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公私立幼兒園輔導作業 原則
一、目的:為提升幼兒園教保服務品質及支持幼兒園與教保服務人員專業發 展,特訂定本原則。
二、補助對象: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國立學校附設幼兒園。
三、辦理方式:幼兒園輔導依幼兒園教保發展需求,以下列類別辦理之:
(一)基礎評鑑輔導:
1.輔導目的:輔導幼兒園使其營運符合幼兒園基礎評鑑指標及相關 法 令規定。
2.辦理原則:由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負責教保服務業務之行 政人員或教保輔導團團員採實地觀察、提供建議,並檢核其改進 情形等方式進行輔導。
(二)專業發展輔導:
1.輔導目的:輔導幼兒園建置合宜教保環境、發展適齡適性教保服 務並規劃在地化或其他具特色之教保活動課程,以符應幼兒園教 保活動課程大綱及幼兒園教保服務實施準則。
2.辦理原則:
(1)由輔導人員(資格詳附表) 採多元方式進行教學輔導,如入班 觀察、小組或團體分享討論、教學示範演練、實作方式進行教 保環境輔導、實施讀書會或實作報告等,以協助教保服務人員 提升教學品質及教保環境規劃之知能。
(2)完成本輔導之幼兒園及其教保服務人員,得擇優進行輔導經驗 分享。
(三)支持服務輔導:
1.輔導目的:為輔導「國民教育幼兒班」(以下簡稱國幼班),支持 及陪伴其教保服務人員穩定教保品質,並協助其教保服務人員建 構回應在地文化及學習需求之課程。
2.辦理原則:
(1)由巡迴輔導教授及巡迴輔導員(資格詳附表)採教保訪視及巡 迴輔導方式進行,輔導面向包括生活教育、適當的教保任務實
施、適性的課程與教學、幼小銜接及親職教育等,輔導人員定 期提供教學優勢分析及改善建議並追蹤改善進度。
(2)協助規劃國幼班地區之教保服務人員研習,組織教保服務人員 共學團體,定期進行教保改善執行成效之分享。
四、補助原則及基準:
(一)基礎評鑑輔導:依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之基礎評鑑輔導園數核定 補助額度,核定基準如下:
1.園數為十五園以下者,最高核予新臺幣五萬元。
2.園數為十六園至三十園者,最高核予新臺幣十萬元。
3.園數為三十一園至五十園者,最高核予新臺幣十五萬元。
(二)專業發展輔導:
1.業務費:依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專業發展輔導計畫內容及輔 導園數核定補助額度,核定基準如下:
(1)園數為十五園以下者,最高核予新臺幣五萬元。
(2)園數為十六園至三十五園者,最高核予新臺幣七萬元。
(3)園數為三十六園至五十五園者,最高核予新臺幣九萬元。
(4)園數為五十六園以上者,最高核予新臺幣十萬元。
2.輔導經費:每園每年輔導次數至少八次,在園總輔導時數不得少 於四十小時,離島地區每園每年至少六次,在園總輔導時數不得 少於三十小時,核定基準如下:
(1)一般地區幼兒園:
甲.採單一輔導人員進行輔導者,每園每年最高核予新臺幣六 萬元。
乙.幼兒園規劃在地化或其他具特色之教保活動課程,得採二 位輔導人員共同輔導者,每園每年最高核予新臺幣八萬 元。
(2)離島、原住民及偏遠地區幼兒園:
甲.採單一輔導人員進行輔導者,每園每年最高核予新臺幣十 萬元。
乙.幼兒園規劃在地化或其他具特色之教保活動課程,得採二 位輔導人員共同輔導者,每園每年最高核予新臺幣十二萬 元。
(三)支持服務輔導:
依國幼班分布區域範圍及園(班)數等情況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以 下項目:
1.業務費:每年最高核予新臺幣六十萬元。
2.配置巡迴輔導員之費用:
(1)專任巡迴輔導員:每名每年最高核予新臺幣七十萬元。
(2)兼任巡迴輔導員:每年最高核予新臺幣三十五萬元。
3.巡迴輔導教授輔導費:依相關規定支應輔導鐘點費、出席費、交通 費及住宿費。
(四)本補助經費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及本署相關規定辦 理,並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及補助對象給予不同補助比 率,相關縣(市)政府應相對編列分擔款,其補助比率如下:
1.財力分級第一級:最高補助經費以百分之七十為限。
