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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函
地址:11601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之3號 承辦人:林宏宇
電話:02-82367123 傳真:02-82367129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受文者:臺南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發文字號:公訓字第10300040671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四(00040671A0C_ATTCH2.pdf)
主旨:現職人員復應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並採占缺方式實施訓練者
,如具該占缺受訓職務之法定任用資格並依規定審定後,
該段占缺訓練期間,應依規定參加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 稱公保)及公務人員退撫基金(以下簡稱退撫基金),並得採 計為公保及公務人員退休年資,請 查照轉知。
說明:
一、按銓敘部民國102年7月23日部退一字第1023743221號函及 部退三字第1023743222號令,自103年度之考試起,公務 人員考試錄取人員無論占缺與否,其訓練期間均不得參加 公保,且不得採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本會爰配合修正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以下簡稱訓練辦法)第2 7條,並於103年1月13日修正發布。
二、次按訓練辦法第29條第1項規定:「現職人員參加考試錄 取,具所占職缺之法定任用資格,經銓敘部銓敘審定者,
其占缺訓練期間之權益依下列標準辦理:……二、……(
二)其基於現職公務人員身分應享有之各項權益,依現職 公務人員有關法令辦理。」本會為釐清現職人員復應1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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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起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如採占缺方式實施訓練,且具 所占職缺職務之法定任用資格,並經派代送審有案者,得 否以現職公務人員身分參加公保、退撫基金及採計退休年 資等疑義,案經函准銓敘部103年3月19日部退一字第1033 819125號書函釋復如主旨。
三、另現職人員復應自103年起改採未占缺訓練之各項公務人 員考試錄取,如各該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援引參照訓練 辦法第29條規定,明定渠等如具有擬任職務法定任用資格 者,得改採占缺方式實施訓練,其經派代送審後,渠等人 員於該段占缺訓練期間亦得參加公保及退撫基金,並得採 計為公保及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四、檢附上開銓敘部書函影本1份供參。
正本:中央及地方各主管機關 副本: 2014-03-27
10:3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