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頁
臺北市立大安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教職員申請復職報告書
110 年 11 月版申 請 人 職稱
正反面影印
姓名 (請簽章)年 月 日 原 申 請 留
職 停 薪 種 類
□
進修□
育嬰□
侍親□
照護配偶或子女□
依親□
兵役□
其他( ) 原 申 請 留職 停 薪 之 起 訖 期 間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原 申 請 留
職 停 薪 之 核 定 文 號
年 月 日 字第 號
申 請 復 職 原 因
□
進修□
完成學業並取得( )學位□
改變進修方式繼續進修□
原奉准育嬰、侍親、照護配偶或子女、依親留職停薪之原因消失□
退伍□
其他( ) 申 請 復 職生 效 日 期 年 月 日
應 注 意 事 項 及 檢 附 文 件
* 進修:完成學業者請檢附學位證書辦理改敘(以送達日為生效日)
* 退伍:應檢附退伍令
* 職員奉准復職後應即檢附最後銓審核定函及考績通知書辦理銓審
備 註
單位主管 教(校)務處 人事室 校 長 批 示
請閱覽背面回職復薪注意事項,避免您的權益受損
第2頁
回職復薪注意事項:
1.留 職 停 薪 人 員 , 應 於 期 間 屆 滿 前 20 日 內 , 向 學 校 申 請 復 職 , 並 於 期 限 屆 滿 之 次 日 校 報 到 復 職,逾 期 未 申 請 復 職 者 或 經 通 知 仍 未 依 限 復 職 報 到 者,除 有 不 可 歸 責 於 留 職 停 薪 人 員 之 事 由 外,視 同 辭 聘 (辭 職 )。
2.依 行 政 院 910227 院 授 人 給 字 第 091020190 號 函 規 定 , 服 兵 役 留 職 停 薪 教 師,以 實 際 復 職 報 到 之 日 支 薪。故 是 類 人 員 宜 於 退 伍 生 效 日 當 天, 即 返 校 辦 理 復 職 報 到 手 續, 以 免 年 資 中 斷, 權 益 受 損 。又 復 職 後 , 請 檢 具 退 伍 令 、 身 分 證 、 原 留 職 停 薪 令 、 最 近 一 次 聘 書 、 敘 薪 通 知 及 教 師 證 等 相 關 證 件,至 人 事 室 申 辦 後 備 軍 人 緩 召、退 撫 基 金 年 資 購 買 等 相 關 事 宜 。
3.除 服 兵 役 者 外, 留 職 停 薪 期 間 不 計 入 成 績 考 核 及 退 休( 職 )年 資 , 復 職 後 亦 不 得 購 買 年 資,相 關 福 利 及 保 險 亦 均 應 依 有 關 法 令 之 規 定 辦 理 。
4.留職停薪期間事、病假、休假之計算
※公務人員:
(1)事假:於年度中復職,事假均依年度實際在職月數比例核給。
(2)病假:每年准給 28 日,無須依在職月數比例核給。
(3)休假:留職停薪期間均不列入休假年資之計算,復職後休假年資之計算如下:
1.留職停薪起迄均為當年度,且復職日為當年度的最後一日(12 月 31 日)以前:
按復職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例計算係下一年度休假日數。
2.留職停薪起迄係由前一年度延伸至當年度:當年度無休假日數。
3.回職復薪第三年一月起,依正常規定給假。
【侍親、育嬰留職停薪者,其復職當年度及次年度休假,均按前一在職年度實際任職 月數比例核給。】
※教師:於學期中復職,事假均依學年度實際在職月數比例核給;病假每年准給 28 日,
無須依在職月數比例核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