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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暨臺灣省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 105 學年度學生英語演講比賽實施計畫
一、目的:培育 e 世代外語人才,提升高中學生英語文程度,增進學生英語表達能力。
二、參加資格:
(一)全國各高級中等學校(不含進修學校與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所轄 市立及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之在學學生,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
1.國小以上曾在國外英語系地區或國內外僑學校、雙語部就讀累計 2 年以上者。
2.外國來華留學學生或未取得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者。
3.歷年已獲本項比賽決賽前 3 名或優勝學生。
4.已報名參加本學年度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英文作文決賽者。
(二)參賽學生如有資格不實之情形者,除取消得獎資格外,並應追回獎狀及獎品。
三、比賽方式、區域、地點:
(一)初賽:由各校自行辦理,不限年級選拔優勝學生代表 1 至 2 名參加決賽;學校班級數 全校合計 25 班以下者推薦 1 名,26 班以上者推薦 2 名。
(二)決賽: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主辦,並分北、中、南 3 區辦 理,承辦學校分別為:北區─國立武陵高級中學、中區─國立臺中女子高級中 學、南區─國立臺南女子高級中學。各校分配參加決賽地區及決賽地點規定如 下:
1.北區:(1)參加學校:花蓮縣、宜蘭縣、基隆市、桃園市、新竹市、新竹縣、苗 栗縣、金門縣、連江縣等境內各國立暨公私立高級中等學 校、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國立政治大學附屬 高級中學、國立華僑高級中等學校。
(2)比賽地點:國立武陵高級中學(網址:www.wlsh.tyc.edu.tw)。
2.中區:(1)參加學校:臺中市、南投縣、彰化縣、雲林縣等境內各國立暨公私立 高級中等學校。
(2)比賽地點:國立臺中女子高級中學(網址:www.tcgs.tc.edu.tw)。
3.南區:(1)參加學校:嘉義市、嘉義縣、臺南市、高雄市(不含高雄市政府所轄 市立及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屏東縣、臺東縣、澎湖縣等 境內各國立暨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
(2)比賽地點:國立臺南女子高級中學(以下簡稱國立臺南女中)(網址:
www.tngs.tn.edu.tw)。 四、舉辦日期:
(一)初賽:各校應於 105 年 9 月 30 日(星期五)以前辦理完畢,並於 105 年 9 月 30 日(星 期五)上午 8 時起,至 105 年 10 月 14 日(星期五)中午 12 時止,完成參加 決賽學生之網路線上報名(網址:www.tngs.tn.edu.tw),逾期不受理。參賽編 號及名單將於 105 年 10 月 19 日(星期三)公告於國立臺南女中網站,各校若 有任何疑問,應於 105 年 10 月 21 日(星期五)中午 12 時以前與國立臺南女 中聯繫;105 年 10 月 25 日(星期二)之後公告於該校網站之參賽名單,各校 不得再提出任何異議。
(二)決賽:決賽時程如下,由各承辦學校通知,並於該校網站公告。
附件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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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南區:105 年 11 月 7 日 (星期一)
2. 北區:105 年 11 月 9 日(星期三)
3. 中區:105 年 11 月 11 日(星期五)
五、決賽演講題目及時間:
(一)演講題目:
1.指定題演講:由主辦單位聘請命題委員命題,於決賽 2 週前公告於國教署及各區 承辦學校網站。
2.看圖即席演講:由主辦單位聘請命題委員命題,於決賽時當場公布決定,參賽學 生準備時間為 5 分鐘,登臺演講前不得與他人接觸。
(二)演講時間:
1.指定題演講:2 分鐘(不得使用輔助圖片或道具)。
2.看圖即席演講:2 分鐘。演講時間均以 2 分鐘為限;進行 1 分 30 秒時鳴鈴 1 短鈴 提醒,2 分鐘時鳴鈴 1 長鈴,演講立即結束。
六、評審:
(一)決賽評審,由國教署聘請評審委員辦理。
(二)評分標準:
1.指定題演講與看圖即席演講各以 100 為滿分,並以指定題演講占總成績 40%,看 圖即席演講占總成績 60%,核計總成績。
2.指定題演講與看圖即席演講均以「內容」30%,「語言能力」30%,「表達技巧」30%
及「儀態」10%進行評分。
3.總成績遇有同分情形,以看圖即席演講得分較高者為優勝,看圖即席演講成績再 同分者,以該項演講進行時間較接近 2 分鐘者為優勝。
七、獎勵:
(一)初賽:優勝者由各校自行敘獎。
(二)決賽:
1.參加決賽學生,由學校自行依規定敘獎以資鼓勵。
2.評選得獎學生每區 30 名,包括優勝 10 名及佳作 20 名,由教育部國教署分別發給 獎狀及獎品。
3.各區獲優勝或佳作學生之指導老師(依線上報名填報之指導老師 1 人),由服務學 校依「優勝者嘉獎 2 次、佳作者嘉獎 1 次」之標準予以敘獎。
八、參加決賽應注意事項:
(一)各校參加決賽學生,應由教師帶領,依照各區比賽時程準時到達比賽地點報到,並參 加領隊會議。
(二)參加決賽學生應穿著便服,並攜帶學生證或身分證,以便承辦學校核對;未帶證件或 穿著制服(含學校體育服)者,均不得入場參加比賽。
(三)參加決賽學生需俟看圖即席演講全部結束後始可離開,先行離席者,視同放棄比賽資 格。
(四)決賽會場不可攜帶任何通訊器材(含各式電腦),亦不開放錄音及攝影,違反規定者,
視同棄權。
(五)參加決賽學生由就讀學校補助交通住宿費,領隊教師由服務學校依規定報支差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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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校參加決賽學生請保留決賽手冊,作為參賽證明。
九、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由國教署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