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第 36 屆全國技能競賽暨第 39 屆國際技能競 賽選手選拔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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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第 36 屆全國技能競賽暨第 39 屆國際技能競 賽選手選拔計畫

一、目的:促進我國職業訓練與職業教育發展,鼓勵國人學習技術,提高國 家技術水準,並選拔優秀選手,參加國際技能競賽。

二、辦理單位:

(一)指導單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二)主辦單位:國際技能競賽中華民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三)承辦單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部辦公室(以下簡稱勞委會中辦室) (四)協辦單位:教育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臺北市政府、

高雄市政府、臺南縣政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 局臺南職業訓練中心、致遠管理學院、私立新榮高級中 學、國立臺南高級工業職業學校、嘉南藥理科技大學 三、競賽日期:95 年 9 月 27 日(星期三)至 10 月 2 日(星期一)。競賽主要日

程如附件 1。

四、競賽場地:

(一)第一競賽場: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臺南職業訓練中心 地址:臺南縣官田鄉二鎮村工業路 40 號 電話:(06)6985945 (二)第二競賽場:致遠管理學院

地址:臺南縣麻豆鎮南勢里 87-1 號 電話:(06)5718888 (三)第三競賽場:私立新榮高級中學

地址:臺南縣柳營鄉光福村 132-12 號 電話:(06)6226005 (四)第四競賽場:國立臺南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地址:臺南縣永康市中山南路 193 號 電話:(06)2322131 (五)第五競賽場:嘉南藥理科技大學

地址:臺南縣仁德鄉保安村二仁路一段 60 號電話:(06)2664911 五、競賽分組:分為青年組及成人組同時進行競賽,分別計算成績。

(一)青年組:各職類選手限民國 74 年 1 月 1 日以後出生者;惟集體創作 及機電整合職類選手限民國 71 年 1 月 1 日以後出生者;機 器人職類選手限民國 73 年 1 月 1 日以後出生者。

(二)成人組:各職類選手限民國 66 年 1 月 1 日至 73 年 12 月 31 日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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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

(三)青年組辦理全部競賽職類,成人組辦理美髮、美容、女裝、餐飲服 務及中餐烹飪等 5 職類。

六、競賽職類及代號:

1.精密機械製造(Instrument Making) 2 .模具(Press Tool Making) 3.集體 創作(Manufacturing Team Challenge) 4.機電整合(Mechatronics) 5.電腦 輔助機械製圖(Mechanical Engineering and Drawing CAD) 6.CNC 車床 (CNC Turning) 7.CNC 銑床(CNC Milling) 8.冷作(Construction Steel Work) 9.資訊技術(Information Technology/Software Applications) 10.銲 接(Welding) 11.木模(Pattern Making) 12.建築舖面(Wall and Floor Tiling) 13.汽車板金(打型板金)(Auto body Repair) 14.板金(Sheet Metal Work) 15.配管(Plumbing) 16.工業電子(Industrial Electronics) 17.網頁設計 (Web Design) 18.室內配線(電氣裝配)(Electrical Installations) 19.工業 配線(工業控制)(Industrial Control) 20.砌磚(Bricklaying) 22.油漆(油漆 裝潢)(Painting and Decorating) 23.粉刷(Plastering) 24.家具木工

(Cabinetmaking) 25.門窗木工(Joinery) 27.珠寶鑲嵌(金銀珠寶飾品加工 )(Jewellery) 28.花藝(Floristry) 29.美髮(男女美髮)(Ladies'/Men's

Hairdressing) 30.美容(Beauty Care)  31.女裝(Ladies’ Dressmaking) 32.

烘焙食品(西點製作) (Confectionery/Pastry Cook) 33.汽車修護 (Automobile Technology) 34.西餐烹飪(Cooking) 35.餐飲服務 (Restaurant Service) 36.汽車噴漆(Car Painting) 38.冷凍空調

(Refrigeration) 39.資訊與網路技術(IT PC/Network Support) 40.廣告設 計(Graphic Design Technology) 41.麵包製作(Bakery) 42.鉗工(Fitting) 45.機器人(Robotics) 71.中餐烹飪 72.國服 73.男裝 74.鑄造 75.視 聽電子等 45 個職類。

附註:

(一)職類代號參照國際技能競賽編號,職類名稱未附註英文者,表示該職 類為第 39 屆國際技能競賽未舉辦之職類;國際技能競賽職類如有更 動,各該職類之國手選拔亦隨之更動。

(二)依國際技能競賽組織規定,第 39 屆國際技能競賽,報名參賽國家未 達 12 個以上之職類,不舉辦競賽;各該職類之國手選拔亦不辦理。

(三)配合第 39 屆國際技能競賽舉行職類趨勢,第 35 屆全國技能競賽前 3

(3)

名之選手參加第 39 國際技能競賽選手選拔調整職類如下:

1.「綜合機械」職類前 3 名之選手,參加國際技能競賽選手選拔,可 選擇參加「鉗工」或「精密機械製造」職類。

2.「CNC 機械加工」職類前 3 名之選手,參加國際技能競賽選手選拔,

可選擇參加「CNC 銑床」或「CNC 車床」職類。

3.模具製作(塑膠模具)職類前 3 名之選手,參加國際技能競賽選手 選拔,可選擇參加「模具」職類。

七、競賽範圍及方式:

(一)各職類技能範圍如附件 2,各職類選手應依照試題規定之工具、量具 及相關設備等進行裝配、檢修或製作成品或提供服務。

(二)機電整合及機器人職類係 2 人 1 組、集體創作職類係 3 人 1 組,推 薦以組計算,組合名單一經推薦,不得申請變更。

(三)各職類各分區推薦人數合計僅 3 人(組)時,該職類改為表演賽,人 數合計未達 2 人(組)時,該職類暫停辦理競賽。

八、選手來源及限制:

