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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道高級中學器材設備報廢辦法
96 年 03 月 22 日制定 99 年 01 月 20 日修訂 101 年 09 月 19 日修訂
本辦法所稱之器材、設備包括採購時已登錄財產帳內,而經一定使用時 限折舊物件,不包括房舍、建物、土地上定著物,以及未經財產帳登錄 之消耗品類物件。
器材設備如經正常使用,其使用時間已達原財產登錄時所訂定之年限,
且已至不堪使用狀況,或使用上有安全顧慮,雖經修復亦不足以減低其 安全顧慮者,即准予辦理報廢申請。
報廢申請人為器材管理員,如無確定之器材管理員則由使用單位主管指 定專人提出報廢申請,其申請程序如下:
報廢申請人至本校校務系統(ERP)倉儲管理,提出「器材報廢申請」,
依系統欄位詳細填寫,由相關單位主管線上審核。
保管單位主管及處室主任須親臨使用現場,瞭解實際物件狀況認定申 報事項符合事實始予以簽批。
報廢申請經處室主任批核後,由財產管理員檢查所填資料是否與財產 記錄相符,並呈請安維組長鑑定。
安維組長通知報廢申請人鑑定日期,並於指定時間到場鑑定。如對鑑 定有疑義時,可邀請總務主任及報廢單位主管或處室主任到場會勘。
如發現部分報廢品尚堪使用,或經修理即可使用,且修理費用未超過 重置價格四分之一時,可要求使用單位延長使用年限繼續使用,而其 延長年限之認定,則由總務主任會同處室主任商議之。
經安維組長鑑定完畢確需報廢者,於報廢申請單簽核實際報廢數量,
並呈總務主任、會計主任、校長審核批准後,由安維組長每月列印報 廢總表,由庶務組長廢品處理後,總表擲回財產管理員對帳。
報廢申請完成後,系統自動除帳,不另列印表單,請保管人至校務系 統(ERP)倉儲管理【報廢查詢】確認是否已除帳。
凡未達使用年限,而經正常使用已有安全顧慮,或確已不堪使用及修復 者,應另備簽呈,專案簽報校長核准,才能提出報廢申請。
凡因人為不當使用或保管人之疏失而致器材設備毀損滅失者,必須由使 用單位主管查明原因,追究賠償責任,並另申請學校購置新品補充,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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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報廢申請註銷原始帳。必要時並需視情節輕重提請考績委員會議處 相關人員。
凡主動維修並延長器材、設備報廢年限,而確實達到節省公帑者得由單 位主管主動報請校長,依本校教職員獎懲辦法敘獎。
已報廢器材、設備由庶務組長研判是否保留部分零件充作備用品、並由各 單位主管先行判定是否具歷史意義或教學用途,再由庶務組長清點學校 庫存量,決定是否庫存或以廢品拍賣方式處理。
本辦法經提主管會報通過後實施之,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