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理事会
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 第二十届会议
2014年 10 月 27 日至 11 月 7 日
根据人权理事会第 16/21 号决议附件第 5 段 提交的国家报告*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 本文件按收到的文本翻译印发。文件内容并不意味着联合国秘书处表示任何意见。
联 合 国
A
/HRC/WG.6/20/BIH/1大 会
Distr.: General 8 August 2014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一. 方法和磋商进程
1.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波黑)为普遍定期审议第二个周期提交的报告系由波 黑人权和难民部根据联合国人权理事会 2011 年 6 月 17 日第 35 次会议通过的关 于对理事会第 16/21 号决议的后续行动的第 17/119 号决定所载之相关准则编写 的。报告草案现已在人权和难民部网站上发布。本报告的编制工作获得了联合国 系统驻波黑代表机构的大力支持,并在其主持下,与非政府组织举行了公开辩 论。此外,还与波黑联邦和塞族共和国(两个实体)及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布尔 奇科特区(波黑布尔奇科特区)有关机构的代表举行了若干次专业磋商会议。
二. 相 较 上 次 审 议 和 在 增 进 人 权 方 面 取 得 的 国 家 进 展(建 议 19、 3、125、98、99)
2. 根据欧洲联盟委员会(欧盟委员会)的建议,现已启动一项行动,以进一步提 高《禁止歧视法》1 与欧盟共同体法律的协调统一性。对该法的更改和修正现已 纳入波黑部长会议的《工作计划》和波黑人权和难民部《2014 年工作计划》。
(19)
3. 根据《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第 31 和第 32 条的规定,波黑已 于 2012 年承认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的管辖权,并编制了关于上述公约执行情况 的初次报告。目前正在开展征集主管机构意见的活动。(3)
4. 2013 年,创建了波黑儿童委员会,这是一个跨部门的专业咨询协调机构,隶 属于波黑部长会议,负责监测《儿童权利公约》的执行情况和为儿童制定一项新 的《行动计划》。
5. 此外,波黑已加入关于禁止对儿童性虐待的《欧洲公约》,并已编制关于上 述公约(提交兰萨罗特委员会)、《儿童接触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 际公约任择议定书》执行情况的初次报告。
6. 为了更好地保护和增进波黑儿童的权利,人权和难民部制定了处理波黑境内 暴力侵害儿童案件的指导方针。经对波黑大街小巷内强迫和有害童工的形式和发 生率进行调查,现已筹备开办实习课,以围绕预防波黑街头强迫童工这一主题,
对法官、检察官、警察、社会工作者和其他专业人员进行培训。关于改善罗姆儿 童境况实现社会融入的准则2 也已编制出炉,而且 2013 年 10 月,波黑部长会议 还通过了一份新的关于在波黑与儿童一道和就儿童问题开展研究的《道德守 则》。
7. 波黑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1966 年)的缔约国。3 8. 根据人权和难民部的一项提议,且本着确立波黑编制普遍定期审议国家报告 的有效方法这一目的,波黑部长会议确定了波黑编制普遍定期审议国家报告的方 法。基于这一方法,从各种来源进行数据采集和编制报告的进程不断得到强化。
此外,人权和难民部还在欧盟委员会的支持下,开始实施 IPA(入盟前援助基金) 项目,以制定出一种借助电子化手段来改进数据采集加工的信息技术解决方案,
目的是就人权相关问题进行报告。(125)
9. 自 2009 年开始实施《罗姆人行动计划》以来,波黑在促进该少数民族融入 社会方面进展不断。此外,波黑还会在 2014/2015 年度主持“吉普赛人融入社会 十年(2005-2015 年)”。
10. 尽管波黑尚未依照欧洲人权法院的判决,通过对《波黑宪法》的修改和修 正案,但它仍在继续努力使本国法律法规与国际标准相协调。(98、、、99) 、
11. 应予强调的是,波黑刑事法律法规与国际标准的协调统一进程正在进行 中。两实体法官和检察官培训中心内培训法官和检察官的持续趋势得到保持。
12. 在过去一段时间,两实体政府和波黑布尔奇科特区政府均颁布法律,加强 对弱势群体人权的保护。4
三. 第一个周期已接受建议的落实情况和所取得的进展
A. 司法和禁止歧视
1. 增强打击歧视的能力(建议 110、25、26、27、28、29、9、10、11、12、
13 、18、17、107、124、75、8、45、32、89、90、91、92、93、94、88)
13. 波黑部长会议现已按照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 15/11 号决议的规定,责成人权 和难民部在 2014 年 9 月之前发布波黑实施“世界人权教育方案”的指导方针(人 权和难民部)。这些活动目前正在不断向前推进。(110)14. 为执行波黑已签署和批准的国际协定,波黑部长会议已向特别程序任务负 责人和联合国独立专家发出一份长久有效的邀请函。(25、、、26、、 、、、27、、、28、、 、、、29) 15. 波黑人权监察员机构的统一进程现已完成。为确保其“A”级地位能够继续 得以保留,该机构提出了一项倡议,即按照《巴黎原则》和威尼斯委员会的建 议,修改和修正《波黑人权监察员法》。但由于预算削减,该机构苦无资金,现 正面临运作困难。5 (9、、10、、、 、、、11、、、12、、 、、、13、、、18、、 、、、17)
16. 在过去这段时期,人权和难民部本着力所能及的原则,发起了一系列调查 研究弱势群体需求的活动。针对这一点,人权和难民部向波黑有关机构下发了一 系列指导方针和建议,旨在改善国际承诺的落实情况,并强化对执法人员的培训 课程。当前,人权和难民部缺乏指定用于这一目的的专项预算资源,但它仍在通 过其与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的良好合作,千方百计地筹集更多资金。截至目 前,多个与保护儿童、妇女、残疾人、少数民族权利,特别是罗姆人、老年人和 其他弱势群体权利有关的项目已得到成功实施。(107、、、、124、、、75) 、
18. 《刑法》规定,严禁任何法西斯和新法西斯组织在塞族共和国境内运作,
如有违者,必予严惩。(8)
19. 现行有效的《禁止歧视法》规定,保护波黑境内所有人免遭歧视的权利;
