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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 03-313
高雄市私立國民中小學收費辦法
中華民國 100 年 8 月 8 日高市府四維教中字第 1000086094 號令訂定
第一條 為規範本市私立國民中小學之收費項目、用途、數額及其 他應遵行事項,並依私立學校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訂 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教育局。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本市各私立國民中學、國民小學 與高級中等學校及高級職業學校附設之國中(小)部。
第四條 私立國民中小學向學生收取費用,應參酌學校特性及教育 成本,其收費標準如附表一。但因教學上特殊需要,於每 學年度招生作業前擬定收費項目、用途及數額報主管機關 核准者,不在此限。
學生於學期中轉學或休學者,其收費及退費標準如附表二。
第五條 私立學校收取費用應發給收據。
第六條 私立國民中學辦理寒暑假學藝活動及課業輔導,其收 費準用高雄市國民中學寒暑假學藝活動及課業輔導實施 要點規定辦理。
第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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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高 雄 市 私 立 國 民 中 小 學 收 費 標 準 表 收 費 項 目 收 費 標 準
( 新 臺 幣 ) 備 註
學費 0元
依 國 民 教 育法 第 五條規定,國民中 小 學 學 生 免納 學 費。
雜費
國中:每班每人最 高40,496元
班 級 人 數 不滿 40 人者,以實際人數 計 算 並 報 主管 機 關核准後實施。
國小:每班每人最 高32,377元
代 辦 費
寄宿費 1,450元至6,090元 教科書費 依議價小組議價價
格收費
學生自購者,免繳
。
代 收 費
家長會費 100元 團體保險
費
依公開招標價格收 費
轉 入 生 依 上課 週 數比例收費。
活動費 100元 限國小收費。適用 至101年1月。
電腦使用
費 230元 未選修者,免繳。
適用至101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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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高雄市私立國民中小學學生轉學休學收費及退費標準表 時 間 雜 費 代 收 代 辦
費 備 註
休學 轉學
註冊前 全數退還 全數退還 休 學 或 轉 學,以學生正 式 提 出 書 面 申 請 之 日 為 準。
註 冊 後 開 學前
退還十分
之九 全數退還 開 學 後 未
達 學 期 三 分之一
退還三分 之二
退 還 三 分 之二
開 學 後 達 學 期 三 分 之 一 未 達 三分之二
退還三分 之一
退 還 三 分 之一
開 學 後 達 學 期 三 分 之二
不退還 不退還
轉入
註冊前 全額收費 全額收費 註冊後開
學前 全額收費 全額收費 開學後
依上課週 數比例收 費
依 上 課 週 數 比 例 收 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