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校 108 學年科技農業學士學位學程招生委員會 第一次招生委員會議決議通過 (107 年 11 月 2 日)
報名日期:107 年 12 月 24 日(一)至 108 年 1 月 18 日(五)
91201 屏東縣內埔鄉老埤村學府路 1 號 服務電話: (08)7703202 轉 6021
傳真電話: (08)7740457 網 站:www.npust.edu.tw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科技農業學士學位學程招生委員會 編製
108 學年度科技農業學士學位學程 單獨招生簡章
一律採網路報名
本招生簡章請自行下載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
考生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告知事項聲明書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請詳細閱讀國立屏東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 依個資法第 8 條及第 9 條規定所為以下「考生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告知事項」。
一、機構名稱:國立屏東科技大學
二、個人資料蒐集之目的:基於辦理本校考試相關之試務、提供招生、考試成績、分發、證明使 用之資(通)訊服務,資(通)訊與資料庫管理及統計研究分析、學(員)生資料管理,及獲錄取報 到後之本校學籍資料使用。
三、個人資料之蒐集方式:透過考生網路報名而取得考生個人資料(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
身分證統一編號、通訊地址、聯絡電話、手機號碼、電子信箱、緊急聯絡人、中低收入戶或 低收入戶情形等)。
四、個人資料處理及利用:
(一)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除法令或中央事業主管單位另有規定辦理考試個人資料保存期限 外,本校考生個人資料保存期間,為自本招生之學年度起算 1 個學年度,並於期間屆滿 後銷毀。
(二) 個人資料利用之地區:臺灣地區(包括澎湖、金門及馬祖等地區)或經考生授權處理、利 用之地區。
五、凡報名本招生者,即表示同意授權本校,得將自考生報名參加本招生所取得之個人資料,運 用於本招生事務使用。
六、考生如未提供真實且正確完整之個人資料,導致有無法進行考試報名、緊急事件無法聯繫、
考生成績無法取得等情事,由考生負完全責任。
七、考生得依個資法規定查詢或請求閱覽;請求製給複製本;請求補充或更正;請求停止蒐集;
處理或利用;請求刪除。考生得以書面、傳真、電話等方式與本校聯絡(相關聯絡方式請詳 見報名簡章),行使上述之權利。
八、考生提供之個人資料如有需變更者,請聯絡本校辦理更正。
九、本校得依法令規定或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依法所為之要求,將個人資料或相關資料提供予相 關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
十、除法令另有規定或主管機關另有要求外,若考生向本校提出停止蒐集、處理、利用或請求刪 除個人資料之請求,妨礙本校執行職務或完成上開蒐集目的,或導致本校違背法令或主管機 關之要求時,本校得繼續蒐集、處理、利用或保留個人資料。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 108 學年度科技農業學士學位學程 單獨招生試務重要日程表
重要事項 日 期 說 明
簡章公告 107 年 12 月 3 日(一)前
不發售紙本簡章,簡章可至本校招生專區網站免費下 載,網址:
http://aa.npust.edu.tw/npust_student/adas_FS.htm 報 名
及 繳件(費)日期
107 年 12 月 24 日(一) 上午 9:30 起 至 108 年 1 月 18 日(五) 下午 4:30 止
一律採網路報名,報名表件及相關資料於 108 年 1 月 18 日(五)前(以郵戳為憑)以掛號郵件寄達 本校 108 學年度科技農業學士學位學程單獨招 生委員會收,始完成報名手續。
列印准考證
108 年 1 月 31 日(四) 上午 9:30 起 至 108 年 2 月 16 日(六) 下午 1:20 止
請至網址:
http://admissions.npust.edu.tw/graportal/UniverMa in/Univer1/Index.aspx 自行列印
筆試日期 108 年 2 月 16 日(六)
上 午
10:10
(預備鈴) 第一階段初試考科 10:20
至 11:30
國文 下
午
1:20 至 2:30
英文 考試地點 屆時載明於准考證中
第一階段初試 成績查詢列印
108 年 2 月 25 日(一) 上午 9:30 起
於當日上午 9:30 起至 108 年 2 月 26 日(二)下午 4:30 止,請至網址:
http://admissions.npust.edu.tw/graportal/UniverMa in/Univer1/Index.aspx 查詢列印。
第一階段初試 成績複查截止日
108 年 2 月 26 日(二) 下午 4:30 止
請填妥附表二,以傳真(08-7740457)方式複查,
並請再以電話進行確認。
公告第二階段 複試名單
108 年 3 月 6 日(三) 上午 9:30 起
於當日上午 9:30 起採網路公告第二階段複試名 單,請至網址:
http://admissions.npust.edu.tw/graportal/UniverMa in/Univer1/Index.aspx 查詢,擇優篩選招生名額 1.6 倍率正取生為參加第二階段複試之人數,擬 放棄資格者,應於 108 年 3 月 7 日(四)上午 12:00 前將「自願放棄第二階段複試審查資格切結書 (附表四)」,傳真至本招生委員會,於 108 年 3 月 11 日(一)中午 12:00 前通知備取生備取事宜。
