地點之交通狀況及路程遠近,並儘早出門以 避免因上述因素而損害個人權益。

(二) 依據「義守大學招生考試無法如期舉辦相關規定」(本簡章附錄四(p.27)) 之規定,若因考試前或考試期間遇有重大事故,本校得延期舉辦招生考試,

則將不受理考生申訴,且考生如放棄應考權利,亦不受理申請個別擇期考 試。本校除於考試前利用新聞媒體公告外,並於本校網頁公佈延期舉行之 相關事宜,或撥本校總機查詢:07-6577711,不另行個別通知。考生請務 必隨時留意網路公告,考生不得以未接獲通知,而要求予以補救措施。

柒、 錄取標準

一、 考生成績總分如未達招生委員會訂定之最低分發標準,雖有缺額,亦不予錄 取分發。

二、 本招生考試之分發,由招生委員會於放榜前決定「群組聯招學院(系)各專班」

正、備取生最低錄取標準,按成績總分高低分別錄取之正取生至招生名額為 止,並酌列備取生若干名。

三、 考生總成績相同且達錄取標準時,以口試成績高低排序;若口試成績仍相同,

再依聯合群組之同分參酌規定(p.7)進行比序,若仍無法比序則由招生委員會 決定之。

四、 參加群組聯招學院(系)專班考生成績雖達最低錄取標準,但未填列志願或填 列之志願數不足者,則不予錄取。

捌、 放榜及寄發結果通知單

一、 錄取榜單預定於 108 年 02 月 22 日(星期五) 16:00 於本校招生資訊網頁 (http://www.isu.edu.tw →點選「招生資訊」)公告,並於當日以掛號專函寄發 結果通知單。

二、 考生務必留意本掛號信件及通知單上所註明之相關重要事項,以免延誤報 到、遞補等作業。

三、 請考生自行妥善保存結果通知單,遺失者概不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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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 成績複查

一、 考生如對成績有疑義者,可依規定的時間及程序申請複查。

二、 申請時間:108 年 02 月 25 日(星期一)至 108 年 03 月 04 日(星期三) 16:00 止。

三、 複查費:每項目複查費用為新台幣80 元整,一律以劃撥方式繳交。

(戶名:義守大學,劃撥帳號:41672298)

請於劃撥單通訊欄中註明「原住民專班成績複查」、考生姓名及准考證號。

四、 申請辦法:以傳真方式辦理,傳真號碼為(07)6577477、6577478。

※請填妥「成績複查申請暨回覆表」(本簡章附件四(p.38)),須指明複查項目 及黏貼劃撥收據,連同考試結果通知單一併傳真至本校招生組。

請務必再以電話(07-6577711 轉 2132~2136)確認本校招生組是否收到。

五、 注意事項:

(一) 申請複查成績以一次為限。

(二) 複查成績以複查登錄分數及分數累計加總為限,不得申請重新審查、口試、

調閱或影印成績相關表件,亦不得要求複查考試標準。

(三) 不得要求告知資料審查委員、口試委員之姓名及相關資料。

(四) 複查結果若有增減分數或錄取情形有異動者,考生不得提出異議。

壹拾、 錄取生報到

一、 報到日期及方式:正、備取生皆同,如未依規定時間內辦理報到者,正取 生視同放棄錄取資格;備取生視同放棄遞補資格。

項目 內 容

報到 日期 及方 式

1.正、備取生均須於 108 年 02 月 25 日(星期一)09:00 至 108 年 03 月 14 日(星期四)17:00 前完成網路填寫就讀意願後,列印紙本通訊寄件 報到,依規定將(1)「就讀意願書」、(2)彩色二吋脫帽半身正面照片 1 張、(3)「學歷(力)證明文件正本」或「缺學歷(力)證明切結書」(備取 生僅先繳交「就讀意願書」),以掛號寄至「84001 高雄市大樹區學城 路一段 1 號 義守大學原住民專班招生委員會」收【以郵戳為憑,逾 期不予受理】。

2.到件情況可於郵寄後三天至「網路報名」系統查詢。

報到 繳驗 文件

正取生

1.

網路系統填寫後所列印之「就讀意願書」。

2.

彩色二吋脫帽半身正面照片1 張。

3.

