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中華民國第 38 屆全國技能競賽暨第 40 屆國際技能 競賽選手選拔計畫

N/A
N/A
Protected

Academic year: 2022

Share "中華民國第 38 屆全國技能競賽暨第 40 屆國際技能 競賽選手選拔計畫"

Copied!
37
0
0

加載中.... (立即查看全文)

全文

(1)

1

中華民國第 38 屆全國技能競賽暨第 40 屆國際技能 競賽選手選拔計畫

一、目的:促進我國職業訓練與職業教育發展,鼓勵國人學習技術,提高國 家技術水準,並選拔優秀選手,參加國際技能競賽。

二、辦理單位:

(一)指導單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二)主辦單位:國際技能競賽中華民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三)承辦單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部辦公室(以下簡稱勞委會中辦室) (四)協辦單位:教育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臺南縣政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臺南職業訓練中心、致遠 管理學院、私立新榮高級中學、國立臺南高級工業職業 學校、嘉南藥理科技大學、正修科技大學、國立北門高 級農工職業學校

三、競賽日期:97 年 10 月 1 日(星期三)至 10 月 6 日(星期一)。競賽主要日 程如附件 1。

四、競賽場地:

(一)第一競賽場: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臺南職業訓練中心 地址:臺南縣官田鄉二鎮村工業路 40 號 電話:(06)69859455 轉 210 (二)第二競賽場:致遠管理學院

地址:臺南縣麻豆鎮南勢里 87-1 號 電話:(06)5718888 轉 772 (三)第三競賽場:私立新榮高級中學

地址:臺南縣柳營鄉光福村 132-12 號 電話:(06)6226005 (四)第四競賽場:國立臺南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地址:臺南縣永康市中山南路 193 號 電話:(06)2322131 轉 262 (五)第五競賽場:嘉南藥理科技大學

地址:臺南縣仁德鄉保安村二仁路一段 60 號 電話:(06)2664911 轉 3615 (六)第六競賽場:正修科技大學

地址:高雄縣鳥松鄉澄清路 840 號 電話:(07)7310606 轉 1196 (七)第七競賽場:國立北門高級農工職業學校

(2)

地址:台南縣佳里鎮六安里 117 號 電話:(06)7260148 轉 287、288 五、競賽分組:分為青年組及成人組同時進行競賽,分別計算成績。

(一)青年組:各職類選手限民國 76 年 1 月 1 日以後出生者;惟集體創作 及機電整合職類選手限民國 73 年 1 月 1 日以後出生者;機 器人職類選手限民國 75 年 1 月 1 日以後出生者。

(二)成人組:各職類選手限民國 37 年 1 月 1 日至 75 年 12 月 31 日出生 者。

(三)青年組辦理全部競賽職類,成人組辦理花藝、造園景觀等 2 職類。

六、競賽職類及代號:

1.綜合機械(Polymechanics /Automation ) 2 .模具(Mould making) 3.集體 創作(Manufacturing Team Challenge) 4.機電整合(Mechatronics) 5.CAD 機械製圖(Mechanical Engineering CADD) 6.CNC 車床(CNC Turning) 7.CNC 銑床(CNC Milling) 8.冷作(金屬結構製作)(Construction Metal Work) 9.資訊技術(軟體應用)(Information Technology/Software

Applications) 10.銲接(Welding) 11.木模(Pattern Making) 12.建築舖面 (Wall and Floor Tiling) 13.汽車板金(打型板金) (Autobody Repair) 14.

板金(Sheet Metal Technology) 15.配管 16.工業電子(Industrial Electronics) 17.網頁設計(Web Design) 18. 電氣裝配 (室內配線)(

Electrical Installations) 19. 工業控制 (工業配線)(Industrial Control) 20.

砌磚(Bricklaying) 22.油漆裝潢(油漆)(Painting and Decorating) 23.粉刷 (Plastering) 24.家具木工(Cabinetmaking) 25.門窗木工(Joinery) 27.珠 寶金銀細工(Jewellery) 28.花藝(Floristry) 29.美髮(男女美髮

)(Ladies'/Men's Hairdressing) 30.美容(Beauty Therapy) 31.女裝(Ladies’

Dressmaking) 32.西點製作 (Confectionery/Pastry Cook) 33.汽車技術 (Automobile Technology) 34.西餐烹飪(Cooking) 35.餐飲服務

(Restaurant Service) 36.汽車噴漆(Car Painting) 37.造園景觀 38.冷凍 空調(Refrigeration) 39.資訊與網路技術(IT PC/Network Support) 40.圖 文傳播設計技術 (Graphic Design Technology) 41.麵包製作 (Bakery) 42.機具控制(Mechanical Device Control) 45.機器人(Mobile Robotics)

(3)

3

附註:

(一)職類代號參照國際技能競賽編號,職類名稱未附註英文者(15.配管 37.造園景觀 71.中餐烹飪 72.國服 74.鑄造 75.應用電子(視聽 電子)),表示該職類為第 40 屆國際技能競賽未舉辦或選手選拔不舉 辦之職類;國際技能競賽職類如有更動,各該職類之國手選拔亦隨之 更動。

(二)依國際技能競賽組織規定,第 40 屆國際技能競賽,報名參賽國家未 達 12 個以上之職類,不舉辦競賽;各該職類之國手選拔亦不辦理。

(三)配合第 40 屆國際技能競賽舉行職類趨勢,第 35 屆全國技能競賽前 3 名之選手參加第 40 屆國際技能競賽選手選拔調整職類如下:

1.「CNC 機械加工」職類前 3 名之選手,參加國際技能競賽選手選拔,

可選擇參加「CNC 銑床」或「CNC 車床」職類。

2.「模具製作(塑膠模具)」職類前 3 名之選手,參加國際技能競賽 選手選拔,可選擇參加「模具」職類。

(四)另第 36 屆及第 37 屆全國技能競賽前 3 名之選手參加第 40 屆國際技 能競賽選手選拔調整職類如下:

1.「電腦輔助機械製圖」職類前 3 名之選手,參加國際技能競賽選 手選拔,可選擇參加「CAD 機械製圖」職類。

2.「冷作」職類前 3 名之選手,參加國際技能競賽選手選拔,可選 擇參加「冷作(金屬結構製作)」職類。

3.「資訊技術」職類前 3 名之選手,參加國際技能競賽選手選拔,

可選擇參加「資訊技術(軟體應用)」職類。

4.「室內配線(電氣裝配)」職類前 3 名之選手,參加國際技能競賽 選手選拔,可選擇參加「電氣裝配 (室內配線)」職類。

5.「工業配線(工業控制)」職類前 3 名之選手,參加國際技能競賽 選手選拔,可選擇參加「工業控制 (工業配線)」職類。

6.「汽車修護」職類前 3 名之選手,參加國際技能競賽選手選拔,

可選擇參加「汽車技術 」職類。

7.「鉗工」職類前 3 名之選手,參加國際技能競賽選手選拔,可選 擇參加「機具控制」職類。

七、競賽範圍及方式:

(4)

(一)各職類技能範圍如附件 2,各職類選手一律採用試題規定之工具、量 具及相關設施等進行裝配、檢修或製作成品,或提供服務。

(二)造園景觀、機電整合及機器人職類係 2 人 1 組、集體創作職類係 3 人 1 組,推薦以組計算,組合名單一經推薦,不得申請變更。

(三)各職類各分區推薦人數合計僅 3 人(組)時,該職類改為表演賽,人 數合計未達 2 人(組)時,該職類暫停辦理競賽。本屆造園景觀職類 係第 1 年舉辦,故先以表演賽方式試辦。

八、選手來源及限制:

(一)青年組:

1.各分區推薦當年度分區技能競賽青年組每 1 職類之前 5 名。

2.教育主管機關推薦當年度全國高級中等學校技藝競賽相關職類之 前 3 名,但有 2 個以上職類(以下簡稱技藝競賽職類)相當於全國 技能競賽 1 個職類(以下簡稱全國賽職類)時,2 個技藝競賽職類 以各職類推薦 2 名,3 個技藝競賽職類以上者以各職類推薦 1 名

,參加全國賽職類為限。

(二)成人組:各分區推薦當年度分區技能競賽成人組每 1 職類之前 5 名

(三) 前 2 項各分區及教育主管機關等單位推薦之各職類選手,其競賽成 績均應達 60 分以上。分區技能競賽優勝選手經選送參加全國技能競 賽後,得申請增列 1 個推薦單位(新增共同推薦單位可以跨區提名

,並正式函文提出該選手為該單位學生(含受訓學員)或員工,即 可申請。未來再參加國際賽選手選拔時,其選手的 1-3 個共同提名 單位中,只須目前服務單位或就讀學校在報名表中核章即可受理報 名)。

(四)各職類選手青年組限民國 76 年 1 月 1 日以後出生者;惟集體創作及 機電整合等 2 職類選手限民國 73 年 1 月 1 日以後出生者,機器人職 類選手限民國 75 年 1 月 1 日以後出生者。成人組限民國 37 年 1 月 1 日至 75 年 12 月 31 日出生者。

(五)曾獲得全國技能競賽前 3 名之優勝選手,不得再推薦參加同職類全 國技能競賽;但以 2 人以上組合搭配競賽職類(如造園景觀、集體

(5)

5

人得改搭配他人再度報名參加分區技能競賽。

(六)勞委會另為身心障礙者規劃辦理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凡參加本 (38)屆全國賽之選手均不得對主辦單位提出個別化設施、機具、評分 等服務之要求。

(七)凡歷屆獲得全國技能競賽前 3 名之選手,年齡未逾規定(集體創作及 機電整合 2 職類選手限民國 73 年 1 月 1 日以後出生者,以及機器人 職類選手限民國 75 年 1 月 1 日以後出生者,其餘職類選手限民國 76 年 1 月 1 日以後出生者),且未曾代表我國參加國際技能競賽者,均 可報名參加國手選拔,惟其選拔成績不列入本屆競賽名次。

附註:

(一)本屆競賽除選出第 38 屆全國技能競賽各職類優勝選手予以表揚獎勵 外,並同時由青年組選拔出代表我國參加第 40 屆國際技能競賽各職 類正、備取國手各 1 名(即正、備取國手為全國技能競賽與選拔賽 兩者參賽選手中成績最優之兩名,餘按成績依序列為候補)。正取 國手因故棄權或狀況不佳,經該主辦單位及職類培訓小組依實際情 況評估不宜參賽時,由備取國手遞補。若備取國手如有類似情況,

依上述方式處理。

(二)各分區技能競賽主辦單位應於 97 年 6 月 30 日前,將推薦參加全國 技能競賽選手報名表,連同各該選手人數、教育程度、年齡、性別 及提名單位等各類統計表,函送勞委會中辦室(地址:408 臺中市南 屯區黎明路 2 段 501 號 6 樓)。

(三)教育主管機關推薦全國高級中等學校技藝競賽優勝選手參加全國技 能競賽,由各該單位督導各該職類承辦學校分別繕造名冊,於 97 年 4 月 30 日前逕送勞委會中辦室,據以寄發報名表,凡有意參賽者應 於民國 97 年 6 月 30 日前將報名表(如附件 3)逕寄勞委會中辦室,逾 時以棄權論,不得異議。

九、競賽規則:選手於競賽期間應遵守競賽規則(如附件 4)及選手須知等規定

,違反者,依規定處理。

十、裁判來源及須知:

(一)各職類裁判長及裁判人員由主辦單位遴聘之。

(二)各職類裁判人員應遵守裁判須知,如附件 5。

(6)

十一、歡迎會及頒獎典禮:

(一)歡迎會:

地點: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臺南職訓中心 時間:97 年 10 月 1 日(星期三)下午 6 時

(二)頒獎暨閉幕典禮:

地點: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臺南職訓中心 時間:97 年 10 月 6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30 分 十二、報到與膳宿、交通:

(一)選手:

1.報到時間及地點:97 年 10 月 1 日(星期三)上午 10 時至 12 時到 達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臺南職訓中心選手村報到,無正 當理由逾時者,不予受理,並註銷參賽資格。

2.膳食:自 97 年 10 月 1 日午餐起至 10 月 6 日午餐止,由主辦單位 免費供應膳食。

3.住宿:全體選手集中住宿於選手村。

4.交通:97 年 10 月 1 日上午 9 時 30 分至 11 時 30 分於新營火車站 備有專車接送選手至各競賽場。頒獎暨閉幕典禮後,再以專車送 至新營火車站及台南火車站。

(二)裁判:

1.各職類裁判長於 97 年 10 月 1 日(星期三)上午 8 時 50 分至 9 時至 臺南職訓中心行政大樓 4 樓會議室報到。

2.除裁判長以外之裁判人員、技術顧問及裁判長助理等人於 97 年 10 月 1 日(星期三)上午 10 時 30 分至 11 時逕至各職類競賽場報到。

3.競賽及評分期間,由主辦單位免費供應午餐,其餘膳宿、交通除 另有通知外,均應自理。

十三、獎勵:

(一)每 1 職類各組前 5 名優勝選手之獎勵如下:(但成績未達 60 分者,

不列名次,亦不獎勵)。

1.第 1 名:獎金新台幣 8 萬元、金牌 1 面、獎狀乙幀。

(7)

7

4.第 4 名:獎狀乙幀。

5.第 5 名:獎狀乙幀。

6.每 1 職類前 5 名選手,得由勞委會中辦室列冊,函送該年度技優 生甄審及保送入學之承辦學校參考。至於甄審及保送入學資格,

請依教育部訂頒之「中等以上學校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及保送 入學辦法」、「高級中等學校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及保送入學 實施要點」、「專科學校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及保送入學實施 要點」(如附件 6)及招生辦法或簡章規定申請。

7.全國技能競賽成績及格者,由主辦單位核發競賽成績及格證明書

,自及格日起 3 年內參加同職類乙級或丙級技能檢定,得免術科 測試。

8.各職類選手成績在 80 分以上者,除前 5 名外,均發給優勝獎狀乙 幀。

9.如選手因作弊取得目前之成績,經查證屬實後,其名次則由後續 選手依序遞補,惟只遞補至第 5 名。

(二)舉行表演賽之各職類,其選手成績達 60 分以上者,獎金比照第(一 )項標準減半發放,其餘獎勵與正式競賽職類相同。

十四、分區技能競賽有關事項:

(一)分區賽分為北、中、南 3 區辦理:

1.北區:由東南科技大學主辦;包括臺北市、臺北縣、桃園縣、基 隆市、宜蘭縣、花蓮縣、金門縣及連江縣等 8 縣市。

2.中區: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中區職業訓練中心主辦;

包括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臺中縣、臺中市、彰化縣、

南投縣、雲林縣等 8 縣市。

3.南區:由嘉南藥理科技大學主辦;包括高雄市、嘉義縣、嘉義市、

臺南縣、臺南市、高雄縣、屏東縣、臺東縣及澎湖縣等 9 縣市。

(二)為避免選手分別至其他分區重複報名,各分區技能競賽皆於民國 97 年 5 月 31 日(星期六)同時舉行。

(三)分區技能競賽各職類選手,凡競賽成績未達 60 分者不得推薦參加 全國技能競賽。

(8)