第二階段複試 實地訪查
108 年 3 月 14 日(四) 至
108 年 3 月 24 日(日)
至考生家庭、自家農地或工作場地實地訪查,確 定時程再另行通知。
第二階段複試
面試 108 年 3 月 30 日(六)
面試地點、名單及時間於 108 年 3 月 27 日(三) 前公布於本校招生網頁,請考生自行上網查詢。
(網址:http://aa.npust.edu.tw/npust_student/adas_FS.htm)
第二階段複試 成績查詢列印
108 年 4 月 10 日(三) 上午 9:30 起
於當日上午 9:30 起至 108 年 4 月 11 日(四)下午 4:30 止,
http://admissions.npust.edu.tw/graportal/UniverMa in/Univer1/Index.aspx 網站查詢列印。
第二階段複試 成績複查截止日
108 年 4 月 11 日(四) 下午 4:30 止
請填妥附表三,以傳真(08-7740457)方式複查,
並請再以電話進行確認。
第二階段 複試放榜
108 年 4 月 19 日(五) 上午 9:30 起
採網路公告放榜錄取名單,網址:
http://admissions.npust.edu.tw/graportal/UniverMa in/Univer1/Index.aspx 請自行上網查詢。
正取生列印錄取 通知單及報到
108 年 4 月 19 日(五) 至
108 年 4 月 25 日(四) 下午 4:30 前
108 年 4 月 25 日(四)下午 4:30 前,將「報到切 結書」(附件五),傳真至本校進修教育組,擬放 棄者,請將「放棄錄取資格申請書」(附件六),
傳真至本校進修教育組,傳真:08-7740338。
「錄取通知單」及「國立屏東科技大學科技農業 學士學位學程公費生獎助學金契約書」1 式 3 份 (需簽名及蓋章)(附表七),於上列時間,以掛號 郵寄(郵戳為憑)本校科技農業學士學位學程林 尚怡小姐。
備取生報到
遞補最後截止日期為本校 108 學年度第 1 學期行事曆 訂定正式上課日之前一個 工作天
備取生應於收到本校教務處進修教育組通知後 一星期內將「報到切結書」(附件五),傳真至本 校進修教育組,擬放棄者,請將「放棄錄取資格 申請書」(附件六),傳真至本校進修教育組,傳 真:08-7740338。「錄取通知單」及「國立屏東 科技大學科技農業學士學位學程公費生獎助學 金契約書」1 式 3 份(需簽名及蓋章)(附表七),以 掛號郵寄(郵戳為憑)本校科技農業學士學位學 程林尚怡小姐。
※ 如對以上日程表有任何疑義,請與本校教務處綜合業務組聯絡 聯絡電話:08-7703202 分機 6021
目 錄
壹、依據………1
貳、報考資格………1
參、招生組別及名額………1
肆、報名日期………1
伍、報名方式、費用與應繳資料………1
陸、報名注意事項………2
柒、學程目標、考生權利與義務………3
捌、成績計算方式………4
玖、成績單列印及複查………..…….………4
拾、錄取規定………5
拾壹、錄取名單公告……….….……….…5
拾貳、錄取報到………5
拾参、招生紛爭(申訴)處理程序………6
拾肆、修業年限、學雜費收取方式及標準………6
拾伍、附註………6
附表一、低(中低)收入戶考生報名費優待申請表………7
附表二、第一階段初試成績複查申請表………8
附表三、第二階段複試成績複查申請表………9
附表四、自願放棄第二階段複試審查資格切結書……….………10
附表五、報到切結書……….………11
附表六、放棄錄取資格申請書……….………12
附表七、公費生獎助學金契約書……….………13
附表八、考生申訴書……….………14
附錄一、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摘要節錄……….………15
附錄二、報名信封粘貼單樣式……….………18
附錄三、國立屏東科技大學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19
附錄四、考試時遇有空襲、颱風警報等突發事件考生應注意事項……….………20
附圖一、國立屏東科技大學交通示意圖……….………21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 108 學年度 科技農業學士學位學程招生簡章
壹、依據
依教育部核定之「國立屏東科技大學科技農業學士學位學程招生規定」辦理。
貳、報考資格
一、一般生組:國內外公私立高職以上畢業生(含應屆)及非應屆畢業高中生,或符合入學 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同等學力認定標準請參照附錄一者。
二、應屆畢業高中生組:國內外公私立應屆高中畢業生,或符合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 標準,同等學力認定標準請參照附錄一者。
參、招生組別及名額
招生名額 備註:
一、修業期滿成績及格者授予學士學位。
二、本入學管道學生不得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三、成績未達標準者,本校得經招生委員會議同意不足 額錄取,最低錄取分數由本校招生委員會召開會議訂 定之。
四、【應屆畢業高中生組】如有缺額,其名額得流用至【一 般生組】。
一般生組 應屆畢業 高中生組
41 4
肆、報名日期
107 年 12 月 24 日(一)上午 9:30 起至 108 年 1 月 18 日(五)下午 4:30 止。
(一律網路報名,為避免網路塞車,請儘早報名,逾時概不受理。)
伍、報名方式、費用與應繳資料
一、報名方式
本招生一律採網路報名,欲報考者請至本校報名系統
(網址:http://admissions.npust.edu.tw/graportal/UniverMain/Univer1/Index.aspx)報名。
二、報名費用:
(一) 報名費均為新台幣 1,200 元。
(二) 報名優待:
1.中低收入戶考生:報名費新台幣 480 元。
2.低收入考生:報名費全免。
※中低收入戶及低收入戶考生檢附縣市政府或具有鄉(鎮市區)公所開立之有效 年限中低收入戶證明影本(非清寒證明)並填妥低(中低)收入戶考生報名費減免優待 申請表(如附表一),連同報名資料一併繳交,如資料未齊全,則報名費用不予優待。
