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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學年度學士後學位學程 教保員專班招生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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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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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華民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109 學年度學士後學位學程教保員專班招生委員會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

109 學年度學士後學位學程 教保員專班招生簡章

【報名日期】: 109年04月13日至109年06月23日

編印單位:國立臺東大學學士後學位學程教保員專班招生委員會 學校地址:95092 臺東市大學路二段 369 號

招生諮詢專線:(089)517334、517332、517335 招生專區網址:https://enrl.nttu.edu.tw/bin/home.php 網路報名系統:https://enro.nttu.edu.tw/

※本簡章可至本校招生專區網頁免費下載列印,考生毋須購買簡章即可直接報名。

(2)

國立臺東大學 109 學年度學士後學位學程教保員專班 招生重要日程表

日 期 星期 項 目 備 註

即日起 簡章上網公告(免費下載)

109年04月13日

|

109年06月23日

| 二

網路報名、繳交報名費

考生郵寄報名表及審查資料 以郵戳為憑

109年07月06日 一 列印准考證 請自行上報

名網站列印 109年07月11日 六 招生考試

109年07月17日 五 放榜、寄發成績單、開始接受成績複查

109年07月24日 五 成績複查截止 以郵戳為憑

109年07月24日

|

109年07月31日

| 五

錄取生(含正、備取生)辦理網路報到 正取生繳交報到資料

109年08月04日 二 公告遞補備取生

109學年度第一學期

開學註冊日

備取生遞補截止

※簡章取得方式

網路下載:請至本校首頁/招生放榜、招生專區或教務處網頁免費下載。

招生專區網址:https://enrl.nttu.edu.tw/bin/home.php 網路報名系統:https://enro.nttu.edu.tw/

※查詢電話:(089)517332、517334、517335(教務處綜合業務組)

(3)

國立臺東大學 109 學年度學士後學位學程教保員專班 招生名額一覽表

班 別 招生名額 系辦聯絡電話

分則頁碼

幼兒教育學士後學位學程教保員專班 35 089-517611 -4-

合 計 35

(4)

目 錄

壹、修業年限 ... 1

貳、報名資格 ... 1

參、上課時間 ... 1

肆、學雜費收費標準 ... 1

伍、課程科目及學分 ... 1

陸、報名規定事項 ... 2

柒、招生系別、招生名額及考試內容 ... 4

幼兒教育學士後學位學程教保員專班 ... 4

捌、考試日期、准考證列印 ... 5

玖、錄取原則及成績核算 ... 5

拾、放榜 ... 5

拾壹、成績複查 ... 5

拾貳、報到 ... 5

拾參、備取生遞補 ... 6

拾肆、附則 ... 7

【附件一】境外學歷查證認定具結書 ... 8

【附件二】退費申請書 ... 9

【附件三】成績複查申請表 ... 10

【附件四】錄取生放棄入學資格聲明書 ... 11

【附錄一】國立臺東大學學士後學位學程教保員專班招生規定 ... 12

【附錄二】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 14

【附錄三】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 17

【附錄四】國立臺東大學招生考試申訴處理要點 ... 20

【附錄五】國立臺東大學校本部(知本校區)位置簡圖 ... 21

(5)

國立臺東大學 109 學年度學士後學位學程教保員專班招生簡章

壹、修業年限

各學年度入學生修業年限之規定,悉依大學法、學位授予法及本校學則等相關法規規 定辦理。

貳、報名資格

一、取得學士以上學位者,得報名參加本項招生。

二、以境外學歷報考者,應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 認辦法及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等規定。

參、上課時間

一、專班於 109 年 9 月開課(依本校行事曆)。

二、專班為假日班,上課時間為週六日,每週上課兩日,每日上課 8 小時。

肆、學雜費收費標準

依據本校收費標準收費:

學系 學費 雜費 小計

學士後學位學程教保員專班 16,800 元 7,000 元 23,800 元 備註:

一、每學期學雜費:學費 16,800 元+雜費 7,000 元=23,800 元整。

二、另須繳納電腦及網路通訊使用費 300 元、學生團體保險費 247 元。

三、本專班有別於「學士後學系」,依規定具減免資格者不得重複辦理學雜費減免或 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

伍、課程科目及學分

(暫定,需依教育部新修正之「教保專業課程規畫」重新調整)

類別 科目名稱 必選修 學分數/時數

教保專業 模組

(必修 32 學分)

教育基礎課程

幼兒教保概論 必 2/2

特殊幼兒教育 必 3/3

幼兒園、家庭與社區 必 2/2

教育方法課程

幼兒發展 必 3/3

幼兒觀察 必 2/2

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設計 必 3/3

幼兒健康與安全 必 3/3

幼兒學習評量 必 2/2

幼兒園課室經營 必 2/2

教育實踐課程

幼兒園教材教法 I 必 2/2 幼兒園教材教法 II 必 2/2

幼兒園教保實習 必 4/8

專門課程 教保專業倫理 必 2/2

(6)

類別 科目名稱 必選修 學分數/時數

幼兒服務 與產業 專業模組

(至少 16 學

分)

必修 5 學分 族群、文化與家庭 必 3/3 服務學習活動設計與實施 必 2/2

選修

(至少 11 學分)

教保創客工坊 選 1/1

性別教育 選 2/2

幼兒教具設計與應用 選 3/3

幼兒體能與律動 選 2/2

故事與兒童思考 選 2/2

多媒體檔案製作 選 2/2

人際關係與溝通 選 2/2

繪本賞析與創作 選 2/2

自然體驗教育 選 3/3

幼兒餐點與營養 選 2/2

學期教保職場實習 選 9/40 註:

