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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調學前服務工作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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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協調學前服務工作小組

諮詢文件

社會福利署 教育署

二零零二年四月

(2)

目錄

第一部分 引言

第二部分 問題、主要建議及對有關人士的影響 第三部分 統一學前服務

第四部分 職員與兒童的比例及營運方面的要求 第五部分 資助、收費及減免收費計劃

第六部分 幼稚園教師及幼兒工作員 第七部分 質素保證

第八部分 推行策略及結語

(3)

第一部分 引言 背景

1.1 目前,幼稚園錄取三至六歲的兒童,並根據《教育條例》的規定註 冊。幼兒中心(包括服務兩至六歲兒童的日間幼兒園及服務初生至兩歲幼 兒的日間育嬰園)則根據《幼兒服務條例》的規定註冊。由於日間幼兒園 和幼稚園的服務對象相若,所提供的服務亦相近,有社會人士提議在營辦 方面,它們是否須符合相若的規定、根據相同的條例註冊,並由同一機構 規管。

1.2 自八十年代初期,香港幼兒服務界一直深切關注提高學前教育質素 和統一學前服務的事宜。《小學教育及學前服務白皮書》(一九八一)、《教 育統籌委員會第二號報告書》(一九八六)和《幼稚園教育工作小組(重組) 報告書》(一九九五)均曾就這些課題提出了多項建議,其中包括以統一學 前服務為長遠目標,而首要的工作,是在協調日間幼兒園及幼稚園的同時,

提升服務的素質。

1.3 在過去數年,日間幼兒園和幼稚園已在多方面達致協調,包括:《學 前教育課程指引》、幼兒工作員和幼稚園教師的資歷/培訓要求和薪酬。現 時仍然存在的差異(撮錄於附錄),有些是為了滿足不同服務對象的需要,

有些可透過行政措施達致進一步的協調和統一。但是,仍有一些問題需要 解決:取錄兒童的年齡、為營辦者提供的資助及為家長提供的減免收費計 劃。

協調學前服務工作小組

1.4 在一九九九年九月,教育統籌委員會把應否統一幼兒園和幼稚園的 體系,列入教育改革的議程(《教育制度檢討:教育改革建議》第四章第 1 段)。在二零零零年四月,教育署與社會福利署聯合成立了協調學前服務工 作小組(以下簡稱工作小組),它的職權範圍如下:

「根據政府的政策、社會的需求和本港兒童在成長和教育方面的需 要,就協調學前服務的事宜向政府提供意見,並特別考慮到統一幼 兒中心和幼稚園的長遠目標,制定達到這個長遠目標的策略。」

(4)

1.5 兒童在不同年齡有不同的發展特徵和需要。工作小組認為優質學前 服務的關鍵,並不在於它的運作模式(如半日制/全日制、服務對象的年齡) 或規管機構/機制,而在於以適當的方法去照顧兒童在不同年齡的不同需 要。為了確保服務機構提供適切的服務,工作小組認為下列工作至為重要:

(a) 推廣家長教育,使家長認識到揠苗助長的弊端,以及加深他們對優 質學前服務的了解;

(b) 提高前線工作人員及營辦者的專業水平。營辦者/管理人員應帶領他 們的機構朝著正確的方向發展,並協助前線的幼兒工作者掌握有關 技巧,為兒童設計適切的活動;

(c) 加強學前教育與小學教育的銜接,避免對學前服務機構造成不必要 的壓力,而對兒童進行過早或過量的操練;以及

(d) 嚴密監察服務的水準。

1.6 工作小組在提出建議時,認為協調學前服務,及達致統一的長遠目 標,應以下列原則為基礎:

(a) 首要考慮兒童的成長和教育需要;

(b) 不減少現有的服務類別和範圍;

(c) 藉此機會提升服務的質素;以及 (d) 進一步提高規管工作的效能。

業界的參與

1.7 在研究學前服務的路向上,工作小組十分重視各專業及有關人士的 意見和建議。為此,工作小組舉行了九次聚焦小組討論,聽取培訓機構、

營辦機構、前線工作人員和家長等代表的意見。此外,工作小組成員亦藉 著其他機會,例如簡介會、正式及非正式的會議和書面查詢/建議等,蒐集 各界的意見。工作小組在提出建議時,已充分考慮各界所表達的意見。

1.8 工作小組歡迎各界人士就詳述於本文件的建議,提出意見,並會在 制定最後建議時,審慎考慮此等意見,然後提交政府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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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現時日間幼兒園與幼稚園的主要分別

有關方面 日間幼兒園 幼稚園

取錄年齡 2 至 6 歲的兒童 3 至 6 歲的兒童

可彈性取錄在該年八月三 十一日年滿 2 歲 8 個月的 兒童

職員與兒童的比 例

不論半日制或全日制,各 級別均採用 1:14 的比例

在本學年,幼兒班的比例 是 1:15;全日制幼稚園低 班及幼稚園高班的比例是 1:20;半日制幼稚園低班 及半日制幼稚園高班的比 例是 1:30

1:15 的比例會在 2002/03 學年延展至幼稚園低班。

至 2003/04 學年,所有班 別均須採用 1:15 的比例 受訓職員 每 所 幼 兒 園 至 少 有 2/3

的 幼 兒 工 作 員 完 成 有 關 訓練

每所幼稚園至少有 60%的 教師完成有關訓練

(註:由 2003 年 8 月開始,所有新入職者須完成職 前訓練)

