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號 分類項目內容
01 肇事預防
02 交通法規
03 急救常識、長隧道 04 高、快速公路管制規則
05 駕駛道德、交通安全常識及行車安全檢查與維護
001 O 尊重人命是駕駛道德最重要的一點,我們開車時要處處顧到行人,
尤其應該注意讓老弱婦孺身心障礙者優先通行。 05 002 X 遵守交通法規與秩序,只算是優良駕駛人,與駕駛道德無關。 05 003 O 汽油著火時,應用滅火機、泥沙或用水浸濕棉被、衣服覆蓋撲滅。 05
004 O 禮讓與寬容是駕駛道德的最好表現。 05
005 O 在狹窄道路上會車,一定要互相禮讓。 05 006 O 綠燈允許你依序通過,但駕駛人仍應注意違規闖紅燈的人和車。 05 007 X 看見前面車翻了,沒有人管,我自已要趕路,明明看到受傷的人在
慘叫,也只有不管。 05
008 O 我們在開車前仔細檢查汽車,使其保持良好性能,行駛中處處顧及
行人與其他車輛,也是駕駛道德的表現。 05
009 X 後面汽車為避免灰塵而超越我車,我也討厭灰塵,只有再超越前車。
05
010 X 大雨使路上到處積滿污水,路邊行人雖多,但我怕阻礙後面汽車通
行,只得快速通過。 05
011 O 行車起駛、換檔、轉彎或煞車,都應顧及乘客的安全和舒適。 05 012 O 隨便按鳴喇叭,製造噪音,是不道德的行為。 05 013 X 一個人飲酒後,雖然視力、聽覺以及判斷能力,都會變為遲鈍,但
在其本人的感覺來說,卻很舒暢,所以酒後可以駕駛汽車。 05 014 X 汽車拋錨在快車道上,雖然往來車輛甚多,對造成塞車和影響交通
安全很大,但為了爭取自己的時間,只有等我趕快修好再開走。 05 015 X 我開車有多年經驗,技術熟練有把握,所以在開車時經常和人談笑
歌唱,這是技術表現,對行車安全毫無影響。 05 016 O 假使我是開客車,更要處處小心謹慎,因為人命關天,乘客的生命
都操縱在我的手上。 05
017 O
因為我開車開得太久了,曉得開快車的危險可怕,即使乘客要求開 快車趕路,但我為了行車安全,還是不能答應,並將危險可怕的教 訓告訴他。
05
018 O 開車的人如果沒有駕駛道德,是他自己的不幸,也是大家的不幸。 05 019 X 遇有老弱婦孺身心障礙者搭乘計程車時,可以增加收費。 05
020 O 夜間會車時應使用近光燈。 02
021 O 聞後車喇叭聲或顯示超車燈光,要求讓其超車時,如車前路況無障 礙,應減速靠邊行駛,並顯示燈光或手勢表示允讓。 02 022 O 發現乘客遺留財物在車上時,應立即送往最近之警察單位招領。 05 023 X 如遇老弱婦孺身心障礙者在行人穿越道上行動緩慢,應按鳴喇叭促
其快速通過。 05
024 X 如有外地乘客不熟悉街道,祇說出目的地搭乘計程車時,可以任意
在市區多繞幾個圈以增加車費收入。 05
025 O 如發現患有傳染、瘋狂病及攜帶惡臭物品之乘客,搭車時可藉故婉
言拒載。 05
026 O 如發現路上有傷患倒在地上時,應即撥打電話號碼110或119通知警
察或救護醫療單位前往處理。 05
027 X 行車不慎撞倒行人,如無傷害可立即加速逃逸以免麻煩。 05 028 O 遇持有白手杖或視障朋友於路上行走或通過馬路時,應扶持幫助或
禮讓其優先通行。 05
029 O 在駕駛汽車前,應保持身心安定,在行駛中,要專心一意,應付行
車情況。 05
030 O 行車安全,就是不肇事,不犯規,不違警。 05 031 O 駕駛汽車不要強爭一分一秒,不可疏忽一分一秒。 05 032 O 駕駛汽車是一種手腦並用,高度勞心又勞力的工作,極易疲勞,唯
有規律的生活,才能確保行車安全。 05
033 O
汽車狀況與交通事故有密切關係,所以汽車各部份機件性能,應經 常保持良好狀態,並依規定保養與安全檢查,是安全駕駛重要因素 之一。
05
034 X 在行車途中如汽車發生故障,足以影響行車安全,仍可勉強行駛。 05 035 O 汽車應該在每天開車前實施安全檢查,並應予定期保養。 05 036 O 交通法規,是維持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的一切準則,不但要瞭
解,而且必需遵守才能達到秩序井然,交通安全之理想境界。 05 037 O 在開車前,必須檢查車輛,以增進行車安全。 05 038 X 駕駛人只求技術優良,對遵守交通規則不必太重視。 05
039 O 汽車裝載是車主及駕駛人之責任。 05
040 O 身體疲勞仍繼續駕駛汽車,是發生車禍的最大原因之一。 05 041 X 身心不健全的人,仍可無限制的繼續駕駛汽車。 05
042 O 駕車時每一秒時間,每一處空間,都要注意安全。 05 043 X 疲勞駕駛只要降低行車速度並不會影響安全。 05 044 O 反應距離加煞車距離,就是停車距離。 05
045 O 開車不喝酒,酒後不開車。 05
046 O 駕駛人駕車如因過失致人於死傷,在法律上要負刑事 (判刑)、民事 (賠償)及行政 (吊銷駕照) 等三種責任。 05 047 O 駕駛人駕車疏忽致人死傷,須負刑事、民事、行政之責任者, 不
可認為“坐牢不賠錢,賠錢不坐牢”。 05
048 O 駕駛人因開車疏忽致人死傷,在法律上除了要負刑事責任外,還須
負民事賠償責任。 05
049 O 開車肇事致人死傷,如果出於故意,是依故意殺人或傷害罪處理。 05 050 O 職業駕駛人因駕車不小心撞死人或傷人,是屬業務過失,在刑責上
較一般駕駛人為重。 05
051 O
不良的駕駛習慣都是由於不正確、不適當的自然習性養成,諸如:
跟車太近、任意變換車道超車、搶道轉彎、開快車超速或匆忙駕駛 等都是常見錯誤的行車動作。
01
052 O 未預告行車動向、未注意後方來車等均是汽車轉彎肇事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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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 O 駕車起駛進入車道或變換車道前,應先顯示方向燈,注視照後鏡及 頭部擺動查看隔鄰車道汽車動態,藉以消除照後鏡之盲點。 01 054 O 高速行駛時,駕駛人的視線自然易於忽略兩側及近前之事物,因此
駕駛人應提高警覺、擴大視野並避免超速。 01 055 O 公路長隧道為一種特殊空間,呈現密閉化、地下化等特性,發生火
災時其溫度往往超過1,000℃,若使用不當,可能引發重大災害。 03 056 O 長隧道內禁止載運危險物品、超長、超寬、超高、及超重汽車行駛。
03 057 O 汽車行駛於隧道內,不得從車內向外拋擲物品。 03 058 O 汽車行駛於隧道內,禁止任意變換車道。 03 059 O 汽車行駛於長隧道內,中途嚴禁停車添加燃油。 03 060 O 汽車進入隧道內,因隧道內光線較為昏暗,應開亮頭燈。 03 061 O 汽車在隧道內遇事故時,儘可能將汽車停放於路邊設置之緊急停車
彎,並開啟危險警告燈。 03
062 O 若汽車因故停滯於長隧道內,而導致空氣品質不佳或有害氣體濃度 過高時,用路人應暫時將座車熄火,以減少廢氣產生。 03 063 O 行經長隧道內若遇火災,應保持鎮定,車輛立即向隧道兩側停靠,
讓出通道以利救災車輛進入。 03
064 O 行駛於長隧道內若發生火災時,應熄火停車,所有人員攜帶貴重物 品下車,鑰匙留置車內,並不得上鎖,以便搶救人員移置車輛。 03 065 O 汽車行駛於長隧道遇發生火災時,為降低火災產生黑煙之危害,逃
生時應儘量降低身形,往車行反方向疏散。 03 066 O 患有精神耗弱、目盲、癲癇疾病者,不得參加駕照考驗。 02 067 O 酒精、 麻醉劑或興奮劑中毒者,不得參加駕駛執照考驗。 02 068 O 小型貨車裝載貨物,由地面算起,高度不得超過2.85公尺。 02 069 X 小型貨車裝載貨物,由地面算起,高度不得超過3公尺。 02 070 O 裝載容易滲漏、飛散或有惡臭氣味之貨物,能防止其發洩者,應嚴
密封固並有適當之裝置。 02
071 O 汽車車廂以外不得載人。 02
072 O 駕駛執照考驗,路考70分及格。 02
073 O 客車車身不得破損、鬆動或車門不能關閉的情形。 02 074 O 汽車非經公路監理機關核准,不得擅自附掛拖車行駛。 02 075 O 加強道路交通管理,維護交通秩序,是確保交通安全之要務。 02 076 X 標誌是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警告、禁制、指示,而在路面上勘劃
之線條或文字。 02
077 O 汽車所有人、駕駛人,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於15 日內得不經裁決,逕依罰鍰基準規定,向指定處所繳納結案。 02 078 X 已領有大貨車駕駛執照者,得駕駛曳引車及小型車。 02
079 O
受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之處分者,不得參加駕駛執照考驗。但符 合特定條件,且所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執行已逾相關規定期間者,
不在此限。
02
080 O 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後車駕駛人須隨時注意前車之動向。 02 081 O 領有駕駛執照之駕駛人,在駕照有效期間內,得憑原照換領同等車
類之國際駕駛執照。 02
082 O 特種車除因其專門用途使用時必須附載之人員物品外,不得用以裝
載客貨行駛。 02
083 O 駕駛執照失效或過期,應即繳回當地公路監理機關。 02 084 O 駕駛人死亡時,應由關係人將駕駛執照繳回當地公路監理機關。 02
085 O 裝載貨物,應捆紮牢固,堆放平穩。 02
086 O 不依規定或利用不正當手段考領之駕駛執照,公路監理機關即行註