「學歷(力)證明文件正本」或「缺學歷(力)證明切結書」。

備取生

僅先繳交網路系統填寫後所列印之「就讀意願書」取得遞補資 格,待本校通知遞補上後,須於接到通知三個工作日內,寄發 彩色二吋脫帽半身正面照片1 張、「學歷(力)證明文件正本」或

「缺學歷(力)證明切結書」(郵戳為憑)或親送至本校招生組,辦 理報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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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內 容

注意 事項

1. 錄取生若於報到時如尚未能取得符合報考資格之學歷(力)證件者,應 簽具缺學歷(力)證明切結書(切結書將隨錄取通知單一併寄發,或至 本校招生訊息網頁下載),錄取生應於切結期限內補繳、驗證,逾期仍 未補繳者,即以自願放棄入學資格論,其名額由備取生依序遞補。

2. 逾時未按規定時間完成報到程序者,視同放棄錄取(正取生)或遞補(備 取生)資格。

3. 正取生未依規定時間內辦理報到或報到後放棄者,其缺額先由已完成 報到之備取生,依名次及志願序進行遞補。若該學院(系)已報到之備 取生遞補完畢後仍有缺額,本校得對該學院(系)未報到之正、備取生 依名次進行遞補;遞補期限至108 年 09 月開學日為止。

4. 本校將採電話及書面方式通知具遞補資格之考生,接獲遞補通知考 生,應於接到通知三個工作天內繳寄彩色二吋脫帽半身正面照片 1 張、「學歷(力)證明文件正本」或「缺學歷(力)證明切結書」至本校招 生組,始取得錄取資格,若未依規定日期完成繳交學歷(力)證明之手 續者,本校得取消其遞補錄取資格,考生不得提出異議。

5. 108 年 03 月 19 日(星期二)將公告報到後備取生遞補名單並寄發遞補錄 取通知單。後續若有異動亦公告於本校招生網頁並寄發遞補錄取通知 單。

壹拾壹、 放棄入學資格申請辦法

一、考生若於報到後欲放棄錄取資格者,請填妥簡章中所附之放棄入學資格聲明 書附件五(p.39),以掛號方式寄回本校原住民專班招生委員會辦理。放棄聲 明書一經收悉即已生效,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變更。

二、放棄入學考生學雜費退費時間:於108年09月開學日(含)遞補截止日前提出申 明放棄錄取手續者,本校扣除行政手續費後,退還所繳之學雜費用;逾108 年09月開學日以後申請者,依本校學則退學之退費規定辦理,應退金額一律 以支票寄發給考生本人。

三、教育部若有最新頒布相關規定或修正,將隨時公告於本校招生網頁(網址:

http://www.isu.edu.tw →點選「招生資訊」→點選「原住民專班」),並依最 新公告作業。

四、放棄入學申請,須檢附放棄入學資格聲明書、掛號回郵信封一個,資料不全 者,恕不受理。

※申請方式:

1. 現場申請:於108年09月開學日前填妥放棄聲明書,至本校校本部行政大樓 三樓招生組辦理。

2. 通訊方式申請:於108年09月開學日前填妥放棄聲明書,以掛號方式郵寄至 84001 高雄市大樹區學城路一段1號 義守大學招生組收,信封上請註明「原 住民專班招生考試放棄入學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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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拾貳、 申訴辦法

一、 申訴截止日:108 年 03 月 08 日(星期五)止。

二、 申訴範圍:對招生作業之公平性、考生權益及性別平等原則有疑義時,可提 出申訴。

考生申訴案,如有下列情形者不予受理:

1. 招生相關法令或招生簡章已有明確規範者。

2. 不具名申訴者。

3. 逾申訴期限。

三、 申訴辦法:申訴人須將申訴內容詳細填寫於「申訴書」(本簡章附件六(p.40)),

以掛號郵寄方式,將書面具名向本校招生委員會提出申請。

四、 注意事項:

(一) 申訴以一次為限,本校招生委員會將於申訴截止日起一個月內,將處理結 果以書面回覆申訴人。

(二) 申訴案件以考生本人為當事人,不受理他人代行之申訴。

壹拾參、 其他注意事項

一、 以任何身分報考本招生考試之考生皆無加分之優待。

二、 本項招生之錄取生除了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辦理保留入學資格。若因學生 重病或其他不可抗拒重大事故無法到校上課者,須檢附相關證明(如區域醫院 或鄉鎮區公所證明),始得提出辦理休學。