1.學期教保職場實習乃依據本校「國立臺東大學學生實習辦法」之「學期職場實習」

(選,9 學分 40 小時),於修畢教保核心課程 32 學分後,經教師考評通過可推薦至 國內或境外之實習機構接受實習教育,進行為期至少 18 週共 720 小時的全時實習,

學生實習期間所需相關費用,除實習機構同意負擔之外,由學生自行負責。並訂定本 專班「學生實習與實施要點」,規範相關審查和考核機制,以提升實習成效及維護實 習學生權益。

2.依當學年實際開課狀況為主。

陸、報名規定事項

一、報名日期:109 年 4 月 13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起至 109 年 6 月 23 日(星期 二)下午 4 時止,未於期限內完成報名、繳費及繳交文件者,恕不受 理報名。

二、報名方式

(一)一律以網路報名(報名系統網址:https://enro.nttu.edu.tw/),完成各項資 料填報後,系統將自動產生個人專屬繳費帳號,請列印或仔細抄寫繳費資 訊後,完成繳費。

(二)繳交文件:請於109年6月23日前(郵戳為憑)以「限時掛號」將下列資料 依序放入信封並以專用信封封面【報名系統列印】貼於信封袋上(每一封 袋僅限一人報名),郵寄至:95092臺東市大學路二段369號「國立臺東大 學學士後學位學程教保員專班招生委員會收」:

1.報名表:請於報名系統下載列印並簽名。

2.學歷資格文件:

(1)應屆畢業生:繳交學生證影本(須加蓋大四下學期註冊章);已畢業 者,繳交畢業證書影本。

(2)持國外學歷報考者:繳交國外學歷證件、歷年成績證明及入出國主管 機關核發之入出國紀錄(應涵蓋國外學歷修業起迄時間)影本,並須 檢附持境外學歷查證認定具結書 【附件一】。

3.審查資料:請依專班分則規定檢附有關證明文件。

(三)未於規定時間內上網填寫並寄交報名表及應繳各項資料者,視同未完成報 名手續,恕不受理。

(7)

(四)考生於報名系統所填寫的聯絡電話及通訊地址務必以聯絡得到本人為準,

若因填寫不實導致本校聯絡不上或收不到錄取報到等通知信件,其後果由 考生自行負責。

三、報名費及繳費方式

(一)報名費:新臺幣1,200元。

(二)報名繳費時間:自109年4月13日(星期一)上午9時起至109年6月23日(星期二) 下午4時前,上網索取個人專屬繳費帳號,並至金融機構自動提款機

(ATM)轉帳或至各金融機構臨櫃繳費。

四、報名費減免

(一)凡報考本招生考試之低收入戶報名費全免、中低收入戶考生減免報名費 60%,須於報名時繳交各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開具有效期限 內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非清寒證明)影本。

(二)證明書影本須與報名資料一併寄出(報名截止後不再受理減免申請)。

五、報名費退費

已完成報名繳費而因報考資格不符、重複繳費、未上網登錄報名資料或放棄報考 者,請於109年6月30日前(以郵戳為憑),檢具「退費申請書」【附件二】及本 人郵局或銀行存簿影本郵寄至:95092臺東市大學路二段369號「國立臺東大學學 士後學位學程教保員專班招生委員會」收,俾便辦理報名費退費事宜,逾期恕不 受理。

六、網路報名系統說明及操作程序:

七、繳費方式

持繳費帳號以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或至銀行轉 帳。

繳費完成後約2小時,可回到本頁面「查詢繳費狀 態」,以確認是否繳款成功。

若已繳費但查詢結果始終是「尚未繳款」,請電洽 綜合業務組:(089) 517332、517334、517335。

1.若以自動櫃員機(ATM)或網路銀行 轉帳,銀行代碼為 006,帳號即為您 所索取之繳費帳號。

2.若至銀行臨櫃繳款,帳號之戶名為:

國立臺東大學;銀行別:合作金庫東 臺東分行(0065492)。帳號為您所索 取之繳費帳號。

進入本校網路報名系統:

本校首頁→招生專區→「招生報名系統」

閱讀「網路報名同意書」同意後,填入姓名、連 絡電話。

進入「資料填寫」,填寫基本資料及相片上傳。

自行列印報名表及專用信封封面,並「索取繳費 帳號」繳費。低收入戶身份者,請勾選「低收入 戶」或「中低收入戶」,享報名費減免優待。

報名表連同應繳資料,於簡章指定之截止日前以 郵寄或親送,逾期視同報名未完成。

※網路報名系統網址:

https://enro.nttu.edu.tw/

首次登入須註冊帳號密碼及電子郵 件信箱。

若不同意,系統將離開報名程序。

1.報名表列印後,請務必在「考生 簽名欄」親筆簽名。

2.請參考以下繳費方式說明。

※報名未繳費視同未完成報名。

信封袋(箱)外貼上報名「專用信 封封面」【報名系統列印】。

以身分證號登入系統。

(8)

柒、招生系別、招生名額及考試內容

班 別

幼兒教育學士後學位學程教保員專班

招 生 名 額

35 名

報 考 資 格

1.國內外公私立大學校院畢業,取得學士以上學位者。

2.以境外學歷報考者,應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香港澳門學 歷檢覈及採認辦法及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等規定。

指 定 繳 交 文 件 及 說 明

1.報名表【報名系統列印並親自簽名】。

2.大學畢業證書影本,應屆畢業生請繳交學生證影本(須加蓋大四下學 期註冊章)。

3.備審資料:

(1)大學歷年成績單。

(2)自傳一份(含就讀動機與職涯規劃)。

(3)其他有助於個人審查之資料,如志工服務、活動經驗、獲獎、證 照、成果作品、班級幹部及參與社團、競賽等。

考 試 項 目

資料審查 50%

1.大學歷年成績(10 %)。

2.自傳一份(20 %)。

3.其他有助於個人審查之資料(20 %)。

面試 50%

面試日期:109 年 7 月 11 日(星期六)。

地點:校本部(知本校區)師範學院幼兒教育學系。

同 分 參 酌

1.面試評分總成績。

2.資料審查總成績。

3.大學歷年成績之評分成績。

專 班 特 色 說 明

一、本專班旨在培育幼兒教保專業人才。

二、本專班修課兩年,課程強調理論與實務並重,培養學生具備多元 文化素養、社會關懷行動力以及幼兒教育專業知能。

三、本專班學生修業期滿,經考核成績及格,由學校授予學士學位,

並加註「學士後教保學位學程」。畢業後學生可依興趣進入公立 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私立幼兒園、社區或部落互助式教保中 心、沈浸式族語幼兒園、托嬰中心、公共托育家園、以及各幼兒 教保相關產業工作,未來也可以選擇繼續攻讀國內外相關領域之 碩士學位。

四、有關原住民及弱勢學生之學費抵免,因本專班之教育性質、教育 目的及實質內容(修業年限、畢業學分數)不同於「學士後學 系」,因此無法辦理學雜費減免,亦不適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 學計畫。

五、本專班抵免學分相關規定乃依據「國立臺東大學學生抵免學分要 點」、「國立臺東大學幼兒教育學系辦理教保專業知能課程學分 抵免要點」及「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教保相關系科認可辦法」第 7 條之規定辦理。另依據「大學院校辦理學士後學位學程教保員專 班計畫」第 10 條規定,辦理抵免後,其實際修習取得學分數不得 少於 40 學分。

洽 詢 電 話 089-517611 陳小姐 專班網址 https://dcde.nttu.edu.tw/

備 註 請於報名時,備審資料與報名表一併寄送,未寄送者該項成績以零分計 算。

(9)

捌、考試日期、准考證列印

一、考試日期:109年7月11日(星期六),考試時間將於109年7月6日(星期一)公告 於本校招生專區(https://enrl.nttu.edu.tw),請考生務必上網查閱。

二 、 准 考 證 將 於 109 年 7 月 6 日 ( 星 期 一 ) 開 放 列 印 , 請 自 行 至 報 名 網 站

(https://enro.nttu.edu.tw/)列印,本考試不寄發准考證。

三、考生列印准考證時,須詳加核對准考證上各欄資料,若有疑問,應於109年7月10 日(星期五)前向本校教務處綜合業務組(089-517334)提出,以免影響權益。

四、面試請持准考證及身分證正本(國民身分證正本或附相片之健保卡或以有效期限 內之護照或駕照正本代替)入場。

玖、錄取原則及成績核算

一、招生考試最低錄取標準應於放榜前由招生委員會決定,考生成績在此標準以上且 於招生名額內之考生,依成績高低列為正取生,其餘之非正取生,得列為備取 生。

二、本招生考試所列招生名額係本招生考試錄取名額之上限;考生考試總成績達錄取 標準之人數不足招生名額時,得不足額錄取,並不得列備取生;總成績雖達錄取 標準,但未達本招生考試規定之特定錄取標準者,亦不錄取。

三、本招生考試錄取考生最後一名如有二人以上總成績分數相同,且經同分參酌後,

成績仍相同者,須再提該系招生委員會議定錄取之先後順序,不得同分錄取。

拾、放榜

一、放榜日期:109年7月17日(星期五)在本校首頁(https://www.nttu.edu.tw/)及招 生專區公告,並以限時專送郵件寄發錄取通知及成績單。

二、若於109年7月24日(星期五)尚未收到成績單,請洽(089)517334查詢。若因通 訊地址及聯絡電話填寫不實,使本校無法聯絡到考生而導致延誤報到,其後果由 考生自行負責。

三、錄取結果經成績複查後如有異動時,以網路公告為準。

拾壹、成績複查

一、考生若對成績有疑問,自放榜日起至109年7月24日(星期五)前受理成績複查申 請,先行傳真至本校(089-517336),並以電話通知收件(089-517334),再備 妥下列文件以限時掛號郵件寄至:95092 臺東市大學路二段369號 國立臺東大學 學士後學位學程教保員專班招生委員會(教務處)收 。文件不齊、未附複查費

(郵政匯票正本)或逾期申請(傳真及郵寄)者,均不予受理。

(一)成績複查申請表【附件三】。

(二)複查費每項50元整(限用郵政匯票,抬頭請註明「國立臺東大學」)。

(三)成績單影本。

(四)回郵信封(請預先貼足掛號郵資28元且填妥收件人姓名地址)。

二、同一項目不得重複申請複查,逾時或未附相關資料者概不受理。

三、複查成績以複查考試項目成績為限,不得申請調閱及影印相關成績資料,以口頭 查問方式複查成績者,概不予受理。

四、未錄取之考生,經複查結果其實際成績已達錄取標準者,即予以補錄取。

五、已錄取之考生,經複查結果其實際成績未達錄取標準者,將取消其錄取資格,考 生不得異議。

拾貳、報到

一、正、備取生報到時間:109年7月24日(星期五)至109年7月31日(星期五)

(10)

止。

二、正、備取生請依「錄取通知」辦理網路報到及繳交報到資料(郵戳為憑),報到 時應繳交學歷證件影本【須經原畢業學校加蓋「核與正本相符」之確認戳記(註 冊組或教務處章戳)】,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不克繳交影本者則須繳交學歷證 件正本,否則取消入學資格。逾期未報到者,以自願放棄入學資格論。

