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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契約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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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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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壽險案例一

阿國經醫院診斷罹患肝硬化症狀後,

在97年10月 4日隱瞞前述病症,向保 險公司購買一張壽險 300萬的免體檢 保單,並順利通過保險公司的核保。

不幸阿國卻在98年10月 3日因肝癌去 世。

請問:保險公司是否理賠?

(2)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第七條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 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

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 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 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 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

(3)

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 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保險契約基本原則:

主力近因原則 (因果關係 )

(4)

賭兩年 賭兩年

??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 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或自契約開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 而消滅。

※ 並不適用於健康險

(5)

賭二年 賭二年 ? ? 損人不利己 損人不利己

※違反【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二十條】

依法移送法院偵辦…..予以警告或六個 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止招攬行為或撤銷登

錄處分。

※妨害〝公平的危險分攤〞原則

(6)

案例八

阿興10年前購買一張保單並在受益人 欄上填寫其妻阿雪的名字,關係為配 偶。後來兩人因故離婚,阿興並再娶 阿珍為妻。不幸阿興在今年因病去世 並在留下的遺囑中指定其與阿珍所生 之幼子阿旺為該保單之受益人。今阿 旺母子持保單及遺書等相關所需文件 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請問:保險公司是否理賠?

(7)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二十二條

要保人於訂立本契約時或保險事故發生前,

得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 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生效,本公司 應即批註於本保險單。受益人變更,如發生 法律上的糾紛,本公司不負責任。

(8)

保險法第110條:

要保人得通知保險人以保險金額之全部或 一部,給付其指定之受益人一人或數人。

前項指定之受益人,以請求保險金額時生 存者為限。

保險法第111條:

受益人經指定後,要保人對其保險利益,

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仍得以契約或遺 囑處分之。

受益人行使前項處分權,非經通知,不得 對抗保險人。

(9)

有關「人壽保險」及「傷害保險」之殘廢保險 金、「健康險」之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之給付,

依我國現行財政部頒布之「傷害保險單示範條 款」及「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規定:

「本契約各項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 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及變更」

受益人

(10)

同死 或 先死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 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

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 受益人。

(11)

ANS:阿雪必須在阿旺未提出遺囑

及契約變更前申請方可,否

則受益人為阿旺〈依阿雪與

阿旺誰先提出申請,就賠給

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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