(四)分區技能競賽,除競賽職類須與全國技能競賽職類密切配合外,

並應將競賽計畫送主辦單位備查。

(五)分區技能競賽之編組,由分區技能競賽主辦單位自行為之。

(六)為求參加國際技能競賽的準備工作作完整性的規劃,分區賽試題 命製,皆由全國賽裁判長依據國際賽的規劃及趨勢負責統一研擬

,並依各分區不同之場地設備狀況作修訂。

十五、參觀活動:競賽結束後至頒獎前之時間,由主辦單位安排選手參觀國 家建設及文化古蹟,以促進彼此聯誼與情感交流,並加深對國家之認 識。

十六、經費:第 38 屆全國技能競賽所需經費,由勞委會依公務程序編列預算 支應。

十七、其他事項:

(一)為鼓勵社會各界積極參與技能競賽,舉凡對競賽熱心之贊助單位

,由主辦單位致贈感謝狀乙幀,以資表彰。另選手成績前 5 名之 提名單位及指導老師,由主辦單位頒給獎狀乙幀,以表感謝及獎 勵之意。

(二)凡參賽選手無正當理由且未經主辦單位核准而未參加頒獎典禮者

,所獲之獎金,以自願棄權論;除有正當理由經主辦單位事前同 意者外,事後不再補發(獎金、獎狀及獎牌等事後應由本人至協辦 單位─台南職業訓練中心親自領取)。

(三)為減少競賽材料及相關資源的浪費,承辦單位於競賽前寄發試題 相關資料及參賽切結書予推薦單位及選手,請推薦單位及選手於 規定期限內切結,逾期未交切結書者,視同放棄參加競賽。選手 既已確認參賽,無正當理由卻未參賽者,將依下列方式處理:

1.推薦單位於次屆競賽時,主辦單位得不接受該推薦單位推薦該 職類選手參賽,且得不接受該選手報名全國技能競賽(含初 賽)。

2.以上所謂正當理由係指天災(颱風、地震、空襲、水災、火災 等不可抗力之重大偶發事件)和無法預期(重大車禍、生病住 院、傳染病等)之因素。但選手預知屆時無法參賽時,應事先

(9)

9

辦室或承辦單位以書面請假,經獲准者,則不在此限。請假者 視同放棄該次參賽權利,屆時不得再行主張恢復。

(四)選手對競賽成績有異議時,應於頒獎典禮結束後 3 小時內,以書 面載明職類名稱、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統一編號、

住居所及事由等,向主辦單位提出。逾時提出者,不予受理。

十八、本計畫經國際技能競賽中華民國委員會通過後,除分函各指導單位、

承辦單位、協辦單位外,並分送至全國各公(私)立大專院校及高級中 等學校、各職訓中心、各相關之職業工會、同業公會及公(民)營事業 機構配合實施。

(10)

附件一

第 38 屆全國技能競賽暨第 40 屆國際技能競賽選手選拔 主要日程表

日 期 時 間 活 動 項 目 地 點

08:50

︱ 09:00

裁判長報到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職訓局台南職訓中 心行政大樓會議室 09:00

︱ 10:00

裁判長會議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職訓局台南職訓中 心行政大樓會議室 10:30

︱ 11:00

裁判人員報到 各職類競賽場 11:00

︱ 14:00

各職類裁判競賽前講習說明

會議 各職類競賽場

10:00

︱ 12:00

選手報到 選手村

14:00

︱ 17:00

選手熟悉場地 各職類競賽場 10 月 1 日

( 星 期 三 )

18:00

︱ 20:00

歡迎會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職訓局台南職訓中 心操場

10 月 2 日 ( 星 期 四 )

08:30

︱ 17:30

競賽(同時選拔代表我國參加

第 40 屆國際技能競賽選手) 各職類競賽場 10 月 3 日

(星期五)

08:30

︱ 17:30

競賽(同時選拔代表我國參加

第 40 屆國際技能競賽選手) 各職類競賽場 10 月 4 日

( 星 期 六 )

08:30

︱ 17:30

競賽(同時選拔代表我國參加

第 40 屆國際技能競賽選手) 各職類競賽場

(11)

11

日 期 時 間 活 動 項 目 地 點

17:30

︱ 18:30

各職類競賽後檢討說明會議 各職類競賽場 19:30

︱ 22:00

評分 各職類競賽場

08:30

︱ 12:00

繼續評分 各職類競賽場

09:00

︱ 17:00

選手參觀活動 另定

10 月 5 日 ( 星 期 日 )

15:00

︱ 17:00

第 2 次技術委員會議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職訓局台南職訓中 心行政大樓會議室 09:00

︱ 10:00

第 81 次委員會議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職訓局台南職訓中 心行政大樓會議室 10 月 6 日

( 星 期 一 ) 10:30

︱ 12:30

頒獎暨閉幕典禮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職訓局台南職訓中 心大禮堂

(12)

附件二

競賽職類及技能範圍

職類名稱 技能範圍

1 綜合機械

使用各種工具、刀具、量具及銑床、車床、磨床、鑽床等工具機,依 照工作圖及說明加工各種精密之金屬、非金屬單件並裝配成具特定機 械功能之組合件,並依據完整的氣壓及電機線路圖,使用各型工具,

裝配各種電力及氣壓設備、感測器及儀表等,並製作相關的配管及配 線。

依據動作要求,完成可程式控制器及電腦程式及氣壓控制器之編寫,

最終整合機械、氣壓及電機之套件,裝配成具特定可程式之功能機械。

2.模具

使用各種手工具、拋光工具、精密量具,及操作銑床、磨床、鑽床及 數控機械等工作母機,依照成品圖規劃工作圖或參照工作圖,製作各 種精密配合件及金屬模具,亦能依模具特性所提供之生產機器執行試 模工作。

3.集體創作

由三位選手共同集體創作一套事先公開且具創新功能之機械(電)作 品,工作內容包括設計、製造及組裝該作品;另需製作操作說明書及 維修手冊等。此創作品係以簡單裁切之原始材料及標準零件來完成;

競賽中使用各種手工具、刀具及量具,並搭配以車床、傳統銑床、CNC 銑床、鑽床、焊接機、鈑金彎折機及剪斷機等相關工具機來加工創作 品之零組件,最終並需裝配成具特定功能之機械(電)作品。競賽中之 設計圖、使用說明書、維修手冊、材料成本、工具機加工成本、工時 成本、功能項目以及意外計畫項目等,皆為評分之範圍。

4.機電整合

能依據設計圖及文件裝配自動控制機件暨設計程式控制機械設備,並 依圖及文件完成機器與控制器間之連線,測試與調整,使執行正確功 能。需具備機械機構、製圖、電機、電子、工業控制器、人機介面、

氣壓、配線、配管與工業衛生安全規則等相關技術與知識。

(13)

13

5.CAD 機械 製圖

依最近一屆或下一屆國際技能競賽指定所使用之 CAD 軟體,使用 ISO 國際標準之規範並依照試題說明,繪製可參變數之機械或機件 3D 實 體圖完成工作圖、實物測繪、熔接圖、設計圖、組合圖、機構模擬、

應力分析、動畫與交線展開圖。

6.CNC 車床

依照工作圖或樣品選用適當材料、刀具、夾具及工具,熟悉 CNC 車 床操作,設計 CNC 加工程式,模擬加工路徑;或經由電腦輔助設計 製造系統繪製工作圖形,製作及傳輸加工程式。並能正確使用量具量 測精度及輸入補正值,完成鑽孔、車製圓軸內外徑、錐度、曲面、螺 紋、溝槽等機械加工與組合。

7.CNC 銑床

能依照工作圖或實樣選用刀具、夾具、工具、量具及材料等製作加工 程式或應用電腦輔助設計製造系統,設計加工程式,模擬刀具切削路 徑,操作 CNC 銑床,從事各種平面、斜面、曲面、圓弧、溝槽、鑽 孔、鉸孔、螺紋及輪廓等機件加工與組合。

8.冷作 (金屬結構製

作)

