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
「培力就業計畫」
107 年 作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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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大綱
陸、經費請領
肆、成果報告及留用輔導就業 伍、審查參據
壹、進用對象及補助項目
參、計畫管理事項
貳、派工及考核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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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就業開發方案進用對象
•進用人員一律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 社會型計畫
限用對象:
A. 弱勢族群 ( 獨力負擔家計者
、中高齡者、身心障礙者、
原住民、生活扶助戶中有工 作能力者、長期失業者、更 生受保護人、家庭暴力及性 侵害被害人、二度就業婦 女 ) 。
B. 其他經本部指定之對象。
壹、進用對象及補助項目
經濟型計畫
適用及優先對象:
A. 非自願性失業者 B. 中高齡失業者
補助期間 : 最長三年
補助期間 : 最長三年
多元就業開發方案補助項目
用人費用 其他費用
工作津貼 勞健保費機關支付額
部分工時 140 元 / 小時
(20 小時 ) 2,588 元 / 月 1. 檢據核銷。
2. 經濟型計畫以 用人費用之 15% 為原則。
3. 社會型以用人 費用之 5% 為 原則。
4. 不超過核定金 額。
140 元 / 小時 *176 小時 145 元 / 小時 *176 小時
2,861 元 / 月 2,997 元 / 月 專案管理人
25,000 元 / 月 專案經理人
29,700 元 / 月 ( 大學學歷 ) 34,000 元 / 月 ( 碩士學歷 )
2,861 元 / 月
3,440 元 / 月
3,950 元 / 月
多元就業開發方案補助項目 - 照顧服務產 業
•為鼓勵投入照顧服務產業,照顧服務相關產業計 畫之進用人員自參與計畫後取得照顧服務證照,
自取得證照 3 日內以正式公文函報本分署,經核 定後自取得證照之日起,進用人員工作津貼為 145 元 /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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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進用對象及補助項目
培力就業計畫進用對象及補助項目
*勞健保費、其他費用以實報實銷為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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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費用 其他費用 技能培訓費 諮詢陪伴費
工作津貼 勞健保費 機關支付額
以核定金額 之用人費用 15% 為上限,
請檢據核銷
。
•講師鐘點費:請 檢據核銷。
•學雜費 ( 教具、
裝訂、設備維修
、文具 ) :請檢據 核銷,並以實報 實銷為原則。
•差旅費:交通費 及住宿費;請撿 據核銷,並以實 報實銷為原則。
•以核定金額之用 人費用 10% 為上 限。
•出席費:請檢 據核銷。
•差旅費:交通 費及住宿費;
請撿據核銷,
並以實報實銷 為原則。
•以核定金額之 用人費用 10%
為上限。
部 分工時 140 元 / 小時
2,588 元 / 月
1 40 元 / 時 *176 小時
1 45 元 / 時 *176 小時
2,861 元 / 月 2,997 元 /
月
專案管理人
依其專長及計畫需求 25,000 元 / 月 29,700 元 / 月 34,000 元 / 月
2,861 元 / 月 3,440 元 /
月
進用人員:用人單位應進用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失業者執行本計
畫。計畫工作項目為災區重建者,應以進用災區失業者為優先,若非
為災區計畫,則無此限制。
a. 遴選
專案經 ( 管 ) 理人可由就業中心推介或由用人單位自行遴選。但應 遵守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管理辦法之相關規定,且不得由該用人單位 之任一有給職或無給職之現職人員兼任。
a. 報送
1.專業經 ( 管 ) 理人進用 / 解職皆需經用人單位理 ( 董 ) 事會通過 並需檢附通過當次會議紀錄及簽到表。
2.因理 ( 董 ) 事會舉行時間,以致進用及解職發生困難者,得舉證 報經本分署同意後,暫時免除須經理 ( 董 ) 事會通過之程序,但須 於下次理 ( 董 ) 事會補行通過之程序,並請於文到 2 個月內補齊。
3.民間團體用人單位之專案經 ( 管 ) 理人之聘用均須函報經本分署 同意後始得進用 ( 延用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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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案經理 / 管理人進用規範 ( 一 )
壹、進用對象及補助項目
專案經理 / 管理人進用規範 ( 二 )
多 元 就 業 開 發 方 案
職稱 工作津貼
等級 補助資格
專案經理人
34,000 元 / 月
1. 具有碩士學位以上及一年以上相關領域
(如專案管理、行銷、研發等)工作經 驗者。
29,700 元 / 月
1. 具有學士學位及一年以上相關領域(如 專案管理、行銷、 研發等)工作經驗 者。
2. 未具學士學位,但有特殊專長及管理能 力,且曾任經理相當職務三年以上。
專案管理人 25,000 元 / 月
1. 具有學士學位者。
2. 具有專科學位及一年工作經驗者。
3. 高中職(含)以上學歷,但有三年以上 工作經驗者。
c. 資格
專案經理 / 管理人進用規範 (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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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 力 就 業 計 畫
職稱 工作津貼
等級 補助資格
專案管理人 依核定計 畫
1. 具有學士學位以上(含碩士、博士),
及一年以上相關領域(如社會福利服務
、專案管理、行銷、研發等)工作經驗 者。
2. 具有專科學歷,及二年以上相關領域
(如社會福利服務、專案管理、行銷、
研發等)工作經驗者。
3. 具有高中職學歷,且有特殊專長及管理 能力,曾任經理或相當職務三年以上相 關領域(如社會福利服務、專案管理、