(一)青年組:

1.各分區推薦當年度分區技能競賽青年組每 1 職類之前 5 名;

2.教育主管機關推薦當年度全國高級中等學校技藝競賽相關職類之 前 3 名,但有 2 個以上職類(以下稱技藝競賽職類)相當於全國技 能競賽 1 個職類(以下稱全國賽職類)時,2 個技藝競賽職類以各 職類推薦 2 名,3 個技藝競賽職類以上者以各職類推薦 1 名,參 加全國賽職類為限。

(二)成人組:各分區推薦當年度分區技能競賽成人組每 1 職類之前 5 名

(三) 前 2 項各分區及教育主管機關等單位推薦之各職類選手,其競賽成 績均應達 60 分以上。分區技能競賽優勝選手經選送參加全國技能競 賽後,得申請增列 1 個推薦單位(新增共同推薦單位可以跨區提名

,並正式函文提出該選手為該單位學生(含受訓學員)或員工,即 可申請。未來再參加國際賽選手選拔時,其選手的 1-3 個共同提名 單位中,只須目前服務單位或就讀學校在報名表中核章即可受理報 名)。

(四)各職類選手青年組限民國 74 年 1 月 1 日以後出生者;惟集體創作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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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電整合等 2 職類選手限民國 71 年 1 月 1 日以後出生者,機器人職 類選手限民國 73 年 1 月 1 日以後出生者。成人組限民國 66 年 1 月 1 日至 73 年 12 月 31 日出生者。

(五)曾獲得全國技能競賽前 3 名之優勝選手,不得再推薦參加同職類全 國技能競賽;但以 2 人以上組合搭配競賽職類(如集體創作、機電 整合及機器人等職類),如其中 1 人不再參加時,另 1 人得改搭配 他人再度報名參加分區技能競賽。

(六)勞委會另為身心障礙者規劃辦理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凡參加本 (36)屆全國賽之選手均不得對主辦單位提出個別化設施、機具、評分 等服務之要求。

(七)凡歷屆獲得全國技能競賽前 3 名之選手,年齡未逾規定(集體創作及 機電整合 2 職類選手限民國 71 年 1 月 1 日以後出生者,以及機器人 職類選手限民國 73 年 1 月 1 日以後出生者,其餘職類選手限民國 74 年 1 月 1 日以後出生者),且未曾代表我國參加國際技能競賽者,均 可報名參加國手選拔,惟其選拔成績不列入本屆競賽名次。

附註:

(一)本屆競賽除選拔出第 36 屆全國技能競賽各職類優勝選手予以表揚獎 勵外,並同時由青年組選拔出代表我國參加第 39 屆國際技能競賽各 職類正、備取國手各 1 名(亦即正、備取國手為全國技能競賽與選 拔賽兩者參賽選手中成績最優之兩名,餘按成績依序列為候補。)

。正取選手因故棄權或狀況不佳,經該職類培訓小組評估不宜參賽 時,由備取選手依序遞補。

(二)各分區技能競賽主辦單位應於 95 年 6 月 10 日前,將推薦參加全國 技能競賽選手報名表(如附件 3),連同各該選手人數、教育程度、年 齡、性別及提名單位等各類統計表,函送勞委會中辦室(地址:408 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 2 段 501 號 6 樓)。

(三)教育主管機關推薦全國高級中等學校技藝競賽優勝選手參加全國技 能競賽,由各該單位督導各該職類承辦學校分別繕造名冊,於 95 年 5 月 30 日前逕送勞委會中辦室,據以寄發報名表,凡有意參賽者應 於民國 95 年 6 月 30 日前將報名表逕寄勞委會中辦室,逾時以棄權 論,不得異議。

九、競賽規則:選手於競賽期間應遵守競賽規則(如附件 4)及選手須知等規定

(5)

,違反者,依規定處理。

十、裁判來源及須知:

(一)各職類裁判長及裁判人員由主辦單位遴聘之。

(二)各職類裁判應遵守裁判須知,如附件 5。

十一、歡迎會及頒獎典禮:

(一)歡迎會:

地點: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臺南職業訓練中心 時間:95 年 9 月 27 日(星期三)下午 6 時

(二)頒獎暨閉幕典禮:

地點: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臺南職業訓練中心 時間:95 年 10 月 2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30 分

十二、報到與膳宿、交通:

(一)選手:

1.報到時間及地點:95 年 9 月 27 日(星期三)上午 10 時至 12 時到達 臺南職業訓練中心選手村報到,無正當理由逾時者,不予受理,

並註銷參賽資格。

2.膳食:自 95 年 9 月 27 日午餐起至 10 月 2 日午餐止,由主辦單位 免費供應膳食。

3.住宿:全體選手集中住宿於選手村。

4.交通:95 年 9 月 27 日上午 9 時 30 分至 11 時 30 分於新營火車站 備有專車接送選手至臺南職業訓練中心(競賽場),頒獎暨閉幕典 禮後,再以專車送至新營及臺南火車站。

(二)裁判:

1.各職類裁判長及裁判長助理於 95 年 9 月 27 日(星期三)上午 8 時 50 分至 9 時至臺南職業訓練中心 4 樓會議室報到。

2.除裁判長及裁判長助理以外之裁判人員於 95 年 9 月 27 日(星期三 )上午 10 時至 10 時 30 分至臺南職業訓練中心各職類競賽場報到

3.競賽及評分期間,由主辦單位免費供應午餐,其餘膳宿、交通除 另有通知外,均應自理。

十三、獎勵:

(一)每 1 職類各組前 3 名優勝選手之獎勵如下:(但成績未達 60 分者,

(6)

