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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函
地址:10051臺北市中山南路5號 傳 真:(02)3393-7862
聯絡人:賴羿帆
電 話:(02)7736-5722
受文者:桃園縣政府教育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0月17日 發文字號:臺教師(三)字第1030148687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無附件
主旨:所詢公立學校教師得否依教師法第16條第1項第7款規定,
拒絕參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8條第2項及第59條第2項 所定相關選務工作,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會103年10月6日竹教產工字第103043號函。
二、教師法第16條第1項第7款規定:「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
教師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 工作或活動。」,係以教師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 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為基本原則,惟倘其他 法令另有規定教師須參與該條文所稱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 活動者,則教師不得拒絕。
三、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8條第2項明定:「選舉委員會 得洽請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推薦後遴派之,受洽請之 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受遴派之政府機關職員、學校教職 員,均不得拒絕。」,以及同法第59條第2項規定:「主任 監察員須為現任公教人員,由選舉委員會洽請各級政府機 關及公立學校推薦後遴派之;受洽請之政府機關、公立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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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103/10/20 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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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及受遴派之政府機關職員、學校教職員,均不得拒絕。
」,即是特別以法令規定公立學校教職員應參與教育行政 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相關選務工作,受指派者 不得拒絕。
正本:新竹縣教育產業工會
副本: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桃園縣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本部高等教育司、技術
及職業教育司、終身教育司、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2014-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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