然而,有必要明文规定基于年龄和残疾的保护。故此,已着手通过关于修改和修 正《禁止歧视法》的法律(该活动预计将在 2015 年中期完成),目的是进一步完 善保护制度,并更好地触及所有弱势群体。(45、、、32) 、
20. 国家一级、两实体一级和波黑布尔奇科特区适用的法律法规确保包括人权 维护者在内的所有人均可获得保护。然而,仍有必要进一步提高执法效率和执法 效力,以确保提供更高水平的保护。(89、、、、90、、、、91、、、92、、 、、、93、、、94、、 、、、88)
2. 法院在人权保护方面的效力(建议 33、20、52、53、54、74、76、81、83、
97 、82、78)
21. 波黑在进行刑事立法改革的过程中,谨遵照《欧洲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 约》及其议定书,建立起了有效的司法体系,从而确保了公民获得公平审判的权 利。塞族共和国的刑事法律法规并未规定死刑;因此,不可能出现执行死刑的情 况。6
22. 在波黑,《受威胁证人和易受伤害证人保护法》和《证人保护计划法》现 行有效。在塞族共和国,《刑事诉讼证人保护法》现行有效,而且,2013 年,
塞族共和国最高法院院长签发了一份关于在塞族共和国各级法院中对证人适用保 护措施的规则手册,手册明确规定并确保在牵涉到战争罪行的刑事诉讼中,要妥 善适用证人保护措施。
23. 2013 年 8 月,通过能力建设和各机构与非政府组织之间的合作,在巴尼亚 卢卡签署了一份关于战争罪行、性侵犯和其他性别暴力犯罪行为的受害者和证人 待遇的议定书。
24. 现已在国家调查保卫局下设证人保护司,以确保通过《2012-2014 年战略行 动计划》,对在刑事诉讼程序启动之前、期间和之后进入保护方案的证人进行有 效保护。波黑部长会议现已通过《2009-2012 年波黑打击有组织犯罪战略》,该 战略的目的是为在波黑境内执行证人保护措施提供一个高效的法律框架,以及在 资金方面,为实施证人保护计划创造先决条件。在欧安组织民主制度和人权办公 室“司法与战争罪行”项目的框架内,波黑高级司法检察委员会管理开展了一系 列活动,通过聘用心理学家等专业人士,在实体法院和检察官办公室内创设一个 部门,为战争罪行案件中的证人提供支持。今后,会继续开展活动,以加强对证 人的保护。
25. 为确保司法系统的独立性和专业性,波黑高级司法检察委员会自创建之 初,即是一个独立自主的机构。
26. 每年,两个实体的法官和检察官培训中心都会在高级司法检察委员会的监 督下,通过法官和检察官专业培训方案,组织进行专业培训,包括对有意从事司 法或检察行业的人员进行初步培训。7
27. 波黑、两个实体和波黑布尔奇科特区的刑事法律法规为人人获得法律保护 提供了保障。波黑检察官办公室负责对实在法所规定的所有刑事犯罪行为提起公 诉,一贯独立行事。波黑刑法规定,凡是煽动民族、种族和宗教仇恨、不和与不 容忍的行为,皆属犯罪行为,以此预防仇恨犯罪。主管法院作出的有效判决一律 予以公示,目的是对潜在犯罪行为人起到预防作用。得益于这些活动,波黑在建 立一个更高效的司法体系方面不断取得进展。(33、、、20、、 、、52、、 、、、53、、、、54、、、74、、 、、76、、 、、、 81、、、、83、、、97、、 、、、82、、、78) 、
B. 弱势群体的权利(建议104、105、123、40)
1. 减贫
28. 在国家和实体一级,各种战略文件规定了降低失业率、特别是人口中弱势 群体失业率的措施。
29. 塞族共和国现有两份确保上述建议得到落实的战略文件,即《2010-2015 年 塞族共和国提高残疾人社会地位战略》和《2011-2015 年塞族共和国就业战 略》,并以此作为为塞族共和国就业问题实现协调和平衡发展奠定基础的第一份 中期规划和战略文件。波黑联邦则通过了《2011-2015 年残疾人机会均等战 略》,该战略还对就业领域做了界定。
30. 相关财政援助通过养老金和伤残保险缴款及两个实体的预算拨款提供。在 波黑布尔奇科特区,公民可根据任一实体的法律法规,行使其养老金和伤残保险 方面的权利。
31. 塞族共和国现已通过新的《社会保护法》,进而提高了人口中最弱势群体 的地位。上述文件的首要目标是确立普世基本人权和最低社会标准,以及在实体 一级引入为落实这些权利提供经费的做法,这将确保在所覆盖范围内消除不平等 现象,并通过社会援助制度向受惠人提供一定水平的救助。此外,上述法律还明 确规定了满足个人和家庭基本生活需求的最低限度物资保障供应量,确保社会保 护服务和权利的可获得性和平等性,为个人创造独立生活和积极参与社区生活的 平等机会。
32. 当前,波黑联邦正在社会保护领域开展法律法规改革,这将为提高人口中 最弱势群体的社会地位提供保障。
33. 波黑现已在各级政府建立法律、战略和体制框架,确保与各国际机构和组 织展开合作,以增强能力。此前,曾为实现该成果而共同努力的合作伙伴有欧 盟、儿基会和欧洲委员会(欧委会)。8 (104、、、、105、、、123、、 、、、40)
2. 儿童权利(建议 14、23、39、41、38、40、58、24、6、70、22、30、46、
47 、109、116)
34. 新成立的波黑儿童委员会身兼重任,工作覆盖面甚广,其成员由来自有关 机构、学术界和民间社会的代表组成。儿童委员会 2014 年的工作亦由儿基会来 定。(14)
35. 儿童委员会成立于塞族共和国,其《2014 年工作方案》设想制定一项塞族 共和国儿童行动计划。2012 年,儿童委员会编制了一份出版物《儿童权利问题 国际条例精》。《波黑儿童行动计划(2011-2014 年)》载列了世界儿童问题首脑 会议上提出的总体目标,并明确规定了旨在为波黑儿童和家庭的生活创造最有利 条件的优先目标和措施。该《行动计划》还载列了儿童权利委员会关于适用联合 国公约及其两项任择议定书的诸项建议。(23)
36. 现已进一步加大努力,以落实应尽的国际义务,以及《波黑儿童行动计 划》、《打击暴力侵害儿童行为战略(2012-2015 年)》、《波黑改善儿童早期成 长与发展状况框架政策(2012 年)》、《提高残疾人社会地位战略和行动计划 (2010-2015 年)》、《波黑打击非法药物国家行动计划(2009-2013 年)》、《波黑 在 2015 年之前通过信息通信技术保护儿童和预防暴力侵害儿童行为行动计 划》、《波黑打击人口贩运战略和行动计划(2013-2015 年)》及《移民和庇护领 域的战略(2012-2015 年)》。(39、、、、41)
37. 此外,还已作出努力,以执行两个实体和波黑布尔奇科特区关于完善儿童 及其家庭相关政策和做法的战略文件和其他文件,特别是在预防家庭暴力和在塞 族共和国、波黑联邦和波黑布尔奇科特区刑事司法程序中执行《儿童和青少年保 护和待遇法》方面。
38. 2013 年初,波黑联邦政府通过了《改善幼儿发展状况战略计划(2013-2017 年)》,并在 2013 年底,就继续开展专业教育,以便及早发现、诊断、干预和监 测影响儿童成长与发展的发育性和其他障碍,通过了一份规则手册。(38) 39. 为了采取必要措施,进一步增强对受社会排斥儿童的保护,还增设了其他 权利,例如,获得交通、膳食、教科书和奖学金的权利。然而,目前仍缺乏充足 的资金来满足所有这些需求。(40)