用手工具與機械設備將各種金屬材料之板件、型材、管件、棒材及半 成品等材料,依據競賽工作圖和試題說明加工製成幾何構造物或機 件。工作內容包括作業安全與衛生、放樣展開、樣板製作、落樣繪圖、

瓦斯火焰切割、電離子氣切割、剪切、鋸切、鑿切磨削、鉗作加工、

鑽孔、攻牙、配管安裝、冷熱作折彎或曲製、滾圓成型、組立配合、

銲接、整型、研磨、校驗等作業。

9.資訊技術 (軟體應用)

應用文書處理、試算、簡報、繪圖、通訊等工具軟體及資料庫管理系 統之各項功能,輸入、處理並產出實務領域所需之各種資訊與報表。

(一)不同格式資料的讀取、輸入、轉換及匯入。

(二)以工具軟體既有功能處理前述資料。

(三)巨集錄製、VBA 程式和資料庫管理系統之 SQL 指令之應用與撰 寫。

(四)實務領域所需各類文件、表報及資訊之產出。

(14)

10.銲接

以手工電銲、氬銲、半自動金屬電弧銲等銲接方法,利用手工電銲條、

碳鋼與不銹鋼及鋁之氬銲銲條、半自動實心銲線、包藥銲線等銲材為 填料,並以氬氣、二氧化碳或混合氣體為保護氣體,並得使用輔具與 量具,將軟鋼、不銹鋼、鋁等金屬板材或管材按照藍圖規定之銲接方 法與銲接位置加以組合,銲接成為碳鋼試驗板(管)、不銹鋼及鋁之結 構件與碳鋼壓力容器等成品。所有成品須接受客觀尺寸檢驗,試驗板 (管)需接受彎曲試驗與射線檢驗,壓力容器須接受水壓試驗。

11.木模

依照工作圖和試題說明,繪製木模結構圖(如有需要時);並使用木 模機械及手工具,將木材、塊狀樹脂(代木)、澆注樹脂、正夾板、

木心板等材料,製作完整的鑄造用木模或部分木模、砂心盒或砂心模 型、澆注樹脂陰、陽模型。

12.建築舖面

建築舖面以陶質磁磚、馬賽克或天然石材等材料,舖貼於住宅、廠房、

公共建築、教堂、游泳池、戶外設施或立面之牆壁、地坪、樓梯上。

它同時包含以磚或空心磚堆砌矮牆及梯階。

13.汽車板金

(打型板金)

(一)熟悉汽車車體之結構。

(二)使用車體校正設備量測各基準點,以判斷其準線及使其恢復至原 來正確之位置。

(三)使用點鑽器、鋸切、切割機具等工具,將欲更換之車體結構件去 除。

(四)使用氧乙炔、氣銲、電阻點銲、銅銲、CO2、電銲等各種機具接 合結構件。

(五)碰損之汽車板金外板,使用各板金工具恢復至原來的表面。

(六)用各類研磨機具研磨使其表面平滑。

14.板金

用手工具及機械將薄金屬板、管(包括軟鋼、不銹鋼、鋁)製成物品,

工作內容包括識圖、展開圖之繪製、剪切、成形、邊緣及接縫之製作、

鉚接、銲接(氣銲、電阻銲、MIG、TIG 等)、組立等。

15.配管

用手工具及機械將黑鐵管、白鐵管、塑膠管、銅管及衛生設備等依據 工作圖完成組合,工作內容包括識圖、落樣、切割、分歧成形、冷熱 彎曲、鉸牙、銲接(氣銲、錫銲、銀銲、銅銲、塑膠銲…等)組合、整

(15)

15

16.工業電子

使用手工具與儀表進行設計、裝配、調整、測試、量測及檢修電子電 路與電子儀器設備。其技術範圍包括感測器、類比電路、數位電路、

單晶片微處理機、微電子學、基本電學、電子元件與儀表、馬達控制。

比賽項目包括理論計算、電腦繪圖(繪製電路圖與印刷電路板佈置 圖)、設計與實作(包括硬體設計與軟體設計,軟體設計以單晶片之 C 語言程式設計為主)、機械與電路組裝、量測與測試和故障檢修。

17.網頁設計

(一)整體網站內容之規劃與設計。

(二)使用 PHP 語言、MySQL 資料庫與 Apache 伺服軟體開發互動式網 頁。

(三)資料庫、資料表等之新增、刪除、修改與查詢。

(四)客戶端(client)互動式網頁之程式設計(使用如 javascript 等之語 言撰寫之)。

(五)多媒體網頁之設計、編輯與製作。

(六)其他與網頁、網站設計之相關技術。

18.電氣裝配 (室內配線)

(一)使用各種工具及儀表,依據線路圖和試題說明,完成電路設計與 電氣裝配。其技能範圍包括分電盤、控制盤、照明、插座、信號、

感測器等管槽、纜線及電路配線的相關作業與整體電路測試工 作。

(二)依據動作要求或相關圖說,完成可規劃控制器(非 PLC)的程式 設計、編寫及相關配線工作。

(三)提供正確電路圖,在一裝配完成電路上,使用三用電錶,完成電 路故障之偵測工作。

19.工業控制 (工業配線)

(一)依據完整的線路與配置圖,使用各型工具在控制箱或配電板上裝 配各種電力設備、感測器、控制器及儀表等,並製作相關的配電 管及線槽。

(二)依據動作說明或相關圖說,完成人機介面之規劃與設計,同時編 寫可程式控制器之程式及完成相關之配線。

(三)依據部分或完整之電路圖檢修電驛邏輯電路,並對可程式控制器 與人機介面之程式或設定做補正或修飾。

(四)依據動作說明或相關圖說繪製電路圖並裝配之。

(16)

20.砌磚

使用砌磚手工具及手提或桌上型電動鋸切機器,將紅磚、空心磚、或 天然材質等不同材料的磚塊,依相關圖說配合施作技術,砌築各種直 線、平面與花飾之磚牆或圓拱形開口磚牆構造等。例如有可能部份凸 出及凹入的花飾砌磚,有部分是半圓,三角形,三個圓心的拱,哥德 式拱牆的部分或曲線牆,空洞牆。透過使用水泥、砂或天然、細石、

人造材料拌合之使用,順利完成正確的黏結砌築工作。並得施作一部 份牆壁之水泥粉刷技術及地面舖道磚之舖設等技術能力。

22.油漆裝潢 (油漆)

以各種塗裝工具及塗料依據標準施工程序,在指定牆面上按圖所示完 成下列作業:

(一)依補土、磨光、底漆、面漆過程,以指定塗料刷塗門、窗、框及 踢腳板。

(二)在指定牆面上鋪貼壁紙。

(三)依設計圖稿按指定位置及比例放樣,並使用水性塗料以徒手操作 繪製圖案及文字。

(四)依指定色彩準確調色,並製作漸層色帶。

(五)自行運用工具及非預製材料,在指定牆面上繪製,表現個人技法 及創意。

23.粉刷

使用手工具或自製工具能依石膏材料之標準施作過程在指定的牆面 上完成下列作業:

(一)能依圖示指定之各牆面打底粉刷及表面整平修飾。

(二)能依圖示在各牆面上放樣。

(三)能依圖示製作模刀及底座之安裝固定(模刀為鍍鋅鐵板)。 (四)能依圖示製作各項石膏成品,及組裝石膏成品。

(五)能運用修補工具,修飾固定於牆上之石膏成品,含接點及接面、

邊之修補平整。

(17)