三、錄取生所繳交學、經歷證明文件,如有不符報考資格、假借、冒用、偽造或變造 等情事,經舉證且查證屬實者,在錄取後未註冊前察覺者,取消其錄取資格;註 冊入學後察覺者,即開除學籍,且不發給修業有關之任何證明文件;畢業後始查 察覺者,除依法追繳其學位證書外,並公告撤銷畢業資格。

四、錄取生辦理報到後,若欲放棄錄取資格者應以書面向本校聲明放棄錄取資格【附 件四】,並以限時掛號郵寄至95092 臺東市大學路二段369號「國立臺東大學學士 後學位學程教保員專班招生委員會」收。一經放棄,即不可以任何理由要求回 復,考生於放棄前請審慎考慮。

五、持國外學歷(就讀學校須為教育部認可)報考者,請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 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並須填具本簡章所附之境外學歷查證認定具結書【附件 一】,應自行檢具下列文件,辦理查驗、查證及認定。若於報考或錄取後發現學 歷不符本校規定者,本校將取消其報名或錄取資格。

(一)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學歷證件正本及中文譯本各乙份。

(二)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學歷歷年成績證明正本1份(包括國外學歷修業 之起迄期間)。

(三)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出國紀錄1份(外國人或僑民免附)。

(四)持外國學歷證件考生,應於報到時繳交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原國外畢業 學校畢業書正本、歴年成績證明正本、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核發之入出境 記錄(外國人及僑民免附)各1份,以供查驗。

六、持教育部認可大陸地區高等學校學歷資格報考之錄取生,須依教育部「大陸地區 學歷採認辦法」之規定繳交相關文件正本以供查驗,另繳交影本1份。

七、持香港或澳門學校學歷資格報考之錄取生,須依教育部「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 認辦法」之規定繳交相關文件正本以供查驗,另繳交影本1份。

八、正取生因逾期未報到、未繳交學歷證明文件,視同放棄入學資格,其缺額由備取 生依序遞補。

拾參、備取生遞補

一、本招生考試未報到缺額將於109年8月4日(星期二)下午公告,並依遞補順序上網 公告遞補(不另函通知),經公告遞補逾期未報到者,以自願放棄遞補資格論。

二、備取生遞補作業至招生足額,最後遞補期限至109學年度第一學期開學註冊日止。

(11)

拾肆、附則

一、經錄取之學生必須於當學期入學,不得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二、有關錄取新生繳費、體檢、註冊入學等事宜,將於109年8月中旬由註冊組另行通 知,屆時請依本校各項規定辦理。

三、本專班抵免學分相關規定乃依據「國立臺東大學學生抵免學分要點」、「國立臺 東大學幼兒教育學系辦理教保專業知能課程學分抵免要點」及「國內專科以上學 校教保相關系科認可辦法」第7條之規定辦理。另依據「大學院校辦理學士後學位 學程教保員專班計畫」第10條規定,辦理抵免後,其實際修習取得學分數不得少 於40學分。

四、本專班於受理報名或申請截止後,報名人數如未達25人,經本校招生委員會同意 後得辦理該學年度停招,報名費全額無息退費,考生不得異議。

五、為了預防校園傳染疾病及全體師生健康,同時,俾便建立健康管理制度,依學校 衛生法及學生健康檢查實施辦法規範,敬請配合參加校內新生健康檢查,若自行 至校外體檢者,請於開學後2週內繳交三個月內(7/1~9/30)體檢報告至運動與健 康中心,健康檢查項目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六、考生對於本招生考試及違反性別平等原則則之申訴事件,依據本校「招生考試申 訴處理要點」【附錄四】應於考試放榜後二十天內,以書面具名向本校招生委員 會提出,由本校依相關規定處理,逾期或以其他方式提出概不受理。

七、考生所繳交之各式文件資料,由本校留存備查,錄取與否概不退還,考生如有需 要請自存影本。

八、經由本校招生報名系統完成報名作業並寄送審查資料後,即同意本校將相關資料 及成績作為招生考試各項試務、辦理新生報到及入學學籍資料建置使用,其餘皆 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辦理。

九、如遇颱風、地震及其他不可抗力情事,無法如期舉行考試,本校將於網路另行公 告舉行日期。

十、本簡章未盡事宜,依本校相關規定及招生委員會決議辦理。

(12)

【附件一】(以境外學歷報考者專用)

國立臺東大學 109 學年度學士後學位學程教保員專班招生考試 境外學歷查證認定具結書

報 考 班 別 幼兒教育學士後學位學程教保員專班

考 生 姓 名

(中文)

身分證字號

(英文)

護 照 證 號

通 訊 地 址

-

(請填寫郵遞區號)

聯 絡 電 話

(日) (夜)

(行動)

E - m a i l

(肄)

業 學 校

國 別

校 名

(中文)

(英文) 畢肄業 □畢業

□肄業

地 址 累計

修業期間 滿 個月

切 結 事 項

一、本人所持境外學歷證件,確為教育部認可且經駐外單位驗證屬實。

二、本人取得學位之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 辦法」、「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

三、本人保證於錄取報到時,繳交「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及「大 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所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

四、若未如期繳交或經查證不符合貴校報考資格,本人自願放棄錄取資格 或接受開除學籍之處分,絕無異議。

此 致

國立臺東大學學士後學位學程教保員專班招生委員會

立具結書人: (簽名)

中 華 民 國 1 0 9 年 月 日

(13)

