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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教育局 函
地址:33001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 承辦人:陳子泳
電話:03-3322101#7573 傳真:03-3310610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受文者:桃園縣立楊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 發文字號:桃教人字第1030076658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四(0076658A00_ATTCH1.pdf)
主旨:函轉教育部釋示有關公立學校教師得否依教師法第16條第 1項第7款規定,拒絕參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8條第2 項及第59條第2項所定相關選務工作,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103年10月17日臺教師(三)字第1030148687號函 副本辦理。
二、教師法第16條第1項第7款規定:「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
教師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 工作或活動。」係以教師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 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為基本原則,惟倘其他法 令另有規定教師須參與該條文所稱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 動者,則教師不得拒絕。
三、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8條第2項明定:「選舉委員會 得洽請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推薦後遴派之,受洽請之 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受遴派之政府機關職員、學校教職 員,均不得拒絕。」以及同法第59條第2項規定:「主任監 察員須為現任公教人員,由選舉委員會洽請各級政府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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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007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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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103/10/21 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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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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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公立學校推薦後遴派之;受洽請之政府機關、公立學校 及受遴派之政府機關職員、學校教職員,均不得拒絕。」
即是特別以法令規定公立學校教職員應參與教育行政機關 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相關選務工作,受指派者不得 拒絕。
四、檢附教育部原函電子檔1份。
正本:本縣各縣立學校〈不含秀才分校〉
副本: 2014-10-21
10:2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