銷並追繳之。 02
087 O 領有互惠國發給之國際駕駛執照,在有效期間內,在我國境內停留 超過30天以上者,須向監理機關辦理簽證後,始可駕車。 02 088 O 汽車所有人明知駕駛人有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吸食毒品、迷幻
藥等而不予禁止駕駛者,除處罰鍰外,並吊扣該汽車牌照3個月。 02 089 O 汽車駕駛人,連續駕車超過8小時,如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者,吊
扣其汽車牌照3個月。 02
090 X 在開車前,不必檢查機件,以免耽誤行車時間。 02 091 O 汽車喇叭音量不可過高,應遵守規定限制。 02
092 O 汽車按鳴喇叭,應以單響為原則。 02
093 O 駕駛執照,是由駕駛人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登記考驗及格後發給。
02
094 O
抗拒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執行交通稽查人員之稽查取締,
因而引起傷害或死亡者,除罰鍰及吊銷駕照外,並終身不得再考領 駕照。但符合特定條件,且所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執行已逾相關 規定期間者,不在此限。
02
095 O 駕照遺失或損壞,應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辦補發或換發。 02 096 O 裝載危險性之物品,停車時應停在空曠陰涼場所,並須與其他車輛
隔離,裝箱外面應粘貼顯明之危險品標籤。 02 097 O 客車上下旅客,應緊靠路邊右側,並不得妨礙行車路線。 02
098 O
在峻狹坡路,下坡車未讓上坡車先行,或上坡車在坡下未讓已駛至 中途之下坡車駛過而爭先上坡,或在山路行車,靠山壁車未讓道路 外緣車優先通過者,均處以罰鍰
02
099 O 小客車座位包括駕駛人在內為9座以下。 02 100 X 職業駕駛執照,應自發照之日起,每滿兩年審驗1次。 02 101 O 制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是為了要加強道路交通管理,維護交通
秩序,確保交通安全。 02
102 X 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行人穿越道等,非不得已才供行人通行。 02
103 O 交通標誌及標線,是表示警告、禁制、指示等功效。 02 104 O 汽車駕駛人駕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應依規定處置,若逃逸者,
除處罰鍰外,並吊扣其駕駛執照。 02
105 O 駕駛人除應遵守交通標誌標線及號誌之指示外,並應服從交通警察
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 02
106 O 報廢登記之汽車仍行駛者,處汽車所有人罰鍰,並禁止其行駛,車
輛並沒入之。 02
107 O 汽車駕駛人允許無駕照之人駕駛其車輛者,吊扣其駕駛執照。 02 108 O 駕車不依規定通過行人穿越道,致使行人傷亡時,依法應負刑責者
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02
109 O 檢舉汽車肇事或協助救護肇事受傷者,以及優良駕駛人,政府均訂
有獎勵辦法。 02
110 O
汽車駕駛人駕車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並不得再考領。但符合特定條件,且所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執行 已逾相關規定期間者,不在此限。
02
111 X 貨車駕駛室或小客車前座,裝載人數並無限制。 02 112 X 駕車闖紅燈因而肇事致人重傷者,無須吊扣其駕照。 02 113 X 汽車駕駛人駕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應依規定處理,逃逸者,除
處罰鍰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02
114 O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未依規定保持 安全距離,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3000~6000元之罰鍰。 02 115 X 低於最低規定時速行駛時,不算違規。 02 116 X 駕駛執照考驗,交通規則及格標準為90分。 02
117 O
曾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或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相關 法律,經判刑確定或曾依檢肅流氓條例裁定應為交付感訓確定者,
不得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
02
118 X 駕駛執照,可以借供他人使用。 02
119 X 學習駕駛證,可以學習駕駛大客車。 02
120 X 貨車裝載貨物寬度,可以超出車身半公尺。 02 121 O 汽車駕駛人不得連續駕車超過8小時。 02 122 X 領有大客車駕照者,可以駕駛聯結車。 02
123 O 汽車駕駛人駕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因而肇事致人重傷者,
吊扣其駕駛執照。 02
124 O 汽車行駛應繳費之公路橋樑逃避繳費,並有傷害收費人員之情事者,
應吊銷駕照。 02
125 O
汽車駕駛人在快車道依規定駕車行駛,因行人或慢車不依規定,擅 自進入快車道,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減輕其 刑。
02
126 X 駕駛人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駕車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
駕照並停考1年。 02
127 O 貨車必須附載隨車作業人員,除駕駛人外,小貨車不得超過2人。 02
128 O
利用汽車犯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吊銷其駕照終身 不得再考領駕照。但符合特定條件,且所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執 行已逾相關規定期間者,不在此限。
02
129 X 貨車裝載貨物長度,可以前伸超過車頭2公尺。 02 130 X 廂式貨車裝載貨物,長寬均可超出車廂30公分。 02 131 O 框式貨車,除裝載貨物有伸後情形外,車身欄板必須扣牢。 02 132 X 受永遠吊銷、吊扣駕照之處分者,受違規再教育1個月,即可參加
駕照考驗。 02
133 O 受吊銷、吊扣駕駛執照處分,尚未屆滿限制報考期限者,不得參加
駕照考驗。 02
134 X 受吊銷、吊扣駕照處分,尚未屆滿限制報考期限者,繳罰鍰後即可
參加駕照考驗。 02
135 X 汽車駕駛人在1年內,違規記點共達6點以上者,應施以道路交通安
全講習。 02
136 O 體格檢查、體能測驗與筆試及格成績有效保留期限均為1年。 02 137 O 汽車右轉彎時,應先顯示前後右邊方向燈,或由駕駛人作左臂向上
手掌向右微曲之手勢。 02
138 O 按鳴喇叭,以單響為原則,每次不得超過半秒鐘。 02
139 O
行經設有彎道、隧道、坡路、狹路、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泥濘 或積水道路、 道路施工路段,均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02
140 X 夜間會車,應用遠光燈。 02
141 O 聞有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等之警號時,不論來自 何方,均應立即避讓,並不得在後跟隨急駛。 02 142 X 汽車駕駛人行經多車道之圓環,可以不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02 143 X 汽車在雙向二車道行駛時,在劃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可以在該路
段駛入對方來車之車道內。 02
144 O 汽車行駛於雙向二車道,在劃有行車分向線之路段,超車時得駛越,
但不能併行競駛。 02
145 X
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標誌或標線者,行車時速 不得超過40公里。但在未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之 道路,或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時速不得超過30公里。
02
146 O
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標誌或標線者,行車時速 不得超過50公里。但在未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之 道路,或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時速不得超過40公里。
