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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道高級中學學生獎懲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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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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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明道高級中學學生獎懲辦法

依據本校九十二年九月一日校務會議通過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 法訂定學生獎懲實施辦法。

依本要點對學生行為所評定之獎懲,並得視年齡之長幼、年級之高 低、動機與目的、態度與手段、行為之影響等情形,酌予變更獎懲 等第。

學生之獎勵與懲罰依下列規定:

獎勵:

1.獎卡。

2.記嘉獎。

3.記小功。

4.記大功。

5.特別獎勵。

6.公開表揚。

7.獎品或獎金。

8.獎狀。

9.獎章。

懲罰:

1.罰站。

2.勞動服務。

3.生活教育訓練。

4.記警告。

5.記小過。

6.記大過。

7.特別懲罰(如停學)。 8.留校察看。

9.退學。

10.勒令休學。

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者,記嘉獎:

1.服裝儀容經常整潔合於規定足為同學模範者。

(2)

2.經常禮節周到足為同學模範者。

3.熱心參加課外活動確有優異成績表現者。

4.節儉樸實足為同學模範者。

5.拾物不昧其價值輕微者。

6.寄宿生經常內務整潔者。

7.同學間能互助合作為模範者。

8.值星值日特別盡職者。

9.經常自動為公服務者。

10.舉發弊害經查明屬實者。

11.勸告同學向上有具體事實者。

12.運動比賽時能表現體育道德者。

13.為團體服務表現優良者。

14.愛護公物有具體事實者。

15.生活言行較前進步有事實表現者。

16.扶助老弱婦孺殘障者。

17.時繳週記,內容充實者。

18.其他合於記嘉獎者。

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記小功:

1.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活動,因而增進校譽者。

2.校外生活言行表現優異,有具體事實者。

3.擔任各級幹部負責、盡職,成績優異者。

4.愛護公物,使團體利益不損害者。

5.推展正當課餘活動,成績優異者。

6.熱心愛國活動,有具體事實者。

7.熱心公益,能增進團體或同學權益者。

8.見義勇為,增進團體或同學權益者。

9.敬老扶幼,表現優異者。

10.舉發弊害,經查明屬實者。

11.拾物不昧,其行為堪為表率者。

12.其他合於記小功者。

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記大功:

(3)

1.孝順父母,尊敬師長、友愛兄弟姊妹足為同學楷模者。

2.倡導愛國運動有具體事實表現者。

3.提供優良建議,並能率先力行,增進校譽者。

4.愛護學校或同學,確有特殊事實表現,因而增進校譽者。

5.參加校外比賽或各種服務,績效特別優異者。

6.拾物不昧,其價值特別貴重者。

7.其他合於記大功者。

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特別獎勵:

1.累記滿三大功後,又有合於記大功之事實者。

2.長期表現孝順父母,尊敬師長,友愛兄弟姊妹或同學,有具體 實者。

3.幫助別人解決重大困難,有具體事實值得表揚者。

4.有特別義勇行為,足為同學楷模者。

5.有特殊優良行為,堪為全校學生之模範者。

6.響應愛國運動,有優異成績表現者。

7.舉發重大不法活動,經查明屬實者。

8.德、智、體、群四育總成績特優者。

9.其他合於特別獎勵者。

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記警告:

1.違犯校規,情節輕微者。

2.禮貌不周,經勸導後仍不知改正者。

3.與同學吵架,情節輕微者。

4.上課時違反課堂紀律或不專心聽講,經提醒後,尚不知改正者。

5.隨地吐痰或拋棄廢物影響環境衛生,情節輕微者。

6.服裝儀容不合規定者。

7.不按時繳交週記或作業者。

8.升旗或各項慶典集會,態度不嚴肅者。

9.未經允許,私自於上課期間會校外人士者。

10.行動懈怠,態度輕浮者。

11.參加公眾服務或團體活動欠熱心者。

12.遲到早退或不按時作息,經勸導仍不改正者。

(4)

