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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L. 13 NO. 9 SEP. 16, 2005 http://www.industry.net.tw http://www.patent.org.tw
執行政策
鼓勵農業科技研發 政院決擴大動 植物專利智財權保護範圍
為了鼓勵農業科技研發,提高農產品附加價值,以及 使農民經濟體系朝企業化轉型,「行政院生物技術產 業指導小組」本(94)年 8 月 24 日作成重大決策,決 定參照國際立法趨勢,擴大開放動植物專利智慧財產 權保護範圍,以鼓勵我國相關生技產業推動。
行政院曾多次針對開放動植物專利之國際趨勢、我國 開放之利弊得失等進行深入討論,該小組召集人林逢 慶表示,參照國際趨勢及為鼓勵我國相關生技產業推 動,動植物智慧財產權保護,台灣應朝開放專利保護 的方向規劃。
他並指出,未來農委會將成立工作小組專責推動,預 計於本年底前完成有關農民、研究免責、強制授權以 及法規競合等相關配套措施,並進行法規內容的修 訂。他並指出,由於我國現有的專利法只保護動植物 的改良方法,而前(92)年通過的「植物品種及種苗 法」,其涵蓋範圍又僅限於公告的九四種植物種類,
從保護新興高科技智慧財產權的角度而言,顯然不 足。
以上取材自
http://money.chinatimes.com/news/biz/m9482408.htm
執行措施
促進中小企業智慧財產資金融通五 年計畫出爐
經濟部為協助中小企業運用智慧財產取得營運資 金,自本(94)年度起推動為期 5 年之「促進中小企 業智慧財產資金融通計畫」,透過建立智慧財產資金 媒合網絡平台、強化金融機構對智慧財產權融資觀念 及評價能力,以及提供智慧財產融資之診斷輔導等相 關措施,並結合資金及智慧財產權之供給與需求者,
共同協助中小企業運用智慧財產達到融資之目的。
經濟部本(94)年 8 月 19 日表示,本項計畫係透過「輔 導協調」、「資金媒合網絡平台」及「培訓(金融機構)」 等三項如下之子計畫,協助中小企業運用智慧財產權 取得資金:
2 一、「輔導協調計畫」:
委託中華民國管理科學學會執行,提供智慧財產 權管理與財務現況之診斷輔導服務,針對企業融 資需求,透過學者專家進行技術、智慧財產權與 市場面之評估,擔任業者與銀行間之溝通橋樑,
本(94)年將免費輔導50家中小企業,並協助至 少10家中小企業運用智慧財產權取得1億元之融 資。
二、「資金媒合網絡平台計畫」:
委託亞太智財科技服務(股)公司,建置智慧財 產權資金媒合網絡平台與案源甄選之相關服務 機制,藉由整合投融資、技術等資訊,協助有潛 力之智慧財產權案源取得資金,並提供線上諮詢 服務,本年將甄選有潛力之智慧財產權案源至少 45家,同時協助10家以上中小企業運用智慧財產 權取得資金。
三、「培訓計畫」:
旨為提升金融從業人員智慧財產權融資之新知 與觀念,強化其智慧財產權融資評價能力,目前 正委託中華經濟研究院開辦一系列智慧財產權 融資研討會及培訓課程,本年將辦理5 場次金融 機構智慧財產權融資研討會及至少 10 個班次的 培訓課程。
經濟部並指出,鑑於智慧財產權融資在國內尚處萌芽 階段,為建立完善的智慧財產權籌資環境,將陸續規 劃相關籌資機制,建置資金媒合網絡平台,提供多樣 化籌資管道,並加強宣導智慧財產權融資觀念,增進 銀行對智慧財產權的瞭解,提昇銀行對企業智慧財產 權融資的意願,進而增加中小企業多元化的融資管 道。
若需瞭解相關計畫措施,可洽詢中華民國管理科學學 會(0800863580)、亞太智財科技服務(股)公司
( 0800200616 ) 或 中 華 經 濟 研 究 院
(02-2735-6006#103)。
執行成果
智慧局頒獎表揚績優著作權 仲介團體
著作權授權市場,自民國88年開始有著作權仲介團體 執行著作權仲介業務以來,已有6年之實務經驗,經 濟部智慧財產局為鼓勵著作權仲介團體,提升執行仲 介業務之績效,健全著作權集體管理授權機制,特別 自本(94)年度起,依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下稱本條 例)第37條規定,針對7家著作權仲介團體93年度執 行仲介業務績效進行評鑑。
上述年度評鑑,於本(94)年6月間完成,獲頒優等者
3 為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MÜST);獲頒 甲等者,分別是社團法人中華民國錄音著作權人協會 (ARCO)及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視聽著作權仲介協會 (AMCO)。
為獎勵上述優等及甲等著作權仲介團體,該局特別在 本年8 月 12 日局務會議中頒發獎牌,公開表揚。該 局表示,希望依法透過嚴謹的評鑑程序,督促著作權 仲介團體良性競爭,共同發揮仲介團體仲介著作供需 利用之社會功能,讓權利人安心創作,利用人方便授 權,建構權利人與利用人雙贏的優質著作權環境。
法 令
Kuro侵權案/智慧財產局呼籲經 營P2P應建立商業授權模式
近年來因網路技術進步所發展出來「點對點」傳輸
(P2P)技術,因部分軟體業者未獲著作權人授權,
對著作權保護造成嚴重衝擊,世界各國均至為重視,