兒童人均樓面面 積

每名兒童 1.8 平方米,不 包 括 通 道 、 貯 物 室 、 廚 房、辦公室、洗手間、職 員室等;或

每名兒童 2.3 平方米,包 括通道、貯物室、廚房、

辦公室、洗手間、職員室 等

在課室內,每名兒童 0.9 平方米

亦建議如果沒有戶外的活 動設施,每兩個課室須設 有面積等同一個課室的室 內活動空間

急救 每 所 中 心 最 少 有 一 名 僱 員持有有效的急救證書

每所學校最少須有兩名教 師曾接受急救訓練

(6)

有關方面 日間幼兒園 幼稚園 廚房(如設有全

日制課程)

須設置廚房 可由持牌供應商提供膳食 防火措施(對全

日制而言)

須裝設煙霧偵測系統,如 果樓面面積超過 230 平 方米,須裝設灑水系統

只須裝設煙霧偵測系統

洗手間設施 提供男女共用的洗手間 分別提供男、女洗手間

假期 公眾假期 經審批的假期表(通常每

學年不超過 90 天)

惡劣天氣 八號風球、黑色暴雨警告 懸掛時暫停開放

三號風球或惡劣天氣(例 如紅色暴雨警告懸掛)時 暫停開放

運作時間 早上八時至下午六時(一 些 中 心 會 有 更 長 的 服 務 時間)

全日制幼稚園低班及高班 的教學活動在四時三十分 前結束

幼兒班不設全日制 財政資助

-為家長提供

-為營辦機構提 供

繳費資助計劃

發還租金、差餉及地租 5%資助計劃

資 助 開 辦 新 幼 兒 園 的 裝 修、傢具及設備(政府獎 券基金)

資助大型維修、更換傢俱 及設備(政府獎券基金)

幼稚園學費減免計劃 發還租金、差餉及地租 幼稚園資助計劃

輔助服務 暫託幼兒服務 延長時間服務

為 有 特 殊 需 要 的 兒 童 提 供兼收弱能兒童服務

為有特殊需要的兒童提供 融合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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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問題、主 要 建 議 及 對 有 關 人 士 的 影 響

問 題

現時,日間幼兒園及幼稚園均為三至六歲的兒童提供服務,但分別由兩個 機構(即教育署及社會福利署)及兩條條例(即《教育條例》及《幼兒服 務條例》)規管。因此,在服務的模式及為兒童提供的資助方面,有一定 的差距,也對營辦者及家長帶來不便及混亂。

主要建議

協調規管的架構

教育署會按《教育條例》規管為三至六歲兒童提供的教育和照顧服 務。提供這些服務的機構為幼稚園。它們可以繼續取錄在該年八月 三十一日或以前年滿兩歲八個月的兒童。

社會福利署會按《幼兒服務條例》規管為零至三歲幼兒提供的照顧 服務。提供這些服務的機構為幼兒中心(包括為兩至三歲兒童而設 的日間幼兒園及/或為零至兩歲兒童而設的日間育嬰園。)

幼稚園可以在同一校舍開辦日間幼兒園,這些為兩至六歲兒童服務 的機構須按《教育條例》及《幼兒服務條例》註冊,有關申請會由 一個聯合辦事處處理。這辦事處會由教育署管理,並由教育署及社 會福利署共同派員提供一站式的服務。

營辦者可在同一地點開設全套幼兒中心服務(即日間幼兒園暨育嬰 園),為零至三歲幼兒提供連貫的照顧服務。

政府會提供足夠的培訓機會,以確保可以在二零零四/零五學年所有 幼稚園教師及幼兒工作員皆符合有關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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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院校亦會提供更多教育證書/副學士課程以鼓勵幼稚園教師及幼 兒工作者不斷提高他們的學歷。

協調為家長提供的資助辦法

由二零零二/零三學年起,推行經改善的幼稚園學費減免計劃。

擴展幼稚園學費減免計劃至幼兒中心,並取代現有為全日制幼兒而 設的幼兒中心繳費資助計劃。

簡化申請資助計劃的手續,讓申請人較易明白。而適用於小學、中 學和大專學生的入息審查機制也會套用於學前兒童。所有學費減免 申請會由學生資助辦事處中央處理。

協調為營辦者提供的資助

非牟利日間幼兒園和日間育嬰園若擁有足夠的收生人數,按幼稚園 資助計劃獲得的資助會較按 5%資助計劃所得為多,這會有助降低 收費的水平。

對有關人士的影響

就讀於幼稚園的兒童(在二零零一年九月約有 156 200 人)。

將有 40 000 名幼稚園學童受惠於改善的「幼稚園學費減免計劃」。

約有 5%幼稚園學童入讀全日班。在協調工作生效後(暫定在二零 零三/零四學年起),新生家長須證明其「社會需要」, 例如單親 家長需要出外工作

才可獲得全日制學費的減免額,不然,他們只 可獲取半日制學費的減免額。

現時的受助人(包括在二零零二/零三學年入讀的兒童)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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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可按他們希望子女在何時開始接受照顧及教育服務,選擇把子 女送到幼稚園或幼稚園暨幼兒園。他們的子女可以逗留在同一校 舍,直至入讀小學。

受託於日間幼兒園的兒童(在二零零一年九月約有 35 300 人)

家長所領取的資助額將如其兒童入讀幼稚園的所得資助額相同。

現時的受助人(包括在二零零二/零三學年開始受托的兒童)將不 受影響。

三至六歲入讀半日制日間幼兒園的兒童,現時並不合資格接受幼兒 中心繳費資助計劃的資助。但在新的安排下,他們則可能獲得資助。

兒童可繼續在日間幼兒園或由現行的日間幼兒園轉為的幼稚園接受 服務,直至入讀小學。

受託於日間育嬰園的兒童(在二零零一年九月約有 940 人)