行銷、研發等)工作經驗者。
壹、進用對象及補助項目
專案經理 / 管理人進用規範 ( 四 )
d. 申請應備文件
1. 專案經(管)理人申請書 2. 自傳書
3. 推動計畫構想書
4. 參與專案經(管)理人意願書 5. 畢業證書影本
6. 工作經歷證明書及勞保加保證明
7. 理事會決議任用之會議紀錄及簽到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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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案經理 / 管理人進用規範 ( 五 )
e. 資格審核注意事項
1.專案經 ( 管 ) 理人推動計畫構想書須包含:
a. 任務及權責 ( 職務內容及角色定位、人員配置及管理 ) 。 b. 計畫推動規劃 ( 階段性目標、資源網絡運用、專長發揮運
用 ) 。
c. 計畫未來願景。
2.專案經 ( 管 ) 理人「曾任經理相當職務」之認定方式,及資格經歷
,均由本分署參酌計畫需要審理之。
3.工作經歷,須請原公司取得工作證明且有勞保加保紀錄。如因原公 司無法開立工作證明者 ( 如關 / 歇業 ) ,則須檢附勞保加退保資料以 茲佐證。
e. 其他注意事項
1.專案經 ( 管 ) 理人之任務與權責應於計畫書中明定。
2.專案經 ( 管 ) 理人如未能協助核定計畫達成預期績效之 70% ,經審 查會討論決議,其下年度計畫不得進用相同人員擔任專案經理人或專 案管理人。
壹、進用對象及補助項目
審核常見錯誤樣態
•專案經 ( 管 ) 理人未符資格情形:
1. 在學學生。
2. 在職中。
3. 公司 / 行號負責人。
4. 用人單位相關領導幹部三親等。
審核常見錯誤樣態
• 未符資格情形:專案經理人工作經歷不符。
• 情況說明:
1 、單位執行計畫期間提報陳○○擔任專案經理人,該員工作證明 為學校實習資歷。
2 、已違反多元就業開發方案專案經理人補助標準規定。
3 、處理流程:
(1) 與單位確認該員工作證明為實習經歷,非全職工作。
(2) 該員表示有其他工作資歷,但雇主未加勞保,無可提供與工作 證明相關之佐證資料,故無法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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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進用對象及補助項目
執行常見錯誤樣態
• 違規情事:專案經理人未專職於計畫工作。
• 情況說明:
1 、洪○○於單位執行計畫期間擔任專案經理人,同時於其他學 校兼任講師。
2 、已違反手冊中專案經理人須專職於計畫工作之規定。
3 、處理流程:
(1) 針對該員未專職於計畫工作,限期提出說明。
(2) 經該單位回覆該員確於在外兼職,並以請假方式辦理。
(3) 經查洪員於擔任計畫專案經理人期間,同時利用上工期間或
非上工期間兼任講師,確已違反專案經理人須專職於計畫工
作之規定,並已嚴重影響該計畫執行績效,依規定終止其專
案經理人員額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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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用規範注意事項(一)
• 退休金限制
– 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軍人退休俸、公營事業退休金或 合於勞動基準法規定之退休金者,原則上不得為方案進用人員,
但有特殊情形經本分署綜合評估則不在此限。
– 若本分署勾稽發現進用人員已領退休金而資格不符,將依法請其 離職並繳回溢領款項。
– 若單位發現進用人員有此情事,請即與本分署聯繫,由本分署進 行後續作業。
• 三親等限制
– 用人單位之理事長、總幹事、執行長、理監事、相關領導幹部或 相同職務者,及其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不得為本方案 同一用人單位之進用人員及專案經理(管理)人。
– 但其上述人員其配偶、三親等內血親、姻親如符合條件,且有意 願參加本方案該用人單位之失業者數量不足,得由本分署辦理專 案推介,並報發展署後辦理。
• 公司 / 商號負責人限制
– 如為公司負責人、商號負責人,不得為本方案用人單位之進用人 員及專案經理 ( 管理 ) 人。
壹、進用對象及補助項目
三親等親屬說明表( 1 )
父母(一親等)
父系:伯、叔、姑;母系:舅、姨(三親等)
兄弟姊妹(二親等)
父系:伯、叔、姑之配偶;母系:舅、姨之配 偶(三親等)
配偶之兄弟姊妹,兄弟姊妹之配偶(二親等)
配偶、配偶之父母(一親等)
理事長、理監事
、總幹事、執行長 相關領導幹部
理事長、理監事
、總幹事、執行長 相關領導幹部
( 一 ) 血親親等
:
( 二 ) 姻親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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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親等親屬說明表( 2 )
兄弟姊妹
孫子女
兄弟姊妹
兒女
配偶
父母 ( 姻親 ) 父母 ( 血親 )
配偶
兒女
一親等
一親等 二親等
二親等
一親等
二親等 三親等
二親等
兒女
三親等
理事長、理監事
、總幹事、執行長 相關領導幹部
壹、進用對象及補助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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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用規範注意事項(二)
• 進用資格不符人員處理方式
– 如涉及進用不符資格及溢領、冒領工作津貼或有不當得利等情形經查 屬實者,應追繳其補助款,並依法處理。
• 延用人員定義(僅限多元就業開發方案 3 年期計畫)
– 三年期計畫續提申請案,得於經核定之續提計畫名額中保留最高半數
,延用原進用人員,延用人員之工作津貼由勞動部補助之計畫經費支 應。
– 於原住民鄉執行並進用原住民失業者之計畫,及身心障礙者有關團體 並進用身心障礙者之計畫,得於續提計畫核定名額內,延用原進用人 員。
– 延用人員申辦派工請敘明延用人員姓名及上工日期,並以公文函報就 業中心。
• 雙方訂定契約
– 用人單位應以進用及作業規範作為訂定契約之參考範本,或作為用人 單位與進用人員工作期間權益之參據。 ( 不得違反手冊規定 )
• 人員適性轉換(限多元就業開發方案)
– 同一單位不同類型計畫之進用人員中,如有適性就業之特殊情形,得
常見錯誤樣態
