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大專院校 104 年度教職員工排球錦標賽競賽規程
一、依 據:臺教體屬秘(二)字第 1030024815 號函辦理。
二、宗 旨:為倡導全民體育,加強大專院校教職員及教育行政人員之運動風氣,
切磋球技以球會友,特舉辦本比賽。
三、主辦單位:教育部體育署
四、承辦單位: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
五、承辦委員會: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排球委員會 六、協辦學校:銘傳大學 體育室
七、比賽日期:104 年 6 月 26 日(星期五)起至 6 月 28 日(星期日)止,共 3 天。
八、比賽地點:銘傳大學(桃園校區)體育館
九、參加單位: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會員學校
十、邀請參加單位:教育部、教育部體育署、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台北市政 府、新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台中市政府、台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
十一、參加資格:
(一)以各單位正式編制內專職教職員警工及約聘僱人員為限,工友 及約聘僱人員應在學校服務滿一年方得報名(約聘僱人員請於 報名表備註欄填寫到職年月日),(不含兼任教職員、各類研究 計畫專兼任助理、部派專任教練、各附屬單位人員及軍事院校服 義務役者)。
(二)教育部、教育部體育署、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台北市政 府、新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台中市政府、台南市政府、高雄市 政府教育局等單位,以編制內員工及服務滿一年以上約僱人員 為限。
十二、比賽分組:
(一)九人制組
1.不分男、女組別。
2.每單位報名的隊數以一隊為限, 參賽人員不可重覆報名比賽。
3.九人制場上至少須有一位異性球員,40 歲以下男性球員不得 攔
網及進入前區將高於球網上的球完成攻擊。
十三、報名辦法:
(一)報名時間:自即日起至 104 年 6 月 12 日(星期五)止,逾期概不受理。
(二)報名手續:於報名表填寫隊職員資料,列印並加蓋體育室(組)戳章,附 匯票報名費以掛號寄銘傳大學體育室 111 台北市士林區中山北
路 5 段 250 號 郭國隆 先生收。03-3507001 轉 3525 0935293652 [email protected]
(三)報名人數:每隊含教練一人、球員最多可報名 15 人(含隊長一人),名單於 賽程排定公告後即不得更改。
(四)報名費用:每隊繳交競賽活動代辦費用新台幣 5000 元整。請以郵政匯票方 式繳交,抬頭請註明「銘傳大學」未寄匯票者不受理報名。
(五)保險:凡報名選手之保險由所屬學校或個人自行投保,惟必須提出相關證明 , 如無證明者不得參賽。大會工作人員及裁判,由大會統一投保。
十四、競賽辦法:
(一)比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排球協會審定之最新排球比賽規則。
(二)比賽用球:採用中華民國排球協會審定認可之排球,且不得自行選球。
(三)比賽球網高度:九人制比賽球網高度 230 公分。
(四)比賽制度:
1.比賽採三局兩勝制,先勝二局為勝,每局均為 25 分制,決勝局為 15 分制。
2.報名僅一隊時,不舉行比賽,各組報名兩隊時,採三賽二勝制。
3.報名五隊以下(含五隊)時採單循環制。
4.報名六隊以上(含六隊)視隊數多寡採分組循環、淘汰或混合制。
(五)循環制計分方式:
1.勝一場得兩分,敗一場得一分,積分多者獲勝。
2.凡中途棄權退出比賽或經大會判定取消資格之球隊,其已賽成績不予計算,
往後之出賽權亦予取消。
