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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各項獎學金申請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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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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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桃園縣各項獎學金申請辦法

(高中職)

(一)桃園縣政府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

(二)吳鴻麟獎學金設置辦法

(三)吳鴻森先生清寒優良學生獎學金辦法

(四)許李端女士優良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

(五)劉興荖夫婦優良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

(六)沈周阿蘭女士優良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

(大專院校)

(一)桃園縣政府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

(二)吳鴻麟獎學金設置辦法

(三)吳鴻森先生清寒優良學生獎學金辦法

(四)許李端女士優良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含研究 所)

(五) 劉興荖夫婦優良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

(六)梁偉卿夫婦優良學生獎學金實施辦法(含研究 所)

(七)沈周阿蘭女士優良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

(2)

桃園縣政府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

民國96 年 12 月 25 日府教數字第 0960433071 號發布 民國97 年 12 月 19 日府教數字第 0970429320 號修訂 一、 桃園縣(以下簡稱本縣)為培育本縣卓越清寒學生發展稟賦才能、加

強對本縣經濟弱勢學生之照顧,協助勤奮向學之學生順利完成學業、

積極彰顯社會公平正義,實現人盡其才的教育目標,特訂定桃園縣政 府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凡在本縣設籍六個月以上之就讀一般各公私立大專院校、高中職(進 修部除外),除享有公費待遇及新生不得申請外,凡符合下列規定者,

均得依本要點申請獎學金。

(一) 申請資格:

設籍本縣六個月以上,且至少有父母一人或監護人同戶籍,家境清 寒(具桃園縣各鄉、鎮、市公所開列之低收入戶證明、中低收入戶證明 特殊境遇婦女或兒少生活扶助家庭證明)、家庭突遭重大變故、家長 非自願性失業(如失業證明、住院或診斷證明等),經濟困難致有學 習中輟之虞的學生。

(二) 成績規定:

(1) 智育成績八十分以上。

(2) 德育成績八十分以上或日常生活行為表現(參酌獎懲、出缺席 紀錄、日常生活綜合表現、服務學習紀錄、規範無違法或無特 殊不良表現)需為正向、積極且無違法或無記過以上處分之學 生。

(3) 體育成績七十分以上或註記免修字樣。

(三)具有資賦優異或具有其他特殊才能,表現卓越值得栽培(四年內曾參加 縣級以上比賽且名次為前三名者)。

三、 獎助金額:

(一) 高中職學生每學年每名頒發獎學金新台幣一萬元。

(二) 大專院校學生每學年每名頒發獎學金新台幣二萬元。

(三) 核發名額則視本府年度預算酌予調整;若高中(職)學生,或大 專院校學生申請獎學金名額不足時,得審酌實際情形,在年度獎 學金預算內,相互調整之。

四、 前點獎學金之核發,應組織「桃園縣政府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審查委 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審議決定之。本會每學年開會一次,委員九至 十一人,主任委員由縣長兼任,其委員由主任委員就下列人員聘任之。

(一) 教育處長、財政處長、主計處長。

(二) 教育行政代表若干名。

(三) 學校代表若干名。

(3)

(四) 社會公正人士若干名。

五、 申請獎學金之學生應繳下列文件:

(一) 申請書。

(二) 學年成績單(包括智育、德育、體育成績)。

(三) 學生證正反面影印本。

(四) 戶籍謄本。

(五) 申請獎助之各項特殊才能之具體成績證明(獎狀影印本)。

(六) 證明文件(桃園縣各鄉、鎮、市公所開列之低收入戶證明、中低收入 戶證明、特殊境遇婦女或兒少生活扶助家庭證明、家長非自願性失 業致家庭貧困之相關證明如失業證明、住院或診斷證明等)。

六、 申請人之申請書件,應由原肄業學校專案彙送本府指定學校核辦。每 一學年應於十月底前送本府指定學校辦理。逾期送達或申請文件不齊 者,不予受理。

七、 申請人超過名額時,由本會根據學業成績平均分數之高低及家庭清寒 程度酌情審查之,但亦得視申請學校之性質或大專院校之科系由本會 酌情決定其得獎人。

八、 申請獎學金經本會審查核定者,由本府一次發給獎學金。

九、 本要點所需獎學金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辦理。

(4)