※ 有以上情形將追回相關補助款並終止計畫,若未於追繳期 限內繳回,將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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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情事:進用資格不符
處理流程:
1 、該會執行計畫期間,進用人員王○○為當時理事長邱○○之妻,違反 限制進用對象為三親等之規定。
2 、該會又於續提第 2 、 3 年計畫時,以延用方式進用王○○為進用人員
。
3 、( 1 )針對進用前理事長邱○○之妻之疑義,限期提出陳述。
( 2 )經該會回函僅提供前理事長辭職書,敘明前理事長已於計畫執行派工 前已離職,並由總幹事蘇○○代理該職務。
( 3 )該會與本分署往來紀錄,皆由邱○○理事長核章。
( 4 )依據「人民團體法」規定總幹事不得代理理事長之職務,且負責人名 冊如有異動應於 30 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同意。經與主管機關查證,該會並無報 請主管機關核備之紀錄。
( 5 )經查確有未依規定進用人員,將依規定追繳王員 3 年工作津貼 85 萬餘 元,並終止計畫執行。
壹、進用對象及補助項目
違規情事:進用人員資格不符
該會執行計畫期間林○○監事已依規定辭去監事一職轉任顧問 並報送主管機關在案,惟林○○仍擔任該會面試主責人員且進 用王○○ ( 林顧問之妻 ) 為進用人員,違反限制進用對象為相 關領導幹部三親等之規定。
處理流程:
1 、針對進用相關領導幹部林○○之妻之疑義,函文該會限期提出 陳述。
2 、經該會回函林○○已轉任顧問,惟經查林員仍擔任面試進用人 員之職務,確有未依規定進用人員,依規定追繳王員工作津貼,
並依手冊規定註銷員額。
常見錯誤樣態
貳、派工及考核作業
多元就業開發方案推介派工作業流程 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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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遴選未足 額,
得再請推介
貳、派工及考核作業
回覆面試結果
派工 前 置 作 業
派 工 作 業 流 程
審查會 計畫審查
審查會 計畫審查
修正計畫 核定派工 修正計畫 核定派工
多元資訊系統 職缺項目 多元資訊系統
職缺項目 失業者辦理求職登記
( 填寫求職登記表 ) 失業者辦理求職登記
( 填寫求職登記表 )
櫃檯就服員諮詢評估 ( 建立 / 搜尋職缺 ) 櫃檯就服員諮詢評估
( 建立 / 搜尋職缺 )
就服資訊系統 求職者資料庫 就服資訊系統 求職者資料庫
求
職 求職者資料
職缺訊息
推介卡回覆 職缺拋轉
開立介紹卡
用人單位面試遴選 一週內回傳面試結果
用人單位面試遴選 一週內回傳面試結果
用人單位檢送派工資料 並敘明上工日 用人單位檢送派工資料
並敘明上工日
就業中心核准上工及 多元系統上工日註記 就業中心核准上工及 多元系統上工日註記
1 . 進用人員依原訂上工
日期正式上工。
2 . 用人單位於當日辦理
人員加保。
1 . 多元系統進行已上工
日註記。
2 . 就服資訊系統進行求
職資料清結。
上工日註記
所有派工作業需於 計畫核定兩個月內 完成
所有派工作業需於
計畫核定兩個月內
完成
培力就業計畫推介派工作業流程圖
用人單位用人單位 失業者辦理求職登記 ( 填寫求職登記
表 )
失業者辦理求職登記 ( 填寫求職登記 就業中心於就業服務資訊系統公告 7表 )
日
就業中心於就業服務資訊系統公告 7 日
民間團體自行推介,自就業中心公告 職缺 5 日內
民間團體自行推介,自就業中心公告 職缺 5 日內
就業中心就業中心
公告第五日檢視 公告第五日檢視
候 用 資 料 庫 建 立
就服資訊系統 求職者資料庫 就服資訊系統 求職者資料庫
足 額 未
足額
就業中心詢問求職 者接受推介之意願 就業中心詢問求職 者接受推介之意願
確認資格 建立推介名冊
確認資格 建立推介名冊
未足額錄取
用人單位面試遴選,
一週內回傳面試結果 用人單位面試遴選,
一週內回傳面試結果
不足人數之一倍 並以計畫需求、
核定執行區域內 之失業者為優先
用人單位檢送派工資料 並敘明上工日 用人單位檢送派工資料
並敘明上工日 就業中心核准上工及
多元系統上工日註記 就業中心核准上工及 多元系統上工日註記
派工作業流程
就服資訊系統進 行求職資料清結
。
1 . 進用人員依原訂
上工日期正式上工
。
2
修正計畫 核定派工 修正計畫 核定派工 審查會 計畫審查
審查會 計畫審查
就業中心審核回傳錄 取資料
就業中心審核回傳錄 取資料
派工前置作業
所有派工作業需於 計畫核定兩個月內 完成
所有派工作業需於
計畫核定兩個月內
完成
進用人員離職遞補作業流程
• 人員離職遞補
–用人單位如遇進用人員離職,須依規定辦理進用人員更 換、遞補,並應於進用人員異動之日起 3 日內,檢附離 職申請表,以書面向本分署及就業中心通報。
–進用人員離職另應檢附再就業需求問卷調查表予就業中 心,以利協助進用人員後續就業追蹤。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於用人單位通報離職員額後(含延用 人員),依缺額人數需求辦理推介及派工作業。
–如有人員離職一個月以上仍未完成遞補,公立就業服務 機構得予註銷該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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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派工及考核作業
投保注意事項(一)
•用人單位應於進用人員核定上工日起依據其工作津貼 所對應之投保金額等級辦理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 加保作業。
•進用人員、專案經理 / 管理人 不適用就業保險法
,用人單位填寫加保申報表時,應於表上註明「多元 就業開發方案進用人員」,部份工時人員須另加註「
部分工時」等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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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進用人員原以漁會或職業工會加保者:用人單位仍應為 其辦理勞保及健保。
• 有關進用人員具有農保身分者 ,均應辦理健保,其勞保則 依進用人員之實際情況按下列方式辦理:
– (1) 農保 + 勞保 ( 普通傷害 + 職業災害 ) 。 – (2) 退農保加勞保 ( 普通傷害 + 職業災害 ) 。 – (3) 農保 + 勞保職業災害保險
• 進用人員如為低收入戶 ( 福保身份 ) ,應檢附證明,僅參 加勞保,健保費由政府補助。
• 進用人員已領取勞保老年给付者,得僅單獨參加勞保職業 災害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
•惟年齡超過 65 歲以上,且未曾納勞工保險,請為其辦 理意外險(費用由其他費用支應)。
投保注意事項(二)
勞保加保 作業
是否曾經參與勞保
是 否
