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學年度臺中市和平區中坑國民小學
代理教師、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暨課後照顧服務人員 甄選簡章
(一次公告分次招考)
一、依據:
﹙一﹚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二﹚臺中市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
﹙三﹚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
﹙四﹚臺中市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進用要點
﹙五﹚教育部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103 年 11 月 19 日修訂〉。 (六)臺中市公立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補充規定〈103 年 11 月 14 日中市教
小字第 1030096184 號函訂定〉。
二、組織:臺中市和平區中坑國民小學代理教師甄試委員會 三、甄選名額
項
次 甄選類別 甄選名額 缺額性質 聘期 備註
1 國小普通班 代理教師
正取3 名 備取若干名
代理教師3 名 (依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之核定缺額性質進用)
109 學年度起訖日期依 據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核 定為準
缺額依據臺中市政府教 育局核定為準,並依各 階段先後及成績高低,
依序錄取。
2
教學支援工 作人員-本土 語教師
正取2 名 備取若干名
閩南語、客語各 1 名
(每週上課約 1~3 節,依排課為準)
109 學年度,起訖日期 自109 年 8 月 17 日 起,至經費用嚳或代理 代課原因消失為止。
1.上課時間星期三下午 2.另視學校開班需求
3
兒童課後照
顧服務人員 正取 1 名,備 取若干名
家庭作業指導、閱讀 指導、體能活動、團 康藝能、科學遊戲、
補救教學、英語教 學…等
109 學年度,自 109 年 8 月17 日起,至 110 年 7 月11 日止。視學校需求 或經費用罄為止安排。
值勤時間每週一、二、四 下午 16:10~17:30,三、
五下午 13:30~17:30。
另視學校開班狀況增加值 勤時間。
備註:1.國小普通班代理教師,依成績高低錄取。凡總成績未達 80 分者,不予錄取,
並得從缺。
2.本校為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指定公辦公營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小學,國小普通班代
理教師聘用日期為一學年(依據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核定為準),原則上寒暑假支 薪。經本校聘用後,需配合本校辦理實驗教育相關任務,無法配合者請斟酌是 否參加甄選。
(一)除法令規定之權利與義務外,須配合本校下列各項事務:
1.寒暑假到校備課或學校賦予之其他任務。
2.參加台灣實驗教育中心於政大辦理偏鄉混齡實驗教育師訓課程。
3.設計與研擬混齡實驗教育課程與教學。
4.奉派參加各項課程與教學有關之研習與活動。
5.參加專業領域學習社群,定期發表教學成果。
6.其他。依聘任書表所示。
(二)為維護學生受教權益,非經教評會通過不得離職。
四、簡章及報名表件:109 年 7 月 7 日(星期二)至 109 年 7 月 16 日(星期四)止,逕至 本校網站
(網址:http://tw.school.uschoolnet.com/?id=es00001253)、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站
(http://www.tc.edu.tw/)下載。
五、報名資格與日期 (一)基本條件
1. 具中華民國國籍且身心健康、品德操守良好者。
2. 無教師法第 14 條各款規定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各款及第 33 條之情事者
(如附錄說明)。
(二)資格條件:報考人員除應具備前述基本條件外,並須具有下列資格:
1. 具有「國小教育階段、國小之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資格者,尚在有效期間者。
【可擇報考第1 次、第 2 次、第 3 次招考】
2. 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可擇報考第 2 次、第 3 次招考】
3. 大學以上畢業者。【可擇報考第 3 次招考】
4.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幼稚園或幼兒園合格教師、幼兒園教保員、助理教保員。
5.曾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或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 法聘任之教師。但教學支援工作人員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畢業者,應經直轄 市、縣(市)政府教育、社政或勞工相關機關自行或委託辦理之一百八十小時 課後照顧服務人員專業訓練課程結訓。
6.公私立大專校院以上畢業,並修畢師資培育規定之教育專業課程者。
7.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者。但不包括保姆人員。
8.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並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社政或勞工相關機關 自行或委託辦理之一百八十小時課後照顧服務人員專業訓練課程結訓。
9.報考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本土語言-教師資格依教育部訂定「國民中小學教學支 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第 3 條規定之(1)或(2)或(3):
(1)具特定科目、領域專長,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舉辦之 教學支援人員認證,取得合格證書者。
(2)參加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取得能力證 明,及族語支援教學人員研習取得研習證書者。
(3)參加行政院客家委員會辦理之客語能力認證,取得中高級以上之能力證 明,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舉辦之教學支援人員認 證,取得合格證書者。
