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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桃竹苗分署 職前訓練甄試作業要點 逐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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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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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桃竹苗分署 職前訓練甄試作業要點

逐點說明

規定 說明

一、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桃竹苗分署(以 下簡稱本分署)為秉持公平、公正、

公開方式辦理甄選工作,依失業者職 業訓練實施基準及自辦職前訓練作 業原則,特訂定本要點。

明定本要點之立法目的。

二、 為規劃及推動甄選作業,應成立「甄 試小組」,由機關首長指定一級主管、

業務科相關人員至少三人以上代表 組成之,辦理及訂定有關甄試方式、

筆試命題、甄試時間、錄取方式、錄 取名單及其他相關注意事項。

明定甄試小組成員及辦理任務。

三、 筆試試題由甄試小組統一出題,並由 機關首長勾選命題,試題確定印製後 裝袋彌封,於甄試當日交由各職類訓 練師辦理甄試工作。

明定試題命製方式及程序。

四、 報名參訓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 報名:

(一) 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尚於前次結訓 班次之訓後一百八十日內。

(二) 曾參加職前訓練課程而被退訓,

其退訓日尚於報名班次之開訓日 前一年內。

(三) 重覆參加相同班名之職前訓練課 程,且其離、退訓日(不含適應期 內離訓)、完訓日或結訓日尚於報 名班次之開訓日前三年內。

(四) 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二年內,已 有二次以上離訓、退訓、完訓或結 訓之職前訓練參訓紀錄(不含適 應期內離訓)。

基於訓練資源分配公平性及有效 運用,參照失業者職業訓練實施基 準第五點,明定不得報名參訓規 定。

五、 甄試方式依下列程序及規定辦理:

(一) 甄試作業分筆試及口試二階段,

分數各占百分之五十,筆試加口

為秉甄試公平、公正、公開原則,

參照失業者職業訓練實施基準第 九點,明定職前甄試作業(筆試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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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總成績須達六十分以上始得錄 訓;各班次筆試科目除公告於本 分署網站,並依甄試評量表之評 分項目進行評分,甄試評量表如 附件。

(二) 具有就業保險法所定非自願離職 者、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所定 特定對象、新住民或性侵害被害 人、高齡者身分之應試者,總成績 以筆試加口試成績加權百分之三 計算,加分之相關身分資格佐證 資料,最遲應於甄試當日提出,逾 時或未依規定提出者,視同放棄 加分資格。

(三) 應試者參加筆試應出示確為報名 者本人及符合參訓資格之證明文 件,未出示或不符資格者,不得參 加筆試,應試者如具特殊身分別 應出示相關證明,未出示者以一 般身分別論;甄試當日未攜帶應 備證明文件者,應簽具並繳交符 合資格之切結書,並於錄訓報到 時出示證明文件,未出示者,視同 放棄參訓資格。

(四) 辦理筆試時,應設置二名以上監 考人員,筆試測驗為五十分鐘,開 始 十 五 分 鐘 後 不 得 進 入 試 場 應 試,視為缺考,考試開始三十分鐘 後始得離開試場;缺考或違反筆 試考場規定情節重大者,不得參 加口試。

(五) 應試人員應先實施筆試測驗,依 筆試成績高低依序選取預訓人數 之二倍人員進入口試,到考人數 未達預訓人數之二倍,則於實施 筆試後全數進入口試。

(六) 辦理口試時,應至少有二名以上

口試時間、成績計算)、特定對象加 分及應試者身分認定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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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試委員,並由就業服務人員、職 業訓練人員或具相關專業之人員 者擔任。

(七) 口試前應告知應試者將全程錄音 或錄影。口試時間每人以不超過 十分鐘為原則。

六、 錄訓方式依下列程序及原則辦理:

(一) 依筆試及口試成績計算總成績及 名次後,依序錄訓,並公告於本分 署網頁,公告錄訓之正取名單依 准考證號碼排序及備取名單則依 總分高低排序。

(二) 總成績同分者,以筆試成績高者 優先錄訓;總成績及筆試成績皆 同分者,以口試評量項目配分最 高之得分較高者(如有二項以上 最高配分相同時,則加總後得分 較高者)優先錄訓。

(三) 每一訓練班次之屆退官兵錄訓比 率上限以百分之十為原則,並得 視特殊情況彈性調整。

(四) 正取人員應依規定時間及地點,

備 妥 應 備 文 件 辦 理 參 訓 報 到 事 宜,未辦理參訓報到者,視為放棄 參訓資格;倘無法於報到當日報 到者,應於報到當日規定期限內,

傳真請假證明文件至本分署,以 確保參訓資格及辦理相關投保作 業。

(五) 報到時間結束尚有缺額時,得依 備取順序通知遞補,備取人員經 通知後,應於次日或指定日期向 訓練機關報到,未依限報到者視 為放棄參訓資格。

參照失業者職業訓練實施基準第 十點,明定錄訓成績次序及參訓資 格保留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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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應試者對於試題若有疑義,應於甄試 結束次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以及對於 甄試結果有異議欲申請成績複查或 申訴者,應於甄試結果公告日起三個 工作日內,檢具正確之個人姓名、聯 絡電話及地址等相關資料,以書面或 電子郵件方式提出;逾期提出者,不 予受理。

應試者不得要求重新評閱、申請閱 覽、提供各細項分數、複印答案卷 (卡)或評審表,亦不得要求告知試題 命製人員及監評人員之姓名或其他 有關資料。

參照失業者職業訓練實施基準第 十點,明定應試者對試題、成績等 疑義申訴之規定。

八、 訓練班次於開訓後尚有缺額者,依下 列遞補期規定,由備取名單依序完成 遞補作業:

(一) 課程總訓練時數四百五十小時以 下者,最遲於開訓日起實際上課 日四日內受理遞補。

(二) 課程總訓練時數四百五十一小時 至九百小時者,最遲於開訓日起 實際上課日六日內受理遞補。

(三) 課程總訓練時數九百零一小時以 上者,最遲於開訓日起實際上課 日十一日內受理遞補。

參照失業者職業訓練實施基準第 十一點,明定備取遞補最遲期限規 定。

九、 訓練班次最低開班人數,應達原訂招 訓人數二分之一(含)以上,且不得低 於十人為原則。

訓練班次招生及錄訓人數未達比例 及人數時,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 招生報名人數於報名截止日未達 最低開班人數時,得公告不予開 班。

(二) 甄試報到時間截止,報到人數未 達最低開班人數或已達最低開班 人數,但未超過預訓人數時,本分 署得視實際訓練情形需求,辦理

為充分利用訓練場地、設備及師資 等,參照自辦職前訓練作業原則第 二點,明定訓練班次開班人數比例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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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招生及甄試等事宜,倘第 二次甄試人數仍未達最低開班之 規定,得公告不予開班。

(三) 訓練班次有其特殊性,無法依前 二款規定辦理者,本分署得經通 盤考量後,以專案核定方式辦理。

十、辦理招生及甄試等各階段作業時,應 採實體方式辦理,但如有特殊情形得 改採線上或其他方式進行。

明訂招生及甄試作業辦理方式。

十一、有關本分署辦理職前訓練,除法令 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之規定為 之。

其他法令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 定。

十二、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明定本要點實施及修正程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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