不列名次,亦不獎勵)。

1.第 1 名:獎金新台幣 8 萬元、金牌 1 面、獎狀乙幀。

2.第 2 名:獎金新台幣 6 萬元、銀牌 1 面、獎狀乙幀。

3.第 3 名:獎金新台幣 4 萬元、銅牌 1 面、獎狀乙幀。

4.每 1 職類前 3 名選手,得由勞委會中辦室列冊,依教育部訂頒之

「高級中等學校技(藝)能優良學生甄試及甄審保送入學實施要點

」,循行政程序報送甄試及甄審保送入學委員會,申請參加保送 入學,該要點摘要如附件 6。

5.競賽成績及格者,由主辦單位核發競賽成績及格證明書,自及格 日起 3 年內參加同職類乙級或丙級技能檢定,得免術科測試。

6.各職類選手成績在 80 分以上者,除前 3 名外,均發給優勝獎狀乙 幀。

(二)舉行表演賽之各職類,其選手成績達 60 分以上者,獎金比照第(一 )項標準減半發放,其餘獎勵與正式競賽職類相同。

十四、分區技能競賽有關事項:

(一)分區賽分為北、中、南 3 區辦理:

1.北區:由臺北市政府主辦;包括臺北市、臺北縣、桃園縣、基隆 市、宜蘭縣、花蓮縣、金門縣及連江縣等 8 縣市。

2.中區: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中區職業訓練中心主辦;

包括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臺中縣、臺中市、彰化縣、

南投縣、雲林縣等 8 縣市。

3.南區: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臺南職業訓練中心主辦;

包括高雄市、嘉義縣、嘉義市、臺南縣、臺南市、高雄縣、

屏東縣、臺東縣及澎湖縣等 9 縣市。

(二)為避免選手分別至其他分區重複報名,各分區技能競賽請於民國 95 年 6 月 5 日(星期一)同時舉行。

(三)分區技能競賽各職類選手,凡競賽成績未達 60 分者不得推薦參加 全國技能競賽。

(四)分區技能競賽,除競賽職類須與全國技能競賽職類密切配合外,

並應將競賽計畫送主辦單位備查。

(五)分區技能競賽之編組,由分區技能競賽主辦單位自行為之。

(六)為求參加國際技能競賽的準備工作作完整性的規劃,分區賽試題

(7)

命製,皆由全國賽裁判長依據國際賽的規劃及趨勢負責統一召集 研擬,並依各分區賽不同之場地設備狀況作修訂。

十五、參觀活動:競賽結束後至頒獎前之時間,由主辦單位安排選手參觀國 家建設及文化古蹟,以促進彼此聯誼與情感交流,並加深對國家之認 識。

十六、經費:第 36 屆全國技能競賽及第 39 屆國際技能競賽選手選拔所需經 費,由勞委會依公務程序編列預算支應。

十七、其他事項:

(一)為鼓勵社會各界積極參與技能競賽,舉凡對競賽熱心之贊助單位

,由主辦單位致贈感謝狀乙幀,以資表彰。另選手成績前 3 名之 提名單位,由主辦單位頒給獎(牌)狀乙幀,以表感謝之意。

(二)為便於選手之管理與團隊精神之發揚,各分區及技藝競賽主辦單 位應於全國技能競賽期間指派領隊及管理各 1 人,負責選手之輔 導與管理,其名單於競賽前 1 週內函送主辦單位備查,並隨時保 持連繫。

(三)凡參賽選手無正當理由且未經主辦單位核准而未參加頒獎典禮者

,所獲之獎金,以自願棄權論;除有正當理由經主辦單位事前同 意者外,事後不再補發(獎狀、獎牌及術科及格證明書等事後應由 本人至承辦單位親自領取)。

(四)選手對競賽成績有異議時,應於頒獎典禮結束後 1 小時內,以書 面載明參賽職類名稱、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字號、

居住所及事由等,向主辦單位提出。逾時提出者,不予受理。

十八、本計畫經國際技能競賽中華民國委員會通過後,除分函各指導單位、

承辦單位、協辦單位外,並分送至全國各公(私)立大專院校及高級中 等學校、各職訓中心、各相關之職業工會、同業公會及公(民)營事業 機構配合實施。

(8)

附件一

第 36 屆全國技能競賽暨第 39 屆國際技能競賽選手選拔 主要日程表

日 期 時 間 活 動 項 目 地 點

08:50

︱ 09:00

裁判長、裁判長助理報到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職業訓練局臺南職 訓中心 4 樓會議室 09:00

︱ 10:00

裁判長會議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職業訓練局臺南職 訓中心 4 樓會議室 10:00

︱ 10:30

裁判人員報到 各職類競賽場 10:30

︱ 14:00

各職類裁判競賽前講習說明

會議 各職類競賽場

10:00

︱ 12:00

選手報到 選手村

14:00

︱ 17:00

選手熟悉場地 各職類競賽場 9 月 27 日

( 星 期 三 )

18:00

︱ 20:00

歡迎會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職業訓練局臺南職 訓中心操場

9 月 28 日 ( 星 期 四 )

08:30

︱ 17:30

競賽(同時選拔代表我國參加

第 39 屆國際技能競賽選手) 各職類競賽場 9 月 29 日

(星期五)

08:30

︱ 17:30

競賽(同時選拔代表我國參加

第 39 屆國際技能競賽選手) 各職類競賽場 08:30

︱ 17:30

競賽(同時選拔代表我國參加

第 39 屆國際技能競賽選手) 各職類競賽場 9 月 30 日

( 星 期 六 )

17:30

︱ 18:30

各職類競賽後檢討說明會議 各職類競賽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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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期 時 間 活 動 項 目 地 點 19:30

︱ 22:00

評分 各職類競賽場

08:30

︱ 12:30

繼續評分 各職類競賽場

09:00

︱ 16:00

選手參觀活動 另定

10 月 1 日 ( 星 期 日 )