(4)參加教育部辦理之閩南語能力認證,取得中高級以上之能力證明,並經直 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舉辦之教學支援人員認證,取得合格 證書者。
六、報名日期:自公告日起至109 年 7 月 11 日(星期六)中午 12 時截止。
(一)採取一次報名,分階段招考,考生請於報名表上註明報考階段。如缺額補滿另行 公告,且不再進行下一階段招考。
(二)各階段、各類別資格條件須符合上述五、(二)所述。逾時恕不受理。
七、報名方式:攜帶有關證件親自、委託或掛號郵寄(報名時間內送達為憑)辦理。
八、報名地點:臺中市和平區中坑國民小學教務處(地址:42451 臺中市和平區中坑里中坑 巷 41 號 )。聯絡電話:04-25874992 轉教務陳主任。
九、報名手續
(一)填寫教師甄選報名表。
(二)依報考類別,繳交身分證(必備)、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必備)、各該科合格教師 證書、專業訓練課程結訓證書、合格教學支援人員認證證書等影本(正本於錄取 後查驗,若有偽造或不實情事,取消錄取資格,不得異議。)、切結書及查閱性侵 害加害人登記檔案同意書。
(三)繳交本人最近2 吋脫帽半身照 1 張(請先自行黏貼於報名表)。
(四)凡持國外學歷報考者,所持之學歷須係教育部認可之學歷證明(如係外文證明,
應出具中文譯本),始得依規受理報名。
備註:所需影本證件不全者不予受理,報名時間截止後,不接受補件。
(五)曾任教師因故離職者,應繳驗離職原因證明文件。
(六)報名費:無。
十、甄選方式及分數比率
(一) 國小普通班教師、本土語教師:
1.試教:成績佔 50%。(試教內容以一般課程為主,能以混齡教學、跨領域課程、
主題性課程呈現尤佳,試教時間15 分鐘,提供教案簡案三份), 不使用任何教 具。( 12 分鐘按提醒鈴一次,15 分鐘按結束鈴二次)
2.口試:成績佔50%,口試時間 10 分鐘(8 分按提醒鈴一次,10 分鐘按結束鈴二 次)。
說明:1.需攜帶簡歷 1 式 3 份(口試後 1 份留存,2 份退還)
※總成績未達 80 分者,不予錄取。甄選成績同分時依試教、口試成績高低順序錄 取,成績皆相同時,則以抽籤決定之。
(二)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甄選方式:採書面資料審查(含資格證件、教學檔案、任 教經歷、特殊表現…等)及口試。總成績未達70 分者,不予錄取;甄選成績同 分時則以抽籤決定之。
十一、甄選日期
(一) 第 1 次招考:109 年 7 月 13 日(星期一)上午 9:00 時起,資格條件須符合上述五、
(二)1.資格人員。
(二)第 2 次招考:109 年 7 月 13 日(星期一)下午 13:30 時起,資格條件須符合上述 五、(二)1.或 2.資格人員。
(三)第 3 次招考:109 年 7 月 16 日(星期四)上午 9:00 時起,資格條件符合上述五、
(二)1.或 2.或 3.資格人員。
十二、甄選地點
臺中市和平區中坑國民小學 十三、錄取及放榜
(一)錄取
1 .報考人員達錄取標準者,依成績高低擇優錄取,並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 後由校長聘用。
2 .正取人員未報到時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備取人員候用資格以補足當次缺額為 限。
(二)放榜
1. 第 1 次招考:109 年 7 月 13 日(星期一)中午中午 13 時前。
2. 第 2 次招考:109 年 7 月 13 日(星期一)下午 17 時前。
3. 第 3 次招考:109 年 7 月 16 日(星期四)中午 13 時前。。
公告錄取人員姓名於全國高級中等以下教師選聘網、本校網頁及臺中市政府教育 局網頁(如因報考人數眾多致無法準時放榜,得往後順延)。報考人員可自行上網 查看或打電話或親自到校查詢甄選結果,不得以未接獲錄取通知為由延後報到,並 請依榜示事項辦理。如因個人疏忽造成權益受損,不得異議。
(三)成績複查
1. 第 1 次招考:109 年 7 月 13 日(星期一)中午 13 時 30 分前。
2. 第 2 次招考:109 年 7 月 13 日(星期一)中午 17 時 30 分前。
3. 第 3 次招考:109 年 7 月 16 日(星期四)中午 12 時 30 分前。
註:以上複查請憑身分證親自以書面向本校提出申請,逾期不受理。本校於接獲 申請後隨即查核,並以書面告知複查結果。
十四、附則
(一)經錄取人員應於本校通知日期攜帶學、經歷及相關證件正本至本校接受教師評審 委員會審查,完成資格審查程序(須親自辦理,不得委託),逾時未接受審查或審查 未通過者,取消甄選錄取資格,當事人不得異議。
(二)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錄取人員之聘書應於各校規定之期限內繳回「應聘 書」,候用人員於接到聘任通知後3 日內應繳回「應聘書」應聘﹔未依規定期限應 聘者,視同棄權。
(三)代 理 ( 代課) 教 師 經 甄 選 錄 取 , 須 配 合 學 校 行 政 需 求 與 安 排 。
(四)經甄選錄取之代理(代課)教師,若發現資格不符,或證件有偽造、變造情事,或 到職後無法辦理核薪者,均應無條件自到職日起自動解職,應考人不得要求任何補 償及異議,若涉及刑責,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五)錄 取 分 發 任 用 後 如 發 現 有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第 31 條 、 33 條 或 教 師 法 第 14 條 第 1 項 各 款 之 情 事 者 , 依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處 理 。
(六)經甄選錄取者,學校得視需要要求繳交公立或教學醫院體格檢查表(含最近三個月 內胸部X 光透視);如體檢不合格或患有傳染病防治條例相關規定或其他妨害教學 之傳染病或未配合要求繳交公立或教學醫院體格檢查合格表者,均予以註銷錄取資 格。
十五、申訴專線:04-25874992 轉臺中市和平區中坑國民小學人事室游小姐。
十六、本簡章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及本委員會決議辦理。
十七、本甄選簡章經本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甄選作業辦理完畢後,依中小學兼 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3 條辦理。
十八、如遇颱風天等天然災害,經臺中市政府發布停止上班時則延後辦理,確定時間另行於 本校網站最新消息區公告。
【附錄一】教師法(節錄)