17

24.家具木工

家具木工的技能主要在小型工廠的製造技術,包括實木及木質材料的 家具與零組件,家具製作者也可能運用在大型工廠的專精技術。

技能的範圍在實作技術,以及實作技術所需的知識原理。競賽試題範 圍包括抽屜與鉸鏈的組成,成品的最大尺寸在 3,000mm(長度+寬度

+高度)。

參加競賽者能夠依照設計圖、工作圖及說明文件,使用競賽場提供的 材料、機械設備及規定的個人手工具,獨立的完成競賽作品。

25.門窗木工 使用木工機械、手提電動工具及手工具,將木材、合板、塑合板及五 金製成建築用之門、窗、框及其結合體,並包含放樣。

27.珠寶金銀 細工

利用手工具及機械輔助,將所交付的設計圖製作完成包含鑲臺、打版 成型等細工的珠寶作品。

28.花藝

(一)手綁花束 Hand tied bouquet

(二)神秘箱 Surprise box

(三)婚禮花飾或人體花飾 Bridal work or body decoration

(四)切花設計 Arrangement of cut flowers

(五)桌上裝飾 Table decoration

(六)盆花組合設計 Planted arrangement

(七)主題作業(例如慶典、節日等主題設計) Theme task

(八)壁飾裝飾 Wall decoration

(九)室內吊掛裝飾 Hanging room decoration

(十)花屏(使用花卉等製作成簾、幕之造型) Flower screen

(十一)花環(非喪禮使用) Wreath (not for funeral)

(十二)花珠寶(使用花卉等製作成裝飾的首飾,如花項鍊、花手鐲等) Flower jewel / jewellery

(十三)物件裝飾(例如:瓶子、帽子、包裝、車子等) Object decoration (for example bottle, hat, parcel/packet, car,etc)

(十四)花籃 Flower basket

(十五)胸花 Corsage

(十六)其他建議 Any other suggestions 註:技能範圍和國際技能競賽內容相符。

(18)

29.美髮 (男女美髮)

用各種專用工具及藥劑修剪各種男女髮型,並加以燙、染、整及修飾 後,梳成各種指定髮型。

30.美容 從事專業皮膚保養服務、彩粧造型設計及有關美容工作應具有之專業 技能與整體表現。

31.女裝 以手工操作各式整燙、拷克及電動平車等相關機具,配合所提供各種 素材,依照式樣圖及試題說明,在限定時間內,完成製作女性服裝。

32.西點製作

(一) 賽前工作準備 (Mise en Place)

(二) 雙層以上蛋糕製作 (Tiered Cake/Entremet/Gateaux) (三) 主題或節慶創意蛋糕裝飾 (Gateaux/Theme Cake) (四) 酒會小點心製作 (Small Cakes/Pastries or Petit Fours) (五) 手工巧克力製作 (Chocolate/Praline)

(六) 神秘材料籃 (Mystery Basket of Ingredients) (七) 杏仁膏捏塑 (Marzipan)

(八) 盤飾熱點或冷點製作 (Plated Hot or Cold Dessert) (九) 盤飾冰淇淋製作 (Ice-cream Dishes)

(十) 西點麵糰/糊變化產品 (Paste Products)(To make products from yeast, puff, short or sable paste)

(十一) 藝術創作 Presentation Pieces (Can be made from sugar, pastillage, chocolate, nougatine, marzipan or combination of the above)

33.汽車技術

用手工具及特殊工具與儀器設備,從事總重量 3.5 公噸以下小型汽車 之引擎(含汽油引擎及柴油引擎)、傳動、底盤及電系統量測、檢查、

保養、修理、故障排除及調整工作,並需具備汽車原理等相關知識及 閱讀中英文技術資料之能力。

(19)

19

34.西餐烹飪

(一)賽前準備工作 Mise en place

(二)烹調配方 Recipe Cooking methods

(三)各項西餐冷熱烹調技巧 Skills for Appetizer and Main Courses (四)材料運用 Ingredients Application

(五)時間掌握 Timing

(六)衛生習慣 Hygiene and Safety (七)口味 Tasting

(八)擺飾與色調的搭配及創意 Garnish, Colorful and Creativity (九)神秘箱 Mystery Basket

(十)自助餐、酒會菜餚 Buffets and canapes (十一)麵食類 Pasta

(十二)素食 Vegetarian (十三)蛋糕 Cake

35.餐飲服務

(一)本國與國際性之烹調知識。

(二)酒的知識與品嘗。

(三)服勤規則的知識與賽前的各項準備。

(四)飲料調製與酒吧服勤。

(五)在客人桌邊烹調和服務菜餚與各類飲料的能力。

(六)執行傳統歐式小酒館的服勤技巧及宴會服勤。

(七)執行實務操作時的各項技巧、機智和應有的禮節。

(八)執行餐飲服勤時的社交公關和推銷術之能力。

(20)

36.汽車噴漆

車輛塗裝人員能應用各種型式塗料之汽車塗料,如底漆、中塗底漆和 面漆塗料(包含水性塗料),進行車體和車輛零件之塗裝工作,包括以 下技術進行車體輕微損傷維護及噴塗工作:

(一)補土填補材料應用。

(二)底塗及中塗塗料應用。

(三)研磨整平技術。

(四)噴塗技術。

(五)塗膜拋光技術。

(六)塗膜裝飾技術,如色條,色片,色紙…等貼圖裝飾。

(七)顏色勻化及轉換技術:如小噴槍噴塗及 3D 或多色圖形噴塗彩繪。

(八)塗膜小損傷拋光修復技術。

(九)面塗和素色面漆勻化處理技術。

37.造園景觀

由兩位選手組成團隊,依據大會提供之設計圖及內容說明之規定,以 石材、木材、竹材、磚材、纖維毯、不織布、土壤、植物等自然及人 工材料,運用大會提供及個人自備之工具設備,配合施作技術,在符 合規定之場地內建造庭園。成品包括舖面、牆、階梯、木竹構造及水 景等景觀元素。

38.冷凍空調

(一)冷媒管安裝。

(二)控制系統和調節裝置的安裝和設定。

(三)冷凍全系統安裝和調整試車。

(四)冷媒充填、回收和轉移。

(五)壓縮機冷凍油之排放與充填。

(六)電氣另件配線和電路測試。

(七)系統故障判斷和修理。

(八)系統零組件更換。

(九)系統操作運轉數據之測量和記錄。

(十)了解製造廠家操作手冊、管路圖和電路圖。

(十一)從系統規格及圖面填寫材料表。

(21)

21

39.資訊與網 路技術

(一)電腦組裝

(二)電腦硬體故障排除

(三)作業系統及應用軟體安裝 (四)軟體設定及問題排除 (五)網路架設佈線

(六)網路設備安裝與設定 (七)網路規劃與設計 (八)區域網路建制與管理 (九)廣域網路建制與管理 (十)網路監控診斷與故障排除 (十一)網路安全管理

40.圖文傳播 設計技術

運用各種電腦繪圖、影像或編輯軟體及電腦週邊配備,並注重印前製 作技巧,將命題內容適當表現,達到創意的圖文傳播效果(包括 1.視 覺形象設計 2.影像修整、校色及合成 3.包裝設計 4.印刷媒介設計)。

41.麵包製作

(一)賽前工作準備 (Mise en place)

(二)鹹味調理麵包及鬆餅製作 (Production of Savoury Breads and Puff Pastry Products)

(三)藝術創作 (Production of Artistic Piece)

(四)甜麵包和裹油類麵包製作 Yeast Products (Sweet Yeast Dough and Laminated Sweet Dough)

(五)大麵包和小麵包製作 (Production of Bread and Small Breads) (六)神祕籃(Mystery Box)

42.機具控制

使用各種手工具、刀具、量具及平面磨床(含附屬功能裝置)、鑽床

(含附屬功能裝置)等相關機具,依照工作圖及說明加工(含鉗工工 作)各種精密之金屬、非金屬零件,並能操作三次元量床測量零件尺 寸及資料輸出。同時能配合提供之零件與標準機件,裝配成具特定機 械功能之組合件;並依工作說明裝配與整合氣壓功能元件,並進行除 錯與精密調整。最後完成一具有特定功能、可手動與自動運轉、高精 度與高表面品質之自動化氣動機械裝置。