65 歲以上 加職災 投保意外險(投保金額 1 百萬,由其他費用支 應)
65 歲以下 一律加保勞保,除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者可僅加職災。
貳、派工及考核作業
派工 / 離職作業相關表單
•派工(遞補)作業檢核表
•派工/遞補申請表
•進用人員資料表
•參與多元就業開發方案意願書( 社會 / 經濟型 )
•參與培力就業計畫意願書
•工作職務及規範同意書
•進用人員如具特殊身分請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人員離職申請表
•再就業需求問卷調查表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 http://tcnr.wda.gov.tw/
臺中市就業服務處 ( 豐原就業服務站 ) http://www.eso.taichung.gov.tw/
二、計畫考核
計畫考核注意事項(一)
• 各就業中心每月無預警考核至少 1 次;針對考核異常單位 加強無預警訪視。
• 本分署於計畫執行期間將無預警考核若干次;針對考核異 常單位加強無預警訪視。
• 發展署及政風單位於計畫期間無預警考核。
• 考核時將逐一確認進用人員及專案經理 ( 管理 ) 人差勤情 形,並核對身份證件與出勤表、公出或請假單等相關表單 之填具狀況。
• 無故拒絕接受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本分署之平時與不定
期考核或評鑑者,本分署得立即終止計畫執行並停止經費
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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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考核注意事項(二)
• 考核作業查核資料重點及用人單位應提供文件 ( 計畫管理考核表 ) : 共同應準備: 共同應準備:
* 出勤簽到簿。 * 請假單、公出單。
* 人員投保及勞健保繳費相關證明
。
* 當期成果報告。
* 專款專戶、帳冊。 * 薪資轉帳單。
* 宣傳摺頁。 * 牌示 ( 展翅專案免做 ) 。
* 留 / 僱用人員薪資轉帳單、投保及勞健保繳費相關證明。
經濟型: 經濟型:
* 量化績效記錄,例:銷售報表。
* 每日收入支出表。
* 上月營收支出情形。
社會型: 社會型:
* 量化績效記錄,例:服務紀錄
。
※ 建議將上開資料以專冊方式建檔。
貳、派工及考核作業
計畫考核常見異常
•工作津貼延遲發放
•未按時繳納勞健保費
•延遲辦理勞健保加保作業
•未落實上下班簽到退
•督導未每日核章
•未印製宣傳摺頁
以公文函知檢討說明
並提出改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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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重大異常事項(一)
• 用人單位如有下列情事者,應視情節限期改善,未改善者 得終止部分員額或終止計畫執行,如有必要應追繳經費補 助款:
– 進用人員未在預定工作地點上工。
– 進用人員現場查勤不到。
– 進用人員未按規定簽到(退)或未辦理公出、請假手續。
– 專案經 ( 管 ) 理人未專職於核定計畫相關工作者。
– 考核發現異常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
– 無故不接受或不配合本發展署或本分署考核,或經考核人員 現場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並告知考核之事由後,仍藉故拖延 或拒絕考核人員進入計畫執行場所,致考核人員無法順利進 行考核並查閱計畫相關資料者。
– 其他違反計畫相關規定情節同上者。
貳、派工及考核作業
考核重大異常事項(二)
• 用人單位如有下列情事者,應視情節終止部分員額或立即 終止計畫執行並停止經費補助,如有必要應追繳補助款,
並依法處理:
– 用人單位有代工行為經查屬實者。
– 用人單位未依規定進用失業者。
– 用人單位指派進用人員從事非核定計畫工作內容經查屬實者
。
– 無故拒絕接受各項考核或評鑑者。
– 溢領、冒領等不實申報工作津貼及留用獎勵金經查屬實者。
– 其他違法或違反相關規定情節重大者。
※ 以上重大異常情形,皆列為未來申請計畫審查依據;
如遭終止計畫執行,本分署將停止補助二年。
重大異常情形
• 單位制定嚴格工作規範,不當苛扣工作津貼,
如:績效未達、材料耗損、購買工作服、遲到 早退或曠工等加扣工作津貼。
– 處理方式:終止部分員額或終止計畫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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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派工及考核作業
重大異常情形
違規情事:差勤管理不當、溢領工作津貼
處理流程:
1. 本分署接獲民眾匿名陳情案,陳情該單位有差勤管理不當
、強迫進用人員加班或離職、指派進用人員從事非核定工 作項目及溢領工作津貼之情事。
2. 經查相關出勤紀錄,有制式簽到退、未詳實填報加班時數
,並發現確有預簽及差勤管理不當之異常情事。
3. 本分署函文要求單位針對陳情檢舉及前述考核異常案說明 並函請相關單位調閱出入境資料,確知進用人員馮○○於 其出入境期間,單位仍溢領不實工作津貼 9 天,共計
10,080 元。
4. 依規定終止計畫執行並追繳溢領工作津貼共計 1 萬餘元,
並依偽造文書提起訴訟定讞。
重大異常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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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情事:不實申領工作津貼
違規情形:
1. 本分署考核發現單位進用人員實際出勤紀錄與排班表不 符、指派進用人員從事非核定工作項目及溢領工作津貼 之情事。
2. 經查相關出勤紀錄,有不實簽到退之情事。
3. 本分署函文要求單位針對前述考核異常案說明。
4. 查證屬實依規定終止計畫執行並追繳溢領工作津貼,並 移請司法機關偵辦,單位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及詐 欺取財罪獲起訴,進用人員依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罪 獲起訴。
貳、派工及考核作業
重大異常情形
違規類別:代工行為,差勤管理不當
違規情形:
1. 用人單位並未指派專人督導進用人員上工。
2. 進用人員差勤管理含簽到、簽退、請假不確實。
3. 進用人員未上工,由妻子代工。
4. 進用人員現場查勤不到(聲稱請假,但未見請假單)
。
後續處理情形:
終止部分員額,如屢勸未改善,終止計畫執行。
40
重大異常情形
違 規類別:上工時間不在預定地點