家長將可在適用於日間幼兒園及幼稚園的同一資助計劃下接受資 助。

現時的受助人(包括在二零零二/零三學年開始受托的兒童)將不 受影響。

現時日間育嬰園的低市場佔有率顯示,祗有那些有

社會需要」和 沒有其他選擇的家長才會選擇把其零至兩歲的幼兒交由院舍全日照 顧。為了配合提倡家居和家庭照顧的宗旨,以切合幼兒的特點,我 們會鼓勵各種非院舍照顧服務,如:日間寄養服務、督導幼兒託管 服務和互助幼兒服務,作為三歲以下兒童,特別是零至兩歲兒童的 最可取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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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辦者

所有為零至六歲兒童提供服務的非牟利營辦者,將符合資格在同一 計劃下接受資助。有足夠使用率的日間幼兒園/日間育嬰園將可接受 更多資助,以協助提高服務質素及/或減低收費。

分別為零至三歲或三至六歲兒童提供服務的營辦者,將只須由一套 條例及一個機構規管。

現有為兩至六歲兒童而設的日間幼兒園,可在完成一些手續後,註 冊為收錄三至六歲兒童的幼稚園,而毋須接受再進一步的甄別。但 如這類中心繼續在同一校舍開辦收錄兩至三歲兒童的日間幼兒園,

它們則須同時根據《教育條例》和《幼兒服務條例》進行註冊。但 它們將毋須各自設置專用洗手間/病房設施。

服務兩至六歲兒童的機構須遵照兩套條例,但只須接受一個由教育 署及社會福利署人員管理的聯合辦事處規管。

營辦機構在考慮是否設立幼兒中心時,需考慮家長的意願,這方面 已從現時日間育嬰園的低入讀率反映出來。此外政府亦積極推廣其 他為三歲以下特別是零至兩歲兒童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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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統一香港的學前服務 學前服務的角色及功能

3.1 國際公認優質的幼兒服務應配合幼兒的需要,揉合教育與照顧的元 素。在本港,幼兒中心和幼稚園均提供教育及照顧服務,不過它們的重點 不同:前者較注重照顧方面,後者則以教育為主。

3.2 我們認為學前服務應繼續扮演雙重的角色:提供教育及照顧服務。

在研究它的發展路向時,我們審慎地考慮到家長的需要、兒童在不同發展 階段的特徵及他們的學習需要。我們認為三歲以下兒童應由家長在家中照 顧最為理想。日間育嬰園現時的市場佔有率遠較日間幼兒園為低,顯示有 社會需要和沒有其他選擇的家長才會選擇把零至兩歲幼兒交由院舍全日照 顧。由於學前的教育政策是三歲才開始學前教育,三歲以下的兒童,特別 是零至兩歲兒童,應盡量由家人照顧。

兒童在不同階段的發展特徵及學習需要 零至兩歲兒童的特徵

3.3 零至兩歲的兒童需要密切的照顧和個別的關注。他們正萌生對別人 的信任,並開始對成人產生依賴感。從他們希望由自己持著奶瓶及伸手拿 玩具的行為,可見他們有自主的要求。在這階段,他們透過五個感官學習,

由他們喜歡把東西放入口中探索,及喜歡以手拿取一切吸引他們注意的物 件,可見一斑。

3.4 兒童從出生的那一刻便開始學習。由出生至兩歲,他們學習如何控 制基本的身體活動,例如坐、爬、站和步行等技巧。他們需要成人即時的 反應及個別的幫忙、指導和鼓勵。家庭是他們成長的最好及最自然的地方。

兩歲幼兒的特徵

3.5 兩歲的幼兒仍然需要密切的照料和關注,因為他們通常活力充沛,

但不知危險。他們開始發展語言與思想之間的聯繫,及對自己的認識。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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們能用有限的詞彙表達意思,但發音並不準確,在說話中仍然包含一些自 己創造的字、詞或聲音。此外,他們的專注力很短暫,自制能力也有限。

3.6 他們以自我為中心,從他們喜歡獨自遊戲或各自遊戲,可見他們還 未有分享的概念。雖然在成人的引導下,他們能夠輪候及參與簡單的遊戲,

但是當同伴分散了成人給他們的注意力時,他們便會感到嫉妒及不愉快。

他們需要成人不斷的注意及協助。因此,他們未能夠透過與同伴的交往,

享受群體的生活。

三歲幼兒的特徵

3.7 三歲的兒童一般能夠用匙、叉自行進食、自己穿衣脫衣、扣上或解 開簡單的紐扣等,可見他們協調四肢的能力已發展得較好。他們在字詞的 運用上,也有較佳的能力,能使用簡單的語言表達意思和感受,亦較能明 白成人的指示。他們喜歡唱簡單的歌曲及童謠,模仿別人說過的字詞,也 會自創短句。他們有較長的專注力,能夠專心地聆聽簡單的故事。

3.8 在這階段開始的時候,他們常常獨自玩耍,但能逐漸養成與別人分 享玩具的習慣。不過,有些兒童仍然停留在自我中心的階段,常常希望別 人依從他們的主意,因而常有對抗性的行為,成人需要耐心地輔導他們。

建 議

學前教育的最低年齡

3.9 基於兒童發展的需要,我們建議學前教育不應早於三歲開始。為了 配合小一的入學年齡,幼稚園可彈性取錄在該年八月三十一日或以前年滿 兩歲八個月的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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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管學前服務的安排

3.10 兒童在不同階段的發展是一個持續的過程。要確保學前服務的連貫 性、持續性及多元化,其中一個選擇是由一個機構管轄所有為零至六歲兒 童提供的服務,以不同重點的活動,配合不同年齡的兒童在照顧及教育方 面的不同需要。

