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務處註冊組 P1
明道高級中學技能競賽獎學金辦法
90年09月訂定 99年01月13日修訂
宗旨
為獎勵綜合高中部各專門學程學生參加全國各區各類技能競賽,榮 獲優勝者,特頒發本獎學金,以資獎勉。
辦法
榮獲中部四縣市技能競賽
第1名者,頒發獎學金2000元,並記小功兩次;
第2名者,頒發獎學金1500元,並記小功兩次;
第3名者,頒發獎學金1200元,並記小功乙次、嘉獎兩次;
第4名者,頒發獎學金1000元,並記小功乙次、嘉獎乙次;
第5名者,頒發獎學金800元,並記小功乙次、嘉獎乙次;
第6名以後暨優勝入選者,頒發獎學金600元,並記小功乙次。
榮獲省或直轄市級技能競賽
第1名者,頒發獎學金10000元,並記大功乙次;
第2名者,頒發獎學金7000元,並記大功乙次;
第3名者,頒發獎學金6000元,並記小功兩次、嘉獎兩次;
第4名者,頒發獎學金5000元,並記小功兩次、嘉獎乙次;
第5名者,頒發獎學金4000元,並記小功兩次、嘉獎乙次;
第6~10名者,頒發獎學金3000元,並記小功兩次;
第11名以後暨優勝入選者,頒發獎學金2000元,並記小功兩次。
榮獲全國性技能競賽
第1名者,頒發獎學金15000元,並記大功乙次、小功兩次;
第2名者,頒發獎學金10000元,並記大功乙次、小功乙次;
第3名者,頒發獎學金8000元,並記大功乙次;
第4名者,頒發獎學金6000元,並記小功兩次、嘉獎兩次;
第5~10名者,頒發獎學金5000元,並記小功兩次、嘉獎兩次;
第11名以後暨優勝入選者,頒發獎學金4000元,並記小功兩次、嘉 獎乙次。
代表學校參賽而未獲獎者頒發獎學金3000元,並記小功兩次。
教務處註冊組 P2 全國學生技藝競賽獲金手獎者,若名次在第4名以後,比照第四名給 獎。
頒獎時均由學校製作表揚狀,各項比賽非屬個人之獎牌、獎杯呈 學校紀念者,由學校加發獎狀一禎。
團體得獎時,每位成員均行政敘獎,獎狀各一,但獎金均分。
得獎學生之指導老師以一人為限,團體競賽時指導老師可酌增至 兩人(依訓練計畫提出者不在此限),得獎時,均辦理敘獎,但獎 金以一份為原則。
指導老師獎金比照學生,同一項競賽若有兩位以上學生得獎,則 比照較高名次學生之獎金。省或直轄市級以上之比賽,指導老師 之獎金得累加。指導老師之行政敘獎依據本校教職員工獎懲辦法 辦理。
未經學校核可推薦而自行參加之比賽,得獎時只辦理行政敘獎,
不發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