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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學年度全國學生舞蹈比賽高雄市初賽實施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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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學年度全國學生舞蹈比賽高雄市初賽實施計畫

108年9月17日高市教社字第10836485200號函公告

壹、 依據:108學年度全國學生舞蹈比賽實施要點。

貳、 目的:為推行舞蹈教育,培養學生舞蹈興趣與能力,選拔本市代表參加108學年度全國 學生舞蹈比賽。

參、 辦理單位

一、 指導單位:教育部、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二、 主辦單位: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

三、 承辦單位:高雄市私立三信家商。

四、 協辦單位:高雄市社會教育館、苓雅區中正國小、五福國小、鼎金國中、苓雅國中、

左營高中、私立中華藝校。

肆、 比賽組別 一、 團體項目

組 別 參 賽 資 格

國小A 組

本市公、私立國小學生。

國小B 組

國中A 組 本 市 公 、 私 立 國 中 、 國 中 補 校 、 高 中 附 設 國 中 部 、 完全中學國中部學生。

國中B 組

高中(職)A 組 本市公、私立高中職日夜間部與進修學校、完全中學高中部、五 專校院前3年日夜間部、七年一貫制大學前3年之學生。

高中(職)B 組

二、 團體A、B組成員資格:

(一) A組為舞蹈班、科、系、所者,成員資格說明如下:

1. 依「特殊教育法」所成立之藝術才能資優班(含集中式藝術才能舞蹈班學生及分散 式舞蹈資優班學生)。

2. 各級學校藝術相關類科系、所(舞蹈類)。

3. 依「藝術教育法」設立之藝術才能班(舞蹈類)。

4. 依「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設立之實驗班(舞蹈類)。

(二) B組為非舞蹈班、科、系、所,且該團隊成員不得包含舞蹈班學生。

(三) 團體A組及B組,均再依參賽人數分組為甲、乙、丙組。

三、 個人項目(不分A、B組)

組 別 參 賽 資 格

國小組 本市公、私立國小學生。

國中組 本 市 公 、 私 立 國 中 、 國 中 補 校 、 高 中 附 設 國 中 部 、 完全中學國中部學生。

高中(職)組 本市公、私立高中職日夜間部與進修學校、完全中學高中部、五 專校院前3年日夜間部、七年一貫制大學前3年之學生。

大專組 本市公、私立大專校院日夜間部與進修學校、五專校院日日夜間 部後2年、七年一貫制大學後4年之學生。

(2)

四、 凡經中華民國教育行政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之本市公私立各級學校(含外僑學校及在 家自學)具正式學籍學生、皆可依比賽組別線上報名,並經學籍所在地核章,於規 定時間內向承辦單位報名參加本市初賽。

五、 經政府核准立案在大陸地區所設立之學校(華東、東菀及上海台商子弟學校),其所 屬學生在本市設籍達半年以上者(即民國108年5月20日以前設籍者),均得依比賽組 別線上報名,並經所就讀學校核章後,於規定時間內向承辦單位報名參加本市初賽。

伍、 舞蹈類型

一、 古典舞:中華民族歷代之古典型式,且具有其傳統文化內涵與風格的舞蹈;含祭典 舞蹈、宮廷舞蹈、禮儀舞蹈、戲曲舞蹈等類。

二、 民俗舞:中華民族各地區的生活節慶、民風特色的舞蹈,含各民族節令舞蹈、鄉土 舞蹈、原住民舞蹈等類。

三、 現代舞:採用現代各舞蹈類型之基本技巧,以多元型式的技巧,表現現代人文思想,

及反映當代社會風貌、意識、精神之創新風格的舞蹈。

四、 兒童舞蹈(限國小團體組參加,且參加者限為1、2年級學生):以兒童為中心,引導 兒童觀察生活環境及周遭事務,透過肢體探索呈現出來,形成具有童趣與 創新思考的舞蹈。