第 14 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 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 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 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 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 實。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四、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教師有前項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 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其有第十三款規定
之情事,經教師評審委員會議決解聘或不續聘者,除情節重大者外,應併審 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核准。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或前項後段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教 師;已聘任者,除依下列規定辦理外,應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 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有第七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
(二)、有第八款、第九款情形者,依第四項規定辦理。
(三)、有第三款、第十款或第十一款情形者,應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
予以解聘。
教師涉有第一項第八款或第九款情形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 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經調查屬實者,由服務學校報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為避免聘任之教師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及第二項後段規定之情事,各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及各級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 集、查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
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而解聘或不續聘之教師,除屬性侵害行為;性騷擾、性霸凌行 為、行為違反相關法令且情節重大;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外,於 解聘或不續聘生效日起算逾四年者,得聘任為教師。
【附錄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節錄)
第 31 條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 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 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 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 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 實。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教育人員有前項第十三款規定之情事,除情節重大者及教師應依教師法第十四條規 定辦理外,其餘經議決解聘或免職者,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 任為教育人員,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第一項教育人員為校長時,應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予以解聘,其涉及第八款或第九 款之行為,應由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之。
被告為教育人員之性侵害刑事案件,其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所屬學校得於偵查或審 判中,聲請司法機關提供案件相關資訊,並通知其偵查、裁判結果。但其妨害偵查 不公開、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違反法定保密義務,或有害被告訴訟防禦權之行使 者,不在此限。
為避免聘任之教育人員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及第二項規定之情事,各主管機 關及各級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 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 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而解聘或免職之教育人員,除屬性侵害行為;性騷擾、性霸凌行 為、行為違反相關法令,且情節重大;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外,
於解聘或免職生效日起算逾四年者,得聘任為教育人員。
第33 條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已屆應即退休 年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附錄三】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節錄)
第 3 條 中小學聘任兼任教師,應由校長就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聘 任之。
中小學藝術才能班因課程安排需要聘任兼任教師,得由校長就校外具藝術專長者聘 任之,不受前項規定資格之限制。
中小學聘任三個月以上之代課、代理教師,應依下列資格順序公開甄選,經教師評 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
一、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