三、 依本校招生規定,原住民專班之錄取生於就讀期間,若遇興趣不符者,得依 本校轉系規定提出申請,經教務相關會議通過後方可轉入其他原住民專班,

但不得轉入其他學系(組)。

四、 經由本校原住民專班招生入學之學生,本校提供下列優惠方案:

(一) 依『義守大學原住民專班學生住宿助學金實施要點』之規定(附錄五 (p.28)),每學期完成服務學習護照認證,可享就學期間四年免費住宿(校本 部限四人房、醫學院區限三人房)。

(二) 就學優待:依據教育部公告之『原住民學生就讀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 辦法』(附錄六(p.29))規定辦理,原住民學生每學期減免之基準,採固定 數額辦理,由教育部每年公告之,實際減免金額可電洽本校學務處生活輔 導組(07-6577711 轉 2216)。

(三) 依據『原住民族委員會獎助大專院校原住民學生實施要點』(附錄七(p.30))

辦理。提供獎學金(每學期新台幣 22,000 元)、一般助學金(每學期新台17,000 元)、低收入戶助學金(每學期新台幣 27,000 元)或中低收入戶 助學金(每學期新台幣17,000 元)。

(四) 依據「義守大學大武山獎助學金實施辦法」(附錄八(p.31))辦理。每學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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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新台幣10,000 元獎勵原住民專班學生,名額共計 110 名。

(五) 優先工讀:依據『義守大學學士班學生工讀助學金實施辦法』(附錄九 (pp.32~33))辦理。

五、 獎 助 學 金 相 關 資 訊 可 電 洽 本 校 學 務 處 課 外 活 動 指 導 組(07-6577711 轉 2221~2226)或至課外活動指導組網頁查詢(http://www.isu.edu.tw →點選「行 政單位」→點選「學務處」→點選「課外活動指導組」→點選「校內、外獎 助學金」。)

六、 報名及註冊時所繳之證件及資料如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塗改等情事,

在錄取後發覺者,即取消錄取及入學資格;若為入學後發現,則立即開除學 籍,且不發任何學歷證明。如在畢業後始發覺者,除勒令繳銷其學位證書外,

並公告取消其學位資格。

七、 本校學生入學、保留入學資格、註冊、休學、退學、復學、轉系(組)所、校 際選課、請假、缺曠課、成績考核、畢業及出國期間學籍處理等相關事宜,

除教育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校學則之規定辦理,學則相關事宜請電洽本 校教務處註冊組(07-6577711 轉 2112~2117)或至註冊組網頁查詢,其網頁 http://www.isu.edu.tw →點選「行政單位」→點選「教務處」→點選「註冊組」

→點選「學則及相關辦法」。

八、 收費標準請至本校首頁http://www.isu.edu.tw →點選「行政單位」→點選「會 計處」→點選「公告事項」參閱學雜費相關資訊。

九、 有關註冊相關事宜及新生入學資料,將於108 年 08 月中旬另以郵件通知,獲 分發或遞補之錄取生應依本校大學部新生入學註冊須知辦理註冊手續,未按 時完成註冊手續者,視同放棄入學資格。

十、 護理學系原住民專班與醫學院長期照護原住民專班,大一新生在校本部上課 及住宿。

十一、 考生報名資料僅作為本校招生作業(含公告)、學籍資料及相關統計研究使 用外,其餘均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處理。

十二、 若有未盡事宜,依本校相關法規辦理或本校招生委員會決議處理。

壹拾肆、 交通資訊

一、 高雄考區:

(一) 本校校本部位於高雄市著名旅遊勝地義大世界。考試當日【108 年 02 月 16 日(星期六)】學校備有考生專車,行駛往返本校校本部至高雄捷運青 埔站及楠梓火車站。如欲搭乘者,請務必於本校公告口試通知單後,上 網登錄搭乘專車班次及時間(系統開放時間:108 年 02 月 11 日(星期 一)13:00-108 年 02 月 13 日(星期三)16:00,以利本校統計人數。) 。 (二) 相關交通資訊、交通示意圖及建築位置圖,本校於寄發口試通知單時會

提 供 訊 息 參 考 , 考 生 亦 可 自 行 至 本 校 義 守 大 學 網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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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isu.edu.tw→點選「招生資訊」→點選「原住民專班」查詢。