陸、 參賽人數

一、 團體組(A、B組均依下列之人數辦理分組)。

(一) 甲組:31 人至 75 人為限。

(二) 乙組:12 人至 30 人為限。

(三) 丙組: 2 人至 11 人為限。

二、 個人組以1人為限,線上列印報名表紙本經所就讀學校核章後,向承辦單位報名參加。

三、 人數違規懲處

(一) 撤銷參賽資格:參賽人數超過或不足該組別最高或最低人數者。

(二) 扣分項目

1. 人數超過:人數在組別規定範圍內,實際參賽人數超過正式報名人數,上場每1 人扣總平均分數1分。

2. 肢體露出:協助及輔助人員不得有肢體露出(包含手套、鞋襪等衣物遮蔽)參與 表演之行為,違者扣總平均分數1分。

3. 伴奏入場:如有現場演唱舞蹈配樂及演奏樂器之人員,不得上臺演出,否則應計 入參賽人數,違者扣總平均分數1分。

四、 參賽者如因故無法參賽:

(一) 均請於事先1週前行文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體育研究與發展中心申請更正資料(檢具 修正後名單),並副知承辦學校及本局。

(二) 團體組由學校補報替換名單參賽(甲組以6人為限、乙組以4人為限、丙組以2人為 限,若參賽人數為3人以下者,僅可更換1人),但不得增報人數。

(3)

柒、 演出時間(含場布及復原)

一、 各組演出時間規範

(一) 個人組:以 6 分鐘為限。

(二) 團體乙、丙組:以 9 分鐘為限。

(三) 團體甲組:以 10 分鐘為限。

二、 計時標準:以演出之開始(含場布人員、表演人員進入比賽規範場地內或聲音、影 像之出現等)為計時之開始;以退場及場地復原完成,為計時之結束。

場地復原以大會之認定為準,若不服或未達標準加扣總平均分數3分。

三、 逾時累計扣分:各組演出時間逾時即會扣分,每逾時30秒鐘,扣總平均分數1分,如 未滿30秒鐘者,以30秒鐘計算,依此累計扣分。

捌、 比賽分區(集中競賽,分區錄取)

區別 行政區

北區 楠梓、左營、鼓山、三民、鹽埕、旗津、桃源、甲仙、六龜、杉林、內門、

旗山、美濃、茂林、湖內、茄萣、阿蓮、田寮、路竹、永安、岡山、那瑪夏 南區 前金、新興、苓雅、前鎮、小港、燕巢、彌陀、梓官、橋頭、大社、大樹、

仁武、鳥松、鳳山、大寮、林園 玖、 報名方式

一、 線上報名

(一) 請至全國學生舞蹈比賽資訊網(http://studentdance.perdc.ntnu.edu.tw)登錄列印,

開放時間為108年9月17日(星期二)至10月7日(星期一)20時止。

(二) 線上列印報名表1式3份(團體組加蓋學校印信,個人組加蓋註冊組戳章)。

二、 現場收件

(一) 108年10月8日(星期二)至10月9日(星期三),上午9時至12時;下午2時至4時 止。請指派專人親送核章之報名表(含參賽者名冊)2份至三信家商學務處 (另1份於 初賽及決賽現場報到及檢錄使用)。

(二) 為維護比賽公平公正,若學校逾時送件、或送件資料不完整,致使學生權益受損 者,概由學校自行負責。

三、 線上報名表填表注意事項

(一) 各項資料應據實詳細填寫,一經報名日期截止,不得要求任何增減或變更。

(二) 上傳照片(建立參賽者名冊)

1. 人像需為近期拍攝、脫帽、五官面貌清晰之正面大頭照,使頭部佔據整張照片高 度約為三分之二(非半身照)。

2. 背景須為白色或淺色,且不得使用生活照或合成相片。

3. 報名後若經審查相片不符規定,必須於規定時間內繳交合格相片檔,不得拒絕或 有異議。

(三) 音樂使用權:參加比賽所需之音樂選曲,應依著作權法慎重選擇,參賽者須自行

(4)

取得音樂使用權,辦理單位得要求提出證明。

(四) 舞蹈使用權:如採用他人之舞蹈創作作品為參賽舞目,應註明原創者姓名,若未 經原創者授權,卻在每一舞段內,援用原創作作品之舞蹈連續動作超過1分鐘,

或在不同的舞段中援用舞蹈連續動作累計長達2分鐘,均視為抄襲。經檢舉人於 比賽結束3日內向辦理單位提出,被檢舉人應依通知申覆之翌日起3日內向辦理單 位提出申覆,由主辦單位聘請當場次比賽評審委員共同裁決處理,逾期未提出申 覆者以抄襲論,取消其參賽資格及獎次,並須退還全部獎項(抄襲經查證屬實者 亦同)。