繼 美 國 最 高 法 院 於 本 (94) 年 6 月 27 日 就 MGM v.Grokster案做成點對點軟體業者構成著作權侵權之 判決後,我國台北地院亦於同年9月9日對同屬P2P軟 體提供者之飛行網(KURO)公司及其使用者(會員)
做成均有罪的判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日表示,台北地院是項判決與該
局的意見相當切合。該局呼籲有意經營P2P網路的業 者,應先與著作權利人協商,建立商業授權模式,達 到權利人、消費者及網路平台業者三贏的目標。未來 廣大的網路使用者,在網路上公開傳輸與重製他人著 作,不論是音樂、錄音、電影或文字等著作時,仍應 取得合法授權或在「合理使用」範圍內利用,以免誤 觸法網,保障自身權益。
智慧局指出,透過網路提供及運用P2P軟體下載及傳 輸著作,如合法使用,可享受普及知識與促進電子商 務等諸多便利;但如果非法使用,對於著作權人及相 關產業勢必造成嚴重衝擊。就軟體開發、提供者而 言,如果軟體業者藉其提供的軟體行為獲得利益,對 利用人的侵害知情,有控制權利及能力,仍有被認定 為侵害,應負法律責任的可能性。另就使用者(會員)
而言,因網際網路無遠弗屆,網路上公開傳輸與重製 他人著作成立「合理使用」的空間相當有限,成立侵 權的可能性極高。
此次台北地方法院判決主要立論基礎為:
1、 被告陳姓會員利用KURO軟體從網路下載他人 享有著作權之歌曲多達900餘首,已構成著作財 產權(重製權)之侵害,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緩 刑三年。
2、 提供軟體服務予陳姓會員之飛行網(KURO)公 司,其代表人及從業人員等三人,明知其KURO 軟體及網站服務可供會員違法下載他人著作,但
4 為招攬會員加入,賺取會費,不斷刊登以其所提 供之軟體及服務可供數十萬首最新流行音樂下 載為主要訴求之廣告,以誘使大量會員加入,故 對於其會員(陳姓會員)的侵權結果,在主觀上 已顯可預見,且不違反其本意,故該三人與本案 陳姓會員二者之間有共同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 擔,均屬本案之共同正犯。
3、 此外,三名被告為擴充可供會員交換之MP3,委 由他人僱請員工違法重製MP3,供其他會員下 載,並以之為常業,成立常業犯。綜合以上犯行,
三人分別被處以二年至三年不等之有期徒刑。
智慧局闡明專利法修正施行前,尚 未審定之發明專利申請案,其補 充、修正專利說明書或圖式之法律
適用事宜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本(94)年8月19日表示,按專利法 第135條規定:「本法中華民國92年1月3日修正施行 前,尚未審定之專利申請案,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 定。」故於93年7月1日專利法修正施行前,尚未審定 之發明專利申請案,其補充、修正專利說明書或圖 式,應依修正施行後之同法第49條第4項之規定,不 得超出申請時原說明書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
專利法第135條對尚未審定之專利申請案,已明定應 適用之法律,與業經審定之專利申請案,專利法對其 後續之更正案未規定應適用之法律,二者情況有別,
故尚未審定之發明專利申請案,其補充、修正專利說 明書或圖式應依專利法第135條之規定辦理,而無中 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但書之適用。
智慧局闡明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 之時點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針對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申請時 點應如何適用,於本(94)年8月19日表示,按「申請 新型專利經公告後,任何人得就第94條第1項第1款、
第2款、第4項、第95條或第108條準用第31條規定之 情事,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為 專利法第103條第1項所明定。依前揭規定,新型專利 技術報告應於公告後提出申請。
智慧局並指出,惟新型專利經核准處分,並由申請人 繳交證書費及第1 年專利年費,在公告前,該專利案 已明確處於可公告取得專利權之狀態,如有提出技術 報告之申請者,為便利民眾及行政經濟之考量,該局 受理其申請;惟該等技術報告之製作,該局將於其新 型專利案公告後辦理。
TAIWAN IPR NEWS
發 行 人/侯貞雄 發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 總 編 輯/汪雅康 保護智慧財產權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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