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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惡」電視何以誕生? 臺灣有線電視生成階段(1980-1993) 的重新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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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萬惡」電視何以誕生?

臺灣有線電視生成階段(1980-1993)

的重新檢視

*

魏玓

**

投稿日期:106 年 3 月 16 日;通過日期:107 年 3 月 20 日。

* 本文作者要感謝評審們與編委會提供的修改意見,改善本文的諸多缺點。

** 魏玓為國立交通大學傳播與科技學系教授,email: tiwei@mail.nctu.edu.tw。

本文引用格式:

魏玓(2019)。〈「萬惡」電視何以誕生?臺灣有線電視生成階段(1980-1993)的 重新檢視,《新聞學研究》,139: 1-40。

DOI: 10.30386/MCR.201904_(139).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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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有線電視前身「第四台」出現在 1970 年代,1993 年 正式立法之後,有線電視不但成為臺灣最主要的電視服務形 式,也被認為是近二十年來臺灣「媒體亂象」的重要根源。本 文重新檢視 1980 年到 1993 年之間,「第四台」的生成狀態,

以更準確掌握有線電視演變成晚近臺灣傳媒問題亂源的原因。

本文透過新聞文本分析、文獻整理以及閱聽人訪談等方法,獲 致以下研究發現。首先,臺灣有線電視初期發展環境,是由缺 乏傳播建設理念、立場搖擺不定、施為前後矛盾的國家機器,

以及貶抑有線電視發展,並限縮公眾對新興電視服務想像的主 流論述所構成。第二,上述兩個條件架構了第四台非法、中小 規模、低技術水準的產業格局和社會角色,進而建構出「類攤 販」性格,且延續到立法之後。第三,當時一般閱聽人對替代 性的影視產品其實並無強烈與具體需求,加上主流論述無法提 供想像和參考的論述資源,其消費模式反而逐漸被早期有線電 視的服務內容形塑,進而與國家機器、產業資本共同穩固了往 後有線電視產業和服務的樣貌與特性,同時也構成了當前臺灣 媒體問題的重要根源。

關鍵詞: 有線電視、第四台、媒體亂象、傳播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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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第四台」可以說是臺灣有線電視的某種前身。在 1970 年代現 身,1980 年代快速成長的早期有線電視,大致分為兩種形態:一種是 為了改善既有的三家無線電視台節目收視不良問題,由業者接收並「中 繼」無線電視台訊號,透過同軸電纜將訊號輸送至特定社區的用戶家 中,稱之為社區共同天線。這類電視服務出現較早,一般認為 1969 年 就在花蓮面市,往後幾年在全臺許多地區也陸續出現;到了 1979 年行 政院頒佈「電視增力機、變頻器及社區共同先線電視設立標準辦法」,

社區共同天線成為一個合法的電視服務(江德利,1992;張煜麟,

1998a)。

另一種稱之為「第四台」或「第四頻道」,出現時間較晚。出現時 間說法不一,有認為1979 年在基隆首度出現,亦有認為 1970 年臺北石 牌就有第四台,因此跟共同天線服務出現的時間相去不遠(翁秀琪,

1993;陳炳宏,2009)。其傳輸訊號的基本技術原理與共同天線並無不 同,都是利用同軸電纜將電視訊號傳輸至用戶家中;惟最大的差異是,

第四台並不是中繼原三家無線電視台的節目,而是由業者自行播放各類 錄影帶或以衛星接收自國外的電視節目,甚至後來部分業者還自製節 目,提供了與三台節目不同的內容。也因此,這一方面造就了「第四 台」的名稱;另一方面,也確立了在當時政府尚未開放三台以外之其他 電視內容服務的前提下,第四台的非法地位。

或許由於第四台這個詞彙簡明易懂,琅琅上口,在日常對話、一般 報導,甚至學術文獻中,較常使用「第四台」一詞,社區共同天線業者 有時較被忽略,有時則是被包含在第四台這個概念之下(如:鍾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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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雖然說,一直到 1993 年有線電視法施行的前後,社區共同天 線業者與第四台業者仍可說是涇渭分明,各有業者聯誼組織爭取利益

(另一個勢力則是民進黨相關人士支持或擁有、經營的「民主台」業 者),亦有研究者堅持二者必須區分討論(如:張煜麟,1998a)。

本文則認為合併討論或區分討論應視分析目的彈性調整。首先,在 兩個意義上,兩者可以被共同討論。第一,從技術上而言,兩者均可謂 我國有線電視的前身,也就是代表了有線電視的發展初期狀態。第二,

儘管一開始社區共同天線是以中繼轉播三台節目的合法服務,而第四台 則是非法地傳輸未經授權的節目,但是這個狀況到了 1990 年的前後就 已經出現變化:第四台開始含納三台節目,部分社區共同天線業者也開 始播放自製節目或股市資訊等內容;而更重要的是,1989 年衛星電視 節目接收的合法化,讓兩者之間的差異大幅縮小(參見江德利,1992;

翁秀琪,1993,頁 473)。不過,本文雖然認為要瞭解有線電視早期的 發展,不能僅只討論第四台和共同天線電視二者之一,但是也不能完全 將二者混同討論。因為共同天線服務的合法性質,對照於非法的第四 台,不僅決定了有線電視發展過程中二者的不同演進路徑,也透露出當 時電視服務特徵的一些重要線索,本文稍後將細部處理。因此本文使用

「第四台」作為有線電視前身的統合概念,是包含當時的共同天線與第 四台兩種服務;但是在具體分析上,則會適當區隔。

回到本文的核心問題意識:「回顧有線電視發展初期的政治社會環 境與產業狀態」,其問題意識緣起是因為有線電視的後續發展,對臺灣 的傳播環境和產業生態帶來巨大的影響。在電視服務的消費端,有線電 視普及率從1990 年的 16.1%,提高到 1996 年的 79.3%,六年之間成長 百分之四百(陳炳宏,1999);從電視產業版圖來看,1993 年有線電 視正式立法之後,經過七年的時間,整體廣告收益開始超越無線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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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年有線電視廣告總金額為臺幣 176.7 億元,而無線電視為 130 億元,

相差 46.7 億元(陳炳宏、鄭麗琪,2003)。可以說 21 世紀之後的十多 年間,有線電視成為臺灣電視產業和電視服務的主導勢力與型態。

相對的,由於臺灣的電視內容表現,尤其是電視新聞,也大約是從 2000 年左右,也就是有線電視成為主要的電視服務之時,開始被認為 明顯「惡化」。尤其是有線電視系統提供多達七、八個 24 小時新聞頻 道,正是眾矢之的(其他還包括製造社會不理性溝通的談話性節目、重 播率極高的影視頻道、粗製濫造的娛樂節目等),也是「媒體亂象」的 最主要指標。也因此,有線電視問題經常被認為是臺灣「媒體亂象」的 根源所在(如:吳浩銘、林采昀,2013;羅世宏,2008);甚至不少報 導和評論,例如經常對臺灣媒體問題提出批判的《天下雜誌》(程晏 鈴,2015 年 6 月 9 日;另見盧世祥,2008),就認為有線電視問題其 實就是「媒體亂象」本身。

將有線電視問題與「媒體亂象」連結起來,表面上看似合理,然而 目前無論是學術或一般論述,大都關注有線電視於 1993 年立法之後

(或是立法前幾年)的狀況,認為此後的有線電視形成了特殊的產業與 市場結構(少數大型私人系統業者的寡占;陳炳宏,1999;陳百齡,

2005 年 8 月 15 日),進而導致特定的市場行為(惡性競爭、節省成本 等)和惡質表現,以及最終相應的「媒體亂象」。本研究認為這個解釋 架構忽略了 1993 年以前有線電視的初期(亦即「第四台」)發展階 段,對有線電視產業本身以及對於整體電視服務樣貌的影響;而對於有 線電視與「媒體亂象」之間的關係認定,也可能過於片面和簡略。因 此,重新檢視有線電視發展初期的狀況和軌跡,不僅可以讓我們對於這 個在臺灣傳播史當中極為重要的電視服務形式有更清楚的理解,而對於 有線電視為什麼會演變成晚近臺灣傳媒問題的重要原因之一,也可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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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準確的掌握。