17:00

︱ 19:00

第 2 次技術委員會議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職業訓練局臺南職 訓中心 4 樓會議室 09:00

︱ 10:00

第 77 次委員會議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職業訓練局臺南職 訓中心 4 樓會議室 10 月 2 日

( 星 期 一 ) 10:30

︱ 12:30

頒獎暨閉幕典禮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職業訓練局臺南職 訓中心育樂大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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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競賽職類及技能範圍

職 類 技 能 範 圍

1. 精 密 機 械 製 造

用各種工具、精密量具、磨床、銑床、車床、鑽床等工作母 機依照藍圖製成各種精密之金屬、非金屬單件或組合件,並 裝配完成,具特定功能。

2.模具

使用各種手工具、精密量具,操作銑床、磨床、車床、鑽床 及數控機械等工作母機,並依照工作圖製作各種精密模具配 合件及金屬沖壓模具,亦能操作沖床完成模具之試模工作。

3.集體創作

由三位選手共同集體創作一件具創新功能之機械作品,工作 包括設計、製造、說明及維修手冊製作;可用部份的標準零 件與適當的材料;比賽中可使用之機具有:各種手工具、刀 具、量具……等,並以車床、銑床、CNC 機械、磨床、鑽床 等相關工具機加工部份機件,最終裝配成具功能之機械作品

;設計、製造、使用說明書、維修手冊、製作成本以及功能

,皆為評分技能範圍。

4.機電整合

能依據設計圖及文件裝配自動控制機件暨設計程式控制機 械設備,並依圖及文件完成機器與控制器間之連線,測試與 調整,使執行正確功能。需具備機械機構、製圖、電機、電 子、工業控制器、人機介面、氣壓、配線、配管與工業衛生 安全規則等相關技術與知識。

5. 電 腦 輔 助 機 械製圖

依最近一屆國際技能競賽所使用之電腦輔助製圖軟體,依照 國家標準之規範與試題說明,繪製可參變數之機械或機件立 體圖、工作圖、設計圖、組合圖、實物測繪、機構動畫模擬 與交線展開圖。

6.CNC車床

依照工作圖或樣品選用適當材料、刀具、夾具及工具,熟悉 CNC 車床操作,設計 CNC 加工程式,模擬加工路徑;或經由 電腦輔助設計製造系統繪製工作圖形,製作及傳輸加工程式

。並能正確使用量具量測精度及輸入補正值,完成鑽孔、車 製圓軸內外徑、錐度、曲面、螺紋、溝槽等機械加工與組合

7.CNC銑床

能依照工作圖或實樣選用刀具、夾具、工具、量尺及材料等 製作加工程式或應用電腦輔助設計製造,設計加工程式,模 擬刀具切削路徑,操作 CNC 銑床,從事各種平面、斜面、曲 面、圓弧、溝槽、鑽孔、鉸孔、攻螺紋及輪廓等機件加工與 組合。

(11)

8.冷作

用手工具與機械將鋼板、型鋼、鋼管及半成品等材料,依據 工作圖製成構造物或機件。包括放樣展開、樣板製作、落樣

、瓦斯切割、磨削、鑿切鑽孔、攻牙、冷熱彎、滾圓、組合

、銲接、整型等作業。

9.資訊技術

運用文字辨識、文書處理、試算表、資料庫、繪圖、簡報、

網頁製作、通訊、網際網路等電腦應用軟體,蒐集或取得英 文資料,以英文產生各類商業書面文件及報表、完成多媒體 網頁及電子簡報製作、簡易程式設計、並傳送電子信件。

10.銲接

用氧乙炔氣火燄、手工電銲、氬銲、半自動金屬電弧銲等設 備,並利用軟鋼、高張力鋼、不銹鋼、鋁、半自動實心銲線

、包藥銲線等銲材以及氬氣、二氧化碳或混合氣體做為保護 氣體,並使用輔助量具,將軟鋼、不銹鋼、鋁等金屬板及管 料等按照藍圖規定之方法與位置加以組合,銲接成壓力容器

、試驗板或其他構件。

11.木模

依照工作圖和試題說明,繪製木模結構圖(如有需要時);

並使用木模機械及手工具,將木材、塊狀樹脂(代木)、澆 注樹脂、正夾板、木心板等材料,製作完整的鑄造用木模或 部分木模、砂心盒或砂心模型、澆注樹脂陰、陽模型。

12.建築舖面

建築舖面涉及以陶質磁磚、馬賽克或天然石材等材料,舖貼 於住宅、廠房、公共建築、教堂、游泳池、戶外設施或立面 之牆壁、地坪、樓梯上。它同時包含以磚或空心磚堆砌矮牆 及梯階。

13.汽車板金 ( 打型板金)

(一)熟悉汽車車體之結構。

(二)使用車體校正設備量測各基準點,以判斷其準線及使其 恢復至原來正確之位置。

(三)使用點鑽器、鋸切、切割機具等工具,將欲更換之車體 結構件去除。

(四)使用氧乙炔、氣銲、電阻點銲、銅銲、CO2、電銲等各 種機具接合結構件。

(五)碰損之汽車板金外板,使用各板金工具恢復至原來的表 面。

(六)用各類研磨機具研磨使其表面平滑。

14.板金

用手工具及機械將薄金屬板(包括軟鋼板、不銹鋼板、鋁板

)製成物品,工作內容包括識圖、展開圖之繪製、剪切、成 形、邊緣及接縫之製作、鉚接、銲接(氣銲、電阻銲、MIG、

TIG、硬銲等)、組立等。

(12)

