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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道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獎懲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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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道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獎懲辦法

104 年 8 月 28 日校務會議通過,並自 104 年 9 月 1 日施行

壹、依據:

(一)依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訂定學生獎懲辦法。

(二)102 年 7 月 10 日華總一義字第 10200131151 號總統令頒「高級中等教育法」。

(三)教育部 103 年 1 月 8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20127904A 號令頒「高級中等學校學生 學習評量辦法」。

(四)教育部 103 年度全國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獎懲規定說明會「高級中等學校訂定 學生獎懲規定注意事項」。

貳、目的:

爰訂本實施辦法係基於教育理念,鼓勵學生敦品勵學,表彰優良表現,建立崇尚法 治之精神,並啟發學生自治與反省能力,以維護校園學習環境秩序。

參、實施辦法:

一、學生之獎懲,除應符合相關法令及規定外,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配合學生心智發展需求,尊重學生人格尊嚴,重視學生個別差異。

(二)發揮教育愛心與耐心,多獎勵少懲罰,積極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三)獎懲之決定,應力求審慎客觀,並兼顧學生隱私權。

(四)啟發學生反省與自制能力。

(五)個案處理應注意時效,且不因個人或少數人錯誤而懲罰全體學生。

(六)懲處前應以適當方式給予學生陳訴意見機會。

二、依本辦法對學生行為之獎懲,應審酌行為之動機與目的、態度與手段、行為之影 響、違反義務之程度與所生之危險或損害、人格特質、身心健康狀況、生活狀況 與家庭狀況、平時表現、年齡之長幼、年級之高低、行為後態度等情形,作為懲 處輕重之參考。

三、學生之獎勵與懲罰依下列規定:

(一)獎勵:

1.記嘉獎。

2.記小功。

3.記大功。

4.其他獎勵:

(1)獎卡。

(2)特別獎勵。

(3)公開表揚。

(4)獎品或獎金。

(5)獎狀。

(6)獎章。

(二)懲罰:

1.記警告。

2.記小過。

3.記大過。

4.留校察看。

(三)當校園發生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霸凌事件),依本校性侵害、性騷 擾或性霸凌防治規定(防治霸凌規定)辦理,經調查後屬實者逕送學生獎懲委

(2)

員會決議。

四、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者,記嘉獎:

1.服裝儀容整潔合於學校服裝儀容規定,足為同學模範者。

2.經常對待師長與同學禮節周到,足為同學模範者。

3.熱心參加課外活動,經指導師長推薦有優異成績表現者。

4.拾物(金)不昧其價值輕微者。

5.住宿生經常內務整潔者。

6.同學間能互助合作為模範者。

7.值日或擔任班級差勤特別盡職者。

8.擔任學校、班級、社團幹部或志工認真負責者。

9.經常自動為公服務者。

10.主動反映弊害(如:破壞班級公物、未依規定搭乘校車與網路不當言論…等與違 反本校學生生活行動準則),經查明屬實者。

11.勸告同學向上有具體事實者。

12.參加學校辦理之各項活動或競賽成績表現優良者。

13.代表學校參加校外各種活動或競賽成績表現優良者。

14.為團體服務表現優良者。

15.愛護公物有具體事實者。

16.生活言行表現顯著進步,有事實表現者。

17.扶助老弱婦孺殘障者。

18.生活週記、作業書寫及各項心得寫作按時繳交且內容充實者。

19.住校生全月內務整潔者。

20.具有相當於上列各款事實者。

五、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記小功:

1.代表學校(班級)參加校外(內)活動或競賽,表現優異,因而增進校(班)譽 者。

2.校外生活言行表現優異,有具體事實者。

3.擔任學校、班級、社團各級幹部或志工認真負責,表現特別盡職者或經評鑑績優 者。

4.愛護公物,使團體利益不損害者。

5.推展正當課餘活動,成績優異者。

6.熱心愛國活動,有具體事實者。

7.熱心公益,能增進團體或同學權益者。

8.見義勇為,增進團體或同學權益者。

9.扶助老弱婦孺殘障者,表現優異者。

10.主動反映重大弊害(如:破壞學校公物、偷竊、霸凌事件與學生肢體衝突等),

致危害損失減低,經查明屬實者。

11.拾物(金)不昧,其行為堪為表率者。

12.遇有特殊事故處理得宜,獲良好效果者。

13.擔任宿舍幹部或志工,全學期表現優異者。

14.住校生全學期內務表現優異者。

15.具有相當於上列各款事實者。

六、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記大功:

1.孝順父母,尊敬師長、友愛兄弟姊妹足為同學楷模及典範者。

(3)

2.倡導愛國運動有具體事實表現者。

3.提供優良建議,並能率先力行,增進校譽者。

4.有特殊優良行為裨益國家社會者。

5.愛護學校或同學,確有特殊事實表現因而增進校譽者。

6.拾物(金)不昧,其價值特別貴重者。

7.代表學校參加區域性以上或國際性校外活動或競賽,成績特別優異且增進校譽者。

8.有特殊優良行為足為全校學生之模範者。

9.具有相當於上列各款事實者。

七、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特別獎勵:

1.累記滿三大功後,又有合於記大功之事實者。

2.長期表現孝順父母,尊敬師長,友愛兄弟姊妹或同學,有具體事實者。

3.幫助別人解決重大困難,有具體事實值得表揚者。

4.有特別義勇行為,足為同學楷模者。

5.有特殊優良行為,堪為全校學生之模範者。

6.響應愛國運動,有優異成績表現者。

7.舉發重大不法活動,經查明屬實者。

8.德、智、體、群四育總成績特優者。

9.其他經學生獎懲委員會決議或專案核定特殊表現者。

八、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記警告:

1.學生與師長互動過程有言語辱罵師長字語,情節輕微者。

2.與同學吵架情節輕微者,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3.未按規定進出校區(門),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4.上課時違反課堂紀律致影響他人學習或不專心聽講,經提醒後,尚不知改正者。

5.隨地吐痰或拋棄廢物或有其他影響環境衛生行為,情節輕微者。

6.違反學校服裝儀容規定,經勸導後仍未改善者。

7.不按時繳交週記或作業,經屢勸不聽者。

8.升旗或各項慶典集會,秩序不佳,影響活動進行,經勸導仍未改進者。

9.學校定期實施週記或作業檢查,同學未依規定繳交經勸導仍未改正者。

10.上放學期間不遵守交通秩序或交通糾察隊指揮情節輕微,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11.上課期間未向任課老師或導師報告,私自離開教室,影響課堂紀律者。

12.不遵守學校請假規則,返校後逾 3 日未完成請假手續,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13.參加服務學習或團體活動未遵守紀律,經勸導後未仍改正者。

14.因故損壞公物,隱匿事實,未主動回報,經查屬實且情節輕微者。

15.違反班級公約,情節輕微者。

16.毀損他人財物,情節輕微且有悔意者。

17.在公共場所不遵守秩序或高聲喧嚷,經勸導仍未改正者。

18.遲到早退或不按時作息,經勸導仍不改正者。

19.在校期間違反「本校攜帶與使用非課程學習必要物品規範」,情節輕微,經勸導 後仍未改正者。

20.無故未參加愛校(班)服務者。

21.擔任各級幹部,不負責盡職,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22.住校生違反宿舍規範情節輕微者。

23.違反乘坐校車規定情節輕微者。

24.違反校園食品安全與衛生管制要求,上學期間未經申請,逕購校外餐食攜入校內

(4)

食用。

25.違反「校園網路使用規範」,情節輕微者。

九、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記小過:

1.升旗或各項慶典集會,秩序不佳,影響活動進行,履勸不聽者。

2.學生言論涉及公然侮辱或毀謗師長、同學,經查屬實且情節輕微者。

3.故意損壞公物,或攀折公有花木,情節輕微者。

4.擾亂團體秩序或聚眾滋事,情節輕微者。

5.違反考場規則,情節輕微者。

6.不按規定進出校區,屢勸不聽或情節嚴重者。

7.言詞或行為致他人名譽受損,情節輕微。

8.違反學校服裝儀容規定,屢勸不聽者。

9.不假離校外出或越牆進出學校者。

10.個人因突發事故而毆打同學或互毆,情節輕微者。

11.私拆他人函件,侵犯他人隱私者。

12.不服從糾察隊、榮評員或班級幹部及其他自治幹部糾正,屢勸不聽或情節嚴重經 查證屬實者。

13.無故不參加朝會、班(週)會及學校公告應參加之集會者。

14.上放學期間不遵守交通糾察隊指揮影響交通秩序,情節輕微者。

15.擔任各級幹部,不負責盡職,影響工作推展者。

16.經常不遵守請假規定,情節嚴重者。

17.住校生不假外宿,或非住校生未經許可,進入學生宿舍或逗留寢室係初犯者。

18.上課時間無故不到指定之上課地點或擅自離開上課地點。

19.未經核准,擅自寄宿校外,經勸導未改正者。

20.違反校車乘車與行車安全規定之行為,屢勸不聽未改正者。

21.上課期間未經相關授課師長的同意下,使用本校所規範非課程學習必要物品,情 節嚴重者,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22.冒用、偽造或塗改文書,經查證屬實且情節輕微者。

23.拾物(金)不送招領,欲據為己有,經查屬實,情節輕微且已有悔悟者。

24.學生在學校二樓以上樓層、不同大樓之間或上、下樓層拋、接物品,影響樓下行 人安全,經查屬實者。

25.在校外與他人聚眾滋事,未發生肢體衝突,情節輕微者。

26.偷竊行為,情節輕微,且深知悔悟者。

27.有威脅、勒索或恐嚇他人行為,情節輕微者。

28.出入禁止 18 歲以下少年進入之場所(如:限制級電子遊戲場及其他涉及賭博),

經查屬實者。

29.國中學制學生不得進入(或逗留)網咖;高級部學生上課時間至放學後一小時內 或晚間 22 時以後涉足網咖,經師長、警察單位或學生校外會聯巡登記者。

30.違反「校園網路使用規範」屢勸不聽或情節較重者。

31.霸凌防治小組審議符合校園霸凌行為,情節較輕者。

32.經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評定非屬性平案件,屬偏差行為者。

33.學生個人散發文獻資料、廣告宣傳單,造成校園環境污染或違害校園學習環境秩 序、影響同學學習權益,情節輕微者。

34.蓄意無票乘坐校車者或上、放學期間乘坐有、無汽或機車駕照學生所行駛之汽或 機車,而違反本校學生生活行動準則,經查屬實者。

(5)

35.有汽或機車駕駛執照者而違反本校學生生活行動準則騎機車或開車上、放學規 定,經查屬實者。

十、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記大過:

1.樹立幫派或參加不良幫派組織者。

2.學生不當行為經防治霸凌因應小組審議符合校園霸凌行為者。

3.對師長或同學涉及「公然侮辱」或「毀謗」等法律責任情節嚴重者。

4.考試舞弊或違反考場規則,情節重大者。

5.蓄意規避公共服務,並有意影響他人者。

6.在校外與他人聚眾滋事、打架發生嚴重肢體衝突造成人員受傷或違反性別平等 法、飆車、涉汲少年事件處理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等,經查屬實者,情節嚴重 者。

7.聚眾賭博、吸食或注射違禁品者,情節嚴重者予以大過兩次。

8.冒用、偽造或塗改文書,經查證屬實且情節嚴重者。

9.個人因突發事故而毆打同學或互毆,情節嚴重者。

10.同夥兩人以上毆打同學或互毆。

11.拾物(金)不送招領,欲據為己有,經查屬實,情節嚴重者。

12.於校內飲酒(或酒精性飲料)、吸菸、吃檳榔經查屬實者;於校外著學校規定之 服裝違反上列規定者亦同。

13.住校生不假外宿,或非住校生未經許可,進入學生宿舍或逗留寢室經查明係再犯 者。

14.攜帶違反槍砲彈藥管制條列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明列之物品到校經查屬實 者,情節嚴重者。

15.故意毀損學校設備或撕毀學校佈告者。

16.出入禁止 18 歲以下進入之場所(酒店、特種咖啡茶室、色情及暴力等經主管機 關認定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之場所),經查屬實者。