相關文獻中並非沒有例外,例如汪琪(1984)、佘蘭妮(1997)、

翁秀琪(1993)、張煜麟(1998a, 1998b)、管中祥(1997)等,均將 主要或部分研究焦點放在立法之前的階段,前三者主要從整體社會與產 業角度探討,後二者則更接近採用人類學視野,對當時參與有線電視的 業者進行個人層次經驗的紀錄。這些研究成果均提供了本文的研究基礎 與重要資料,不過,本文企圖運用文化社會學者 Raymond Williams 探 討電視科技所提出的科技與社會之辯證觀(Williams, 1981/馮建三譯,

1991),以及傳播學者 Peter Golding 與 Graham Murdock 的傳播政治經 濟學取向,特別是他們所強調之綜合全觀的(holistic)以及歷史的

(historic)分析方法(Golding & Murdock, 1991),以更統合鉅觀與微 觀、社會與文化、產業與閱聽人等不同層次與面向的取徑,並通過對既 有論述的對話與討論,企圖對有線電視發展初期的社會與文化狀況有較 完整的剖析,進而有助於解釋臺灣有線電視的產業與服務性質,以及其 與後來的「媒體亂象」的可能關係。

為了達到這個研究目的,在研究方法上,除了相關文獻的批判性檢 閱,本研究同時透過兩種方法進行資料蒐集,以補充現有文獻和發現的 不足。第一是早期第四台相關新聞報導的檢索與分析,目的是透過對於 主流媒體再現相關議題的調查,幫助我們更清楚地掌握第四台出現到 1993 年正式立法的這段時間,相關的社會論述樣貌,藉以捕捉外在的 政治、社會條件與文化環境。此處之媒體新聞報導並非解答研究問題的 直接證據,因此不擬採取一般的內容分析方法,而是將之作為經驗性資 料,藉以建立起有線電視產業生成初期的社會背景。本研究選擇國內新 聞資料庫建置較為完整的聯合報系新聞為檢索和分析對象。操作方式是 以「第四台」、「有線電視」為關鍵字,搜尋1970 年到 1993 年該報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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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相關新聞為樣本。接著再進行兩個層次的分析,一為總量變化以及主 題分類的數量變化與比較,二為特定新聞對第四台的報導方式、立場以 及其意涵進行分析。

第二個補充的研究方法是閱聽人深度訪談。本文認為過往對於有線 電視早期發展的主要文獻,大部分分析層次太過巨觀,而少數行動者層 次的分析又多從業者角度出發,較缺乏對接收面的微觀層次探討。例 如,由汪琪(1984)進行的《第四頻道的過去、現在與未來》,應屬臺 灣有線電視發展初期研究中的代表性文獻。該報告主張國民經濟、教育 程度、居住環境與大眾媒介現況等四項社會指標是第四台出現和迅速發 展的決定性影響因素,尤其是第一項。該報告整理行政院主計處的民間 消費型態數據,發現從 1951 年起,飲食、起居等民生基本需求所占支 出比例持續下降,而「娛樂消遣教育及文化服務費」則一直上升,從 1951 年的 6.12%,到 1978 年的 9.38%,再到 1982 年的 13.65%;這

「意味著一般人在飽暖之餘,漸漸增加娛樂及文化活動方面的投資,人 們不但有能力、也願意在這方面花費」(汪琪,1984,頁 6)。這項社 會指標確實說明了當時一般民眾消費型態改變的傾向,但有意願和能力 花費在娛樂與文化活動,並不能直接解釋一般民眾就一定會將這些支出 花在裝設第四台上。也就是說,第四台的出現和發展,必然需要民眾的 支出;但民眾的支出,卻不會自動流向第四台。依常理判斷,民眾可以 有不同的娛樂與文化活動支出選擇,接收第四台理應只是其中之一。這 個過程顯然還有一些當時民眾的心態與動機、傳播活動的選擇性與可得 性等方面的資料需要補足。

因此,為了能夠更完整瞭解當時的有線電視服務提供狀況、閱聽人 的實際接收情形,以及第四台與當時電視文化形構之間的關係,本文認 為加入適當的閱聽人研究將有所幫助。本研究採取質化研究的立意取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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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選擇深度訪談對象是以家戶/配偶為單位,受訪者年齡大約在四 十五歲到六十五歲之間,基本條件是家中從有線電視初期發展階段(即 本研究處理之1980 到 1993 年間)開始裝接第四台服務。而同時訪談一 家人/配偶的原因,除了裝接第四台服務主要是一個以家戶為單位的消 費行為,同時著眼於能夠提供較豐富的資訊之外,也因為訪談問題牽涉 到二十至三十年前的往事,配偶共同接受訪問可以互相提醒並幫助回 憶。根據立意抽樣概念,逐步增加樣本數至所需資料飽和為原則,最後 本研究共訪談居住地點分布在北、中、南地區,社經背景略有差異的九 個家戶(受訪者基本資料請見文末附錄)。訪談採取半結構式訪談方 法,問題包含四個主要方面:當初家中引入第四台服務的情形(訂購動 機、管道、對象、方式等);初始階段觀賞的節目內容與偏好;對初始 階段第四台節目與無線三台節目之比較;持續使用有線電視服務的原因 與狀況。訪談時間為一個半小時到兩個小時之間,進行訪談時盡量引導 受訪者提供事實細節,以利研究者擷取和過濾重要資料,特別是關於行 動者(受訪者)採取某些決策的理由(rationale)。

根據上述問題意識與研究方法的說明,以下的分析將從政治、產業 與社會等三個面向依序著手。首先,從國家對於有線電視的治理角色切 入,檢視第四台的非法地位及其影響;其次,從第四台作為一種新興科 技與新興電視服務的角度來探討,有線電視發展初期的經濟與社會意 涵;最後,重新探討第四台作為對既有電視服務以及政治不滿的解決之 道,以釐清第四台的社會與文化角色。必須說明的是,此處分成三個面 向進行探討,是分析式的區隔架構,各個社會面向之間實際上必然交互 影響,無法全然切割,因此在各個面向的討論中,仍可能涉及其他社會 力量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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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國家角色與第四台的非法格局

如前所述,早期第四台的運作於法無據。不過必須注意的是,在臺 灣,無線電視之後各種「新」傳播科技的出現和初期發展,都是在無法 可管的狀態,法令總是要比科技傳佈慢半拍。這一點,基本上應該說並 不是什麼特例。以有線電視來說,英國、美國的經驗都是一樣:科技先 被採行了,相關法令和政策才跟著出爐(參見 Williams, 1981/馮建三 譯,1991,頁 171-172)。不過,臺灣國家機器的特殊之處在於,可能 不只慢半拍,而是好幾拍。例如美國的有線電視同樣在 1970 年代晚期 發展,1984 年即已立法(參見鍾蔚文,1993),但是臺灣從共同天線 的出現到有法可管,經過了 10 年,而第四台的出現,到有線電視立 法,至少經過14 年,其原因和影響值得深入探討。

根據翁秀琪(1993)所蒐集的資料顯示,媒體主管機關新聞局在 1979 年首次以「錄影帶」相關法條查辦第四台。1982 年修訂廣電法,

訂立明確條文處罰第四台業者,亦即第 45 條之一:「未依法定程序架 設電台、轉播站,或其他播放系統者,處 3 萬元以上,40 萬元以下罰 鍰,並沒入其設備。」新聞局即從 1983 年開始實施「順風專案」,也 就是臺灣傳播產業發展史上著名的「剪線行動」。一直到 1991 年之 前,這段期間剪線的數量每年有增有減,顯示並不是一貫積極,但是在 同一期間,有線電視的訂戶數整體趨勢是明顯增加的(前引文,頁 472,以及參見「表一」)。1 1991 年前後突然的大規模剪線,咸信跟