(22)

45.機器人

由兩位選手組成團隊,其技能範圍係對一部移動式機器人的機械系統 部分進行組裝、改裝、調整、操控、運用;以及控制系統部分進行安 裝軟體、測試運轉與困難排除之技術工作。比賽前設定若干規定之技 術功能,在規定之時間內進行改裝、調整、試運轉之後,在特定之範 圍與限定時間內,操控機器人達成前述設定之技術功能;移動式機器 人包含全向輪式與非全向輪式兩種,技能競賽範圍各占二分之一。

71.中餐烹飪

用大會所提供之中餐烹調設備及各式新鮮材料與乾貨,在限定之時間 內運用各種不同烹調技巧,於現場製作出衛生兼具美味並附有創意之 中式家常菜餚、宴客菜及點心。

72.國服 以手工及操作電動平車、各式整燙、拷克等相關機具,在限定時間內,

依照設計圖及版型製作或依設計圖自行打版製作。

74.鑄造

以砂模鑄造或精密鑄造等製程相關之鑄造整合技能技術,鑄造出鋁合 金或鑄鐵之鑄件:

(一)造模包括砂模鑄造用鑄砂試驗及造模、精密鑄造用臘模組樹、鑄 造方案設計。

(二)將配料熔鑄完成之鑄件產品視為工業鑄件成品,做基本之鑄件檢 驗如:硬度、拉伸試驗、金相觀察、尺寸、外觀。

75.應用電子 (視聽電子)

技能範圍:消費性電子產品、通訊電子產品與汽車電子之電路設計、

裝配、調整、量測與檢修。

競賽項目:

(一)學科理論分析與計算。

(二)以電腦繪製電路圖及功能模擬分析。

(三)單晶片程式設計。

(四)應用電路裝配(含表面黏著零件拆裝作業)調整、量測及故障檢 修。

(23)

23

附件四

競賽規則

技能競賽規則係依競賽準備、競賽期間與競賽結束三階段程序訂定,

技能競賽選手、裁判及工作人員必須共同遵行。

壹、競賽準備

一、參加競賽選手應依大會規定時間內完成報到程序。

二、進行熟悉場地工作時間逾規定 15 分鐘,選手仍未進入競賽場時,以棄 權論。爾後各場次競賽亦同。

三、技能競賽一律採用試題規定之材料、工具、量具及相關設施,進行裝 配、檢修或製作成品,或提供服務。選手不得攜帶「選手自備工具表」

規定以外且與試題有關之工具,或預先製妥之零件、模型、半成品或 與試題有關之型尺、型規或特殊工具等進入競賽場地,違反者以作弊 論處。

四、選手應在競賽前,於規定場地、時間內,熟悉及清點所分配使用之機 具設備及發給之資料與材料,如有疑義,應立即請裁判長處理,經清 點、檢查及確認簽名無誤後,事後不得異議。

五、選手入場後,應按已抽得之工作位置,對號就位,經裁判長宣布開始 檢查設備、材料後,始得作各項檢查。

貳、競賽期間

一、選手於競賽期間服裝應力求整齊清潔,並依大會規定佩戴選手證及職 類編號背章,且應穿著及備置競賽場地規定之安全防護用品,始得進 出競賽場所。

二、競賽過程中,選手應遵守大會相關規範及服從該職類裁判長、裁判人 員及工作人員指示與規定。非經裁判長同意,不得錄影及拍照任何選 手競賽過程,違反者,應請其離開競賽場地。

三、選手不得故意損壞競賽場地及設備。如有違反,除照價賠償外,並依

(24)

相關規定處理。

四、選手於競賽進行中,須離開競賽場時,應經裁判長准許,並派專人陪 同。離開時間不得超過十分鐘,且時間照計,不得扣除。

五、選手於競賽進行中,非經裁判長同意,不得單獨與任何人交談,違反 者,以作弊論,該場次競賽成績以零分計算。若對裁判人員之宣布、

說明或試題有疑問、缺頁及其他疑義時,應立即於原位舉手,經裁判 人員許可後,由 2 名裁判人員共同解答或處理,事後不得異議。

六、在競賽進行中,禁止選手間相互交談、交換材料,以及使用行動電話、

呼叫器、其他電子通訊錄影、錄音設備,與未經同意之材料、工具等,

違反者,以作弊論,該場次競賽成績以零分計算。。

七、選手於競賽進行中整理裝備、工具,其時間照計,不得扣除。

八、競賽時間截止時,選手應立即停止工作,逾時酌予扣分。

九、選手於競賽場地內發生違反以上競賽規則時,經裁判人員 2 名共同認 定後,由裁判長召開裁判會議,作成處分決議後,告知選手。

參、競賽結束

一、每場次競賽結束,選手離場時,非經裁判長同意,不得私自進入其他 選手工作崗位,違反者,以作弊論,該場次競賽成績以零分計算。競 賽如需翌日繼續進行,在當日結束時,選手須將競賽試題、自備工具、

半成品及有關資料,經裁判人員加封後,交場地負責人置於大會指定 場所保管。

二、選手於競賽結束時,經裁判長會同大會工作人員將其作品編號加封,

並將大會提供之工具、設備及材料整理點交場地負責人後,始可離場。

三、競賽時如遇空襲、停電、設備故障及其他意外事故,選手應聽候裁判 長處理。

四、參賽選手於競賽期間發現有違規事件時,應於競賽期間或技術委員會

(25)

25

薦單位相關人員)舉發者,概不受理。

五、參賽選手對競賽成績有異議時,應於頒獎閉幕典禮結束後三小時內,

以書面載明職類名稱、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統一編號、

住居所、事由等,向大會提出,逾時提出者,不予受理。大會接獲選 手異議書面資料後,應召集技術爭議審議委員會處理,並於接獲異議 後十五日內以書面回覆當事人。

(26)

附件五

裁判須知

技能競賽裁判須知係依競賽準備、競賽期間與競賽結束三階段程序訂 定,裁判人員必須共同遵行。

壹、競賽準備

一、各職類受聘擔任裁判長及裁判(以下簡稱裁判人員)應依大會規定時 間辦理報到,並出席裁判工作會議,否則不得參與該職類裁判工作。

且應於會議後熟悉場地之前,完成迴避切結書(如附件)簽署,再會 同競賽場地工作人員前往競賽場檢查場地、設備、工具及材料。

二、選手到達競賽場時,裁判應協助校對選手名冊等資料,務請詳實,如 有誤繕或漏列,請儘速通知大會工作人員更正與處置。

三、選手進入競賽場地時,裁判應要求其穿著及準備競賽場地規定之安全 防護用品才能進入。裁判長或由其指派之裁判,應按規定核對選手資 料及選手自備工具,非「選手自備工具表」所規定之工具,不得攜帶 進入競賽場,若有爭議,應即召開裁判會議,並經該職類全體裁判及 選手共同簽名與宣告後確認,事後不再受理異議。

四、各職類競賽前應由裁判長向裁判與選手宣佈所發放之資料及材料,並 要求各選手清點無誤,並經確認後簽名,再開始競賽,事後不再受理 異議。

五、各職類競賽開始前應確認選手清楚競賽題目,並將完整之評分標準表 先發給選手,讓選手預先瞭解評分重點以達到競賽公平原則。

貳、競賽期間

一、競賽期間,裁判人員每日應於各該職類競賽開始前半小時到達競賽場

,進行該職類競賽準備工作或裁判工作會議,並於每日競賽結束後參 與檢討會議,競賽進行中不得任意中途離席,違反者,其所評定之分

(27)

27

二、競賽時間如需延長時,應經裁判會議決議取得共識後,並在該項賽程 進行一半之前向選手公開宣佈,不得於競賽終止前臨時宣佈。如需於 競賽進行中修改試題內容,應經全體裁判同意,並於確認後經全體裁 判及選手簽名,事後不再受理異議。

