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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 函
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承辦人:楊苓
電話:(03)3322101分機7522 傳真:(03)3367101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受文者:桃園市立楊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 發文字號:府教中字第107024239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本市國民中學教師編制調整及本市市立國民中小學兼 行政職務長期代理教師聘期調整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一、依據「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 則」辦理。
二、本市自108學年度起提高國中教師員額編制,「每班至少 置教師二.二人,每九班得增置教師一人;全校未達九班者
,得另增置教師一人」。
三、查「桃園市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第 5點規定:「(第1項)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聘約及聘期
……(第3項)其他長期代理教師聘期原則如下:…… (二 )兼任行政職務者,聘期原則自當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次 年七月三十一日止,開學後則以實際到職日起聘。(三)經 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再聘之代理教師,並報本府 教育局核准於次一學年度兼任行政職務者,得自八月十日 起再聘。(第4項)出缺職務之代理教師聘期,除法令另有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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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 5_人事室■■■■■■■107/10/25 0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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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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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外,以不超過一年為原則。」。
四、考量本市確有學校聘任代理教師兼任行政職務需求,於前 開條文修正前,本市市立國民中小學兼行政職務長期代理 教師自108學年度起,聘期原則自當年8月1日起至次年7月 31日止,開學後則以實際到職日起聘。
五、幼兒園兼任行政職務之長期代理教師聘期得比照辦理。
正本:本市各市立國中小、本市各市立幼兒園(桃園市復興區立幼兒園除外)、桃園市復 興區公所
副本:桃園市政府人事處、桃園市政府財政局、桃園市政府主計處、本府教育局國小科
、本府教育局幼教科 2018-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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