1 此處引用自翁秀琪(1993)的兩個統計數據,相差約 10 萬戶。由於當時第四台 的非法地位,相關調查數據的精確程度較有疑問,因此本文主要將搜集到的相關 數據視為一個長期趨勢(亦即從1980 年代初期到 1990 年代初期大約十年的時間

(10)

當時民進黨背景的民主台大量出現有關。所以若暫時不討論 1990 年之 後的政治因素,1982 年到 1990 年之間,政府無法有效壓制第四台發展 的原因,便耐人尋味而值得深入探討了。

表一:政府取締第四台以及其擴張情況之比較(1987-1992)

年份 剪除第四台線纜狀況

(公斤) 第四台擴張狀況

1987 701 1983 年左右估計:全臺約有 230-300

家第四台業者,總訂戶數在10 萬至 30 萬之間。

1985 年估計:臺北市的第四台訂戶超 過22 萬。

1988 6,170

1989 5,780

1990 79,251 1990 年代初期的訂戶數據有三個略有

出入的資料:

1. 1991 年省新聞處估計,全臺第四台 業者兩百餘家,訂戶數約60 萬。

2. 1992 年汪琪研究估計,全臺第四台 業 者 有 四 、 五 百 家 , 訂 戶 數 約 50 萬。

3. 馮建三整理的資料顯示,1991 年全 臺訂戶數為54 萬戶。

1991 463,251

1992 32,554

資料來源: 整理自《第四頻道的過去、現在與未來》,汪琪,1984,國科 會七十三年度資助專題研究報告;〈臺灣的地下媒體〉,翁秀 琪,1993,鄭瑞城等人(編)《解構廣電媒體》,頁 441-517,

臺 北 : 澄 社 ; 《 廣 電 資 本 運 動 的 政 治 經 濟 學 》 , 馮 建 三 , 1995,頁 49-83,臺北:臺灣社會學研究季刊。

裡,訂戶數基本上是呈現上升的)。所以此 10 萬戶左右的差距,極可能是調查 困難下的結果。但也無法排除另一可能性,即 1992 年的訂戶數下降與政府強化 剪線措施有關。不過無論如何,並不影響上述的長期趨勢論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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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段期間的主流大眾媒體報導提供了另一個線索,讓我們更清楚掌 握當時狀況。本研究以《聯合報》的報導為例,選擇「第四台/有線電 視」為關鍵字進行搜尋,並剔除不相關的新聞報導,得到的數量變化如 圖一顯示。可以發現,主流媒體對於「第四台」的報導從 1980 年開始 出現,「為時甚晚」(即使採信 1979 年首度出現的說法,也是一、兩 年之後),而且數量相當少,全年報導數量多在 20 篇以下,顯然完全 無法反映此一新興電視服務的迅速發展情況。相關報導直到 1989 年之 後才迅速上升,並在正式立法完成的1993 年達到高峰。

圖一:《聯合報》「第四台」相關新聞數量變化(1978-1993 年)

資料來源: 整理自「聯合知識庫:全文報紙資料庫」

https://udndata.com/ndapp/upoint/udntag/Index

接著我們對《聯合報》相關新聞進行內容與主題分類,區分出「非 法、違法」、「新科技、新服務」、「政策、法規」、「其他」等四類 報導(參見圖二),則可以發現:一直到 1992 年之前,主流報紙對第

0 2 9 4 8 16 8 3 6 12 32 93

129 256

363

0 50 100 150 200 250 300 350 400

則數

年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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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台報導,以「非法、違法」為大宗,將之視為「新科技、新服務」,

以及相關「政策、法規」面向的報導,要到 1988 年之後才微幅增加,

1992 年之後才超過「違法、犯罪」類的新聞報導數量。聯合報系媒體 代表的是一種正式的社會言說,其對於第四台相關現象的不重視(或延 遲重視),以及與政府立場相同,主要將之認定為非法/違法行為的再 現框架,顯現出一種對於第四台的否定和漠視。

圖二:《聯合報》第四台相關新聞分類統計(1984-1993 年,

選擇特定年份)

資料來源: 整理自「聯合知識庫:全文報紙資料庫」

https://udndata.com/ndapp/upoint/udntag/Index

註: 因 1980 到 1988 年間的報導量太少,逐年顯示的意義較小,因此選擇 1984、1988 兩年為例,已可看出分類的相對關係和變化趨勢。

0 50 100 150 200 250 300 350 400

1984 1988 1989 1990 1991 1992 1993

則數

年 份

非法、違法 新科技、新服務 政策、法規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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仔細推敲「非法、違法」相關新聞,大多只是單純描述查獲、取締 和剪線的狀況,跟其他犯罪事件相較,並沒有明顯較強烈的譴責意涵,

這意味著主流輿論並不認為這是嚴重的犯罪。不僅如此,平舖直敘的純 淨新聞寫法,經常似不經意地提到非法第四台播放色情影片內容,恐怕 說不定反而有為第四台宣傳的效果。例如 1981 年警方查獲臺北地區第 四台重要先驅業者陳錦池非法設備的報導:

行政院新聞局昨大會同臺北市警松山分局查獲一家「第四 台」。涉嫌非法架設「第四頻道」的是陳錦池及陳靜芬夫婦。

六月間,他們在士林劍潭也因架設「第四台」被警方查獲,處 罰金二萬七千元。

這對夫婦最近才把「台址」搬到南京東路五段三二八號六 樓之三,選來不及開播,就被新聞局會同警方查獲。

昨天上午十時卅分,警方人員至陳錦池家中起出了播放母 機兩架、迴片機兩架、四十卷錄影帶及一千三百家客戶資料 等。

陳錦池供稱,他向客戶收取架線工程費三百元,每個月節 目費二百元,播送地區涵蓋南京東路四段及五段。上次他在士 林被查獲時已有一千八百家客戶。

新聞局表示,昨天查獲的播放設備全部被警方沒入。所播 錄影帶中包括色情節目,也由警方依法處理(〈非法經營第四 台 涉嫌夫婦被查獲〉,1981 年 9 月 24 日)。

《民生報》曾在 1982 年年初刊登一篇標題為「有線電視時代來臨 了」的文章,文中提到,政府總是把第四台視作「洪水猛獸,一味以防 堵方式解決,總不是長久之計」(邱海嶽,1982 年 1 月 10 日);可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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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當時僅見的一篇「異論」。2 整體看來,1980 年代中期之前,主流輿 論習慣將第四台與暴力、色情等「不當內容」連結在一起,1983 年之 後則再加上「侵犯著作權」這頂帽子(〈剷除非法第四台 各地檢察官 出馬〉,1983 年 9 月 11 日),不時呼籲民眾不要裝接。這種「妖魔 化」的論述策略顯然並沒有對第四台的實際擴張帶來任何抑制效果(如 果不是反效果的話),但是或許可以在正式論說空間中,促成一種忽 略、漠視、不需深入理解的態度。另一方面,這樣的論述方向也無法提 供公眾太多對於新興影視服務的進步想像。1984 年年底同樣是《民生 報》刊出了一篇社評,主張「徹底取締」:

今天的「第四台」,可說是一批全無傳播理念的人,純以 牟利為目的,在「非法」的基礎上所經營的地下生意。他們設 電台而無執照,違反了廣電法,新聞局和交通部都有權干涉;

他們做生意不納稅,稅捐處、國稅局自都可以查緝。他們播放 黃色影片、日本女人摔角,這些影片是從哪裡來的?軍警單位 自應出面取締。因此,單靠新聞局配合警方去剪剪線和沒入器 材是不夠的,要罰他們漏稅,控告他們無照營業,更重要的 是:情治單位千萬莫要小看這個行當,等他們羽毛豐滿,蔓延 至全省,成了氣候的時候,「順便」做些危害社會治安的事 情,是再簡單不過的事,到那時,取締工作就更難了(〈「第 四台」必須徹底取締〉,1984 年 12 月 14 日)。

主流媒體如此大聲疾呼,一方面顯示其對於第四台的負面觀感,另

2 一直到 1989 年 1 月 30 日,《聯合晚報》刊出幾乎同樣標題〈有線電視時代來 臨?〉的系列報導,才算是主流媒體對第四台的立場全面轉向(周立芸,1989 年 1 月 30 日)。