3.11 在大部分的國家/地區,幼稚園及幼兒中心是由不同的政府部門(教 育部、社會服務部/社會及衛生部)及不同的法例(教育條例、幼兒福利/服務 條例)規管。在香港,長遠而言,是否適宜採用一個部門及一套法例的模式,

政府仍須進一步研究育嬰服務與幼兒服務之間的銜接,家長的「社會需 要」,以及對幼兒服務的需求。因此,我們建議,在現階段仍須繼續以兩 條法例和兩個政府部門,分別規管照顧服務和教育服務,從而向家長傳達 一個明確的信息:幼兒在三歲以前未適宜接受學前教育。

3.12 基於上述的分界,教育署會按《教育條例》規管為三至六歲兒童提 供以教育為主的服務;提供這些服務的機構為幼稚園。社會福利署會按《幼 兒服務條例》規管為三歲以下幼兒而設,以照顧為主及福利為本的服務;

提供這些服務的機構為幼兒中心。

服務的模式

3.13 現時,超過 300 個營辦者在同一地點為兩至六歲的兒童提供服務,

其中包括約 250 所資助日間幼兒園,及超過 50 所在同一校舍內兼辦日間幼 兒園的幼稚園。為了讓家長有更多選擇,同時讓營辦者有較大彈性,提供 不同的服務以滿足不同人士的需要,我們建議營辦者可在同一地點開設幼 稚園及幼兒中心,由兩條條例共同管轄。

聯合辦事處

3.14 為了向營辦者及家長提供一站式的服務,並設置一個較好的監察機 制,我們建議成立一個聯合辦事處,由教育署管理,並由教育暑和社會福 利署共同派員,按《教育條例》及《幼兒服務條例》共同規管這些「聯營 中心」提供的教育及照顧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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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有特殊需要兒童而設的學前服務

3.15 特殊幼兒中心為有特殊需要的兒童提供康復服務,有異於一般的學 前服務機構。因此,我們建議它們繼續由社會福利署按《幼兒服務條例》

管轄。在特殊幼兒中心接受復康服務的兒童,若被評估為適合,可按年齡 和需要,轉入不同的機構包括幼稚園、特殊學校或主流學校的融合課程。

家長的角色

3.16 很多海外研究人員認為兒童由出生至三歲,是他們發展最關鍵及可 塑性最大的時期。家長在這階段給予他們的培育和照顧,亦重新得到重視。

同時,專家亦觀察到在太早階段,為幼兒安排太多的活動,會阻礙他們的 創造力。所以,除非雙職父母沒有其他的選擇,小於三歲的兒童沒有需要 在制度化的環境中學習。

3.17 因此,雖然營辦者可在同一地點提供照顧與教育服務,但家長不應 視這安排表示兒童可提早開始正規學習。由於學前服務需要回應家長的訴 求和選擇,政府必須推廣家長教育,讓他們更明白他們在教養子女方面的 角色,並更懂得採用適合的準則,為子女選擇所需的服務。

3.18 父母會因子女要應付小一的要求而盡早為他們「做好準備」。為了 減輕父母的顧慮,小學教師應調較教學的進度,及在學校常規方面提供協 助,以確保在小學教育的最早階段,學生能享受到愉快及有效的學習,亦 避免對幼稚園及幼兒中心造成壓力,而導致過早的學習或操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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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職員與兒童的比例及營辦方面的要求 綜觀

4.1 正如第 3.12 段建議,日後由主流幼兒機構提供的學前服務將會分為 兩大類:

機構 服務對象 服務內容

幼兒中心 零至三歲的幼兒 以照顧為主 幼稚園 三至六歲的兒童 以教育為主 幼稚園

4.2 專業意見一般認為在學前階段,主要的學習活動可由半日制的課程 提供。因此,幼稚園的課程應以半日制為宜。但為了照顧一些家庭的「社 會需要」,幼稚園亦可在各級提供全日制的服務(至下午六時)。至於在 學校假期及惡劣天氣下(例如:在紅色暴雨警告或三號風球下)是否仍須 開放,個別幼稚園可根據其服務的需求和性質而定。

幼兒中心

4.3 作為一種社會服務,幼兒中心主要是為有需要的家庭,全日照顧由 初生至三歲的幼兒。為了讓家長有更多的選擇以配合他們不同的需要,幼 兒中心亦可以半日制的模式運作。

其他照顧幼兒的支援

4.4 政府鼓勵社區提供其他方式的幼兒照顧支援,如日間寄養服務、督 導幼兒託管服務和互助幼兒服務,讓家長靈活選擇幼兒服務。非牟利機構 營辦的互助幼兒中心,目前為不多於 14 名 6 歲以下兒童提供暫時照顧。這 類中心有助在地區層面建立支援網絡,以及鼓勵鄰舍守望相助的精神。部 分督導幼兒託管服務由非政府機構營辦,而幼兒托管人可獲提供基本訓練 和支援。長遠來說,政府會鼓勵以各類非院舍照顧作為三歲以下兒童,特 別是零至兩歲兒童最可取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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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助性服務

4.5 與現時一樣,幼稚園及日間幼兒園,會繼續為兩至六歲有特殊需要 的兒童提供兼收弱能兒童的服務。其他的輔助性服務(例如暫託服務及延 長時間服務),亦會由幼稚園及幼兒中心按需要提供。

幼兒工作員與兒童的比例 目前的規定

4.6 現時日間育嬰園及日間幼兒園的幼兒工作員與兒童的法定比例,分 別是 1:8 及 1:14。在幼稚園方面,由二零零一至零二學年起,教師與學生 的比例分三年逐步改善至 1:15。到二零零三至零四年,所有幼稚園在各級 的師生比例,須達到 1:15 的標準。

