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受保護人報名技能檢定證明書
年度 第 號君( 年 月 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 符合更生保護法第二條規定之下列身分:
□ 1. 執行期滿,或赦免出獄者。
□ 2. 假釋、保釋出獄者。
□ 3. 保安處分執行完畢,或免其處分之執行者。
□ 4. 受少年管訓處分,執行完畢者。
□5. 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軍事審判法第一百四十條,以 不起訴為適當,而予以不起訴之處分者。
□ 6. 受免除其刑之宣告,或免其刑之執行者。
□ 7. 受緩刑之宣告者。
□8. 在觀護人觀護中之少年。
□ 9. 在保護管束執行中者。
特 此 證 明
出具證明機關(團體):(財團法人 更生保護會○○分會會戳)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1.本證明書僅供參加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技術士技能檢定申 請補助學科測試費、術科測試費、報名資格審查費及證照費之用。
*2.前項術科測試費補助於報名參加「氬氣鎢極電銲」、「一般手工電銲」、
「半自動電銲」等三職類技術士技能檢定時,僅限申請其中一職類之單件 費用補助。
*3.更生保護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2 款保外就醫及同項第八款受徒刑或拘役之宣 告,在停止執行中或經拒絕收監者,係因法定事由暫免執行刑罰,其法定 事由消滅後,仍需依法執行刑罰,乃予排除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 補助要點適用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