吳鴻麟獎學金設置辦法

101 年 4 月修訂 第一條: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紀念吳鴻麟先生,接受其親友捐款,

特設置「吳鴻麟先生紀念獎學金」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縣繼續設有戶籍滿半年以上之高中職、大專院校學生,除享有公費 待遇或領有其他獎(助)學金不得申請外,凡符合下列規定者,得依 本辦法規定申請本獎學金。

甲 一般學生:1.智育成績平均八十分以上。

2. 體育成績七十分以上或註記『免修』字樣。

3. 德育成績八十分以上或日常生活行為表現(參酌獎懲、出缺席紀 錄、日常生活綜合表現、服務學習紀錄、規範無違法或無 特殊不良表現)需為正向、積極且無違法或無記過以上 處分之學生。

乙 身心障礙學生:1.智育成績平均六十分以上。

2.德育成績八十分以上或日常生活行為表現(參酌獎

懲、出缺席紀錄、日常生活綜合表現、服務學習紀錄、

規範無違法或無特殊不良表現)需為正向、積極且無 違法或無記過以上處分之學生。

第三條:在本縣繼續設籍滿半年以上之國內公私立國內公私立高中職、大專院校 在學學生及桃園縣內公私立高中職、大專院校學生團體,除享有公費待 遇或領有其他獎(助)學金不得申請外,凡在音樂、藝術、語文、科學、

資訊等各方面表現優異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依本辦法規定於獲 獎後三年內申請本獎學金。

(一)才藝表現獲台灣區(含)以上比賽第1 名。

(二)1.才藝表現獲台灣區(含)以上比賽第 2、3 名;

2.才藝表現獲桃園縣級比賽第 1 名。

上述如以等第列冊,未明列名次者,以該組該項最高分者視為第1 名;

如又未列成績者,以代表本縣參加全國比賽者視為縣級第1 名。

(三)才藝表現傑出經本獎學金審查委員二人以上推薦者。

第四條:申請人依其傑出表現擇優錄取,如屬低收入戶或遇重大變故者,得優 先錄取。

第五條:獎學金名額視申請人數擇優錄取,並依其年度孳息所得調整受獎人數。

(一)高中職(含身心障礙學生),每學年每名1 萬元。大專院校(含 身心障礙學生),每學年每名2 萬元。

(二)個人傑出才藝表現符合上述第三條第一項者,每名新台幣2 萬 元;符合上述第三條第二項者,每名新台幣1 萬元;符合上述第三條 第三項者,每名新台幣5,000 元以上,最高不超過新台幣 10,000 元。

(三)團體才藝表現符合上述第三條第一項者,新台幣5 萬元;符合

(5)

上述第三條第二項者,新台幣2 萬元;符合上述第三條第三項者,新 台幣1 萬元。

第六條:上項獎學金之核發應組織「吳鴻麟先生紀念獎學金審查委員會」(以下 簡稱本會)審議決定之,若獎勵有其時效性者,學校得逕向業務單位 申請並經縣長核可後發給。本會每學年開會1 次,委員 9 至 11 人,主 任委員由 縣長兼任之,捐贈人為當然委員,其餘由主任委員另聘之。

第七條:申請獎學金之學生應繳下列文件:

(一) 申請書。

(二) 前學年之成績單。

(三) 身心障礙學生需附身心障礙手冊。

(四) 申請傑出才藝者須附傑出才藝證明。

第八條:前條申請書件申請應由原學校,於每年10 月 1 日起至 10 月 31 日止前 彙送本府指定之學校核辦,逾期送達或申請書等文件不齊者,不予受 理;需即時獎勵者,學校得逕向業務單位申請並經縣長核可後發給。

第九條:申請獎學金經本會審查核定或專案核准者,由本府一次發給獎學金。

第十條:本辦法所需獎學金,由捐款銀行定存所孳生之利息支應,必要時得動 支本金。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發佈日施行,如有未盡事宜得修改之。

吳鴻森先生清寒優良學生獎學金辦法

98 年 4 月修訂 第一條: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接受吳運彰、吳運豐先生捐贈新台幣