(三) 本校校本部交通參考資訊:

交通

工具 內 容

開車

高速 公路 北上

「國道1 號」北上 ⇒ 高雄「鼎金系統」交流道 362 km-往旗山方向 ⇒ 接

「國道10 號」 ⇒ 仁武交流道 6.6 km 下(往仁武、大樹) ⇒ 第二個紅綠 燈(水管路)右轉直走(約 2 公里) ⇒ 義大二路(高 52 線) 左轉直達本校(約 4 公里)。

高速 公路 南下

「國道1 號」至高雄「鼎金系統」交流道 362km 連接「國道 10 號」(左營、

民族路、仁武支線)往內(左線道)仁武方向直走 ⇒ 仁武交流道 6.7km 下 ⇒ 第二個紅綠燈(水管路)右轉直走(約 2 公里) ⇒ 義大二路(高 52 線) 左轉直達 本校(約 4 公里)。

「國道3 號」過田寮收費站 373km,穿過中寮隧道約 2 公里處,切往外線車 道,連接「國道10 號」(高雄、旗山支線)往外(右線道)高雄方向直走 ⇒ 仁 武交流道 6.7km 下 ⇒ 第一個紅綠燈左轉水管路 ⇒ 直走左轉義大二路(高 52 線)直達本校。

飛機 至小港機場 ⇒ 搭乘高雄捷運至「左營站」 ⇒ 至【捷運站1 號出口處附近 3 號客運 公車站牌】轉搭義大客運-高鐵左營線。

台鐵

搭火車至「岡山火車站」⇒ 至【岡山轉運站】轉搭義大客運-岡山線。

搭火車至「新左營火車站」 ⇒ 至【高鐵站2 號出口至 1 樓附近 3 號客運公車站牌】

轉搭義大客運-高鐵左營線。

搭火車至「楠梓火車站」 ⇒ 至【附近市公車站牌】轉搭本校專車。

(星期六、日,請搭乘義大客運-岡山線)

※附近市公車站牌:楠梓火車站直走第一個紅綠燈左轉,全國電子對面(101 文具店前)。

高鐵 搭乘高鐵至「左營站」⇒至【高鐵站2 號出口至 1 樓附近 3 號客運公車站牌】轉搭義 大客運-高鐵左營線。

捷運

搭乘高雄捷運至「青埔站」 ⇒至【捷運站1 號出口處附近客運公車站牌】轉搭本校專 車(星期六、日,請搭乘義大客運-岡山線)

搭乘高雄捷運至「左營站」⇒ 至【捷運站1 號出口處 1 樓附近 3 號客運公車站牌】轉 搭義大客運-高鐵左營線。

客運

搭乘義大客運之各路線車班(高鐵左營線、佛光山線、高雄美術館線、高雄市政府線、

鳳 山 線 、 五 甲 線 、 岡 山 線 、 義 醫 義 大 線 ) 至 本 校 校 本 部 , 請 上 義 大 客 運 網 站 http://www.edabus.com.tw 查詢時刻表、路線圖及票價(自費)。

※注意事項:本說明僅供參考,考生於考試當天務必儘早以免因故延誤。

(四) 乘前往校本部考生專車調查說明:

1. 考試當天若欲搭乘考生專車,請於 108 年 02 月 11 日(星期一)13:00 至 108 年 02 月 13 日 ( 星 期 三 )16:00 前 上 網 登 錄 , 填 寫 網 址 為 www.isu.edu.tw招生資訊原住民專班網路報名系統搭乘考生專 車調查。

2. 搭乘班次時間表:

去程班次 回程班次

捷運青埔站→楠梓火車站→校本部(約 30 分鐘) 校本部→楠梓火車站→捷運青埔站

08:00 12:20 12:00 14:20

※上述時段為本校專為考試提供之專車,出示應考證明(口試通知單)即可搭乘。

※考生亦可自行選搭義大客運之各路線班次,上車時向司機表明考生身分,即可免費搭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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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搭乘地點:

去程:

◎捷運青埔站1 號出口至附近高雄客運站牌。

◎楠梓火車站走出火車站之第一個紅綠燈左轉→全國電子對面(101 文具店前)。

回程:校本部候車亭。

4. 口試當天開車班次,本校將依調查搭乘人數作調整,若有變動將公布 在本校網址 http://www.isu.edu.tw/→點選「招生資訊」,搭乘前務必再 次上網查詢確認。