2.財力分級第二級:最高補助經費以百分之八十為限。
3.財力分級第三級:最高補助經費以百分之八十八為限。
4.財力分級第四級:最高補助經費以百分之八十九為限。
5.財力分級第五級:最高補助經費以百分之九十為限。
6.國立學校附設公立幼兒園採全額補助。
(五)本署得依預算編列情形、地方政府財政狀況,及因應天然災害或其他 特殊需要調整補助額度。
五、補助項目:
(一)基礎評鑑輔導業務費支用項目:教保輔導團團員基礎評鑑輔導期間代 課費(含勞工保險及勞工退休金費用)、差旅費、成果報告印刷費、
全民健康保險補充保費及雜支等。
(二)專業發展輔導:
1.業務費支用項目:辦理專業發展輔導說明會相關費用、參與本署 舉辦幼兒園輔導相關說明會及督導幼兒園執行輔導之交通費、成 果報告印刷費、全民健康保險補充保費及雜支等。
2.輔導經費支用項目:
(1)輔導鐘點費:離島地區輔導人員每小時核予新臺幣一千五百 元,非離島地區輔導人員每人每小時核予新臺幣一千元,每 次最高以六小時為限。
(2)出席費:支應外聘專家學者之出席費用;受輔幼兒園得依輔 導歷程中特殊需求邀請前開人員到園參與協作、給予諮詢或 指導,且辦理時數不得逾總輔導時數百分之二十。
(3)膳費:輔導人員及外聘專家學者之誤餐費。
(4)交通費:輔導人員及外聘專家學者之交通費;實報實銷且以 支應高鐵標準廂、火車、客運或捷運之費用為限。但輔導幼 兒園位處離島或原住民地區者,得依實際需求申請機票及船 票之費用。
(5)住宿費:輔導人員及外聘專家學者之住宿費;受輔幼兒園位 處離島、原住民或偏遠地區為原則。
(6)印刷費。
(7)全民健康保險補充保費:支應投保單位(雇主)因執行幼兒園 輔導所衍生雇主應負擔之補充保費,補助額度依「全民健康 保險法」之規定辦理。
(三)支持服務輔導:
1.業務費支用項目: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國幼班相關業務 所需經費,並得支應國幼班巡迴輔導員入園進行輔導工作及參加 國幼班相關會議、參訪或研習之差旅費等必要支出。
2.巡迴輔導教授之支用項目:
(1)輔導鐘點費:離島地區輔導人員每小時核予新臺幣一千五百 元,非離島地區輔導人員每小時核予新臺幣一千元,每次最 高以六小時為限。
(2)出席費: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規定辦理。
(3)交通費:支應巡迴輔導教授入園進行輔導工作及參加國幼班 相關會議、參訪或研習之交通費,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 點」之規定辦理。
(4)住宿費:支應巡迴輔導教授入園進行輔導工作及參加國幼班 相關會議、參訪或研習之住宿費,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 點」之規定辦理。
(5)全民健康保險補充保費:支應投保單位(雇主)因執行幼兒園 輔導所衍生雇主應負擔之補充保費,補助額度依「全民健康 保險法」之規定辦理。
3.巡迴輔導員之費用:
(1)專任巡迴輔導員:
甲.聘請代理代課教師或具幼兒園教師資格之其他類型人員 費用(含薪資、勞健保費、勞工退休金或離職儲金、年 終獎金等)。
乙.差旅費:支應專任巡迴輔導員入園進行輔導工作及參加 國幼班相關會議、參訪或研習之差旅費用,依「國內出 差旅費報支要點」之規定辦理。
(2)兼任巡迴輔導員:
甲.支應兼任巡迴輔導員入園進行輔導工作及參加國幼班相 關會議、參訪或研習之代課費用。
乙.差旅費:支應兼任巡迴輔導員入園進行輔導工作及參加 國幼班相關會議、參訪或研習之差旅費用,依「國內出 差旅費報支要點」之規定辦理。
六、輔導執行期間:每年八月至次年七月。
七、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基礎評鑑輔導:幼兒園填具申請表並檢附相關資料,於指定期限前向 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層轉本署審核。
(二)專業發展輔導:幼兒園依本署公告之期程,邀請經本署核定公告之輔 導人員討論後填具申請表並檢附相關資料,送直轄市、縣(市)政府 初審後,層轉本署審核。
(三)支持服務輔導:
1.離島三縣三鄉及原住民地區辦理國幼班之公私立幼兒園,均應接 受國幼班教保訪視及巡迴輔導工作小組之輔導。
2.經縣(市)國幼班教保訪視及巡迴輔導工作小組評估其教保發展情 形合適者,該學年得於本署公告之期程前,申請參與專業發展輔 導。
