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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成家修法 多元成家修法 多元成家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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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成家修法 多元成家修法 多元成家修法

多元成家修法 正反雙方上街拚場 正反雙方上街拚場 正反雙方上街拚場 正反雙方上街拚場

BBC中文網台灣特約記者嚴思祺2013/11/30

「「

「「下一代幸福聯盟下一代幸福聯盟下一代幸福聯盟下一代幸福聯盟」」」周六」周六周六(周六((11(1111 月11月月月 303030 日30日日日))))號召數萬人群聚總統府前的凱達格蘭大道號召數萬人群聚總統府前的凱達格蘭大道號召數萬人群聚總統府前的凱達格蘭大道號召數萬人群聚總統府前的凱達格蘭大道 上上

上上,,,,主張台灣應堅持主張台灣應堅持主張台灣應堅持「主張台灣應堅持「「「一男一女一男一女一男一女一男一女、、、一夫一妻、一夫一妻一夫一妻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的婚姻制度的婚姻制度,的婚姻制度,,,堅決反對多元成家修法堅決反對多元成家修法堅決反對多元成家修法堅決反對多元成家修法。。。。

「下一代幸福聯盟」並且主張,婚姻制度改變須經全民公投通過後,始得為之,組

織者宣稱到場人數有 30 萬人,警方則估計現場有 15 萬人。

「下一代幸福聯盟」是由台灣宗教團體愛護家庭大聯盟、全國媽媽護家護兒聯盟等

團體組成,他們舉行名為「為下一代幸福讚出來」的活動,主張「教孩子健康兩性,

挺婚姻一男一女,把光明與溫暖留給下一代」。

現場可見父母帶著子女參加,扶老攜幼,共有超過數萬人響應。主辦單位同時也邀

請宗教、政治、影劇等各界代表參加,包含監察院長王建煊、國民黨籍立法委員賴

士葆、丁守中,以及前立法委員雷倩等多位名人到場聲援。

王建煊表示,他也尊重和支持同志朋友,但多元成家將會衝擊到健康的婚姻制度,

唯有健康的婚姻才有健康的家庭,國家也才會安和樂利,所以他反對破壞現有婚姻

制度。

婚姻平權婚姻平權 婚姻平權婚姻平權

多元成家方案是由「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伴侶盟)推動,包括婚姻平權、伴

侶制度、家屬制度等三套修法草案,其中攸關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婚姻平權法案,已

由民進黨籍立法委員鄭麗君代表提案,並於立法院一讀,引發支持與反對者激烈爭

辯。至於伴侶制度和家屬制度,仍屬討論階段,尚未有立法委員聯署提案。

在凱達格蘭大道傳出陣陣反對同性婚姻的聲浪之際,「伴侶盟」在不遠之處的立法

院旁舉行「婚姻平權公民論壇」,希望能和不同意見的人交流和對話。

「伴侶盟」主張,同性婚姻是基本權利,不該交付公投。

「伴侶盟」並且號召數百名網友,以人體排出「婚姻平權」四個大字,並且喊出「婚

姻平權,我要成家」口號,呼籲社會正視婚姻平權草案,不要把法案污名化為性解

放法案。

玄奘大學文學院院長釋昭慧、台灣神學院牧師曾宗盛等人都到場發聲力挺多元成家。

「伴侶盟」理事長許秀雯說,藉由婚姻平權的活動,希望政治人物可以看到人民對

婚姻平權的要求。許秀雯指出,婚姻是公民權,多元性別結婚的權利卻被剝奪了,

已淪為二等公民,這種歧視應該改善。

馬英九指示研議 馬英九指示研議 馬英九指示研議 馬英九指示研議

公民與社會 公民與社會 公民與社會

公民與社會 新聞發報機 新聞發報機 新聞發報機 新聞發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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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多元成家修法引發爭議,國民黨主席馬英九已指示成立項目小組進行研議。馬

