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南屯區大新國民小學 108 學年度代理(代課)教師甄選 甄 選 簡 章
(一次公告分次招考)
一、依據
﹙一﹚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二﹚臺中市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
二、組織:成立「108 學年度臺中市南屯區大新國民小學代理(課)教師甄選委員會」(以下簡稱 本委員會)辦理本項甄選事宜。
三、甄選名額
甄選類別 甄選名額 缺額性質 聘期 備註
國小普通班
體育科 5 名 實缺代理 (以臺中市政府教育 局核定聘期為準)
※備取若干名。
※代理原因消滅時無條件終止聘 約。
※以手球專長為優。
※錄取後需協助指導校內體育團 隊。
國小普通班
自然科 2 名 實缺代理 (以臺中市政府教育 局核定聘期為準)
※備取若干名。
※代理原因消滅時無條件終止聘 約。
國小普通班
生活科 1 名 實缺代理 (以臺中市政府教育 局核定聘期為準)
※備取若干名。
※代理原因消滅時無條件終止聘 約。
※錄取後需協助品德教育相關競 賽、協助輔導室活動、指導本校 資優方案。
國小普通班
英語科 1 名 實缺代理 (以臺中市政府教育 局核定聘期為準)
※備取若干名。
※代理原因消滅時無條件終止聘 約。
※錄取後需協助指導校內英語參 賽學生或團隊。
國小普通班
音樂科 1 名 實缺代理 (以臺中市政府教育 局核定聘期為準)
※備取若干名。
※代理原因消滅時無條件終止聘 約。
※以管樂專長為優。
※錄取後需協助指導校內音樂團 隊。
國小普通班
閩南語科 1 名 實缺代理 (以臺中市政府教育 局核定聘期為準)
※備取若干名。
※代理原因消滅時無條件終止聘 約。
※通過閩南語語言能力認證中高 級以上。
※錄取後需支援學校母語日、語文 競賽評審、語文競賽選手培訓、
校園母語情境布置等活動。
專任輔導教師 1 名 育嬰留職停 薪代理
108 年 9 月 1 日至 109 年 1 月 20 日
※備取若干名。
※代理原因消滅時無條件終止聘 約。
四、簡章及報名表件:108 年 7 月 24 日(星期三)至 108 年 8 月 12 日(星期一)止,逕至以下網 站下載:
(一)本校網站(http://www3.dses.tc.edu.tw/)
(二)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站(http://www.tc.edu.tw/)
(三)教育部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選聘網(http://tsn.moe.edu.tw)。
五、報名資格
(一)基本條件
1.具中華民國國籍且身心健康、品德操守良好者。
2.無教師法第 14 條各款規定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各款及第 33 條之情事者(如附 錄說明)。
(二)資格條件
依教育部訂定「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 3 條規定,報考人員除應 具備前述基本條件外,並須具有下列資格:
招考次別 報考資格
第 1 次招考
1.具有國民小學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且尚在有效 期間者。
2.報考代理專任輔導教師除前開所示條件外,並應具有國民 小學加註輔導專長教師證書。
第 2 次招考
1.具有國民小學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且尚在有效 期間者。
2.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3.報考代理專任輔導教師除前開所示條件之一外,並應為 輔導諮商心理相關系所組畢業(含輔系及雙主修)。
第 3 次暨第 4 次以後 招考資格條件
1.具有國民小學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且尚在有效 期間者。
2.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3.大學以上畢業者。
4.報考代理專任輔導教師除前開所示條件之一外,並應為輔 導諮商心理相關系所組畢業(含輔系及雙主修)。
六、報名日期:報名日期詳如表列逾時恕不受理,如缺額補滿另行公告,且不再進行下階段招考。
招考次別 報名日期、時間
第 1 次招考 108 年 8 月 05 日(一) 上午 9 時至 11 時止 第 2 次招考 108 年 8 月 06 日(二) 上午 9 時至 11 時止 第 3 次招考 108 年 8 月 07 日(三) 上午 9 時至 11 時止 第 4 次招考 108 年 8 月 08 日(四) 上午 9 時至 11 時止 第 5 次招考 108 年 8 月 09 日(五) 上午 9 時至 11 時止 第 6 次招考 108 年 8 月 12 日(一) 上午 9 時至 11 時止
第 7 次之後招考 如進入第 7 次以後招考作業,甄選期程將併同前一次甄選結 果公告。
七、報名方式:攜帶有關證件親自或委託辦理,委託報名者須附委託書,通訊報名不予受理。本次 甄選簡章,一次公告分次招考,如缺額補滿即不再進行下階段招考。
八、報名地點:臺中市南屯區大新國民小學人事室(地址:臺中市南屯區文心路一段 280 號)。聯 絡電話:04-24716609 分機 750
九、報名手續
(一)填寫報名表(附件一)。
(二)繳驗身分證、畢業證書、曾任代理教師離職或服務證明、各該科合格教師證書或教學支 援人員合格證書正本與影本(正本驗畢發還,並不得以切結方式要求事後補送證明文 件)、切結書及查閱性侵害加害人登記檔案同意書。
(三)繳交本人最近 2 吋脫帽半身照 2 張(1 張請先自行黏貼於報名表)。
(四)凡持國外學歷報考者,所持之學歷須係教育部認可之學歷證明(如係外文證明,應出具 中文譯本),始得依規受理報名。[備註:所需證件不全者不予受理(未帶正本者,視同 證件不全),報名時間截止後不接受補件。]
(五)曾任教師因故離職者,應繳驗離職原因證明文件。
(六)報名費:免收報名費 十、甄選方式及分數比率
(一)試教:成績佔 60%。