02
147 X 汽車行至交通頻繁地區,為了行車安全,可以隨時按鳴喇叭。 02 148 X 遇幼童專用車、校車、殘障特製車或教練車,不必禮讓。 02 149 O 臨時停車,係指停車未滿3分鐘,並保持立即行駛狀態。 02 150 O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遇有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與燈
光號誌並用時,以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準。 02 151 O 駕車起駛時,應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02 152 O 行人穿越道是指在道路上以枕木紋或斑馬紋之標線標劃,供行人穿
越道路之地方。 02
153 X 汽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進行撥接或通話者,
處新臺幣1,000元罰鍰。 02
154 O 駕駛人精神疲勞、疾病或睡眠不足,注意力分散不易集中,不得駕
駛車輛。 02
155 O 停於路邊之車輛遇有霧靄、雨雪、風沙及晝晦時,均應顯示停車燈
光或反光標識。 02
156 O 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後車與前車相隔距離,除擬超越前車外,
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02
157 O 在山路行車交會時,靠山壁車輛,應讓道路外緣車優先通過。 02 158 O 超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邊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
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02
159 O
汽車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未 劃分幹、支線道,且車道數相同時,如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 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
02
160 O 計程車在設有停車上客處標誌之路段,應在指定之上客處搭載乘客,
不得沿途攬載。 02
161 X 計程車不得任意拒載乘客,但可以故意繞道行駛。 02 162 O 行車時行車執照、 駕駛執照及其他法定證件,均須隨身攜帶。 02
163 X 行車不必攜帶隨車工具。 02
164 X 行車起駛前進,不必顯示方向燈。 02
165 O
慢車所有人、駕駛人、行人及道路障礙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 例所處罰鍰裁決或裁定確定,經通知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依 法移送執行。
02
166 O 執行任務中的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和工程救險車,行車速度不
受規定限制。 02
167 O 汽車除行駛於單行道外,均應靠右行駛,但遇有特殊情況,必須行 駛左側道路時,應減速慢行,並注意前方來車及行人。 02 168 O 汽車在雙向二車道行駛時,均應在遵行車道內行駛。 02 169 O 汽車行駛於劃有路面邊線之單行道上,除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
不得駛出邊線。 02
170 O 執行任務中的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在同向二車 道以上之道路行駛時,內外側車道均可行駛。 02 171 O 汽車在同向二車道以上道路行駛,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燈光或手
勢,並須保持安全距離。 02
172 O 單車道的橋樑及隧道,不得會車。 02
173 O 汽車行經多車道之圓環,應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02 174 O 在倒車時,應顯示倒車燈或手勢後,謹慎緩慢後倒,並應注意其他
車輛及行人。 02
175 O 汽車在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行駛,小型汽車內外側車道均可行駛,
但不得任意變換車道行駛。 02
176 O 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時,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 02 177 O 汽車在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行駛,除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不
得駛出路面邊線或跨越兩條車道行駛。 02
178 O 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車不得占用轉彎專用車道。
02
179 O 汽車在未劃有分向標線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或不良道路交會時,
應減速慢行。 02
180 O 對面有來車,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時,不得超車。 02 181 O 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鳴喇叭兩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俟
前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表示允讓後,始得超越。 02 182 O 前行車駕駛人聞後行車按鳴喇叭,如車前路況無障礙,應即減速靠
邊或表示允讓。 02
183 X 交岔路口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又有燈光號誌,應以燈光號誌為準。
02
184 O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欲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30公尺前顯示方向 燈或手勢,換入內側車道或左轉車道,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
並不得佔用來車車道搶先左轉。
02
185 O 在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者在慢車道上行駛之車輛,不得左轉。
02 186 X 在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之慢車道上行駛之車輛,不得右轉。 02 187 X 在多車道的圓環,應讓外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02 188 O 交岔路口,因特殊需要另設有標線、標誌者,應依其指示行車。 02 189 O 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 02 190 X 在斑馬紋行人穿越道上,有人穿越時,汽車仍可慢行通過。 02 191 O 鐵路平交道遮斷器已開始放下,或看守人表示停止,應即暫停。 02 192 O 鐵路平交道警鈴未響,閃光號誌未顯示,汽車駕駛人仍應看、聽鐵
路兩方確無火車駛來,始得通過。 02
193 X 汽車通過鐵路平交道,前後兩車間,不必保持距離。 02 194 O 汽車行駛於實施管制之道路,應遵守各該道路之管制規定行駛。 02 195 X 汽車經過實施管制之道路隨時均可通行。 02 196 O 汽車在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標誌之路段或鐵路平交
道,不得迴車。 02
197 X 如有相當空間,汽車在任何地方均可迴車。 02 198 O 汽車在設有禁止迴車標誌,劃有分向限制線、禁止超車線、禁止變
換車道線之路段,不得迴車。 02
199 O 汽車在禁止左轉路段,不得迴車。 02 200 O 汽車在迴車前,應暫停並顯示左轉燈光或手勢,看清確無來往車輛,
並注意行人通過,始得迴轉。 02
201 O 汽車行駛於下坡路段時,不得將引擎熄火,放空檔滑行。 02 202 X 為節省汽油,汽車下坡時,可將引擎熄火,放空檔滑行。 02 203 O 汽車過渡口時,應依到達先後次序過渡,不得搶先。 02 204 O 貨車過渡口,其總重量超過渡船規定之重量者須將逾重物卸下,分
別渡過。 02
205 O 汽車夜間在市區道路行駛,如照明清楚時,應用近光燈。 02 206 X 汽車夜間在市區道路行駛,如照明清楚時,應用遠光燈。 02 207 O 汽車在設有彎道、狹路、坡路、單行道標誌等路段,不得倒車。 02 208 X 倒車時,應按鳴喇叭3長聲,警告其他車輛或行人。 02 209 O 汽車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等公共場所出入口前,不得停車。 02 210 O 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前車如須減速暫停,駕駛人應預先顯示燈