(15)

一方面也正對照出國家機器的取締不力和立場搖擺。在 1982 年展開取 締剪線的同時,行政院也成立了「行政院建立有線電視工作小組」,研 擬有線電視政策,該小組主張漸進、實驗式開放,甚至已經擬定具體實 施步驟與時程,預計在 1987 年底之前即完成立法,但最後無疾而終

(戴伯芬,2007,頁 178-179;初期研擬過程另見蔡明誠,1991;鍾明 非,1998)。1985 年第四台快速擴張,5 月時新聞局重啟有線電視可行 性研究,但到了 9 月,當時新聞局長張京育在立法院報告表示,第四台

「所播放的節目內容多為誨淫誨盜」,因此暫不考慮開放(〈張京育在 立法院表示 第四頻道非法營業 新聞局暫不考慮開放〉,1985 年 11 月 29 日)。一直到 1989 年,行政院三度成立類似任務編制「有線電視研 究小組」,即便結論仍是傾向開放,政府依然沒有具體作為。政府真正 下定決心正式立法,徹底處理第四台問題,已是 1991 年之後的事情;

而且最終的臨門一腳,是來自美國 301 貿易報復壓力,而不是國內相關 情勢的演變。

戴伯芬(2007)針對臺灣有線電視制度演進的研究認為,有線電視 立法之前,政府執法較積極(取締、剪線),立法之後反而採取放任立 場。本文並不完全同意這個論點。證諸前述資料,應該說政府在有線電 視立法的前、後,治理有線電視都是相當消極、立場搖擺的。即使到了 1990 年之後,民進黨勢力透過民主台的成立滲入第四台產業,國民黨 政府有了更需要「剷除」第四台的理由,剪線的量確實也增加了,但是 當時第四台氣候已成,訂戶數上看五、六十萬,光用剪線這個方法,實 在看不出國家機器是真的「有心」剷除第四台。事實上,早在剪線行動 實施幾年之後,一般媒體便已指出,這實在是一個成效不彰的方法,根 本無法杜絕第四台(涂敏恆,1985 年 7 月 31 日)。也有媒體報導,一 家擁有兩千個訂戶的第四台業者,每個月利潤達一百萬元,「初犯頂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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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罰三十萬」,起不了嚇阻作用(杜可雯,1989 年 1 月)。

那麼究竟該如何理解國家在有線電視發展初期的角色?本文認為,

一般對於國家在經濟發展與制度建立過程中的放任或控制這組二分概 念,並無法準確掌握。雖然國家機器認定第四台非法,但是從控制措施 看來,顯然並不是那麼「認真」。否則以當時國家機器仍在威權年代的 強勢地位,真要認真控管的結果應不至此。也就是說,國家機器對第四 台的非法定位,其實並沒有鮮明堅定的立場。另一方面,國家機器對於 採取正面開放的作法,卻又猶豫不決,反反覆覆,顯示其缺乏對新興傳 播科技的積極治理態度,以及更大範疇的,缺乏對於傳播事務的政策思 維,更遑論積極的實際施為。

參、新興科技與服務的來臨?

無線電視之後出現的傳播科技,在傳播史的相關學術文獻中經常被 稱為「新」傳播科技,有線電視也包括在內(汪琪、鍾蔚文,1988)。

而將有線電視在臺灣的發展,從新傳播科技的角度理解與論述的文獻

(例如劉幼琍,1994;鍾蔚文,1993),雖然或多或少都會介紹臺灣有 線電視出現與發展的歷程,但是卻往往轉而將論述重點放在理想的、國 外(主要是美國)的有線電視經營模式和特色,進而提出對於臺灣有線 電視政策制定和產業發展的建議。這樣的論述所提供的理想模式(美國 模式)儘管初衷良善,但因為無法妥善將臺灣的特殊傳播與社會環境納 入考量,有線電視變成了一個沒有社會連結的「純」新傳播科技,相關 構想建議便顯得相對無關和無效了。

英國文化社會學者Raymond Williams 在他 1970 年代的電視研究經 典著作中即強調,要理解一個社會中特定傳播科技的發明、發展和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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響,必須避免將科技孤立於社會。他提出一個複雜辯證的框架:一方 面,社會中的人們有某種意向(intention)或期望,再加上既有的科技 條件基礎,於是特定的科技獲得了發展。另一方面,這個科技的出現也 不是單純的「社會表徵」,並非是各種科技之外的社會力量運作的結 果 , 相 反 地 , 科 技 也 在 這 個 社 會 過 程 之 中 , 甚 至 扮 演 關 鍵 的 角 色

(Williams, 1974/馮建三譯,1991,頁 26)。

奠基在Williams 的論點之上,柯裕棻(2009)強調不同的社會條件 下,電視發展的樣貌也會有所差異。她分析無線電視進入臺灣社會的初 期(1960 年代),認為電視在當時不僅僅是「新」傳播科技,而且在 象徵意義上、公共與私人領域的關係上、日常生活現代化的過程裡,都 帶來新的因素和作用,「引發了強勢的國家理性與日常生活之間的張 力,並使家與國展開了新的協商過程」(頁 33)。柯裕棻從當時的一 些民間論述發現,由於電視引進初期只有少數家戶擁有電視機,左鄰右 舍紛紛前來共同觀看電視,這些少數家戶空間發揮類似傳統廟埕的社區 集會功能,跟美國現代核心家庭獨自消費電視的情境相當不同。

然而十多年後有線電視在臺灣社會的萌芽,顯然又是另一種景況。

電視作為一種傳播形式對大部分家戶來說,已經不再「新鮮」,因為電 視機本身已經不再新鮮。1980 年代初期的彩色電視機普及率尚不及八 成,但 1990 年時已經超過 98%(行政院主計處編,1991)。有線電視 或線纜這類名詞對於傳播研究學者來說或許是新傳播科技的一種,但是 對一般收視戶來講是沒有意義的。線纜只是街頭巷尾不起眼的黑色塑膠 線,一般人看的還是電視機螢幕上播出的內容。本研究的受訪閱聽人受 訪時口徑一致,均指認家中開始裝接有線電視,「就是多一些節目可以 看」。另一方面,前述電視機引進初期時具備的某種社區互動功能(左 鄰右舍一起看電視),到了有線電視出現的時期,看電視早已是私人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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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的休閒活動,社區互動發生的物質基礎大致消失。也因此,儘管部分 學者引用美國經驗或學理主張有線電視應該是社區媒體或應該有地方特 色,對當時的臺灣社會來說恐怕反而是難以實現的。所以我們可以說,

至少就電視的例子來看,其社會功能並不是由科技本身決定的,而更大 程度上跟社會狀態有關。

但臺灣的第四台做為一種新興電視服務,獨特的在地性質尚不僅止 於此。從相關文獻(汪琪,1984;佘蘭妮,1997;張煜麟,1998b)可 以發現,初生的第四台與共同天線電視,是一個中小型、地方型的產 業,許多業者是經營水電行出身,靠著邊做邊學逐漸開發業務。另一方 面也仰賴各種人際網絡,包括水電業者之間技術知識的互通有無、客戶 開發的口耳相傳、非法地位存活必備的各種關係建立(民代、警察、黑 道)等等。3 綜合其社會功能、技術水準與社會網絡關係來看,第四台 產 業 確 實 很 接 近 汪 琪 (1984 ) 所 描 述 的 「 擺 地 攤 」 , 或 者 盧 非 易

(1995)筆下的「生猛有力」的臺灣傳統中小企業。

攤販這個概念應該很貼近事實,4 但是汪琪在著作中並未適當開展 相關討論,可能因此產生將第四台產業性質本質化的效果,彷彿第四台 的攤販性質是先天的。為了要釐清這個問題並深化「類攤販」這個解釋 框架,本文認為可以引進兩個概念來進一步討論:一是非正式部門