15.配管

用手工具及機械將黑鐵管、白鐵管、塑膠管、銅管及衛生設 備等依據工作圖完成組合,工作內容包括識圖、落樣、切割

、成形、冷熱彎曲、鉸牙、銲接(氣銲、錫銲、銀銲、銅銲

…等)組合、整型等作業。

16.工業電子

使用手工具與儀表進行設計、裝配、調整、測試、量測及檢 修工業電子相關之電路與儀器設備。其技術範圍包括感測器

、類比電路、數位電路、單晶片微處理機、微電子學、基本 電學、電子元件與儀表,比賽項目包括理論計算、電腦繪圖 (繪製電路圖與印刷電路板佈置圖)、設計與實作(包括硬體 設計與軟體設計,軟體設計以單晶片之 C 語言程式設計為主

)、機械與電路組裝、量測與測試和故障檢修。

17.網頁設計

(一)整體網站內容之規劃與設計。

(二)使用 PHP 語言、MySQL 資料庫與 Apache 伺服軟體開發互 動式網頁。

(三)資料庫、資料表等之新增、刪除、修改與查詢。

(四)客戶端(client)互動式網頁之程式設計(使用如 javascript 等之語言撰寫之)。

(五)多媒體網頁之設計、編輯與製作。

(六)其他與網頁、網站設計之相關技術。

18.室內配線 (電氣裝配)

(一)用各種工具依據線路圖,裝配房舍之照明、插座、信號

、電力及控制電路。

(二)依據動作要求及使用手冊之說明,完成家用可規劃控制 器(非 PLC)之設定。

(三)於一裝配完成之線路板上,根據線路圖,利用電錶或儀 器,完成錯接或不當連接之偵測。

19.工業配線

(工業控制)

(一)依據完整的線路圖,使用各型工具,在控制箱或配電板 上裝配各種電力設

備、感測器及儀表等,並製作相關的配電管及線槽。

(二)依據動作說明或相關圖說,完成可程式控制器程式之編 寫,並完成相關的配線。

(三)檢修電驛邏輯電路,並對可程式控制器之程式作補正或 修飾。

20.砌磚

使用砌磚手工具或手提電動鋸切機具,將紅磚、空心磚、或 天然材質等不同材料的磚塊,依相關圖說配合施作技術,砌 築各種直線、平面與花飾之磚牆或圓拱形開口磚牆構造等。

例如有可能部份凸出及凹入的花飾砌磚,有部分是半圓,三 角形,三個圓心的拱,哥德式拱牆的部分或曲線牆,空洞牆

。透過使用水泥、砂或天然、細石、人造材料拌合之使用,

順利完成正確的黏結砌築工作。並得從事一部份牆壁之水泥 粉刷技術及地面舖道磚之舖設等技術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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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油漆 (油漆裝潢)

以各種塗裝工具及塗料依據標準施工程序,在指定牆面上按 圖所示完成下列作業:

(一)依補土、磨光、底漆、面漆過程,以指定塗料刷塗門、

窗、框及踢腳板。

(二)在指定牆面上鋪貼壁紙。

(三)依設計圖稿按指定位置及比例放樣,並使用水性塗料以 徒手操作繪製圖案及文字。

(四)依指定色彩準確調色,並繪四條漸層色帶。

(五)自行運用工具在牆面上以塗料繪圖表現個人技法及創 意。

23.粉刷

使用手工具或自製工具及按石膏材料所需之標準施作過程 要求在指定的牆面上按圖示完成下列作業:

(一)依圖示指定之各牆面之打底粉刷及表面之整平修飾。

(二)依圖示在各牆面上放樣。

(三)依圖示製作模刀機底座之按裝固定(模刀為薄鐵板)。

(四)依圖示製作各項石膏成品。

(五)運用修補工具,修飾固定於牆上之石膏成品,含接點及 接面、邊之修補平整。

24.家具木工

使用木工機械、手提電動工具及手工具,將木材、合板、粒 片板、纖維板、單板(薄片)及五金配件等材料,依照設計圖 及工作圖製成家具,包括放樣。

25.門窗木工 用木工機械及手工具,將木材、合板、塑合板及五金等製成 建築用門窗、框及三至四台階的樓梯,包含放樣。

27.珠寶鑲嵌 ( 金 銀 珠 寶 飾品加工)

使用各種手工具與機械設備,將金、銀等合金材料依照設計 圖樣,製作出指定的飾品。

28.花藝

應用色彩、形狀、層次感及方位配置等美學基本原理、原則

,選用適當的花材、切葉、植物、容器、裝飾配件、包裝材 料等,利用適當工具完成切花配置、身體花飾/新娘花飾/

新娘捧花、壁上掛飾、室內懸吊花飾、花垂簾、桌上花飾、

非喪禮用花圈、物件花飾(如瓶子、帽子、郵包、包裝盒等)

、花籃、胸前花飾、手紮花束…及其他花藝裝飾項目。

29.美髮

(男女美髮)

用各種專用工具及藥劑修剪各種男女髮型,並加以燙、染、

整及修飾後,梳成各種指定髮型。

30.美容 從事專業皮膚保養服務、彩粧造型設計及有關美容工作應具 有之專業技能與整體表現。

31.女裝

以手工操作各式整燙、拷克及電動平車等相關機具,配合所 提供各種素材,依照式樣圖及試題說明,在限定時間內,完 成製作女性服裝。

(14)

32.烘焙食品 (西點製作)

(一)賽前工作準備 (Mise en place)

(二)酒會小點心製作 (Small cakes/Petit Fours) (三)手工巧克力製作 (Chocolate/Parline) (四)盤飾冰淇淋製作 (Ice Cream Dish)

(五)盤飾熱點或冷點製作 (Plated Hot or Cold Dessert) (六)主題創意蛋糕裝飾 (Gateaux/Theme Cake)