(三) 報名費繳交方式:請以郵政劃撥繳交(均含郵政劃撥手續費),劃撥帳號:41344248,
戶名:國立屏東科技大學招生委員會。
三、報名時應繳文件
(一) 報名表:於完成網路報名詳細檢查後,列印報名系統產生之報名表繳交。
(二) 報名費收據正本:考生就報名系統產生之郵政劃撥單繳交報名費用後,請將劃撥 收據正本浮貼於報名表「繳費收據浮貼處」連同報名資料寄出。
(三)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請浮貼於報名表。
(四) 畢業證書(學力證件)影本(適用非應屆畢業生)或學生證正反面影本(適用應屆畢業 生,需有核蓋 5 個學期之註冊章)。
(五) 其它書面資料:請依報考書面資料審查規定繳交,無規定者免繳(請參閱簡章第 4 頁)。
四、 寄送方式
(一) 報名表件及相關資料於 108 年 1 月 18 日(五)前(郵戳為憑),依序裝入 B4 大小信 封內,並以報名系統上列印之「繳交表件專用封面」,以掛號郵寄、交付快遞至本 校 108 學年度科技農業學士學位學程單獨招生委員會,始完成報名手續;如未使 用專用封面寄件,以致繳交表件遺失或延誤者,責任自負。
(二) 自行送繳審查資料者,亦應以 B4 資料袋封妥後,於 108 年 1 月 18 日(五)前,送達 本校教務處綜合業務組簽收完畢,辦公時間上午 8:00 至下午 5:00(例假日除外),
逾期恕不收件亦不退費。
陸、報名注意事項
一、報考生所繳書面審查資料,無論錄取與否概不退還,請考生自行留存備份。
二、凡報名繳費後,考生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還報名費。
三、考生報名時所登錄及檢附之各項資料,經查如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不實等情 事,錄取後未入學者,取消其錄取資格;已入學者,開除其學籍,並應負法律責任;
畢業後始察覺者,除依法追繳其學位證書外,並報請教育部公告撤銷其畢業資格。
柒、學程目標、考生權利與義務
一、目標
培育具有現代化農業經營管理及科技應用能力的青年農業人才。
二、權利
(一)科技農業學士學位學程公費生修業四年期間,前三年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比照 師資培育公費生待遇標準編列經費支應,第四年在自家農場或經學校核可之農 企業實習(實習期間僅補助學雜費)。
(二)科技農業學士學位學程公費生在修業年限內完成各必、選修課學分後,並於第 四年於自家農場或經學校核可之農企業實習一年,經考核及格後,由學校發給 畢業證書。
(三)科技農業學士學位學程公費生畢業後由政府積極輔導經營農場,並優先給予輔 導辦理購地及創業等貸款。
三、義務
(一)凡經錄取為科技農業學士學位學程公費生者,不能保留入學資格,或申請轉學、
轉系。
(二)科技農業學士學位學程公費生入學前須簽定「國立屏東科技大學科技農業學士 學位學程公費生獎助學金契約書」,在學期間非因特殊事故經學校核准者不得休 學。
(三)科技農業學士學位學程公費生未能在四年內取得畢業證書者,得延長修業年限,
延長期間之費用,由學生自行負擔。
(四)科技農業學士學位學程公費生畢業後必須從事農場經營滿四年以上,期間應依 照「國立屏東科技大學科技農業學士學位學程公費生管理辦法」接受各有關單 位之輔導及考核。
(五)科技農業學士學位學程公費生如違反前項規定之一或在學期間因故退學者,其 所享受各項獎學金及福利應予償還,否則依法追繳。
捌、成績計算方式
第 一 階 段 初 試 30%
筆 試 40%
(一)考試日期:108 年 2 月 16 日(六)。
(二)考試科目:國文、英文。
(三)筆試任一科缺考或成績零分者,概不予錄取。
書面資料 審 查
60%
(一)報名表:於完成網路報名詳細檢查後,列印報名系統 產生之報名表繳交。
(二 )報名費收據正本:考生就報名系統產生之郵政劃撥單 繳交報名費用後,請將劃撥收據正本浮貼於報名表「繳 費收據浮貼處」連同報名資料寄出。
(三)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請浮貼於報名表。
(四 )畢業 證書(學力 證件)影本或 學生證正反面影本(限 應屆 畢業生,需有核 5 個學期之註冊章)。
(五 )成 績 單 正 本 (請 提 供 與 學 歷 相 符 之 成 績 單 或 成 績 證 明 文件,應屆畢業生請檢附四學期、非應屆畢業生請檢 附六學期之成績單)。
(六)各縣市政府、 鄉鎮(區)公所或農業 相關團體推 薦書。
(七)從事農業工作 經驗及年資 (或 相關證照 影本)。
(八)專業證照或獲 獎紀錄。
(九)自傳及報考動 機、學習計 畫及入學後修讀方向 。 (十)自有農地證明 (本 人或直系親屬 )。
(十一)有助 審查之 相 關資料。
*擇優錄取招生名額 1.6 倍率正取生為原則參加第二階段複試。
擬放棄第二階段複試資格者,應於 108 年 3 月 7 日(四)上午 12:00 前 將「自願放棄第二階段複試審查資格切結書(附表四)」,傳真至本招生 委員會。
第 二 階 段 複 試 70%
實地訪查 50%
108 年 3 月 14 日(四)至 108 年 3 月 24 日(日)為至考生家庭、自 家農地或工作場地實地訪查,確定時程再另行通知。
面 試 50%
(一)面試日期:108 年 3 月 30 日(六)。
(二)面試地點、名單及時間於 108 年 3 月 27 日(三)公布於本校 網頁,請考生自行上網查詢。
(三)面試缺考或成績零分者,概不予錄取。
錄取同分參酌序
(一 ) 實地訪查。
(二 ) 面試。
(三 ) 書面資 料審查。
(四 ) 筆 試等 成績 依高低順序 擇優 錄取。
玖、成績單列印及複查