(informal sector),一是圈地運動。如前所述,第四台的許多性質,例 如中小規模、機動性、家庭式、位於政府管制之外等等,相當符合包括

3 根據一篇研究 1990 年代初期臺北縣地方政治派系與黑道關係的論文調查,地方 派系與黑道「合作」的行業類別中,有線電視與工程圍標並列為第二多的項目,

僅次於酒店(高永光,2004,頁 47)。

4 汪琪使用的是「地攤」,凸顯的是第四台類如「擺地攤」的行為模式。不過本文 因為「攤販」含意比「地攤」更為完整,同時也是國內社會學討論較常使用的名 詞,因此選用「攤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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攤販在內的所謂非正式部門的定義。不過吳永毅(1987)指出,臺灣許 多有關非正式部門的研究,其實是誤解了重要的非正式部門研究學者 Alejandro Portes 的論點。其中最重要的是,非正式部門總是動態的歷史 過程而不是靜態的本質存在,其性質必須由社會經濟狀況加以歷史定 位;同時,非正式部門是充分被整合在當地社會甚至是世界經濟之中 的,與正式部門之間的界線也是變動的,不能孤立或片面理解。

從這個角度來看臺灣的第四台產業,作為一個迅速擴張的非正式部 門,沒有本質的特性,而是特定時空下以及各種社會力量互動的動態過 程和結果。循著這個認識立場,我們可以更清楚地理解第四台在臺灣如 何體現為一種非常特殊的「新」傳播科技。跟攤販等許多非正式部門不 同,第四台(含共同天線電視)並不能完全算是勞力密集的產業(僅有 拉線、修線的部份較為接近),因為它仍需要一定的技術知識和設備條 件,也就是因為如此水電行才成為其初期發展基地。但是其特別之處在 於,以某種相對較低的技術水準,仍然可以向消費者提供服務。這跟臺 灣處於傳播科技的後進國家地位有一定程度的關係,一般水電行業者根 本不可能具備或取得較高級的相關技術。而在有線電視初期發展過程 中,只有共同天線業者因為具有合法地位,所以部分業者有正式機會前 往美國學習相關技術(參見張煜麟,1998b);但大部分第四台業者仍 是利用本地的廢五金工業基礎,「土法煉鋼」地解決傳輸材料和技術問 題(戴伯芬,2007)。更重要的是,1983 年到 1992 年整個長達十年的 非法地位與政府時鬆時緊的剪線取締,讓業者完全失去提昇技術水準的 動力,因為唯有採用最彈性和便宜的生產工具和流程,方能應付這樣的 不穩定環境(戴伯芬,2007,頁 184)。也可以說,如果第四台確實具 有某種「類攤販」特性,並非必然的先天本質,也不是業者自主的意 向,而是社會條件(最主要是科技後進國家處境與國家機器管制態度)

設下的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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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第四台在種種不利條件下所停滯的不只是傳輸技術的改良,

也包括其所提供服務內容性質。如果繼續用攤販做類比,攤販販售的東 西通常都是好吃或好用,且便宜、方便。但是這些特性,並不是必然的 本質,而是因為它提供了正式部門所無法提供的產品/服務,而攤販不 如正式部門的資本條件與當時仍屬非法之地位,也只能選擇用較低的成 本、較彈性的運作方式,以及訴求方便、迅速、便宜、好吃、好用的服 務或產品。這讓我們想到Williams 分析電視制度的形成時,討論究竟電 視會發展成什麼樣的體制時所指出的:

不論是從社會意義或是技術層面來看,電視廣播遲早都要 面臨難題的挑戰是,尤其在生產領域上,究竟是要寄生在現存 的活動,只作為分配與流通的管道?或是要兼作節目製作的生 產性工作?如果目標只是在傳輸現有的錄影帶,或是轉播正在 進行的活動,電視以相對低廉的成本,就可以做到;此外,類 如新聞、運動賽、以及其他相近的事件或活動,電視也都能夠 以相對便宜的價位,提供傳輸服務。但是如果想要進入生產領 域,那麼不管是製作哪一種節目,電視在怎麼說都是非常昂貴 的廣播形態(Williams, 1974/馮建三譯,1991,頁 44)。

Williams 的分析,出奇地印證了臺灣第四台的發展樣貌。對於第四 台來說,作為一個單純的傳輸與流通既有內容的產業,比起含納內容生 產,顯然更容易、可行、而且可以迅速獲利。1980 年代晚期,第四台 產業一個基本的數學說法是:「投資三十萬、掌握一百個客戶,三個月 就可以回本。」(杜可雯,1989 年 1 月)相對於美國的有線電視系統 規模,臺灣的第四台運作確實可以說是「擺地攤」。也因此,第四台業 者選擇上述 Williams 所說的「寄生在現存的活動,只作為分配與流通 的管道」幾乎是必然的。這個特徵在汪琪 1980 年代的研究就已經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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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到 1990 年代初期仍未改變。陳慧文(1992)曾經分析 1990 年代初 期臺北市部分第四台所提供的節目,並與美國、日本的有線電視,以及 臺灣無線三台的節目做比較,即發現第四台節目以娛樂節目和運動節目 為主,其所占比例均高於被比較的他國案例。尤其是娛樂類節目高出三 台20%,節目總量也多出 40%;但其中完全沒有自製節目,「新傳播科 技」相關理論上有線電視的互動與社區媒體功能也付諸闕如。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合法或非法地位並不是決定性因素。因為合法 的共同天線業者,也並沒有因為合法地位而選擇投入內容生產。時任共 同天線協會理事長的江德利在 1990 年接受訪談時就說,共同天線業者 發展十多年來,沒有人敢輕易投資軟體節目生產,因為「製作節目不是 我 們 的 專 長 , 而 且 花 費 的 經 費 也 難 以 估 計 」 ( 曾 桂 香 ,1990 , 頁 29)。除了第四台業者的非法地位因素,中小企業規模下的風險考量與 專業限制,或許更是早期有線電視發展成中小型「內容傳輸業」的重要 原因。另一方面,這樣的策略選擇,也是因為當時便宜甚至免費的內容 供應無虞:包括三台既有的節目、已經發展數年的錄影帶技術和產品,

以及更重要的,跨國溢波而來的「免費」衛星電視節目,都構成了臺灣 早期有線電視可以「不事生產」的物質基礎。5

這樣的一種介於正式與非正式部門之間、小成本高獲利、不投資生 產只經營傳輸的中小企業運作格局,在國家機器沒有明確構想和積極施 為下,維持了相當長的一段時間,也造就了臺灣有線電視產業從供應端 到消費端的某種共同內在的「攤販性格」:便宜、方便、迅速、機動、

短線獲利、即時滿足等。不過,臺灣有線電視初期形成的這種產業格局

5 除了一般錄影帶節目以及衛星電視節目,第四台在 1990 年時也紛紛推出即時股 市資訊,搭配當時熱絡的民眾炒股活動,這類內容頗受歡迎。但同樣的,這也是 非常便宜的現成內容,不需要投資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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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性格,國家機器的思維和施為,還是最具決定性,這特別是可以從 1991 到 1993 年的立法階段看出來,因為在這個關鍵階段,國家並沒有 藉此機會扭轉這個格局和性格,反而促使其延續。

這裡我們可以借用馬克思分析十九世紀英國的「圈地運動」來協助 討論。當時英國政府和國會為了促進農工轉移以及資本主義的躍進,利 用各種手段迫使小農釋出並離開土地,加入工廠成為工人。在這個過程 中,國家扮演積極介入的角色(參見徐文路,2009)。以此對照臺灣的 早期第四台業者在有點偶然的狀況下發現了一個新興的市場機會,於是 開始占地(鋪線)、耕作(提供客戶節目內容)、收成(收費),這相 當類似小地主或小農式的經濟(客戶數少則幾百,多則一、兩千)。如 前所述,在這個階段,國家基本上是放任的,即使有取締行動,其實還 是讓這些「第四台小農」繼續自行發展。但是 1990 年之後的情勢演 變,受到兩個因素影響,一是來自美國的影視資本配合其國家權力的著 作權法規壓力(即301 條款),一是反對政治勢力(黨外/民進黨)的 進入與接合有線電視產業;於是國家必須對「第四台小農」做出管理而 立法。然而國家的立法方向,最終結果是讓小型第四台業者自動消失,