(6)

210 萬元為設置吳鴻森先生獎學金,特訂定吳鴻森先生清寒優良學生 獎學金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縣繼續設有戶籍滿半年以上之國立、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 以上學校清寒優良學生,除享有公費待遇或領有其他獎(助)學金不 得申請外,凡符合下列規定者,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獎學金。

(一) 智育成績平均八十分以上。

(二) 體育成績七十分以上或註記『免修』字樣。

(三) 德育成績八十分以上或日常生活行為表現(參酌獎懲、出缺席紀錄 日常生活綜合表現、服務學習紀錄、規範無違法或無特殊不良表現)

需為正向、積極且無違法或無記過以上處分之學生。

第三條:獎學金名額視申請人數擇優錄取,大專院校每學年每名發獎學金5,000 元整,高中職校每學年每名3,000 元整,但獎學金數額不足時得審酌 實際情形,在既有金額內調整受獎人數。

第四條:上項獎學金之核發,應組織「桃園縣吳鴻森先生清寒優良學生獎學金審 查委員會」(以上簡稱本會)審議決定之。本會每學年開會一次,委員 9 至 11 人,主任委員由 縣長兼之,捐贈人為當然委員,其餘由主任委 員另聘之。

第五條:申請獎學金之學生應繳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前學年之成績單。

(三)低收入戶證明或清寒證明書

前項第三款清寒證明書由肄業學校級任導師或校長證明

第六條:前條申請書件申請應由原學校,於每年10 月 1 日起至 10 月 31 日止前 彙送本府指定之學校核辦,逾期送達或申請文件不齊者,不予受理。

第七條:申請人超過名額時,由本會根據綜合成績平均分數之高低酌情審定之。

第八條:申請獎學金經本會審查核定者,由本府一次發給獎學金。

第九條:本辦法所需獎學金,由吳鴻森先生親屬捐贈之210 萬元存入公立銀行,

每年所孳生利息提撥之。

第十條:本辦法自發佈日施行,如有未盡事宜得修改。

*填表說明:1. 成績欄學業、操性、體育三欄必須填入。

2. 已否有公費待遇及有無得其他獎學金,應由學校簽章證明。

3. 清寒證明書應由肄業學校及任導師或校長證明。

許李端女士優良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

100 年 7 月修訂 第一條: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接受許勝雄、許潮英、許拔山、許文懿、

許文斌、許文瑞、許文達捐贈新台幣150 萬元設置許李端女士獎學基金

(7)

特訂定許李端女士優良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第二條:在本縣繼續設有戶籍滿半年以上之國立、公私立大專院校及公立高中職 校優良學生,除享有公費待遇或領有其他獎(助)學金不得申請外,

凡符合下列規定者,得依本要點規定申請獎學金:

(一)智育成績平均八十分以上。

(二)體育成績七十分以上或註記『免修』字樣。

(三)德育成績八十分以上或日常生活行為表現(參酌獎懲、出缺席紀錄、

日常生活綜合表現、服務學習紀錄、規範無違法或無特殊不良表現)

需為正向、積極且無違法或無記過以上處分之學生。

第三條:獎學金之錄取名額及金額如下:

(一) 研究所(碩士班):8 名,每年每名頒發獎學金新台幣 30,000 元整。

(二) 大專院校:15 名,每年每名頒發獎學金新台幣 20,000 元整。

(三) 公立高中職校:20 名,每年每名頒發獎學金新台幣 10,000 元整。

第四條:上項獎學金之核發,應組織「桃園縣許李端女士優良學生獎學金審查委 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審議決定之。本會每學年開會一次,委員9 至 11 人,主任委員由 縣長兼任,捐贈人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另聘之。