三、競賽進行中,需立即評分之項目,應即隨時評定。評分項目中若同時 有主觀及客觀評分項目時,應先評主觀項目,再評客觀項目,完成評 定後之評分表應經全體裁判簽名確認(如有更改者亦同)。

四、裁判人員於進行主觀評分部分之評分時應秉切結之迴避原則,如裁判 人員與參賽者服務於同單位或有師生關係或為其配偶、前配偶、四親 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者,應迴避評分。前項如有應廻避而未 廻避之情形時,得經由利害關係人之申請或由裁判長命其廻避。如仍 不廻避時,其評定成績不列入計分。

五、競賽過程中,為避免影響競賽秩序及維持其公平性,非經裁判長同意

,任何人均不得錄影或拍照任何選手競賽過程,若有違反者,裁判長 及裁判應予以勸導與制止,並向大會報告。裁判評分時,應儘可能於 封閉之場所進行,除裁判及大會必須之工作人員外,一律不准進場。

六、裁判人員不得單獨與選手接觸、交談或私自碰觸選手作品,如經勸阻 無效或情節重大者,經全體裁判過半數同意後,得要求其出場。

七、競賽過程中,裁判應接受裁判長指揮,並依據大會競賽規則監督競賽 之進行,裁判長應督導裁判於競賽期間全程嚴格執行對選手作業之監 督,以確保競賽公平、公正。

八、除以上之規範,裁判應秉公正、公平、公開及專業之原則,執行以下 職責:

(一)接受裁判長工作指派及評定參賽選手之成績。

(二)競賽期間,應協助裁判長解答選手技術與競賽工作上之問題。

(三)競賽過程中對選手操作之優、缺點應詳實記錄,提供裁判長做為 建議或講評之用。

(28)

(四)配合大會相關競賽工作規範及會議決議指示。

參、競賽結束

一、競賽結束後且未評分前,裁判長應邀請全體裁判及選手詳加說明競賽 試題之技能重點與國際技能競賽發展方向,但不得對個別選手成績作 評論。

二、競賽結束,各選手成品不論有無功能或是否完成,均應給予評分,並 排列名次,評分(總分)請用百分法,即 100 分為滿分,60 分為及格;

同一事項之扣(給)分標準應一致,以符公平。

三、選手競賽成績在 60 分以上者,請依序由第 1 名起排列,且名次不得併 列。

四、選手競賽成績滿 60 分者,可獲頒競賽成績及格證明書,並依規定報名 同職類乙級或丙級技能檢定時,得免術科測試,故評分應依公平及專 業原則為之。

五、選手成績表請依選手名冊所載編號依序填列至第五名,並請標示金、銀、

銅牌、第四名、第五名獎位。

六、各職類競賽成績經裁判人員評定,並認無誤後,應在競賽成績表上簽 名,連同原始評分表、優缺點建議表、優勝選手成品說明表及選手名 冊等資料,由裁判長於規定時間前送交大會工作人員登錄造冊,並提 送技術委員會審查。競賽成績既經送交大會後,裁判人員不得再提修 改或異議。

七、競賽成績在確認及送交大會前如有疑義,經裁判 2 人以上提議,應由 該職類裁判長召集裁判重新評定,並提書面說明送技術爭議委員會審 議。如裁判對成績評定無法取得共識時,得由裁判長邀請類群裁判長 參與評定。競賽成績既經送交大會後,裁判不得再提異議。

八、競賽結束後,選手之成品及剩餘材料,請裁判長負責點交場地負責人,

以備存查及核銷。

(29)

29

裁判人員如有違反上述規定及大會相關活動規定,應提報技術爭議審 議委員會審議,經舉發查證屬實者,得取消裁判資格,並列入未來擔任裁 判人員資格審議參考。

(30)

國際技能競賽中華民國委員會 裁判人員切結書

本人擔任第 38 屆全國技能競賽暨第 40 屆國際技能競賽 選手選拔 職類裁判人員,若與參賽者有服務於 同單位、或為師生、或為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

三親等內之姻親等關係時,自應依規定迴避主觀評分。本人 同意前述應廻避而未廻避時,由大會取消本人裁判資格,本 人所評定之成績不列入計分,並願負一切責任。

特此切結

立切結書人:

身分證字號: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31)

31

附件六

中等以上學校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及保送入學辦法

教育部 97 年 3 月 12 日台參字第 0970032969C 號令修正發布

第 1 條 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二十五條、專科學校法第二十六條及職業學校法 第四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國民中學畢(結)業生,其在學成績標準符合規定,並具有下列各 款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參加職業學校或專科學校五年制相關科組一 年級甄審入學:

一、參加國際技能競賽各職類或國際科技展覽成績優異,分別獲行 政院勞工委員會或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推薦並持有證明。

二、參加中央各級機關或直轄市政府教育、勞工局以上機關主、協 辦之全國性技藝技能競賽,獲優勝或佳作以上名次。

三、參加全國中小學科學展覽、臺灣國際科學展覽會績優且獲國立 臺灣科學教育館推薦。

四、參加各縣(市)政府主辦,並報經教育部備查之技藝技能競賽 及科學展覽,獲優勝名次。

五、領有政府機關頒發之丙級以上技術士證。

六、應屆畢(結)業生技藝教育學程成績優良。

七、其他參加國際性特殊技藝技能競賽,獲相關競賽優勝名次。

第 3 條 高級中等學校畢(結)業生或具有同等學力之學生,其在學成績標 準符合規定,並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參加專科學校二 年制、技術學院與科技大學四年制或大學相關系科組一年級甄審入 學:

一、參加國際技能競賽各職類或國際科技展覽成績優異,分別獲行 政院勞工委員會或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推薦並持有證明。

二、獲選為國際技能競賽國手,並持有證明。

三、參加全國技能競賽獲各職類優勝名次。

四、參加全國高級中等學校技藝競賽獲各職種個人競賽優勝名次。

五、參加全國中小學科學展覽、臺灣國際科學展覽會績優且獲國立 臺灣科學教育館推薦。

(32)

六、參加其他由中央各級機關或直轄市政府主辦之全國性各項技藝 技能競賽,獲各職種(類)優勝名次。

七、領有政府機關頒發之乙級以上技術士證。

八、其他參加國際性特殊技藝技能競賽,獲相關競賽優勝名次。

符合前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資格或獲得第三款、第四款之前三名 名次者,得以保送方式入學。

第 4 條 專科學校畢(結)業生或具有同等學力之學生,其在學成績標準符 合規定,並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參加科技大學、技術 學院二年制一年級或大學相關系組相當年級甄審入學:

一、參加國際技能競賽各職類或國際科技展覽成績優異,分別獲行 政院勞工委員會或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推薦並持有證明。

二、獲選為國際技能競賽國手,並持有證明。

三、參加全國技能競賽獲各職類優勝名次。

四、參加其他由中央各級機關或直轄市政府主辦之全國性各項技藝 技能競賽,獲各職種(類)優勝名次。

五、領有政府機關頒發之乙級以上技術士證。

六、其他參加國際性特殊技藝技能競賽,獲相關競賽優勝名次。

符合前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資格或獲得第三款之前三名名次者,

得以保送方式入學。

第 5 條 符合前三條規定,其參加競賽或展覽項目,依主辦單位之規定應以 團體組應賽(展),個人確係實際參與,表現優良,並經主辦機關 評審委員會推薦,持有證明者,得申請參加甄審入學。

第 6 條 國民中學學生之甄審入學,依核算之積分及學生志願順序,分發相 關職業類科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專科學校學生之甄審入學,依學 生甄審成績及志願順序分發入學;保送入學依學生志願、獲獎種類、

