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學年度臺中市南屯區春安國民小學 第 2 次代理(代課)教師甄選簡章
一、依據:
﹙一﹚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二﹚臺中市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
二、組織:成立「109 學年度臺中市南屯區春安國民小學代理(課)教師〈聯合〉甄選委員 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辦理本項甄選事宜。
三、甄選名額
甄選類別 甄選名額 缺額性質 聘期 備註
國小普通科
(級任老師) 1 代理實缺
109 學年度(實際聘期起訖日 依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規定辦 理或代理原因消滅為止)
備取若干名
(本校規模較 小,老師均需 協助行政工
作)
四、簡章及報名表件
109 年 8 月 13 日至 109 年 9 月 4 日止,逕至本校網站(網址:
http://www.caes.tc.edu.tw/index.php)、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站(http://www.tc.edu.tw/)。
五、報名資格 (一)基本條件
1. 具中華民國國籍且身心健康、品德操守良好者。
2. 無教師法第 14 條各款規定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各款及第 33 條之情事者
(如附錄說明)。 (二)資格條件
報考人員除應具備前述基本條件外,並須具有國民小學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 師證書且尚在有效期間者。
六、報名日期
第一招:109 年 8 月 19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至 11 時。(逾時恕不受理)
第二招:109 年 8 月 21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至 11 時。(逾時恕不受理)
第三招:109 年 8 月 25 日(星期二)上午 9 時至 11 時。(逾時恕不受理)
第四招:109 年 8 月 27 日(星期四)上午 9 時至 11 時。(逾時恕不受理)
第五招:109 年 8 月 29 日(星期六)上午 9 時至 11 時。(逾時恕不受理)
七、報名方式
攜帶有關證件親自或委託辦理。
八、報名地點
臺中市南屯區春安國民小學(地址:臺中市南屯區春安路 109 號 )。
聯絡電話:04-23894408 九、報名手續
(一)填寫代理(代課)教師甄選報名表。
(二)繳驗身分證、畢業證書、各該科合格教師證書正、影本(正本驗畢發還,並不得以 切結方式要求事後補送證明文件)、切結書及查閱性侵害加害人登記檔案同意書。
(三)繳交本人最近 2 吋脫帽半身照 1 張(先自行黏貼於報名表)。
(四)凡持國外學歷報考者,所持之學歷須係教育部認可之學歷證明(如係外文證明,應
出具中文譯本),始得依規受理報名。
備註:所需證件不全者不予受理(未帶正本者,視同證件不全),報名時間截止後不接受 補件。
(五)曾任教師因故離職者,應繳驗離職原因證明文件。
(六)報名費:無。
十、甄選方式及分數比率
(一)試教(成績佔 50%)
試教時間:8 分鐘。
試教範圍:年段自選。
試教內容:自選教材及版本,請任擇一小單元進行試教,試教教材請自行準備。
(二)口試(成績佔 50%)
口試時間: 8 分鐘。
口試內容:含「學校實務、班級經營、教室管理、輔導知能及教育專業知識」等。
甄選成績同分時,以試教成績高低順序錄取,若成績皆相同時,則以抽籤決定之。
總成績未達 70 分者不予錄取。
十一、甄選日期 (一) 日期與時間
第一招:109 年 8 月 20 日(星期四)上午 10 時起。(請於上午 9 時 40 分前至教務處報到)
第二招:109 年 8 月 24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起。(請於上午 9 時 40 分前至教務處報到)
第三招:109 年 8 月 26 日(星期三)上午 10 時起。(請於上午 9 時 40 分前至教務處報到)
第四招:109 年 8 月 28 日(星期五)下午 2 時起。(請於下午 1 時 40 分前至教務處報到)
第五招:109 年 8 月 31 日(星期一)下午 2 時起。(請於下午 1 時 40 分前至教務處報到)
(二)試教、口試及休息室地點於甄選當天公布。
(三)試教及口試之順序於甄選當天公布;甄選方式採「口試」與「試教」兩組進行;
唱名三次未到場者視同棄權,該項成績並以零分計算,不得異議。
十二、甄選地點
臺中市南屯區春安國民小學 十三、錄取及放榜
(一)錄取
報考人員達錄取標準者,依成績高低擇優錄取,總成績相同時,以「試教項目成 績高分者」優先錄取,並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用。
正額錄取人員未報到或新發生缺額時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備取人員候用期限至 109 年 9 月 4 日止,逾限註銷候用資格。必要時,甄選委員會得視甄選成績由甄 選委員會議決減少錄取名額;倘若因教育局核定而有增額者,亦可由甄選委員會 得視甄選成績由甄選委員會議決就備取者錄取之。
(二)放榜
1.第一次放榜 109 年 8 月 20 日(星期四)下午 6 時前放榜。
2.第二次放榜 109 年 8 月 24 日(星期一)下午 6 時前放榜。(如有需要) 3.第三次放榜 109 年 8 月 26 日(星期三)下午 6 時前放榜。(如有需要) 4.第四次放榜 109 年 8 月 28 日(星期五)下午 6 時前放榜。(如有需要)
5.第五次放榜 109 年 8 月 31 日(星期一)下午 6 時前放榜。(如有需要)
並公告於「本校網頁」及「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頁」。報考人員可自行上網查 看或打電話或親自到校查詢甄選結果,不得以未接獲錄取通知為由延後報到,並 請依榜示事項辦理。如因個人疏忽造成權益受損,不得異議。
十四、附則
(一)經錄取人員應於學校指定時間攜帶學、經歷及相關證件正本至本校接受教師評審委 員會審查,完成資格審查程序(須親自辦理,不得委託),逾時未接受審查或審查未 通過者,取消甄選錄取資格,當事人不得異議。
(二)經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錄取人員之聘書應於各校規定之期限內繳回「應 聘書」,候用人員於接到聘任通知後 3 日內應繳回「應聘書」應聘﹔未依規定期限應 聘者,視同棄權。
