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學年度全國學生舞蹈比賽實施要點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107學年度全國學生舞蹈比賽實施要點 壹、 目的:
為推行舞蹈教育,培養學生舞蹈興趣與能力,以及發揚 中華文化,特舉辦本項比賽。
貳、 組織:
設「全國學生舞蹈比賽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於比 賽會場簡稱大會),並由下列各單位組成;本會設置要 點,由主辦單位訂定之。
一、 指導單位:教育部。
二、 主辦單位: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三、 初賽辦理單位: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各縣市政府。
四、 決賽辦理單位: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體育研究與發展 中心。
五、 決賽共同主辦單位:雲林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彰 化縣政府。
參、 比賽組別:
一、 團體組:分為下列各組,並依參賽人數細分為甲、
乙、丙組。
(一) 國小 A、B 團體組:公、私立國民小學學生。
(二) 國中 A、B 團體組:公、私立國中、國中補校、
高中附設國中部、完全中學國中部學生。
(三) 高中(職)A、B 團體組:公、私立高中職日夜 間部與進修學校、完全中學高中部、五專校院 前 3 年日夜間部學生、七年一貫制大學前 3 年
106 學年度全國學生舞蹈比賽實施要點 壹、 目的:
為推行舞蹈教育,培養學生舞蹈興趣與能力,以及發 揚中華文化,特舉辦本項比賽。
貳、 組織:
設「全國學生舞蹈比賽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於比 賽會場簡稱大會),並由下列各單位組成;本會設置要 點,由主辦單位訂定之。
一、 指導單位:教育部。
二、 主辦單位: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三、 初賽辦理單位: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各縣市政 府。
四、 決賽辦理單位: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體育研究與發 展中心。
五、 決賽共同主辦單位:嘉義市政府、宜蘭縣政府、
南投縣政府。
參、 比賽組別:
一、 團體組:分為下列各組,並依參賽人數細分為甲、
乙、丙組。
(一) 國小 A、B 團體組:公、私立國民小學學生。
(二) 國中 A、B 團體組:公、私立國中、國中補 校、高中附設國中部、完全中學國中部學生。
(三) 高中(職)A、B 團體組:公、私立高中職日夜 間部與進修學校、完全中學高中部、五專校
修 正 學 年度。
修 正 輪 辦 之 承 辦單位。
之學生。
(四) 大專團體組:公、私立大專校院日夜間部與進 修學校、五專校院日夜間部後 2 年學生、七年 一貫制大學後 4 年之學生(大專團體組不另行 區分 A、B 組)。
二、 個人組:分為下列各組,不另行區分 A、B 組。
(一) 國小個人組:公、私立國民小學學生。
(二) 國中個人組:公、私立國中、國中補校、高中 附設國中部、完全中學國中部學生。
(三) 高中(職)個人組:公、私立高中職日夜間部與 進修學校、完全中學高中部、五專校院前 3 年 日夜間部學生、七年一貫制大學前 3 年之學 生。
(四) 大專個人組:公、私立大專校院日夜間部與進 修學校、五專校院日夜間部後 2 年學生、七年 一貫制大學後 4 年之學生。
三、 分組注意事項:
(一) A 組為舞蹈班,成員資格說明如下:
1. 依「特殊教育法」所成立之藝術才能資優班 (含集中式藝術才能舞蹈資優班學生及分散 式舞蹈資優班學生)。
2. 各級學校藝術相關類科系、所(舞蹈類)。
3. 依「藝術教育法」設立之藝術才能班(舞蹈 類)。
4. 依「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 教育實施條例」設立之實驗班(舞蹈類)。
(二) B 組為非舞蹈班。
院前 3 年日夜間部學生、七年一貫制大學前 3 年之學生。
(四) 大專團體組:公、私立大專校院日夜間部與 進修學校、五專校院日夜間部後 2 年學生、
七年一貫制大學後 4 年之學生(大專團體組 不另行區分 A、B 組)。
二、 個人組:分為下列各組,不另行區分 A、B 組。
(一) 國小個人組:公、私立國民小學學生。
(二) 國中個人組:公、私立國中、國中補校、高 中附設國中部、完全中學國中部學生。
(三) 高中(職)個人組:公、私立高中職日夜間部 與進修學校、完全中學高中部、五專校院前 3 年日夜間部學生、七年一貫制大學前 3 年 之學生。
(四) 大專個人組:公、私立大專校院日夜間部與 進修學校、五專校院日夜間部後 2 年學生、
七年一貫制大學後 4 年之學生。
三、 分組注意事項:
(一) A 組為舞蹈班,成員資格說明如下:
1. 依「特殊教育法」所成立之藝術才能資優 班(含集中式藝術才能舞蹈資優班學生及 分散式舞蹈資優班學生)。
2. 各級學校藝術相關類科系、所(舞蹈類)。
3. 依「藝術教育法」設立之藝術才能班(舞蹈 類)。
4. 依「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 驗教育實施條例」設立之實驗班(舞蹈類)。
(三) 團體 A 組及 B 組,均再依參賽人數分為甲、
乙、丙組。
(四) 報名團體 B 組者,該團隊成員不得包含舞蹈 班學生。
四、 凡經中華民國教育行政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之各級 學校(含外僑學校及在家自學)具正式學籍學生,皆 可依比賽組別報名參加各縣市初賽評選;經初賽取 得各該區決賽代表權者,皆可報名參加決賽。
肆、 舞蹈類型:
一、 古典舞:
中華民族歷代之古典型式,且具有其傳統文化內涵 與風格的舞蹈;含祭典舞蹈、宮廷舞蹈、禮儀舞蹈、
戲曲舞蹈等類。
二、 民俗舞:
中華民族各地區的生活節慶、民風特色的舞蹈,含 各民族節令舞蹈、鄉土舞蹈、原住民舞蹈等類。
三、 現代舞:
採用現代各舞蹈類型之基本技巧,以多元形式的技 巧,表現現代人文思想,及反映當代社會風貌、意 識、精神之創新風格的舞蹈。
四、 兒童舞蹈(限團體組參加,且參加者限國民小學 1、
2 年級學生):以兒童為中心,引導兒童觀察生活環 境及周遭事物,透過肢體探索呈現出來,形成具有 童趣與創新思考的舞蹈。
伍、參賽人數:
一、 團體組(A、B 組均依下列之人數辦理分組):
(一)甲組:31 人至 75 人為限(得增報 6 人以下候補
(二) B 組為非舞蹈班。
(三) 團體 A 組及 B 組,均再依參賽人數分為甲、
乙、丙組。
(四) 報名團體 B 組者,該團隊成員不得包含舞蹈 班學生。
