壽險案例一
阿國經醫院診斷罹患肝硬化症狀後,
在97年10月 4日隱瞞前述病症,向保 險公司購買一張壽險 300萬的免體檢 保單,並順利通過保險公司的核保。
不幸阿國卻在98年10月 3日因肝癌去 世。
請問:保險公司是否理賠?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第七條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 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
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 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 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 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
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 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保險契約基本原則:
主力近因原則 (因果關係 )
賭兩年 賭兩年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 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或自契約開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 而消滅。
※ 並不適用於健康險
賭二年 賭二年 ? ? 損人不利己 損人不利己
※違反【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二十條】
依法移送法院偵辦…..予以警告或六個 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止招攬行為或撤銷登
錄處分。
※妨害〝公平的危險分攤〞原則
案例八
阿興10年前購買一張保單並在受益人 欄上填寫其妻阿雪的名字,關係為配 偶。後來兩人因故離婚,阿興並再娶 阿珍為妻。不幸阿興在今年因病去世 並在留下的遺囑中指定其與阿珍所生 之幼子阿旺為該保單之受益人。今阿 旺母子持保單及遺書等相關所需文件 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請問:保險公司是否理賠?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二十二條
要保人於訂立本契約時或保險事故發生前,
得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 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生效,本公司 應即批註於本保險單。受益人變更,如發生 法律上的糾紛,本公司不負責任。
保險法第110條:
要保人得通知保險人以保險金額之全部或 一部,給付其指定之受益人一人或數人。
前項指定之受益人,以請求保險金額時生 存者為限。
保險法第111條:
受益人經指定後,要保人對其保險利益,
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仍得以契約或遺 囑處分之。
受益人行使前項處分權,非經通知,不得 對抗保險人。
有關「人壽保險」及「傷害保險」之殘廢保險 金、「健康險」之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之給付,
依我國現行財政部頒布之「傷害保險單示範條 款」及「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規定:
「本契約各項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 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及變更」
受益人
同死 或 先死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 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
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 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