光或手勢告知後車。 02
211 O 自用汽車,不得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 02 212 O 在顯有妨礙他車通行處所,不得停車。 02 213 O 在不得已時,把車停在坡道上,應注意防止車輛滑行。 02 214 X 汽車在中途發生故障,無法移置於不妨礙交通處所時,如在市區道
路,僅閃亮左右方或左方之方向燈即可,無需設置車輛故障標誌。 02 215 X 汽車發生故障,無法移置於無礙交通場所時,如在市區道路,應按
鳴喇叭,以警告他車。 02
216 O 汽車於行車時速在40公里之路段發生故障,無法移置於無礙交通之 場所,應在車身後方5-30公尺處之路面上,設置車輛故障標誌。 02 217 O 夜間將車輛停放在無燈光設備或照明不清之道路時,應顯示停車燈
光或反光標識。 02
218 X 夜間將車輛停放在無燈光設備及照明不清之道路時,亦不必顯示停
車燈或反光標識。 02
219 O 停車後向外開啟車門時,應注意行人與車輛並讓其先行。 02 220 O 對汽車停車時間、位置、方式及車種,如公路或警察機關有特別規
定時,應按其規定。 02
221 O 執行任務之消防車、警備車等,其臨時停車及停車地點不受限制。 02 222 O 裝載危險物品,除應在車頭及車尾懸掛危險標識外,並應在規定之
路線及時間內行駛。 02
223 X 在夜間或有霧靄、雨雪、風沙及晝晦時,把車輛停在路旁,不必顯
示停車燈光或反光標識。 02
224 O 曾犯故意殺人、搶劫、搶奪、強盜、恐嚇取財、擄人勒贖等罪,經 判決罪刑確定者,不得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 02 225 O 在超過時速40公里之路段,汽車拋錨時,應在車身後方30-100公尺
之路面上豎立車輛故障標誌。 02
226 X 自民國96年2月起以領有大貨車駕照直接晉級考領聯結車駕照者,
得駕駛大客車。 02
227 O 已領有大客車駕照者得駕駛大貨車、代用大客車、大客貨兩用車、
曳引車、小型車及輕型機器腳踏車。 02
228 O 已領有大貨車駕照者,得駕駛小型車及輕型機器腳踏車。 02 229 O 違反處罰條例之受處分人,如有不服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
起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 02
230 O 職業駕駛執照,應自發照之日起,每滿3年審驗1次。 02
231 O 貨車裝載貨物寬度不得超過車身。 02
232 O 廂式貨車裝載貨物不得超出車廂以外。 02 233 O 慢車駕駛人、行人不依規定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處以罰鍰。 02 234 O 汽車駕駛人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或跟隨車
後急駛處以罰鍰,並違規記點。 02
235 O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欲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30公尺前,顯示 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外側車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行至路口後再 行右轉。
02
236 O 汽車駕駛人違規肇事致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者,應施以道路交通安
全講習。 02
237 O 道路係指公路、街道、巷弄、廣場、騎樓、走廊及公眾通行之處。 02
238 O
駕駛人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駕車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除處 罰鍰外,吊銷其駕照,並不得再考領。但符合特定條件,且所受吊 銷駕駛執照處分,執行已逾相關規定期間者,不在此限。
02
239 X 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30,000元罰
鍰。 02
240 O 汽車行駛於非高、快速公路,汽車駕駛人或前座乘客未繫安全帶者,
處駕駛人新臺幣1,500元罰鍰。 02
241 O 汽車駕駛人於開車時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進行撥接或通話者,處新
臺幣3,000元罰鍰。 02
242 O
汽車駕駛人酒後駕車,其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者,處新臺幣 15,000~60,000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1 年。
02
243 O 未滿14歲之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處罰其法定代理人
或監護人。 02
244 O 大型車未依規定裝設行車紀錄器或行車紀錄器無法正常運作或不當 使用行車紀錄器者,除罰鍰外,應責令其參加臨時檢驗。 02 245 O 持小型車駕照駕駛大型汽車者,汽車所有人及駕駛人各處新臺幣
40,000~80,000元罰鍰,並記該車違規紀錄1次。 02
246 O
未滿18歲之人,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汽車或機車者,除處罰鍰 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外,汽車駕駛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同 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02
247 X
汽車裝載貨物超過核定之總重量,總聯結重量或超過所行駛橋樑規 定之載重限制者,除責令改正或當場禁止通行外,不分超載程度一 律處汽車所有人新台幣10,000元罰鍰。
02
248 O 駕駛人開車時應按遵行方向行駛,違者除罰鍰外並違規記點。 02 249 O 駕車行駛於人行道,應處以罰鍰並違規記點。 02 250 X 駕駛人為了趕時間而闖紅燈,可以不被記違規點數3點,只繳罰鍰
而已。 02
251 O 在禁止左轉路段不可以迴車,違者除處罰鍰外並違規記點。 02 252 X 繞行圓環迴車太麻煩,為了方便可以逕行迴車,反正不會被違規記
點。 02
253 O 未經前行車表示允讓靠邊慢行,即行超車,要處以罰鍰。 02 254 X 汽車駕駛人在1年內違規記點共達6點以上,才吊扣駕照1個月,因
此可以不遵守交通規則。 02
255 X 駕駛人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駕車,只記違規點數2點而不罰鍰。 02 256 X 違規記點又不登記在駕照上,所以可以不必理會而任意違反交通規
則。 05
258 O 隧道區域內禁止任意停車、臨時停車、倒車或超車。 03 259 O 汽車進入隧道,應遵守車道管制號誌之指示行駛。 03 260 O 汽車行駛於隧道內,行車速度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03 261 X 行經長隧道,當交通壅塞或發生緊急事故時,應利用車行聯絡隧道
逕行迴車,趕快駛離現場。 03
262 X 高速或快速公路加速車道在主線出口最右側,是供汽車駛離主線加
速用。 04
263 X 高速或快速公路減速車道在主線入口最右側,是供汽車駛進主線減
速用。 04
264 O 汽車行駛高速或快速公路不得跨行車道曲折行進或在任何車道及路
肩上迴轉反向行駛。 04
265 O 汽車行駛高速或快速公路途中,除遇特殊狀況必須減速外,不得驟 然減速或在車道中臨時停車或停車。(高快速公路規則10) 04 266 X 汽車不得在高速或快速公路減速車道或單車道之匝道上超越前車,
但在加速車道上前車慢行阻路時,則可以超車。 04 267 X 交流道係指設於主線入口最右側,供汽車駛進主線前加速之車道。 04 268 X 匝道係指設於主線出口最右側,供汽車駛離主線時減速之車道。 04 269 O 減速車道指設於主線出口最右側,供汽車駛離主線時減速之車道。 04 270 O 載重之貨車、客貨兩用車、聯結車進入地磅站時,應依標誌、標線、
號誌指示行駛,不得在地磅上緊急煞車。 04
271 O 主線車道係指車道中可供汽車直駛之車道。 04 272 X 汽車行駛高快或快速公路可曲折行進或在任何車道及路肩上迴轉反
向行駛。 04
273 X 在高速或快速公路行駛之汽車,可以在加速車道、減速車道或單車
道之匝道上超越前車。 04
274 O 行駛高速或快速公路時,除應遵守高速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外,
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亦應同樣重視切實遵守。 04 275 O 高速公路係指其出入口完全控制,中央分隔雙向行駛,除起迄點外,