40. 波黑通过实施打击虐待儿童行为领域的战略文件,以及进一步完善儿童社 会照护领域的立法和实践,极大地推进了打击虐待儿童行为的斗争。《波黑暴力 侵害儿童案件处理准则》(2013 年)针对所有这类案件,就相关机构在查明所涉儿 童确系任一类型暴力行为的受害者后应如何行事作出了明确指示。(58)
41. 在支助街头儿童的问题上,人权和难民部长(2013 年)颁布了旨在改善罗姆 儿童境况、实现社会融入的《准则》,《准则》提出了具体的战略措施和活动,
以进一步完善旨在预防并保护街头儿童使其免于乞讨或遭受其他形式经济剥削的 制度性举措。9
42. 就《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的适用 问题和参与刑事司法制度问题而言,波黑的刑事立法也涵盖了上述类型的虐待儿 童行为,但波黑的《刑法》仅规定了贩运人口罪名,包括贩运儿童罪,而两个实 体的《刑法》和波黑布尔奇科特区的《刑法》则规定了将这些类型的虐待儿童行 为定为犯罪的具体罪名。
43. 经打击人口贩运和非法移徙问题国家协调员提出提案,四项《刑法》所载 规定的修改案文现已编拟完毕。
44. 利用这些拟议条文,对刑事罪行的要素进行了重组,这将有助于解释构成 刑事罪行本质的要素,并保留国际标准、《巴勒莫议定书》和欧委会《打击人口 贩运公约》规定的所有要素。
45. 这些修正案解决了管辖权的利益冲突问题,该问题在起诉这些类型的犯罪 的实践中屡有发生。
46. 自 2011 年起,根据欧盟预防和打击贩运人口的指令,这项修正案就这些类 型的犯罪规定了更为严厉的惩罚,且经调整后,与欧委会《打击人口贩运公约》
相一致。
47. 过去这段时期,波黑一直在开展小规模的宣传活动,以提高人们对地雷危 险性的认识。地雷警戒现已纳入学前和学校教育课程;师生手册和教具已制作完 成;地雷威胁警示标志也在纷纷设立。2013 年,《波黑地雷行动战略(2009-2019 年)》修订案编制完成。
48. 2010至 2014 年期间,已排雷面积共计 337 平方公里。
49. 但波黑境内爆发的洪涝灾害(2014 年 5 月)令排雷区的地貌严重变形。(14、、、、 23、、、、58、、、40、、 、、、38、、、39、、 、、、41、、、24、、 、、、6、、、、70)
50. 在波黑,教育工作属于塞族共和国、波黑联邦下辖各州和波黑布尔奇科特 区的管辖范畴,受教育(学前、小学、中学、高等教育和成人教育)领域的法律监 管。在波黑一级,现已有多部框架法获得通过。
51. 就整个波黑而言,教育工作由波黑民政部负责协调和监察。在波黑联邦一 级,教育工作则由联邦教育和科学部负责监察和协调,这属于各州专属的宪法性 管辖权范围。根据宪法和成文法规定,塞族共和国和波黑布尔奇科特区对教育领 域的工作享有直接管辖权。
52. 透过监管教育领域的法律和战略文件,现已具备了在波黑各级学校中营造 包容性多民族环境的前提条件,并确立了相关义务。
53. 同时,各级教育机构纷纷通过年度和长期发展规划,推动和落实促进公共 教育包容性的方案。然而,旨在全面落实相关法律规定的机制尚未充分到位,学 校中的多民族学习环境也尚未彻底地拨云见日。
54. 波黑学前、小学和中学教育局严格履行其法律责任,现正努力进行共同核 心课程的开发,该课程系根据学习成果加以确立,现已据此拟定了修订和完善波 黑现有课程的规划。
55. 课程的不断完善和实施旨在终结学校中的隔离问题。2009 年,我们开展了 一项题为“教育质量保证”的研究,并据此发现,当前课程中 70%的内容源自共 同核心课程,透过该课程,因课程设置而可能引发的隔离要素被清除,不过,在 当前的教育实践中,这一目标尚未完全实现。
56. 波黑现已将少数民族儿童纳入正规教育进程,并已最大限度地对其课程加 以调整,以便满足少数人的需求。在过去这段时期,波黑通过并实施了经修订的
《波黑罗姆人教育需求行动计划(2010 年)》,这标志着波黑在罗姆少数民族的问 题上,成功地向前迈出了一大步。
57. 塞族共和国的学校中并不存在隔离问题。
58. 2012 年,波黑联邦政府通过了关于在波黑联邦各级教育机构内消灭隔离和 分化制度的建议。
59. 波黑教育部长会议和波黑普通教育委员会作为教育领域的咨询和协调机 构,努力推动在波黑各级学校中营造包容、相互尊重、理解、信任和尊重多样性 的氛围,作为它们所开展活动的一部分。(22、、、30、、 、、46、、 、、47、、 、、109、、 、、、116)
3. 少数群体的权利(建议 31、100、101、102、112、113、115、114、111)
60. 两个实体关于出生登记处登记事宜的法律现已协调统一,而关于出生和死 亡登记的行政管理程序也已大大简化。两个实体通过电子手段对这些登记册进行 维护,而且,对某些社会类别和少数民族而言,非常重要的一点是这些文件均可 免费发放。(31、、、、115、、、、114)61. 位于斯特拉斯堡的欧洲人权法院就 Sejdic-Finci 案作出的判决尚未得到执 行;因此,在波黑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和少数群体如何得以行使其被动投票权方 面,挑战依然存在。(100、、、、101、、、、102)
62. 近年来,打击社会排斥和歧视罗姆人这一最弱势少数人群体的行为一直都 是波黑主管机构的一个优先关切领域。因此,波黑自通过《行动计划》(2008 年 6月)以来,便开始拨款,用以落实行动计划框架中确定的就业、住房和医疗卫生 领域的措施,而且至今仍在为此拨款。波黑每年都会划拨 150 万欧元,用于实施 上述领域的各种项目。在波黑联邦 2014 年的预算中,有 90,000.00 可兑换马克被 指定用于罗姆人就业。
63. 在此期间,波黑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罗姆人住房方案和改善罗姆人医疗卫生 和就业的工作均取得了显著成果。截至目前,共建成翻修住房 600 套,当前,在 入盟前援助基金的资助下,还有 150 套住房正在建设中。10 (111)
64. 到目前为止,波黑共有两个罗姆人理事会在运作,任务期为 4 年,罗姆人 理事会的第三届组成人员由部长会议于 2013 年任命。部长会议利用这一机会,
重申了关于在波黑部长会议内设立罗姆人理事会的决定和关于任命理事会成员的 决定。理事会有权讨论《波黑罗姆人战略》11 中所载的所有重要事项。它负责 监测该《战略》的实施情况,并为提高“吉普寨人融入社会十年(2005-2015 年)”实施效率的目的,提议开展相关活动。罗姆人理事会由 22 名成员组成,其 中,罗姆人代表 11 人,各机构代表 11 人。该机构可确保与齐集罗姆人少数民族 代表的各个协会进行合作,并可提高罗姆人代表在各级政府进行合作的能力。此 外,在人权和难民部与开发署的支持下,该机构在今后一段时期内,将建立一个 监测各项罗姆人行动计划实施情况的机制。(112)
65. 通过批准欧委会《保护少数民族框架公约》(2000 年),波黑就保护在波黑 境内居住的少数民族成员(不同民族的代表)的权利作出了重大承诺。《保护少数 民族框架公约》是波黑通过《少数民族保护法》(2003 年)的基础。塞族共和国和 波黑联邦现已分别颁布保护少数民族的法律。其中某些法律现已在波黑联邦下辖 各州颁布出台。