違 規情形: 經查該計畫全體進用人員於上工時間未在
預定地點上工,且於上午 10 時陸續到勤,該會指稱 上班時間為上午 10 時。另有 2 名派工人員外出訪視
,但現場並無公出或請假紀錄供備查。訪視留用人員 配置地點未見人員上工,現場且未設置差勤表單。
後 續處理情形:
終止部分員額,如屢勸未改善,終止計畫執行。
貳、派工及考核作業
就業中心派工作業窗口
•臺中市就業服務處 ( 豐原就業服務站 ) : 04-25271812
–陳慧如 分機: 210
•臺中就業中心: 04-22225153
–顏素絹 分機: 315 - 潘美禎 分機: 318
•沙鹿就業中心: 04-26624191
–葉芷芸 分機: 208
•彰化就業中心: 04-7274271
–柯美夙 分機: 218
•員林就業中心: 04-8345369
–許麗紅 分機: 116
•南投就業中心: 049-2224094
–石嘉雯 分機: 73 - 洪靜芳 分機: 75
–黃鐙潁 分機: 76
42
分署派工作業窗口
中彰投分署 聯絡電話: 04-23592181
•進用人員:
–陳碧瑜 分機: 2225
•專案經理 ( 管理 ) 人:
–南投縣、彰化縣 陳柏羽 分機: 2219 –臺中市 張瑜真 分機: 2222
貳、派工及考核作業
執行計畫注意事項(一)
參、計畫管理事項
44
• 計畫執行管理
• 人員督導管理及異動
• 人員教育訓練及職能養成
• 積極配合諮詢輔導、評鑑 及相關活動辦理
• 定期及不定期考核
• 行政文書作業:工作津 貼、其他費用申請
• 彙整執行成果報告
• 教育訓練執行成效
• 填報留用 / 輔導就業人員 名冊、留用人員工作報表
• 依審查決議確實留用
每季執行項目 全年度執行項目
計畫結束後 每月執行項
目
輔導資源
•計畫期間,本分署提供專業委員進場輔導,以協 助用人單位計畫執行與成長。
•輔導類型:
–主題輔導:以協助單位計畫發展,提升執行效益,如人 力資源管理、產品研發、行銷推展計畫、顧客關係管理
、 SOP 建立等。
–專案輔導:協助單位組織發展社會企業或媒體行銷之專 案式輔導,統一由分署規劃,請配合執行。
–開放輔導:由用人單位主動向本分署提出輔導需求。
•請多加運用「諮詢輔導」資源,對於諮詢輔導之 活動應積極配合不得無故拒絕,並於進場輔導時
,單位主責人員需參與決策討論,以確保輔導成
46
執行計畫注意事項(二)
宣傳摺頁、宣傳吊牌製作:
請務必於第一位人員上工日後一個月內完成。
視覺識別標誌系統:
請於http://tcnr.wda.gov.tw/就業服務/
多元就業開發方案、培力就業計畫/下載專區。
參、計畫管理事項
執行計畫注意事項(三)
宣傳摺頁
• 內容:
– 視覺識別標誌系統
- 單位名稱:○○○○○
– 計畫名稱:○○○○○○○
– 計畫期程: 107 年○月○日 -107 年 12 月 31 日 – 執行單位地址
– 電話
– 指導單位:勞動部 – 計畫內容摘述
• 格式:摺頁尺寸最小為 A4 紙張,彩色印製。
48
執行計畫注意事項(四)
宣傳吊牌
• 內容:
– 視覺識別標誌系統
– 單位名稱:○○○○○
– 計畫名稱:○○○○○○○
– 計畫期程: 107 年○月○日 -107 年 12 月 31 日
– 指導單位:勞動部
• 格式:
– 底板:塑膠合成板長 85cm* 寬 35cm – 面板:透明壓克力厚 3mm* 長 85cm*
寬 35cm
參、計畫管理事項
執行計畫注意事項(五)
識別證由本分 署 主動寄送至各 用
人單位。
進用人員及專案經 ( 管 ) 理人上工期間
佩戴識別證,若有 遺失請通知本分署
重新發給。
計畫執行結束或計畫 執行期間,進用人員
及專案經 ( 管 ) 理人 離職,請將識別證隨
同離職申請書一併繳 回所轄之就業中心。
識別證
進用人員之工作內容、項目及配置地點須與核定計畫相符
,不得任意將進用人員轉調至計畫以外之其他職務。
50
督導管理注意事項
留用人員亦應落實差勤管理,如實簽到、退(或上下班打 卡)、請假或申辦公出請示、建立績效報表,以供查核。
參、計畫管理事項
單位為節省硬體建設成本,指 派進用人員從事土木工程等非 核定工作項目。
處理方式:追繳補助款項、終
止部分員額或終止計畫執行。
52
進用及工作規範重點(一)
–於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填寫或提供不實資料或文件。
–於工作時間實行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 易科罰金。
–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用人單位 所有之物品,或故意洩漏業務上之機密致用人單位受 有損害。
–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 3 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 6 日。
–工作期間內,不給付工作津貼之請假合計超過 30 日。
–其他違反法令或工作規範,情節重大者
進用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用人單位得 不經預告終止進用,惟需同時函報本分署 備查
參、計畫管理事項
進用及工作規範重點(二)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用人單位應於至少 10 日前預告進用人員終止進用,惟須同時函 報本分署備查,並予以輔導推介至其他工
–用人單位因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作
–用人單位主動終止、被終止計畫案時。
–進用人員對於所擔任之工作不能勝任時。
差勤管理注意事項(一)
項目 注意事項
督導 管理
1. 用人單位須由專人管理差勤,並按出勤紀錄表、請假單
、公出單及加班請示單等管理進用人員出勤情形,督導 人員應每日核章,落實差勤管理。
2. 如審查決議列有輪班差勤管理要求,請於每月 20 日前預 排當月 26 日至隔月 25 日的排班表 e-mail 或傳真至所屬 就業中心。
• 部分工時制,請每月或每週附排班表,併同差勤管理紀錄
,放置於明顯處,以供查核。
• 期間如有變動,須 3 日前 e-mail 或傳真所屬就業中心備查
。
上工 天數
1. 專案經理 / 管理人之上工天數應配合用人單位或比照勞 動基準法之相關規定(以用人單位差勤規定為優先)。
2. 進用人員每日正常工時須足 8 小時及每月工作日數以不 超過 22 日( 176 小時)為原則。
• 部分工時人員則依審查決議核定時數辦理。
54
參、計畫管理事項
項目 注意事項
差勤
管理 出勤
1. 進用人員須依計畫核定配置上工時間確實簽到
(退) ( 分鐘 ) ,如上午 8 : 00 上班,即應於 8 : 00 前如實簽到,如單位同意給予彈性調整時間,應 事先函報本分署備查並填寫工作數量及內容,且勿 制式簽到及填寫資料;其中簽到(退)紀錄,如有 打卡、刷卡紀錄等亦可,惟仍需填寫工作日誌。
2. 未辦請假、公假或其他休假手續而擅離職守或假期 已滿仍未註銷者,均視同曠職,當月曠職累計工時 併入當月補助工時上限 176 小時內計算。
3. 進用人員除公假、公傷病假及求職假於進用期間內
計給工作津貼外,其他事由之請假均不發給工作津
貼,請假不足一日者以比例計算工作津貼。