八、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經費請撥、支用、核銷及賸餘款,應依本原則及本署相關規定辦理,未 執行款及執行率未達百分之八十者,賸餘款應全數繳回。
(二)各項輔導應於年度輔導工作結束後二個月內(次年九月三十日前),併同 執行成果報告及經費收支結算表報本署辦理核結事宜。
(三)各項輔導應提具成果報告內容如下:
1.基礎評鑑輔導:依本署規定提報執行成果報告及經費收支結算表 報本署辦理核結事宜。
2.專業發展輔導:填寫歷次輔導紀錄,並於年度輔導工作結束後提 報彙整紀錄,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彙整各園之輔導紀錄(包 括紙本及電子檔光碟)報本署,輔導紀錄之報送期程及項目,由 本署另案函知。
3.支持服務輔導:
(1)巡迴輔導員:按時繳交及上傳「入班觀察暨輔導紀錄表」、
「巡迴教學輔導紀錄暨月輔導報告表」、「期中報告」及「期 末報告」等資料至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工作小組相關作業系 統。前開各項表件格式由本署另案函知。
(2)直轄市、縣(市)政府:按時函送巡迴輔導員應繳交之各項資料 及巡迴輔導教授各項輔導費用資料至本署。
(四)幼兒園輔導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會計項目應明確清楚,並確實依核 定內容執行。
九、成效及考核: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針對轄內參與幼兒園輔導之幼兒園進行督導;
經本署訪視及考評後,輔導成效佳之輔導人員及受輔幼兒園等,得 擇優表揚與獎勵。
(二) 本署將組成考核訪視小組入園實地訪查,以瞭解執行情況,直轄 市、縣(市)政府應派員陪同訪視。
(三)專業發展輔導經輔導紀錄審查,且本署實地訪視確認成效不佳,其可 歸責於輔導人員者,該輔導人員三年內不得參與幼兒園輔導;情節 嚴重者,撤銷該輔導人員專業發展輔導之資格。其可歸責於幼兒園 者,該園三年內不得申請幼兒園輔導。
(四)支持服務輔導巡迴輔導教授考評結果,列為次學年續聘之參考。
(五)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於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未就二歲以 上就學補助及托育(育兒)津貼重複或請領規定,訂定落日規定與銜接 規劃;或新增相同性質之其他就學補助及津貼者,將扣減該縣(市)本 要點之相關經費補助比率。
十、注意事項:
(一)申請規定:
1.基礎評鑑輔導依本署公告之幼兒園基礎評鑑指標週期,每一幼兒園 每週期以申請一學年,輔導次數以三次為限。
2.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參與專業發展輔導之幼兒園,每縣(市) 每年以不超過五十園為原則。但在不逾本署全年度整體輔導預算數 下,得不受前開規定之限制,如逾幼兒園輔導預算數,優先補助申 請年數未逾二年之幼兒園。
3.輔導人員接受幼兒園邀請參與專業發展輔導者,每人每年輔導總園 數以三園為限;幼兒園現職專任園長及教保服務人員擔任輔導員 者,每人每年輔導總園數以一園為限。
4.輔導人員為受輔導幼兒園之負責人、教保服務人員、其他工作人員 或為受輔導園負責人或園長之三親等內親屬者,不予受理計畫之申 請;核定通過之幼兒園,於執行輔導階段經查有上列情事者,除即 停止執行計畫外,並應全數繳回補助款,且於幼兒園輔導辦理期 間,不得再提出計畫申請或擔任輔導人員。
5.參與專業發展輔導之幼兒園,全園班級數達五班以上者,得以部分 班級參與輔導,但不得少於五班;參與基礎評鑑輔導之幼兒園,應 全園參與輔導。
6.參與專業發展輔導之幼兒園,因計畫內容需求得申請由二位輔導人 員共同輔導,主輔導員應具備輔導人員資格;次輔導員則應提具與 輔導主題相符專長佐證資料,並經本署審查通過。二位輔導人員中 輔導員以一人為限,且二人同時在園輔導時數不得逾總輔導時數之 百分之五十。
7.參與專業發展輔導之幼兒園,如有規劃實施讀書會,其辦理時間以 總輔導時數之百分之二十為限。
(二)入園輔導規定:
1.公立幼兒園現職教師擔任輔導人員者,其於輔導期間所遺課務應自費 排代。
2.輔導人員每次入班觀察之班級數至少兩班。
3.輔導鐘點費自輔導人員入園起計算之,不包括輔導人員之路程時間,
且同一日同一園之輔導僅得以一次計數。