建議

4.7 現時幼稚園與幼兒中心的師生比例存在著極小的差距。由於幼稚園 正逐步改善師生比例至非常接近日間幼兒園的水平,不宜在短期內再改變 有關的要求。此外,由於幼稚園的學生人數遠超過在日間幼兒園的兒童

1

, 我們建議所有兩歲至六歲的兒童均以 1:15 為最低的師生比例。在合理的情 況下,營辦者可採用高於這標準的人手比例,從而給予兒童更個別的照顧。

基於上述的建議,我們相信現時幼兒園在轉為幼稚園後,服務的水平將得 以維持甚至提高。

4.8 至於兩歲以下的幼兒,我們考慮到他們的年齡較小,服務亦較以照 顧為本,建議保留現有的人手比例:即每八名幼兒須有一名幼兒工作員。

為兒童提供的樓面空間 現行規定

1

以所有年齡組別計算,有 196 200 名兒童就讀於日間幼兒園或幼稚園,日間幼兒園及幼稚園所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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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現時法例規定,在幼稚園課室內,每名學生至少應有 0.9 平方米的 樓面空間。根據《幼稚園辦學手冊》(一九九四)的建議,幼稚園如果沒有 戶外的遊戲場地,則以每兩個課室計算,便應有相等於一個課室面積的遊 戲場地。位於公共屋

 

和不少私人住宅發展計劃的幼稚園,大多已採用了 這標準。

4.10 至於幼兒中心,法例規定每名兒童的最低人均樓面面積是:

(a) 2.8 平方米(日間育嬰園)及 1.8 平方米(日間幼兒園),不 包括輔助設施(即任何通道、儲物室、廚房、辦公室、洗手間 設施及職員室);或

(b) 3.3 平方米(日間育嬰院)及 2.3 平方米(日間幼兒園),包 括輔助設施。

建議

4.11 現時一些日間幼兒園的輔助設施佔用較多的空間,雖然它們符合每 名兒童 2.3 平方米的標準,但實際可供兒童活動的地方或會過度擠迫。因 此,我們建議取消上述標準。將來的日間幼兒園及幼稚園(現已註冊的幼兒 園如轉為幼稚園可獲豁免)須符合現行每名兒童 1.8 平方米的規定,包括所 有室內的活動地方,但不包括輔助設施。

4.12 我們建議日間育嬰園現時人均樓面面積的標準維持不變。

廚房的設置 目前情況

4.13 現時提供全日制服務的日間幼兒園 / 日間育嬰園須設有廚房,為兒 童提供膳食。至於幼稚園,則可由持牌供應商供應膳食。

建議

4.14 從日間幼兒園,日間育嬰園和幼稚園的經驗所得,我們建議應容許 營辦機構選擇設置廚房或由持牌供應商提供膳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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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規定 建議

4.15 現時,日間幼兒園及幼稚園在防火系統、職員的急救訓練、洗 手間設施(是否須分別為男女兒童提供洗手間)及午睡設施等方面的規定,

仍然存在一些差距。由於這些課題需要其他專家的意見,例如消防處、醫 務從業員、心理學家等,我們建議由將來成立的專責小組作進一步的研究。

專責小組亦會研究提供幼稚園/幼兒中心院舍的規劃機制。

(19)

第五部分

資助、收費及減免收費計劃 為服務機構提供的資助

目前情況

5.1 非牟利幼稚園可申請發還租金、差餉和地租。在一九九五年九月,

政府推出幼稚園資助計劃,為非牟利幼稚園提供進一步的資助,使它們可 以聘用更多合格幼稚園教師(合格幼師)而毋須大幅度增加學費。參加這 計劃的幼稚園必須按規定的比例聘請合格教師,按建議的薪級表支付教師 薪酬,並在上學年收取不超過非牟利幼稚園加權平均學費的 1.5 倍的學費。

5.2 在一九九八至九九學年政府修訂了幼稚園資助計劃,並在二零零零 至零一學年再次進行檢視。新修訂的計劃已獲通過,並在二零零二年實施。

5.3 資助及非牟利日間幼兒園/日間育嬰園可獲發還租金、差餉及地 租。一些資助日間幼兒園/日間育嬰園因為建築環境限制而須裝設冷氣,

它們亦會獲發還管理費和冷氣費。在一九八二年,政府為資助日間幼兒園

/日間育嬰園設立「5%資助計劃」,協助它們應付因幼兒人數變動而出現 的資金周轉問題,以及不可預見的營運開支。

5.4 此外,資助及非牟利日間幼兒園/日間育嬰園可向獎券基金申請撥 款,為新辦的中心裝修及購置家具和設備,或為現有的中心進行翻新/修葺 工程,及更換家具和設備。

建議

5.5 由於幼稚園及幼兒中心都是為學前兒童服務,我們認為應以相同的 機制為它們提供資助。詳情如下:

(a) 非 牟 利 幼 稚 園 及 非 牟 利 / 資 助 幼 兒 中 心 可 以 根 據 它 的 核 準 容 額,繼續獲發還租金、差餉及地租,而容額可按需要加以檢視;

(b) 日間幼兒園在轉為幼稚園時,可繼續獲發還管理費及冷氣費,

但祗適用於現時已獲發還這些費用者;

(c) 幼兒中心 5%資助計劃將會取消,而幼稚園資助計劃的範圍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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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擴展至包括幼兒中心。對於初生至兩歲的幼兒,由於法定的 職員與幼兒的比例是 1:8,資助額會以每八名幼兒為一組計 算,餘數亦根據現行幼稚園資助計劃計算;

(d) 與幼兒中心一樣,非牟利幼稚園如果符合以下的準則,可向獎 券基金申請撥款:

在每個級別提供全日制服務(即在幼兒班、幼稚園低班及幼 稚園高班均提供全日制服務);

服務時間為星期一至五,上午八時至下午六時;星期六則 由上午八時至下午一時;在學校假期及惡劣天氣情況下(包 括懸掛三號颱風訊號或紅色暴雨警告)仍然提供服務;以及

按規定提供輔助服務:延長時間服務、暫託幼兒服務及兼 收弱能兒童服務。

收費的計算方法 目前情況

5.6 現時,日間幼兒園/日間育嬰園與幼稚園計算收費的方法有以下的 分別:

(a) 資助日間幼兒園/日間育嬰園的員工開支必須按標準的人事 編制計算,高於這標準的開支不會在評估收費上得到認可。

至於幼稚園,如果高於政府建議的師生比例仍在合理水平,

開支亦可在評估學費時獲得認可。

(b) 全日制日間幼兒園/日間育嬰園的收費總額包括午膳費,幼 稚園則另行收取。

(c) 日間幼兒園/日間育嬰園另行收取冷氣費,幼稚園則把該項 費用納入收費總額內。

(d) 私立、非牟利及資助日間幼兒園/日間育嬰園獲准保留的盈 餘上限分別是 15%、5%及 0%;非牟利幼稚園及私立獨立幼 稚園則分別是 5%及 10%。

建議

5.7 我們建議下列項目可在評估未來幼稚園及日間幼兒園的收費時獲

(21)

得認可:

(a) 由於「高於標準」的人手可提高服務的質素,在合理的情況 下,有關開支可在評估收費時獲得認可;

(b) 冷氣費應納入收費總額內;

(c) 食物及炊事員的成本,應計算在午膳費內,而午膳費應另行 收取;

(d) 非牟利幼稚園可享有的盈餘上限為 5%,以作為日後提高服 務質素的貯備。至於私立獨立幼稚園,工作小組歡迎各界就 它們應以 10%或 15%作為盈餘的上限提出意見。

5.8 現時評估日間育嬰園收費的機制將繼續適用。

為家長提供的資助 目前情況

5.9 現時,幼兒中心繳費資助計劃為把子女送到日間幼兒園/日間育嬰園 的家長提供資助;幼稚園學費減免計劃則為幼稚園學生提供資助。這兩項 計劃都是為了協助低收入家庭,申請人都須經過入息審查,但兩者的目標 並不相同。

5.10 幼兒中心繳費資助計劃的申請人須證明他們有「社會需要」,需要 全日制的幼兒服務;例如:單親家長需要出外工作。這計劃沒有設定收入 的上限,但資助額會按收入的水平釐定,採用漸進的模式,收入愈高的家 長要承擔的費用愈高。幼稚園學費減免計劃的目的是要確保家長不會因經 濟困難,而不能讓子女接受幼稚園教育。而這計劃適用於全日制及半日制 的學生,全日制的申請人無需證明其「社會需要」,亦可獲得全日制學費 的減免額。

建議

5.11 在討論的過程中,我們考慮把幼稚園學費減免計劃進一步改善,從而 與幼兒中心繳費資助計劃協調。我們欣悉政府已另行批準,在二零零二年至 零三學年開始,引入新修訂的改善幼稚園學費減免計劃。新計劃將有三層資 助額(50%、75%及 100%減免),亦會採用一套統一適用於幼稚園至大專院

(22)

校的入息審查標準。

5.12 正如為營辦機構提供資助一樣,我們認為應以一套統一的入息審查 機制,評估所有學前兒童應得的資助,並建議採用新修訂幼稚園學費減免 計劃的標準。換言之,我們建議將幼稚園學費減免計劃擴展至幼兒中心,

使它適用於所有零至六歲的兒童。而所有申請由學生資助辦事處統一處理。

5.13 從教育觀點而言,對於三至六歲的兒童,半日制的幼稚園課程已是 足夠。因此,幼稚園學費減免計劃的資助應以半日制的學費為基礎。全日 制課程是為了配合家長的「社會需要」或個人選擇。因此,申請全日制資 助額的家長,須通過「社會需要」的審查(有關準則載於附錄)。

5.14 至於零至三歲接受日間育嬰園/日間幼兒園服務的兒童,我們建議 繼續只為有社會需要而接受全日制服務的兒童提供經濟資助。減免學費的 數額會根據實際收費和非牟利幼稚園/日間幼兒園/日間育嬰園的加權平 均收費計算,視乎何者適用,但以較低為準。

5.15 當學前教育予以協調後,按目前幼兒中心繳費資助計劃或幼稚園學 費減免計劃接受資助的家長,如果按新計劃得到的資助較少,他們可選擇 繼續以現行辦法接受資助,直至他們的子女離開就讀的幼稚園/日間幼兒 園/日間育嬰園。

(23)

附錄 審查「社會需要」的準則

第一類: 因父母其中一方從事全職工作(即每月工作 120 小時 或以上)而另一方又需每月工作 104 小時或以上,以 致兒童未能在家中得到適當的照顧。

第二類: 兒童的父母為長期病患者、殘疾人士或需長期住院接 受治療:

1. 兒童的父/母正留院並可能需要長期住院接受治 療,或於出院後仍需一段長時間才能康復;

2. 兒童的父/母健康欠佳,例如患有癌病、腎病、

肺結核或心臟病等;

3. 兒童的父/母是肢體傷殘人士、弱智人士或精神 病患者。

第三類: 兒童來自單親或破碎家庭:

1. 兒童的父母為鰥寡、離婚、分居或被遺棄人士;

2. 兒童是非婚生子女,且非由父母共同照顧;