離開其市場(比喻為其農地),出售或加入集團,並由財團(大多與某 些政黨勢力交好)收割市場現狀和成果。表面上看似是國家積極將相關 產業納入某種秩序,但是不同於當初英國國家機器那樣有明確的產業發 展政策為目標,臺灣的國家機器對第四台的「圈地」,充其量只是產業 和經濟秩序的管理,而沒有涉及有線電視產業發展方向,特別是在文化 功能上的設計擘劃,亦即沒有對其服務內容的性質做任何引導和要求。

無怪乎《有線電視法》出爐之後,當時各界評論大多認為這是一部 向各方利益妥協,但沒有任何一方滿意,而且還充滿爭議和疑問的「怪 胎」法案(游醒人,1993)。《聯合報》社論評議《有線電視法》的立 法,說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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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對有線電視法草案的審查,無處不是充滿弔詭;而立 法的過程更是既匆促,又草率……我們指出,有線電視經營權 的角逐不應該只淪為政治資源和商業利益的分配,以至於完全 忽略了電子媒體所扮演的文化角色……電子媒體作為國家和社 會的文化資源之意義,遠比其政治功能或商業利益重要。但目 前的情況是,在政商兩方面夾攻環伺之下,文化的關切往往平 白淪為芻狗,被無謂地犧牲了(〈有線電視法豈能取量棄 質〉,1993 年 7 月 8 日)。

觀諸當時一般認為該法的幾個主要爭議,例如分區獨占或多家(最 後通過為五家)、營運資格、政黨經營或跨媒體經營限制等,理論上確 實是一個傳播產業必須被適當管理之處。然而,無論這些爭議的立法結 果,以及後續造成的效果為何,其實並不是問題的核心;關鍵在於,這 部法案並沒有真正面對和處理當時的第四台(含共同天線)的「產業性 格」問題,這也使得後來有線電視產業的形構與實務受到很大的影響。

即使當初這些爭議法條有比較理想的設計,結果還是不符期待。由於本 文處理的時間範圍僅到 1993 年為止,後續的動態需要另外研究為文方 能完整探討,但此處可以從兩個方面看出線索和軌跡。

首先是有關當時《有線電視法》設立公益頻道與自製節目的相關規 定。馮建三當時即指出,這個規定和討論看似進步,但在現實的產業格 局與社會情境下,只不過是立法委員們想要辯稱他們心中仍有公共利 益,此實非進步,只是虛妄(馮建三,1993 年 7 月 2 日)。6

6 多年之後,陳炳宏(2012)的研究證實了這個「虛妄」。他以公眾媒體近用權的 概念出發,調查全臺 33 家系統業者的公益頻道內容,發現業者本身及政府即占 有超過三分之二的近用時段,公益團體和一般個人的使用率偏低,「實不符合公 眾近用媒體的公用頻道設立精神」(陳炳宏,2012,頁 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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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關於申請營運執照的營業規模限制,官方理由是顧慮業者提 供一定營運品質的規模所需,但既有中小規模業者表明反對,最後在爭 議中決定下限為新臺幣二億元(根據 1993 年《有線電視法施行細則》

第十八條)。然而相關條文實施的結果,已證實整個第四台市場確實由 財團主導接收(陳炳宏,1999),實際併購操作則是極為赤裸的喊價還 價,甚至是透過黑道介入威脅利誘等手段(鍾明非,1998;戴伯芬,

2007)。業者操作的最主要目標是盡量擴充掌握的系統家數,以增加市 場控制能力以及最終獲利;至於如何提昇節目內容的多樣性與品質,則 顯然不是重要議題(參見駱彥融,2005)。

如果沿用上述的「類攤販」解釋框架,併吞第四台版圖的財團所做 的並不是把攤販轉成高級餐廳或大型商場、工廠,而只是把較多的攤販 集中控制在自己手裡而已。他們並不想改變,也沒有任何誘因和政策工 具得以迫使他們去改變有線電視形塑了十多年的「性格」,因為既有的

「性格」就已經足以讓他們獲利,甚至還在往後幾年持續提高,何必去 改?這一定程度上也解釋了,往後幾年有線電視的新聞台表現,以及其 他例如重播率過高等問題(亦即所謂「媒體亂象」的主要構成),為什 麼在各種社會批評聲浪下,總是難以改善的困局。

整體來看,國家在治理有線電視方面的最關鍵缺失,其實並不是長 時間放任,也不是沒有制定法令,而是即使有了法令卻沒有真正面對有 線電視非法發展十多年之後所形構出來的、有物質和歷史基礎的「性 格」,以至於不管什麼樣規定都只能觸及表面,甚至導引出與預期相反 的結果。因此即使 1993 年之後有線電視終於合法運作,業者也開始投 資生產內容,但是類攤販模式仍足以繼續獲利;至於文化與社會效果,

好像從來不是攤販需要擔心或負責的事情。問題是,當初中小企業規模 的第四台採取類攤販模式,是各種社會條件運作下的結果;至於演變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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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來的財團主導,卻仍沿襲類攤販模式和調性,就不能還說是社會條件 的問題,而更多是主觀的自甘墮落了。

肆、文化與政治不滿的解決

上述的討論,大致解釋了臺灣有線電視產業「性格」問題的緣由,

但是其中尚缺一塊拼圖,也就是閱聽人的面向。對於早期第四台所提供 的新服務之所以迅速普及,一個普遍且很有說服力的論點是:它解決了 閱聽人因為黨國三台壟斷所造成的傳播需求不滿足問題(參見汪琪,

1984;陳炳宏,2009)。陳炳宏即指出:

當時非法的第四台普遍被視為是民眾對無線三台節目不滿 的出口,以及反對黨突破政治與宣傳困境的推手。長期以來,

無線三台在官派領導階層缺乏經營活力與寡占市場缺乏競爭誘 因的影響下,民眾逐漸無法忍受其節目內容與服務品質,加上 日漸開放的政治氛圍,反對黨屢屢挑戰執政者對電視媒體的壟 斷,致使非法的第四台成為滿足社會對電視媒體需求的替代 品,這點對電視觀眾而言是如此,對於缺乏發聲管道的反對黨 政治人物更是如此(陳炳宏,2009,頁 48)。

陳炳宏在這裡指出了第四台作為社會或一般民眾在兩個方面不滿的 出口,一是政治民主,二是三台提供的節目服務。不過,本文認為這個 基本上具有說服力的論點,可以繼續深化討論。以下就先從政治不滿的 突破談起。

在政治方面,第四台的出現以及在 1980 年代的逐漸普及,跟臺灣 社會的民主化歷程,尤其是社會運動逐漸興起,在時間上是重疊的。不 過其真正發展成一個政治異議的管道,並與反對政治勢力接合,大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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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 1989 年左右才具體發生。當年年底舉行縣市長與(增額)立委選 舉,也是民進黨在 1986 年成立之後的第一場重要選戰,為了有效進行 宣傳和競選,民進黨候選人亟欲運用已經有一定市場普及度的第四台。

儘管新聞局和中選會多次嚴明制止,但民進黨並不理會(黃士榮,1989 年11 月 20 日)。選舉結果民進黨取得六席縣市長,包括尤清當選臺北 縣長,而臺北縣也成為民進黨支持之第四台──即「民主台」的最初孕 育之地。選舉隔年(1990 年),民進黨中央支持的第一個民主台「中 和台」,便於 2 月 28 日在臺北縣中和正式開播(翁秀琪,1993,頁 475-476)。