英九呼籲國民黨應對同志議題給予尊重和包容。

馬英九指出,多元成家修法牽涉到社會基礎的婚姻和家庭制度,需要更多對話、溝

通與討論,以凝聚共識。他說,在社會共識不足下貿然推動,恐將適得其反,造成

更多阻力。

2006 年,當時的民進黨籍立法委員蕭美琴等人,首度提案制定「同性婚姻法」,遭

到國民黨封殺。

如今,多元成家方案中的「婚姻平權法案」已進入一讀交付委員會待審,若是三讀

通過,台灣將是亞洲第一個承認「多元性別婚姻權」國家。

相 關 課 程 超 連 結 :

高 中 公 民 與 社 會 第 1 冊 第 2 課 : 人 己 關 係 與 分 際 高 中 公 民 與 社 會 第 1 冊 第 5 課 : 公 民 社 會 的 參 與 高 中 公 民 與 社 會 第 3 冊 第 6 課 : 民 法 與 生 活 綜 合 知 識

由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簡稱台侶盟)推動修改《民法親屬編、繼承編部分條文 修正草案》修正草案,在立法院跨黨派立委連署下,於 10 月 25 日交付一讀,並排 入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再度引發支持與反對同性婚姻合法者間的論戰,甚至發 動萬人於 11/30 走上凱道表達訴求。法案通過後,民法婚姻關係將從「兩性」修正 為尊重不同性傾向、性認同的「多元性別」,同性婚姻將正式合法化。

事實上,台侶盟推動的「多元成家方案」,包括了「婚姻平權」(含同性婚姻)、

「伴侶制度」、「家屬制度」(多人成家)等三套草案,但在各界解讀不一的情況 下,往往被混淆成同一法案或被混淆成同性婚姻,但目前其實僅有「婚姻平權」排 入立院審查,並通過一讀階段。

本 期 新 聞 發 報 機 , 即 以 「 多 元 成 家 方 案 」 為 主 題 , 探 究 三 套 方 案 異 同 , 並 整 理 正 反 雙 方 的 立 場 與 觀 點 , 盼 能 讓 師 生 對 近 來 沸 沸 揚 揚 的 社 會 議 題 有 更 進 一 步 的 認 識 。

一 、 三 方 案 比 較

方 案 婚 姻 平 權 ( 同 性 婚 姻 )

伴 侶 制 度 家 屬 制 度

簡 述 讓 多 元 性 別 者 可 平 等 享 有 婚 姻 權 利

在 保 留 現 行 婚 姻 制 度 下 , 另 提 供 一 種 不 以 婚 姻 為 要 件 的 制 度 , 讓 不 想 進 入 婚 姻 的 兩 人 仍 能 結 伴 成 家

不 以 愛 情 為 必 要 基 礎 , 只 要 彼 此 同 意 成 為 家 人 , 願 意 永 久 共 同 生 活 者 , 即 可 登 記 為 家 屬

人 數 2 人 2 人 2 人 或 2 人 以 上

性 別 不 限 性 別 不 限 性 別 不 限 性 別

締 結 資

直 系 與 旁 系 血 親 不 得 結 婚

直 系 血 親 不 得 締 結 ; 婚 姻 與 伴 侶 僅 能 擇 一

以 共 同 居 住 為 要 件 , 有 配 偶 之 人 須 與 配 偶 共 同 登 記 成 立 基

與 現 行 婚 姻 無 異 愛 情 或 性 關 係 非 必 要 基 礎 , 情 人 、 朋 友 、 鄰 居 都 可 締 結

以 永 久 共 同 生 活 為 目 的 而 同 居 之 互 助 關 係

財 產 制 如 未 另 行 約 定,採 法 定 財 產 制

如 未 另 行 約 定 , 採 分 別 財 產 制 如 有 需 要 , 得 自 行 締 約

繼 承 權 除 非 另 行 約 定,採 法 定 財 產 制

可 協 商 繼 承 權 之 有 無 , 及 繼 承 之 順 位

無 法 定 繼 承 權 , 得 依 遺 囑 、 遺 贈 安 排

性 忠 貞 義 務

保 留 刑 事 通 姦 罪,並 可 請 求 民 事 賠 償

無 通 姦 罪 , 如 有 約 定 可 請 求 民 事 賠 償

均 無

共 同 收 有( 需 個 案 審 查,在 有 ( 需 個 案 審 查 , 在 兒 童 最 佳 無

(3)