3. 由親戚照顧的孤兒/半孤兒。

第四類: 兒童本身需要全日照顧:

1. 接受兼收服務的輕度弱智及肢體輕微傷殘的兒童

(此類個案通常由醫護人員轉介);

2. 兩胞胎或三胞胎等的兒童(其中最少有一名六歲 以下的兒童與申請家庭同住);

3. 受虐兒童;

4. 兒童的父/母為藥物濫用者、酗酒人士或年紀老 邁,並且未能為兒童提供妥善的照顧;

5. 兒童的父/母/監護人因坐牢或其他合理理由需 長時間離家。

(24)

第五類: 因其他家庭成員的特別情況,兒童需要全日照顧:

1. 兒童的父母需照顧其他傷殘、弱智、長期病患、

年逾 70 或未能自我照顧的家庭成員。

第六類: 兒童來自大家庭:

1. 兒童有兩個或以上的兄弟姊妹(其中最少有兩名 六歲以下的兒童與申請家庭同住);

2. 兒童的家中有四個或以上十二歲以下的兒童(其 中最少有三名兒童與申請家庭同住)。

第七類: 其他由社工推薦的特別個案:

任何由社工轉介或推薦的兒童。

(25)

第六部分 教師及幼兒工作員 政策目標

6.1 政府已公布下列的政策目標,以提升幼稚園教師及校長/幼兒工作員 及幼兒中心主管的專業:

(a) 由二零零一/零二學年起,提高幼稚園教師/幼兒工作員的入職要 求,由必須在香港中學會考考獲兩科及格(其中一科為語文科目)提 高至五科及格,包括中、英文;

(b) 由二零零三/零四學年起,規定所有新聘幼稚園教師/幼兒工作員在 入職前已具備合格幼稚園教師(合格幼師)資格;

(c) 由二零零二年九月起,所有新入職的幼稚園校長須具備幼兒教育證 書;

(d) 由二零零五/零六學年起,所有現職幼稚園校長/幼兒中心主管均須 完成幼兒教育證書課程的培訓;

(e) 由二零零一/零二學年起,為幼稚園校長/幼兒中心主管開辦一項特 別為他們而設的校長職能培訓課程;及

(f) 由二零零四/零五學年起,規定所有幼稚園聘用 100%合格幼師。

增加培訓的機會

6.2 為了達致這些政策目標,政府特別增加培訓的機會,以補充現時各 大專院校/職業訓練機構的正常供應。在二零零零/零一學年,政府提供了 200 個為期一年的全日制職前基本幼兒教育課程名額。在二零零一/零二學 年,名額增至 440 個。

6.3 至於更高水平的培訓,政府與培訓機構在二零零一年成立了一個幼 兒教育證書課程專家小組,制定了幼兒教育證書課程的核心架構。凡修畢 按此核心架構編訂的訓練課程的人士,其資格將獲教育署及社會福利署承 認,符合出任幼稚園校長和幼兒中心主管的專業培訓的要求。政府亦由二 零零一/零二學年起,在現有的訓練名額以外,增加幼兒教育證書課程的名 額(首年的額外名額為 40 個)。

(26)

6.4 為了加強和更新幼稚園校長/幼兒中心主任的知識和技能,使他們能 更有效地領導幼兒教育的發展。由二零零一/零二學年起,政府提供一項特 別為他們而設的校長職能培訓課程。在二零零一/零二學年提供的名額為 120 個。這課程包括一個短期的外訪,以擴闊學員的經驗。

建立一支全面受訓的學前教育工作隊伍

6.5 在二零零一年十月,本港有 8 778 名幼稚園教師,其中 6 221 名

(70%)持有合格幼師或更高資歷。在幼兒中心方面,本港有 4 162 名在 職幼兒工作員,其中 3 835(92%)已完成訓練。

6.6 最近一項調查顯示,大部分的幼稚園營辦者願意讓它們未受訓的教 師接受培訓。在幼兒中心方面,現行法例規定見習幼兒工作員必須在受僱 後一年內完成專業培訓。政府亦會提供足夠的培訓機會,在二零零四年九 月前讓所有幼兒教育工作者完成在職培訓而成為合格幼師。我們有信心在 二零零四/零五學年達致學前教育工作者全面受訓的目標。

6.7 我們亦提醒現職未受訓的學前教育工作者,必須在二零零二/零三及 二零零三/零四學年完成有關訓練。在二零零四/零五學年或以後,現職的 未受訓教師祗可在規定的編制(以 1:15 的師生比例計算)以外,擔任教學 助理。

建議

6.8 正如上文所述,在二零零四年九月本港可擁有一支全面受訓的學前 工作隊伍。我們建議暫時毋須改變現時對幼兒教育工作員的基本要求(即 合格幼師或同等資格)。長遠而言,目標是為幼兒教育工作員建立終身學 習的專業階梯。我們建議,幼稚園及幼兒中心應鼓勵它們的職員獲得更高 學歷,例如幼兒教育證書或幼兒教育副學士。

(27)

第七部分 質素保證機制 目前情況

7.1 在監察學前服務的質素方面,社會福利署和教育署都採用了「施壓 和支援」的策略:一方面藉著視察工作,向學前服務機構施以壓力;另一 方面舉辦在職培訓課程、編訂課程指引及有關文件,以及向非牟利機構提 供資助。