(七)藝術創作 Presentation Piece

(sugar/pastillage/chocolate/nougatin/marzipan) (八)雙層以上蛋糕製作(Tiered cake/Entremet/Gateaux) (九)材料籃自由創作產品 (Mystery Basket of Ingredients) (十)西點麵糰/糊變化產品 (Paste Products)(Yeast, Puff, Short

or Sable Paste) 33.汽車修護

用手工具及特殊工具與儀器設備,從事汽車引擎(含汽油引 擎及柴油引擎)底盤及電系修理、保養及故障排除,並需具 有金工及閱讀技術資料之能力。

34.西餐烹飪

(一)各項西餐冷熱烹飪技巧。

(二)材料的運用。

(三)時間的掌握。

(四)衛生習慣。

(五)準備工作的次序。

(六)口味。

(七)擺飾與色調的搭配及創意和畫面處理。

(八)依規定時間內完成包括開胃菜、沙拉、湯、麵食、主菜 及各式甜點等。

(九)自助餐菜餚。

(十)酒會菜餚。

(道數不定)

35.餐飲服務

(一)本國與國際性之烹調知識。

(二)飲料的知識。

(三)服勤規則的知識。

(四)酒吧服勤。

(五)在客人桌邊烹調和服務菜餚的能力。

(六)在客人桌邊烹調和服務各類飲料的能力。

(七)執行實務操作時的技巧、機智和應有的禮節。

(八)執行餐飲服勤時的社交公關和推銷術之能力。

(15)

36.汽車噴漆

車輛塗裝人員能應用各種型式塗料,如底漆、中塗底漆和面 漆塗料進行車體和車輛零件之塗裝工作,其理論知識及工作 內容如下:

(一)補土填補材料應用。

(二)底塗及中塗塗料應用。

(三)研磨整平技術。

(四)噴塗技術。

(五)塗膜拋光技術。

(六)塗膜裝飾技術,如色條,色片,色紙…等。

(七)顏色勻化及轉換技術。

(八)塗膜小損傷修復技術。

(九)銀粉珍珠面漆,金油和素色面漆勻化處理技術。

38.冷凍空調

(一)冷媒管安裝。

(二)控制系統和調節裝置的安裝和設定。

(三)冷凍全系統安裝和調整試車。

(四)冷媒充填、回收和轉移。

(五)壓縮機冷凍油之排放與充填。

(六)電氣另件配線和電路測試。

(七)系統故障判斷和修理。

(八)系統零組件更換。

(九)系統操作運轉數據之測量和記錄。

(十)了解製造廠家操作手冊、管路圖和電路圖。

(十一)從系統規格及圖面填寫材料表。

39.資訊與網路 技術

(一)電腦組裝。 (七)網路規劃與設計。

(二)電腦硬體故障排除。 (八)區域網路建置與管理。

(三)作業系統及應用軟體安裝。(九)廣域網路建置與管理。

(四)軟體設定及問題排除。 (十)網路監控診斷及故障排 除。

(五)網路架設佈線。 (十一)網路安全管理。

(六)網路設備安裝與設定。

40.廣告設計

運用各種電腦繪圖技巧,將廣告設計主題適當表現,並著重 創意的視覺傳達效果(包括視覺形象設計、影像合成及修整

、包裝設計、印刷媒介設計…等)。

41.烘焙食品

(麵包製作)

(一)賽前工作準備 (Mise en place)

(二)鹹味調理麵包製作 (Production of Savoury Products) (三)藝術創作 (Production of Artistic Piece)

(四)甜麵包和裹油類麵包製作 Yeast Products (Sweet Yeast Dough and Laminated Sweet Dough)

(五)大麵包和小麵包製作 (Production of Bread and Small Breads)

(16)

42.鉗工

用各種手工具、刀具、量具,依照工作圖利用銼、鋸、攻牙

、鉸孔等技能製作零件,並操作車床、銑床、磨床、鑽床等 相關機具加工部分機件,裝配成組合件,並裝上電或氣壓作 動器,配上感測器,並連接順序控制器(PLC),以達成自 動化工程之功能。

45.機器人

由兩位選手組成團隊,其技能範圍係對一部移動式機器人的 機械系統部分進行組裝、改裝、調整、操控、運用;以及控 制系統部分進行安裝軟體、測試運轉與困難排除之技術工作

。比賽前設定若干規定之技術功能,在規定之時間內進行改 裝、調整、試運轉之後,在特定之範圍與限定時間內,操控 機器人達成前述設定之技術功能。

71.中餐烹飪

用大會所提供之中餐烹調設備及各式新鮮材料與乾貨,在限 定之時間內運用各種不同烹調技巧,於現場製作出衛生兼具 美味並附有創意之中式家常菜餚、宴客菜及點心。

72.國服 用手工及電動縫衣機,按照設計圖紙及版型製作或依設計圖 自行打版製作。

73.男裝 用手工及電動縫衣機將衣料依照設計圖縫製男性服裝。

74.鑄造

以砂模鑄造或精密鑄造等製程相關之鑄造整合技能技術,鑄 造出鑄鐵或鋁合金鑄件:

(一)造模包括砂模鑄造用鑄砂試驗及造模、精密鑄造用臘模 組樹、鑄造方案設計。

(二)將配料熔鑄完成之鑄件產品視為工業鑄件成品,作基本 之鑄件檢驗如:硬度、抗拉、金相觀察、尺寸、外觀。

75.視聽電子

使用手工具與儀表進行消費性電子產品之電路設計、裝配、

調整、量測與檢修。競賽項目包含:學科理論分析與計算、

以電腦繪製電路圖、單晶片程式設計與應用電路裝配(含表 面黏著零件拆裝作業)調整、量測及故障檢修。

(17)

