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員遺族權益說明及申請遺屬金應檢附資料
(108 年 7 月 1 日後亡故人員)依據: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43~50、73 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48~66 條規定。
申辦期間:10 年(自退休人員亡故之日起算)。請求權 10 年間不行使而當然消滅。
「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擇一申請。
*遺屬一次金 給與
標準
1. (應領一次退休金)-(已領月退休金)=餘額補發。
2. 6 個基數之遺屬一次金=[本(年功)俸×2×6]
領受 對象
未再婚配偶領受二分之一,其餘由下列順序之遺族依序平均領受之:
1.子女→2.父母→3.兄弟姊妹→4.祖父母。
*遺屬年金 給與
標準 按退休人員亡故時所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之半數。
領受 對象
1. 未再婚配偶(法定婚姻關係於退休人員亡故時已累積存續 10 年以上),年滿 55 歲或身心障礙且無工作能力:給與終身。
2. 未成年子女:給與至成年為止。
3. 已成年子女但身心障礙且無工作能力:給與終身。
4. 父母:給與終身
(註:上述遺族若領有依法核給之退休金、撫卹金、優存利息或其他由政府預算、公營事業機構支給 相當於退離給與之定期性給付者,不得擇領遺屬年金。)
檢附資料及說明:
名稱 填表注意事項
1 遺 屬金申 請書 1 份 (表 1)
1. 「死亡日期」以死亡證明書及戶籍登載資料為準。
2. 領受代表人需親筆簽名及加蓋私章。
3. 「領受代表人」及「申請人」需同 1 人。
2 死亡證明書或除戶之 戶籍謄本正本 1 份 3 遺族遺屬金請領順序
系統表(表 2) 領受代表人須親筆簽名及蓋章。
4 領 受 遺 屬 金 同 意 書 (表 3)
1. 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擇一填寫。
2. 具領受權之遺族均須親筆簽名及蓋章,如遺族已移居 國外,同意書須經我國駐外使館認證。
5 最近三個月戶籍謄本 具有領受權所有遺族之戶籍謄本。
6 退休金證書正本 若遺失,請填具遺失聲明書(表 4)。
7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 金退撫給與領受人員 資料卡(表 5)
84 年 7 月 1 日以後年資計算之遺屬金存入帳戶。
8 領受人郵局存摺影本 84 年 6 月 30 日以前年資計算之遺屬金存入帳戶。
9 無工作(謀生)能力證 明
1. 子女請領遺屬年金終身者需附。
2. 含重度殘障以上等級證明及前一年度年終所得申報資 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