並與其他道路立體相交,專供汽車行駛之公路。 04 276 O 交流道係指高速公路與快速公路相互間,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與其
他道路連接,以匝道構成立體相交之部份。 04 277 X 行駛高速或快速公路可利用中央分隔帶迴轉。 04
278 O 高速及快速公路之轄區,以路權範圍及與其他道路交接點為分界點。
04
279 O 行駛高速或快速公路時,如發生緊急情況無法繼續行駛時,應滑離
車道,在路肩上停車待援。 04
280 O 在高速或快速公路停放車道外側路肩之故障車輛最多以2小時為限。
04
281 O 汽車行駛高速或快速公路,除在指定場所以外,沿途不得隨意停車
上下乘客或裝卸貨物。 04
282 O 高速或快速公路的行車標誌,除了使用高速或快速公路特種標誌外,
仍部份使用一般規定的行車標誌。 05
283 O 高速或快速公路之中央分隔帶係指隔離雙向行車之中間界區。 04 284 X 在高速或快速公路行車時,如錯過了出口交流道,就應立即迴轉駛
回原出口位置。 04
285 O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管理機關,屬國道部分為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
局,屬省道部分為公路總局。 04
286 O 高速或快速公路行車速度規定,應依速限標誌指示行駛。 04 287 X 汽缸總排氣量逾550立方公分﹝C.C.﹞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
其性能好,駕駛人駕駛技術優良,可以在高速或快速公路行車。 04 288 X 汽缸總排氣量在 1,200立方公分﹝C.C.﹞以下之汽車,不論新舊與
廠牌,一律不准在高速或快速公路行駛。 04
289 X 高速公路現行行車時速規定最高為 120公里。 04 290 O 汽車行駛高速或快速公路途中不得有缺水、缺電、缺燃料之情形。 04 291 X 汽車行駛高速或快速公路,行經因事故或其他原因發生交通阻塞之
路段時,可將車輛暫停或停駐路肩。 04
292 O 高速或快速公路之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輛於不堵塞行車之 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04
293 O
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90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 時80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鄰 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04
294 X 在高速公路服務區休息站停放之車輛,最多以12小時為限。 04 295 O 正常天候情況下,汽車行駛高速或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行車。
04
296 X 濃霧、濃煙、大雨、強風中在高速或快速公路行駛之車輛,最低行
車速度限制仍應保持60公里以上。 04
297 O 在單車道之匝道及加減速車道上行駛之車輛不得超車。 04 298 O 在高速或快速公路行駛車輛,不可以超速競駛,亦不可低速併行。 04 299 O 在高速行車情況下駕駛人容易產生心理上的緊張,遇見交通干擾時
操作亦較易發生慌亂失常。 05
300 X 在高速行車狀況下,駕駛人生理上對於緊急事件反應與應變能力並
無影響。 05
301 X 在高速行車狀況下,駕駛人視力與平時一樣,沒有一點影響。 05 302 O 在高速行車狀況下,駕駛人應更加注意兩側車道車輛動向。 05 303 O 在高速或快速公路上行車,因為路面寬闊,坡平彎緩,駕駛人應提
高警覺隨時注意速度,以免超速行駛。 05
304 O 汽車由加速車道轉入主線車道時,應顯示方向燈並確保足夠之安全
間距。 05
305 O 進入高、快速公路,若鄰近主線車道車輛甚多,不能適時安全轉入
時,應在加速車道中降低速度等待機會。 05
306 O 變換車道應及早顯示方向燈,告知前後車輛,並注意鄰近車道車輛
動向以策安全。 05
307 X 行進中發現鄰側車道,車輛已顯示方向燈有變換車道意圖時,應加
速行駛以免被超越。 05
308 O 汽車行駛高速或快速公路前後兩車之間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 狀況下,小型車車速每小時90公里時,應保持45公尺以上距離。 04 309 X 行駛高速或快速公路若錯過出口,可立即停車或倒車駛回。 04
310 O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於駛進收費站前,應依標誌指示預為減速慢行,
並依規定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順序行駛過站 繳費。
04
311 X 高速公路上行駛之車輛,通過收費站時應加速行駛,以避免繳費。 04 312 O 汽車行駛高速或快速公路途中若突然故障,應注意四周車輛動態,
顯示方向燈駛向路肩,並在車後50~100公尺處設置車輛故障標誌。 04 313 O 汽車裝載整體物品之寬度超過車身寬度,應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臨
時通行證。 02
314 O 大貨車裝載整體物品後,高度超過4公尺者,應向公路監理機關申
請臨時通行證。 02
315 O 大客車行駛高速或快速公路,駕駛人及前座乘客應繫安全帶。 02
316 O
高速或快速公路管理機關,得發布命令,指定時段於高速或快速公 路特定匝道或路段之車道、路肩,禁止、限制或開放車輛通行,並 包括乘載人數。
04
317 O 汽車行駛高速或快速公路禁止跨行車道、迴轉、倒車或逆向行駛。 04 318 O 汽車在高速或快速公路行駛途中,不得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 04 319 O 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不得行駛高速公路。 04 320 O 高速公路每隔一段距離設立路邊緊急電話1具,係專供用路人緊急
求援或通報路況之用。 04
321 X 高速或快速公路之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大、小型車輛於不堵塞行 車之狀況下,均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04 322 O 大型車行駛高速或快速公路,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
鄰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04
323 O 貨車行駛高速或快速公路,其裝載之貨物,應嚴密覆蓋及捆紮牢固。
裝載砂石等粒狀物品,除應嚴密覆蓋外,並不得超過車廂高度。 04 324 O 載重貨車行駛高速或快速公路,因超載逾百分之二十而無法當場卸
貨分裝者,經舉發後,未改正繼續行駛者,得連續舉發處罰。 04 325 O 貨車行駛高速或快速公路裝載超長物品時,其後伸部分,不得遮擋
車後燈光或號牌。 04
326 O 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駕駛人及前座乘客,均應繫安全帶。 04 327 X 大型客車為增加運輸量,行駛高速或快速公路時,允許站立乘客。 04 328 O 汽車行駛高速或快速公路時,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變換燈光或
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04
329 O 四輪以上汽車行駛高速或快速公路時,其輪胎任一點胎紋深度不得
小於1.6公釐。 04
330 O 汽車行駛高速或快速公路時,不得有車輪、輪胎膠皮或車輛機件脫
落之情形。 04
331 X 在高速公路碰到交通阻塞時,汽車可利用路肩行駛。 04 332 O 未經高速或快速公路管理機關登記許可之拖、吊車輛,不得擅自在
高速或快速公路沿線路權範圍內營業。 04
333 O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在正常天候狀況下,行駛速率為每小時100公
里時,前後兩車間之最小行車安全距離,大型車為80公尺,小型車 04
334 O 小型汽車在高速或快速公路行車速限每小時80公里路段行駛時,為 維護行車安全,應與同車道前行車輛保持至少40公尺距離。 04 335 O 在高速或快速公路行駛時,如遇濃霧、濃煙、強風、大雨、夜間行
車或其他特殊狀況時,其安全距離應酌量增加。 04 336 O 行駛高速或快速公路前,應蒐集並瞭解各項交通管制疏導措施及道
路交通狀況。 01
337 O 超速行駛是肇事最大原因之一。 01
338 X 睡眠不足,神志不清只要小心駕駛仍然可以開車。 01 339 X 對汽車性能不了解與行車安全並無關係。 01 340 O 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必可減少交通事故。 01 341 O 在車禍將發生前,能立即採取合理適當行動加以防止,叫做防衛駕
駛。 01
342 X 行車前了解沿途道路狀況,對行車安全並無幫助。 01 343 X 在深夜凌晨人車稀少,可以超速行駛。 01 344 O 在夜間開車前,應將擋風玻璃及駕駛座兩側玻璃擦拭乾淨,可增加