第五條:申請獎學金之學生應繳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前學年之成績單。

第六條:前條申請書件申請應由原學校,於每年10 月 1 日起至 10 月 31 日止前 彙送本府指定之學校核辦,逾期送達或申請文件不齊者,不予受理。

第七條:申請人超過名額時,由本會根據綜合成績平均分數之高低酌情審定之。

第八條:申請獎學金經本會審查核定者,由本府一次發給獎學金。

第九條:本要點所需獎學金,由許李端女士親屬捐贈之新台幣150 萬元存入定 存,每年所孳生利息提撥之,不足部分由許勝傑捐贈之。

*填表說明:1. 成績欄學業、操性、體育三欄必須填入。

2. 已否有公費待遇及有無得其他獎學金,應由學校簽章證明。

(8)

劉興荖夫婦優良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

98 年 4 月修訂 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接受劉邦友、劉邦營、劉邦烘、劉邦株、劉邦樑 先生捐贈新台幣100 萬元設置劉興荖夫婦獎學金基金,特訂定劉興荖夫婦 優良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在本縣繼續設有戶籍滿半年以上之國立、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以上 學校優良學生,除享有公費待遇或領有其他獎(助)學金不得申請外,凡 符合下列規定者,得依本要點規定申請獎學金。

(一)智育成績平均八十分以上。

(二)體育成績七十分以上或註記『免修』字樣。

(三)德育成績八十分以上或日常生活行為表現(參酌獎懲、出缺席紀錄、

日常生活綜合表現、服務學習紀錄、規範無違法或無特殊不良表現)

需為正向、積極且無違法或無記過以上處分之學生。

三、獎學金名額視申請人數擇優錄取,大專院校每學年每名發獎學金新台幣 3,000

元整,高中職校每學年每名新台幣2,000 元整,但獎學金數額不足時得審酌 實際情形,在既有金額內調整受獎人數。

四、上項獎學金之核發,應組織「桃園縣劉興荖夫婦優良獎學金審查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審議決定之。本會每學年開會一次,委員9 至 11 人,主 任委員由 縣長兼任,捐贈人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另聘之。

五、申請獎學金之學生應繳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前學年之成績單。

六、前條申請書件申請應由原學校,於每年10 月 1 日起至 10 月 31 日止前彙送 本府指定之學校核辦,逾期送達或申請文件不齊者,不予受理。

七、申請人超過名額時,由本會根據綜合成績平均分數之高低酌情審定之。

八、申請獎學金經本會審查核定者,由本府一次發給獎學金。

九、本要點所需獎學金,由劉興荖夫婦親屬捐贈之新台幣100 萬元存入公立銀行 每年所孳生利息提撥之。

* 填表說明:1. 成績欄學業、操性、體育三欄必須填入。

2. 已否有公費待遇及有無得其他獎學金,應由學校簽章證明。

(9)

梁偉卿夫婦優良學生獎學金實施辦法

98 年 4 月修訂 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接受梁東海、梁東雄、梁東岳、梁慧芳、梁慧琪、

梁德驥 君等捐贈新台幣 100 萬元設置梁偉卿夫婦獎學基金,特訂定梁偉卿 夫婦優良學生獎學金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二、在本縣繼續設有戶籍滿半年以上或就讀在本縣之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 專院所優良學生,除已領有其他獎(助)學金不得申請外,凡符合下列規 定者,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獎學金。

(一)學業成績平均八十分以上。

(二)體育成績七十分以上或註記『免修』字樣。

(三)德育成績八十分以上或日常生活行為表現(參酌獎懲、出缺席紀錄、

日常生活綜合表現、服務學習紀錄、規範無違法或無特殊不良表現)

需為正向、積極且無違法或無記過以上處分之學生。

三、獎學金名額視申請人數擇優錄取,公立大學與私立大學名額相同,大專院校 每學年每名發獎學金新台幣5,000 元整,但獎學金數額不足時得審酌實際 情形,在既有金額內調整受獎人數。

四、上項獎學金之核發,應組織「桃園縣政府梁偉卿夫婦優良學生獎學金審查委 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審議決定之。本會每學年開會一次,委員9 至 11 人,