一、 第一階段初試成績單於 108 年 2 月 25 日(一)上午 9:30 起至 108 年 2 月 26 日(二)下午 4:30 止,自行至 http://admissions.npust.edu.tw/graportal/UniverMain/Univer1/Index.aspx 網站查詢列印,考生對成績有疑義時,得於 108 年 2 月 26 日(二)下午 4:30 前請填妥 第一階段初試成績複查申請表(附表二),連同第一階段初試成績單傳真至本委員會 (08-7740457),並電話進行查詢提出複查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二、 第二階段複試成績單於 108 年 4 月 10 日(三)上午 9:30 起至 108 年 4 月 11 日(四)下午 4:30 止,自行至 http://admissions.npust.edu.tw/graportal/UniverMain/Univer1/Index.aspx 網站查詢列印,考生對成績有疑義時,得於 108 年 4 月 11 日(四)下午 4:30 前請填妥 第二階段複試成績複查申請表(附表三),連同第二階段複試成績單傳真至本委員會 (08-7740457),並電話進行查詢提出複查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三、 成績複查時,僅就各項成績核計辦理查核,不得要求重新評閱,亦不得要求告知評審 委員姓名或其它有關資料,考生申請總成績複查各階段以一次為限。
拾、錄取規定
一、 本招生最低錄取標準由本校招生委員會召開會議訂定之,以總成績排序,先錄取正取 生至額滿為止,餘為備取生,如考生總成績未達最低錄取標準,雖有缺額,亦得不足 額錄取。正取生報到後若仍有缺額,得由備取生依序遞補。
拾壹、錄取名單公告
一、 公告時間:108 年 4 月 19 日(五)上午 9:30 起採網路公告錄取名單,並得視實際作業情 況,予以提前或延後公告。
二、 錄取名單查詢(網址:http://admissions.npust.edu.tw/graportal/UniverMain/Univer1/Index.aspx),請自 行上網查詢。
拾貳、錄取報到
一、 本招生正取生應於 108 年 4 月 25 日(四)下午 4:30 前將「報到切結書」(附表五),傳真 至本校進修教育組。擬放棄者,請將「放棄錄取資格申請書」(附件六),傳真至本校 進修教育組,傳真:08-7740338。「錄取通知單」及「國立屏東科技大學科技農業學士 學位學程公費生獎助學金契約書」1 式 3 份(需簽名及蓋章)(附表七),亦於上列時間,
以掛號郵寄(郵戳為憑)本校科技農業學士學位學程林尚怡小姐。
二、 正取生未依規定時間內辦理報到者,視同自願放棄入學資格,其缺額由備取生依序遞 補。
三、 備取生應於收到本校教務處進修教育組通知後一星期內將「報到切結書」(附件五),
傳真至本校進修教育組。擬放棄者,請將「放棄錄取資格申請書」(附件六),傳真至 本校進修教育組,傳真:08-7740338。「錄取通知單」及「國立屏東科技大學科技農業 學士學位學程公費生獎助學金契約書」1 式 3 份(需簽名及蓋章)(附表七),以掛號郵寄 (郵戳為憑)本校科技農業學士學位學程林尚怡小姐。
四、 錄取生若欲報考本校或它校其它招生考試,應以書面聲明放棄本次招生錄取資格(如附 表七),違反前述規定者,如經發現,除取消本校錄取資格外,並按招生入學有關規定 通知相關學校處理。
五、 本次招生錄取生不得辦理保留入學資格。
拾參、招生紛爭(申訴)處理程序
一、 考生對招生事宜有疑義時,應於本校錄取名單公告日起 7 天內(以郵戳為憑)備齊相 關資料,以書面向本招生委員會提出申訴,非以書面或超過申訴期限者,本招生委員 會不予受理。本招生委員會應於接到申訴案日起 30 天內正式函覆申訴人,必要時得 組成專案小組公正調查處理,並告知申訴人行政救濟程序。
二、 請填妥申訴書(如附表八)於本校規定之申訴期限內,以掛號或限時掛號郵寄至本校教 務處綜合業務組,逾期不予受理。
拾肆、修業年限、學雜費收取方式及標準
一、 本次招生錄取之考生於報到後,依學校通知日期另行辦理註冊手續。
二、 本班修業年限四年;學生畢業前須通過本校外語實務課程,始得畢業。
三、 錄取學生如經發現有重大違規事項、冒名頂替、偽造、變造、假借、冒用證件或不合 報考資格之情事者,取消其錄取資格,不得註冊入學;已註冊入學者,開除其學籍,
並應負法律責任;畢業後始察覺者,除依法追繳其學位證書外,並報請教育部公告撤 銷其畢業資格。
四、 應修畢業最低學分:133 學分,包括專業必修 65 學分,專業選修 32 學分,共同專業 必修(含通識教育)課程 36 學分。修業 4 年,在校修業三年,第四年於自家農場或經學 校核可之農企業實習一年,經考核及格後始能取得畢業證書。學生於修業年限內未修 滿規定之科目與學分者,得延長修業年限(須自費),以 2 年為限。其兵役問題依兵 役法之規定辦理緩徵或儘後召集。
五、 學位授予:修滿畢業總學分數與實習一年,經成績考核及格者,由本校授予學士學位
(學位證書與日間部相同)。
六、 公費生收費:修業四年期間,前三年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比照師資培育公費生待遇標 準編列經費支應,第四年在自家農場或經學校核可之農企業實習,實習期間只補助學 雜費。
拾伍、附註
一、 本簡章如有未盡之事宜,悉以教育部相關法規、本校科技農業學士學位學程招生規 定、本校教務章則及招生委員會之決議為準外,若有關法令規章仍未明定而造成疑義 者,由本招生委員會研議解決之。
二、 本 簡 章 於 107 年 12 月 3 日 ( 一 ) 前 提 供 免 費 下 載 , 下 載 網 站 如 下 : http://aa.npust.edu.tw/npust_student/adas_FS.htm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 108 學年度科技農業學士學位學程招生規定單獨招生 低(中低)收入戶考生報名費減免優待申請表
考生姓名 准考證號碼
通訊地址:
連絡方式 電話:(家) (手機) e-mail:
應附證件
(所繳證件不予退還)
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開立之有效年限低(中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一般鄰里長所核發清寒證明等證件,概不受理)
注意事項
1. 具低(中低)收入戶身分之考生,報名時應繳交本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文 件,未於報名時提出申請者,不再受理,報名費用請依減免後金額繳 納。