行車安全。 01
345 X 夜間行車如來車不變近光燈,可以用遠光燈來報復以增加安全。 01 346 O 行駛在積水路段,應減速慢行,通過後並試踩煞車。 01 347 O 抬頭遠看,增大目視距離,保持足夠行車安全距離和間隔,為肇事
預防要點之一。 01
348 O 肇事發生應立即停車,保持現場以最快方法報請有關單位處理。 01 349 O 肇事處理,不可斤斤計較責任誰屬,應發揮道德精神救人為先原則,
以免延誤,增大傷亡與損失。 01
350 X 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為迅速恢復交通,清除現場,可不必等待肇事
處理機關之指示,即可進行。 01
351 O 辦理肇事和解,應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繼承人為之。 01 352 X 肇事責任屬於對方受傷人,為避免受到牽連,可不須送醫救治。 01 353 O 汽車行駛時,乘客不可將頭或身體部位伸出窗外。 05 354 X 若因隧道內車道壅塞,可變換至較少車輛之車道行駛,以紓解車流
量。 03
355 O 長隧道內設有緊急聯絡電話,供車輛故障或發生車禍與災變時通報
行控中心之用。 03
356 X 行經隧道若發生交通事故,雖無人員傷亡,且車輛尚能行駛者,為 求釐清事故責任,應保持事故現場完整,不得移動車輛。 03 357 X 汽車肇事時,為使失去知覺的傷者儘速恢復知覺,應向傷者拍打搖
動。 03
358 O 汽車肇事時,除非車子著火或有爆炸的危險,儘可能在車內急救傷
者。 03
359 O 汽車肇事時,如果必須將傷者抬起不可只抬他的頭和腳,要將身體
每一部份平托抬起。 03
360 X 汽車駕駛人,僅需具有優良駕駛技術,不需具備急救的常識和技能。
03 361 O 一般汽車駕駛人應參考車主手冊上之說明採用適當辛烷值之汽油。 05 362 O 若用過低辛烷值汽油,會引起不正常燃燒,造成震爆、耗油及行駛
無力等現象。 05
363 O 減少車輛不必要的負載以減輕重量,可減少耗油。 05 364 O 冷車啟動後無須於空檔加油門進行暖車,以緩步行駛可加速達到引
擎正常工作溫度。 05
365 O 汽車行駛中應以平穩漸進的速度行駛,避免低速檔使用的時間過長。
05
366 O 汽車行駛過程中,平穩起駛,並儘量維持穩定車速行駛是最省油的
駕駛方法。 05
367 O 開車應儘量避免尖峰時間通過車多、人多壅塞路線以免增加油耗。 05 368 O 汽車駕駛人行經設有收費站、地磅之道路,不依規定停車繳費或過
磅者,得逕行舉發處罰。 02
369 O 汽車駕駛人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之駕駛行為時,如當場不能或不宜
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處罰。 02
370 O 小客車附載幼童未依規定安置於安全椅者,處駕駛人新臺幣1,500
~3,000元罰鍰。 02
371 O 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處以罰鍰。 02 372 O 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
為人或雇主罰鍰。 02
373 X 汽車車身、引擎、底盤、電系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時,不需申請
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 02
374 O
汽車裝載貨物行經設有地磅處所1公里內路段,未依標誌、標線、
號誌指示過磅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10,000元罰鍰,並得強制其 過磅。
02
375 X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時,可以 快速通過,不須減速慢行,以免車道壅塞。 02 376 O 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未依燈號右轉者,處
新臺幣600~1,800元罰鍰。 02
377 O
年滿60歳職業駕駛人,應每年至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作 體格檢查一次,並經醫師依合格標準規定判定符合標準者,始准換 領職業駕照。
02
378 O
未領有汽車駕駛執照之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應受 吊扣駕駛執照處分,在所規定最長吊扣期間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02
379 O
機器腳踏車、小客車、小客貨兩用車及小貨車所有人,應繳交車輛 製造廠、代理商或進口商出具,經內政部認可,施加於車輛特定零 組件之防竊辨識碼完工證明文件,始得申請新領牌照登記。
02
380 O 汽車車身外不得附加燈飾;車燈亦不得加以噴色或黏貼膠紙。 02
381 O
四輪以上汽車在劃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道路行駛,除起駛、準備轉 彎、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不得行駛慢車道。但設有快慢車道分 隔島之道路不在此限。
02
382 O 汽車不得於彎道、陡坡、狹路、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
車。 02
383 O 目前ETC「車內設備單元」(簡稱e通機)係採隨車登記使用,使
用他車e通機通行ETC車道,即屬違規行為。 02
384 O
ETC用路人,使用電子收費車道,上高速公路前應確認ETC「車內 設備單元」(簡稱e通機)與卡片狀況(例如:電池電量、卡片餘 額等),以防未扣款成功,產生事後欠費補繳之問題,如確知不能 扣款,應改行人工收費車道。
02
385 O 已裝置電子繳費功能設備之車輛行駛人工收費車道通過收費站,需
繳交現金或回數票。 02
386 X 無電子繳費功能設備之車輛行駛電子收費車道通過收費站不會受罰。
02
387 X 汽缸總排氣量 550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行駛於快速
公路,可於同車道併駛或超車。 04
388 O 汽缸總排氣量 550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行駛於快速
公路,可配戴之安全帽型式應為全面式或露臉式。 04 389 O 汽缸總排氣量550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行駛快速公
路,其輪胎任一點胎紋深度不得不足1公釐。 04 390 O 汽缸總排氣量 550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行駛於快速
公路,應全天開亮頭燈。 04
391 O 所謂「安全邊際」就是駕駛人對各種行車因素,因疏忽而發生危險
時可供緩衝的限度。 01
392 O 有「安全邊際」觀念的駕駛人,會事先做應變的措施,去預防違規
行為之人、車侵犯自己的行車安全。 01
393 O
「平穩駕駛」的方法,就是不急速起駛,左右轉彎慢一點,不超 速急衝、不亂變換車道、保持安全間距,不驟然緊急煞車、搶道、
爭道、闖紅燈。
01
394 O 駕駛人在行車前,應先調整座椅位置,並調整左、右照後鏡、室內 鏡在適當角度的位置。且鏡面務必擦拭明晰,以助看清周圍狀況。 01 395 O 開車起駛,眼睛之視距不可太遠,應隨車速之增加而把視距加遠。 01 396 O 後車跟隨前車,其最小安全跟車距離,須大於停車距離。 01 397 O 發生肇事的主因為跟車太近、任意超車變換車道、搶道轉彎、開快
車搶時間。 01
398 O 反應距離,是指汽車駕駛人於行進間發現任何狀況時所採取的因應
措施,其反應時間內車輛所行駛之距離。 01
399 O 汽車軸距愈長、輪距愈寬,所需最小迴轉半徑愈大。 01 400 O 視野為駕駛人兩眼注視正前方時,對於兩側事物所能感受之能力或
界限。 01
401 X 汽車車速愈快,駕駛人的視野愈大,故在遠方的景色較易看清楚。 01 402 O 汽車行駛速度愈快,駕駛人的視野變窄、視力變差。 01 403 O 下雨時路面變滑,急轉彎、急煞車都會使車身橫滑,應小心駕駛。 01 404 O 彎道行駛輪胎打滑時,絕不可踩煞車,最安全的措施是放鬆加速油
門。 01
405 O 汽車直行中發現車尾向右側滑,方向盤應該略向右邊修正。 01 406 X 把小孩留在車內,離座時應取下鑰匙並上鎖,始可遠離車輛,但不
可超過20分鐘。 01
407 O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 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 痕跡證據;但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當事人均同意時,應將肇事汽車標 繪後,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
01
408 O 大部份的行車事故,都是因為汽車駕駛人的疏忽、錯誤,及不良的
駕駛習慣所造成。 01
409 X 發現車禍與我無關趕快駛離現場,不須報警。 01 410 X 行車事故責任未明時,當事人得向警察機關或公路監理機關申請鑑
定。 01