5. 欲搭乘交通車者,因接駁車無法久候,如超過乘車時間,逾時不候,

屆時交通請自理(回程至校門口請警衛代為叫計程車或至義大世界搭乘 義大客運)。

(五) 考生至本校應考時,請務必考量來本校之交通狀況及路程遠近,並儘早 出門,以避免因上述因素而損害個人權益。

二、 東部考區:

(一) 台東縣立東海國中,位於台東市中華路一段 719 巷 51 號,距離台東火車 站約20 分鐘車程。考試當日【108 年 02 月 16 日(星期六)】學校備有考 生專車,行駛往返台東縣立東海國中至台東火車站。

(二) 自行開車交通參考資訊如下:

內 容

北上 花東海岸公路台11 線北上⇒於青海路左轉,即可到達。

南下 花東縱谷公路台9 線南下,接台 11 線右轉(臨海路一段)⇒青海路右轉,

即可到達。

※注意事項:本說明僅供參考,考生於考試當天務必儘早以免因故延誤。

(三) 搭乘前往台東縣立東海國中考生專車調查說明:

1. 考試當天若欲搭乘考生專車,請於 108 年 02 月 11 日(星期一)13:00 至 108 年 02 月 13 日 ( 星 期 三 )16:00 前 上 網 登 錄 , 填 寫 網 址 為 www.isu.edu.tw招生資訊原住民專班網路報名系統搭乘考生 專車調查。

2. 搭乘班次時間表:

去程班次 回程班次

台東火車站→台東縣立東海國中(約 20 分鐘) 台東縣立東海國中→台東火車站

08:00 12:30 12:00 14:20

※上述時段為本校專為考試提供之專車,出示應考證明(口試通知單)即可搭乘。

3. 搭乘地點:

去程:台東火車站大客車乘車處(台東火車站出口處右前方 20 公尺)。

回程:東海國中校門口。

(四) 相關交通資訊、交通示意圖及建築位置圖,本校於寄發口試通知單時會 提供訊息參考,考生亦可自行至本校義守大學網頁http://www.isu.edu.tw →點 選「招生資訊」→點選「原住民專班」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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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北部考區:

(一) 治平學校財團法人桃園市治平高中,位於桃園市楊梅區中興路 137 號,

距離埔心火車站約有 500-600 公尺,下火車步行,經中興路、瑞埔國小 後左轉直行即可抵達,步行時間約7 分鐘。

(二) 交通參考資訊如下:

交通

工具 內 容

開車

高速 公路 北上

「國道1 號」北上⇒楊梅交流道處下交流道右轉⇒往埔心方向直行⇒到埔心 火車站後右轉,行經中興路、瑞埔國小後左轉直行即可抵達。

高速 公路 南下

「國道1 號」行經中壢交流道,至平鎮系統交流道⇒往東西向快速道路之大 溪方向前進,於第一出口處下交流道右轉⇒往楊梅埔心方向直行到埔心火車 站後左轉,行經中興路、瑞埔國小後左轉直行即可抵達。

台鐵 搭火車至「埔心火車站」⇒步行中興路,經瑞埔國小後左轉直行即可抵達。

※注意事項:本說明僅供參考,考生於考試當天務必儘早以免因故延誤。

(三) 相關交通資訊、交通示意圖及建築位置圖,本校於寄發口試通知單時會 提供訊息參考,考生亦可自行至本校義守大學網頁http://www.isu.edu.tw →點 選「招生資訊」→點選「原住民專班」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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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一: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100.7.15 教育部令:修正「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中華民國100 年 7 月 15 日教育部台臺參字第 1000112683C 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102 年 4 月 3 日教育部臺教高(四)字第 1020046811C 號修訂 中華民國104 年 9 月 29 日臺教高(四)字第 1040128907B 號 修正 中華民國107 年 2 月 24 日臺教高(四)字第 1070006004B 號 修正 中華民國107 年 6 月 19 日臺教高(四)字第 1070083467 號修正

第 1 條

本標準依大學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 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一、高級中等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因故休學、退學或重讀二年以上,持有學校核發之 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二)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有學校核發之歷 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三)修滿規定年限後,因故未能畢業,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 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二、五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修滿三年級下學期後,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 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修讀四年級或五年級期間,因故休學或退學,或修滿規定年限,因故未能畢業,持 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持有修業證明者,依其修業情形屬高級中等學 校或五年制專科學校,準用前二款規定。