66. 通过体制和法律框架(通过在波黑议会一级和实体一级,以及在波黑联邦下 辖的某些州内组建少数民族委员会,作为咨询机构),波黑确保了少数民族,尤 其是罗姆人,更高效地解决自身精神需求,特别是基本需求的可能性。为了更好 地具体落实上述规定,制定并通过了 2005 年《波黑罗姆人战略》和针对就业、
住房和医疗卫生领域的 2008 年《波黑罗姆人行动计划》。针对就业、住房和医 疗卫生领域的《波黑罗姆人行动计划》已于 2013 年 12 月予以修订。为解决波黑 少数民族问题而搭建一个战略平台的进程现正不断向前推进。(113)
4. 宗教自由(建议 85、79、21)
67. 2004 年《关于宗教自由与教会和宗教团体之法律地位的法律》保障波黑境 内宗教少数群体全体成员,以及所有教会和宗教团体的权利、宗教自由及权利和 义务的平等,一视同仁,不分厚薄。根据该法的规定,波黑境内的所有注册教会 和宗教团体均可自由地监管自身组织,并充分尊重良心和宗教自由权。
68. 波黑的刑事立法(实体法和程序法)中明确载有界定语言和文字使用权的规 定。
69. 主管行政和司法机构可发起、采取和实施一切立法和行政措施,调查侵犯 宗教自由的案件,并将犯罪嫌疑人捉拿归案。
70. 波黑主管机构还正在加紧努力,以期找到一种可为波黑全国各地的宗教官 员缴纳养老、医疗和伤残保险的系统解决方案。
71. 经与波黑宗教间理事会和宗教间合作委员会在 12 个城市内开展合作,波黑 现已在实施地取得显著进展。12
72. 设立该委员会的主要目标是增进各个教会、宗教团体和当地社区的信徒相 互之间的合作。袭击宗教物品、亵渎坟墓和墓园、袭击和侮辱宗教官员、袭击宗 教符号、藐视或嘲讽任何宗教的案件数量已经显著减少。主管机构会采取措施,
调查侵犯宗教自由的案件,并将行为人捉拿归案。此外,还有必要加强对袭击行 为人的制裁,并鼓励和引导对袭击宗教设施行为进行公开谴责。在这方面,一项 积极的举动即对屡遭袭击的宗教设施设立视频监控。
73. 保持与波黑宗教间理事会的定期合作并继续扩大合作十分重要,该理事会 的目标是支持在波黑境内开展活动,以建立宗教间对话,实现宗教宽容和共存。
(85、、、、79)
74. 波黑出台了必要的法律法规,全面保障波黑所有公民、民族和族裔群体,
以及波黑境内现存所有宗教团体的成员充分享有权利和平等,而且,与国际标准 的协调统一正在推进当中,将是一个持续的进程。
75. 《波黑少数民族成员权利保护法》,以及关于少数民族的两部实体法和两 部州法律现已获得通过。欧委会《保护少数民族框架公约》的所有规定正在落实 当中。13 (21)
5. 两性平等(暴力行为、人口贩运和战争的受害者)(建议 7、80、36、37、55、
56 、57、59、103、61、62、63、64、65、66、60、71、67、72、68、73、
77 、34、48、49、50、51)
76. 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建议将“胁迫或威胁立即攻击”这一条件从第 172 条所载之“危害人类罪”这一犯罪行为的定义和第 173 条所载之“危害平民的战 争罪”这一犯罪行为的定义中删除,从而使性暴力的定义与国际标准相一致。据 此,编制完毕的《波黑刑法》修改案文和修正案现已提交,以供进入下一步程 序。14
77. 通过上述修正案,现已在让家庭暴力领域的规范性法律框架与预防和打击 家庭暴力的国际标准实现协调统一,主要是与欧委会《防止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 行为和家庭暴力公约》(《伊斯坦布尔公约》)实现协调统一方面取得重大进展。
(7)
78. 《国家战争罪行战略》已获得通过,该《战略》明确界定和分配了司法机 构以及主管《战略》实施事宜的所有其他机构的责任和问责。此外,还设立了一 个监测机构,负责监督该《战略》的实施情况。(80)
79. 按照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给出的建议,现已作出重大努力,以让各项法 律符合波黑《两性平等法》,并确定成功实施各项法律所需的程序。此外,所有 两性平等政策都是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特别是消除对妇女歧视 委员会给出的建议为支柱。(36)
80. 为了在波黑各级政府的政策制定和决策中加快实现平等性别代表制,针对 代表人数不足的性别,一方面在《选举法》中引入 40%的配额制规定,另一方面
着手实施一个既定方案。此外,关于资助政党问题的法律还引入了特别措施,规 定应按照代表人数不足的性别所占席位数量的比例,将总资助金额的 10%分配用 于波黑议会的议会党团。每个选举周期开始之前,都会开展大量活动,以增加参 加选举前活动和担任决策职位的妇女人数,因此,现正就政治和政党问题对妇女 开展教育活动。(37)
81. 2013年 11 月 7 日,波黑正式成为欧委会第六个批准欧委会《伊斯坦布尔公 约》的成员国。据此,波黑致力于采取立法和其他措施,确保防止暴力侵害妇 女、保护暴力行为受害者和惩治施暴者的法律、制度和组织框架一一到位。现已 制定实施欧委会《伊斯坦布尔公约》的战略,此外,两个实体还制定并实施了一 些打击家庭暴力的战略和行动计划。(55)
82. 欧委会《伊斯坦布尔公约》实施战略和两实体打击家庭暴力的战略均载有
《公约》实施情况监测标准。目前,波黑正在密集开展建立转介机制的活动,以 便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保护。转介机制至今尚未适用于遭受暴力侵害的妇女,
也未适用于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因此,只能通过所有保护行为人相互密切合 作和协调,充当在两个实体境内妥善执行和监测防范家庭暴力法适用情况的工 具。
83. 在地方一级,现已通过能力建设和各机构与非政府组织之间的合作,就战 争罪行、性虐待和其他性别暴力犯罪的受害者和证人待遇问题签署了一系列协 定。15 (56)
84. 两个实体的法律还为通过安全房临时庇护的形式来确保保护暴力受害者提 供了可能性。波黑联邦法律规定,可将受害者与另一个家庭或另一个适当机构安 置在一起,在安全房内为其提供庇护。另一方面,塞族共和国的法律规定,安全 房代表着一种特别支助措施,能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安全的栖身之所和援助,
可由某个法律实体加以实施。16 (57、、59) 、、
85. 考虑到法律的协调统一进程,经波黑两性平等机构和两实体性别问题中心 积极开展各项活动,两性平等原则现已得到系统性地适用,并被纳入各主管机构 所有的方案、政策和战略。波黑两性平等机构从本职出发,编制了一年一度的
“基于波黑部长会议工作方案的优先材料提案清单”,并相应地就合规性提出了 意见。两个实体的主管机构有义务向实体性别问题中心提交法案,以便嗣后供政 府审议。为让各项法律法规与波黑《两性平等法》和国际两性平等标准实现协调 统一,现已编制出一份手册,向各主管机构进行宣传和分发,手册阐明了让法律 法规与波黑《两性平等法》实现协调统一的办法。(103)