(三)代 理 教 師 經 甄 選 錄 取 , 須 配 合 學 校 行 政 需 求 與 安 排 。
(四)經甄試錄取之代理教師,若發現資格不符,或證件有偽造、變造情事,或到職後無 法辦理核薪者,均應無條件自到職日起自動解職,應考人不得要求任何補償及異議,
若涉及刑責,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五)錄 取 分 發 任 用 後 如 發 現 有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第 31 條 、 33 條 或 教 師 法 第 14 條 第 1 項 各 款 之 情 事 者 , 依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處 理 。
(六)經甄選錄取者未依學校規定期限繳交公立或健保醫院體格檢查合格表者取消資格;
如患有傳染病防治法規定之法定傳染病者,依傳染病防治法規定辦理。
十五、申訴專線:04-23894408*750
十六、本簡章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及本委員會決議辦理。
十七、本甄選簡章經本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甄選作業辦理完畢後函報臺中市政 府教育局備查。
十八、如遇颱風天等天然災害,經臺中市政府發布停止上班時則延後辦理,確定時間另行於 本校網站最新消息區公告。
【附錄一】教師法(節錄)
第 14 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
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 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 關查證屬實。
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四、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教師有前項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 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其有第十三款規定之情事,經教師評審委員會議決 解聘或不續聘者,除情節重大者外,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
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或前項後段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已聘任者,除依下列 規定辦理外,應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有第七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
二、有第八款、第九款情形者,依第四項規定辦理。
三、有第三款、第十款或第十一款情形者,應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教師涉有第一項第八款或第九款情形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 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經調查屬實者,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後,予以解聘。
為避免聘任之教師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及第二項後段規定之情事,各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及各級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應 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 關查證屬實而解聘或不續聘之教師,除屬性侵害行為;性騷擾、性霸凌行為、行為違反相關 法令且情節重大;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外,於解聘或不續聘生效日起算逾 四年者,得聘任為教師。
【附錄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節錄)
第 31 條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 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
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 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 關查證屬實。
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教育人員有前項第十三款規定之情事,除情節重大者及教師應依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辦理 外,其餘經議決解聘或免職者,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育人員,
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第一項教育人員為校長時,應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予以解聘,其涉及第八款或第九款之行為,
應由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之。
被告為教育人員之性侵害刑事案件,其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所屬學校得於偵查或審判中,聲 請司法機關提供案件相關資訊,並通知其偵查、裁判結果。但其妨害偵查不公開、足以妨害 另案之偵查、違反法定保密義務,或有害被告訴訟防禦權之行使者,不在此限。