錯誤樣態
56
進用人員出勤紀錄表簽到
( 退 ) 時間未依實際上工時間 確實填寫,督導人員也未落實 差勤管理糾正。
處理方式:仍依出勤紀錄 表實際填寫時間核撥工作 津貼。
參、計畫管理事項
差勤管理注意事項(三)
進用人員因計畫需要以公假方式報名參加訓練課程及相 關測驗,得經用人單位同意後以公文及檢附課程表、參 與人員名單或相關證明文件報本分署同意後辦理。
– 參與政府機關或其他機關辦理之課程或訓練:進用人員參與其他機 關辦理之課程或訓練,如欲申請核予公假,其課程或訓練內容須與 計畫相關。
– 產業人才投資方案:進用期間得參加,其補助修習課程勞工 80%- 100% 訓練費用, 3 年內補助額度最高新臺幣 7 萬元。
– 外出觀摩研習。
– 如相關報名費用須由其他費用項下支應,須於公文中說明,由本分 署同意後檢據核銷;申請講師費之教育訓練課程,除於公文中說明 外,須附上申請摘要表。
須於發生日前填妥請假單,註明公假且需有督導人員核章
58
差勤管理注意事項(四)
•請公傷病假時,應於受傷之翌日起 10 日內,檢具全民 健康保險特約地區醫院以上或公立醫療院所之醫事服 務機構所開具之證明書,並函報本分署備查。
–前項公傷病假逾 30 日以上者,應每 30 日重新函報並檢 具上開機構所開具之證明書,辦理請假。
–地區醫院查詢網址
http://www.nhi.gov.tw/Query/query3.aspx?menu=20&menu_id=712&WD_ID=828 –另公傷病假審查準則,請參考「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
–道路交通事故檢附項目: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
參、計畫管理事項
差勤管理注意事項(五)
事故發生
1
報 警 備 案
。
2
送 醫 檢 查
。
10 日內
行 文 函 報 分 署 並 檢 附 資 料
。
取得
1. 報案三聯 單
2. 醫生證明 書
30 日後
檢附
1. 報案三聯單 2. 醫生證明書 3. 道路交通事 故現場圖
1
向 警 局 申 請 文 件
。
請 重 新 檢 附 醫 療 證 明
。
2
如 有 持 續 休 養 必 要
,
1. 申請道路交 通事故初步分 析研判表。
2. 重新檢附醫
生證明書。
差勤管理注意事項(六)
項目 注意事項
差 勤 管 理
請 假
1. 請假人員應填具「請假單」,經核准後始得離開工作場所,但因急病 或緊急事故,得補辦請假手續。
2. 為鼓勵進用人員返回正常職場,計畫執行期間用人單位因故無法繼續 留用或延用之進用人員,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或取得相關求職紀 錄證明,用人單位得依據推介或求職證明文件(求職記錄證明),給 予進用人員一次半天( 4 小時),最多 4 次之有給薪求職假。
3. 非假日期間,為維持計畫持續運作,進用人員不得集體同日休假,
用人單位應自行調派工作人力,以輪休方式進行,或事前以電子郵 件告知本分署及所屬就業中心後始得辦理。
加 班
1. 進用人員加班,應由單位主管指派,並事先填具「加班請示單」,奉 核准後由加班單位自存,每日以 2 小時為限,惟需經進用人員同意,
並於用人單位監督管理之下工作。
2. 進用人員加班如欲辦理休假,應申辦請假手續。
公 出
「公出」係指常態性執行勤務狀況 ( 如工作項目為『居家服務』、『業 務行銷』等 ) ,進用人員公出應事先填具「公出請示單」,經用人單位 督導人員准許且核章後始得離開工作場所,請示單未奉批准前不得擅離
職守。 60
參、計畫管理事項
61
差勤管理注意事項(七)
選舉 法定傳染病 天然災害假
如 遇颱風、暴雨、地震等天然災害
假之工作津發放原則如下:
1. 應出勤上工,卻因天然災害而 未能出勤之進用人員,當日工 作津貼照常發放。
2. 遇天然災害當天仍出勤上工者
,當日工作津貼依實際工作時 數加發工作津貼。
3. 遇天然災害當天確因交通阻塞
,致延遲到工或未能出勤上工 者,當日工作津貼照常發放 ( 由單位舉證自行認定交通阻 塞 ) 。
4. 進用人員每月工作津貼仍以補 1. 如遭衛生單位
強制隔離或接 獲衛生單位居 家隔離通知書
,其隔離期間 均以公假處理
,工作津貼照 給,惟需函報 本分署備查。
2. 如為醫生請其 自主隔離者,
其居家隔離期 間均以事假方 式辦理。
為確保各該人員 行使公民投票權 益,遇有選舉投 票日仍需出勤時
,用人單位可視
業務及進用人員
實際狀況,給予
適當時數之有薪
假前往投票。
62
專款專用注意事項
• 用人單位之計畫收支含本方案之補助收入及計畫營收等 ( 捐款、
自籌款及他案補助款不納入 ) ,應編入單位年度預決算向國稅局 報稅,並由專人管理及詳實紀錄以供查核,不得與該團體會務之 經費混淆。
• 計畫之收入,應本於專款專用之原則,作為強化該計畫之持續經 營使用 ( 含人員後續僱用 ) 。
• 用人單位於計畫核定開始上工日前應於金融機構設立本計畫專戶
,並將專戶帳號提供本分署辦理。本計畫相關經費之存取應運用 本專戶。
– 若有地處偏遠地區無法配合「專款專用」原則設立專戶,或因金融機構限 制無法辦理進用人員薪資轉帳,及自行預先墊付費用而無孳息問題之用人 單位,應行文本分署申請免設立專戶,專案審查核定並副知勞動部發展署
,本分署將加強管考,用人單位不得有未付或苛扣及延遲發放之情事。
– 專戶戶名需與提案單位相符,若是以總會名義提案,由支會執行計畫單位
,需檢附總會之授權書。
參、計畫管理事項
單位將計畫執行所得盈餘挪為會 務使用,未落實專款專用及計畫 發展所用。
處理方式:終止部分員額或
終止計畫執行。
64
多元就業開發方案相對補助計畫作業注意事項 ( 一 )
留用人員離職異動
–用人單位應於該員異動 3 日內函報本分署備查,並於 1 個月內完成 ( 該留用職缺 ) 遞補。
–該留用離職人員職缺,如未能由前計畫進用人員中完成 遞補,即應留用本相對補助計畫其中一名進用人員。
–若因故未於前留用人員異動 1 個月內完成遞補作業,致 有進用人數超過實際留用人數,該超出進用人數之工作 津貼依作業手冊規定,本分署不予補助,該進用人員已 付出勞務之報酬及當月之勞健保費雇主負擔部分,由用 人單位自行負擔。
參、計畫管理事項
)
用人單位若因故無法達成原承諾之留用人數
,應遵守下列規定
–依作業手冊規定,負責輔導遭終止進用之人員就業。
–因違反既有留用的承諾,影響進用人員後續工作權益
,應依所提承諾書,依人數比例計算,不予請領核撥 計畫「其他費用」經費,並俟用人單位於一個月內完 成遞補留用人員後,始續行請領與核撥「其他費用」
。
–本分署並得依作業手冊規定,視同考核重大異常案件
處理,並列入後續提案審查重要參據。
變更計畫處理方式 ( 一 )
調整
項目 內容 方式 辦理時程
組織 變動
更名 1. 正式公文函報。
2. 檢附目的主管機關核定公文 ( 含當選 證書 ) 、理監事及專兼職人員一覽表
、專帳負責人聯繫資料表及變更後專 戶封面影本。
經目的主管 機關核備後 理監事改選 立即。
計畫 變動
終止
1. 正式公文函報 ( 敘明終止原因 ) 。 2. 終止後 1 個月內函報該期執行成果報
告、留用輔導就業人員名冊。
終止前 10 天 主動告知進 用人員並函 報本分署。
績效 1. 正式公文函報。
2. 檢附修正對照表、修正後計畫書。
成果報告表 函報前。
專戶
1. 正式公文函報。
2. 檢附專帳負責人聯繫資料表及變更後 專戶封面影本。
