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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立國民中小學 107 學年度學雜費暨各項代收代辦費 收取基準應行注意事項
一、 各國民中小學收費應照收取基準及本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
二、 學校得依學生之自願,代收代辦下列事項,並按每學年度規定之收費基準收 取:
(一) 辦理學生午餐之國中及國小,得收午餐費,自訂基準,以按月收取為原則,
不得強制採整學期一次收取方式;另外午餐基本費及燃料費併入午餐費收 取,由各縣市政府自行決定辦理。外訂餐盒之學校不得收取午餐基本費及燃 料費,有關午餐費、基本費及燃料費之支用應依據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所 屬中小學校辦理學校午餐應行注意事項辦理。
(二) 教科書書籍費,按相關規定評選議價結果收費。
(三) 學生寄宿費,不住宿者免繳。
(四) 私立學校自備交通車者,得比照國光汽車客運公司優待學生票價,向自願乘 坐交通車之學生按月收取費用。
三、 學校可依照每學期之收費基準,代收代辦下列費用:
(一) 學生家長會費:各校受學生家長會之委託,得代收代辦家長會經常會費,以 家長為單位代收,學生家庭清寒者免繳,其保管、運用及監督、考核應依規 定辦理。
(二) 學生團體保險費。
四、各項代收代辦費,依目前各收費項目之使用及收費目的,分類如下:
(一)正式教學相關:教科書書籍費。
(二)學校活動相關:家長會費。
(三)學生個人需求:學生寄宿費、學生團體保險費、午餐費。
五、代收代辦費倘有一定額度結餘,應依比率退還學生,如有其他規定,依相關規 定辦理。
六、國民中小學及私立國民中小學除照本規定收費外,不得另行巧立名目收費及自 行決定代收代辦項目,下列各項尤應切實遵照:
(一) 飲水應由學校供應,不得向學生收費。
(二) 各校舉行運動會、遊藝會、編印校刊及歡迎、歡送等活動,均不得向學生收 費。
(三) 不得向畢業生收費贈送學校紀念品及舉行謝師宴。
(四) 教師節敬師金一律不收取。
(五) 各校為修建校舍及增加設備,必須發起捐募經費時,應於事前由學校依公益 勸募法之規定,報奉核准後辦理,不得視為收費項目於註冊時收款,或規定 數額強迫收取,或以競賽方式鼓勵學生向家長要求多捐。
七、轉出學生之退費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代收代辦教科書,如已購買者發給教科書;如未購買,退還所代收代辦費金 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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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代收代辦費中之寄宿費、午餐費,請依實際情況比照注意事項第八項處理;
學生團體保險費請依學生團體保險辦法暨相關規定辦理;其餘之代收代辦費 不退費。
(三) 學生退費應發給退費證明書,內列所退各費數額,以便學生持向轉入學校繳 納與退費單所列同數額之費用。
(四) 私立國民中學及私立國民小學之轉出學生,除上述規定外,其相關學雜費退 費之規定應比照本注意事項第八項之時間及退費標準辦理,並由校方發給退 費證明書,內列所退各項費用數額。
八、轉入學生之收費:轉入公立學校就讀者,請依照公立學校收退費標準收取,如 有公立學校之退費證明書者依所列退費之數額收取(即學生不因轉學而增加費 用之負擔,如上課後逾學期三分之二,轉出之學校未退費,則轉入學校亦不收 費);如轉入私立學校就讀者,則私立學校可依差額收費。
九、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學校學生註冊後,退費規定如下:
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學校學生退費標準表 退費時間 退費項目及標準 備註:
1.本表所稱之「退費時 間」計算原則係以學 生實際離校日期為基 準。
2.本表所稱之「其餘各 費」係指代辦(收)費。
3. 代辦 ( 收 ) 費 按 實 際情 況處理,如已購製衣 物,則發衣物。
4.進修部比照上項規定 辦理。
一、註冊前 免繳費
二、註冊後上課前 雜費及其餘各費全部退還。
三、上課後未逾學期三分之 一 ( 依 各 校 行 事 曆 計 算,以下均同)
雜費及其餘各費退還三分 之二。
四、上課後逾學期三分之 一,未逾學期三分之二
雜費及其餘各費退還三分 之一。
五、上課後逾學期三分之二 所繳各費均不退還。
十、收取代收代辦費,應一律依照規定收費,其收支帳目,除另有規定外,各國民 中小學應切實依照一般會計手續處理,對於前項收費及收支帳目之處理,均應 由學校自行負責辦理,不得委由員生消費合作社代收代管代辦。
十一、國民中小學每學期收費,以一次為原則,惟對家境清寒之學生,得酌准其分 為開學時及開學後第十週內分兩期收取。
十二、國民中小學對學生收取費用,如未切實依照本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者,各該 校校長及經辦人員均予從嚴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