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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 自辦在職訓練作業原則部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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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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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 自辦在職訓練作業原則部分規定

中華民國 101 年 5 月 2 日職訓字第 1010110257 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 102 年 5 月 23 日職訓字第 1022500122 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 103 年 4 月 17 日發法字第 1036500450 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 104 年 8 月 25 日發訓字第 1042500432 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 105 年 3 月 8 日發訓字第 1052500148 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 106 年 6 月 21 日發訓字第 1062500549 號函修正

一、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因應產業發展並提高在職勞工 職場穩定度,充分運用各分署訓練設施與師資,利用假日或夜間時段 辦理在職人員之進修訓練,以提升生產力及服務品質。

二、分署自辦在職訓練實施對象如下:

(一)具勞工保險、就業保險或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身分之在職勞 工,其投保身分以開訓日為基準日,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1. 具本國籍。

2. 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在臺灣地 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

3. 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六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之單一中 華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及取得居留身分之泰國、緬甸、

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且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一條 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取得工作許可者。

4. 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並取得工作許可者。

(二) 持有經國防部及所屬主官(管)編階上校以上之單位或國防部以 外之其他機關開立送訓證明之志願役現役軍人。

符合前項第二款規定資格者,其錄訓人數比率以各訓練班次預 訓人數之百分之十為上限,若該班次錄取人數低於預訓人數,不在 此限。若其前一年度離退訓率超過或低於一般在職參訓勞工離退訓 百分之三時,錄訓人數比例上限得於百分之三內增減調整。

三、分署自辦在職訓練規劃及實施原則如下:

(2)

(一)訓練職類班別之規劃,以配合產業發展,訓後輔導參加技術士技 能檢定及提升勞工在職所需技能之項目為優先,對從業人員進修 意願需求高之班別,得優先增加班次。

(二)為維持年度內開辦訓練之彈性,分署應於每季平均規劃安排訓練 班次,並衡酌學員參訓狀況及需求,開辦假日及平日課程。各項 訓練課程內容安排,以實際運用技能訓練為主,學科為輔,每班 次訓練時數以不超過一百四十四小時,開課期間不超過四個月為 原則,各訓練班次應納入性別平等課程或活動。

(三)各職類班別招訓人數,應以現有機具設備之訓練崗位數規劃,每 班人數最多不超過四十人,最低不少於十五人;實際開班授課 人數,應達原核定開班人數之半數,且不得低於十人為原則。

但訓練班次有其特殊性,無法依此原則辦理時,分署得依內部 行政程序專案核定後實施。

(四)若報名人數踴躍,得在不影響訓練品質前提下,增加錄訓名額,

惟以不超過該班原訂招訓人數百分之二十為原則,以維持訓練成 效及符合經濟效益。

(五)各班次訓練人數在二十五人以上(含)者,其術科得視需要安排 兩位師資一同擔任。

四、招生公告之內容至少應含招生對象、報名方式與日期、班級名稱、訓 練時數與訓練起訖期間、甄試日期、方式與地點、錄訓標準與名單公 告方式、訓練費用、退費規定,及如因應特殊狀況而需異動公告內容 時之作法與通知方式等注意事項。

分署最遲應於甄試日前一週,於分署網站公告甄試資訊。甄試資 訊公告及甄試通知之內容,至少應含甄試之時間、地點、計分方式、

甄試當日應攜帶之文件或物品、甄試結果通知及公告之時間與方式,

及如甄試當日遇不可抗力事由而延期之作法等注意事項。

五、分署辦理自辦在職訓練應訂定甄試作業要點,並秉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辦理招生,以筆試為原則,必要時得輔以口試;如採口試,所占分數 不得逾百分之五十,以篩選適訓之學員參訓。

(3)

分署應於甄試作業要點公告試題疑義、成績複查及申訴之原則。

六、甄試作業原則如下:

(一) 筆試前,參加甄試者應出示報名者身分及資格之證明文件,由分 署查驗其身分及資格,未符規定者,一律不得參加筆試。並於錄 訓報到時出示證明文件,未出示者,視同放棄參訓資格。

(二) 筆試階段:應派員監考,筆試測驗開始十五分鐘後不得進入試場 應試,視為缺考;缺考或違反考場規定,情節重大者,得取消 考試資格。

(三) 口試階段:

1.分署依筆試測驗成績,依序擇優參加口試。

2.應設置二名以上口試委員。

3.口試前應告知參加甄試者將全程錄音或錄影。

4.口試內容應與參訓身分、參訓歷史、訓後生涯規劃及適訓綜 合評估等項目有關,不得涉及歧視或其他不當言論,並依口試 情形綜合評估其適訓狀況。

(四) 志願役現役軍人應於報名截止日前將送訓名冊及送訓證明正本 函送訓練單位辦理資格審查,未符合規定者,不得參加甄試。

(五) 於錄訓報到時出示資格證明文件,未出示者,視同放棄參訓資格。

七、分署應於甄試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上網公告正、備取名單。

正取人員應依規定時間及地點,備妥應備文件辦理報到事宜;

報到時間結束尚有缺額時,分署得依備取順序通知遞補。逾時或未 依規定辦理報到或遞補者,視同放棄參訓資格。

分署頇將錄訓報到之志願役現役軍人名冊函送原送訓單位,並副 知國防部參謀本部人事參謀次長室(以下簡稱人次室)。但非屬國防部 之軍職人員免副知。

八、參訓學員負擔費用,以學雜費與材料費總數二分之一,及鐘點費每 人每小時十元計列,上開金額加總後無條件捨去至十位數,於開訓 前向學員收繳,並依規定辦理繳庫。

九、開訓前因報名參訓人數不足取消開班時,得全額退還學員所繳交之 費用;開訓前學員取消報名者,應退還所繳費用百分之九十五;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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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訓未逾訓練總時數三分之一而退訓者,退還所繳費用百分之五 十;已開訓逾訓練總時數三分之一而退訓者,所繳費用不予退還。

分署應於訓練課程招生簡章明列退費規定。

十、參訓學員核發結訓證書及中途離退訓規定如下:

(一)請假及缺、曠課時數累積達全期訓練總時數五分之一以上 (含),或經分署考核成績未達所定結訓標準者,不發給結訓證 書,但必要時得發給參訓證明。

(二)學員參訓期間行為不檢,或影響其他學員上課秩序,經分署認 定情節重大者,得勒令其退訓。

(三)志願役現役軍人參訓,如有違犯、不遵守規定情節重大或中途 退(離)訓者,由分署函送原送訓單位列管,並副知國防部人次 室。但非屬國防部之軍職人員免副知。

十一、訓練期間因不可抗力之天然災害,且訓練地點之當地直轄市、縣市 政府公告該直轄市、縣(市)、鄉、鎮高中職以上停止上課者,分署 應擇期補課,補課期間視同正常上課,參訓學員因故未到課者,應 依規定辦理。

十二、分署應依本署就業安定基金概算編列原則暨注意事項及基金用途 概算表格式提編訓練經費,依限報本署辦理初審作業,各項費用編 列標準如下:

(一) 材料費:參照「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技術人員養成訓 練材料費標準表」或「辦理委外(補助)職前訓練材料費參考表」

編列。

(二) 鐘點費:

1. 外聘師資鐘點費依據「分署自辦職前訓練外聘師資資格及鐘 點費支給標準」編列。

2. 內聘師資係指各訓練工場實際擔任訓練工作之聘任職業訓 練師及聘用人員,其超時及兼課鐘點費依據「勞動部勞動力 發展署所屬職業訓練機構授課超時及兼課鐘點費發給要點」

編列。

(5)

(三) 外聘師資交通費:分署可視實際執行需要,依據「軍公教人員 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核實支給往返交通費。

(四) 學雜費:係指教材費、講義費、印刷裝訂費、文具紙張費、招 訓宣導費等,上開各項費用依據「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一般常 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意事項」編列。

十三、分署辦理自辦在職訓練其他相關應辦事項如下:

(一)每班次均應進行學員意見調查,並視需要追蹤瞭解其訓後動 態。

(二)每年辦理自主訪查,並視需要安排與參訓學員座談,訓練班 次訪查相關作業依據本署「職業訓練計畫訪查作業規範」辦 理。

(三)於開訓後二週內將各班學員名單登錄本署職業訓練業務資訊 管理系統(TIMS),於結訓後三週內登錄結訓資料,於結訓後 一個月內登錄學員滿意度調查資料。

(四)於每年十月底前將次年訓練課程開班預定表,依規定格式報 本署備查。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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