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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電起飛計畫-補助在職勞工及自營作業者參訓參訓學員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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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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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

附錄五 充電起飛計畫-補助在職勞工及自營作業者參訓 補助學員參訓契約書

封面

(略)╱本契約書一式兩份雙方各存乙份

契約審閱權

本契約業經消費者已攜回審閱 5 日以上。

(內文)

立 約 人 學員:(以下簡稱甲方)

訓練單位:(以下簡稱乙方)

雙方同意訂立本契約書,約定下列各條款共同遵守:

第 一 條 甲方於中華民國○○年○月○日收受本定型化契約書。

甲方於受訓期間應遵守乙方規定,完成訓練課程,乙方於訓 練期間應對甲方施以評量,合格者,乙方應發給甲方結訓證 書。

第 二 條 參訓班別名稱:○○○○○○

補助計畫名稱:充電起飛計畫-補助在職勞工及自營作業者 參訓(以下簡稱本計畫)

第 三 條 訓練期間:

自中華民國○○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 四 條 課程時數:授課總時數  小時。

第 五 條 繳費方式

(一)繳費項目及金額

每人訓練費用總金額(以下簡稱訓練費用)    元。

甲方繳費金額    元(百分之  訓練費用)。

(繳費金額欄位不得空白,未明列者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

(二)乙方收取費用應開立正式收據或發票,於結訓後檢附 收執聯正本,將上開憑證正本函送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 分署(以下簡稱分署)申領補助費,甲方不得異議。

第 六 條 參訓及補助資格

(一)甲方同意依本計畫規定檢附參訓必要之個人資料,包 括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存摺影本及全額補助對象佐證資料等,

交由乙方彙整資料向分署辦理請領補助費。

(二)甲方應確認開訓當日於就業保險、勞工保險或農民保險 在保,所加保之投保單位為行政院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 整支援方案適用對象者。且同意乙方及分署對於甲方開訓當 日之就保、勞農保資格進行檢核,必要時,甲方須提供乙方開 訓當日仍在保之投保明細表影本。甲方參加職前訓練期間,接 受政府訓練經費補助者(勞保投保證號前 2 碼數字為 09 訓字 保之參訓學員),或投保狀況僅為裁減續保或職災續保之參 訓學員,不予補助訓練費用。

(三)甲方須取得結訓證書,且缺席時數未逾訓練課程總時 數四分之ㄧ,並填寫本計畫參訓學員意見調查表後,由乙方 彙整資料向分署辦理甲方之補助費申請。由分署撥款予乙方,

由乙方退還甲方百分之  訓練費用(乙方於開訓時收取百 分之百訓練費用者,亦得由分署逕撥補助費予甲方,免經乙 方轉撥)。

(二)乙方受理甲方報名並收取費用後(以收據開立時間為準) , 有下列情形之ㄧ者,應於一個月內將已收取之費用全額退還甲方 : 1.因故未開班。2.未能如期開班。

(三)乙方受理甲方報名並收取訓練費用後(以收據開立時間為 準)變更訓練時間、地點等,致甲方無法配合而退訓者,乙方應於 一個月內依甲方剩餘未上課時數佔訓練課程總時數之比例退還訓 練費用,以匯款退費者,由乙方負擔匯款手續費用。

(四)訓練單位因涉及刑事案件經移送司法機關偵辦,致甲方無 法於結訓後六個月內取得訓練補助費,應於一個月內先全數墊還 補助款項。

(五)因乙方因素而致訓練班次遭分署撤銷核定,甲方要求乙方 於一個月內退還甲方已繳納之費用全額。

第 八 條 甲方有以下情事之一,分署不予補助:

(一)為自己或他人偽造文書或以不實資料報名申請補助。

(二)提供個人身分資料供他人參訓或代他人參訓。

(三)參訓期間實際到課情形與簽名內容不符、代他人或請他人代 為簽名者。

(四)缺席時數逾訓練課程總時數四分之ㄧ。

(五)未取得結訓證書或學分證明。

(六)未填寫本計畫參訓學員意見調查表。

甲方若欲放棄參訓或退訓時,得依規定辦理退費。參加職前訓練期 間,接受政府訓練補助者,該期間不得同時參加本計畫訓練課程 及申領本計畫之補助。但於參加本計畫訓練課程期間,發生非自願 性失業情事者,不在此限。