自此之後不到一年的時間,民主台在全臺灣各地「如雨後春筍般紛 紛成立開播」,10 月 15 日召開的「臺灣民主有線電視台全國聯合會」

就已經有 24 個會員台參加,1992 年初這個組織的會員增加 42 個(翁 秀琪,1993,頁 478)。另一方面,如前所述,也是在這幾年間,新聞 局的查緝和剪線的實施強度大幅提高。因此總體來看,難免讓人將「第 四台」和「政治反對勢力」或「政治民主化」產生連結。但是一方面這 樣的連結發生在整個有線電視發展初期的十多年時間裡,其實只是最後 的短短幾年;另一方面,在有線電視立法前夕,民主台、第四台、共同 天線是各自獨立的利益團體,界線分明,而且民主台的勢力最小。後二 者當中可能有少部分業者在政治立場上偏向民進黨,但實際狀況是他們 之間並沒有檯面上的關連。

更重要的是,民進黨介入第四台,主要是政治宣傳和角力的工具性 考量,而不是深刻的政治或媒體民主化理念的一部分。這個情況可以說 明,其實第四台與反對政治之間的連結,是非常薄弱的,至少不會是第 四台在臺灣社會中的主要角色。反過來說,民主台和部分往民進黨勢力 靠攏的第四台,獲得民進黨的「庇蔭」,主要並不是具體政治活動或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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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言論上的,而是商業利益和產業運作上的。佘蘭妮(1996)的研究即 指出,在新聞局仍不時採取剪線行動的 1990 年代初期,民主台因為其 多與民進黨籍民意代表關係密切,且容易動員民眾抗議或反制,遭受剪 線的狀況較為輕微。

當然,我們不能否認,民主台與政治反對活動的淵源和親近,還是 帶出了某些文化上的進步可能性。翁秀琪(1993)的研究便指出,部分 民主台主動製作地方性、政治性與文化性的節目內容。管中祥、陳伊禎

(2003)針對有線電視立法之後,從民主台轉型成立的大新店有線電視 的個案研究,則讓我們看到儘管特定業者有明確的發展進步或地方文化 內容的意願,也做了嘗試,但是在納入以外資為主力的財團體系之後,

現實市場壓力仍逐漸將這類進步的可能性消滅。這篇論文認為這是一種

「全球資本」對「地方文化」的威脅,不過當時的民主台是否已經與在 地社區建立有機聯繫,可以做為「地方文化」的代表,尚有疑問,而且 這類積極提供進步和另類內容的業者仍是少數。

外來資本的影響,畢竟只是前端,更根本的問題,恐怕還是民進黨 在推動民主台的初衷和過程,並未真正以文化建設為目標,對於部分民 主台業者的進步實驗,也沒有太多實質的支持。另一方面,翁秀琪訪談 民主台業者也發現,實際的狀況是,反對性的政治和文化內容一開始或 許會吸引部分觀眾,但是長期以往,如果不能跟日常生活結合,或提高 製作水準,很難繼續吸引觀眾(翁秀琪,1993,頁 482)。所以,這裡 顯然還有一個問題待解,當時第四台觀眾的接收狀態是什麼?

「第四台解決了民眾對三台節目的不滿」是許多文獻和報導共同支 持的論點。不過,這個論說框架似乎有一種預設:當時的閱聽人是有意 識地感覺到對三家無線電視台所提供內容的不滿或不滿足,而且主動地 尋求其他管道以滿足他們的需求。所謂的需求,在這個論說框架裡,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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乎是已然存在而且是清楚的,閱聽人因此能夠衡量、感受自己有所不 滿,進而尋求解決;而此時出現的第四台,正好成為這個解決之道。然 而,這樣的預設和推論,似乎並沒有具體的證據,也需要更仔細的商 榷。因此本研究輔以閱聽人深度訪談,企圖深化和補足此一議題探討,

以下整理成三點進行討論。

一、是否有明確「需求」?

首先,所謂觀眾需求一事,其實是非常模糊的。當時觀眾是不是真 的對三台節目不滿,如何不滿,並沒有比較完整的研究可以告訴我們答 案。但合理推斷,當時三台提供內容的不足,應是明確的;只不過這個

「不足」,並不必然指向一個已經有明確需求的「不滿」,而是正處於 培養和建構的過程之中。以當時臺灣民眾的影視產品接收狀況來看,除 了少數文化菁英開始透過錄影帶接觸另類內容之外(而且也才只有幾年 時間),一般觀眾對於電視內容的「視界」(horizon)大體上還是三台 在過去的二十年所框架的,他們並無法憑空自行想像出「另一種」具體 需求,而頂多只能從現有的內容框架上去延伸。7 此外,本文第一部分 的資料分析顯示,主流新聞媒體對於第四台的相關報導,絕大多數為負

7 當時閱聽眾接收衛星電視內容以英語、日文節目為主,接收者大多是「收入較高 與擁有文化資本的人」(參見馮建三,1995,頁 16)。另外,此處所謂受限於三 台既有節目框限與「視界」,並非受限於具體、特定的節目內容,而毋寧是節目 的類型和取向。正如《新聞學研究》一位匿名評審所言,以餐廳秀為例,其實演 出者主要仍是三台既有藝人,其內容性質,也跟三台的娛樂節目方向一致,只是

「尺度」較大;但所謂的「尺度變大」是否能意味著「另類」,也是可以討論 的。不過,當時的錄影帶、歌廳秀、遊覽車(俗稱「野雞車」)上的閉路電視等 其他形式的影視接收實踐和空間,以及其與第四台接收之間的關係,仍值得進一 步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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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主題,一般民眾也無法獲得任何對嶄新影視服務想像的符號和論述資 源。

因此,比較可能的狀況是,市場上有什麼,觀眾就看什麼,而那就 變成了他們的「需求」。就供給面來說,前一小節即已指出,在現實格 局和獲利理性的條件下,第四台也就只能傳輸現有的、低成本甚至免費 的內容,也沒有誘因和條件主動創新生產或提昇內容的品質,而這就是 觀眾養成其「需求」的養分或基調。這裡正好呼應到本文一開始針對汪 琪(1984)有關「娛樂和文化活動支出提高」論點的質疑:儘管當時許 多民眾確實有較多餘裕可以花費在娛樂與文化活動上,但受限於影視內 容消費的「視界」,以及第四台的高度可得性(availability),大部分 民眾裝接第四台更接近是一種方便的行為,而不是深思熟慮的選擇,更 不是必然的結果。

根據本研究的訪談,在九個受訪的家戶對象中,有一家(編號 A)

的先生明確提到,當時接第四台的主要動機是要收看即時的股市訊息。

因為這位受訪者稍早剛剛投入新興的資訊科技事業,且持有一定數量的 科技業股票,對於股市起伏相當關注,而三台提供的資訊並無法滿足 他。另外一位先生(編號 C)則提到因為自己特別喜歡看網球比賽(當 時著迷於美國職業網球選手山普拉斯),聽朋友說第四台看得到,所以 就「裝裝看」。但是除了這兩位之外,其他的受訪家戶,並沒有任何一 家是因為想要看某些三台無法提供的內容而主動去裝接第四台。絕大部 分的狀況是相對被動的,通常是鄰居裝了,就跟著裝了,或者是所住社 區或大樓集體裝接(因此有費用折扣)。再者,早期第四台提供的內 容,也沒有哪一樣是特別讓他們覺得,確實是過去三台無法提供,而他 們非常需要的東西。

例如編號F 的受訪家戶提到像是豬哥亮的歌廳秀節目,是他們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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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深刻、常看,而在三台看不到的第四台內容,但回想起來也並不是

「非看不可」。而包括編號 A、C 的受訪者,雖然股市消息、體育競賽 是他們主動尋求,但回想過往自己對三台的節目內容,也無明確或嚴重 抱怨。一對住在桃園地區的夫妻(編號 I)回憶當時裝接和收視第四台 的狀況,說道:

夫: 當初家裡會裝第四台是因為社區要裝,所以就一起裝,那 時候好像是一個月 3、4 百塊吧,會有人一個月來收費一 次……一開始好像有影片、新聞節目吧,最喜歡看的節目 是外國電影、影集。覺得第四台的選擇比較多,也比較多 元,可以自己找想看的節目。原本老三台就比較八股比較 單調一點。

妻: 其實一開始第四台的訊號也沒有很好……。

夫: 後來第四台的收費愈來愈高,一個月 5 百多元有點太貴。

妻: 而且節目一直重播。

二、是否有具體的「不滿」?