養 或 收 養 對 方 子 女

兒 童 最 佳 利 益 原 則 下,不 得 歧 視 多 元 性 別 收 養 人 )

利 益 原 則 下 , 不 得 歧 視 多 元 性 別 收 養 人 )

解 除 方

不 得 單 方 解 除 得 單 方 解 除 ( 關 係 解 除 後 , 不 影 響 對 子 女 所 負 義 務 。 雙 方 仍 須 協 商 監 護 、 探 視 等 安 排 )

得 單 方 解 除

二 、 推 動 者 立 場

長 期 推 動 「 多 元 成 家 」 的 伴 侶 盟 解 釋 ,「 家 」 不 應 只 有 一 種 形 式 , 每 個 成 年 人 都 有 權 在 自 由 意 志 下 , 選 擇 家 人 與 成 家 的 方 式 。 歷 史 上 , 家 和 婚 姻 的 意 義 歷 經 許 多 演 變 , 宗 教 信 仰 的 意 涵 又 何 嘗 不 是 ? 法 律 與 社 會 制 度 存 在 的 意 義,並 非 維 持 傳 統,一 成 不 變,而 是 適 時 回 應 每 個 不 同 時 代 的 需 求 , 例 如 : 傳 統 的 「 家 」 應 農 耕 需 求 而 生 , 如 今 的 「 家 」 , 意 義 早 已 不 同 。 伴 侶 盟 主 張 ,「 家 庭 」定 義 可 以 依 時 代 需 要 而 改 寫 , 婚 姻 或 血 緣 都 可 以 不 必 是 必 要 條 件 ; 相 對 地 , 「 願 意 彼 此 照 顧 」 的 承 諾 是 家 庭 組 成 更 核 心 的 元 素 。

(一 )婚 姻 平 權

三 法 案 中,「 婚 姻 平 權 」修 法 條 文 中 最 引 人 注 目 的,便 是 將 原 有 的「 男 女 當 事 人 」 可 訂 定 婚 約 , 改 為 「 不 分 性 別 、 性 傾 向 、 性 別 認 同 」 之 雙 方 , 讓 同 志 、 跨 性 者 都 受 保 障 , 且 可 收 養 子 女 , 也 就 是 一 般 認 知 的 同 性 婚 姻 。 (二 )伴 侶 制 度

「 伴 侶 制 度 」 仿 法 國 等 制 度 , 讓 不 願 結 婚 者 也 能 成 家 。 伴 侶 盟 曾 調 查 發 現 , 有 同 居 經 驗 者 達 三 分 之 一 , 最 長 達 十 一 年 , 顯 示 許 多 人 已 將 同 居 視 為 組 成 家 庭 方 式 , 在 法 律 上 卻 未 能 享 有 婚 姻 權 益 。 伴 侶 制 度 唯 一 的 限 制 只 有 「 兩 個 人 」 , 其 它 沒 有 界 定 , 雙 方 不 必 非 得 是 情 愛 關 係 , 也 可 以 是 兩 個 好 友 、 親 戚 選 擇 一 起 生 活 、 互 相 扶 持 。 對 於 有 情 愛 關 係 的 伴 侶 , 伴 侶 制 度

只 是 比 交 往 更 進 一 步 , 處 理 雙 方 共 同 生 活 的 法 律 問 題 , 卻 沒 有 姻 親 、 與 雙 方 家 庭 往 來 照 顧 等 責 任 。

例 如 : 一 個 不 想 結 婚 的 異 女 , 和 同 樣 不 想 結 婚 的 男 同 性 戀 好 友 , 因 為 生 活 習 慣 契 合,想 住 在 一 起 互 相 照 顧,或 是 兩 個 喪 偶 的 好 友,想 老 來 為 伴 。 在 財 產 分 配 上 , 伴 侶 制 度 採 分 別 財 產 制 , 雙 方 財 產 各 自 獨 立 處 分 、 收 益 與 管 理 , 但 詳 細 分 配 仍 可 由 雙 方 議 約 決 定 。