四、高級中等學校及職業進修(補習)學校或實用技能學程(班)三年級(延教班)結業,持有修(結) 業證明書。

五、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持有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或專科學 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六、知識青年士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七、國軍退除役官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八、軍中隨營補習教育經考試及格,持有高中學力證明書。

九、下列國家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書:

(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一等、二等、三等、四等特種考試及格。

(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十、持大陸高級中等學校肄業文憑,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並有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

十一、技能檢定合格,有下列資格之一,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一)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 上。

(二)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二年以 上。

(三)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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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十二、年滿二十二歲,且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四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

(一)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二)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三)空中大學選修生選修課程(不包括推廣教育課程)。

(四)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教育部認可之專科以上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五)專科以上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十三、年滿十八歲,且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一百五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

(一)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學校主管機關認可之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二)高級中等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十四、空中大學選修生,修畢四十學分以上(不包括推廣教育課程),成績及格,持有學分證明書。

十五、符合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

第 3 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一、二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因故休學或退學二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修讀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下學期期間,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有修業證 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修滿規定修業年限,且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八十學分以上,因故未能畢業,持有修 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三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因故休學或退學三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書、轉 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因故休學或退學二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修讀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下學期期間,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有修業證 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五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因故休學或退學三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書、轉 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因故休學或退學二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修讀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下學期期間,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有修業證 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四)修滿規定修業年限,且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二百二十學分以上,因故未能畢業,持 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四、大學學士班(不包括空中大學)肄業,修滿二年級下學期,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 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五、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持有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六、下列國家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書:

(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二等、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七、技能檢定合格,有下列資格之一,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23)

19

(一)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四年以上。

(二)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八、符合年滿二十二歲、高級中等學校畢(結)業或修滿高級中等學校規定修業年限資格之 一,並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八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

(一)大學或空中大學之大學程度學分課程。

(二)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三)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四)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教育部認可之專科以上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五)專科以上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九、持有高級中等學校畢業證書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 委員會審議通過。

十、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持有修業證明者,依其修業情形屬五年制專科 學校或大學學士班,準用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三日修正施行後,本標準一百零二年一 月二十四日修正施行前,已修習前項第八款第二目所定課程學分者,不受二十二歲年齡限制。

第 4 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轉學考試,轉入二 年級或三年級:

一、學士班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 歷年成績單:

(一)修業累計滿二個學期以上者,得轉入二年級上學期。

(二)修業累計滿三個學期以上者,得轉入二年級下學期。

(三)修業累計滿四個學期以上者,得轉入三年級上學期。

(四)修業累計滿五個學期以上者,得轉入三年級下學期。

二、大學二年制學士班肄業學生,修滿一年級上學期,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 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專科學校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取得專科學校畢業證書或專修科畢業。

(二)修滿規定修業年限之肄業學生,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 附歷年成績單。

四、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持有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五、符合年滿二十二歲、高級中等學校畢(結)業或修滿高級中等學校規定修業年限資格之 一,並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八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

(一)大學或空中大學之大學程度學分課程。

(二)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三)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四)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教育部認可之專科以上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五)專科以上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六、空中大學肄業全修生,修得三十六學分者,得報考性質相近學系二年級,修得七十二學 分者,得報考性質相近學系三年級。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報考大學二年制學士班轉學考試,轉入一年級下學期:

一、大學學士班(不包括空中大學)肄業學生,修滿三年級上學期,持有修業證明書、轉 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24)

20

二、大學二年制學士班肄業學生,修業累計滿一個學期者,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 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報考學士後學士班轉學考試,轉入二年級:

一、取得碩士以上學位。

二、取得學士學位後,並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達二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

(一)大學或空中大學之大學程度學分課程。

(二)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三)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四)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教育部認可之專科以上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五)專科以上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持有修業證明者,依其修業情形屬大學學士 班或五年制專科學校,準用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二項第一款規定。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三日修正施行後,至一百零二 年六月十三日前,已修習第一項第五款第二目所定課程學分者,不受二十二歲年齡限 制。