附件四

競賽規則

一、選手參加競賽服裝應力求整齊清潔,並將選手證佩於上衣左上方上,

將職類編號臂(背)章佩戴在左臂(背)上,始得進出競賽場所。

二、競賽開始 15 分鐘後,選手仍未進入競賽場時,以棄權論。

三、選手應穿著及準備競賽場地規定之安全防護用品才能進入競賽場,另 不得攜帶選手自備工具表規定以外且與試題有關之工具,或預先製妥 之零件、模型、半成品及與試題有關之型尺、型規或特殊工具等,違 反者,經全體裁判過半數之認定,其成績以零分計算。

四、選手應於規定場地、時間內,熟悉所分配使用之機具設備,並清點所 發給之資料及材料,經清點無誤後簽名確認。對於機具、設備及材料 如有疑義,應立即請裁判長處理,事後不得異議。

五、選手入場後,應按已抽得之工作位置,對號就位,並經裁判長宣布開 始檢查設備、材料後,始得作各項檢查。檢查如有疑義,應立即請裁 判長處理,事後不得異議。

六、選手不得故意損壞競賽場設備,如有故意、蓄意之意圖,情節重大者,

應負賠償責任。

七、選手於競賽進行中,不得單獨與任何裁判交談。但對裁判人員之宣布、

說明或試題有疑問、缺頁及其他疑義時,應立即於原位置舉手,經裁 判人員許可後,由 2 名裁判人員共同解答或處理,事後不得異議。

八、競賽時,選手發生違反競賽規則時,經裁判人員 2 名共同認定後,按 其情節輕重,酌予扣分。

九、選手於競賽進行中,須離開競賽場時,應經裁判長准許,並派裁判人 員陪同。離開時間不得超過 10 分鐘,並不得扣除離開時間。

十、競賽時間截止時,選手應即停止工作。

十一、在競賽過程中,禁止選手相互交談或使用行動電話及呼叫器,違反者 按其情節酌予扣分。

十二、選手在競賽過程中,整理自帶裝備、工具等時間,不得扣除整理時間。

十三、競賽時遇空襲、停電、設備故障及其他意外事故,選手應聽候裁判長 處理。

十四、競賽如需翌日繼續進行,在當日結束時,選手須將競賽試題、自備工 具、半成品及有關資料,經裁判人員加封後,交場地負責人置於大會

(18)

指定場所保管。

十五、選手於競賽完畢時,經裁判長會同大會工作人員將其作品編號加封,

並將大會提供之工具、設備及材料整理交場地負責人後,始可離場。

十六、參賽選手對競賽成績如有異議,應於大會頒獎典禮結束後 1 小時內,

以書面提出,由大會針對所提事項,召集技術爭議審議委員會處理,

並將結果於 2 週內以書面函復。

(19)

附件五

裁判須知

一、各職類裁判應依大會規定時間報到,並參加裁判會議及競賽前講習說 明會議,否則,不得參與各該職類裁判監評工作。競賽期間裁判每日 應於各該職類競賽開始前半小時到達競賽場,並不得中途離席,違反 者,其所評之全部評分不予採計。

二、選手到達競賽場時,應要求其穿著及準備競賽場地規定之安全防護用 品才能進入。各職類裁判長或由其指派之裁判,應按規定核對選手資 料及選手自備工具,非選手自備工具表所規定之工具,不得攜帶進入 競賽場。競賽時,裁判應接受裁判長指揮依據大會競賽規則監督競賽 之進行。

三、選手名冊等資料務請詳實校對,如有誤繕或漏列,請儘速通知大會工 作人員更正。

四、各職類競賽前應由裁判長公開宣佈所發放之資料及材料,並要求各選 手清點無誤、簽名確認後再開始競賽,事後不再受理異議。

五、競賽時間如需延長時,應在賽程進行一半之前向選手公開宣佈,不得 於競賽終止前臨時宣佈。

六、競賽進行中,需立即評分之項目,應即隨時評定。評分項目中同時有 主觀評分項目及客觀評分項目時,應先評主觀評分項目,再評客觀評 分項目,各裁判均應於評分表上簽名(如有更改者亦同)。

七、各職類競賽開始前評分標準表得先發給選手,俾讓選手預先瞭解評分 重點。

八、裁判於進行主觀評分部分之評分時,應迴避對其提名單位的選手給予 評分。

九、評分時,請儘可能於封閉之場所進行,除裁判及大會必須之工作人員 外,應一律不准進場。

十、裁判長應督導裁判於競賽期間全程嚴格執行對選手作業之監督,並不 得單獨與選手接觸、交談或私自碰觸選手作品,如經勸阻無效或情節 重大者,經全體裁判過半數同意後,得要求其出場。

十一、競賽結束後且未評分前,裁判長應邀請全體裁判及選手詳加說明競賽 試題之技能重點與國際技能競賽發展方向,但不得對個別選手成績作 評論。

十二、競賽結束,各選手成品不論有無功能或是否完成,均應給予評分,並 排列名次,評分(總分)請用百分法,即 100 分為滿分,60 分為及格,

應予扣分之事項、同一事項,其扣分標準應一致,以符公平。

十三、選手競賽成績在 60 分以上者,請依序由第 1 名起排列。

十四、選手競賽成績滿 60 分者,可獲頒競賽成績及格證明書,並依規定報名 同職類乙級或丙級技能檢定時,得免術科測試,故評分應依公平原則

(20)

為之。

十五、選手成績表請依選手名冊所載編號依序填列,並請標示金、銀、銅牌獎 位。

十六、各職類競賽成績經裁判長及裁判評定,經全體裁判確認無誤後,應在 競賽成績表上簽名,連同原始評分表、優缺點建議表、優勝選手成品 說明表及選手名冊等資料,由裁判長於規定時間前送交大會工作人員