(五) 同一編舞教師之同一作品不得重複參加,不得以同一舞作參加各分組(甲、乙、

丙組)比賽,違者經查證屬實,參賽者均取消其得獎資格。(註:如果發現有同 一編舞教師之同一作品「跨縣市」重複參加各分組之比賽者,凡經查證屬實,其 相關之縣市應同時取消該作品參賽者之資格;決賽報名資格審查時,如發現有上 述情形者亦同)。

(六) 同一團體及個人,不得代表兩個以上團體及學校參加比賽,違者取消參賽資格。

(七) 報名表所填內容與事實不符,經查證屬實,取消比賽資格及名次。

壹拾、 參賽期程

一、 出場序抽籤及領隊會議

(一) 108年10月18日(星期五)下午2時30分於三信家商4樓多功能教室舉行,各級學校 及個人遴派有關人員公假出席(課務自理),未出席者由承辦單位代為抽定,不得 異議。

(二) 彩排抽籤:團體組以學校為單位,依抽籤順序每一參賽作品限登記一次彩排時段,

如有衝突時,採抽籤決定或參賽學校自行協調。個人組不提供彩排時間。

(三) 出場序抽籤:現場電腦抽籤排定出場次序。

(四) 108年10月24日(星期四)下午5時前公告賽程表、參賽秩序冊及彩排時段。

二、 彩排日期及規定

(一) 團隊未按時到場者以棄權論,不得異議;為避免影響其他團隊之排練,各彩排團 體不得逾時,需遵守會場管理人員對彩排時間之控管。對排定之賽程不得以任何 理由請求變更。

1. 團體乙、丙組:108年11月4、5日(星期一、二)於社教館演藝廳彩排。

2. 團體甲組:108年11月5日(星期二)下午於社教館體育館彩排,偏遠學校另安排11 月6日(星期三)下午1時~2時彩排。

(二) 彩排僅提供場地,不提供燈光及音響,請各參賽學校自備音樂播放器及擴音器,

並請安排充裕人力協助場地復原。

三、 比賽日期及地點(比賽時間依賽程而定)

(一) 團體甲組:108年11月6日(星期三)下午於社教館體育館辦理。

個人及團體乙、丙組:108年11月6~8日(星期三~五)於社教館演藝廳辦理。

(5)

(二) 請攜帶核章之報名表(含參賽名冊)於各場次開始30分鐘前報到、檢錄。

壹拾壹、 評分標準 一、 評分要點

(一) 古典舞及民俗舞,以其舞蹈內容具中華民族風格者為評分範圍。

(二) 現代舞,以採用現代各舞蹈類型的基本技巧,編創具有創新風格之現代舞蹈,為 評分範圍。

(三) 兒童舞蹈,以引導兒童觀察生活環境及周遭事務,透過肢體探索,編創具有童趣 與創新思考的舞蹈為評分範圍。

二、 評審委員:由本局遴聘有關項目之專家學者 5 名擔任。

三、 評分內容

(一) 主題表現佔30%,音樂佔10%,服飾(以配合舞型、適當為宜)佔10%,舞蹈藝術

(包括編舞、創意、舞技)佔50%。

(二) 評審委員以百分法計分後採「分數平均法」統計。該類組參賽者如有分數相同時 採序位法(由各評審委員所給分數高低轉換為序位,加總所有評審委員對個別參 賽者之序位後,轉換為序位名次,序位分數最低者為第 1 名,餘依此類推。)

