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1屆全國技能競賽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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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屆全國技能競賽計畫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2日核定 勞動發能字第10905190601號公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18日核定 勞動發能字第11005016421號修正公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核定 勞動發能字第11005114121號修正公告

一、目的:促進我國職業訓練與技職教育發展,鼓勵國人學習技能,提 高國家技術水準,並選拔優秀選手,參加國際技能競賽。

二、依據:職業訓練法、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三、辦理單位:

(一) 指導單位:勞動部、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二) 主辦單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 四、競賽職類:

(一) 青年組:

綜合機械、資訊網路布建、集體創作、機電整合、CAD 機械設 計製圖、CNC 車床、CNC 銑床、商務軟體設計、銲接、建築舖 面、汽車板金、飛機修護、配管與暖氣、電子、網頁技術、電 氣裝配、工業控制、砌磚、粉刷技術與乾牆系統、漆作裝潢、

機器人、家具木工、門窗木工、珠寶金銀細工、花藝、美髮、

美容、服裝創作、西點製作、汽車技術、西餐烹飪、餐飲服務、

汽車噴漆、造園景觀、冷凍空調、資訊與網路技術、平面設計 技術、健康照顧、冷作、模具、外觀模型創作、麵包製作、工 業機械修護、3D 數位遊戲藝術、雲端運算、網路安全、旅館 接待、中餐烹飪、國服、板金、鑄造及應用電子等52職類。

(二) 青少年組:

CAD 機械設計製圖、商務軟體設計、電子、網頁技術、電氣裝 配、工業控制、漆作裝潢、機器人、花藝、美髮、餐飲服務、

平面設計技術及3D 數位遊戲藝術等13職類。

(三) 中餐烹飪、國服、板金、鑄造及應用電子等5職類非屬國際技 能競賽職類,其中應用電子職類自109年起繼續辦理3年,並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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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停止辦理該職類競賽。

(四) 綜合機械與工業機械修護職類自111年合併為「工業機械」職 類。

(五) 本屆將針對國內未舉辦之國際技能競賽職類,辦理示範或表演 賽,其職類、技能範圍及競賽方式將另行公告。

(六) 依本辦法第27-1條規定,需逕行辦理國手選拔時,將另行公告 簡章。

五、報名與簡章:

(一) 採分區技能競賽及全國技能競賽二階段方式報名,僅由主辦單 位及分區技能競賽承辦單位公告分區技能競賽簡章。

(二) 分區技能競賽分為北、中、南3區辦理,實際競賽時間、地點、

選手資格、報名及獎勵等事項詳見分區技能競賽簡章:

1. 北區: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桃竹苗分署承辦;轄區包括 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基隆市、宜蘭縣、花蓮 縣、金門縣及連江縣等8縣市。

2. 中區: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承辦;轄區包括 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臺中市、彰化縣、南投 縣及雲林縣等7縣市。

3. 南區: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雲嘉南分署承辦;轄區包括 嘉義縣、嘉義市、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臺東 縣及澎湖縣等7縣市。

(三) 本屆全國技能競賽日期計畫訂於110年第3季至111年第1季,全 國技能競賽實際競賽時間、地點、選手資格、報名及獎勵等事 項另行公告。

(四) 前款公告之競賽時間、地點,各競賽職類將視嚴重特殊傳染性 肺炎(COVID-19)疫情警戒情形滾動式調整或取消。

六、競賽方式及範圍:

(一) 競賽方式以實地技能操作進行。但各職類報名人數超過競賽場 地設備負荷容量時,得先行辦理筆試或技能測驗,擇優參加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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賽。

(二) 試題由全國裁判長依據國際技能競賽規劃趨勢、技能重點與發 展方向統籌命製,部分試題得以英文命製及作答。

(三) 技能競賽採用試題規定之材料、機具、量具及相關設施,進行 加工、裝配、檢修、製作成品或提供服務,各職類技能範圍詳 見分區技能競賽簡章。

七、選手來源及限制:選手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青年組限民國89年1 月1日以後出生者(資訊網路布建、集體創作、機 電整合、飛機修護、雲端運算、網路安全等6職 類選手限民國86年1月1日以後出生者);青少年 組限民國94年9月1日至民國97年8月31日間出生 (國民中學在學學生)者。

(一) 當年度分區技能競賽各區承辦單位推薦每一職類之前5名晉級 全國技能競賽,但職類參賽人數不足10人(組)時,推薦人數 取報名人數二分之一比例(無條件進位);如三區合併一區辦 理之職類,逾10人(組)時,則不受名額限制,擇優推薦。但 選手成績不及格者不列入名次,且不予推薦。

(二) 教育部推薦上年度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技藝競賽相關職類之 前3名參加青年組競賽;推薦當年度直轄市、縣(市)政府國民 中學學生技藝競賽相關職類之前3名參加青少年組競賽。但有2 個以上職類相關於全國技能競賽單1職類時,2個職類得各推薦 前2名、3個職類得各推薦前1名。