變更後立即
。
66
參、計畫管理事項
調整
項目 內容 方式 辦理
時程
計 畫 變 動
督導 e-mail 告知。
變動 7 日
前 教育訓練
( 涉及經費請領及 公假申請 )
1. 正式公文函報。
2. 教育訓練簡章、申請摘要表或相關文件
。 諮詢陪伴輔導機制
/ 職業訓練計畫
1. 正式公文函報。
2. 檢附修正後計畫資料。
配置地點
1. 正式公文函報。
2. 檢附配置地點合法使用證明文件 ( 如租 賃契約及房屋所有權證明文件 ) 。 3. 人員差勤督導管理機制相關文件。
4. 理監事會議同意使用會議記錄 ( 若配置 點所有權人為理監事 ) 。
5. 進用人員同意書。
上工 時間
常態性 1. 正式公文函報。
2. 檢附進用人員同意書。
臨時性
變更計畫處理方式 ( 三 )
68
調整
項目 內容 方式 辦理
時程
人員 異動
更名 1. 正式公文函報。
2. 戶籍膡本或身份證正面影本。
變更後 立即 離職
( 含進用及留用人 員 )
1. 正式公文函報。
2. 檢附進用人員離職申請書及再就業 問卷調查表 ( 本分署及就業中
心 ) 。
異動後 3 日內
工作項目
1. 正式公文函報(敘明變更理由)。
2. 檢附進用人員工作規範同意書。
3. 檢附修正對照表、計畫書。
4. 人員差勤督導管理機制相關文件。 變動 7 日前 上工地點
( 已為配置地點 )
1. 正式公文函報。
2. 檢附進用人員同意書。
參、計畫管理事項
一、成果報告
成果報告繳交注意事項(一)
• 用人單位應依規定每 3 個月填送計畫執行單位執行成果報告 表,起算日為:
• 用人單位若遲繳執行成果報告,將依手冊規定暫停核撥其他 費用,並通報發展署,列為後續審查計畫之參據,且成果報 告為下次提案之應備文件,如缺繳則無法續提本方案計畫。
• 每次彙送執行成果報告表時 ( 可先以電子檔寄予各區計畫管 理負責人,如確認無誤後再寄送紙本 ) ,任一項或總效益未 達預期績效 80% 請說明原因,並得尋求諮詢輔導的協助,否
期別 成果計算期間 繳交期限
第一期 1 月 1 日(或第 1 位人員上工起始日)至 3 月
31 日 4 月 10 日 第二期 4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 7 月 10 日 第三期 7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 10 日 10 日 第四期 10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1 月 10 日
72
成果報告繳交注意事項(二)
• 成果報告填寫方式:
– 總成果效益量化指標之預期效益收入與支出數據,係指 最終經核定計畫之數據。
– 實際執行情形之收入計算方式,應扣除政府所補助之人 事費或其他費用;如因故難以切割其他費用之支出,應 標示「(含補助其他費用○○○)元」。
( 執行成果報告表-社會型) ( 執行成果報告表-經濟型)
( 培力就業計畫-執行成果報告表)
肆、成果報告及留用輔導就業
經濟型計畫 社會型計畫 培力就業計畫
1. 財務收支帳明細 2. 專帳記錄 ( 必須為
電腦報表產出,以 會計軟體輸出之報 表為優先 )
3. 存款差異說明表
4. 教育訓練成果紀錄表 5. 專戶內頁影本
1. 量、質化績效評 估統計表單及相 關樣張
2. 教育訓練成果紀 錄表
3. 專戶內頁影本
1. 量、質化績效評估統 計表單及相關樣張 2. 財務收支帳冊
3. 專帳記錄 ( 必須為電 腦報表產出,以會計 軟體輸出之報表為優 先 )
4. 存款差異說明表
5. 教育訓練成果紀錄表
6. 技能培訓職業訓練成果報告暨執行成效 7. 諮詢陪伴輔導紀錄表暨執行成效
8. 專戶內頁影本
※ 若審查決議有註明其他需檢附資料,請一併報送。
成果報告繳交注意事項(三)
二、留用輔導就業
75
留用 / 輔導就業說明(一)
• 留用人員定義:係指計畫執行期間或結束後,原進用人員改由用人單 位自付薪資繼續僱用,並支付其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 及依法提撥退休金等費用之雇主負擔部分(須向勞保局變更被保險人 為一般身分),即成為用人單位正式人力,符合勞動基準法之勞雇關 係。
• 留用人員給薪標準:用人單位應須按申請計畫所承諾留用人數留用,
留用人員薪資不得低於原補助津貼,亦不得低於基本工資,且須為留 用人員加入勞、健保 ( 適用勞基法及就業保險法並按月提繳勞退
金 ) 。
106 年 留 用 人 員 標
給薪方式 給薪標準
時薪制 • 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140 元 / 小時。
月薪制
• 不得低於原補助津貼 23,408 元 / 月。
• 如取得證照人員,不得低於原補助津貼 24,288 元 / 月。
• 薪資不得低於原補助工作津貼且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140 元 / 小時。 ( 僅適用 106 年為部分工時進用人員
,符合留用資格惟不得申請留用獎勵金。 )
76
留用 / 輔導就業說明(二)
• 請於計畫結束後一個月內檢送「留用 / 輔導就業人員名冊」及「留用人 員工作報表」至本分署備查 ( 申請留用獎勵金需 30 日內 ) ,並詳填留用 人員之工作任務、內容及督導管理方式 ( 如上班時間、工作地點及請假 規定等 ) 。
• 用人單位應落實核定計畫內有關再就業規劃內容,確實達成留用及輔導 進用人員進入常態職場,且對於未留用之進用人員,用人單位請於計畫 結束前發放再就業需求問卷調查表,並依計畫所規劃方式輔導其就業。
• 本分署將按月前往訪查是否具留用事實 ( 訪查項目包含多元就業開發方 案人員留用獎勵要點之各申請要件 ) 。
• 累計用人單位自付薪資僱用該職缺至少應達 6 個月以上,並依勞動基準 法或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之規定發給工資,若留用人員因故離職應填報離 職申請書,並應於異動 3 日內函報本分署備查,於 1 個月內完成遞補。
• 未依規定檢送「留用 / 輔導就業人員名冊」,或拒絕配合本分署前往訪 查並提供資料者,除列為下一次考核訪查重點,並將做為下一年度計畫 審查重要參據。
肆、成果報告及留用輔導就業
留用 / 輔導就業名冊填列要領
•留用 / 輔導就業名冊填寫方式:
–填寫當年度計畫結束後之留用人員,工作型態請註明 為全職 ( 備註月薪或時薪制 ) 或部分工時,並需填寫 留用人員工作報表。
–當年度進用人員經用人單位輔導進入常態職場人員,
並敘明工作類型暨給薪情形。
( 留用/輔導就業人員名冊)
( 留用人員工作報表)
三、留用獎勵金
資格條件 應備文件
1. 當年度計畫結束後 30 日內,將留用人 員名冊檢送本分署建檔, 60 日內僱用 ( 本分署核對用人單位所送當年度「留 用與輔導就業人員名冊」 ) 。
2. 僱用期間接續達 6 個月以上 ( 部分工時 制留用者除外 ) 。
3. 依勞動基準法或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之規 定發給工資,且薪資不得低於原計畫補 助之工作津貼。
4. 為受僱用勞工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就業 保險、全民健康保險,並為投保單位。