2. 經審查證件,不符合低(中低)收入戶資格者,應於通知期限內補繳報 名費差額,逾期未繳交者視同未完成報名手續,取消報名資格。
附表一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 108 學年度科技農業學士學位學程招生規定單獨招生 第一階段初試成績複查申請表
考
生
姓 名
准 考 證 號 碼 複
查 科 目
□ 國文 分
□ 英文 分
□ 書面資料審查之成績 分
複 查 結 果 回 覆 申 請 人 簽 章
申請
日期 招生委員會戳章
注 意 事 項
1. 考生申請成績複查時,請檢附第一階段初試成績單,並填妥本表複查科目欄,否 則不予受理。
2. 成績複查者,一律以傳真方式並以電話查詢辦理,請於 108 年 2 月 26 日(二)下 午 4:30 前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並請填妥回覆傳真號碼,以便回覆複查結 果。
3.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 108 學年度科技農業學士學位學程單獨招生委員會 傳真電話:08-7740457,專線電話:08-7740421、08-7740422。
附表二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 108 學年度科技農業學士學位學程單獨招生 第二階段複試成績複查申請表
考
生
姓 名
准 考 證 號 碼 複
查 科 目
□ 實地訪查 分
□ 面試 分
複 查 結 果 回 覆
申 請 人 簽 章
申請
日期 招生委員會戳章
注 意 事 項
1. 考生申請成績複查時,請檢附第二階段複試成績單,並填妥本表複查科目欄,否 則不予受理。
2. 成績複查者,一律以傳真方式並以電話查詢辦理,請於 108 年 4 月 11 日(四)下午 4:30 前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並請填妥回覆傳真號碼,以便回覆複查結果。
3.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 108 學年度科技農業學士學位學程單獨招生委員會 傳真電話:08-7740457,專線電話:08-7740421、08-7740422。
附表三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108學年度科技農業學士學位學程單獨招生 自願放棄第二階段複試審查資格切結書
本人 參加貴校108學年度科技農業學士學位學程公費生招 生,成績獲得第一階段初試錄取,惟因
情事,自願放棄第二階段複試資格,恐口說無憑,特立此 書以茲證明。
此致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
立 書 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
中華民國 108 年 月 日
傳真電話: (08)7740457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科技農業學士學位學程招生委員會
附表四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108學年度科技農業學士學位學程單獨招生 報到切結書
錄取生就讀意願聲明:
本人參加並錄取國立屏東科技大學 108 學年度科技農業學士學位學程單獨招生,本人經慎重考慮結 果,願意就讀貴校。並傳真「報到切結書」並郵寄「錄取通知單」及「契約書(一式三份)」至科技 農業學士學位學程辦公室以示完成報到,並願恪遵【經錄取且完成報到手續者,不再參加當年度 其它各四技二專、二技學校及所有大學校院之新生考試,並於 108 年 7 月 31 日前將畢業證書繳交 至本校科技農業學士學位學程辦公室,違者取消本次招生入學錄取及報到資格】規約,特立此為 證。
此 致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
學生簽名 錄 取 生 聯絡電話
通訊處 ( ) 手 機
家長/監護人
簽名 聯絡電話
通訊處 ( ) 手 機
通訊地址
□□□ 縣(市) 鄉(鎮、區) 村(里) 鄰 路(街) 段 巷 弄 號 樓之
畢業高中(職)
身分證正面影本黏貼處 身分證背面影本黏貼處
備 註
1.正(備)取生請將本報到切結書於 108 年 4 月 25 日(四)下午 4:30 前(收到委員會通知後一星期 內)傳真至本校教務處進修教育組,逾期即視為自動放棄錄取資格。
2.聯絡電話:08-7703202 轉 7363,傳真電話:08-7740338。
※本人同意本表件填報之個人資料作為本校業務之用,本人簽名: 。 附表五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 108 學年度科技農業學士學位學程單獨招生 放棄錄取資格申請書
姓 名 性 別 電 話
本人因故自願放棄貴校 108 學年度科技農業學士學位學程單獨招生之錄取資格,絕 無異議,特此申明。
此致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 108 學年度科技農業學士學位學程單獨招生委員會
考生簽章 監護人簽章 日期 年 月 日
招 生 委 員 會
戳 章
第一聯 本校存查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 108 學年度科技農業學士學位學程單獨招生 放棄錄取資格申請書
姓 名 性 別 電 話
本人因故自願放棄貴校 108 學年度科技農業學士學位學程單獨招生之錄取資格,絕 無異議,特此申明。
此致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 108 學年度科技農業學士學位學程單獨招生委員會
考生簽章 監護人簽章 日期 年 月 日
招 生 委 員 會
戳 章
第二聯 考生存查 注意事項:
1.錄取生欲辦理放棄事宜,請填妥本申請書並傳真至本校進修教育組。
2.本校將申請書第一、二聯蓋章後,第一聯留本校存查,第二聯寄回考生。
3.完成上述程序後,考生始得報考 108 學年度各類招生入學考試。