為避免聘任之教育人員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及第二項規定之情事,各主管機關及各級 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 查證屬實而解聘或免職之教育人員,除屬性侵害行為;性騷擾、性霸凌行為、行為違反相關 法令,且情節重大;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外,於解聘或免職生效日起算逾 四年者,得聘任為教育人員。
第 33 條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已屆應即退休年 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附錄三】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節錄)
第 3 條 中小學聘任兼任教師,應由校長就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聘 任之。
中小學藝術才能班因課程安排需要聘任兼任教師,得由校長就校外具藝術專長者聘任之,不 受前項規定資格之限制。
中小學聘任三個月以上之代課、代理教師,應依下列資格順序公開甄選,經教師評審委員會 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
一、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
二、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 畢證明書者。
三、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大學以上畢業者。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資格,應以具出缺科(類)專長者,優先聘任之。
第三項甄選作業,得以一次公告分次招考方式辦理;甄選作業完竣後,學校應檢附甄選簡章、
錄取名單及相關會議紀錄,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但經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免報者,不在此限。
中小學聘任未滿三個月之代課或代理教師,得免經公開甄選及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程序,由 校長就符合第三項規定資格者聘任之。
第 11 條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在聘約有效期間內,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 款、第十款至第十二款及第十四款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其聘期未滿三個月者,由校長予 以解聘之;其聘期在三個月以上,或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三款情形者,應經學校教師 評審委員會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七條規定審議;其有第十三款規 定之情事,除情節重大者外,教師評審委員會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 為教師,並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在聘約存續中,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八款或第九款情形者,其調 查不因聘約屆滿而終止;其停聘、解聘,準用本法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辦理。
前項經停聘之教師,於停聘期間不得支領任何待遇;其經調查無性侵害及性騷擾事實者,得 申請補發該停聘期間應領之鐘點費或本薪。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及第二項後段情形之一者,
學校除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外,各級學校應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
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相關事項,準用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之規 定。
【附錄四】性別平等教育法(節錄)
第 27 條 學校或主管機關應建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及加害人之檔案資料。
前項加害人轉至其他學校就讀或服務時,主管機關及原就讀或服務之學校應於知悉 後一個月內,通報加害人現就讀或服務之學校。
接獲前項通報之學校,應對加害人實施必要之追蹤輔導,非有正當理由,並不得公 布加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料。
學校任用教育人員或進用其他專職、兼職人員前,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規定,
查閱其有無性侵害之犯罪紀錄,或曾經主管機關或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有 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屬實並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解聘或不續聘者。
109 學年度臺中市南屯區春安國民小學第 2 次代理(代課)教師甄選報名表
【表格自行下載使用,列印時請以 A4 紙張列印】
甄選類別:國小普通科 准考證號碼: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正面半身 脫帽照片 現職機
關學校 身 分 證 字 號
服役
情形 □免役 □役畢 □服役中 連 絡 電 話 TEL:
手機:
地 址 電 子 郵 件
學
歷
學 校 名 稱 系 科 組 別 起 迄 年 月 大 學 年 月至 年 月
研 究 所 年 月至 年 月 應
繳 驗 證 件
類 別 證 書 字 號 發 證 日 期 發 證 機 關 備註
□國小合格教師證書
□其他
經 歷
曾 服 務 之 機 關 學 校 職 稱 起 迄 年 月 曾服務之機關學校 職 稱 起 迄 年 月
填表人簽章: 填表日期: 109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