四、 凡經中華民國教育行政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之各級 學校(含外僑學校及在家自學)具正式學籍學生,
皆可依比賽組別報名參加各縣市初賽評選;經初 賽取得各該區決賽代表權者,皆可報名參加決賽。
肆、 舞蹈類型:
一、 古典舞:
中華民族歷代之古典型式,且具有其傳統文化內 涵與風格的舞蹈;含祭典舞蹈、宮廷舞蹈、禮儀 舞蹈、戲曲舞蹈等類。
二、 民俗舞:
中華民族各地區的生活節慶、民風特色的舞蹈,
含各民族節令舞蹈、鄉土舞蹈、原住民舞蹈等類。
三、 現代舞:
採用現代各舞蹈類型之基本技巧,以多元形式的 技巧,表現現代人文思想,及反映當代社會風貌、
意識、精神之創新風格的舞蹈。
四、 兒童舞蹈(限團體組參加,且參加者限國民小學 1、2 年級學生):以兒童為中心,引導兒童觀察生 活環境及周遭事物,透過肢體探索呈現出來,形 成具有童趣與創新思考的舞蹈。
伍、參賽人數:
一、 團體組(A、B 組均依下列之人數辦理分組):
人員)。
(二)乙組:12 人至 30 人為限(得增報 4 人以下候補 人員)。
(三)丙組:2 人至 11 人為限(得增報 2 人候補人員;
參賽人數若只有 2 名,僅開放其中 1 名候補人 員替補)。
二、 個人組以 1 人為限。
三、 人數超過或不足該參賽各組別最高或最低人數 者,取消其參賽資格;若參賽人數超過正式報名人 數(含候補人員及未報名者)上場每 1 人,扣總平均 分數 1 分。
四、 個人組及團體組於比賽中,協助及輔助人員不得有 肢體露出(包含手套、鞋襪等衣物遮蔽)參與表演之 行為,違者扣總平均分數 1 分。
五、 各參賽單位凡是在演出節目中,安排有現場演唱舞 蹈配樂及演奏樂器之人員,不得上臺演出,否則應 計入參賽人數,違者扣總平均分數 1 分。
陸、 演出場所:
一、 個人組及團體乙、丙組在室內舞臺舉行。
二、 團體甲組在體育館舉行。
柒、 演出時間(含場布及復原):
一、 各組演出時間規範如下:
(一) 個人組:以 6 分鐘為限。
(二) 團體乙、丙組:以 9 分鐘為限。
(三) 團體甲組:以 10 分鐘為限。
二、 計時標準:
以演出之開始(含場布人員、表演人員進入比賽規
(一) 甲組:31 人至 75 人為限(得增報 6 人以下候 補人員)。
(二) 乙組:12 人至 30 人為限(得增報 4 人以下候 補人員)。
(三) 丙組:2 人至 11 人為限(得增報 2 人候補人 員;參賽人數若只有 2 名,僅開放其中 1 名 候補人員替補)。
二、 個人組以 1 人為限。
三、 人數超過或不足該參賽各組別最高或最低人數 者,取消其參賽資格;若參賽人數超過正式報名 人數(含候補人員及未報名者)上場每 1 人,扣總 平均分數 1 分。
四、 個人組及團體組於比賽中,協助及輔助人員不得 有肢體露出(包含手套、鞋襪等衣物遮蔽)參與表 演之行為,違者扣總平均分數 1 分。
五、 各參賽單位凡是在演出節目中,安排有現場演唱 舞蹈配樂及演奏樂器之人員,不得上臺演出,否 則應計入參賽人數,違者扣總平均分數 1 分。
陸、 演出場所:
一、 個人組及團體乙、丙組在室內舞臺舉行。
二、 團體甲組在體育館舉行。
柒、 演出時間(含場布及復原):
一、 各組演出時間規範如下:
(一) 個人組:以 6 分鐘為限。
(二) 團體乙、丙組:以 9 分鐘為限。
(三) 團體甲組:以 10 分鐘為限。
二、 計時標準:
範場地內或聲音、影像之出現等),為計時之開始;
以退場及場地復原完成,為計時之結束。場地之復 原以大會之認定為準,若不服或未達標準加扣總平 均分數 3 分。
三、 各組演出時間逾時即會扣分,每逾時 30 秒鐘,扣 總平均分數 1 分,如未滿 30 秒鐘者,以 30 秒鐘計 算,依此累計扣分。
捌、 比賽階段(分初賽與決賽):
一、 初賽:
(一) 主辦單位:
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各縣市政府。
(二) 初賽組別:
除大專校院、經政府核准立案於大陸地區所設 立學校之團體甲、乙、丙組不參加初賽外,國 小、國中及高中團體 A 組是否辦理初賽,授 權由各縣市自行決定。另金門縣及福建省連江 縣得依當學年度報名隊數為依據,10 隊以下 得申請免辦理初賽外,其他各組依本實施要點 第參點之規定辦理。
(三) 參加人員:
1. 團體組:凡各該行政轄區之公私立各級學 校,均得自由報名參加各類型舞蹈(即古典 舞、民俗舞、現代舞及兒童舞蹈)及各分組 (甲、乙、丙組)比賽,惟不得以同一舞作參 加同一類組之各分組比賽,且每一舞蹈類型 不得同時報名同一分組之比賽。
以演出之開始(含場布人員、表演人員進入比賽 規範場地內或聲音、影像之出現等),為計時之 開始;以退場及場地復原完成,為計時之結束。
場地之復原以大會之認定為準,若不服或未達標 準加扣總平均分數 3 分。
三、 各組演出時間逾時即會扣分,每逾時 30 秒鐘,
扣總平均分數 1 分,如未滿 30 秒鐘者,以 30 秒鐘計算,依此累計扣分。
捌、 比賽階段(分初賽與決賽):
一、 初賽:
(一) 主辦單位:
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各縣市政府。
(二) 初賽組別:
除大專校院、經政府核准立案於大陸地區所 設立學校之團體甲、乙、丙組不參加初賽外,
國小、國中及高中團體 A 組是否辦理初賽,
授權由各縣市自行決定。另金門縣及福建省 連江縣得依當學年度報名隊數為依據,10 隊 以下得申請免辦理初賽外,其他各組依本實 施要點第參點之規定辦理。
(三) 參加人員:
1. 團體組:凡各該行政轄區之公私立各級學 校,均得自由報名參加各類型舞蹈(即古典 舞、民俗舞、現代舞及兒童舞蹈)及各分組 (甲、乙、丙組)比賽,惟不得以同一舞作 參加同一類組之各分組比賽,且每一舞蹈 類型不得同時報名同一分組之比賽。
2. 個人組:
(1) 凡對舞蹈具有素養之學生,均得於上網 報名後,列印紙本報名表經所就讀學校 核章,向學校所在縣市(區)主辦單位自 由報名參加。
(2) 大專組得憑學生證辦理報名。
(2) 經政府核准立案在大陸地區所設立之學 校(華東、東莞及上海臺商子弟學校),
其所屬學生可向在臺設籍達半年以上 (即民國107年 5 月 20 日以前設籍者)之 縣市報名參加初賽。
各縣市初賽實施要點請寄至下列聯絡地 址:
※華東臺商子弟學校臺北辦事處聯絡地 址及電話:
聯絡地址:106 臺北市忠孝東路 4 段 311 號 2 樓之 7。
聯絡電話:(02)8771-0912
※東莞臺商子弟學校臺北辦事處聯絡地 址及電話:
聯絡地址:114 臺北市內湖區瑞光路 669 號 1 樓。
聯絡電話:(02)8797-8550
※上海臺商子弟學校臺北辦事處聯絡地 址及電話:
聯絡地址:110 臺北市忠孝東路 5 段 31 巷 18 弄 5 號 1 樓。
2. 個人組:
(1) 凡對舞蹈具有素養之學生,均得於上網 報名後,列印紙本報名表經所就讀學校 核章,向學校所在縣市(區)主辦單位自 由報名參加。
(2) 大專組得憑學生證辦理報名。
(3) 經政府核准立案在大陸地區所設立之 學校(華東、東莞及上海臺商子弟學 校),其所屬學生可向在臺設籍達半年 以上(即民國 106 年 5 月 20 日以前設籍 者)之縣市報名參加初賽。