附表六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科技農業學士學位學程 公費生獎助學金契約書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 甲
立契約書人 (以下簡稱 方)。茲為
公費生 乙 甲 方 提 供 乙 方 就 學 期 間 獎 助 學 金
事宜,雙方同意簽訂契約。約定條款如下:
乙 方 畢 業 後 需 從 事 農 業 工 作 四 年
第一條:本契約依據『國立屏東科技大學科技農業學士學位學程公費生獎助學金實施要點』
訂定。
第二條:獎助期間自民國 年九月一日至民國 年六月三十日止。
第三條:獎助期間第一年至第三年乙方之學費、雜費、實習(驗)費、住宿費和第四年之學 雜費,均由甲方代付。
第四條:學生在修業年限內完成各必、選修課學分後,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並依規定應從 事農場(業)經營四年,且經考核及格,以履行契約。
第五條:乙方於在校和履約期間,均應遵守甲方一切管理規章。
第六條:乙方若因成績不及格,或為補修不足學分,須延長修業年限時,其延修期間應繳之 學分費或學費、雜費、實習(驗)費、住宿費等,由乙方自行負責。
第七條:乙方在學期間,若中途退學或遭受退學處分者,其在學期間受領甲方公費奬助學金,
應將受領金額全數償還甲方。若於畢業後從事農場(業)經營未滿四年,中途離職,或 遭受免職處分者,其在學期間受領甲方之公費奬助學金,應按比例償還甲方。
第八條:有關乙方於甲方校外實習之實習項目、場所安排、問題反應及協調溝通等,均由乙 方之實習機構負責與甲方聯繫。
第九條:乙方並邀同 先生為履行本契約各條款義務之連帶保證人,保證人負連 帶償還公費之保證責任(乙方與連帶保證人之關係須提出證明,如:乙方身份證影本)。
第十條:本契約雙方應依誠信原則確實履行,有關本契約書之法律事項,甲、乙雙方及連帶 保證人,均同意以屏東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第十一條:乙方違反本契約約定時,同意甲方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以本契約 為強制執行名義逕為執行。
第十二條: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需依相關法令辦理。
第十三條:本契約一式三份,經雙方當事人簽章後生效,甲、乙方及連帶保證人各收執一份。
立契約書人甲 方:國立屏東科技大學 代表人職稱姓名: 校長
地 址:屏東縣內埔鄉老埤村學府路 1 號 乙 方: 身分證號碼:
地 址:
乙方法定代理人: 身分證號碼:
地 址:
乙方連帶保證人: 身分證號碼:
地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表七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 108 學年度科技農業學士學位學程單獨招生 考生申訴書
申訴考生 考生姓名:
准考證號碼: 連絡電話:(住家)
(手機) 通訊地址:
一、申訴事由:
二、希望獲得補救之措施:
注意事項:
請依本簡章之規定時間內,將相關資料寄回本校108學年度科技農業學士學位學程招生單獨招 生委員會(逾期或資料不齊者,不予受理)。
附表八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摘要節錄
(修正日期:民國 106 年 06 月 02 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大學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 考試:
一、高級中等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因故休學、退學或重讀二年以上,持有學校核發之 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二)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有學校核發之歷 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三)修滿規定年限後,因故未能畢業,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 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二、五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修滿三年級下學期後,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 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修讀四年級或五年級期間,因故休學或退學,或修滿規定年限,因故未能畢業,持有 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持有修業證明者,依其修業情形屬高級中等學 校或五年制專科學校,準用前二款規定。
四、高級中等學校及職業進修(補習)學校或實用技能學程(班)三年級(延教班)結業,
持有修(結)業證明書。
五、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持有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或專科學 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六、知識青年士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七、國軍退除役官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八、軍中隨營補習教育經考試及格,持有高中學力證明書。
九、下列國家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書:
(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一等、二等、三等、四等特種考試及格。
(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十、持大陸高級中等學校肄業文憑,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並有第一款所列情形 之一。
十一、技能檢定合格,有下列資格之一,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一)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二)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三)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
十二、年滿二十二歲,且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四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
(一)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二)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三)空中大學選修生選修課程(不包括推廣教育課程)。
(四)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教育部認可之專科以上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五)專科以上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十三、年滿十八歲,且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一百五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
附錄一
(二)高級中等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十四、空中大學選修生,修畢四十學分以上(不包括推廣教育課程),成績及格,持有學分 證明書。
十五、符合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
第 6 條
曾於大學校院擔任專業技術人員、於專科學校或高級中等學校擔任專業及技術教師,經大學 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得以同等學力報考第二條、第三條及前條所定新生入學考 試。
第 7 條
大學經教育部核可後,就專業領域具卓越成就表現者,經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
得准其以同等學力報考第二條、第三條及第五條所定新生入學考試。
第 9 條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高級中等學校學歷,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 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者,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畢業年級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二年級之國外或香港、澳門同級同類學校畢業生,得以同 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但大學應增加其畢業應修學分,或延長其修業 年限。
畢業年級高於相當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之國外或香港、澳門同級同類學校肄業生,修滿相當於 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修業年限以下年級者,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學士學位,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 辦法規定者,得準用前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其畢(肄)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參考名 冊或為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且入學資格、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 我國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國內同級同 類學校修業年級者,得準用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四條第一項第 一款至第三款、第二項與第三項第一款、第五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前條第
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規定辦理。