主任委員由 縣長兼任,捐贈人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另聘之。

五、申請獎學金之學生應繳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前學年之成績單。

六、前條申請書件申請應由原學校,於每年10 月 1 日起至 10 月 31 日止前彙送 本府指定之學校核辦,逾期送達或申請文件不齊者,不予受理。

七、申請人超過名額時,由本會根據綜合成績平均分數之高低酌情審定之,但亦 得視申請學校之性質或大專院所之科系由本會酌情決定得獎人。

八、申請獎學金經本會審查核定者,由本府一次發給獎學金。

九、本辦法所需獎學金,由梁偉卿夫婦親屬捐贈之新台幣100 萬元存入公立銀行 每年所孳生利息提撥之。

十、本辦法自發佈日施行,如有未盡事宜得修改之。

* 填表說明: 1. 成績欄學業、操性、體育三欄必須填入。

(10)

2. 已否領有其他獎〈助〉學金,應由學校簽章證明。

沈周阿蘭女士優良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

98 年 4 月修訂 第一條: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接受沈周阿蘭女士其親友捐款,特設

置「沈周阿蘭女士優良學生獎學金」辦法。

第二條:在本縣繼續設有戶籍滿半年以上之國立、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 以上學校、國民中學、國民小學清寒優良學生,除享有公費待遇或領有 其他獎(助)學金不得申請外,凡符合下列規定者,得依本辦法規定 申請獎學金。

甲 一般學生:1.智育成績平均八十分以上。

2. 體育成績七十分以上或註記『免修』字樣。

3. 德育成績八十分以上或日常生活行為表現(參酌獎懲、出缺席紀 錄、日常生活綜合表現、服務學習紀錄、規範無違法或無 特殊不良表現)需為正向、積極且無違法或無記過以上 處分之學生。

乙 身心障礙學生:1.智育成績平均六十分以上。

2. 德育成績八十分以上或日常生活行為表現(參酌獎懲、出缺席 紀錄、日常生活綜合表現、服務學習紀錄、規範無違 法或無特殊不良表現)需為正向、積極且無違法或 無記過以上處分之學生。

(一) 國立、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

1. 智育成績平均八十分以上。

2. 體育成績七十分以上或註記『免修』字樣。

3. 德育成績八十分以上或日常生活行為表現(參酌獎懲、出 缺席紀錄、日常生活綜合表現、服務學習紀錄、規範無違 法或無特殊不良表現)需為正向、積極且無違法或無記過 以上處分之學生。

(二) 95 學年度以前入學之國中、國小學生:

1. 語言、數學、社會及自然與生活科技領域平均成績八十分 以上。

2. 健康與體育學習領域成績七十分以上。

3. 日常生活表現成績甲等或八十分以上。

(三) 95 學年度(含)以後入學之國中、國小學生:

1. 一般學生:學習領域平均成績八十分以上。

(註)日常生活表現需為正向、積極且無違法或特殊不良表現之學生 第三條:獎學金名額視申請人數擇優錄取,大專院校每學年每名發獎學金2 萬

元整,高中職校每學年每名1 萬元整,國中每學年每名 3,500 元整,國

(11)

小每學年每名2,000 元整。

第四條:上項獎學金之核發,應組織「桃園縣沈周阿蘭優良學生獎學金審查委員 會」(以上簡稱本會)審議決定之。本會每學年開會一次,委員9 至 11 人,主任委員由 縣長兼之,捐贈人為當然委員,其餘由主任委員另聘 之。

第五條:申請獎學金之學生應繳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前學年之成績單。

(三)低收入戶證明或清寒證明書。

前項第三款清寒證明書由肄業學校級任導師或校長證明

第六條:前條申請書件申請應由原學校,於每年10 月 1 日起至 10 月 31 日止前 彙送本府指定之學校核辦,逾期送達或申請文件不齊者,不予受理。

第七條:申請人超過名額時,由本會根據綜合成績平均分數之高低酌情審定之

(設籍大溪鎮之學生優先錄取)。

第八條:申請者得由獎學金捐贈人推薦, 申請獎學金經本會審查核定者,由本 府一次發給獎學金。

第九條:本辦法所需獎學金,由沈周阿蘭女士親屬捐贈之每年捐贈50 萬元支應 之。

第十條:本辦法自發佈日施行,如有未盡事宜得修改。

* 填表說明:1. 成績欄學業、操性、體育三欄必須填入。

2. 已否有公費待遇及有無得其他獎學金,應由學校簽章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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