5.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為受僱勞工提撥退休 金。
6. 僱用期間依實際僱用時間以 30 日為 1 個月計算,其末月僱用時間逾 20 日而 未滿 30 日者,以 1 個月計算。
1. 申請書。
2. 領據。
3. 多元就業開發方案僱用名冊。
4. 獎勵金薪資印領清冊。
5. 用人單位為受僱用勞工繳納勞保及 健保費各期收據影本。
6. 已提撥勞工退休金之相關證明文件
(每月提撥 6% 的收據及計算名冊 影本)。
7. 用人單位為受僱用勞工改投適用「
就業保險」之投保明細或相關核定 文件影本。
8. 留用人員出勤記錄表。
9. 切結書。
10.薪資匯款資料。
件
80
期別 條件 單位申領額度 申請期限
第 1 期
用人單位符合上開資 格條件者,於僱用留 用人員接續達 6 個月
。
依留用之全職工作人 數計算,每 1 名發給 獎勵金新臺幣 3 萬元 整。
僱用留用人員接續 達 6 個月之日起 90 日內。
第 2 期
僱用期間第 7-9 月,
依實際留用人數按月 核計。
依留用之全職工作人 數計算,每 1 名發給 獎勵金新臺幣 1 萬 5 千元整。
於留用第二期期滿 ( 或不再留用之日 ) 之次月一日起 90 日內提出申請。
第 3 期
僱用期間第 10-12 月
,依實際留用人數按 月核計。
依留用之全職工作人 數計算,每 1 名發給 獎勵金新臺幣 1 萬 5 千元整。
於留用第三期期滿 ( 或不再留用之日 ) 之次月一日起 90 日內提出申請。
多元就業開發方案獎勵金請領期限
肆、成果報告及留用輔導就業
明
1 2
月 3 1
日 計 畫 結 束
3 0
日 內 留 用 人 員 名 冊 檢 送 本 分 署 備 查
留 用 滿 6
個 月
留 用 滿 1 2
個 留 月
用 滿 9 個 月 留
用 起 算 日
1/10 7/9
7/10
10/9
10/10
隔年 1/9
6 0
日 內 完 成 僱 用 留 用 人 員 程 序
第 一 期 申 請 期 限
第 三 期 申 請 期 限 第
二 期 申 請 期 限
1/30 3/1 10/6 隔年
1/29
隔年 5/1
備註:如留用人員 12/8 離職,遞補上 工日為 12/15 ,離 職期間
(12/9~12/14 ,共 6 日 ) 不列入僱用期 間,第三期的留用 期間延至隔年 1 月 15 日,申請期限維 持 5 月 1 日。
90 天 11/1 90 天 隔年 90 天 7/9 2/1
留 用 滿 9
個 月 次 月
留 用滿
1 2
個月 次 月 算
第一期
第二期
第三期
連續僱用 3 個月
連續僱用
3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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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就業開發方案獎勵金請領常見問
• 逾期申請。 題
• 勞保身分別,未轉換為「適用就業保險法」。
• 薪資低於勞基法規定之工作薪資最低或原補助 工作津貼。
• 月薪制當月超過工作總時數應給付加班費。
• 未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辦理投保,投保級距需 與薪資總額相對應。
• 每月出勤紀錄表,需有就業中心考核同仁核章
,故出勤表須留置於配置地點。
• 未於異動之日起 3 日內向本分署通報,並於 1 個月內完成遞補。
肆、成果報告及留用輔導就業
常見錯誤樣態
違規情事:薪資低於勞基法規定之工作薪資最低或原補助工作津 貼,且逾申請期限
處理流程:
1 、某協會留用前一年度進用人員王○○,於連續僱用 6 個月後,申 請留用人員王○○第一期留用獎勵金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 ) , 月薪 $23,408 元,其中 4 月請病假 5 天支薪 $19,507 元、 5 月支 薪 $22,000 元,其中 4 月未依勞基法給付半薪 ( 普通傷病假一年 內未超過 30 日,工資折半,應領薪資為 $21,457 元 ) ,且 5 月薪 資低於計畫補助之工作津貼之規定。
2 、單位申請第一期留用獎勵金,申請期限為年 6 月 30 日至 9 月 27 日止,以郵戳為憑,單位於 10 月 3 日將資料送出,已逾申請期限
。
3 、經分署審核後,單位未依多元就業開發方案留用獎勵要點規定辦 理,不予核發獎勵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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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用獎勵申領窗口
中彰投分署 聯絡電話: 04-23592181
業務輔導員:林姵穎 分機: 2221
肆、成果報告及留用輔導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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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就業開發方案審查參據
薪資請領
•每月 27 日前送達
•其他費用按月申請
•實際核銷比率
計畫考核
•計畫考核正常
•依規定執行計畫
•離職遞補率
執行情形
•績效達成率
•專帳專戶金額是否相符
•財務報表是否以財務管理系 統輸出
留用 / 輔導再就業
•留用比例達成情形
•輔導進入常態職場達成情 形
•盈餘提撥為薪資比例
•取得證照 ( 書 )
諮詢輔導
•輔導改善成果
•活動參與率
•諮詢輔導暨評鑑活動配 合辦理情形
伍、審查參據
薪資請領
•每月 27 日按時送 件
•其他費用按月申請
•實際核銷比率
計畫考核
•計畫考核正常
•依規定執行計畫
•離職遞補率
行政作業配合度
人才培育成效
•技能培訓成果
•計畫培力成果效益
•僱用人員達成情形
輔導成效
•諮詢輔導暨評鑑活動 配合辦理情形
•諮詢輔導活動參與率
•諮詢陪伴成果展現
組織投入與資源運用
•督導管理效率
•透明財務制度
•資源連結情形與成效
•建立明確社會企業發展脈絡
執行績效
•績效達成率
•計畫擴散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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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管理窗口
中彰投分署聯絡電話: 04-23592181
臺中市 ( 舊城屯區 ) 業務督導員:蔣宛修 分機 2224 臺中市 ( 山、海區 ) 業務督導員:吳舒婷 分機 2218 彰化縣 ( 北彰 ) 、南投縣 ( 烏
溪線 ) 業務督導員:許喬萍 分機 2212 彰化縣 ( 南彰 ) 業務督導員:孫昱倫 分機 2213 南投縣 ( 濁水溪線 ) 業務督導員:張雅雯 分機 2216
伍、審查參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