四、 評列等第

成績公布時,團體組公布等第及總平均分數,並按參賽序列名;個人組除列等第、

名次及總平均分數外,並按參賽者分數高低依序列名,但均不公布個別委員之評分。

(一) 特優:總平均90分以上,且有二分之一以上評審委員所給予之成績在90分以上者。

註1:「二分之一以上」評審委員之人數規定,係指評審委員如有5位時,其「特優」

須有3位評審委員所給予之成績在90分以上。

註2:若有名次在後者之等第為「特優」,而名次在前者未獲「特優」之情況發生,則 名次在後者仍評列等第為「優等」。

(二) 優等︰總平均85分以上者。

(三) 甲等︰總平均80分以上,不滿85分者(不滿80分者概不錄取)。

壹拾貳、 錄取名額

一、 以各比賽項目(古典舞、民俗舞、現代舞及兒童舞蹈)分別評分為原則,本市代表 權3名,取各區第1名優勝者及第2名成績較高者參加全國賽(成績須達80分以上)。

(一) 團體組:凡成績達到甲等以上者,按其等第頒發學校獎狀乙張獎勵,但不列名次。

(二) 個人組:依序排定名次錄取,按其等第頒發獎狀乙張獎勵。

二、 全國決賽遞補資格:

(一) 第一名棄權之遞補方式:取得本市代表權資格者棄權時,由同區之第二名遞補。

(二) 分區無參賽者之遞補方式:各比賽項目中,有分區無報名參賽者,由其他分區參 賽者依成績(評分須達80分以上)遞補出賽。

三、 比賽榮獲各區第1名優勝者及第2名成績較高者取得參加全國資格賽者,均有義務代 表本市參加決賽。

四、 為爭取本市榮譽,代表本市參加決賽之團體或個人因故無法參加決賽,應於108年11 月29日(星期五)前函報本局同意,並得依序遞補。

(6)

壹拾參、 獎勵

一、 各優勝團體及個人,其獎狀經承辦單位製作完成後,當場公開頒發。未領回者於比 賽後一周內逕向承辦單位領回,逾期恕不負保管責任;或請參賽團隊於報到時附回 郵索取。

二、 獎勵額度 (一) 團體組

1.

獲優等以上者,編舞教師1人嘉獎貳次,相關行政人員及指導教師敘嘉獎乙次,

惟總人數以6人為限。

2.

獲甲等者,編舞教師1人嘉獎乙次,相關行政人員及指導教師敘嘉獎乙次,惟總 人數以3~5人為限。

(二) 個人組:獲優等以上者,編舞教師及指導教師各1人嘉獎貳次;獲甲等者各嘉獎 乙次。

(三) 編舞教師、指導教師及相關行政人員之獎勵得視其獲獎項目累計敘獎。

三、 以上獎勵,除校長敘獎須報局發布外,各校得於頒發後一個月內依據獲頒之獎狀及 本計畫逕依權責辦理敘獎事宜。

四、 承辦暨協辦單位,本局另依相關規定從優敘獎。

壹拾肆、 108年賽務工作期程

項 目 日 期 備 註

本 市 初 賽

線上報名 9月17日(二)至10月7日(一)下午8時止 網址http://studentdance.perdc.ntnu.edu.tw

一、列印報名表1式3份 二、核章

1. 團體組(學校印信) 2. 個人組(註冊組戳章) 現場收件

10月8日(二)~10月9日(三)

上午9時至12時;下午2時至4時截止

※收件地點:三信家商學務處

由各校彙集資料,指派專人 親送核章之報名表(含參賽 者名冊) 1式2份。

領隊會議 10月18日(五)下午2時30分

三信家商4樓多功能教室 彩排登記、出場序抽籤 公告賽程 10月24日(四)下午5時前 請自行下載列印賽程表、參

賽秩序冊及彩排時段 彩排日期 團體乙、丙組:11月4、5日(一、二) 社教館演藝廳

團體甲組:11月5日(二)下午 社教館體育館 偏鄉彩排日期 團體甲組:11月6日(三)下午1時~2時 社教館體育館

比賽日期

團體乙、丙組及個人組:

11月6日~8日(三~五)

社教館 演藝廳

※攜帶核章 之 報 名 表 ( 含 參 賽 名 冊 ) 辦 理 報 到、檢錄 團體甲組:11月6日(三)下午3時 社教館

體育館

無法參加決賽 請於11月29日(五)前函報本局同意 依序遞補決賽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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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 國 決 賽 暫 定

全 區 決 賽 ( 個 人 組 、 乙 丙組)