第 九 條 甲方同意乙方於辦理本訓練課程及相關事項所必要之特定目的範圍 內,蒐集本人資料。乙方並得依據甲方提供之個人資料,於前開事 項範圍內與甲方聯絡。甲方對所提供之個人資料,具有查詢或請求 閱覽、製給複製本、補充或更正之權。甲方同意乙方配合勞動部勞動 力發展署及其分署行政作業保存個人資料十年,期限後由乙方主 動或依甲方請求停止蒐集、處理、利用或刪除甲方個人資料。

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將甲方個人資料提供第三人或作不 當之利用,其法律效果,依相關法律辦理。

第 十 條 本契約各條款如有疑義時,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

為有利甲方之解釋。

第十一條 甲方於受訓期間或結訓後仍需配合補助計畫之主管機關、訓練單位 辦理不預告訪視、訓練績效評估及追蹤考核。

第十二條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本計畫暨作業手冊辦理,並遵循相關法令 及誠實信用等原則公平解決之。

第十三條 甲乙雙方就訓練相關權利義務事項發生爭議時,由訓練班次所在分 署進行協處,因本契約有關事項涉訟時,甲、乙雙方合意以訓練班 次所在地所屬轄區地方法院為其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四條 本契約乙方應明定相關參訓規章或須知,並得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2)

中扣除;乙方應於一個月內將費用退還甲方。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3)

附錄十

充電起飛計畫-補助在職勞工及自營作業者參訓參訓學員須知

1、 補助資格:

(一)一般對象:年滿十五歲以上,具就業保險、勞工保險或農民保險被保險人身分之在職勞 工(以開訓日為基準日),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1.具本國籍。2.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 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須檢附三個月內配 偶新式戶口名簿甲式影本)。3.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六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之單一 中華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及取得居留身分之泰國、緬甸、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 民,且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取得工作許可者。4.跨國(境)人口 販運被害人,並取得工作許可者。且所加保之就業保險、勞工保險或農民保險投保單位為 行政院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適用對象者。

(二)補助 100%訓練費用者適用對象:除符合前開一般對象之資格仍須符合包括生活扶助戶、

原住民、身心障礙者、中高齡者、獨力負擔家計者及其他依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 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中低收入戶、六十五歲以上者、因犯罪行為被害死亡者之配 偶、直系親屬或其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因犯罪行為被害受重傷者之本人、配偶、直系親屬 或其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以上均應依規定檢附規定之證明文件)。

2、 應備文件:

學員應提供之資料包括:1.身分證正反面影本。2.郵局/銀行存摺封面影本(須為參訓學員 個人新臺幣存摺,補助費用由訓練單位代轉者免附) 3.補助全額訓練費用適用對象證明 文件 4.學員基本資料表 5.補助學員參訓契約書 6.學員補助申請書 7.勞工保險局之投 保明細表(如無法於資訊系統自動勾稽時,得要求學員自行檢附開訓當日仍在職之就保、

勞保或農保投保明細表影本代替) 3、 退費規定:

(1) 學員報名並完成繳納訓練費用後,訓練單位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學員可申請退費(退 費比例依本方案規定):1.因故未開班或未能如期開班。2. 變更訓練時間、地點等,致 學員無法配合而退訓者 3.訓練單位因涉及刑事案件經移送司法機關偵辦,致學員無法 於結訓後六個月內取得訓練補助費。需匯款退費者,訓練單位應負擔匯款手續費用。

(2) 學員如已繳費,因個人因素(包含不符補助參訓資格)退訓者,學分班依教育部退費 標準規定辦理。非學分班者,於開訓前退訓者,訓練單位最多得收取核定訓練費用之 5%;已開訓但未逾訓練課程總時數三分之一者,訓練單位應退還核定訓練費用 50%;

於已逾訓練課程總時數三分之一時退訓,不予退費。需匯款退費者,學員應自行負擔匯 款手續費用,或於退款金額中扣除。

4、 上課注意事項:

(1) 上課前,應確實親自簽到;下課後,亦請確實親自簽退,不可事後補簽。若有遲到或早

(4)

報名資訊網點選:補助金申請查詢,了解本身已參訓之課程及使用之額度。

(2) 前開 3 年內補助額度為新臺幣 7 萬元,係指以訓練班次之開訓日計算,3 年合計補助金 額最高 7 萬元,期滿後亦自最早之課程開訓日起重新起算。

(3) 參加職前訓練期間,接受政府訓練經費補助者(勞保投保證號前2 碼數字為 09 訓字保 之參訓學員),及學員投保狀況檢核表投保證號前 3 碼為 075、076 或註記有裁減續保、

職災續保者之參訓學員,不予補助訓練費用。

(4) 學員如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補助:1.未取得結訓證書。2.學員缺課時數超過總 訓練時數四分之ㄧ以上。3.未填寫參訓學員意見調查表。