86. 波黑各机构一直与民间社会组织保持着极好的合作关系。非政府组织不仅 参与法律法规和战略文件的起草过程,还投身于战略文件所载各项承诺的落实工 作。
87. 波黑安全部与非政府组织部门合作,确保向人口贩运的受害者提供特别保 护和协助,目的是帮助他们获得康复并回返惯常居住国。这些机构现已与非政府 组织签订合作协议,目的是向人口贩运的受害者提供服务。(61)
88. 波黑警察机构协调司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凭借其国际刑事警察组织 (国际刑警组织)的成员身份,依照其 2007 年 1 月 26 日与欧洲刑警组织签订的
《战略合作协议》所规定的义务,并凭借其东南欧合作倡议中心(后更名为“东 南欧执法中心”)的成员身份,实现了国际警务合作。(62)
89. 战略文件设想开展的活动如下:通过实现教育活动制度化及与民间社会组 织和学术机构进行合作,确保专业人员培训实行统一的标准;增进与国际一级执 法机构的合作;提高一般民众、儿童、青年和弱势群体的认识;完善法律和制度 框架;以维护各种数据库及其网络和不断发现关于人口贩运作案手法的新信息为 手段,改进收集、处理、保护和使用人口贩运数据的体系。(63)
90. 迄今为止,在打击人口贩运领域所开展的活动和采取的措施已推动机构能 力进一步发展,法律框架得到完善,预防活动进一步加强,贩运人口受害者保护 标准成功制定,国际合作的渠道和机制已然确立。现已采取立法和行动措施,以 增强打击贩运人口的能力,并在该领域建立立法框架。(64)
91. 关于打击人口贩运的政策和行动,详见涵盖 2001-2015 年的三项行动计划和 三份战略。(65)
92. 现已针对在波黑创建人口贩运数据库这一计划开展了大量工作,下一步的 工作应以现有数据库的整合及更新为目标。《国家行动计划》设想开发一个国家 信息管理系统,通过该系统,可从整体上监管和开展人口贩运数据(包括关于已 立案人口贩运人和已查明身份的受害者的数据)的采集、处理、保护和使用工 作。(66)
93. 波黑《刑法》已就人口贩运罪作出规定,且该罪行的定义与欧委会《打击 人口贩运公约》相一致。对人口贩运外国受害者的保护事宜受 2008 年《外侨迁 移和居留及庇护法》监管,该法的有效期在 2012 年得到延展,其规定与国际和 欧盟标准基本相符。关于保护人口贩运外国受害者的手册和关于保护波黑公民中 人口贩运受害者和人口贩运证人的手册均已发布。(60、61、62 的一部分、63、
64、65、66、71 的一部分)
94. 根据委员会的建议,波黑部长会议确定了关于修改和修正波黑《刑法》的 法律提案,该提案预见了对第 172 条第(1)款 g)项和第 173 条第(1)款 e)项的修 改,经此修改后,性暴力战争罪的定义完全符合国际标准,且部分案文被删除,
从而从该犯罪行为的定义中删去了“胁迫或威胁立即攻击”这一条件。该提案已 于 2014 年 5 月 21 日提交至议会,现正进行审议。
95. 波黑部长会议在其 2014 年 5 月 9 日举行的第 94 届会议上确定了关于修改 和修正波黑《刑法》的法律提案,如按照该提案所作预见进行修改,则将如禁止 酷刑委员会建议所示,性暴力战争罪的定义将与国际标准一致,该提案已进入议
会审议程序。此外,《国家战争罪行战略》也已获得通过,该《战略》明确界定 和分配了负责《战略》实施事宜的司法及其他机构的职责。(67、、、、72)
96. 波黑各级政府各司其责,采取必要的措施,向所有性暴力的受害者及其家 人提供保护和支持。在这方面,2013 年 8 月,通过能力建设和各机构与非政府 组织之间的合作,在巴尼亚卢卡签署了一份关于战争罪行、性侵犯和其他性别暴 力犯罪行为的受害者和证人待遇的议定书。(68)
97. 波黑当前正在实施“波黑精神保健”项目,这是两实体卫生部不断承诺继 续推进波黑精神保健改革的成果。该项目的最终目标是改善整体人口的心里健康 状况,以及提高政策制定者和主管机构使波黑精神保健达到欧洲标准的能力。目 前,正在运作的精神保健中心共有 68 个(波黑联邦 39 个,塞族共和国 28 个,布 尔奇科特区 1 个),这些中心均有能力提供所有类型的心理支持。
98. 两实体相关部委持续不断地推行精神保健部门的改革,在这方面,他们拥 有“波黑精神保健项目”的大力支持。波黑战略文件就行动路线做了界定,这将 确保建立一项制度,以促进精神保健;预防精神障碍;及早发现和采取行动;心 理康复和恢复;并减少羞辱和歧视。该战略的目标群体之一是战争罪受害者。
(73)
99. 《国家战争罪行战略》的实施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在实施其中所载各项活 动方面已取得显著进展,由此设立了一个监测机构,负责监督战略的实施情况。
负责制定《波黑过渡时期司法战略》及其实施《行动计划》的专家工作组现已编 制出关于专家工作组工作的第二份年度报告,并已将其提交波黑部长会议,以向 波黑部长会议的成员介绍所开展的各项活动。(77)
100. 通过刑事立法,波黑现确保人们免遭基于性取向或性别认同的歧视。塞族 共和国《刑法》总则部分(第 147 条第 25 款)和波黑布尔奇科特区《刑法》(第 2 条第 37 款)均载有“仇恨”一词的定义,在波黑联邦,将该名词纳入《刑法》的 提案已进入议会审议程序,以待通过。此外,还提出了某些形式的犯罪,仇恨是 一个作案因素,而且,表现为仇恨的偏见因素符合该法总则部分所载定义。17 (34)
101. 随着《禁止歧视法》和《两性平等法》的通过,波黑明确界定了歧视的类 型,并严禁基于性别表现或性取向的歧视。此外,还规范了保护民众免受歧视的 制度。(48)
102. 尽管波黑各部宪法和所签署的国际文书均明文规定禁止歧视,但《禁止歧 视法》和《两性平等法》的通过进一步界定了歧视的表现形式;禁止歧视的规定 覆盖生活所有领域;保护民众免受歧视的机制现已确定。该法律框架内所言的歧 视可理解为基于现实理由,或以性别、性别表现或性取向为由而对任何个人或群 体所作的假设,以及任何其他情况而作出任何差别待遇,包括任何排斥、限制或 好恶,其目的或效果是在在生活各个领域内,取消或减损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
歧视者,均有权向具有一般管辖权的法院提起刑事诉讼或民事诉讼。在波黑,
《两性平等法》还禁止基于性别表现和性取向的歧视。(49)
103. 《禁止歧视法》规定,波黑人权监察员是负责保护民众免受歧视的中央机 构。在保护个人和团体免于遭受该法所界定的歧视性行动,包括基于性别表现或 性取向的歧视方面,《禁止歧视法》赋予波黑人权监察员机构以广泛的权力。波 黑人权监察员机构还下设一个专职部门,负责消除一切形式的歧视。该机构通过 电子化的案件管理系统和已创建的歧视案件数据库,跟踪一切已确定的歧视。据 波黑所作的记录显示,截至目前,已举报的基于性别表现或性取向的歧视案件数 量不多。(50)
104. 波黑现行的法律法规中不存在任何歧视女同性恋者、男同性恋者、变性者 及双性恋者的规定。为此,波黑当局没有接受这一建议。(51)