( 三 ) 家 屬 制 度

另 外 , 家 屬 制 則 度 是 領 先 各 國 的 設 計 ,將 民 法 原 有「 以 永 久 共 同 生 活 為 目 的 而 同 居 之 親 屬 團 體 」 條 文 , 刪 除 「 親 屬 」 二 字 。 伴 侶 盟 指 出 , 在 現 代 社 會 , 有 同 樣 目 的 者 在 友 伴 、 病 友 及 靈 修 團 體 很 常 見 , 但 彼 此 醫 病 簽 署 權 、 送 終 權 卻 都 不 受 保 障 , 使 得 。

「 多 人 家 屬 制 度 」 是 把 非 情 愛 關 係 的 伴 侶 制 度 擴 大 , 以 互 助 模 式 , 長 久 一 起 生 活 。 在 這 個 「 家 庭 」 裡 , 可 以 有 已 婚 夫 妻 、 伴 侶 、 單 親 家 長 與 孩 子 , 以 及 各 自 還 在 世 的 父 母 、 過 世 親 友 託 付 的 孩 子 。 也 可 能 是 一 群 修 士 、 宗 教 修 行 者 、 神 職 人 員 , 因 為 長 年 遠 離 原 生 家 庭 , 卻 彼 此 熟 悉 互 相 照 顧 , 而 組 成 的 單 位 。 多 人 家 屬 制 度 沒 有 人 數 限 制 , 但 仍 必 須 遵 守 民 法 六 等 親 內 不 得 結 婚, 而 且 也 不 能 以「 家 庭 」為 單 位 領 養 小 孩。( 但 組 成 家 屬 的 個 別 夫 妻 或 伴 侶 可 以 )。至 於 家 屬 之 間 的 財 產,無 血 親 關 係 者 則 無 財 產 繼 承 權 , 除 現 行 民 法 對 遺 產 的 規 定 外 , 其 它 財 產 分 配 或 經 濟 資 源 分 配 , 則 由 家 屬 間 自 行 議 定 。

三 、 反 對 者 立 場

反對多元成家草案最力的當屬「護家盟」(台灣宗教團體愛護家庭大聯盟),並針 對此草案提出了諸多捍衛傳統家庭價值的立場與反對觀點。

( 一 ) 維 護 家 庭 價 值

(4)

護 加 盟 認 為 , 婚 姻 與 家 庭 是 人 類 社 會 最 重 要 的 制 度 之 一 。 婚 姻 是 指 一 男 一 女 成 年 人 自 願 的 結 合 , 以 共 同 生 活 為 目 的 , 並 獲 得 社 會 和 法 律 認 可 的 獨 特 關 係 。 在 婚 姻 關 係 中 , 經 由 夫 妻 性 行 為 , 就 有 自 然 生 育 子 女 的 可 能 性 , 因 此 婚 姻 關 係 可 能 自 然 發 展 成 為 父 母 與 子 女 的 家 庭 關 係 。 因 為 婚 姻 具 有 生 育 與 教 養 子 女 的 功 能 , 而 生 育 與 教 養 子 女 使 得 社 會 一 代 又 一 代 地 延 續 下 去 , 所 以 全 世 界 各 國 皆 立 法 保 障 一 男 一 女 的 婚 姻 關 係 。

護 家 盟 解 釋 , 支 持 同 性 婚 姻 者 , 大 多 是 基 於 人 人 都 享 有 平 等 權 利 的 理 由 , 主 張 同 性 戀 者 也 應 該 享 有 結 婚 和 組 織 家 庭 的 權 利 。 但 是 , 所 謂 的 「 平 等 」應 該 是 指 能 夠 達 成「 同 樣 」的 社 會 功 能 者,才 得 享 有「 同 等 」的 權 益 。 一 男 一 女 之 間 的 異 性 婚 姻,具 有 自 然 生 育 子 女 的 可 能 性,而 同 性 別 的 男 男、

