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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國民中學超額教師介聘作業實施要點
105年4月19日府教中字第1050086791號函訂定
一、 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教師法第十五條規定,使本府所屬 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學校)超額教師輔導介聘有所遵循,特訂定本要點。
二、 學校對依教師法第十五條規定因素之超額教師,應優先輔導介聘至本市 其他學校服務,由學校提報超額教師名單至本市國民中學教師介聘聯合 服務小組(以下簡稱聯服小組)統一辦理超額教師介聘,不受聘約期限 限制。
三、 因學區劃分而減班之超額教師優先辦理介聘。
四、 因減班介聘之教師,自該介聘學年度起三學年內不得再列為超額教師。
但經本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 學校超額教師之認定,應依據班級數與所需各科教師員額參考數,參酌 學校班級數、教師兼行政職務、年資、積分等因素,提報超額教師名單。
六、 留職停薪教師除經本府核准於介聘生效日(當年度八月一日)復職者 外,不予提報為超額教師。
七、 個別類科教師缺額不足以容納超額教師時,應協調原超額學校,提報有 缺額可供介聘之該類科超額教師名單。
八、 超額教師應親自填寫市內介聘申請表,並依科別、積分高低、志願依序 辦理介聘作業。未依規定於市內介聘申請截止日前繕填積分表者,由原 服務學校核算其積分送聯服小組審查,依科別、積分高低介聘至有缺額 之學校,當事人不得異議。
超額教師積分相同時,應參考登記科目、年齡(年長優先)、服務年資
(資深優先)、成績考核積分,獎懲積分,研習積分等條件依序辦理。
九、 有超額教師之學校在超額教師介聘成功後,該校不得因增班而增聘教 師,另各超額學校在當年度七月三十一日前有教師出缺時,超額介聘至 他校之教師,得依其意願申請優先回原校服務,多人申請時應按積分排 序辦理,積分相同時以抽籤決定。
十、 超額教師介聘至他校後,積分予以保留,並可依其意願申請當年度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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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介聘作業及其他年度之市內外介聘作業,介聘成功後,不予保留介 聘前原校之積分。
十一、 對初達成介聘之超額教師,新任職學校除能證明該教師具教師法第十 四條第一項各款之事實,不得拒絕教師調入。
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審查發現有教師法第十四 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通知當事人及原服務學校,並於介聘作 業完成之日起二日內以書面載明具體事實回報聯服小組,逾期視為聘 任通過。
教師介聘後三個月內經新任學校教評會審查發現有前項情事之一且係 於原任教學校發生者,由新任學校提請教評會審議,前項情事經查證 屬實,本府應追究原學校審查疏失責任。
十二、 經學校教評會審查通過之超額教師,應於規定之日期及時間內至新服 務學校報到,違者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及其他 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