名次及在校學業成績等予以分發。

第 7 條 學校應組成入學委員會辦理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及保送入學(以 下簡稱技優入學)事宜。二所以上學校得組成聯合入學委員會辦理 技優入學事宜;其主辦學校,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指定。

第二條至第四條所列各類競賽、展覽之認可,由各年度入學委員會

(33)

33

第 8 條 依本辦法辦理技優入學之時間、方式、錄取名額、相關職種(類)

對應之系科組、優勝名次、加分優待及在學成績基準等,依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之規定辦理。各入學委員會應依本辦法及前項規定訂定 招生辦法或簡章,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第 9 條 依本辦法申請入學學生,於取得資格證件之日起,得申請參加甄審 及保送入學,經錄取之學生無論已否註冊入學,均不得再以同一證 件或競賽、展覽獎項參加技優入學。

第 10 條 高級中等學校與專科學校學生得同時報名參加甄審及保送入學。但 獲錄取時僅能擇一校系報到,經發現重複報到者,廢止其全部錄取 資格。

第 11 條 學校對以技優入學之學生,應加強其基礎學科之輔導。

第 12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34)

高級中等學校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及保送入學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 95 年 11 月 20 日教育部台技(二)字第 0950164723C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9 點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及輔導高級中等學校技藝技能優良學生適 性發展,落實技專校院多元入學方案,強化技術及職業教育之發展,特 訂定本要點。

二、高級中等學校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及保送入學,由各四技二專及大學 校院聯合或自行組成入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依中等以上學校技 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及保送入學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及本要點規定訂 定招生辦法或簡章,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後辦理。

三、依本要點辦理甄審及保送入學之時間,以每年三月至五月辦理為原則。

四、依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申請甄審或保送入學之畢(結)業生,其在校學業平 均成績應及格。

全國高級中等學校技藝競賽獲各職種優勝名次學生得參加甄審之 名額,分配如附表。

本辦法第八條所定相關職種(類)對應之系科組,其對照表由委員會擬 訂,報本部備查。

五、 本要點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優待基準如下:

(一)國際技能競賽或國際科技展覽獲第一名至第三名者,增加甄審實得 總分百分之四十;獲優勝者,增加甄審實得總分百分之三十五。

(二)全國技能競賽獲第一名,增加甄審實得總分百分之三十五;第二名 增加甄審實得總分百分之三十;第三名增加甄審實得總分百分之二 十五。

(三)全國中小學科學展覽或臺灣國際科學展覽會獲第一名,增加甄審實 得總分百分之二十;第二名增加甄審實得總分百分之十五;第三名 增加甄審實得總分百分之十五;佳作增加甄審實得總分百分之十。

(四)全國高級中等學校技藝競賽獲第一名至第三名者,增加甄審實得總 分百分之二十五;第四名至第八名者,增加甄審實得總分百分之二 十;第九名至第十三名者,增加甄審實得總分百分之十五;第十四

(35)

35

三名者,增加甄審實得總分百分之五;第二十四名以上者,增加甄 審實得總分百分之三。

(五)中央各級機關或直轄市政府主辦之全國性各項技藝技能競賽獲第一 名至第三名者,增加甄審實得總分百分之十五。

(六)領有甲級技術士證者,增加甄審實得總分百分之二十五;領有乙級 技術士證者,增加甄審實得總分百分之十五。

六、符合甄審及保送入學資格學生,於取得資格證件之日起,由原肄業學校 或主辦機關於競賽完畢後,按名次先後順序繕造申請甄審及保送入學名 冊一式二份,並檢具在學成績單、學生證 (或畢業證書) 等證明文件及 獲獎證件,循行政程序報送委員會,申請參加甄審及保送入學。

七、各四技二專及大學校院各系科甄審及保送名額,應列入簡章辦理,其名 額不占年度各系科核定招生名額。甄審及保送錄取生於報到後,不得再 參加其後當年度各四技二專及大學校院之招生,違反者,廢止其錄取資 格。

八、委員會應於招生簡章明定甄審及保送錄取之學生無論已否註冊入

學,均不得再以同一證件或競賽、展覽獎項參加四技二專及大學校院相 關學系甄審與保送入學及有關違反時之處理原則。

九、委員會應於招生簡章明定高級中等學校入學前取得之證件或競賽、展覽 獎項或各種特殊身分考生之加分優待,不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36)

專科學校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及保送入學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 95 年 11 月 20 日教育部台技(二)字第 0950164724C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9 點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及輔導專科學校技藝技能優良學生適性發 展,落實技專校院多元入學方案,強化技術及職業教育之發展,特訂定 本要點。

二、專科學校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及保送入學,由各二技校院聯合或自行 組成入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依中等以上學校技藝技能優良學生 甄審及保送入學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及本要點規定訂定招生辦法或 簡章,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後辦理。

三、依本要點辦理甄審及保送入學之時間,以每年三月至五月辦理為原則。

四、依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申請甄審或保送入學之畢(結)業生,其在校學業平 均成績應及格。

本辦法第八條所定相關職種(類)對應之系組,其對照表由委員會擬訂,報 本部備查。

五、本要點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優待基準如下:

(一)國際技能競賽或國際科技展覽獲第一名至第三名者,增加甄審實得 總分百分之四十;獲優勝者,增加甄審實得總分百分之三十五。

(二)全國技能競賽獲第一名,增加甄審實得總分百分之三十五;第二名 增加甄審實得總分百分之三十;第三名增加甄審實得總分百分之二 十五。

(三)中央各級機關或直轄市政府主辦之 全國性各項技藝技能競賽, 獲第 一名至第三名者,增加甄審實得總分百分之十五。

(四)領有甲級技術士證者,增加甄審實得總分百分之二十五;領有乙級 技術士證者,增加甄審實得總分百分之十五。

六、符合甄審及保送入學資格學生,於取得資格證件之日起,由原肄業學校 或主辦機關於競賽完畢後,按名次先後順序繕造申請甄審及保送入學名冊 一式二份,並檢具在學成績單、學生證 (或畢業證書) 等證明文件及獲獎

(37)

37

七、各科技大學、技術學院大學部二年制一年級各系甄審及保送名額,應列 入簡章辦理,其名額不占年度各系核定招生名額。甄審及保送錄取之學生 於報到後,不得再參加其後當年度各科技大學、技術學院大學部二年制或 大學相關學系相當年級之招生,違反者,廢止其錄取資格。

八、委員會應於招生簡章明定甄審及保送錄取之學生無論已否註冊入學,均 不得再以同一證件或競賽、展覽獎項參加各科技大學、技術學院大學部 二年制甄審與保送入學及有關違反時之處理原則。

九、委員會應於招生簡章明定專科學校入學前取得之證件或競賽、展覽獎項 或各種特殊身分考生之加分優待,不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附註:目前辦理國中、高中及高職畢業技優生甄審、甄試保送入學之承辦學 校為南台科技大學(710 台南縣永康市南台街 1 號,電話:06-3010012)

辦理專科畢業技優生甄審、甄試保送入學之承辦學校為清雲科技大學 (320 桃園縣中壢市健行路 229 號,電話:03-4581196)。上述實施要 點僅供參考,因相關規定時有調整,故詳細及實際適用之規定應依教 育部公布施行者為準。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二)使用 PHP 語言、MySQL 資料庫與 Apache 伺服軟體開發互

中華民國第四十九屆全國分區技能競賽 第二部份 競賽場地規劃與設備材料準備.

七、選手來源及限制:選手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青年組限民國89年1

於下一屆國際技能競賽或國際展能 節職業技能競賽舉辦日前,得檢具相

第二十六條之一 參加全國技能競賽青少年組之選手來源,為教育部

(九) 西點麵糰/糊變化產品 (Paste Products)(To make products from yeast,puff, short or sable paste). (十) 藝術創作 Presentation Pieces (Can be made from sugar,

(三)依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分區技能競賽獲

(三)依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分區技能競賽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