6. 残疾人保护(建议 69、1、2、4、5、43、42、44、108)
105. 国际排雷援助的提供方如下:欧盟委员会,由入盟前援助基金供资;国际 信托基金;以及传统捐助方,如德国、挪威、日本和开发署等。波黑排雷委员会 正在考虑获得国际排雷援助和要求从波黑预算中提供追加资金的可能性。(69) 106. 2010 年 3 月 12 日,波黑批准了《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 书》。18 2010年 3 月 12 日,该《公约》正式对波黑生效。2012 年 4 月,波黑批 准了《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19 2012年 4 月 29 日,该《公约》
正式生效。(1、、、、2、、、4、、 、、5) 、
107. 在波黑一级,为进一步完善残疾人人权保护机制和波黑有关机构间的协调 制度,部长会议在其 2010 年 10 月 19 日的届会上,下发了一项设立波黑残疾人 委员会的决定。委员会共有 20 名成员,其中一半是来自波黑各级政府的代表,
另一半是来自两个实体和波黑布尔奇科特区残疾人协会的代表。(43)
108. 在“波黑支助残疾人领域政策制定”项目的框架内,一份题为“波黑残疾 人政策”的文件编制出炉,并于 2008 年获得波黑部长会议通过。在此文件的基 础上,两个实体通过了战略性文件。该文件的主要目标是依照当前惯例和国际标 准,消除对残疾人一切形式的歧视。各残疾人组织纷纷参与这些文件的编制工 作。近年来,波黑境内不断开展各类活动和努力,以期为残疾人无差别地享有权 利创造有利环境,并形成统一做法,不论其残疾原因和居住地为何。两实体关于 残疾人专业康复、培训和就业的法律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42)
109. 波黑残疾人政策文件明确表示,要提高波黑残疾人的社会地位,两个实体 在该领域的战略和行动文件中对此做了进一步阐述。经实体、波黑布尔奇科特区 和波黑联邦下辖各州的积极监管努力,现已建立起一个法律框架,通过该框架,
残疾人在生活和工作的不同领域内实现机会均等的设想不断得到完善。目前,波 黑联邦正在推进社会保护领域的养老金和伤残保险改革与立法改革。由于两个实 体均已在这一领域内适用法律,波黑国内的残疾人就业趋势略有上升。(44)
110. 通过实施波黑在残疾人领域的战略,以及两个实体的法律和战略文件,在 让有特殊需求者实现融合方面,各项活动持续展开。在该领域运作的非政府组织 在这些活动中发挥着重大作用。20 (108)
7. 难民和流离失所者(建议 117、118、119、120、121、122)
111. 为了充分实现可持续回返,波黑正在开展促进已返回者实现社会经济融合 的活动,例如,为他们获得不同类型的援助创造可能性,以防止人权状况进一步 恶化,并且,正在为他们回归战前家园创造条件。经与非政府组织合作,已着手 促进和保护返回原籍者的公民、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但是,仍有必要 继续与国际组织进行合作,在消除贫困、促进社会公平和社会包容及不以性别、
宗教、种族或其他任何从属关系为由进行歧视等关键领域内开展能力建设。今 后,会继续与民间社会开展公民、社会和文化对话,保持这一文化的连续性。
(117)
112. 国家和实体的主管部委和波黑布尔奇科特区的主管部门每年都会从现有预 算资源中划拨一定资金,用以支持和帮助已返回原居住地的难民、流离失所者和 回返者实现可持续回返。划拨的资金会被用于重建、公用事业和社会基础设施建 设、回返者定居点电气化、农业机械化援助、工艺和农业项目、财政援助及激励 开办中小型企业。目前正在开展活动,促进已回返者实现社会经济融合,从而防 止人权状况进一步恶化。21 (118、、119、、、 、、、120)
113. 根据回返者、流离失所者和难民地位监管条例,医疗保健法,特别涵盖了 回返者、流离失所者和难民的医疗保健。开展这类医疗保健所需的经费来自医疗 保险缴款收入和波黑联邦预算资金。这些款项逐年予以划拨。(121、、、122) 、
C. 工作权、社会保障权和医疗保健权(建议106、35)
114. 2012年,继两个实体通过促进青少年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及相关权利的战略 文件后,波黑在国家层面通过了《波黑关于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及权利的政策》。
按照新的法律解决方案,妇女,不论有无健康保险,均可在三级医疗保健的任意 一级获得有关计划生育、妊娠期、分娩期、生育和分娩后的服务。
115. 为加强和改进青少年生殖健康和性健康,并预防艾滋病毒/艾滋病和其他性 传播疾病,现已在人口基金的援助下,展开一系列活动,提高青少年对生殖健康 重要性的认识,这些活动系通过青少年友好中心进行。22 在波黑,婴儿死亡率 与欧洲国家持平(8/100 000)。在波黑,积极法律解决方案中界定的措施在各级得 到顺利实施,以永久性地降低和监测孕产妇死亡率。
116. 《医疗保健法》保障民众能够获得三级医疗保健中任意一级的适当服务。
在初级医疗保健中,妇女的生殖健康保护工作是在妇女本人居住地所在市的范围 内组织提供的。妇女在怀孕、分娩、生育、计划生育、及早发现恶性疾病及治疗
性传播疾病和其他疾病方面的医疗保健服务则由一名妇科专家在产科护士的协助 下提供。
117. 波黑联邦拟议的《生物医学辅助生殖法》已进入议会审议程序,这是波黑 联邦在生殖健康领域内的战略目标之一。(106、、、35) 、
D. 媒体自由(建议15、16、86、95、87)
118. 通讯管理局虽屡屡提出倡议,但一直未能免予《波黑部委和其他行政机构 法》的监管,也没有在工作人员和资源方面得到强化(部长会议关于禁止就业的 结论,《波黑机构预算法》)。波黑通讯和交通部编制了《电子通讯法》预案,
对此,通讯管理局认为,这可能会推翻其很大一部分监管权限。
119. 该局收到并处理了一系列关于视听媒体服务供应商节目中存在潜在“仇恨 言论”的投诉,但经查明确定,仅有两个案例违反了上述规定,已据此对该电视 台处以罚款(金额分别为 2,000 可兑换马克和 4,000 可兑换马克)。其他案例仅疑 似违反仇恨言论相关规定,没有理由启动诉讼程序,这些案例遂按常规程序予以 处理。(15)
120. 《通讯法》的修改和修正案 23 规定,通讯管理局理事会成员应由波黑议 会直接选出。该程序结束后,波黑议会代表院 2013 年 11 月 5 日第 56 届会议和 波黑议会民族院 12 月 16 日第 34 届会议共委任 7 名通讯管理局理事会成员。新 一届理事会的第一次会议于 2014 年 1 月 28 日召开。该局局长人选的遴选正在进 行中。(16)
121. 波黑现行适用的刑事法律法规并未将攻击记者行为规定为一项独立的犯罪 行为。两个实体和波黑布尔奇科特区的刑法确保包括记者在内的所有波黑公民的 生命和人身安全享受法律保护,这些刑法规定,对于不同类型的攻击行为,须按 照指定原则予以处罚。