事實上,具體的「不滿」與明確的「需求」是相關的,缺乏更豐富 的內容接觸經驗與想像,多少限制了一般觀眾對可得之電視內容的反應 和意見。除了上述本研究受訪者傳達對於三台節目並無強烈和具體不滿 之外,另一個反思相關論點的線索來自共同天線電視的發展。根據張煜 麟(1998b)的研究,因為不願落入跟第四台一樣的非法地位,在播送 衛星電視合法之前,共同天線電視提供的一直是無線三台節目的中繼轉 播。然而,即便內容仍是原先三台節目,沒有辦法像第四台一樣提供

「另類」節目,共同天線的訂戶數還是持續快速成長。張煜麟在分析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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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的原因時指出,有部分觀眾是因為想收看由華視製播,在 UHF 頻道 播出的空中大學教學節目(三台的頻道為 VHF);但這應該只是少 數。更重要的,還是訊號接收不良的改善需求(包括原有的偏遠地區收 視戶,以及隨著城市高樓大廈增加而陸續出現的收視不良家戶)。但這 篇論文沒有說出來的是,這證明其實一般人並沒有那麼明確的意識,要 收看「三台以外」的節目,第四台的吸引力,也並不至於立刻大到所有 觀眾都投向其懷抱(否則只提供三台節目轉播的共同天線訂戶不會持續 增加)。因此,就算是有所「不滿」,至少共同天線用戶的「不滿」,

顯然主要是對訊號品質的不滿,而不是對內容品質的不滿。

三、「需求」不是既存而更多是養成

根據受訪者不同的社經地位與文化資本,當時第四台提供的各種內 容,閱聽人會各取所需。例如有些家戶特別喜愛體育節目和外國電影

(如編號 B、D),有些家戶則較常觀看歌廳秀和卡拉 OK 伴唱帶(如 編號 F、G)。但是對他們來說,「比三台的節目多」,就是主要的裝 設理由。而這個「多」,並不是明確的需求或欲求的多樣化,與其說是

「 多 樣 」 (diverse ) 或 「 多 」 ( more ) , 也 許 更 是 「 多 出 來 的 」

(extra)。既然是多出來的,而且裝設費又是中等收入家庭都負擔得起

(一次性裝設費一千五百元到兩千元左右,每月月費僅兩到四百元之 間),所以對一般家戶來說,比起「解決不滿足」,「有更多節目可以 看為何不裝?」恐怕是比較接近真實且普遍的狀態。編號 F 的兩位受訪 者提到:

夫: 那時候的第四台節目時間比無線三台長,深夜也會播,價 格只有兩百、三百,播放的節目內容有餐廳秀、摔角、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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唱節目跟歌仔戲,每一家第四台提供的節目都不一樣。後 來因為競爭激烈,有的第四台會先免費看三個月,甚至還 不收架設費。

(問:跟三台最大的不同是?)

夫: 最大的不同就是影集的部分比較多,無線三台很多都是新 聞節目。

妻: 覺得原本無線三台的節目播放時段很固定,幾點就會播新 聞,幾點就會播什麼節目,而且節目沒有太大差別,只有 六、日才有綜藝節目,九點之後就沒有訊號。

夫: 對。最大的區別就是第四台沒有時間限制,隨時都可以 看。另外還有覺得節目選擇比較多元,無線就沒有甚麼選 擇。

(問:後來繼續訂第四台是因為什麼原因?)

夫: 習慣了吧。

妻: 對啊就是習慣。

一如前述,早期有線電視確實是民間自然出現的某種類似夜市攤販 的經濟活動。對消費者來說,夜市攤販也許不合法,但是只要不抓到我 身上,那就不需要擔心。有線電視的出現,就像正式餐廳之外的攤販,

提供了一些新的、不一樣的、比較多的食物菜單。那些食物他們本來並 沒有明確想像和需求,或者很多只是原本所吃食物的「重口味版」而 已。儘管這些新食物帶來新體驗,不是壞事,但至少在當時,也不是什 麼非體驗不可的東西。他們對三台很可能確實有不滿,但是這不代表他 們有明確的替代需求,更不能說這些需求導致了第四台的興盛。因為這 樣的解釋會誤導出第四台「就是」解決之道(the solution)的結論。但 事實上,第四台只是解答之一(a solution),而且是具有類攤販性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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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之道。所以,觀眾有某種不滿,而特定的科技適時出現,在各種特 定社會條件形塑下提供某種特定的解決方案,而這種方案促發了觀眾的 新需求,進而使這些需求明確化和固定化,應該比較接近實際的狀況

(多數受訪家戶都表示,雖然對第四台的服務也不是很滿意,但是都看 到「習慣了」)。這多少印證了Williams 在討論社會對於電視的需求時 所提到的:

科技條件能夠滿足社會需求到什麼程度,更主要的因素,

並不取決於需求本身,而是這樣的一個需求,在當時的社會形 構中,占據了什麼樣的位置。(Williams, 1974/馮建三譯,

1991,頁 32)

伍、有線電視正式立法,不是開端,而是尾聲

儘管《有線電視法》本身遭受許多批評,但 1993 年的立法完成,

仍被普遍認為是有線電視時代正式來臨的開端。從有線電視產業的角度 來看或許是的,但從一個傳播科技導入特定社會的實驗來說,立法卻是 一個尾聲,而且整體看來,這恐怕是一場失敗的實驗。

本文透過文獻檢閱與對話、媒體文本分析,以及閱聽人訪談等方 法,重新檢視臺灣有線電視發展初期的社會論述、政治環境、產業特性 以及閱聽人接收狀況,以協助解釋有線電視的發展軌跡,以及其對惡化 臺灣媒體環境的作用。本文認為:第一,臺灣有線電視初期發展環境,

是由以下兩個重要條件構成的:首先是缺乏傳播建設理念、立場搖擺不 定、施為前後矛盾的國家機器;其次是與國家機器立場相應,貶抑有線 電視發展,並限縮公眾對新興電視服務想像的主流論述。第二,上述兩 個條件架構了第四台非法、中小規模、低技術水準的產業格局和社會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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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進而衍生出特定產業運作模式和特徵(彈性操作、短線獲利、低投 資低生產、傳輸通俗與方便便宜的內容等),逐漸建構出「類攤販」性 格,而且延續到 1993 年有線電視立法之後。第三,當時一般閱聽人雖 然對無線三台的服務有所不滿或不滿足,但對替代性的影視產品其實並 無強烈與具體需求,加上主流論述也無法提供想像和參考的論述資源,

其消費模式反而是逐漸被早期有線電視的服務內容形塑,乃至構成一種 習慣,進而與國家機器、產業資本共同穩固了往後有線電視產業和服務 的樣貌與特性,同時也構成了當前臺灣媒體問題的重要根源。

有線電視在臺灣的電視服務市場裡主導超過十年,訂戶普及率從 2010 年起才逐漸下降(2010 年為 64.06%,2014 年降至 59.67%),同 一時間衛星電視廣告占媒體總廣告份額也大致呈現停滯(文化部影視及 流行音樂產業局,2016);雖然近年因為推動更新數位機上盒等措施似 乎略為阻止訂戶數下滑的趨勢,但是有線電視在臺灣已過極盛之期,應 該是可以確認了。這個操弄著臺灣傳播環境的主要勢力,甚至許多人認 為是造成「媒體亂象」的重要原因,眼見著就要開始走下坡了。但是我 們的電視服務性格是否因此出現變化和轉機呢?近年來以網路為傳輸基 礎的電視服務開始迅速普及,各種收看方法紛紛出爐,然而這些新興管 道會是提供高品質影音服務的「餐廳」?還是更像三、四十年前崛起的 第四台「攤販」呢?我們終於等到有線電視這個媒體亂象的「眾矢之 的」開始動搖,但這會是臺灣的電視服務「應許之地」即將來臨的前兆 嗎?希望本文的討論和分析可以提供一些學術以及政策反思的線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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