二、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 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三、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大學以上畢業者。
前項甄選作業辦理完竣,應檢附甄選簡章、錄取名單及相關會議紀錄報各該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備查。但經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免報者,不在此限。
中小學聘任未滿三個月之代課或代理教師,得免經公開甄選及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 程序,由校長就符合第三項規定資格者聘任之。
第 11 條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在聘約有效期間內,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九 款及第十一款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其聘期未滿三個月者,由校長予以解聘 之;其聘期在三個月以上者,應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 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七條規定審議通過,由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
予以解聘。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在聘約存續中,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款情形者,其 調查不因聘約屆滿而終止;其停聘、解聘,準用本法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辦理。
前項經停聘之教師,於停聘期間不得支領任何待遇;其經調查無性侵害及性騷擾 事實者,得申請補發該停聘期間應領之鐘點費或本薪。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第十款及第十一 款情形之一者,學校除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外,並應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辦理通報。
【附錄四】性別平等教育法(節錄)
第 27 條 學校或主管機關應建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及加害人之檔案資料。
前項加害人轉至其他學校就讀或服務時,主管機關及原就讀或服務之學校應於知 悉後一個月內,通報加害人現就讀或服務之學校。
接獲前項通報之學校,應對加害人實施必要之追蹤輔導,非有正當理由,並不得 公布加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料。
學校任用教育人員或進用其他專職、兼職人員前,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規 定,查閱其有無性侵害之犯罪紀錄,或曾經主管機關或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調查有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屬實並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解聘或不續聘 者。
109 學年度臺中市和平區中坑國民小學
代理教師、教學支援人員暨後照顧服務人員甄選 報名表
【表格自行下載使用,列印時請以A4 紙張列印】
報名階段:□第一次階段 □第二階段 □第三階段
報名項目:□國小普通班教師 □教學支援人員 □課後照顧服務人員
編號: 號 姓 名 性別 出生年月日 身份證字號 最高學歷及科系本人簽章:
(遵照簡章有關規定並無 偽造證件情事,如有虛假 願受法律制裁。
通訊住址 電
話
電子郵件 手
機
經
歷
服 務 機 關 職 稱 時 間
※最高學歷
※教師登記或 檢定
類(校系所)別 年 月 證 書 字 號 科 目
個人專長 項目
學校教學行政 經歷簡述
其他可代課 時間
(請打ˇ)
星期 一 二 三 四 五
上午 下午
證件審查項目(影本留存) 審查人核章及加註意見欄
□1.身分證明 □ 2.最高學歷畢業證書
□3.教師證書 □ 4.實習教師證書
□5.退伍證明(男性) □ 6.服務證明書
□7.合格教學支援人員認證證書
□8.專業訓練課程結訓證書
□9.切結書 □10.委託書
□11.查閱(犯罪)檔案同意書 □12.
審查人簽章:
照片粘貼處
委託書
本人因故無法親自報名和平區中坑國小辦理之 109 學年度
□國小普通班代理教師 □教學支援人員 □課後照顧服務人員
,今委託 ____________ 先生(小姐)代理報名,並願意負起一切 法律責任,恐口說無憑,特此具結。
此致
臺中市和平區中坑國民小學
委託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
住址:
電話:
受委託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
住址:
電話:
中 華 民 國 1 0 9 年 月 日
切 結 書
立切結書人______________報名 109 學年度臺中市和平區中坑國民小 學國小普通班代理教師、教學支援工作人員及課後照顧服務人員甄 選,如有下列事項發生時,本人同意無條件放棄錄取資格。
一、 無法於規定時間內至本校人事室報到,辦理應聘手續者。
二、 資料有不實等情事者。
三、 經發現有教師法第 14 條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各款及 33 條情事之一者。
此 致
臺中市和平區中坑國民小學
立切結書人:
(簽名)身分證字號:
通訊處:
電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月 日
查閱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檔案同意書
本人( , 年 月 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 號: )為應徵臺中市和平區中坑國民小學代理教 師、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課後照顧服務人員所需,同意 貴 校申請查閱本人有無性侵害犯罪登記檔案資料。
此致
臺中市和平區中坑國民小學
立同意書人: (簽名)
國民身分證 統 一 編 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