1.試教內容見下表,請自備教具並提供教案(簡案)三份。
2.試教時間 6~8 分鐘,視報名人數彈性調整,於應考人員報到時公告。
3.考場不提供任何輔助器具。若需參考教材,請逕洽教務處。
4.音樂科試教前應考人員需演奏鋼琴曲,曲目自選,可自備曲譜,時間限制為 2 分鐘,不 含在試教時間內。
甄選類別 試教範圍 備註
體育科 南一版健康與體育領域 5 下【單元 11:跳箱高手】
自然科 康軒版自然與生活科技領域 5 下【單元 1:美麗的星空】
生活科 康軒版生活領域 2 下【單元 2:小小磁鐵真神奇】
英語科 何嘉仁版 e*STAR 6 【Lesson 1:What Day Is Today】
音樂科 翰林版藝術與人文領域 5 下【單元 3-4:動物狂歡節】
閩南語科 真平版閩南語 5 下【單元 2:鬥陣來𨑨迌】
專任輔導教師 輔導諮商技術情境演練(於演示前 10 分鐘抽籤決定題目,
個別晤談,無扮演個案,請自行發揮)
(二)口試:成績佔 40%。口試時間最多 8 分鐘。
(三)甄選成績同分時以試教成績高低順序錄取,試教、口試成績皆相同時,則以抽籤定之。
十一、甄選日期:請於當日下午 1 時前報到,甄選日期、時間詳如表列。
招考次別 甄選日期、時間
第 1 次招考 108 年 8 月 05 日(一) 下午 1 時 30 分起 第 2 次招考 108 年 8 月 06 日(二) 下午 1 時 30 分起 第 3 次招考 108 年 8 月 07 日(三) 下午 1 時 30 分起 第 4 次招考 108 年 8 月 08 日(四) 下午 1 時 30 分起 第 5 次招考 108 年 8 月 09 日(五) 下午 1 時 30 分起 第 6 次招考 108 年 8 月 12 日(一) 下午 1 時 30 分起
第 7 次之後招考 如進入第 7 次以後招考作業,甄選期程將併同前一次甄選結 果公告。
十二、甄選地點:臺中市南屯區大新國民小學
十三、錄取及放榜
(一)錄取:
1.甄選成績未達 75 分者,不予錄取。報考人員達錄取標準者,依成績高低擇優錄取,
總成績相同時,以試教成績高低順序錄取,試教、口試成績皆相同時,則以抽籤決定 之,並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用。
2.正額錄取人員未報到時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備取人員候用資格以補足當次缺額為 限。必要時,甄選委員會得視甄選成績由甄選委員會議決減少錄取名額。
(二)放榜(第 1 次招考額滿不辦理第 2、3 次放榜,第 2 次額滿不辦理第 3 次放榜,依此類推):
1.各次招考公告錄取人員姓名於本校網頁及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頁。報考人員可自行上 網查看或打電話或親自到校查詢甄選結果,不得以未接獲錄取通知為由延後報到,並 請依榜示事項辦理。如因個人疏忽造成權益受損,不得異議。
2.放榜日期、時間詳如表列:
招考次別 放榜日期、時間
第 1 次招考 108 年 8 月 05 日(一) 下午 7 時前放榜 第 2 次招考 108 年 8 月 06 日(二) 下午 7 時前放榜 第 3 次招考 108 年 8 月 07 日(三) 下午 7 時前放榜 第 4 次招考 108 年 8 月 08 日(四) 下午 7 時前放榜 第 5 次招考 108 年 8 月 09 日(五) 下午 7 時前放榜 第 6 次招考 108 年 8 月 12 日(一) 下午 7 時前放榜
第 7 次之後招考 如進入第 7 次以後招考作業,甄選期程將併同前一次甄選結 果公告。
(三)成績複查(第 1 次招考額滿不辦理第 2、3 次複查,第 2 次額滿不辦理第 3 次複查,依此類推): 1.成績複查日期、時間詳如表列:
招考次別 成績複查日期、時間
第 1 次招考 108 年 8 月 06 日(二) 下午 4 時前 第 2 次招考 108 年 8 月 07 日(三) 下午 4 時前 第 3 次招考 108 年 8 月 08 日(四) 下午 4 時前 第 4 次招考 108 年 8 月 09 日(五) 下午 4 時前 第 5 次招考 108 年 8 月 12 日(一) 下午 4 時前 第 6 次招考 108 年 8 月 13 日(二) 下午 4 時前
第 7 次之後招考 如進入第 7 次以後招考作業,甄選期程將併同前一次甄選結 果公告。
2.原則上為放榜結束後半小時內可提出申請,並視考試結束時間調整,憑准考證及身分 證親自以書面向本校提出申請,逾期不受理,本校於接獲申請後隨即查核,並以書面 告知複查結果。
十四、附則
(一)經錄取人員應於本校公告通知報到時間攜帶學、經歷及相關證件正本至本校接受教師評 審委員會審查,完成資格審查程序(須親自辦理,不得委託),逾時未接受審查或審查未 通過者,取消甄選錄取資格,當事人不得異議。
(二)經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錄取人員之聘書應於各校規定之期限內繳回「應聘 書」,候用人員於接到聘任通知後 3 日內應繳回「應聘書」應聘;未依規定期限應聘 者,視同棄權。
(三)代理教師經甄選錄取,須配合學校行政需求與課務安排。
(四)經甄試錄取之代理教師,若發現資格不符,或證件有偽造、變造情事,或到職後無法辦 理核薪者,均應無條件自到職日起自動解職,應考人不得要求任何補償及異議,若涉及 刑責,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五)錄取分發任用後如發現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33 條或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 款之情事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六)經甄選錄取者未依學校規定期限繳交公立或健保醫院體格檢查合格表者,取消資格;如 患有傳染病防治法規定之法定傳染病者,依傳染病防治法規定辦理。
十五、申訴專線:04-24716609 轉 750 人事室
十六、本簡章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及本委員會決議辦理。