13.在公共場所不遵守秩序或高聲喧嚷者。

14.損壞公物不自動報告者。

15.違反班級公約者。

16.住校生違反宿舍規範情節輕微者。

17.違反乘坐校車守則情節輕微者。

18.違反「校園網路使用規範」,情節輕微者。

19.其他合於記警告者。

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記小過:

1.升旗不唱歌、不肅立致敬,經糾正而不改正者。

2.欺騙尊長、同學或朋友,情節輕微者。

3.故意損壞公物,或攀折公有花木,情節輕微者。

4.擾亂團體秩序或聚眾滋事,情節輕微者。

5.違反考場規則,情節輕微者。

6.妨害團體整潔觀瞻或公共衛生者。

7.不假離校外出或越牆進出學校者。

8.言行不檢,經糾正不聽者。

9.服儀不合規範,經輔導仍未改進者。

10.私拆他人函件者。

11.不服從糾察隊、榮評員或班級幹部及其他自治幹部糾正經查證 屬實者。

12.擔任各級幹部,不負責盡職,影響工作推展者。

13.不遵守交通規則,情節輕微者。

14.無故缺席重要集會者。

15.經常不遵守請假規者。

16.住校生不假外宿,或非住校生未經許可,進入學生宿舍或逗留 寢室係初犯者。

17.上課時間無故不到指定之上課地點或擅自離開上課地點。

18.未經核准,擅自寄宿校外。

19.違反校車乘車守則者。

20.生活教育訓練未到者。

21.口出穢言、辱罵同儕情節輕微者。

(5)

22.冒用或偽造文書情節輕微者。

23.高樓拋丟物品者。

24.拾物不送招領,而據為己有者。

25 違反「校園網路使用規範」屢勸不聽或情節較重者。

26.校園霸凌行為,情節較輕者。

27.他合於記小過者。

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記大過:

1.樹立幫派或參加不良組織者。

2.校園霸凌行為,情節較重者。

3.對師長不敬或誣蔑師長者。

4.考試舞弊者。

5.竊盜行為,情節輕微,且深知悔悟者。

6.蓄意規避公共服務,並有意影響他人者。

7.在校外擾亂秩序,破壞校譽,情節重大者。

8.賭博、吸食或注射違禁品者。

9.冒用或偽造文書。

10.塗改點名簿、請假單或其他文件者。

11.拾物不送招領,據為己有情節嚴重者。

12.於校內飲酒(或酒精性飲料)、吸菸、吃檳榔者;於校外著學 校規定之服裝違反上列規定者亦同。

13.住校生不假外宿,或非住校生未經許可,進入學生宿舍或逗留 寢室經查明係再犯者。

14.違反相關法令有玷校譽,但深知悔悟者。

15.攜帶違禁物品如香菸、酒類或酒精性飲料、檳榔或足以妨害公 共安全之刀械、炮燭、打火機等。

16.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有不良示範者。

17.故意毀損學校設備或撕毀學校佈告者。

18.出入不正當場所者(係指非在規定時間及年齡出入網咖、電動 玩具店等)。

19.越牆進出學校經告誡不改者。

20.騎乘機車者。

(6)

21.擅自寄宿校外,經勸誡不改者。

22.違反著作權法之盜拷、販賣行為。

23.虛委不實,欺騙之行為情節嚴重者。

24.勒索或恐嚇他人者 25.偷窺行為者。

26.違反「校園網路使用規範」導致重大損害或情節嚴重者。

27.建立色情、暴力網站,惡意入侵他人電腦,破壞系統資料或其 他利用網路從事不法行為者。

28.違反乘車規定經勸導仍未改進者。

29.散播(泛指傳閱、手機傳遞、網路公布)不正當之色情書刊、

圖片或色情相片、影片。

30.攜帶、閱讀、持有或利用手機、照相機、攝影機及可播放之電 子器材,觀賞不正當之色情書刊、圖片或色情相片、影片。

31.蓄意無票乘坐校車者。

32.利用手機、相機、攝影機偷拍他人隱私或不願公開之事件。

33.利用言行或文字、圖畫、相片、網路等途徑足以毀謗他人者。

34.違反性別正常交往之親密行為如接吻、撫摸、自拍不雅相片或 兩人獨處一室違反兩性交往規定者。

35.其他合於記大過者。

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留校察看:

1.事經治安機關移送法辦者,經法院提起公訴,負有刑責者。

2.功過相抵累積處分達二大過二小過者。

3.竊盜行為經輔導後,仍再犯者。

4.合於學生獎懲辦法第十條,應記大過以上處分之行為,而情節 嚴重或事後無悔意者。

5.其他合於留校察看處分者。

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勒令休學:

1.有妨害公共衛生之生理疾病,經醫師(公立醫院或校醫)認為 有休學之必要者。

2.未經請假,逾期不到校註冊者。

3.於學期開始因故請假;但准假期滿後,仍逾規定日期未報到註

(7)

冊者。

4.每學期除公假外,缺課合計超過全學期教學總日數二分之一者。

5.其他合於應勒令休學者。

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退學或改變學習環境:

1.合於要點十一情事之一,情節嚴重者。

2.留校察看期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內)再受記過處分者,或累 積警告達五次以上者。

3.一學年內,功過相抵後,滿三大過者。

4.參加校外不良幫派組織,且累積記滿三大過者。

5.發現不法宣傳文件,故意不報繳學校或治安機關者。

6.鼓動學潮者。

7.故意毀損國旗者。

8.有違反政府法令之行為,情節重大者。

9.攜帶凶器,製造爆裂物或凶器者。

10.休學期間特殊犯規,有損校譽情節嚴重者。

11.其他合於退學處分者。

為遏止學生暴力,鬥毆等霸凌事件,維護校園安全,相關懲處規定 如下:

1.個人因突發事故而毆打同學或互毆者,記大過乙次。

2.同夥兩人以上毆打同學或互毆,若係突發均記大過貳次處分。

3.校內蓄意邀集同學毆打同學或互毆,為首者留校察看或轉換環 境,其餘記大過兩次,留校察看或轉換環境。

4.校外蓄意邀集同學毆打同學或互毆,為首者予以留校察看或轉 換環境,其餘均處留校察看;如同夥無法分辨首從時,一律轉 換環境處分。

5.邀約校外人士毆打同學或互毆或攜帶器械鬥毆、毆打同學者,

一律轉換環境處分。

6.發生鬥毆事件,凡在旁圍觀助勢者,一律記大過乙次處分。

7.側錄他人鬥毆影音上傳網路散布。

8.右列一至五款發生時,若因而成傷害者,均視傷勢加重處分(如 涉及法律責任,由當事人及家長自行負責)。

(8)

對違反校園性別平等事件之性侵害、性猥褻、性騷擾事件,相關懲 處規定如下:

1.對同學性騷擾記大過兩次以上之處分(包含留校察看、退學或 改變學習環境)。

2.對同學性侵害或性猥褻施以退學或改變學習環境。

3.側錄性騷擾、性侵害、性猥褻影音上傳網路散布施以退學或改 變學習環境。

4.圍觀同學若有教唆、幫助或助勢等行為,施以退學或改變學習 環境。若屬單純圍觀學生,記大過兩次以上之處分。

5.將性侵害、性猥褻、性騷擾事件影片上傳網路公開散播者施以 退學或改變學習環境。

6.性侵害、性猥褻、性騷擾、偷拍、散佈等事件如涉及法律責任,

由當事人及家長自行負責。

全校教職員工均有提供學生獎懲參考資料之權利與義務。記嘉獎、

記警告,由學務處負責核定公布,並通知導師嘉勉學生;記功、記 過、大功、大過,則由學務處會知導師及輔導教官簽評意見後,報 請校長核定公布。

學生之特別獎勵,由學務處報請校長核定辦理。

學生之退學處分,應經學務會議通過,校長裁決後執行,學生之退 學並即報請教育部中部辦公室核備。

學生在校肄業期間,每學年功過累積計算,得予相抵。

學生之獎懲,各頒獎懲每週定期公告於各班教室,小功(過)以上 每週公告於川堂。小過以上或同學期第三次警告處分之學生,以書 面通知其家長。

學生因違犯重大校規而本要點未規定者,得召開學生獎懲委員會 議,將決議報請校長特別處理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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