17.越牆進出學校經告誡不改者。

18.無汽車、機車駕駛執照騎機車或開汽車上、放學經查屬實者。

19.擅自寄宿校外,經勸導後仍不改者。

20.違反著作權法之盜拷、販賣行為。

21.有威脅、勒索或恐嚇他人行為,經查屬實情節嚴重者。

22.違反「校園網路使用規範」導致重大損害或情節嚴重者。

23.建立色情、暴力網站,惡意入侵他人電腦,破壞系統資料或其他利用網路從事不 法行為者。

24.違反校車乘車規定之行為足以影響行車安全,情節嚴重屢勸不聽者。

25.利用網路、言語、文字、圖片、電腦、通信器材等,於公開之場所侮辱散佈不實 言論或傳送不當影片(如:肢體霸凌、親密動作…等),經查屬實者。

26.攜帶、閱讀、持有或利用手機、照相機、攝影機及可播放之電子器材,觀賞色情 書刊、圖片或色情相片、影片或利用手機、相機、攝影機偷拍或偷窺他人隱私或 不願公開之事件。

27.故意損壞、拆除、污辱國徽國旗者。

28.校內外蓄意邀集同學毆打同學或互毆,非為首、參與者或圍觀助勢者。

29.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者(未滿 18 歲之學生間合 意發生刑法第二二七條之行為者,不在此限)。

30.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屬實,且情節重大

(6)

者。

31.違反政府法令之行為(如民法、刑法、社會秩序維護法、性別平等法、兒童及少 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槍砲彈藥管制條例與毒品管制條例等),經政府警政機關、

教育機關通報查證屬實,情節輕微者。

32.學生個人散發文獻資料、廣告宣傳單,造成校園環境污染或違害校園學習環境秩 序、影響同學學習權益,情節重大者。

33.學生從事請願、集會遊行,造成危害校園學習環境秩序、公共利益或影響其他學 生學習權益,情節輕微者。

十一、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留校察看:

1.事經治安機關移送法辦者,經法院提起公訴,負有刑責者。

2.竊盜行為經輔導後,仍再犯者。

3.校內外蓄意邀集同學毆打同學或互毆,為首者。

4.凡於每學年(期)功過相抵累積處分達二大過二小過者。

5.合於學生獎懲辦法第十條,記大過以上處分之行為,於輔導後仍再犯獎懲辦法 第十條中所列樣態之行為者,經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決定。

6.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屬實,情 節重大且多人受害者。

7.有違反政府法令之行為(如民法、刑法、社會秩序維護法、性別平等法、兒童 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槍砲彈藥管制條例與毒品管制條例等),經政府警政 機關、教育機關通報查證屬實,情節重大者。

8.學生從事請願、集會遊行,造成危害校園學習環境秩序、公共利益或影響其他 學生學習權益,情節重大者。

9.其它重大違規行為經學生獎懲評議會決議留校察看者。

十二、本校認為學生違規情節重大,擬交由其家長或監護人帶回管教、規劃參加高關 懷課程、送請少年輔導單位輔導,或移送警察或司法機關等處置時,簽會導師 及輔導室提供意見,應經學生獎懲委員會議討論議決後行之。但情況急迫,應 立即移送警察機關處置者,不在此限。

十三、學生之獎懲處理程序,依下列規定處理:

1.全校教職員工均有提供學生獎懲參考資料之權利與義務

2.記嘉獎、小功、警告、小過,由學務處負責核定公布,並通知導師,受獎勵者 則予勉勵,受懲罰者則加強輔導;記大功、特別獎勵、大過以上及留校察看等 獎懲,則由學生獎懲委員會決議後,報請校長核定公布。

十四、學生之適行輔導及適性教育處置,如認為有必要轉換學習環境時,應經德行審 查會議與學輔會議通過,惟應與家長或監護人取得共識,並提供必要之協助。

十五、學生休學期間,每學年功過累積計算,得予相抵;其他學校學生轉入本校後獎 懲紀錄重新計算。

十六、學生之缺曠獎懲,登錄於明道個人雲端平台上供個人查詢,懲處以書面通知家 長,於學期結束時列入德行評量。

十七、學生因違犯重大校規而本要點未規定者,得召開學生獎懲委員會議,於獎懲會 議公告後執行之。

十八、學生、法定代理人、家長或監護人得於收到決定書後次日起二十日內,如有不 服者,得向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十九、學生違反本辦法達記大過以上處分,應依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家庭 教育諮商或輔導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7)

廿、學生之獎懲應依發生事實給予學生陳述意見機會,並儘速完成簽核程序,以掌 握時效性。

廿一、學生受懲處後,得依本校改過銷過辦法實施銷過,完成銷過程序後得以註銷 懲處紀錄。

廿二、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陳校長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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