各縣市初賽實施要點請寄至下列聯絡 地址:
※華東臺商子弟學校臺北辦事處聯絡 地址及電話:
聯絡地址:106 臺北市忠孝東路 4 段 311 號 2 樓之 7。
聯絡電話:(02)8771-0912
※東莞臺商子弟學校臺北辦事處聯絡 地址及電話:
聯絡地址:114 臺北市內湖區瑞光路 669 號 1 樓。
聯絡電話:(02)8797-8550
※上海臺商子弟學校臺北辦事處聯絡 地址及電話:
聯絡地址:110 臺北市忠孝東路 5 段 31 巷 18 弄 5 號 1 樓。
籌 備 會 議 決 議 同 意 刪 除 大 專 組 得 憑 學 生 證 辦 理 報 名 之 條 文。
修 正 學 年度。
聯絡電話:(02)2761-6762 3. 報名表:
(1) 初賽報名,請於全國學生舞蹈比賽資訊
網 ( 網 址 :
http://studentdance.perdc.ntnu.edu.tw) 登 錄報名資料完畢後,線上列印紙本報名 表(含參賽人員名冊)1 式3 2 份,加蓋學 校印信(團體組)或註冊組章戳(個人組) 後,2 份向學校所在縣市(區)主辦單位報 名,1 份報名者自留(攜帶至決賽現場進 行報到及檢錄),未報名者,不得參賽。
(2) 決賽報名,請各縣市政府辦理初賽完畢 後,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前,登入 報名網站後臺,勾選登錄獲得決賽代表 權的個人組及團體組參賽名單。
(四) 初賽地點:由初賽各主辦單位擇定適當場所舉 行。
(五) 初賽日期:由初賽各主辦單位在限期前自行決 定舉辦日期,惟決賽報名資料須於民國 107年 12 月 10 日前完成上網登入及紙本寄送。
(六) 評審委員:由初賽各主辦單位遴聘 5 名以上(含 5 名)專家學者擔任,且評審委員之遴聘,應有 二分之一以上為外縣市(含居住地及任教地) 評審,並儘量避免為同一機關服務者。
(七) 評分標準:
1. 評分要點:
(1) 古典舞及民俗舞,以其舞蹈內容具中華
聯絡電話:(02)2761-6762 3. 報名表:
(1) 初賽報名,請於全國學生舞蹈比賽資訊
網 ( 網 址 :
http://studentdance.perdc.ntnu.edu.tw) 登 錄報名資料完畢後,線上列印紙本報名 表 1 式 2 份,加蓋學校印信(團體組)或 註冊組章戳(個人組)後,向學校所在縣 市(區)主辦單位報名,未報名者,不得 參賽。
(2) 決賽報名,請各縣市政府辦理初賽完畢 後,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10 日前,登入 報名網站後臺,勾選登錄獲得決賽代表 權的個人組及團體組參賽名單。
(四) 初賽地點:由初賽各主辦單位擇定適當場所 舉行。
(五) 初賽日期:由初賽各主辦單位在限期前自行 決定舉辦日期,惟決賽報名資料須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10 日前完成上網登入及紙本寄 送。
(六) 評審委員:由初賽各主辦單位遴聘 5 名以上 (含 5 名)專家學者擔任,且評審委員之遴聘,
應有二分之一以上為外縣市(含居住地及任 教地)評審,並儘量避免為同一機關服務者。
(七) 評分標準:
1. 評分要點:
(1) 古典舞及民俗舞,以其舞蹈內容具中華
籌 備 會 議 決 議 同 意 修 正條文。
修 正 學 年度。
修 正 學 年度。
民族風格者為評分範圍。
(2) 現代舞,以採用現代各舞蹈類型的基本 技巧,編創具有創新風格之現代舞蹈為 評分範圍。
(3) 兒童舞蹈,以引導兒童觀察生活環境及 周遭事務,透過肢體探索,編創具有童 趣與創新思考的舞蹈為評分範圍。
2. 評分內容:
(1) 主題表現佔 30 %,音樂佔 10 %,服飾(以 配合舞型、適當為宜)佔 10 %,舞蹈藝 術(包括編舞、創意、舞技)佔 50%。
(2) 評審委員以百分法計分後,採「中間分 數平均法」統計,如有同分而必須判取 名次時,則以「計點法」計算(中間分數 平均法及計點法之統計範例列舉如附件 一,採用本項統計法須評審委員人數達 7 人以上時,始可適用)。
(八) 錄取名額:
1. 各縣市,除臺北市、新北市分為 4 區,臺中 市、高雄市分為 3 區,桃園市、臺南市分為 2 區外,其他各縣市均以 1 區為單位。
2. 以各舞蹈類型(古典舞、民俗舞、現代舞及 兒童舞蹈)分別評分為原則,並以各類各組 第 1 名(評分須達 80 分以上)代表各縣市(區) 參加全國決賽,上列第 1 名不得有同名次。
縣市分為 2 區以上者,可自訂遞補辦法,以 遞補參加決賽的缺額。
民族風格者為評分範圍。
(2) 現代舞,以採用現代各舞蹈類型的基本 技巧,編創具有創新風格之現代舞蹈為 評分範圍。
(3) 兒童舞蹈,以引導兒童觀察生活環境及 周遭事務,透過肢體探索,編創具有童 趣與創新思考的舞蹈為評分範圍。
2. 評分內容:
(1) 主題表現佔 30 %,音樂佔 10 %,服飾(以 配合舞型、適當為宜)佔 10 %,舞蹈藝 術(包括編舞、創意、舞技)佔 50%。
(2) 評審委員以百分法計分後,採「中間分 數平均法」統計,如有同分而必須判取 名次時,則以「計點法」計算(中間分數 平均法及計點法之統計範例列舉如附 件一,採用本項統計法須評審委員人數 達 7 人以上時,始可適用)。
(八) 錄取名額:
1. 各縣市,除臺北市、新北市分為 4 區,臺 中市、高雄市分為 3 區,桃園市、臺南市 分為 2 區外,其他各縣市均以 1 區為單位。
2. 以各舞蹈類型(古典舞、民俗舞、現代舞及 兒童舞蹈)分別評分為原則,並以各類各組 第 1 名(評分須達 80 分以上)代表各縣市 (區)參加全國決賽,上列第 1 名不得有同 名次。
籌 備 會 議 決 議 同 意 補 充條文。
(九) 獎勵:
經評定入選之團體及個人均由各初賽主辦單 位分別頒給獎狀,以資鼓勵。獲得優勝之學校 及個人,得參照本實施要點之原則辦理敘獎:
1. 獲團體組優等以上者,編舞教師 1 人嘉獎乙 次,相關行政人員及助理指導教師各予嘉獎 乙次,惟總人數以 6 人為限。
2. 獲個人組優等以上者,編舞教師 1 人嘉獎乙 次。
(十) 決賽報名:
各初賽主辦單位應負責審核參賽單位是否確 實符合報名之資格,並在辦理初賽完畢後,限 於民國107 年 12 月 10 日以前,登入報名網站 後臺,勾選獲得決賽代表權的個人組及團體組 參賽名單;並列印取得決賽代表權之團體組及 個人組紙本報名表各乙份,以及團體組報名總 表、個人組報名總表、初賽隊數、人數統計表 及決賽隊數、人數統計表等紙本統計資料各乙 份,彙整後備函掛號寄送至本會;未使用全國 學生舞蹈比賽報名系統、逾期(以郵戳為憑)或 資料不全者不予受理。決賽賽程等相關資訊,
俟各縣市決賽報名文件審核及抽籤完畢後,由 主辦單位公 布於「全國學生 舞蹈 比賽資訊 網」,請上網查詢「各分區決賽賽程表」,或 自行下載決賽秩序冊電子檔查閱,大會不再寄 發紙本秩序冊給各參賽單位。
(九) 獎勵:
經評定入選之團體及個人均由各初賽主辦單 位分別頒給獎狀,以資鼓勵。獲得優勝之學 校及個人,得參照本實施要點之原則辦理敘 獎:
1. 獲團體組優等以上者,編舞教師 1 人嘉獎 乙次,相關行政人員及助理指導教師各予 嘉獎乙次,惟總人數以 6 人為限。