411 O 交通事故當事人對於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之鑑定結果不服時,得於 接到鑑定責任意見書之翌日起30日內,向覆議委員會申請覆議。 01 412 X 駕駛前服用感冒藥、多量鎮定劑,應不影響身心狀況,仍可繼續駕
駛。 05
413 O 飲酒後,會使視覺能力變差,運動反射神經遲鈍,肇事率增加。 05 414 X 汽車駕駛人若喝酒後,會使反應遲延,視力增加。 05
415 X 兒童須乘坐於小客車之前座。 05
416 O 汽、機車所有人將車輛借予他人使用時,除應檢查其有無駕照及身
心狀況外,並應將車況詳為告知。 05
417 O 汽車加油後,油箱蓋應鎖緊才可減少油料蒸發損失,並保持油料清
潔。 05
418 O 汽車駛入加油站加油時,引擎應關閉,並不得抽菸或撥、接手機,
以免發生危險。 05
419 O
汽車加油要打開加油口旋轉蓋時,油箱內可能具有壓力,應依逆時 針方向先開啟一半,等「嘶嘶」聲停止後,再完全打開,以免剩油 噴出造成傷害。
05
420 O 汽車加完油後,要將加油口蓋轉緊時,應依順時針方向旋轉至棘輪
發出聲響為止。 05
421 X 道路駕駛練習,行車前不必實施車輛安全檢查,因為那是駕駛教練
的工作。 05
422 O 夜間行車,若燈光照射距離變遠,即表示為下坡路段。 05 423 O 汽車下坡時,如關掉引擎,動力方向盤和煞車增壓器不能正常運作,
易發生事故。 05
424 X 汽車下長坡道時,應儘量使用腳煞車,勿過度使用引擎煞車。 05
425 O 汽車下長坡道時,如果能適當運用引擎煞車,不但會減少車輛損壞
率,且最安全。 05
426 O 汽車行駛於長下坡,為避免煞車過度使用而失靈,應將檔位排入低 速檔,配合引擎煞車而勿過度使用腳煞車。 05 427 X 自排車之引擎煞車效果,較手排車為佳。 05 428 O 汽車行經坡道,上坡時不得蛇行前進,下坡時不得關閉引擎或放空
檔滑行。 05
429 X 汽車行經坡度大約相等的上、下坡道,上坡時若以2檔行駛,下坡
時應以3檔或4檔行駛,既可省油又可節省時間。 05 430 X 行車時可使用超速傳動檔(O/D檔)來做引擎煞車。 05 431 O 汽車加減速次數愈多,排放廢氣污染愈嚴重。 05 432 O 急速踩放油門踏板,會造成耗油與增加排放污染氣體之不良現象。 05
433 X 汽車行駛速度愈高,則愈省油。 05
434 O 在同一車速下,使用低速檔的輸出扭力,較使用高速檔的輸出扭力
為大。 05
435 X 行車速度,可不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 05 436 X 急速起駛能縮短低速檔行駛時間,可節省油料。 05 437 O 駕駛汽車為了安全及節能減碳,行車車速要平穩,不急加速或急減
速,且應保持安全間距。 05
438 X 汽車行駛時,急加速或急煞車,不但比較耗油,輪胎、煞車來令等 磨損較快,而且肇事機率也較大,但與廢氣污染無關。 05 439 O 汽車除遇突發狀況必須減速外,不得任意驟然減速。 05 440 O 通過無號誌管制的交岔路口時,最好是先看左,再看右,比較安全。
05
441 O 看見路上發生事故,警察已到現場處理,應繞道離開,不可好奇在
現場停留觀看。 05
442 O
汽車行至交岔路口前,行車管制號誌燈如轉為黃燈時,最好事先輕 踩煞車減速,讓跟隨在後的車輛提早看到你的煞車燈光,以便後車 提前因應,可避免被其追撞的危險。
05
443 O 提早使用煞車,儘量避免緊急煞車,以防後車追撞,危及車內人員
之安全。 05
444 O 小型車儘量避免緊跟大型車之後行駛,前方視線易受其遮擋,如果
前方有突發狀況,則無法提早應變。 05
445 O 起駛、停車、變換車道、轉彎時,應顯示方向燈,預告動向,並採
取平穩漸進的方式為之。 05
446 O 駕車轉彎時除應注意照後鏡之外,並轉頭查看確認安全後,始得轉
彎。 05
447 X
汽車左、右兩側照後鏡,可看到側方及後方景物,所以行車轉彎、
變換車道等,只要顯示方向燈、察看照後鏡即可,不需再做擺頭動 作。
05
448 X
左轉彎時,行至交岔路口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內側車道或左 轉車道,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車道搶先左轉。 05
449 O 路口左轉燈亮時,為防範突發狀況,應慢速左轉或迴轉。 05 450 X 在交岔路口等候左轉之車輛,綠燈亮時即可搶先左轉。 05 451 X 在左轉專用道上之車輛,因臨時起意,可以不左轉,改為向前直行。
05
452 O 在道路行駛之汽車,對右前方行駛之機車,雖未顯示左轉方向燈,
但仍應防範他突然左轉,造成交通事故。 05
453 O 綠燈給你行的權利,但不一定給你行的安全,所以行車至交岔路口,
還是必須放慢車速行駛。 05
454 X 路邊停車後欲起駛前進時,不用顯示方向燈,但應注意車輛前後左
右動向。 05
455 X 行車欲超越前方車輛,應先打右方向燈。 05 456 O 汽車於劃設有行車分向線之雙向二車道超車時,應注意超車的時間
與距離,滯留對向車道時間愈久,肇事危險的機率愈大。 05 457 O 行車轉向、橫越他車或超車時,都要有充裕的時間與空間。 05 458 X 欲超越前車時,先將排檔換高一檔,可以保持加速性能在最佳狀態。
05
459 O 汽車在轉彎時,應減速慢行,如感覺非踩煞車不可,表示在轉彎前
未充分減速。 05
460 X 變換車道或轉彎時,為爭取時間,無需啟用方向燈,並立即匯入或
轉彎。 05
461 O 變換車道時應採用適當的速度,平穩漸進,是優良駕駛人應有的駕
駛行為。 05
462 X 在多車道之路口前,為方便左右轉向,可在雙白實線區變換車道。 05 463 O 倒車時如無法確定車後狀況是否安全,應下車親自察看實況再行倒
車。 05
464 O 停車時儘量停放在陰涼處所,並避免長時間開冷氣在車內休息,耗
油又危險。 05
465 O 停車後,駕駛人及乘客應先察看後方是否有來車或行人,不可即行
推開車門下車。 05
466 O 上下車開關車門,應謹慎小心,注意察看四周有無障礙物,並注意 前後有無來車、行人,確認安全後,再分段開啟車門上下車。 05 467 O 開啟車門及上下車應注意後方來車,避免發生車禍,確保行車安全。
05
468 O 路邊停妥車輛後,打開車門前應先確定左後方並無來車,尤其是機
車。 05
469 O 為節能減碳,停車怠速時間不得超過3分鐘,以免排放廢氣污染環
境,違者可依空氣污染防制法處以罰鍰。 05
470 O
汽車行駛長隧道發生火災時,應迅速將車輛停靠兩側路邊,就近找 尋安全的場所避難,為了救災需要,此時不可將車門上鎖,並將車 鑰匙留在車上。
05
471 O 轉動汽車方向盤半圈以上時,應採用連續交叉旋轉的操作方法。 05 472 O 汽車行駛中突然爆胎,應握緊方向盤,保持直行狀態,並放鬆油門
踏板。 05
473 X 汽車涉水後,煞車效能不變。 05
474 X 手排車踩離合器踏板的動作要慢踩快放,踩煞車踏板的動作要快踩
慢放。 05
475 X
駕駛自動排檔車上高速公路時,從開車上路起就可將排檔桿排在最 低檔位,不論開快或開慢,排檔桿會自動調整到適當的檔位,放心 行駛,不會有問題。
05
476 X 高速公路行車,由於路面平直,速度均勻,精神較不受影響。 05 477 O 汽車安全保養檢查或進場實施定期保養檢查的目的,是促進行車安
全與減少行車成本,及降低駕駛者之開車壓力等。 05
478 O 汽車安全檢查後,務必確認引擎蓋已經確實蓋緊鎖定,始可開車上
路,以避免行車時引擎蓋意外開啟。 05
479 O 行車前在引擎室裡,檢查水箱水量、電瓶液、機油、煞車油都達到 安全標準,並檢視皮帶完整無損,才可以上路。 05 480 X 開車前,不必檢查機件安全,但在行駛中要隨時注意儀錶功能顯示,
確保行車安全。 05
481 O 汽車除按規定接受監理單位指定之檢驗外,並應依原廠規定時間或
里程自行實施保養及檢修。 05
482 O 汽車引擎機油,最好行車前檢查一次,確保油面在機油尺之刻度規 格範圍內,油量太多會增加引擎負荷,導致耗油。 05 483 O 檢查機油高度時,車輛必須停在水平地面上。 05 484 X 汽車於斜坡道上,可抽出機油量尺,正確檢查出機油量與機油平面
高度。 05
485 X 檢查引擎機油量及油質時,應在發動引擎時檢查。 05 486 X 引擎熄火後,可以馬上檢查機油高度。 05 487 O 定期更換引擎機油,可延長引擎使用壽命。 05 488 O 引擎機油太多時,會造成火星塞積碳、耗油、馬力降低等不良現象。
05
489 O 引擎機油如變為乳白狀現象,表示冷卻水已混入機油,需送廠檢修。
05
490 O 檢查煞車油油量液面高度,應在油壺"MIN"刻線與"MAX"刻線之間,
有需要時即予補充煞車油。並應使用同一廠牌同一規格之煞車油。 05 491 X 煞車油若經常低於"MIN"線,只要添加即可,不必到修理廠檢修。 05 492 O 檢查煞車主缸之油量不足時,應補充煞車油。 05 493 X 將煞車油超越上限加滿,且用力踩煞車,使車輛輪胎鎖住,此時的
煞車效果最好,煞車距離最短。 05
494 O 煞車油潑灑在漆面上,會造成漆面損壞;若不小心潑灑到,應即刻
用清水沖洗。 05
495 O 踩煞車時發現踏板軟綿綿的,可能煞車油管內有空氣或漏油,應立
即停車檢修,以免發生危險。 05
496 O 煞車油、動力方向機油與自動變速箱油均為有毒之物品,應儲存在 有標示的容器內,放置於兒童拿不到的地方。 05
497 X 動力轉向系統漏油時,方向盤就完全無法轉動。 05 498 O 汽車電瓶樁頭直徑較大者為正極,較小者為負極。 05 499 O 保持適當電瓶液高度,可使電瓶使用壽命增長。 05 500 O 檢查電瓶液若不足時,應添加蒸餾水。 05 501 X 檢查電瓶液若不足時,應補充礦泉水至指定位置。 05 502 O 電瓶液為稀硫酸,具有腐蝕性,如皮膚、眼睛、衣服等不小心碰觸