109年2月19日(三)起至3月10日(二) 新竹縣政府文 化局演藝廳

※攜帶核章 之 報 名 表 ( 含 參 賽 名 冊 ) 辦 理 報 到、檢錄 南區決賽

(甲組) 109年3月18日(三)起至3月19日(四)止 臺南市立新營 體育場體育館 壹拾伍、 差假

一、 凡參加本次比賽(含彩排)競賽員、隊職員及各項工作人員,一律准予公假登記及課 務派代,主辦單位不另發給請假證明。

二、 差假:團體組參賽人數如50人至65人,指導人員為6名,66人至75人指導人員為7名,

其餘學校團隊指導人員3名;個人賽依路程遠近,由各校本權責核予指導人員1名;

以上指導人員包含編舞、指導教師,惟請各校優先安排無(或較少)課務老師帶隊。

壹拾陸、 經費:由本局相關經費支應;獲代表參加決賽之學校團體,視本局預算酌予補助。

壹拾柒、 其他注意事項 一、 報到

(一) 報名表:參賽單位請派代表並攜帶核章之報名表(含參賽名冊)於各場次開始30分 鐘前報到出示;如現場無法出示者,請於當次比賽結束前將完整報名表傳真至大 會現場,正本後補。

(二) 節目說明或故事大綱:得由參賽單位或個人列印5份(請勿列出過往的成績表現和 編舞者、指導者姓名、參賽單位),於報到時繳交,由承辦單位於該類組比賽前 轉交評審委員參考,不予退還。

(三) 相關特殊道具或外接電源:須於線上報名時及現場報到時先行填寫特殊道具申請 使用單,經承辦單位技術核定後得使用,否則予以扣總平均2分。

二、 檢錄及驗證

(一) 個人組請於該場次比賽前 隊,團體組於該場次前 隊,務必攜帶核章之報名表 (含參賽名冊)至檢錄處辦理驗證手續。經檢錄組清查人數後至預備區準備出賽。

(二) 如因故要減少參賽人數(不可低於該組別規定之人數),需帶隊老師於名冊人員照 片上註明並簽名或蓋章。

(三) 如未攜帶報名表,則依承辦單位的原始報名表檢錄,請於當次比賽完畢前繳交及 補正。

(四) 若遇照片不清晰或無法辨識等情形,主/承辦單位有權請參賽者出示身分證明文 件,並配合拍照存證。

三、 攝錄影規定

(一) 為保障編舞者、參加比賽單位及個人之權益,現場嚴禁攝錄影非本人或本單位比 賽之畫面。參賽者如需自行攝影或錄影,請攜帶有照片之身分證明於服務處換取

(比賽完畢立即換還)攝錄影證,於該場次比賽前3隊依規定於攝錄影區進行之。

(二) 比賽進行中不得在場內使用手機、錄影、錄音及拍照(持大會攝影證者除外)等事

(8)

項,以免侵犯編舞者之著作權。若有上述事項經主辦單位工作人員勸說不聽者,

得請其出場;若經所有權人提出檢舉時,即依違反著作權法送警究辦。

(三) 參賽單位之比賽實況光碟,由承辦單位於現場統一錄製後,採取預購方式,請於 比賽當日向服務台登記,並繳交工本費由廠商製作及寄送 (僅限購該參賽單位之 光碟,不得預購其他單位比賽之光碟);凡未於比賽期間登記預購個人參賽實況 光碟者,不得於賽後向主辦單位索取或購買。

四、 音樂播放:承辦單位提供CD音響設備一套供參賽者運用,請參賽單位自備音樂CD 兩組(一組為備用且格式為MP3檔案類型)或USB,音樂CD或USB不可放置多首曲目,