十七、本甄選簡章經本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十八、甄選作業辦理完畢後函報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備查。
十九、如遇颱風天等天然災害,經臺中市政府發布停止上班時則延後辦理,確定時間另行於本校網 站最新消息區公告。
【附錄一】教師法(節錄)
第 14 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 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 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四、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教師有前項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 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其有第十三款規定之情事,經教師評審委員會議決解聘或不續聘 者,除情節重大者外,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核准。
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或前項後段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已聘任者,除依下列規定辦 理外,應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有第七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
二、有第八款、第九款情形者,依第四項規定辦理。
三、有第三款、第十款或第十一款情形者,應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教師涉有第一項第八款或第九款情形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通過後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經調查屬實者,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 聘。
為避免聘任之教師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及第二項後段規定之情事,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各 級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 法,由教育部定之。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 屬實而解聘或不續聘之教師,除屬性侵害行為;性騷擾、性霸凌行為、行為違反相關法令且情節重 大;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外,於解聘或不續聘生效日起算逾四年者,得聘任為教 師。
【附錄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節錄)
第 31 條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 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 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教育人員有前項第十三款規定之情事,除情節重大者及教師應依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辦理外,其餘 經議決解聘或免職者,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育人員,並報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核定。
第一項教育人員為校長時,應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予以解聘,其涉及第八款或第九款之行為,應由 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之。
被告為教育人員之性侵害刑事案件,其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所屬學校得於偵查或審判中,聲請司法 機關提供案件相關資訊,並通知其偵查、裁判結果。但其妨害偵查不公開、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
違反法定保密義務,或有害被告訴訟防禦權之行使者,不在此限。
為避免聘任之教育人員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及第二項規定之情事,各主管機關及各級學校應 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 育部定之。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 實而解聘或免職之教育人員,除屬性侵害行為;性騷擾、性霸凌行為、行為違反相關法令,且情節 重大;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外,於解聘或免職生效日起算逾四年者,得聘任為教 育人員。
第 33 條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已屆應即退休年齡 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附錄三】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節錄)