對幼稚園教育的監察

7.2 教育署認為要提高服務質素,必須從學校方面著手,而最有效的方 法,是學校自我評估與校外評估相輔相成。

7.3 為了使幼稚園和校外評審員清晰地了解評估的標準,教育署編製了

《表現指標(學前機構適用)》(以下簡稱表現指標),亦出版了有關手冊及舉 辦工作坊,協助幼稚園校長及教師掌握自我評估的基本知識和技巧。

7.4 為了提高幼稚園辦學的透明度,教育署每年出版《幼稚園概覽》,

載列全港幼稚園的基本資料。由二零零零至零一學年起,教育署採用「質 素保證視學」的模式,評估幼稚園的表現,而由二零零一至零二學年起,

有關的報告也會上載到教育署的網頁。此外,教育署的職員也會探訪學校,

以確保它們遵守法例的規定及調查有關投訴。

對幼兒中心的監察

7.5 社會福利署的督導員會突擊巡查幼兒中心,以確保它們遵守各項法 例規定。由一九九九年開始,社會福利署根據與受資助非政府機構協定的

《津貼及服務協議》,以及 16 項《服務質素標準》,評核資助日間幼兒園 及日間育嬰園的服務表現。與其他資助機構一樣,它們須每年提交自我評 估報告,並每三年接受一次外評。

(28)

建議的質素保證機制 日後對幼稚園的規管

7.6 我們建議循兩方面進行評估,以確保幼稚園的質素:在學校的層面 進行自我評估(自評)及自我完善;及在全港學校的層面進行外在評估(外 評)。

7.7 為了提供一套清晰、明確、可靠而有效的表現指標,政府會修訂現 有的表現指標,輔以參考例證/說明。由現時日間幼兒園轉為幼稚園的機構 亦將採用這套指標。同時,政府亦會鼓勵幼稚園自行制訂園本的表現指標,

作為自評之用。

7.8 為了協助幼稚園進行自我評估,教育署會提供各類支援,包括舉辦 在職培訓課程、透過研討會和地區網絡推介成功經驗、支援學校的發展和 跟進計劃、製作有關指引/手冊,以及設立質素保證資源中心等。

7.9 當自我評估的文化確立以後,幼稚園仍須繼續檢視及評估有關進 度,識別它們的強項和有待改善的地方,訂立所需的跟進工作,並讓家長 知悉它們自評的結果。

7.10 我們亦建議,當學前服務統一時,接受政府資助的非牟利幼稚園須 每年進行一次自評,外評則由教育署/聯合辦事處以審核自評的形式進行。

除了教育署/聯合辦事處的人員,外評人員亦可包括幼兒教育專家及前線的 工作者。

7.11 至於沒有接受資助的幼稚園,它們在政府鼓勵下,或由巿場力量帶 動下,也須設立自評機制及聘用外間機構進行外評。教育署/聯合辦事處亦 會按需要隨機進行巡視。

7.12 我們亦認為,教育署仍須繼續定期進行視學,以確保服務的質素,

向營辦者提供當局的意見,並透過視學協助表現欠佳的機構作出改善。假 如它們的表現仍沒有改善,教育署會根據《教育條例》和《教育規例》所 賦予的權力,向它們採取行動。

(29)

7.13 長遠而言,我們亦建議就質素保證的機制進行研究,並設立資料庫 為幼稚園提供自我評估及尋求改進的參考資料。此外,隨著本港經濟及社 會環境的轉變,當局應發展及檢視優質學前教育的準則。

日後對幼兒中心的規管

7.14 至於日後的幼兒中心,規管機構會繼續採用現行的規管模式:繼續 進行巡視及自評/外評。社會福利署的督導主任會巡視各中心,以確保它們 符合法例的規定,為它們提供意見及支援,以提高服務的質素。自評/外評 則可確保它們符合 16 項《服務質素標準》的規定。

(30)

第八部分 推行策略及結語 基本原則

8.1 我們認為,在尋求學前服務的協調和統一時,首要關注兒童和家長 的需要。為了確保有關措施符合這大前題,並可以順利推行,下列原則至 為重要:

(a) 學前服務機構能參與策劃推行的細節;

(b) 維持甚或擴闊現有的服務範圍;

(c) 讓業界和家長有充分的時間準備;以及

(d) 各有關部門,特別是教育署和社會福利署的緊密合作。

推行計劃

8.2 統一學前服務的工作,對服務機構、家長和兒童將會有重大的影 響,也需要教育署和社會福利署的專業投入及緊密合作。因此,我們建議 成立一個督導小組負責監督,及一個專責小組負責推行細節。督導小組的 成員應包括教育署、社會福利署和學前服務機構的代表,而專責小組則由 教育署和社會福利署的專業人員組成。這些小組亦會按需要邀請其他政府 部門、決策局和有關方面提供意見。

8.3 如果工作小組的建議獲得政府接納,協調措施會由二零零二年開始 逐步推行。其中一項主要工作就是修訂現行的《幼兒服務條例》/《幼兒服 務規例》及《教育條例》/《教育規例》,並擬定新的實務守則,督導小組 和專責小組會在需要時,徵詢有關人士的意見。我們預期整個過程會在二 零零四年完成。

結語

8.4 公眾的意見有助確保有關建議能照顧幼兒及家長的需要。工作小組 歡迎各界人士在二零零二年六月三十日或以前,把意見以郵遞、傳真或電 郵方式送交教育署或社會福利署-

(31)

教育署:

地址: 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 213 號 胡忠大廈 10 樓

質素保證科

電郵地址:harmonisation@ed.gov.hk 電話號碼: 2892 5483

傳真號碼: 3106 0319 社會福利署:

地址: 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 213 號 胡忠大廈 7 樓 721 室

家庭及兒童福利科 電郵地址: ssccc@swd.gov.hk 電話號碼: 2892 5175

傳真號碼: 2833 5840

8.5 工作小組會舉行一連串的研討會,以聽取各界的意見,歡迎各界人 士出席,就有關建議進行討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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