2. 獲個人組優等以上者,編舞教師 1 人嘉獎 乙次。
(十) 決賽報名:
各初賽主辦單位應負責審核參賽單位是否確 實符合報名之資格,並在辦理初賽完畢後,
限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10 日以前,登入報名 網站後臺,勾選獲得決賽代表權的個人組及 團體組參賽名單;並列印取得決賽代表權之 團體組及個人組紙本報名表各乙份,以及團 體組報名總表、個人組報名總表、初賽隊數、
人數統計表及決賽隊數、人數統計表等紙本 統計資料各乙份,彙整後備函掛號寄送至本 會;未使用全國學生舞蹈比賽報名系統、逾 期(以郵戳為憑)或資料不全者不予受理。決 賽賽程等相關資訊,俟各縣市決賽報名文件 審核及抽籤完畢後,由主辦單位公布於「全 國學生舞蹈比賽資訊網」,請上網查詢「各分 區決賽賽程表」,或自行下載決賽秩序冊電子 檔查閱,大會不再寄發紙本秩序冊給各參賽
修 正 學 年度。
(十一) 各初賽辦理單位得依據本要點的內容,訂定
「各縣市學生舞蹈比賽」初賽實施要點。
二、 決賽:
(一) 主辦單位:本會。
(二) 決賽組別:依本實施要點第參點之規定辦理。
(三) 參加人員:
1. 大專校院團體組:
經教育部核准立案之公、私立大專校院,均得 直 接 於 全 國 學 生 舞 蹈 比 賽 資 訊 網 ( 網 址 : http://studentdance.perdc.ntnu.edu.tw) 線 上 報 名;完成報名後,請列印紙本報名表 1 式 2 份,
並經就讀學校加蓋印信(得由系、所、院、處 蓋章戳),1 份於民國 107年 12 月 10 日以前,
掛號逕寄至本會主辦單位完成報名程序,逾期 (以郵戳為憑)不予受理,另 1 份報名者自留(攜 帶至決賽現場進行報到及檢錄)。惟參賽人員 須為該校具有正式學籍之學生。
2. 國小、國中及高中團體 A 組:
依縣市初賽所訂程序報名參加決賽或直接參 加決賽,並由初賽承辦單位彙整後函報本會;
惟參賽人員需為該校具有正式學籍之舞蹈班 學生。
3. 大陸地區所設立之學校:
經政府核准立案於大陸地區所設立之學校,得 比照大專校院報名程序,直接於全國學生舞蹈 比 賽 資 訊 網 ( 網 址 : http://studentdance.perdc.ntnu.edu.tw) 報 名 參
單位。
(十一) 各初賽辦理單位得依據本要點的內容,訂定
「各縣市學生舞蹈比賽」初賽實施要點。
二、 決賽:
(一) 主辦單位:本會。
(二) 決賽組別:依本實施要點第參點之規定辦理。
(三) 參加人員:
1. 大專校院團體組:
經教育部核准立案之公、私立大專校院,均 得直接於全國學生舞蹈比賽資訊網(網址:
http://studentdance.perdc.ntnu.edu.tw)線上報 名;完成報名後,請列印紙本報名表 1 式 2 份,並經就讀學校加蓋印信,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10 日以前,掛號逕寄至本會主辦單 位完成報名程序,逾期(以郵戳為憑)不予受 理。惟參賽人員須為該校具有正式學籍之學 生。
2. 國小、國中及高中團體 A 組:
依縣市初賽所訂程序報名參加決賽或直接 參加決賽,並由初賽承辦單位彙整後函報 本會;惟參賽人員需為該校具有正式學籍 之舞蹈班學生。
3. 大陸地區所設立之學校:
經政府核准立案於大陸地區所設立之學 校,得比照大專校院報名程序,直接於全 國 學 生 舞 蹈 比 賽 資 訊 網 ( 網 址 : http://studentdance.perdc.ntnu.edu.tw) 報 名
籌 備 會 議 決 議 同 意 補 充條文。
修 正 學 年度。
賽。各校報名參加比賽,參賽人員需為該校具 有正式學籍之學生。
4. 其他各組:
由各參加初賽單位依本辦法第捌點第一款初 賽相關規定報名參加。
5. 參賽者如因他項原因(傷病需附醫院證明、代 表國家出國之參賽者需附由政府機關出具的 出國參賽證明) 或轉學至其他縣市就讀者,個 人組部分仍依原報名之代表縣市參賽(同縣市 內可更換學校資料),團體組部分則請參賽學 校補報替換名單參賽,但不得增報人數;並應 於參賽單位之決賽比賽 1 週前,檢具修正後名 單,由縣市政府備函轉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體育 研究與發展中心申請更正資料。
(四)決賽報名地點: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體育研究與發展中心(106 臺 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 1 段 162 號,電話:
02-77343242)。
(五)報名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截止,請務必備文掛號 郵寄;報名期限以郵戳為憑,逾期概不受理。
(六)決賽分區及比賽地點:
1. 全區決賽:
(1)比賽組別:個人組、各級學校團體乙、丙 組。
(2)參賽縣市:
包括全國各縣市初賽錄取名額之各分區,
參賽。各校報名參加比賽,參賽人員需為 該校具有正式學籍之學生。
4. 其他各組:
由各參加初賽單位依本辦法第捌點第一款 初賽相關規定報名參加。
5. 參賽者如因他項原因(傷病需附醫院證明) 或轉學至其他縣市就讀者,個人組部分仍 依原報名之代表縣市參賽(同縣市內可更 換學校資料),團體組部分則請參賽學校補 報替換名單參賽,但不得增報人數;並應 於決賽比賽 1 週前,檢具修正後名單,由 縣市政府備函轉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體育研 究與發展中心申請更正資料。
(四) 決賽報名地點: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體育研究與發展中心(106 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 1 段 162 號,電話:
02-77343242)。
(五) 報名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10 日截止,請務必備文掛 號郵寄;報名期限以郵戳為憑,逾期概不受 理。
(六) 決賽分區及比賽地點:
1. 全區決賽:
(1) 比賽組別:個人組、各級學校團體乙、
丙組。
(2) 參賽縣市:
包括全國各縣市初賽錄取名額之各分
籌 備 會 議 決 議 同 意 補 充條文。
修 正 學 年度。
及大陸地區華東、東莞及上海臺商子弟學 校等。
(3)比賽地點:
雲林縣政府文化處表演廳
(地址:64054 雲林縣斗六市大學路三段 310 號,電話:05-552-3160)。
2.北區決賽:
(1)比賽組別:各級學校團體甲組。
(2)參賽縣市:
包括臺北市(4 區)、新北市(4 區)、臺中市 (3 區)、桃園市(2 區)、基隆市、宜蘭縣、
新竹市、新竹縣、花蓮縣、苗栗縣、連江 縣、大陸地區華東、東莞及上海臺商子弟 學校等。
(3)比賽地點:
花蓮縣立體育館
(地址:97071 花蓮縣花蓮市達固湖灣大路 23 號,電話:03-8580686)。
3. 南區決賽:
(1)比賽組別:各級學校團體甲組。
(2)參賽縣市:
包括高雄市(3 區)、臺南市(2 區)、嘉義縣、
嘉義市、屏東縣、臺東縣、彰化縣、南投 縣、雲林縣、澎湖縣、金門縣等。
(3)比賽地點:
彰化縣立體育館
(地址:50057 彰化市健興路一號,電話:
區,及大陸地區華東、東莞及上海臺商 子弟學校等。
(3) 比賽地點:
嘉義市政府文化局音樂廳
(地址:60081 嘉義市忠孝路 275 號,
電話:05-2788225)。
2.北區決賽:
(1) 比賽組別:各級學校團體甲組。
(2) 參賽縣市:
包括臺北市(4 區)、新北市(4 區)、臺中 市(3 區)、桃園市(2 區)、基隆市、宜蘭 縣、新竹市、新竹縣、花蓮縣、苗栗縣、
連江縣、大陸地區華東、東莞及上海臺 商子弟學校等。
(3) 比賽地點:
宜蘭縣運動公園體育館
(地址:26060 宜蘭縣宜蘭市中山路一 段 755 號,電話:03-9254034)。
3. 南區決賽:
(1) 比賽組別:各級學校團體甲組。
(2) 參賽縣市:
包括高雄市(3 區)、臺南市(2 區)、嘉義 縣、嘉義市、屏東縣、臺東縣、彰化 縣、南投縣、雲林縣、澎湖縣、金門 縣等。
(3) 比賽地點:
國立南投高級中學活動中心
修 改 全 區 輪 辦 縣 市 之 決 賽 比 賽地點。
修 改 北 區 輪 辦 縣 市 之 決 賽 比 賽地點。
修 改 南 區 輪 辦 縣 市 之 決 賽 比 賽地點。
04-7112175)。
(七)彩排時段與登記方法:
1.團體組:
請依秩序冊內「各分區決賽賽程總表」頁面下 方所註記之彩排時段日期、登記方法及注意事 項,逕洽各分區決賽受理彩排登記單位(原則 上為各分區決賽承辦學校),連繫彩排時段登 記事宜(每 1 支舞作限登記 1 次彩排時段)。未 按時到場者以棄權論、不得異議。為避免影響 其他單位排練,各彩排團體不得逾時,並應遵 守會場管理人員對彩排時間之控管(依現場狀 況提前或延後彩排時間)。
2.個人組:
自 93 學年度起,個人組取消彩排;為配合取 消個人組彩排,將由大會於秩序冊及網站上 公布全區決賽場地尺寸(例如:方位、形狀、
縱深及道具入口尺寸大小……等)提供參賽 者參考。
(八)決賽日期:
預定自民國 108 年 2 月 25 日起至 3 月 28 日止 分區舉行,各分區決賽預定之日期如下:
1.全區個人組:預定自 2 月 25 日(一)起至 3 月 3 日(日)止。
2.全區 A 團體乙、丙組:預定自 3 月 4 日(一) 起至 3 月 6 日(三)止。
3.全區 B 團體乙、丙組:預定自 3 月 7 日(四) 起至 3 月 17 日(日)止。
(地址:54049 南投市建國路 137 號,
電話:049-2231175)。
(七) 彩排時段與登記方法:
1. 團體組:
請依秩序冊內「各分區決賽賽程總表」頁面 下方所註記之彩排時段日期、登記方法及注 意事項,逕洽各分區決賽受理彩排登記單位 (原則上為各分區決賽承辦學校),連繫彩排 時段登記事宜(每 1 支舞作限登記 1 次彩排 時段)。未按時到場者以棄權論、不得異議。
為避免影響其他單位排練,各彩排團體不得 逾時,並應遵守會場管理人員對彩排時間之 控管。
2. 個人組:
自 93 學年度起,個人組取消彩排;為配合 取消個人組彩排,將由大會於秩序冊及網站 上公布全區決賽場地尺寸(例如:方位、形 狀、縱深及道具入口尺寸大小……等)提供 參賽者參考。
(八) 決賽日期:
預定自民國 107 年 2 月 22 日起至 3 月 29 日止 分區舉行,各分區決賽預定之日期如下:
1. 全區個人組:預定自 2 月 23 日(五)起至 2 月 27 日(二)止。
2. 北區團體甲組:預定自 3 月 6 日(二)起至 3 月 8 日(四)止。
3. 南區團體甲組:預定自 3 月 12 日(一)起至 3
籌 備 會 議 決 議 同 意 補 充條文。
修 正 各 分 區 決 賽 預 定 之日期
4.北區團體甲組:預定自 3 月 19 日(二)起至 3 月 21 日(四)止。
5.南區團體甲組:預定自 3 月 26 日(二)起至 3 月 28 日(四)止。
6.各類組確定的賽程,需俟各縣市決賽報名表 彙整完畢後,由本會依「實際報名參賽隊數之 多寡」,適度調整上列預定的日期區段或增減 比賽天數,預行編定賽程,並召集各縣市政府 代表召開「賽程編排及抽籤會議」,討論決定 各分區決賽賽程、日期及抽籤確定各隊(人)出 場序後,編製決賽秩序冊,並公布於全國學生 舞 蹈 比 賽 資 訊 網 公 告 周 知 。 ( 網 址 http://studentdance.perdc.ntnu.edu.tw)
(九) 評審委員:
由本會依指導單位、大專舞蹈科系、學術機構 及專業舞蹈團體推薦人選,並由諮詢委員勾選 列入評審人才庫,遴選專家、學者 7 至 9 人擔 任之。
(十)評判標準:依初賽之標準辦理。
(十一) 評列等第:
將各評審委員所評定之分數,採中間分數平 均法統計後(但書:若評審委員不足額時,採 出席委員之總平均分數,作為未出席委員之 評分),依下列標準核列等第。成績公布時,
團體組公布等第及總平均分數,並按參賽序 列名;個人組除列等第、名次及總平均分數 外,並按參賽者分數高低依序列名,但均不
月 14 日(三)止。
4. 全區團體乙、丙組:預定自 3 月 16 日(五) 起至 3 月 29 日(四)止。
5. 各類組確定的賽程,需俟各縣市決賽報名表 彙整完畢後,由本會依「實際報名參賽隊數 之多寡」,適度調整上列預定的日期區段或 增減比賽天數,預行編定賽程,並召集各縣 市政府代表召開「賽程編排及抽籤會議」,
討論決定各分區決賽賽程、日期及抽籤確定 各隊(人)出場序後,編製決賽秩序冊,並公 布於全國學生舞蹈比賽資訊網公告周知。
(網址 http://studentdance.perdc.ntnu.edu.tw) (九) 評審委員:
由本會依指導單位、大專舞蹈科系、學術機 構及專業舞蹈團體推薦人選,並由諮詢委員 勾選列入評審人才庫,遴選專家、學者 7 至 9 人擔任之。
(十) 評判標準:依初賽之標準辦理。
(十一) 評列等第:
將各評審委員所評定之分數,採中間分數 平均法統計後(但書:若評審委員不足額 時,採出席委員之總平均分數,作為未出 席委員之評分),依下列標準核列等第。成 績公布時,團體組公布等第及總平均分 數,並按參賽序列名;個人組除列等第、
名次及總平均分數外,並按參賽者分數高 低依序列名,但均不公布個別委員之評分
公布個別委員之評分(註:決賽優勝名冊配合 成績公布,刊載「等第」、「名次」及「總 平均分數」等資訊)。
1.特優:總平均 90 分以上(包含 90 分),且 有二分之一以上評審委員所給予之成績 在 90 分以上者。
註一:「二分之一以上」評審委員之人數 規定,係指評審委員有 7 位時,其「特優」
須有 4 位評審委員所給予之成績在 90 分以 上;當評審委員只有 5 位時,其「特優」
須有 3 位評審委員所給予之成績在 90 分以 上。
註二:若有名次在後者之等第為「特優」,
而名次在前者未「特優」之情況發生,則 名次在後者仍評列等第為「優等」。
2.優等:總平均 85 分以上者。
3.甲等:總平均 80 分以上,不滿 85 分者(成 績不滿 80 分者概不錄取)。
(十二) 獎勵名額:
1. 團體組:
凡成績達到甲等以上者,按其等第頒發獎 狀獎勵,但不列名次。(註:自 92 學年度 起,恢復團體組比賽錄取團隊僅頒發獎狀 乙份,取消參賽人員名冊之核發,得獎甲 等以上編舞者之證明由各參賽學校核發證 明。)
2. 個人組:
(註:決賽優勝名冊配合成績公布,刊載「等 第」、「名次」及「總平均分數」等資訊)。
1. 特優:總平均 90 分以上(包含 90 分),且 有二分之一以上評審委員所給予之成績在 90 分以上者。
註一:「二分之一以上」評審委員之人數規 定,係指評審委員有 7 位時,其「特優」
須有 4 位評審委員所給予之成績在 90 分以 上;當評審委員只有 5 位時,其「特優」
須有 3 位評審委員所給予之成績在 90 分以 上。
註二:若有名次在後者之等第為「特優」,
而名次在前者未「特優」之情況發生,則 名次在後者仍評列等第為「優等」。
2. 優等:總平均 85 分以上者。
3. 甲等:總平均 80 分以上,不滿 85 分者(成 績不滿 80 分者概不錄取)。
(十二) 獎勵名額:
1. 團體組:
凡成績達到甲等以上者,按其等第頒發獎 狀獎勵,但不列名次。(註:自 92 學年度 起,恢復團體組比賽錄取團隊僅頒發獎狀 乙份,取消參賽人員名冊之核發,得獎甲 等以上編舞者之證明由各參賽學校核發證 明。)
2. 個人組:
各類組依「報名參賽人數不滿 5 人者錄取
各類組依「報名參賽人數不滿 5 人者錄取 1 名,滿 5 人者錄取 2 名,每屆滿 5 人者 增額錄取 1 名,其所餘尾數如滿 3 人者,
則視同 5 人計算」之比例原則,依序排定 名次錄取,頒發獎狀獎勵;但第 1 名之成 績,必須達到甲等以上方可錄取。另外,
錄取名次以外的參賽者,其成績如果已達 甲等以上者,按其等第頒發獎狀獎勵。
3.分區錄取個人組及團體組最佳編舞獎(分 4 類:即古典舞、民俗舞、現代舞、兒童舞 蹈)及個人組最佳舞技獎(分 3 類:即古典 舞、民俗舞、現代舞)每類各錄取 1 名(為 鼓勵國內舞蹈教師創作風氣,最佳編舞獎 頒發係以本國籍人士為主)。
4.生活教育獎:
依南、北兩區決賽的賽程,每 1 場次評選錄 取「生活教育」表現最佳的團隊,頒發獎狀 表揚(評選方式請詳閱附件二「107 學年度全 國學生舞蹈比賽加強推行生活教育評選辦 法」)。
(十三) 獎勵方式及標準:
1.各優勝學校團體及個人在比賽結束成績 公布後,於比賽現場即行頒獎,未領獎 者,請各縣市政府領隊人員領回轉發參賽 單位抑或請參賽團隊自行依照大會公告 之時間來信附回郵索取。
2.獲 得優勝 之學校或 個人 (含參賽 教師 本
1 名,滿 5 人者錄取 2 名,每屆滿 5 人者 增額錄取 1 名,其所餘尾數如滿 3 人者,
則視同 5 人計算」之比例原則,依序排定 名次錄取,頒發獎狀獎勵;但第 1 名之成 績,必須達到甲等以上方可錄取。另外,
錄取名次以外的參賽者,其成績如果已達 甲等以上者,按其等第頒發獎狀獎勵。
3. 分區錄取個人組及團體組最佳編舞獎(分 4 類:即古典舞、民俗舞、現代舞、兒童舞 蹈)及個人組最佳舞技獎(分 3 類:即古典 舞、民俗舞、現代舞)每類各錄取 1 名(為 鼓勵國內舞蹈教師創作風氣,最佳編舞獎 頒發係以本國籍人士為主)。
4. 生活教育獎:
依南、北兩區決賽的賽程,每 1 場次評選 錄取「生活教育」表現最佳的團隊,頒發 獎狀表揚(評選方式請詳閱附件二「106 學 年度全國學生舞蹈比賽加強推行生活教育 評選辦法」)。
(十三) 獎勵方式及標準:
1. 各優勝學校團體及個人在比賽結束成績公 布後,於比賽現場即行頒獎,未領獎者,
請各縣市政府領隊人員領回轉發參賽單位 抑或請參賽團隊自行依照大會公告之時間 來信附回郵索取。
2. 獲 得 優 勝 之 學 校 或 個 人 ( 含 參 賽 教 師 本 人),得由各該有關之主管機關參照本實施
修 正 學 年度。
人),得由各該有關之主管機關參照本實施 要點之原則辦理敘獎:
(1)獲團體組特優者,參賽者及編舞教師(限 1 人)記功 2 次;助理指導教師及相關行 政人員記功 1 次;除參賽者外,獎勵總 人數以 7 人為限。
(2)獲團體組優等者,參賽者及編舞教師(限 1 人)記功 1 次;助理指導教師及相關行 政人員嘉獎 2 次;除參賽者外,獎勵總 人數以 7 人為限。
(3)獲團體組甲等者,參賽者及編舞教師(限 1 人)嘉獎 2 次;助理指導教師及相關行 政人員嘉獎 1 次;除參賽者外,獎勵總 人數以 7 人為限。
(4)獲個人組特優者,參賽者及編舞教師(限 1 人)記功 1 次;獲個人組優等者,參賽 者及編舞教師(限 1 人)嘉獎 2 次,列個 人組甲等者,參賽者及編舞教師(限 1 人) 嘉獎 1 次。
3.參加本學年度各分區決賽及初賽,凡成績 達錄取標準列甲等以上者,請依本實施要點 所訂定之獎勵標準分別予以敘獎;參賽者及 編舞教師、助理指導教師及相關行政人員得 累計敘獎。
4.各縣市政府或學校得依本項比賽所頒發之 獎狀逕予敘獎。
玖、 各初、決賽辦理單位,應確實依照本要點各項規定嚴格
要點之原則辦理敘獎:
(1) 獲團體組特優者,參賽者及編舞教師(限 1 人)記功 2 次;助理指導教師及相關行 政人員記功 1 次;除參賽者外,獎勵總 人數以 7 人為限。
(2) 獲團體組優等者,參賽者及編舞教師(限 1 人)記功 1 次;助理指導教師及相關行 政人員嘉獎 2 次;除參賽者外,獎勵總 人數以 7 人為限。
(3) 獲團體組甲等者,參賽者及編舞教師(限 1 人)嘉獎 2 次;助理指導教師及相關行 政人員嘉獎 1 次;除參賽者外,獎勵總 人數以 7 人為限。
(4) 獲個人組特優者,參賽者及編舞教師(限 1 人)記功 1 次;獲個人組優等者,參賽 者及編舞教師(限 1 人)嘉獎 2 次,列個 人組甲等者,參賽者及編舞教師(限 1 人)嘉獎 1 次。
3. 參加本學年度各分區決賽及初賽,凡成績 達錄取標準列甲等以上者,請依本實施要 點所訂定之獎勵標準分別予以敘獎;參賽 者及編舞教師、助理指導教師及相關行政 人員得累計敘獎。
4. 各縣市政府或學校得依本項比賽所頒發之 獎狀逕予敘獎。
玖、 各初、決賽辦理單位,應確實依照本要點各項規定嚴 格執行,辦理成績優良者,請各權責單位參照下列規
執行,辦理成績優良者,請各權責單位參照下列規定優 予敘獎:
一、 初賽:各主辦縣市政府、承辦學校、場地單位及 協辦單位,圓滿完成初賽賽務後,請本於權責,
依個別工作人員負責本項業務之責任輕重、工作 繁複程度、實際參與初賽賽務的情形及期間之長 短等項目,逕行優予敘獎,惟每 1 受獎人敘獎的 最高額度,以記功 1 次為上限。
二、 決賽:各分區決賽承辦縣市、學校、場地單位及 協辦單位,辦理分區決賽賽務圓滿完成後,請本 於權責,依個別工作人員負責本項業務之責任輕 重、工作繁複程度、實際參與決賽賽務的情形及 期間之長短等項目,逕行優予敘獎,惟每 1 受獎 人敘獎的最高額度,全區以記功 2 次為上限,南 區及北區以記功 1 次為上限。
壹拾、 各參賽單位均應切實遵守下列各項規定:
一、 報到:
(一) 報名表(含參賽者名冊)報到單:晉級決賽單 位均以初賽報名時之報名表(含參賽者名冊) 帳號密碼,登入「全國學生舞蹈比賽資訊網」
自行下載並列印「決賽報到單」,並加蓋學校 印信,於比賽當日報到檢錄時出示繳交;如 現場無法出示者繳交,請於當場次比賽結束 前將完整報名表報到單傳真至大會現場,正 本後補;若遇假日則限定於隔天上午 12:00 前完成傳真。