第 3 條 中小學聘任兼任教師,應由校長就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聘任之。
中小學藝術才能班因課程安排需要聘任兼任教師,得由校長就校外具藝術專長者聘任之,不受前項 規定資格之限制。
中小學聘任三個月以上之代課、代理教師,應依下列資格順序公開甄選,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 過後,由校長聘任之:
一、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
二、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 書者。
三、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大學以上畢業者。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資格,應以具出缺科(類)專長者,優先聘任之。
第三項甄選作業,得以一次公告分次招考方式辦理;甄選作業完竣後,學校應檢附甄選簡章、錄取 名單及相關會議紀錄,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但經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免報者,不 在此限。
中小學聘任未滿三個月之代課或代理教師,得免經公開甄選及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程序,由校長就 符合第三項規定資格者聘任之。
第 11 條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在聘約有效期間內,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第 十款至第十二款及第十四款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其聘期未滿三個月者,由校長予以解聘之;其 聘期在三個月以上,或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三款情形者,應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高級中 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七條規定審議;其有第十三款規定之情事,除情節重大者 外,教師評審委員會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並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在聘約存續中,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八款或第九款情形者,其調查不因 聘約屆滿而終止;其停聘、解聘,準用本法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辦理。
前項經停聘之教師,於停聘期間不得支領任何待遇;其經調查無性侵害及性騷擾事實者,得申請補 發該停聘期間應領之鐘點費或本薪。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及第二項後段情形之一者,學校除 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外,各級學校應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
查詢及其他相關事項,準用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之規定。
【附錄四】性別平等教育法(節錄)
第 27 條 學校或主管機關應建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及加害人之檔案資料。
前項加害人轉至其他學校就讀或服務時,主管機關及原就讀或服務之學校應於知悉後一 個月內,通報加害人現就讀或服務之學校。
接獲前項通報之學校,應對加害人實施必要之追蹤輔導,非有正當理由,並不得公布加 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料。
學校任用教育人員或進用其他專職、兼職人員前,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規定,查閱 其有無性侵害之犯罪紀錄,或曾經主管機關或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有性侵害、
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屬實並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解聘或不續聘者。
附 件 一
臺中市南屯區大新國民小學 108 學年度代理(代課)教師甄選 報 名 表
【表格自行下載使用,列印時請以 A4 紙張列印】
甄選類別:□體育科 □自然科 □生活科 □英語科 □音樂科 □閩南語科 □專任輔導教師
招考次別:第( )次
姓 名 出生年月日 年 月 日
正面半身 脫帽照片
性 別 身分證字號
聯 絡
電 話 TEL: 手機:
現職機 關學校
服 役 情 形
□免役 □役畢
□服役中 地 址
電 子 郵 件
學
歷
學校名稱 系科 組別 起迄年月
大學 年 月至 年 月
研究所 年 月至 年 月
應 繳 驗 證 件
類別 證書字號 發證日期 發證機關 備註
國小合格教師證書
閩南語語言能力認證 中高級以上證書(閩南語 科需附)
專輔教師資格證明
經
歷
曾服務之機關學校 職稱 起迄年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填表人簽章: 填表日期:108 年 月 日
准考證號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