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因公派員出國案件處理要點
本府104 年9 月11 日府人考字第1040231841 號函發布施行
一、 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公營 事業機構、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學校)因公派員出國案件,
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 人員:指各機關學校依法任用或聘派僱用之人員。
(二) 因公:指因公務需要,動支各機關學校經費或給予公假者。
(三) 經費:指各機關學校以公務預算、工程管理費、補助費、委 辦費、特種基金及回饋金等所編列之各種費用。
三、 各機關學校因公派員出國原則如下:
(一) 業務需要,有助提升施政品質。
(二) 有益本市整體利益及達成機關長遠目標。
(三) 前往考察國家有足資借鏡之處。
(四) 三年內無相同考察計畫。但確屬業務必要者,不在此限。
(五) 出國人數、天數應力求精簡,並以業務直接有關之必要人員 為限。
(六) 出國項目應事先蒐集資料,並兼顧軟硬體相關資訊,得由國 內各種管道取得資訊之事項,不宜安排出國考察。
(七) 各機關首長於議會施政質詢、審查本機關預算或法案期間須 赴議會列席者,應避免出國。
四、 各機關學校應於前一年度四月底前,依下列程序編製年度之因 公派員出國計畫:
(一) 本府各一級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年度之因公派員出國計畫,
函送本府人事處彙辦。
(二) 本府各二級機關及學校年度之因公派員出國計畫,由各一級 機關統籌規劃,並納入各該一級機關年度出國計畫案併送本 府人事處彙辦。
(三) 本市各區公所如有年度之因公出國需求,本府民政局應依本 府因公派員出國計畫之編製時程,函送本府人事處彙辦。
五、 本府為審查各機關學校年度因公派員出國計畫,應由秘書長召 集財政局局長、主計處處長、人事處處長及研究發展考核委員 會 (以下簡稱研考會)主任委員組成專案小組。
前項專案小組應依年度施政計畫及市政建設發展需要,審查各 機關學校因公派員出國計畫,陳報市長核定。
各機關學校年度因公派員出國計畫,應經本府核定後始得辦理 並編列國外差旅費預算。
六、 各機關學校因公派員出國計畫經本府核定後之核辦權責如下:
(一) 主辦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應於計畫執行前檢附因公出國 計畫書及出國人員建議名冊,簽陳市長核定;教育局所 屬各級學校因公派員出國案件,授權由該局依權責核定。
(二) 如有增加出國人數、日數、經費及變更計畫項目與前往 國家或地區者,須再由主辦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簽會 本府財政局、主計處、人事處及研考會後,陳請市長核 定。
(三) 自費或非動支第二點第三款各種經費之因公派員出國案 件,其公假之核給,除機關首長應陳報上級機關核定外,
其餘由各機關學校依權責自行核定。
七、 各機關學校臨時參加國外重要會議或活動需要,未列入年度因 公派員出國計畫,如符合第三點因公派員出國原則者,應檢附 出國計畫書,專簽會財政局、主計處、人事處及研考會後,陳 請市長核定;必要時得召開專案小組審查 。
八、 各機關學校不得接受由其補助或委辦之機關、學校、團體或個 人,負擔所屬人員出國所需費用。
九、 因公出國人員,應依事先核定之國家或地區及期限辦理,非經 事先報准不得中途轉赴其他國家或地區考察或遊歷;其無正當 理由逾期返國、延不回國或未經核准擅自出國者,由服務機關 視情節輕重依有關規定議處。
十、 各機關學校應依因公派員出國計畫確實執行,其所需經費在原 列國外旅費項下支應,不得超支,國外旅費預算確有不足,始 得於相關經費項下調整支應。依規定變更之因公派員出國計畫 或專簽核准之因公派員出國案件,亦同。
十一、 各機關學校因公出國人員返國後,應依「桃園市政府及所屬 各機關出國報告綜合處理要點」規定,提出報告書。
十二、 各機關學校因公派員赴大陸地區案件,以及本府捐助基金累 計金額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因公派員出國及赴大陸地 區,且其出國經費為未指定用途贊助款之案件,準用本要點 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