或 女 女 之 間 的 結 合 不 具 備 這 種 天 然 生 育 子 女 的 特 性 。 所 以 基 於 男 女 生 理 構 造 的 差 別 , 同 性 結 合 的 關 係 本 來 就 和 男 女 的 結 合 有 所 差 別 。 基 於 自 然 生 育 子 女 的 社 會 功 能 的 差 別,法 律 上 也 對 同 性 結 合 有 差 別 待 遇,不 承 認 為 婚 姻,

本 屬 正 當 , 並 不 構 成 歧 視 。

( 二 ) 同 性 婚 姻 不 符 合 未 成 年 子 女 的 最 佳 利 益

護 家 盟 認 為 , 在 一 個 具 有 長 期 承 諾 、 穩 定 、 受 法 律 保 障 的 一 男 一 女 的 婚 姻 關 係 中 所 懷 孕 生 下 來 的 子 女 , 最 有 可 能 得 到 其 父 母 良 好 照 顧 及 教 養 , 將 來 成 為 一 個 身 心 健 康 的 人 。 子 女 在 成 長 過 程 中 , 也 因 為 家 中 有 父 親 及 母 親 的 形 象 , 得 以 自 然 地 發 現 男 女 生 理 、 心 理 上 的 差 異 及 其 特 質 , 有 助 於 將 來 成 長 過 程 中 的 人 格 發 展 。

支 持 同 性 婚 姻 者 , 同 時 主 張 同 性 婚 姻 享 有 收 養 子 女 的 權 利 。 這 種 主 張 是 把 同 性 戀 者 的 權 利 凌 駕 在 兒 童 的 權 利 之 上 。 容 許 同 性 結 合 者 收 養 子 女 , 在 本 質 上 已 經 剝 奪 了 兒 童 與 生 俱 來 受 到 一 男 一 女 之 不 同 性 別 父 母 或 養 父 母 教 養 的 基 本 人 權 。 全 世 界 各 國 及 中 華 民 國 關 於 收 養 之 法 律 皆 明 訂 , 應 以 受 收 養 之 子 女 最 佳 利 益 為 優 先 考 量 。 容 許 同 性 結 合 者 收 養 子 女 , 顯 然 違 反 被 收 養 之 未 成 年 子 女 的 基 本 人 權 。

( 三 ) 對 於 伴 侶 制 度 與 家 屬 制 度 等 質 疑 觀 點

首 先 , 在 伴 侶 制 度 部 分 , 由 於 沒 有 性 忠 貞 義 務 , 護 加 盟 要 問 的 是 , 婚 姻 第 三 者 自 然 合 法 化 了 嗎 ?其 次 , 伴 侶 制 度 適 用 同 性 與 異 性 , 單 方 面 即 可 解 約 , 關 係 是 否 將 更 混 亂 ?若 未 來 取 代 傳 統 家 庭 , 兒 童 可 能 不 再 有 固 定 的 爸 媽,社 會 問 題 將 層 出 不 窮。沒 姻 親 關 係,婆 婆 不 再 是 媳 婦 的 媽 了,孩 子 不 必 叫 阿 公 、 阿 媽 ?與 直 系 血 親 以 外 都 可 以 成 為 伴 侶 , 和 叔 叔 伯 伯 嬸 嬸 阿 姨 表 哥 表 姊 堂 弟 堂 妹 也 都 可 以 登 記 成 為 伴 侶 ? 更 令 人 擔 憂 的 是,目 前 年 輕 人 已 有 晚 婚、不 婚 的 趨 勢,伴 侶 制 度 更 助 長 不 結 婚 的 風 氣,少 子 女 化 問 題 更 是 雪 上 加 霜,如 此 不 穩 定 的 關 係 將 可 能 徹 底 瓦 解 台 灣 的 家 庭 制 度。若 是 開 放 同 性 戀、雙 性 戀、變 性 者、單 身、同 居 者 皆 可 收 養 孩 子 皆 可 收 養 孩 子 , 又 如 何 維 護 兒 童 的 福 利 及 人 權 ?