3.積分相同時其判定勝負之優先順序如下:
(1)如兩隊以上(包括兩隊)積分相等時,以相關各隊在該循環賽全賽程 中所勝總分數除以所負總分數之商數多寡判定名次。
(2)再相等時,則以相關各隊在該循環賽,全賽程中所勝總局數除以所負 總局數之商數多寡判定名次。
(3)如再相等,若僅兩隊,則以勝隊為勝;兩隊以上則由大會主持抽籤決 定之。
十五、比賽抽籤:
(一)訂於 104 年 6 月 19 日(星期五)上午 10:00 銘傳大學(桃園校區)體育館 會議室舉行(不另行通知)。
(二)逾時未到者,則由主辦學校代抽不得異議(如委託他人出席抽籤需持委託人 書面證書)。
( 三 ) 各 組 賽 程 請 於 104 年 6 月 23 日 ( 星 期 二 ) 至 大 專 排 委 會 網 站 查 詢 http://physical.mcu.edu.tw/。
十六、領隊會議:
(一)於 104 年 6 月 26 日(星期五)上午 10:00 在銘傳大學(桃園校區)體育館 報到並舉行領隊會議(不另行通知)。
(二)參加會議者,如非領隊本人或未持有授權代理委託書之教練,則不得提出各 相關問題之異議。在會議中,每單位只限一人有發言權及表決權。
(三)有關球員資格問題有疑問時,可在會議中提出,交由大會處理。
(四)領隊會議無權作有違競賽規程之決議,否則其決議視同無效。
十七、競賽規定事項:
(一)各參加比賽單位,應提前二十分鐘到場準備出場比賽,並填寫球員比賽名單
(超過規定比賽時間十分鐘未出場者以棄權論,以大會時間為準)。
(二)為了賽程進行順利,場地安排得由大會隨時視情況調度,各隊不得有異議。
(三)開幕典禮於中華民國 104 年 6 月 28 日(星期日)下午 3 時在銘傳大學(桃 園校區)體育館舉行。
十八、獎 勵:
(一)錄取優勝:各組報名隊數在十八隊(含)以上時取優勝前六名;八至十七隊 取四名;五至七隊取三名;三至四隊取二名;二隊取一名。
(二)優勝各隊由大會各贈獎盃乙座。
十九、罰 則:
(一)各隊如有不符規定之選手出賽時,一經察覺即停止該隊繼續比賽,所有賽完 之成績不予計算,取消該單位所獲得之成績(名次)並繳回所領之獎品,
並函請主管單位議處。
(二)比賽期間如有選手互毆,侮辱裁判情事發生時,按規定停止該選手出賽外,
並報請有關單位議處。
(三)選手應攜帶有照片之身份證明及服務證明,選手的身份證明不符合事實時,
法律責任應由所屬學校主管負責。
(四)有關選手之資格申訴,經當場檢查照相存證後由承辦學校函總會轉呈教育部 體育屬查詢處理。
(五)違反上述(一)、(二)、(三)所列情形者,將分別函告所屬學校及主辦單 位,並停止該單位參加大專體育總會所舉辦之各項比賽一年。
二十、申 訴:
(一)凡規則有明文規定即同等意義解釋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不得提出異議。
(二)運動員資格之申訴,應於比賽開始前提出,其他申訴均應在該比賽一小時內 提出,否則不予接受。
(三)有關技術性判定問題之申訴,一律不受理;比賽進行中有不服裁判之判決時,
得由其領隊或教練向大會提出申訴,但比賽仍需繼續進行,不得停止,否 則以棄權論。
(四)申訴書由領隊或教練簽名蓋章後,向大會提出,並繳交保證金新台幣參仟元 整,申訴成立時保證金退還,否則予以沒收。
(五)申訴以大會審判委員會之判決為終決。
二十一、附 則:
(一)參加單位,一切費用自理。
(二)本比賽相關訊息以大專排球委員會網站公告內容為準,請參賽隊伍自行瀏覽。
(三)本規程經大專院校體育總會審核報教育部體育署同意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中華民國大專院校 103 學年度教職員工排球錦標賽報名表
單位名稱: 領 隊:
教 練: 聯絡人: 電 話:
E-Mail:
姓名 性別 出生年月日 備註
1 隊長 2 隊員 3 隊員 4 隊員 5 隊員 6 隊員 7 隊員 8 隊員 9 隊員 10 隊員 11 隊員 12 隊員 13 隊員 14 隊員
15 隊員
*因應個資法,報名者所填寫之個人資料僅供本賽會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