【附件二】

國立臺東大學 109 學年度學士後學位學程教保員專班招生考試退費申請書 一、考生 報名 貴校109學年度幼兒教育學士後學位學程教保員

專班招生考試,因下列因素,依簡章規定檢附本人郵局或銀行存摺影本申 請退費,敬請 核辦。

二、申請退費原因:(請勾選)

□ 報考資格不符(全額退費)

□ 重複繳費(全額退費)

□ 已繳費未上網登錄報名資料(扣行政手續費300元)

□ 已完成報名及繳費程序後放棄報考(扣行政手續費300元)

□ 改報本招生項目下其它班別(全額退費)

□ 其他

※註:除上述原因外,其餘恕不受理退費申請。

三、退費時請將報名費退費金額匯入:

考生姓名:

聯絡電話:

存摺帳號: (附存摺影本)

此致

國立臺東大學學士後學位學程教保員專班招生委員會

申請人姓名:

身分證字號:

繳 費 帳 號 :

報 考 班 別 :

申 請 日 期 : 109 年 月 日

※注意:

1.退費申請期限:109年6月30日(星期二)前(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2.請檢附存摺封面影本並牢貼於本申請書背面。

(14)

【附件三】

國立臺東大學 109 學年度學士後學位學程教保員專班招生考試 成績複查申請表

第一聯 學校存查聯

申請考生

姓名: 准考證號:

報考班別 幼兒教育學士後學位學程教保員專班

複查項目 1. 2. 3.

複查結果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申請人簽章:

國立臺東大學 109 學年度學士後學位學程教保員專班招生考試 成績複查申請表

第二聯 考生存查聯

申請考生

姓名: 准考證號:

報考班別 幼兒教育學士後學位學程教保員專班

複查項目 1. 2. 3.

複查結果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教務處戳章)

※注意事項:

一、109 年 7 月 24 日(星期五)中午 12:00 前受理成績複查申請,先行傳真至本校(089- 517336),並以電話通知收件(089-517334),再以限時掛號郵件寄至:95092 臺東 市大學路二段 369 號 國立臺東大學學士後學位學程教保員專班招生委員會(教務 處)收。文件不齊、未附複查費(郵政匯票正本)或逾期申請(傳真及郵寄)者,均 不予受理。

二、檢附成績單正本。

三、複查費每項 50 元(限郵政小額匯票)。

四、上、下兩聯除「複查結果」欄及「複查日期」欄外,均應逐欄詳填。

五、應附貼足掛號郵資(28 元)並填妥收件人姓名及地址之回郵信封乙只。

(15)

【附件四】

國立臺東大學 109 學年度學士後學位學程教保員專班招生考試 錄取生放棄入學資格聲明書

第一聯 學校存查聯

姓 名 准考證號

碼 班 別 幼兒教育學士後學位學程教保員專班 手機/電

本人錄取為貴校新生,因故放棄入學資格,特此聲明。

錄取生 簽 章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教務處蓋章)

國立臺東大學 109 學年度學士後學位學程教保員專班招生考試 錄取生放棄入學資格聲明書

第二聯 錄取生存查聯

姓 名 准考證號

碼 班 別 幼兒教育學士後學位學程教保員專班 手機/電

本人錄取為貴校新生,因故放棄入學資格,特此聲明。

錄取生 簽 章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教務處蓋章)

※注意事項

一、錄取生如欲放棄入學資格者,應填妥本聲明書,先行傳真至本校(089-517336),並以 電話通知收件(089-517334),再以限時掛號郵件寄至:95092 臺東市大學路二段 369 號「國立臺東大學學士後學位學程教保員專班招生委員會」收 。

二、聲明放棄入學資格手續完成後,不得以任何理由撤回,請考生慎重考慮。

三、應附貼足掛號郵資(28 元)並填妥收件人姓名及地址之回郵信封乙只。

(16)

【附錄一】

國立臺東大學學士後學位學程教保員專班招生規定

108 年 3 月 14 日 107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教務會議通過 教育部 108.04.23 臺教師(二)字第 1080046411C 號函核定

第 一 條 國立臺東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配合產業用人需求,培養第二專長及提供跨 領域學習機會,辦理學士後學位學程教保員專班(以下簡稱本專班),特依據

「大學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大學辦理招生規定審核作業要點」及

「學位授予法」訂定「國立臺東大學學士後學位學程教保員專班招生規定」

(以下簡稱本規定)。

第 二 條 本專班依「國立臺東大學招生委員會設置辦法」規定成立招生委員會(以下簡 稱本會),擬定招生簡章,並秉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辦理招生事宜。

第 三 條 本專班及招生名額須經報教育部申請核定後實施,於每學年第二學期舉行。

第 四 條 本專班單獨辦理招生,其報名資格如下:

(一) 取得學士以上學位者,得報名參加本項招生。

(二) 以境外學歷報考者,應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香港澳門學歷 檢覈及採認辦法及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等規定。

第 五 條 招生方式、招生班別、修業年限、招生名額、報考資格、報名手續、考試項 目、佔分比例(權重)、甄試日期、錄取原則、同分參酌順序、報到事項、複 查成績方式、申訴方式、遞補規定及其他相關考生權利義務等事項應載明於簡 章中,並經本會通過後最遲應於受理報名或申請前二十日公告。

第 六 條 入學方式以書面審查及面試方式,經本會同意後明列於招生簡章中。

第 七 條 本專班於受理報名或申請截止後,報名人數如未達 25 人,經本會同意後得辦 理該學年度停招,報名費全額無息退費,考生不得異議。

第 八 條 考生若對成績有疑義,應依簡章規定並於期限內提出複查申請,以一次為限,

逾期不予受理。

第 九 條 考生若於本項招生考試活動發生糾紛案件,得備妥相關資料於放榜後一週內,

向本會提出書面申訴,本會應於一個月內正式答復,必要時應組成專案小組公 正調查處理。

第 十 條 本校試務工作人員,對於試務工作之內容(含個人資料)負有保密義務。

第 十一 條 本會辦理試務工作時,對於成績處理、放榜、報到等事宜,皆應妥慎處理,

並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如採面試、術科等方式,其過程應以錄音、錄影或詳 細文字記錄。