轉學考生報考第一項及第二項轉學考試,依原就讀學校及擬報考學校之雙重學籍規 定,擬於轉學錄取時選擇同時就讀者,得僅檢附歷年成績單。

第 5 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碩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一、在學士班肄業,僅未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因故退學或休學,自規定修業年限最 後一年之始日起算已滿二年,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修滿學士班規定修業年限,因故未能畢業,自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末日起算已滿一 年,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在大學規定修業年限六年(包括實習)以上之學士班修滿四年課程,且已修畢畢業應修學 分一百二十八學分以上。

四、取得專科學校畢業證書後,其為三年制者經離校二年以上;二年制或五年制者經離校三 年以上;取得專科進修(補習)學校資格證明書、專科進修學校畢業證書或專科學校畢業 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者,比照二年制專科學校辦理。各校並得依實際需要,另增訂相 關工作經驗、最低工作年資之規定。

五、下列國家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書:

(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二等、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六、技能檢定合格,有下列資格之一,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一)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三年以 上。

(二)技能檢定職類以乙級為最高級別者,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 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第 6 條

曾於大學校院擔任專業技術人員、於專科學校或高級中等學校擔任專業及技術教師,經大學校級 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得以同等學力報考第二條、第三條及前條所定新生入學考試。

第 7 條

大學經教育部核可後,就專業領域具卓越成就表現者,經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

得准其以同等學力報考第二條、第三條及第五條所定新生入學考試。

(25)

21

第 8 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博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一、碩士班學生修業滿二年且修畢畢業應修科目與學分(不包括論文),因故未能畢業,經退 學或休學一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及檢附歷年成績單,並提出相當於 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二、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修業期滿,未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或博士學位考試,持有 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及檢附歷年成績單,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三、修業年限六年以上之學系畢業獲有學士學位,經有關專業訓練二年以上,並提出相當於 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四、大學畢業獲有學士學位,從事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作五年以上,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 水準之著作。

五、下列國家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書,且從事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作六年以上,並提出相 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二等、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前項各款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由各大學自行認定;其藝術類或應用科技類相當於碩 士論文水準之著作,得以創作、展演連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告代替。

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有關專業訓練及第四款、第五款所定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作,由學校自行 認定。

第 9 條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高級中等學校學歷,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 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者,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畢業年級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二年級之國外或香港、澳門同級同類學校畢業生,得以同 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但大學應增加其畢業應修學分,或延長其修業 年限。

畢業年級高於相當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之國外或香港、澳門同級同類學校肄業生,修滿相當於 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修業年限以下年級者,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學士學位,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 辦法規定者,得準用前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其畢(肄)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參考名冊或 為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且入學資格、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我國 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國內同級同類學 校修業年級者,得準用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四條第一項第 一款至第三款、第二項與第三項第一款、第五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二 款規定辦理。

持前項香港、澳門學校副學士學位證書及歷年成績單,或高級文憑及歷年成績單,得以同等 學力報考科技大學、技術學院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第五項、前項、第十項及第十二項所定國外或香港、澳門學歷(力)證件、成績單或相關證明 文件,應經我國駐外機構,或行政院在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驗證。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公布生效後,臺灣地區人 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團聚、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外國人、香港 或澳門居民,持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且符合下列各款資格者,得準用第二

(26)

22

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五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 二款規定辦理:

一、其畢(肄)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認可名冊,且無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八條不予採認之 情形。

二、其入學資格、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並經各大學 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

持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者,得準用第四條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二項及第三項第一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學士學位,其畢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參考名冊或為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 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且入學資格、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我國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 當,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國內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者,或持 大陸地區學士學位,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者,修習第四條第三項第二款之不同科 目課程達二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得報考學士後學士班轉學考試,轉入二年級。

持前三項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報考者,其相關學歷證件及成績證明,應準用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四條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相當於高級中等學校程度成績單、學歷(力)證件,及經當地政府教育主 管機關證明得於當地報考大學之證明文件,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者,得 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但大學得視其於 國外或香港、澳門之修業情形,增加其畢業應修學分或延長其修業年限。

第 10 條

軍警校院學歷,依教育部核准比敘之規定辦理。

第 11 條

本標準所定年數起迄計算方式,除下列情形者外,自規定起算日,計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 截止日為止:

一、離校或休學年數之計算:自歷年成績單、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所載最 後修滿學期之末日,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二、專業訓練及從事相關工作年數之計算:以專業訓練或相關工作之證明上所載開始日期,

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第 12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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