122. 波黑高级司法检察委员会负责收集刑事罪行检控统计数据,并以法律规定 的名称和编号为基础,而非以个别案件中表现出的、与刑事罪行有关的特征为 据。鉴于上文所述,显然并无任何数据表明曾对明确伤害新闻工作者的刑事罪行 提起过检控。(86、、、95、、 、、、87)
E. 腐败(建议84、96、62、60)
123. 波黑现已建立起打击腐败和有组织犯罪的法律框架。波黑《刑事诉讼法》
现已与国际法律标准相一致;随着该法得到修改和修正,且两个实体的《刑事诉 讼法》与波黑布尔奇科特区的《刑事诉讼法》实现协调统一,实施特殊侦查措施 的可能性加大,这是高效打击有组织犯罪的一个重要前提。2013 年年底,针对 举报波黑体制内腐败现象的举报人颁布了《举报人保护法》。
124. 现已通过《2009-2014 年反腐败战略》和《2009-2014 年反腐败战略实施行 动计划》。预防腐败和反腐败斗争协调局负责协调和监测该战略的实施情况;该 局还与波黑安全部合作,共同编制关于该战略实施行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125. 按照《2009-2014 年反腐败战略实施行动计划》所载的措施,协调波黑各 机构/局/办公室单独通过反腐败计划的进程现已开启。预防腐败和反腐败斗争协 调局不仅负责在上述计划的编制和通过阶段,开展主要的意见和建议征求活动,
还是旨在出台波黑反腐败计划的各项活动的主要协调机构。2013 年 10 月至 2014 年 3 月期间,该局协调开展了在波黑 37 个机构一级出台独立反腐败计划的进 程。现已开发出起草廉正计划的方法,还已制定出廉正计划的模版、机构廉正性 自我评估准则和机构内部廉正性自我评估调查问卷。2012 至 2013 年期间,该局 就《2009-2014 年反腐败战略》的落实程度做了三次自我评估。通过分三个周期 (该局 2012 年报告、2013 年前九个月的报告和 2013 年报告)对现有数据进行定性 分析和自我评估,并在此背景下开展各项活动,在实施该《行动计划》方面取得 了有目共睹的进展。透明国际驻波黑分支机构还就《2009-2014 年反腐败战略实 施行动计划》的落实程度展开了五次监测活动。
126. 在打击有组织犯罪方面,波黑通过了《2009-2012 年打击有组织犯罪战 略》,而且还在持续不断地开展活动,实施《2009-2014 年波黑预防洗钱和资助 恐怖活动战略》。根据对波黑有组织犯罪的威胁所作估测,现已就某些形式的有 组织犯罪制定了有待采取的措施。在该文件中,波黑部长会议确定了推出打击有 组织犯罪的有效制度这一政策,它有助于创造额外条件,以便将波黑有效纳入地 区、欧洲和世界各级打击有组织犯罪活动。
127. 塞族共和国国民议会通过了《2013-2017 年塞族共和国反腐败战略》,塞 族共和国政府通过了一项实施该战略的《行动计划》,其中载有塞族共和国所有 国家机关应采取的具体措施和应承担的责任。成立了一个打击腐败委员会,成员 由塞族共和国立法、行政和司法当局及反腐败专家组的代表组成,该委员会下辖 于塞族共和国司法部。
128. 在波黑一级,现已设立预防腐败和协调反腐败斗争、打击腐败和有组织犯 罪的机构,例如,预防腐败和反腐败斗争协调局、调查和保护局、波黑边境警察 局、波黑警察机构协调局、波黑情报安全局,而且,波黑安全部还下设有一个打 击恐怖主义、有组织犯罪、腐败、战争罪和滥用毒品的部门。该部门的职责和工 作范围由一部行政组织专项法来决定。除这些机构外,在波黑一级运作的机构还 有波黑法院和波黑检察官办公室。波黑检察官办公室还下设有一个有组织犯罪、
经济犯罪和腐败问题特别部门。除国家级机构外,实体级的机构有联邦内政部、
塞族共和国内政部、塞族共和国特别检察官办公室,以及波黑布尔奇科特区警察 局、区级和州级检察官办公室,而在布尔奇科特区,还有布尔奇科特区检察官办 公室。2011 年,在与民间社会组织的合作框架内,波黑安全部与透明国际驻波 黑分支机构签署了一份合作备忘录,其中包括监测《2009-2014 年反腐败战略》
的实施情况及组织和参加培训、研讨会和讲习班。2013 年期间,波黑安全部、
预防腐败和反腐败斗争协调局与波黑反腐败公民组织联合网络签署了一份合作和 互助备忘录。预防腐败和反腐败斗争协调局与民间社会中心“共同社”签署了一 份合作备忘录,就题为“法制反腐败网络――LACON”项目的部分实施工作开展 合作。
129. 2012年,波黑联邦政府经与英国大使馆合作并在其支持下,制定并通过了 一份《反腐败总体规划》,在此基础上,所有联邦机构和公营公司通过了自己的 反腐败计划。在波黑联邦,《没收犯罪所得法》及打击腐败和有组织犯罪的法律 已获通过,而《举报人保护法》已进入议会审议程序,以待通过。上述法律的生 效和适用为有力、高效地打击腐败和有组织犯罪了创建了现代化的法律和体制机 制。
130. 经与欧盟驻波黑代表团和民间社会组织合作,编制了入盟前援助基金 2010 年的概念性项目计划“加强机构能力并让非政府组织网络参与反腐败斗争”。作 为活动的一部分,预防腐败和反腐败斗争协调局要提供专业的支持,即提供指 引,协调各项活动,支持非政府组织部门实施拟议项目,这其中的一个重要前提 就是实施《2009-2014 年反腐败战略实施行动计划》中尚未实施的具体措施。24 131. 波黑现已颁布《预防洗钱法》。波黑联邦政府在 2012 年通过了一项反腐 败总体规划,该规划涵盖了所有部委和公营公司。塞族共和国则通过了打击腐败 的战略和行动计划,其中规定的制裁措施是扣押腐败所得资产。25 (96、84, 以及 62和 60 的一部分)
四. 优先事项、举措和承诺
A. 挑战和局限
132. 除了当前影响波黑多个地区经济和发展的洪涝灾害外,波黑还面临着一系 列政治、经济、发展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波黑社会的民主化进程和人权。
尽管波黑当局在很多领域内都面临着问题,但在人权领域取得的进展得以保持;
不过,有记录显示,某些地区的人权状况在不断恶化。一些政策和法律的实施面 临困难,而且一直苦于缺乏有效落实所需的资源。
133. 为了克服当前的挑战和制约因素,并改善当地的人权状况,在下一阶段会 继续开展活动,目的是加强机构能力(尤其是地方机构)、更有力地增进人权、扩 大媒体自由,特别是对弱势群体而言。某些优先事项已经确定,特别是在教育、
社会照护和医疗保健、增加就业率(社会融入)和提高法院工作效率方面。波黑两 个实体、波黑布尔奇科特区和波黑联邦下辖各州三级的主要优先事项现已确立,
因此,当前政策的重点是鼓励主管机构努力提高波黑境内所有致力于保护人权的 现行政策和法律的效率和效力。
B. 加强能力
134. 为进一步增强打击歧视的能力,波黑部长会议现已根据联合国人权理事会 第 15/11 号决议,责成人权和难民部在 2014 年 10 月之前发布波黑实施“世界人 权教育方案”的指导方针。
135. 上述指导方针将侧重于“世界方案”第一和第二阶段的实施工作,这两个 阶段均致力于在初等和中等教育系统、高等教育(教师和教授培训)系统内,以及 在公务员、执法人员和军事人员中间开展人权教育。按照人权理事会第 24/14 号 决议,该指导方针还将涵盖“世界方案”的第三阶段(2015-2019 年)。