(三) 曾獲得全國技能競賽前3名之優勝選手,不得再參加全國技能 競賽同競賽組別同職類技能競賽,以團隊組合方式參賽者,亦 同。

(四) 曾代表我國參加國際技能競賽之選手,不得再參加國際技能競 賽同競賽組別任何職類之技能競賽,以團隊組合方式參賽者,

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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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競賽規則:

(一) 競賽過程中,選手應遵守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第五章競賽 規則及大會等相關規定,服從職類裁判人員及技術顧問現場講 解之規範事項,違反者,依規定處理。

(二) 選手因作弊取得之成績,事後經查證屬實者,取消其名次及獎 勵,並按成績依序遞補。

九、裁判來源及須知:

(一) 裁判人員由主辦單位遴聘之。

(二) 裁判人員應遵守技能競賽裁判須知。

十、經費:本計畫所需經費,由主辦單位編列預算支應。

十一、本計畫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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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屆全國技能競賽計畫修正對照表

修 正 規 定 現 行 規 定 說 明 五、報名與簡章:

(一)採分區技能競賽 及全國技能競賽 二 階 段 方 式 報 名,僅由主辦單 位及分區技能競 賽承辦單位公告 分區技能競賽簡 章。

(二)分區技能競賽分 為 北 、 中 、 南 3 區辦理,實際競 賽時間、地點、

選手資格、報名 及獎勵等事項詳 見分區技能競賽 簡章:

1. 北 區 : 由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桃 竹 苗 分 署 承 辦 ; 轄 區 包 括 臺 北 市 、 新 北 市 、 桃 園 市 、 基 隆 市 、 宜 蘭 縣 、 花 蓮 縣 、 金 門 縣 及 連 江 縣 等 8 縣 市。

2. 中 區 : 由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中 彰 投 分 署 承 辦 ; 轄 區 包 括 新 竹 縣 、 新 竹 市 、 苗 栗 縣 、 臺 中 市 、 彰 化 縣 、 南 投 縣及雲林縣等7 縣市。

3. 南 區 : 由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雲 嘉 南 分 署 承 辦 ; 轄 區 包

五、報名與簡章:

(一)採分區技能競賽 及全國技能競賽 二階段方式報名 ,僅由主辦單位 及分區技能競賽 承辦單位公告分 區技能競賽簡章

(二)分區技能競賽分 為北、中、南3 區辦理,實際競 賽時間、地點、

選手資格、報名 及獎勵等事項詳 見分區技能競賽 簡章:

1.北區:由勞動 部勞動力發展 署桃竹苗分署 承辦;轄區包 括臺北市、新 北市、桃園市 、基隆市、宜 蘭縣、花蓮縣 、金門縣及連 江縣等8縣市。

2.中區:由勞動部 勞動力發展署中 彰投分署承辦;

轄區包括新竹縣 、新竹市、苗栗 縣、臺中市、彰 化縣、南投縣及 雲林縣等7縣 市。

3.南區:由勞動部 勞動力發展署雲 嘉南分署承辦;

轄區包括嘉義縣 、嘉義市、臺南 市、高雄市、屏

一、 考 量 嚴 重 特 殊 傳 染 性 肺 炎 ( 以 下 簡 稱 COVID-19 ) 之 疫 情 未 趨 穩 定 且 難 以 預 期 , 為 保 障 選 手 及 參 加 人 員 健 康 安 全 並 符 合 中 央 疫 情 指 揮 中 心 之 防 疫 規 定 , 勞 動 部 於 一 百 十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 一 百 十 年 第 五 十 一 屆 全 國 技 能 競 賽 因應 COVID-19疫情 應 變 方 案 會 議 」 決 議 , 取 消 於 高 雄 展 覽 館 辦 理 , 並 延 期 至本 (一 百十年)年 底 ( 最 遲 於 一 百 十 一年之年初),在符 合 疫 情 二 級 警 戒 之 防 疫 規 定 下 , 以 分 地 、 各 職 類 分 流 擇 期辦理。

二、 爰 修 正 第 三 款 文 字 內 容 , 以 符 實 際 。 並 增 列 第 四 款 後 續 將依 COVID-19疫情 警 戒 情 形 滾 動 式 調 整 或 取 消 , 以 因 應 疫 情 變 化 之 彈 性 處 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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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 嘉 義 縣 、 嘉 義 市 、 臺 南 市 、 高 雄 市 、 屏 東 縣 、 臺 東 縣及澎湖縣等7 縣市。

(三)本屆全國技能競 賽日期計畫訂於 110 年 第 3 季 111年第1季,全 國技能競賽實際 競 賽 時 間 、 地 點、選手資格、

報名及獎勵等事 項另行公告。

(四)前款公告之競賽 時間、地點,各 競賽職類將視嚴 重特殊傳染性肺 炎 (COVID-19) 疫 情警戒情形滾動 式調整或取消。

東縣、臺東縣及 澎湖縣等7縣市

(三)本屆全國技能競 賽日期計畫訂於 110年第3季,全 國技能競賽實際 競 賽 時 間 、 地 點、選手資格、

報名及獎勵等事 項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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