到時,應立即用清水沖洗。 05
503 X 可直接利用抽菸用打火機之燈火,很貼近的照射,並檢查黑暗處之
電瓶樁頭、電水添加蓋等情況。 05
504 O 車上安裝過多且耗電之電器用品,易使引擎耗費燃料。 05 505 O 電瓶電量不足時,如使用另一車電瓶救援,需採"+"極
接"+"極,"-"極接故障車輛搭鐵良好處。 05 506 X 若擋風玻璃噴水器之儲液桶內無水時,仍可使用噴水器。 05 507 O 儀錶板上的「里程表」,係紀錄汽車行駛的里程數。 05 508 X 儀錶板上的「里程表」,係以每分鐘來表示引擎之旋轉數。 05 509 O 儀錶板上的「引擎轉速錶」,係表示引擎之轉數;指針在" 1 "的位
置時,表示每分鐘引擎轉速為1,000轉。 05 510 X 儀表板上的「引擎冷卻水水溫表」,不會因車外空氣溫度與駕駛狀
況而改變。 05
511 O 儀錶板上的「引擎冷卻水水溫錶」之指針,如果超過正常範圍,應 儘快將車輛安全停靠路邊,如果繼續行駛,可能嚴重損害引擎。 05 512 O 引擎溫度高時,溫度錶指針偏向"H"處。 05 513 X 檢查水箱內冷卻水量與水質及有無漏水,應於引擎正常工作溫度時。
05
514 O 引擎高熱時,切勿打開水箱壓力蓋,以防高溫液體自水箱噴出,而
造成嚴重燙傷。 05
515 X 檢查引擎冷卻水是否足夠時,應先發動引擎數分鐘後熄火,再打開
水箱蓋檢查液面。 05
516 X 冷卻系統只要副水箱在滿水位,主水箱不必檢查也不會有問題。 05 517 X 引擎冷卻水內含有防凍液或防銹劑,可不必更換。 05 518 X 行車時發現水溫錶指針位置超過上限,應將車輛安全停靠路邊,拉
05
519 O 發動引擎前,必須先檢查水箱的冷卻水量及機油的油面高度。 05
520 O 水冷式引擎無冷卻水時,不可發動。 05
521 X 只要冷卻水足夠,引擎就不會過熱。 05
522 O 使用擋風玻璃噴水器,如儲液桶內無水時,易損壞噴水器馬達,若 撥動雨刮,易刮壞擋風玻璃,損壞雨刷片。 05
523 X
儀錶板上的「燃油油量錶」之指針高度,已經降低至「E」點,橘 色的「低油料警示燈」點亮時,不必急著加油,到達目的地後再行 補充燃油即可。
05
524 X 當燃油錶的指針在"E"的位置時,表示油箱是滿油的。 05 525 O 引擎發動後,各部份電器用電,由發電機發電供給。 05 526 O 汽車行駛中,發現充電警示燈亮起,即表示充電系統中有故障。 05 527 O 汽車行駛中煞車警示燈突然亮起,應立即靠邊停車,將引擎熄火等
待救援。 05
528 O 車用ABS煞車系統,最主要優點為當緊急煞車時,使煞車及轉向仍
能保持正常。 05
529 O 汽車用電腦控制ABS煞車系統,當高速行駛緊急煞車時,煞車踏板
會自動上下震動,表示正常現象。 05
530 O 高速行駛緊急煞車的過程,如該車裝設有電腦控制ABS煞車裝置時,
只要駕駛人冷靜地操作方向盤,可能會閃過障礙物。 05 531 O 車內置物箱之箱蓋,開啟後應隨手關上,以避免意外或突然煞車時
致使乘客受傷。 05
532 O 車上儘量減少放置不必要的物品,減低車重,省油又省錢,並可節
能減碳。 05
533 O 行車時不要調整駕駛座椅,座椅可能突然移動,而造成車輛失控。 05 534 X 行駛中如果感覺座椅位置不舒適,可以一面開車一面調整駕駛座椅。
05 535 X 可以將前座頭枕拆除,以免妨害後座乘客的視線。 05 536 X 將嬰兒放在膝上,然後繫上安全帶,既安全又能照顧保護嬰兒。 05 537 X 兩個小孩同時共用一條安全帶,並不影響其安全效果。 05 538 X 安全帶的肩帶斜綁胸前,壓迫得很不舒服,將手臂繞過肩帶,讓肩
帶繫於腋下,感覺鬆弛舒適又不降低保護效果。 05 539 O 若安全帶已經磨損或損壞時,必須更換新的安全帶。 05
540 O 汽車嚴重碰撞後,使用過的安全帶,其組件包含收縮器、附件等都
必須全部換新。 05
541 X 有安全氣囊裝備的汽車,不必繫安全帶。 05 542 O 自排車輛起駛時,要踩下煞車踏板,才能移動排檔桿,以避免發生
暴衝危險。 05
543 O 自動排檔車輛,在起動引擎時,應將排檔桿放置在「P」檔位置。 05 544 X 自排車起動引擎時,一定要將排檔桿置於「D」檔,才能使起動馬
達運轉。 05
545 X 自動排檔車輛,將排檔桿放置於「N」或「P」檔以外之檔位,仍
可起動引擎。 05
546 X 自動排檔車輛在行駛中,排檔桿可以隨時換入「P」檔,或「R」
檔位置。 05
547 O 自動排檔車停車時,應在車輛確實完全停止後,始能將排檔桿換入
「P」檔位置。 05
548 O 自排車由前進「D」檔換入倒車「R」檔或駐車「P」檔時,應在車
輛完全停止時,始能排檔操作。 05
549 O 自排車下險坡時,需排入較低之檔位。 05 550 O 行車前檢查汽車輪胎,應檢查其胎紋深度及胎壓。 05 551 O 輪胎胎壓必須定期檢查(包括備胎),而每部車輛的胎壓標準不盡
相同,應根據汽車駕駛人使用手冊規定,充氣到規定值。 05 552 X 輪胎胎壓愈高愈省油,並不影響煞車性能。 05 553 O 輪胎氣壓不足時,不但耗油,高速長時間行駛且易發生爆胎。 05 554 X 輪胎之胎紋磨損過大時,不影響行車安全。 05 555 O 每次使用起動馬達發動引擎,最多不超過10秒,否則電瓶與起動馬
達易損壞。 05
556 O 起動引擎時,每次操作不可超過10秒鐘,若無法起動,應等10秒鐘
後才可再起動。否則起動馬達會受損。 05
557 X 電瓶沒電,引擎無法起動,不論手排或自排車都可以用推車方式來
起動引擎。 05
558 O 引擎發動時,排氣管排放藍白色煙,表示燃燒機油。 05 559 O 引擎低溫發動時,排氣管會滴水是正常現象。 05
561 X 煞車時有異音,是正常的情況,不必檢修。 05 562 X 手煞車未放鬆,對起駛沒有什麼影響。 05
563 X 手煞車與腳煞車不能同時併用。 05
564 O 踩煞車太猛,輪胎易磨損,且容易翻車。 05 565 O 踩煞車時會有異音,可能是煞車來令片磨損。 05 566 O 新車在磨合時期內,要避免高速行駛與緊急煞車。 05 567 X 汽車行駛速度愈高愈省油,故引擎轉速可以無限制地提升。 05
568 O 冷引擎高速運轉,會縮短引擎壽命。 05
569 O 引擎在低溫時,耗油量比正常溫度時大。 05 570 X 汽車定期檢驗不必檢驗車輛故障標誌,所以隨車不一定要帶車輛故
障標誌。 05
571 O 油電混合車最主要的功用,是可節省燃油與減少空氣污染。 05 572 X 電腦控制汽油噴射引擎低溫發動前,要連續踩放油門踏板數次,才
容易發動。 05
573 O 在停車時拉緊手煞車,可防止車輛滑動。 05 574 O 裝有觸媒轉換器的汽車,行駛後不可停放在草地或易燃物品上,以
免發生火災。 05
575 O 停車時,打火機等易燃物品不可留置於車內,當日光直接曝曬,所
產生之高溫可能引發危險。 05
576 O
領有學習駕駛證,學習道路駕駛時,應依交通標誌、標線、號誌及 速限規定行駛,且應注意車前狀況與兩側動態,隨時採取必要之安 全措施。
02
577 X 學習駕駛證可以暫時充當駕駛執照使用,隨時開車上路學習道路駕
駛,警察單位依法不得取締。 02
578 O
領有學習駕駛證,學習道路駕駛時,應依當地警察機關指定之道路 及時間內行之,並應由領有學習車類駕照之汽車駕駛人在旁指導監 護。
02
579 X 未領有駕駛執照,只要我駕車技術優良,也可以教導他人學習開車,
並以其做為我的職業。 02
580 O 汽車駕駛人經駕照考驗及格,未領取駕駛執照前,不得駕駛汽車。 02 581 X 汽車駕駛人經考驗及格,未領取駕駛執照前,得駕駛汽車。 02
582 X
職業汽車駕駛人得憑因逾期審驗被註銷之職業駕駛執照,申請換發 同等車類之普通駕駛執照。在未換發普通駕駛執照前,得駕駛汽車。 02
583 O 持職業駕照之計程車駕駛人,執業年齡延長至年滿68歲時,應依規
定申請換發同等車類之普通駕照。 02
584 X 禁止停車路段除另有規定外,原則上係全天24小時禁止停車。 02 585 O 禁止臨時停車路段,全天任何時間都不准臨時停車,亦不得停車。 02 586 O 禁止停車路段可以臨時停車,但禁止停車。 02 587 X 禁止臨時停車路段可以停車,但全天禁止臨時停車。 02
588 X 汽車得併排臨時停車。 02
589 X 通過鐵路平交道,前車並未停、看、聽安全通過,我也可以不需停、
看、聽快速通過。 02
590 O
汽車行駛至無人看守管理之鐵路平交道,或無遮斷器、警鈴、閃光 號誌設備者(無柵欄),駕駛人應在軌道外3~6公尺前,暫停、看、
聽,確認兩方無火車駛來時,始得通過。
02
591 O 汽車行駛時,不得跨越劃有禁止超車線、分向限制線、禁止變換車 道線路段或鐵路平交道,逕行超車或迴車。 02 592 X 汽車在平坦筆直路段,雖劃有雙黃線,而對向無來車時仍可駛入來
車之車道內超車前進。 02
593 O 汽車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鐵
路平交道、道路施工地段,不得超車。 02
594 X 直行車尚未進入交岔路口,轉彎車可搶先轉彎。 02 595 O 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
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優先通過。 02 596 X 前方有執行任務之救護車行駛,因我趕時間,可以超越它行駛。 02 597 X 開車時不必理會義交之指揮,一切以號誌為主。 02 598 O 汽車在夜間行駛或行經隧道、涵洞、地下道應開亮頭燈。或遇有濃
霧、大雨、天色昏暗、視線不清時仍應開亮頭燈。 02 599 X 汽車經過隧道,因隧道內燈光明亮視線良好,為省電可不必開亮頭
燈。 02
600 O 汽車行經山區、特殊路段、涵洞或地下道等應依標誌指示使用燈光。
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