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大安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教職員申請留職停薪報告書
110 年 11 月版
申 請 人 職稱
正反面影印
姓名已詳閱第 2 頁「留職停薪注意事項」
(請簽章)
年 月 日 申 請 種 類
□
進修□
育嬰□
侍親□
照護配偶或子女□
依親□
兵役□
其他( ) 是 否 首 次申 請
□
本次為首次申請。□
同一事由前已申請核准有案,擬再次申請。(不同事由視為首次申請)(請註明前次核准起迄日: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本次擬申請
之起迄期間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申 請 原 因
(簡要敘明)
◎是否願意自費繼續參加公教人員保險 □ 願意繼續參加 □ 不願意繼續參加 (以同一原因連續留職停薪期間(含延長),不得更改原已選擇之意願,勾選前請妥慎考量)
應注意事項 及證明文件
申請種類 申 請 條 件 應檢附證明文件 進 修 已核准赴國內外進修學位 入學通知單
育 嬰 養育 3 足歲以下子女者 關係證明(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 配偶在職證明書
侍 親
本人或配偶之直系血親尊 親屬老邁(65 歲以上)或重 大傷病須侍奉者
關係證明(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 老邁或重大傷病須侍奉證明
照護配偶 或子女
配偶或子女重大傷病須照 護者
關係證明(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 重大傷病須照護證明
依 親
配偶因公派赴國外工作或 進修,其期間在 1 年以上 須隨同前往者。
配偶因公奉派國外或工作 1 年以上之 證明文件
兵 役 應徵入伍 應徵入伍通知書 備 註 同一事由擬再次申請者,請檢附前次核准證明文件。
單位主管 人事室 教務處 校 長 批 示
請閱覽背面留職停薪注意事項,避免您的權益受損
第 1 頁
留職停薪注意事項:
1.教師申請留職停薪應配合聘約有效期間申請,期滿如獲續聘,得依相關法令再行申請延 長;另本府教育局重申教育人員留職停薪應避免於寒暑假復職又於次學期開學後以同一事 由留職停薪,以免造成外界觀感不佳及誤解。
2.留職停薪均以 2 年為限,必要時得延長 1 年(惟公務人員育嬰留職停薪,得一次申請至子 女滿 3 足歲止);留職停薪期間仍具公職人員身分,不得在外從事與申請事由無關之進 修、兼職或兼課等,違反規定者,取消其留職停薪資格限期復職,並依有關規定議處。
3.留職停薪期滿前 20 日,或期滿前原申請原因消滅時,應返校申請復職,逾期經學校通知 仍不申請者,依聘約暨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4.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人員加保年資滿 1 年以上,養育 3 足歲以下子女,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並 選擇繼續加保者,得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前項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保險俸(薪)給百分之六十計 算,自留職停薪之日起,按月發給;最長發給6個月。但留職停薪期間未滿6個月者,以實 際留職停薪月數發給;未滿1個月之畸零日數,按實際留職停薪日數計算。同時撫育子女2 人以上者,以請領1人之津貼為限。
夫妻同為本保險被保險人者,在不同時間分別辦理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 加保時,得分別請領。【請注意】:依銓敘部及教育部函釋,配偶如未就業,原則上不得 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但如有正當理由,並經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故申請人配偶如未就 業者,應併同敘明本人須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正當理由,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憑核。
5.留職停薪期間事、病假、休假之計算 ※公務人員:
(1)事假:於年度中復職,事假均依年度實際在職月數比例核給。
(2)病假:每年准給 28 日,無須依在職月數比例核給。
(3)休假:留職停薪期間均不列入休假年資之計算,復職後休假年資之計算如下:
1.留職停薪起迄均為當年度,且復職日為當年度的最後一日(12 月 31 日)以前:
按復職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例計算係下一年度休假日數。
2.留職停薪起迄係由前一年度延伸至當年度:當年度無休假日數。
3.回職復薪第三年一月起,依正常規定給假。
【侍親、育嬰留職停薪者,其復職當年度及次年度休假,均按前一在職年度實際任職 月數比例核給。】
※教師:於學期中復職,事假均依學年度實際在職月數比例核給;病假每年准給 28 日,
無須依在職月數比例核給。
6.留職停薪可能影響之權益如下,請妥慎考量:
(1)留職停薪進修者,其服務義務期間為留職停薪之相同時間。
(2)留職停薪期間達考績(核)年度七個月以上者,當年不予考績(核)。
(3)留職停薪期間不計入退休(職)年資,復職後亦不得購買年資【但依公務人員退休資 遣撫卹法第 7 條第 4 項及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8 條第 4 項規定,106 年 8 月 11 日以後之育嬰留職停薪年資,得選擇按月並全額負擔,選擇按月全額繳付退 撫基金費用者,是項育嬰留職停薪年資得併計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或撫卹年資】。
(4)除因育嬰、侍親、配偶或子女重大傷病、依親而核准留職停薪者(不含進修),其親屬 死亡得依規定發給葬喪補助,服兵役者留職停薪,仍得核予各項補助,及育嬰留職停 薪期間,得申請結婚、生育(須優先申請各該社會保險之生育給付)及子女教育補助 外,餘於留職停薪期間發生生活津貼之各項補助事故時,均不發給補助費。
(5)留職停薪期間如選擇公保退保者,如發生各項公保給付事故時,不得請領給付。
◎
請考量是否自費繼續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如有疑義請先洽詢人事室後再行抉 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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