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道中學無障礙電梯使用管理辦法
100 年 06 月 22 日制定
一、為提供無障礙校園環境,本校於明仁、明遠、明謹、明衡、弘道等大樓設立 無障礙電梯,供需要之師生搭乘。
二、電梯以感應刷卡方式予以控管,需要搭乘之人員應依規定提出申請。
三、申請程序如下:
(一) 教職員工請持識別證至總務處依需要設定使用。
(二) 特殊生(視障、身障等)由輔導老師或導師於學期初統一辦理申請,
於離校時歸還。
(三) 因傷、病導致行動不便者請依下列規定辦理
1.一週以內之調養,請填申請單由導師簽章,經總務處簽核完成後,
發給電梯卡。(免證明)
2.兩週以內的調養,需附醫師、復健師或國術館整復師之病情描述 證明文件。
3.兩週以上的調養,需附就診醫院(醫師)診斷證明書。
4.復原因素需延長時限者,得於到期前至總務處申請,申請延長以 一次為限,若需再延期者需重新申請並附上最新之診斷證明。
四、卡片管理程序:
(一) 使用期限到期後應自動繳回卡片,若因復原狀況尚需延長時限,應 提前再申請。
(二) 卡片逾時未繳回亦未辦理延長手續者,將立即解除該卡片之設定,
被停用之卡片應立即繳回。
(三) 卡片遺失或損毀者依本校器材管理辦法照價賠償。
(四) 若經催收二次仍不歸還,將開立賠償單並依校規議處。
五、搭乘人員之規定:
(一) 電梯卡限申請人使用,若借予他人使用,將收回卡片並取消使用權。
(二) 因傷、病乘座輪椅者,可由一名同學陪同。嚴禁同學一同搭乘,一 經發現違規除將卡片收回外,一同搭乘者將處以生活訓練。
(三) 電梯提供給需要者使用,若佯裝病情一經查獲,立即收回卡片並交 學務處議處
六、本辦法由主管會報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