136. 在编制波黑实施“世界人权教育方案”、特别是全国各级政府实施该方案 的指导方针时,波黑将需要技术援助和支持。在即将到来的这段时期,人权和难 民部将继续编制新的指导方针,并继续进行监测,以更好地保护波黑人口中弱势 群体的人权。
注
1. “Official Gazette BiH“, number 59/09.
2. “Official Gazette BiH“ 101/13.
3. thus it recognises the competence of the UN HRC to receive and consider complaints from
individuals, under its jurisdiction, who claim to to be a victim of a violation by a Member State of any right specified in the Covenant. As of today, there are a total of 15 cases being solved.
4. Progress has been made in the domain of protection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considering that the Law on Vocational Rehabilitation, Training and Employment of Disabled Persons of RS was adopted, and in the FBiH, changes to the Law on Protection of Persons with Mental Disorders were made; the Committee for monitoring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mental disorders was
established, which focuses on the compliance of the provisions with the Convention on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CRPD) and the Rulebook on the selection, organisation and operation of the Committee for monitoring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mental disorders in FBiH.
In FBiH, the Law on Rights, Obligations and Responsibilities of Patients was adopted, which highlights better protection of patients.
In RS, progress has been achieved in improving the position and protection of vulnerable groups with the adoption of the new Law on Social Protection.
The BDBiH Government is working on improving the current applicable legal regulations, i.e. they are currently drafting the Law on changes and amendments to the Law on Supplementary Rights of Families of Fallen Soldiers and Invalids of War of BDBiH, the Law on Supplementary Rights of Demobilised Soldiers in BDBiH and the Law on Social and Child Protection of BDBiH.
5. Accordingly, a Working Group has been established and the activities for drafting the above- mentioned law are ongoing.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National Preventive Mechanisms within the Institution of Ombudsman for Human Rights BiH was decided amid the conclusion given by the CoM, thus the MHRR was entrusted with this. In cooperation with the Ombudsman Institution, the relevant ministries and the NGO sector, the MHRR prepared the appropriate legal solution, which was sent for consideration to the BiH Parliament.
6. The commitment from all of the government institutions and political parties is clear when it comes to removing the death penalty from the Constitution of RS. In this regard, the Committee on
Constitutional Affairs of the National Assembly of RS prepared a draft amendment to the RS Constitution and one of the amendments (Amendment CXXV) was precisely aimed at removing the death penalty from the RS Constitution. During the session of the National Council of RS on 26 April 2012, the proposed amendments to the RS Constitution were not adopted, but the reason for th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