6、 違反規定處分方式:

(1) 學員有下列情事之ㄧ,不予核發補助、撤銷或廢止原核定補助,並追繳已撥付之補助及 自處分日或司法機關判決確定日起三年內不予補助:

1. 為自己或他人以偽造文書或不實資料申領補助。

2. 提供個人身分資料供他人參訓或代他人參訓。

(二) 學員有下列情事之ㄧ,不予核發補助、撤銷或廢止原核定補助,並追繳已撥付之補助 費及自處分日或司法機關判決確定日起一年內不予補助:

1.為自己或他人以偽造文書或不實資料參加訓練者。

2.參訓期間實際到課情形與簽名內容不符、代他人或請他人代為簽名者。

3.有前點規定情事,經當事人舉證非屬故意肇致者。

7、 學員權益:

(1) 除原定訓練費用外,訓練單位不得因進行訓練課程之理由,以任何名目向學員收取額 外費用。

(2) 訓練單位應依原訂訓練計畫之課程大綱、教材及訓練總時數不得變更,另師資、上課地 點等辦訓,除依本方案規定報經各分署同意外,不得任意變更。

(3) 訓練單位對於學員提供之個人資料,應負保密之責任。

(4) 訓練單位應協助符合補助資格之學員申領訓練補助費。

(5) 訓練單位對於場地、教具及設備等,應提供必要之警示標語、安全防護或意外險,室外 教學課程應有平安意外險(含醫療)。

(6) 訓練單位辦理退費時,應於一個月內將費用退還學員。

8、 其他:

(1) 學員於受訓期間應配合勞動力發展署及其分署辦理不預告訪視。

(2) 學員至少應於結訓前至本方案報名網站填寫參訓學員意見調查表 , 或者提供書面意見 交由訓練單位協助 。

(3) 學員於結訓三個月後至第四個月,仍需配合訓練單位填寫訓後動態調查表。

9、 若有相關建議,除可向訓練單位反映外,亦可向勞動力發展署 分署反映(連絡電話:

,e-mail: )

(5)

附表二十五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年充電起飛計畫-補助在職勞工及自營作業者參訓 學員領取材料

(書籍)單

計畫名稱 充電起飛計畫-補助在職勞工及自營作業者參訓 單位名稱

班別名稱

領取日期 年 月 日

發放品名 品名單位 品名數量 發放品名 品名單位 品名數量

領取學員簽名處: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6)

附表二十六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年充電起飛計畫-補助在職勞工及自營作業者參訓 學員領取參訓 學員須知簽收單

計畫名稱 充電起飛計畫-補助在職勞工及自營作業者參訓 單位名稱

班別名稱

領取日期 年 月 日

領取學員簽名處: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單位承辦人: 單位主管:

(7)

範例三

訓 練 單 位 收 據 樣 本 XXX 單位名稱

        收據       NO.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統一編號:

地址:

電話:

買受人:

地址:

摘要 金額 備註

課程名稱-XXXXXXXXX 1. 依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充電起 飛計畫-補助在職勞工及自營作 業者參訓辦理。

2. □學員已繳清全額之訓練費用。

□學員已繳 50%之訓練費用。

合計

金額(中文大寫)新臺幣 萬 仟 佰 拾 元整 經手人或出納: 訓練單位負責人(大小章):

會計:

※須開立統一發票之訓練單位,不得以自製之學員繳費收據替代。

(8)

範例四

充電起飛計畫-補助在職勞工及自營作業者參訓 結訓證書

結訓證書(樣本)

證書編號:□□□□□□□□□□□

  查 □ □ □ 身分證號碼

於民國  年  月  日至民國  年  月  日止,參加【訓 練單位名稱】辦理 年度充電起飛計畫-補助在職勞工及自營作業者 參訓「【課程名稱】」(課程總時數  小時,實際上課時數 小時。),

經考核通過結訓。訓練費用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分署補助。

特此證明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訓練單 位負責 人用印

訓練單位用印

(9)

範例五

委託書(樣本)

立委託人參加 【訓 練 單 位 名 稱】 辦理 年度「 充電起飛計畫-補助在職勞工及自營作業者參訓 」之 【課 程 名 稱】 班,因故無法親自前往 貴分署更改「學員補助申請書」,

特為委託【訓練單位承辦人姓名】代為申辦。

此 致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分署

委 託 人: (簽名或蓋章)

身分證字號:

電 話:

地 址:

受 託 人: (簽名或蓋章)

身分證字號:

電 話:

地 址: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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