並應在該項比賽報到時聽從工作人員指示,請參賽單位指派一人於該場次比賽前3隊 由承辦單位人員陪同試音及播放。

五、 進出場規定

(一) 參賽單位必須依出場序與賽程,若經唱名3次未出場比賽者,以棄權論。

(二) 為維護參賽人員安全,各參賽團隊不宜於等候區或舞台旁進行動作排練。

(三) 參賽人員、指導教師、道具及布景搬運人員在舞台區禁止使用任何通訊器材,並請 依現場工作人員指示進出。

(四) 各指導老師於隊伍進場比賽開始時,一律不得在進入比賽場地以口令、手勢等作示 範指導(集中式身心障礙特教班除外)。

(五) 各參賽隊伍進入場內,除表演這所穿的舞鞋外,均需赤腳或穿著乾淨室內鞋,以維 護表演區域的清潔與安全。

(六) 團體甲組比賽之參賽人員請從舞台短邊進出場,其短邊延長線均視為比賽計時開始 /結束之依據;表演進行中可以越線,但不得從表演場地正前方進退場。

六、 競賽道具及場地復原

(一) 參賽單位應遵守比賽場地人員指揮,所需服裝、道具(應考量舞臺、電梯及出入口 大小,避免影響比賽及人員進出,並請自行派人看管,以防遺失)及伴奏人員均應 自備,且不得要求調整燈光(含吊桿)及布幕等一致性之場地設施。

(二) 為維護參賽人員與舞台之安全,各參賽團隊搬運道具及布景人員以15人為上限;惟 兒童舞蹈團體甲組以20人為上限(演出人員不列入計算);國小2年級以下非舞者禁 止隨行入場。

(三) 易致危險之道具及物品不得攜帶進場(如易爆裂或產生火花之物品),否則承辦單位 工作人員得強制令其離場,有造成損害情事者,應由該參賽單位負責賠償,並扣總 平均分數2分。

(四) 若使用乾冰、泡泡機或煙霧機等其他類特殊效果,請自行準備乾式清潔用具進行清 潔,又若道具上的油漆、亮片、金粉脫落,或大型道具的輪子未經擦拭,殘留輪印 於舞台上,均請自行進行清潔,且清潔時間仍計算於比賽時間內(含舞台區域之煙 霧,未散去前仍計算於比賽時間內) ,以利下一隊伍進行比賽;場地之恢復標準以 承辦單位認定為主,若不服或未達標準扣總平均分數3分。

(9)

(五) 舞台僅提供黑膠地墊(已標註中心位置及1/4位置),擅自黏貼其他物品未清除者 扣總平均分數1分。

七、 申訴規定:參賽者應服從評審之評判,如有意見或申訴事項,應由監護人、領隊人 員以書面向大會申訴組提出,抗議事項以比賽規則、秩序及參賽人員資格為限,並 須於各項比賽成績公布後1小時內提出,逾時不予受理。

八、 為辦理比賽實況存證及推廣舞蹈欣賞教學之需,承辦單位有權進行實況錄影存檔;

凡報名參賽即視同無條件授權承辦單位拍攝、製作各項比賽實況,作為發生爭議時 之重要佐證參考資料;並得選定各類組優勝團隊或個人之演出節目,製作光碟、錄 影帶、圖書等相關舞蹈欣賞教學教材,以發揮舞蹈比賽推廣教育功能。

九、 本計畫凡未規定事項,悉依「108學年度全國學生舞蹈比賽實施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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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長盃 本項賽事 103 年度以後停 辦,已獲獎學生仍可採計 主委盃 本項賽事 103 年度以後停. 辦,已獲獎學生仍可採計 港都盃 本項賽事

請參賽者於期限內繳交參賽作品,以郵寄方式寄至「116-95 台北市文山區興隆 路三段 56 號 中國科技大學管理學院」收(請於指定日期前以掛號寄送,以郵

2.合法之抗議應以書面報告,並由單位領隊或教練簽名,以個人名義參賽者由 個人簽名,在該項比賽完畢後 30 分鐘內(以電腦記錄單時間為準) ,繳交保

進行比賽時,參賽者將製作完成的漆包線放置於水面,並由裁判計時,作品必須 浮在水面上

(三) 參加比賽之構想設計圖文稿及作品等智慧財產權為參賽隊伍及主辦單

(二)大會確認收到申請表、校內賽參賽學生名單後,於校內賽 3~5 日前回傳參賽學 生帳號(亦為練習帳號)至申請表

(遇訂有參賽標準未達參賽標準及未全程出賽者,不予頒發獎狀及獎牌) 十九、各單位參加隊職員、大會工作人員及裁判,於競賽期間准予公假登記,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