(二) 報到時間:參賽單位應於各場次比賽開始前
定優予敘獎:
一、 初賽:各主辦縣市政府、承辦學校、場地單位及 協辦單位,圓滿完成初賽賽務後,請本於權責,
依個別工作人員負責本項業務之責任輕重、工作 繁複程度、實際參與初賽賽務的情形及期間之長 短等項目,逕行優予敘獎,惟每 1 受獎人敘獎的 最高額度,以記功 1 次為上限。
二、 決賽:各分區決賽承辦縣市、學校、場地單位及 協辦單位,辦理分區決賽賽務圓滿完成後,請本 於權責,依個別工作人員負責本項業務之責任輕 重、工作繁複程度、實際參與決賽賽務的情形及 期間之長短等項目,逕行優予敘獎,惟每 1 受獎 人敘獎的最高額度,全區以記功 2 次為上限,南 區及北區以記功 1 次為上限。
壹拾、 各參賽單位均應切實遵守下列各項規定:
一、 報到:
(一) 報到單:晉級決賽單位均以初賽報名時之帳 號密碼,登入「全國學生舞蹈比賽資訊網」
自行下載並列印「決賽報到單」,並加蓋學校 印信,於比賽當日報到時繳交;如現場無法 繳交,請於當場次比賽結束前將完整報到單 傳真至大會現場,正本後補;若遇假日則限 定於隔天上午 12:00 前完成傳真。
(二) 報到時間:參賽單位應於各場次比賽開始前 30 分鐘到達會場,並派代表至競賽組報到,
另個人組請於該場次比賽前 3 隊,團體組於 該場次前 2 隊,經檢錄組清查人數後至預備
籌 備 會 議 同 意 修 正 條 文。
30 分鐘到達會場,並派代表至競賽組報到,
另個人組請於該場次比賽前 3 隊,團體組於 該場次前 2 隊,經檢錄組清查人數後至預備 區準備出賽(相關規定得依各分區場地及檢 錄設計修正,並提前公告)。
二、 檢錄及驗證:
(一) 參賽單位務必於決賽當日攜帶並繳交報名表 (含參賽者名冊)學生證至檢錄處辦理驗證手 續(國小學生得以附照片之健保卡、在學證 明或學籍證明取代)。
(二) 比賽當日檢錄時應提交「參賽者名冊」一份,
如因故要減少參賽人數(不可低於該組別規 定之人數,否則取消參賽資格),需帶隊老師 於名冊人員照片上註明並簽名或蓋章;若遇
「參賽者名冊」照片不清晰、脫落或無法辨 識等情況,主辦單位有權請參賽者出示身分 證明文件。
三、 參賽單位必須依出場序與賽程,若經唱名 3 次未 出場比賽者,以棄權論。
四、 各隊伍應遵守比賽場地人員指揮。比賽場地之燈 光及播音設備由主辦單位準備,但所需服裝、道 具及伴奏人員均應自備,且不得要求調整燈光(含 吊桿)及布幕等一致性之場地設施。
五、 比賽期間由大會提供 CD 音響設備一套供參賽者 運用,請參賽單位自備音樂 CD 兩組(一組為備用 且格式須為 MP3 檔案類型),音樂 CD 不可燒錄多 首曲目並應在該項比賽報到時聽從工作人員指
區準備出賽(相關規定得依各分區場地及檢 錄設計修正,並提前公告)。
二、 檢錄及驗證:參賽單位務必於決賽當日攜帶學生 證至檢錄處辦理驗證手續(國小學生得以附照片 之健保卡、在學證明或學籍證明取代)。
三、 參賽單位必須依出場序與賽程,若經唱名 3 次未 出場比賽者,以棄權論。
四、 各隊伍應遵守比賽場地人員指揮。比賽場地之燈 光及播音設備由主辦單位準備,但所需服裝、道 具及伴奏人員均應自備,且不得要求調整燈光(含 吊桿)及布幕等一致性之場地設施。
五、 比賽期間由大會提供 CD 音響設備一套供參賽者 運用,請參賽單位自備音樂 CD 兩組(一組為備用 且格式須為 MP3 檔案類型),音樂 CD 不可燒錄 多首曲目並應在該項比賽報到時聽從工作人員指 示,於指定時間由主辦單位負責播放之工作人員 陪同試音及播放。
六、 報名單上各項資料應據實詳細填寫,一經報名,
不得要求任何增減或變更。
七、 各指導老師於隊伍進場比賽開始時,一律不得在 進入比賽場地以口令、手勢等作示範指導(集中式 身心障礙特教班除外)。
八、 同一編舞教師之同一作品不得重複參加同一舞蹈 類型之各分組(甲、乙、丙)之比賽,違者經查證 屬實,參賽者均取消其得獎資格。(註:初賽時,
如果發現有同一編舞教師之同一作品「跨縣市」
重複參加各分組之比賽者,凡經查證屬實,其相
籌 備 會 議 同 意 修 正 並 補 充 條 文。
示,於指定時間由主辦單位負責播放之工作人員 陪同試音及播放。
六、 報名單上各項資料應據實詳細填寫,一經報名,
不得要求任何增減或變更。
七、 各指導老師於隊伍進場比賽開始時,一律不得在 進入比賽場地以口令、手勢等作示範指導(集中式 身心障礙特教班除外)。
八、 同一編舞教師之同一作品不得重複參加同一舞蹈 類型之各分組(甲、乙、丙)之比賽,違者經查證屬 實,參賽者均取消其得獎資格。(註:初賽時,如 果發現有同一編舞教師之同一作品「跨縣市」重 複參加各分組之比賽者,凡經查證屬實,其相關 之縣市應同時取消該作品參賽者之資格;決賽報 名資格審查時,如發現有上述情形者亦同)。
九、 易致危險之道具及物品不得攜帶進場,否則大會 工作人員得強制令其離場,有造成損害情事者,
應由該參賽單位負責賠償。相關特殊道具須遵照 大會之規定於報名時及現場報到時先行填寫特殊 道具申請使用單,經大會技術核定後得使用,否 則予以扣總平均 2 5分。
十、 參賽單位應自行清掃比賽場地,使其回復原貌,
以利下一隊伍進行比賽;場地之恢復標準以大會 之認定為主,若不服或未達標準則扣總平均 3 分;擅自黏貼其他物品未清除者扣總平均分數 1 分。
十一、節目說明或故事大綱得由參賽單位或個人打印 8 份,於報到處報到時繳交,並由大會於該類組比
關之縣市應同時取消該作品參賽者之資格;決賽 報名資格審查時,如發現有上述情形者亦同)。
九、 易致危險之道具及物品不得攜帶進場,否則大會 工作人員得強制令其離場,有造成損害情事者,
應由該參賽單位負責賠償。相關特殊道具須遵照 大會之規定於報名時及現場報到時先行填寫特殊 道具申請使用單,經大會技術核定後得使用,否 則予以扣總平均 5 分。
十、 參賽單位應自行清掃比賽場地,使其回復原貌,
以利下一隊伍進行比賽;場地之恢復標準以大會 之認定為主,若不服或未達標準則扣總平均 3 分。
十一、 節目說明或故事大綱得由參賽單位或個人打印 8 份,於報到處報到時繳交,並由大會於該類 組比賽前轉交評審委員參考。
十二、 參賽單位對排定之賽程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變 更。
十三、 應服從大會評判,如有意見或抗議,應由領隊 人員以書面向大會提出,抗議事項以比賽規 則、秩序及參賽人員資格為限,並須於各項比 賽成績公布後 1 小時內提出,逾時不予受理。
十四、 參加比賽所需之音樂選曲,應依著作權法慎重 選擇,參賽者須自行取得音樂使用權,大會得 要求提出證明。
十五、 大會為辦理比賽實況存證及推廣舞蹈欣賞教學 之需,有權進行實況錄影存檔:凡報名參賽即 視同無條件授權大會拍攝、製作各項比賽實 況,作為發生爭議時之重要佐證參考資料;並
籌 備 會 議 同 意 修 正 條 文。
籌 備 會 議 同 意 補 充 條 文。
賽前轉交評審委員參考。
十二、參賽單位對排定之賽程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變 更。
十三、應服從大會評判,如有意見或抗議,應由領隊 人員以書面向大會提出,抗議事項以比賽規則、
秩序及參賽人員資格為限,並須於各項比賽成績 公布後 1 小時內提出,逾時不予受理。