第 十二 條 考生所繳交之任何文件,經查如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不實,未入學者

(17)

取消錄取資格;已入學者開除學籍並不得發給與修業有關之任何證明文件;已 畢業者或退學者繳銷其學位證書或修業證明書,並應負法律責任。

第 十三 條 報名學生相關資料應至少保留壹年,但依規定提起申訴者,應保存至申訴程序 終結為止。

第 十四 條 錄取學生註冊後並修業期滿,修滿應修之科目及學分,成績及格者,由本校授 予學士學位,發給學位證書,學士證書上將加註「學士後教保學位學程」字 樣。

第 十五 條 本會之各項經費收支悉依會計作業規定辦理。

第 十六 條 其他未盡事宜除依招生簡章規定辦理外,悉依相關法令規章處理之。

第 十七 條 本規定經教務會議討論通過,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18)

【附錄二】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民國103年08月05日臺教高(五)字第1030103472B號令修正發布

第一條 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大學辦理持國外學歷入學學生之學歷採認事宜,應依本辦法規定為之。

第三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採認:指受理學校就申請人所檢附之國外學歷文件所為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 相當學歷之認定。

二、參考名冊:指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就外國大專校院,收錄其名稱、地址 所彙集而成並經公告之名冊。

三、驗證:指申請人持國外學校學位證書、成績證明等證件,向我國駐外使領 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申請證 明文件為真。

四、查證:指學校查明證實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 體對學校認可情形與其入學資格、修業期限及修習課程等事項。

第四條 國外學歷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始得採認:

一、畢(肄)業學校應為已列入參考名冊者;未列入參考名冊者,應為當地國政 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

二、修業期限、修習課程,應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第五條 申請人申請國外學歷採認,應自行檢具下列文件,送各校辦理:

一、國外學歷證件及歷年成績證明影本一份。

二、包括國外學歷修業起迄期間之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國紀錄一份。但申 請人係外國人或僑民者,免附。

三、其他學校規定之相關文件。

前項第一款文件,受理學校得逕向申請人國外畢業學校查證、函請我國駐外館處 協助查證,或請申請人辦理驗證。

第六條第八項及第九項之申請人,得以經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 育專業評鑑團體出具之證明文件代替第一項第二款資料。

第六條 第四條第二款所稱修業期限,指申請人停留於當地學校之修業時間,其規定如 下:

一、持高級中等學校學歷者,累計修業時間應符合當地國學制之規定。

二、持學士學位者,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三十二個月。

三、持碩士學位者,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八個月。

四、持博士學位者,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十六個月。

五、碩士、博士學位同時於同校系(所)修習者,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二十四 個月。

六、以專科學校畢業學歷或具專科學校畢業同等學力進修學士學位者,累計修業 時間至少須滿十六個月。

前項修業期限,各校應對照國內外學制情形,以申請人所持國外學歷當地國學 制、修業期間學校行事曆及入出國紀錄等綜合判斷,其所停留期間非屬學校正規 學制及行事曆所示修課時間者,不予採計。

(19)

修讀學士學位表現優異者,其修業期限,得由各校衡酌各該國外大學學制規定及 實際情況,予以酌減。

符合特殊教育法所稱身心障礙者,其修業期限,得由各校衡酌各該國外大學學 制、身心障礙程度及其他實際情況,予以酌減。

經由國際學術合作模式,同時在國內外大學修讀同級學位者,不得全程於國內大 學修業;其修業期限,得累計其停留於各當地大學之修業時間,並應符合下列規 定,不適用第一項規定:

一、持學士學位者,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三十二個月。

二、持碩士學位者,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十二個月。

三、持博士學位者,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二十四個月。

前項申請人於國內外大學修習之學分數,累計應各達獲頒學位所需總學分數之三 分之一以上。

申請人修業時間達第一項或第五項所定修業期限三分之二以上,其修業期限得由 學校就申請人所持國外學歷當地國學制、修業期間學校行事曆、入出國紀錄及國 內同級同類學校學制等綜合判斷是否符合大學入學同等學力後予以採認。

申請人入學所持國外學歷依國外學校規定須跨國(不包括我國)修習者,由申請 人出具國外學校證明文件並經學校查證認定後,其跨國之修業期限得併計為第一 項所定之當地修業期限,且該跨國修習學校應符合第四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 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之規定。

申請人持國內大學與國外大學合作設立經本部專案核定之學位專班學歷入學者,

其停留國內大學之修業期限得併計為第一項及第五項所定之修業期限。

第七條 第四條第二款所定修習課程,如以遠距教學方式修習,取得國外學校學歷者,應 在符合第四條第一款規定之學 校修習科目學分,或經由國際學術合作在國內大 學修習學分,其學分數並符合國內遠距教學之規定。

第八條 各校辦理國外學歷採認,除藝術類文憑,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查證後採認外,應 依下列程序為之:

一、國外高級中等學校學歷或已列入參考名冊之國外學校學歷,由各校依本辦法 規定採認。

二、未列入參考名冊之國外學校學歷,各校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查證後採認。

前項採認如有疑義時,學校應組成學歷採認審議小組進行採認;該小組之組織及 運作規定,由學校定之。

經前項學校審議小組審議後仍無法逕行採認者,學校得敘明疑義,並檢附相關證 明文件送本部協助。

第九條 各校辦理國外學歷查證,應由申請人出具授權查證之同意書及相關文件。

各校向申請人國外畢業學校查證,或函請駐外館處協助查證申請人所持國外學歷 之項目如下:

一、入學資格。

二、修業期限。

三、修習課程。

四、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對學校認可情形。

五、其他必要查證事項。

第十條 國外學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採認:

(20)

一、經函授方式取得。

二、各類研習班所取得之修課證書(明)。

三、取得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未獲得博士學位,申請採認相當於碩士學位資格。

四、未經註冊入學及修業,僅以論文著作取得博士學位。

五、名(榮)譽學位。

六、非使用中文之國家或地區,以中文授課所頒授之學歷。但不包括高級中等學 校學歷。

七、未經本部核定,在我國所設分校、分部及學位專班,或以國外學校名義委託 機構在國內招生授課取得之學歷。

八、以遠距教學方式取得之學歷不符第七條規定者。

第十一 條 申請人所提供之各項證件,有偽造、變造、冒用等不實情事,經調查屬實者,

應予撤銷其學歷之採認。獲錄取者,撤銷其入學許可;已註冊入學者,撤銷其學 籍,且不發給與修業有關之任何證明文件;畢業後發現者,撤銷畢業資格,並請 申請人繳還及註銷學位證書;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辦理。

第十二條 國內各用人或考試機構採認國外學歷者,得由各該主管機關參照本辦法規定辦 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21)

【附錄三】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民國102年04月30日臺教高(五)字第1020055777C號令修正發布

第一條 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 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大陸地區學歷證件:指由大陸地區各級各類學校或學位授予機構(以下簡稱 機構)發給之學歷證件,包括學位證(明)書、畢業證(明)及肄業證

(明)書。

二、查驗:指查核驗明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屬實,且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 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相關證件,或經大陸地區指定之認證中心證明屬 實之證明文件,及其他依本辦法規定應檢具之相關證件。

三、查證:指依大陸地區學歷證件、成績證明、論文等文件、資料,查明證實當 地政府權責機關對學校或機構認可情形與其入學資格、修業期限及修習課程 等事項。

四、採認:指就大陸地區學歷完成查驗、查證,認定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相 當之學歷。

五、認可名冊:指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就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之研究及 教學品質進行認可後,收錄其名稱、地址所彙集並公告之名冊。

第三條 下列人民持有大陸地區學歷證件者,得依本辦法申請大陸地區學歷採認:

一、臺灣地區人民。

二、申請來臺灣地區就讀之大陸地區人民。

三、申請於臺灣地區大專校院依法於境外開設之專班就讀之大陸地區人民。

四、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團聚、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

五、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

前項人民,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三日修正生效後,於當學期或以後學 期入學於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就讀者,始得依本辦法申請高等學校或機構學 歷採認。

第四條 符合前條規定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學歷採認,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中等以下各級各類學校學歷:

(一)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屬實之學歷證件【畢業證(明)書或肄業證

(明)書】及公證書影本;必要時,另應檢附歷年成績證明。

(二)前目公證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與大陸 地區公證處原發副本相符之文件影本。

二、高等學校或機構學歷:

(一)肄業:

1、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屬實之肄業證(明)書、歷年成績證明及公 證書影本。

2、本目之1公證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與 大陸地區公證處原發副本相符之文件影本。

(二) 畢業:

1、畢業證(明)書。

2、學位證(明)書及歷年成績。但高等學校或機構專科學歷,得免檢 具學位證(明)書。

(22)

3、本目之1及之2文件經大陸地區指定之認證中心證明屬實之證明文 件。

4、碩士以上學歷者,並應檢具學位論文。

前項第二款第二目之1至之3文件,經本部依第六條規定查證認定有疑義時,並應 檢具下列文件:

一、前項第二款第二目之1及之2文件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屬實之公證書影本。

二、前款公證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與大陸地區公 證處原發副本相符之文件影本。

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學歷採認,除應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外,並應檢具居留證。

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學歷採認,除應依第一項及第二項 規定辦理外,並應檢具國民身分證。

第五條 臺灣地區人民申請學歷採認,除準用前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各款規定檢具文件外,

並應檢具國民身分證明及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

臺灣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大學就讀後,依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經由學術合作,同 時在本部認可名冊內所列之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修讀學位者,其申請學歷採 認,得免檢具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1之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畢業證

(明)書。

第六條 大陸地區學歷之採認,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持大陸地區中等以下各級各類學校學歷之臺灣地區人民或大陸地區人民,除 第二款以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採認。

二、持大陸地區中等學校學歷、高等學校或機構專科學歷擬就讀學士學位,或持 大陸地區中等學校學歷擬就讀二專副學士學位之臺灣地區人民或大陸地區人 民,由就讀學校辦理查驗後,送本部辦理查證及認定。

三、申請來臺灣地區就讀碩士、博士學位,或申請於臺灣地區大專校院依法於境 外開設之專班就讀之大陸地區人民,由就讀學校辦理查驗後,送本部辦理查 證及認定。

四、持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學歷之臺灣地區人民或大陸地區人民,除前款以 外,由本部辦理採認。

前項第一款所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指申請學歷採認當事人戶 籍所在地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無戶籍者,指申請學歷採認當事人擬就讀學校所 在地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本部辦理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查證、認定及第四款採認,必要時,得委託學 校、機關(構)或團體為之。

第七條 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之修業期間及修習課程,應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規 定相當。各級學歷或學位之修業期間,規定如下:

一、持專科學歷者,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十六個月。

二、持學士學位者,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三十二個月。

三、持碩士學位者,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八個月。

四、持博士學位者,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十六個月。

五、碩士、博士學位同時修習者,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二十四個 月。

六、以專科學校畢業學歷或具專科學校畢業同等學力進修學士學位者,累計在當 地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十六個月。

(23)

經由學術合作,同時在臺灣地區大學及本部認可名冊內所列之大陸地區高等學校 或機構修讀學位者,該二校修業期間,得依下列規定予以併計,不適用前項規 定。但在二校當地修習學分數,累計應各達獲頒學位所需總學分數之三分之一以 上:

一、持學士學位者,累計在二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三十二個月。

二、持碩士學位者,累計在二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十二個月。

三、博士學位者,累計在二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二十四個月。

前二項修業期間,應以申請人所持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之行事曆及相關文件 綜合判斷。

第八條 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學歷之採認,應以認可名冊內所列者為限;其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不予採認:

一、非經正式入學管道入學。

二、採函授或遠距方式教學。

三、經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方式通過後入學。

四、在分校就讀。

五、大學下設獨立學院授予之學歷。

六、非正規學制之高等學校。

七、醫療法所稱醫事人員相關之學歷。

八、學士以上學位未同時取得畢業證(明)書及學位證(明)書。

九、其他經本部公告不予採認之情形。

第九條 經本部採認之大陸地區學歷,不得以該學歷辦理臺灣地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師資 職前教育課程之審查及教師資格之取得。

第十條 外國人、香港及澳門居民之大陸地區學歷採認,準用本辦法所定大陸地區人民申 請採認之規定。

第十一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自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制定生效後,至 九十九年九月三日修正生效前,已於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就讀者,其所取得 之學歷或學位,符合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得申請參加本部自行或委託學校、機 關(構)或團體辦理之學歷招生考試;經招生考試通過者,由本部核發相當學歷 證明。

前項招生考試,得以筆試、面試、論文審查或本部公告之方式辦理。

申請參加學歷招生考試應檢具之文件,準用第四條規定。

第十二條 申請人所提供之各項證件,有偽造、變造、冒用情事者,應予撤銷其學歷之採 認,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辦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24)

【附錄四】

國立臺東大學招生考試申訴處理要點

民國91年10月15日92學年度研究所碩士班甄試第一次招生委員會議通過 民國106年5月10日106學年度暑假轉學考暨進修學士班第一次招生委員會修正通過

一、本校為確保辦理招生考試考生之權益,有效處理招生申訴事件,特制訂「國立臺東大學 招生考試申訴處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考生對本校招生入學考試認為有重大瑕疵、招生簡章規定不明確或對招生試務有疑義致 損害其權益,得向招生委員會提出申訴。惟如於招生簡章或相關法令已有明確規範或逾 申訴期限或案件情節屬輕微者,則不予受理,並由試務單位簽核校長後逕予函覆。

三、為審理考生申訴事件,應組成「招生申訴處理小組」,其組織及運作規範如下:

(一)招生申訴處理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副校長兼任,另置小組成員五至七人,由校 長視申訴事件性質實際需求自招生委員會委員中遴聘,並得就申訴案件之性質,

臨時增聘法律專業人員或有關專家共同組織之。

(二)招生申訴處理小組開會應有委員三分之二出席始得開議,出席委員過半數通過始 得決議。委員因故無法出席會議者,得由該單位主管指派教師代表出席。委員於 任期中因故出缺或職務卸任,由該單位新任主管遞補,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日為 止。

(三)申訴案之相關系、所、學位學程主管及其他相關人員應列席會議說明。

(四)小組成員對申訴案件有利害關係時,應自行迴避。

四、考生對於本校招生之申訴事件,須於放榜後二十天內,以書面具名向本校招生委員會提 出,其他方式均不受理。

五、考生提出之申訴書應具備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入學考試名稱、報考系所組 別、准考證號、聯絡住址與電話。

(二)申訴之事實、理由及希望獲得之救濟措施。

(三)必要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及佐證資料。

(四)申訴人簽章、註明申訴日期。

六、本校接獲考生申訴案,除有本要點第二點不予受理情形外,應提請招生申訴處理小組進 行審議,自收件次日起三十日內作成評議結果,並正式答復申訴人及告知行政救濟程 序。必要時,申訴處理小組得將申訴案提請招生委員會審議,以作適當之處置。

考生申訴案件經申訴決定或考生以書面撤回申訴案後,不得就同一事由再為申訴。

七、本要點經招生委員會通過,陳報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25)

【附錄五】

國立臺東大學校本部(知本校區)位置簡圖

◎交通資訊

一、自行開車:可沿臺 9 線至大學路直行約 5 分鐘可達知本校區校門,若從臺 11 線至大 學路,約 5 分鐘可達知本校區校門口;可沿臺 9 線進入臺東市區,地點位於 臺東市中華路一段 684 號。

二、搭火車:請於知本火車站下車後轉搭計程車,約 10 分鐘(6.5 公里)可抵達知本校區(校 本部);請於臺東火車站下車後轉搭計程車,約 15 分鐘(7.5 公里)可抵達 本校臺東校區。

三、搭公車:可於臺東市區搭乘鼎東客運(8129)往內溫泉方向公車(約 20 分鐘),於臺東大 學(知本校區)站下車;搭乘客運(8129)至臺東轉運站下車,再步行約 6 分鐘 即可抵達臺東校區。詳細時刻表請至客運公司網站查詢

(https://taitung.biz/)。

◎住宿資訊

可至臺東縣政府觀光旅遊網查詢(http://tour.taitung.gov.tw/zh-tw/Home/Index)。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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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錄取分發任用後如發現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33 條或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之情事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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