至 於 多 人 家 屬 制 度 , 護 加 盟 更 是 強 力 反 對 , 該 聯 盟 指 出 , 此 制 度 創 世 界 之 先,沒 有 一 個 國 家 有 類 似 的 制 度 可 供 借 鏡,推 動 之 後 問 題 難 料。再 者,

此 家 屬 制 度 之 概 念 強 調 多 人 成 家、共 同 生 活,且 不 以 一 對 一 親 密 關 係 為 基 礎 , 也 不 以 親 屬 關 係 為 必 要 , 可 以 自 主 選 擇 多 人 家 屬 , 沒 有 血 緣 關 係 的 3 男 2 女 可 以 成 為 一 個 家 , 則 家 庭 是 否 將 面 臨 瓦 解 ?當 制 度 容 許 沒 有 親 屬 關 係 的 成 員 結 合 為 家 人 , 則 更 是 種 下 多 P、 亂 倫 與 性 解 放 的 惡 因。

四、草案爭議與回應

方 案 護 加 盟 質 疑 伴 侶 盟 回 應

婚 姻 平 權

( 同 性 婚 姻 )

同 性 婚 姻 不 正 常 同 性 也 有 結 婚 的 權 利

叔 伯 姨 嬸 、 堂 表 兄 弟 姊 妹 皆 可 成 為 伴 侶 , 有 亂 倫 可 能

有 意 亂 倫 者 , 何 須 約 定 伴 侶 ? 且 伴 侶 制 度 對 近 親 之 締 約 有 明 文 禁 止 規 範 另 一 伴 侶 可 與 他 人 發 生 性 關

係 , 外 遇 、 小 三 合 法 化

伴 侶 非 配 偶 , 不 適 用 刑 法 通 姦 罪 , 但 若 有 約 定 仍 可 請 求 民 事 賠 償

伴 侶 一 方 與 他 方 之 血 親 , 無 姻 親 效 力 ; 家 庭 倫 理 不 再 , 孩 子 對 於 家 族 長 輩 不 再 重 視

現 行 婚 姻 制 度 常 造 成 女 方 對 夫 家 有 負 擔 責 任 , 伴 侶 制 度 仍 重 視 對 方 家 人 , 只 是 不 再 以 傳 統 方 式 強 制 之

伴 侶 制 度

缺 乏 對 關 係 的 承 諾 , 且 孩 子 無 伴 侶 分 開 仍 有 扶 養 孩 子 義 務

(5)

固 定 父 母

規 避 婚 姻 責 任 , 但 要 婚 姻 效 果 伴 侶 要 相 互 扶 養 , 行 使 代 理 權 等 , 義 務 比 權 利 多

家 屬 制 度

( 多 人 成 家 )

多 P 也 可 成 家 , 鼓 勵 三 妻 四 妾 有 意 多 P 者 , 有 必 要 登 記 嗎 ?

目 前 全 球 已 有 30~40 個 左 右 的 國 家 或 地 區 , 陸 續 立 法 承 認 異 性 戀 婚 姻 以 外 的 多 元 家 庭 型 式,以 此 來 保 障 同 性 或 非 婚 姻 伴 侶 的 法 律 地 位。台 灣 從 嚴 密 的 父 權 社 會 一 路 走 來,好 不 容 易 民 間 已 經 逐 步 接 受 最 逼 近「 性 」、最 容 易 引 發 性 別 焦 慮 的 同 性 婚 姻 討 論,而 這 次 三 案 併 陳 的 多 元 成 家 草 案,更 企 圖 一 舉 刺 激 對 「 家 庭 」 定 義 的 多 元 想 像 。

無 論 多 元 成 家 草 案 是 否 修 法 可 成,是 否 有 更 多 選 項 可 組 成 家 庭,都 何 嘗 不 是 給 了 台 灣 社 會 一 個 最 珍 貴 的 對 話 與 溝 通 平 台 ?

的 確,人 性 是 複 雜 的,每 一 種 修 法 都 可 能 帶 來 漏 洞,以 及 最 糟 或 最 好 的 社 會 實 踐。但「 多 元 成 家 」尚 在 草 案 階 段, 若 只 因 為 懼 怕 而 封 殺 了 更 多、更 細 緻 的 對 話 可 能,這 才 是 自 許 人 權 立 國、公 民 素 養 成 熟 的 台 灣 社 會,最 大 的 損 失 。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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