4.位處離島之受輔幼兒園,其輔導人員因遇天候不佳、天災等不可抗力 因素致無法入園輔導者,得以視訊方式進行輔導。但辦理次數不得 超過總輔導次數之百分之二十,且每次以一小時為限。
5.教學面向之輔導時間以上課日之上午時段為原則;教學討論及讀書會 等輔導時間不在此限。
6.經核定通過之幼兒園應參與本署辦理之幼兒園輔導執行說明會;經核 定通過之輔導人員應參與本署辦理之幼兒園輔導相關會議及增能研 習,其出席情形列為次學年輔導人員資格審查之參考。
7.參與專業發展輔導之幼兒園,應推派課程領導人,且課程領導人應參 與本署辦理之申請說明會、執行說明會及增能研習,並出席園內教 學會議,協助於幼兒園內落實輔導建議,其出席情形列入次學年幼 兒園輔導計畫補助之參考。
8.輔導報告及經費核結若涉虛偽不實之情事,且經查屬實者,除應繳回 溢領之輔導經費外,並撤銷輔導人員參與本署相關教保計畫之資 格。
9.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實際參與專業發展輔導者,其各次受輔導時數得 納入教保專業知能研習時數計算。
(三)輔導停權規定:經本署核定參與專業發展輔導之輔導人員或受輔幼兒園,
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放棄原核定計畫之執行者,自放棄執行計畫次學年起三 年內,輔導人員不得再擔任專業發展輔導人員,受輔幼兒園不得再提出專 業發展輔導計畫申請。
【附表】
專業發展輔導及支持服務輔導輔導人員資格 輔導
類別
輔導 人員 類別
輔導人員資格
專業 發展 輔導
輔 導 教 授
一、經本署核定通過之輔導教授。
二、當學年度新申請之輔導教授,需具備下列要件之一:
(一)曾任或現任幼教、幼保及相關科系所(含設有幼教學程之師資 培育中心)經驗,專任教師者需具二年以上經驗;兼任教師者 需具四年以上經驗者,且具下列條件:
1.曾擔任幼教、幼保及相關科系所(含設有幼教學程之師資培 育中心)二年以上之教學實習或教保實習課程任課教師;或 曾擔任幼兒園(含幼稚園及托兒所)二年以上之教師或教保 員。
2.提具與輔導計畫內容相符專長佐證資料。
(二)曾參與本署規劃辦理之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大綱(以下簡稱課 程大綱)培訓課程並經審核通過。(具備此資格人員始得輔導 申請計畫目標與「課程大綱」相關之幼兒園)
輔 導 員
一、經本署核定通過之輔導員。
二、當學年度新申請之教保服務人員應具備下列要件之一:
(一)具五年以上幼兒園(含幼稚園及托兒所)教學年資,且任職期間 曾榮獲教育部教學卓越銀質獎以上、全國學校經營與教學創新 KDP 國際認證獎優等獎以上(2014 年以前獲得全國創意教學特 優獎以上)之個人或團隊教師。
(二)曾擔任支持服務輔導專任巡迴輔導員連續四年之公立幼兒園教 師,提具歸建後一年以上之教學表現佐證資料,並經審核通過 者。
支持 服務 輔導
巡 迴 輔 導 教 授
一、已擔任國幼班巡迴輔導教授者。
二、經本署核定通過之輔導人員。
三、具備幼兒教育或幼兒保育專長,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
(一)具三年以上教學經驗之大學助理教授以上。
(二)具五年以上教學經驗之大學講師。
巡 迴 輔 導 員
一、巡迴輔導員:
(一)專任巡迴輔導員: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商借所屬公立幼兒園 教師,且以所屬國幼班之公立幼兒園教師為優先;或甄選具 幼兒園教師資格之其他類型人力擔任之。
(二)兼任巡迴輔導員: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商借所屬公立幼兒園 教師,且以所屬國幼班之公立幼兒園教師為優先;或具幼兒 園教師資格之教保員擔任之。
二、參與巡迴輔導員甄選者,其資格應符合下列各要件:
(一)具有幼兒園合格教師證且有三年以上幼兒園教學經驗。
(二)具電腦文書處理能力(Word、Excel、PowerPoint 等)。
(三)能自行解決交通問題(如能駕駛小客車、騎摩托車)。
三、除前述要件外,具有幼兒園行政經驗、具有公立幼兒園教學經驗及 熟悉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大綱者優先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