(成績資料請勿攜回旅館)登錄造冊,並提送技術委員會審查。競賽 成績既經送交大會後,裁判不得再提異議。

十七、競賽成績在確認及送交大會前如有疑義,經裁判 3 人以上提議,應由 該職類裁判長召集裁判人員重新評定,並提書面說明送技術爭議委員 會審議。如裁判對成績評定無法取得共識時,得由裁判長邀請類群裁 判長參與評定。競賽成績既經送交大會後,裁判不得再提異議。

十八、競賽結束後,選手之成品及剩餘材料應請裁判長負責點交場地負責人,

以備存查及核銷。

(21)

附件六

中等以上學校技(藝)能優良學生甄試及甄審保送入學辦法 及高級中等學校技(藝)能優良學生甄試及甄審保送入學

實施要點摘要

一、國民中學畢(結)業生,其在學成績標準符合規定,並具有下列各款情 形之一者,得申請參加職業學校或專科學校 5 年制相關科組 1 年級甄 審保送入學:

(一)參加國際技能競賽獲各職類優勝或參加國際科技展覽成績優異,獲 推薦並持有證明者。

(二)參加中央各級機關或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勞工局以上機關主、協辦,

且經甄審委員會認可之技(藝)能競賽,獲優勝或佳作以上名次者。

(三)參加全國中小學科學展覽、臺灣國際科學展覽會績優且獲國立臺灣 科學教育館推薦者。

(四)參加各縣(市)政府主辦,並報經教育部備查之技(藝)能競賽及科學 展覽,獲優勝名次者。

(五)領有政府機關頒發之丙級以上技術士證者。

(六)應屆畢(結)業生各藝能學科成績優良者。

二、凡高級中等學校畢(結)業生或具有同等學力之學生,其在校學業學期 成績之平均在 60 分以上,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參加專科學 校 2 年制、科技大學、技術學院 4 年制或大學相關系科組 1 年級甄試 保送入學:

(一)參加國際技能競賽獲各職類優勝或參加國際科技展覽成績優異,獲 推薦並持有證明者。合於本款規定資格者,得改以甄審方式保送入學。

(二)參加全國技能競賽獲各職類優勝名次者。

(三)參加全國高級中等學校技藝競賽獲各職種優勝在分配參加甄試保送 名額以內名次,或參加全國中小學科學展覽、臺灣國際科學展覽會績 優且獲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推薦者。

(四)參加其他由中央各級機關或直轄市政府主辦,且經甄試及甄審保送 入學委員會認可之各項技(藝)能競賽,獲各職種(類)優勝名次者。

(五)領有政府機關頒發之乙級以上技術士證者。

三、專科學校畢(結)業生,其各學期學業平均成績均及格,具有下列各款 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參加科技大學、技術學院 2 年制 1 年級或大學相

(22)

關系組相當年級甄試保送入學:

(一)參加國際技能競賽獲各職類優勝或參加國際科技展覽成績優異,獲 推薦並持有證明。

(二)參加全國技能競賽獲各職類優勝名次。

(三)參加其他由中央各級機關或直轄市政府主辦,且經甄試及甄審保送 入學委員會認可之各項技(藝)能競賽,獲各職種(類)優勝名次。

(四)領有政府機關頒發之乙級以上技術士證。

合於前項第一款規定資格者,得改以甄審方式保送入學。

四、技(藝)能優良學生甄試保送優待標準如下:

(一)國際技能競賽或國際科技展覽獲第 1 名至第 3 名,增加甄試實得總 分百分之 40;獲優勝者,增加甄試實得總分百分之 35。

(二)全國技能競賽獲第 1 名,增加甄試實得總分百分之 35;第 2 名增加 甄試實得總分百分之 30;第 3 名增加甄試實得總分百分之 25。

(三)全國中小學科學展覽或臺灣國際科學展覽會獲第 1 名增加實得總分 百分之 20;第 2 名增加實得總分百分之 15;第 3 名增加實得總分百 分之 10;佳作增加實得總分百分之 5。

(四)全國高級中等學校技藝競賽獲第 1 名至第 3 名,增加甄試實得總分 百分之 25;第 4 名至第 8 名增加甄試實得總分百分之 20;第 9 名至 第 13 名增加甄試實得總分百分之 15;第 14 名至第 18 名增加甄試實 得總分百分之 10;第 19 名至第 23 名增加甄試實得總分百分之 5;第 24 名以上增加甄試實得總分百分之 3。

(五)中央各級機關或直轄市政府主辦且經甄試及甄審保送入學委員會認 可之各項技(藝)能競賽,獲第 1 名至第 3 名增加甄試實得總分百分之 15。

(六)領有甲級技術士證者,增加甄試實得總分百分之 25;領有乙級技術 士證者,增加甄試實得總分百分之 10。

五、符合甄試及甄審保送入學資格學生,於取得資格證件之日起,由原肄 業學校或主辦機關於競賽完畢後,每年按名次先後順序繕造申請保送

入學名冊 1 式 2 份,並檢具在學成績單、學生證(或畢業證書)等證 明文件及獲獎證件,循行政程序報送甄試及甄審保送入學委員會,

申請參加保送入學。

六、甄試及甄審錄取生於報到後,不得再行參加其後當年度各四技二專及

(23)

大專校院之招生,違者取消其錄取及入學資格。

七、申請甄試及甄審保送學生,同時符合多項保送資格者,以選擇 1 項參 加甄試及甄審保送入學為限。

八、目前辦理國中、高中及高職畢業技優生甄審、甄試保送入學之承辦學 校為南台科技大學(710 台南縣永康市南台街 1 號,電話:

(06)3010012);辦理專科畢業技優生甄審、甄試保送入學之承辦學校 為朝陽科技大學(413 臺中縣霧峰鄉吉峰東路 168 號,電話:

(04)23331815 轉 305)。

註:上述摘要僅供參考,因相關規定時有調整,故詳細及實際適用

之規定應依教育部公布施行者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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