十四、參加比賽所需之音樂選曲,應依著作權法慎重 選擇,參賽者須自行取得音樂使用權,大會得要 求提出證明。
十五、大會為辦理比賽實況存證及推廣舞蹈欣賞教學 之需,有權進行實況錄影存檔:凡報名參賽即視 同無條件授權大會拍攝、製作各項比賽實況,作 為發生爭議時之重要佐證參考資料;並得選定各 類組優勝團隊或個人之演出節目,製作光碟、錄 影帶、圖書等相關舞蹈欣賞教學教材,分送各級 學校及社教相關單位,以發揮舞蹈比賽之推廣教 育功能。
十六、參賽作品如採用他人之舞蹈創作作品為參賽舞 目,應註明原創者姓名,且每一舞段內,不得援 用原創作作品之舞蹈連續動作超過 1 分鐘,否則 視為抄襲。經檢舉人於比賽結束 3 日內檢具錄影 帶,並經大會受理後,被檢舉人應依大會通知申 復之翌日起 3 日內提出申復,由大會裁決處理,
逾期未提出申復者以抄襲論,取消其參賽資格及 獎次,並須退還大會所頒全部獎項。
十七、大會為保障編舞人及參賽單位之權益,參觀人
得選定各類組優勝團隊或個人之演出節目,製 作光碟、錄影帶、圖書等相關舞蹈欣賞教學教 材,分送各級學校及社教相關單位,以發揮舞 蹈比賽之推廣教育功能。
十六、 參賽作品如採用他人之舞蹈創作作品為參賽舞 目,應註明原創者姓名,且每一舞段內,不得 援用原創作作品之舞蹈連續動作超過 1 分鐘,
否則視為抄襲。經檢舉人於比賽結束 3 日內檢 具錄影帶,並經大會受理後,被檢舉人應依大 會通知申復之翌日起 3 日內提出申復,由大會 裁決處理,逾期未提出申復者以抄襲論,取消 其參賽資格及獎次,並須退還大會所頒全部獎 項。
十七、 大會為保障編舞人及參賽單位之權益,參觀人 員請勿私自錄影,以免侵犯編舞人之著作權;
參賽單位之比賽實況光碟,由大會於現場統一 錄製後立即發給各參賽單位。另外為避免干擾 決賽參賽單位之演出,決賽期間禁止拍照(持大 會攝影證者除外)。比賽進行中不得在場內使用 手機、錄影、錄音及拍照等事項,若有上述事 項經大會工作人員勸說不聽者,大會工作人員 得請其出場。
十八、 以上遵守規定之未盡事宜,請參閱本實施要點 附件三:「全國學生舞蹈比賽場地使用須知」,
並依比賽現場工作人員指示為準。
十九、 各縣市政府於比賽期間請派員領隊參賽,以維 持參賽秩序及協助現場頒獎事宜。
員請勿私自錄影,以免侵犯編舞人之著作權;參 賽單位之比賽實況光碟,由大會於現場統一錄製 後立即發給各參賽單位。另外為避免干擾決賽參 賽單位之演出,決賽期間禁止拍照(持大會攝影 證者除外)。比賽進行中不得在場內使用手機、
錄影、錄音及拍照等事項,若有上述事項經大會 工作人員勸說不聽者,大會工作人員得請其出 場。
十八、以上遵守規定之未盡事宜,請參閱本實施要點 附件三:「全國學生舞蹈比賽場地使用須知」,
並依比賽現場工作人員指示為準。
十九、各縣市政府於比賽期間請派員領隊參賽,以維 持參賽秩序及協助現場頒獎事宜。
壹拾壹、 初賽與決賽前後,得召開各參賽單位負責人或領隊 座談會議,藉以交換意見。
壹拾貳、 凡參加各縣市初賽或全國決賽之參賽者、隊職員、
大會評審及各工作人員,一律給予公(差)假登記,
大會不另發給請假證明,或到場參賽證明。
壹拾參、 辦理本項比賽所需之初賽賽務經費,由各初賽主辦 單位籌措;決賽所需賽務經費由主辦單位編列預算 支應。
壹拾肆、 本實施要點經籌備會討論通過報請教育部備查 後,轉發各相關單位實施。
附件一
「中間分數平均法」及「計點法」統計之舉例說明 一、中間分數平均法:
將各評審委員所評定之某隊(人)分數,刪除各數中最
壹拾壹、 初賽與決賽前後,得召開各參賽單位負責人或領隊 座談會議,藉以交換意見。
壹拾貳、 凡參加各縣市初賽或全國決賽之參賽者、隊職員、
大會評審及各工作人員,一律給予公(差)假登記,
大會不另發給請假證明,或到場參賽證明。
壹拾參、 辦理本項比賽所需之初賽賽務經費,由各初賽主辦 單位籌措;決賽所需賽務經費由主辦單位編列預算 支應。
壹拾肆、 本實施要點經籌備會討論通過報請教育部備查 後,轉發各相關單位實施。
附件一
「中間分數平均法」及「計點法」統計之舉例說明 一、中間分數平均法:
將各評審委員所評定之某隊(人)分數,刪除各數中最 高分及最低分各一個得分,而後取其餘之各數相加,再 求其平均數。
舉例:甲隊(人)經 7 位評審委員評定之得分為 90、
88、86、86、84、82、80,則刪除最高分 90 及 最低分 80 二數,將剩餘之 88、86、86、84、82 五數相加,再求其平均數得 85.2。但採用本統計 法時,評審委員至少需有 7 人以上。
二、計點法:
將各評審委員所評定之某隊(人)分數,以其最高分者 為 1 點,其次為 2 點,再其次為 3 點,餘據此類推之。
然後將各評審委員所評之點數(分數依計點法所換算之 點數)相加,得「合計點數」(亦稱總點數);其數值最
高分及最低分各一個得分,而後取其餘之各數相加,再 求其平均數。
舉例:甲隊(人)經 7 位評審委員評定之得分為 90、
88、86、86、84、82、80,則刪除最高分 90 及最 低分 80 二數,將剩餘之 88、86、86、84、82 五 數相加,再求其平均數得 85.2。但採用本統計法 時,評審委員至少需有 7 人以上。
二、計點法:
將各評審委員所評定之某隊(人)分數,以其最高分者 為 1 點,其次為 2 點,再其次為 3 點,餘據此類推之。
然後將各評審委員所評之點數(分數依計點法所換算之 點數)相加,得「合計點數」(亦稱總點數);其數值 最小者為第一等,其次為第二等,再其次為第三等,餘 據此類推之。所得之等第亦即為名次。
三、列舉實例如下(詳見次頁):
表一
評審 委員
參賽 單位 評審 一
評審 二
評審 三
評審 四
評審 五
評審 六
評審 七
平均 分數
(中 間分 數平 均法)
合計 點數
(總 點數)
等第
(名 次)
參賽者 1
85 82 84 83 81 ○ 87 ○ 82
83.2 29
甲等 第五 名 四 四 二 五 五 四 五
參 賽者 2
90 85 82 ○ 89 88 91 ○ 89
88.2 12
優等 第一 名 一 二 四 一 二 一 一
小者為第一等,其次為第二等,再其次為第三等,餘據 此類推之。所得之等第亦即為名次。
三、列舉實例如下(詳見次頁):
表一
評審 委員
參賽 單位
評 審 一
評 審 二
評 審 三
評 審 四
評 審 五
評 審 六
評 審 七
平 均 分數
( 中 間 分 數 平 均 法)
合 計 點 數
( 總 點 數
)
等第
( 名 次)
參 賽 者 1
85 82 84 83 81 ○ 87 ○ 82
83.2 29
甲等 第 五 四 四 二 五 五 四 五 名
參 賽 者 2
90 85 82 ○ 89 88 91 ○ 89
88.2 12
優等 第 一 一 二 四 一 二 一 一 名
參 賽 者 3
○
86 83 80 ○ 86 83 85 85
84.4 27
甲等 第 四 三 三 五 三 四 五 四 名
參 賽 者 4
○
84 86 88 85 86 88 88 ○
86.6 19
優等 第 三 五 一 一 四 三 三 二 名
參 賽 者 5
88 80 ○ 83 88 90 90 ○ 86
87 18
優等 第 二 二 五 三 二 一 二 三 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