持前項香港、澳門學校副學士學位證書及歷年成績單,或高級文憑及歷年成績單,得以同等 學力報考科技大學、技術學院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第五項、前項、第十項及第十二項所定國外或香港、澳門學歷(力)證件、成績單或相關證 明文件,應經我國駐外機構,或行政院在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驗證。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公布生效後,臺灣地區人 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團聚、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外國人、香港 或澳門居民,持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且符合下列各款資格者,得準用第 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五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與 第二款規定辦理:
一、其畢(肄)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認可名冊,且無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八條不予採認 之情形。
二、其入學資格、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並經各大學 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
持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者,得準用第四 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二項及第三項第一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學士學位,其畢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參考名冊或為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 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且入學資格、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我國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國內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者,或持大陸 地區學士學位,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者,修習第四條第三項第二款之不同科目 課程達二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得報考學士後學士班轉學考試,轉入二年級。
持前三項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報考者,其相關學歷證件及成績證明,應準 用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四條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相當於高級中等學校程度成績單、學歷(力)證件,及經當地政府教育 主管機關證明得於當地報考大學之證明文件,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但大學得視其 於國外或香港、澳門之修業情形,增加其畢業應修學分或延長其修業年限。
第 10 條
軍警校院學歷,依教育部核准比敘之規定辦理。
第 11 條
本標準所定年數起迄計算方式,除下列情形者外,自規定起算日,計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 截止日為止:
一、離校或休學年數之計算:自歷年成績單、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所載最 後修滿學期之末日,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二、專業訓練及從事相關工作年數之計算:以專業訓練或相關工作之證明上所載開始日期,
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第 12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報名信封粘貼單
(請 將 本 報 名 信 封 貼 條 黏 貼 在 B4 大 小 信 封 上 )
報名組別:□一般生組 □應屆畢業高中生組
屏東縣內 埔鄉 老埤村學 府路 一號
國 立 屏 東 科 技 大 學 學 年 度 科 技 農 業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考生請自行貼足掛號郵資
寄件人姓 名:
住址:
電話:
2 0 1 1
9
附錄二
報名時應繳文件:
請自行檢查下列表件是否齊全,若備齊請於 空格內劃註記。
1.報名表(浮貼劃撥收據)。
2.低(中低)收入戶考生報名費優待申請表 及證明文件。
3.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4.畢業證書(學力證件)影本或學生證正反 面影本(限應屆畢業生)。
5.成績單正本。
6.各縣市政府、鄉鎮(區)公所、或農業相關 團體推薦書。
7.從事農業工作經驗及年資(或相關證照影 本)。
8.專業證照或獲獎紀錄。
9.自傳及報考動機、學習計畫及入學後修 讀方向。
10.自有農地證明(本人或直系親屬)。
11.有助審查之相關資料。
共 件
108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
99.1.21.99學年度碩士班暨碩士在職專班招生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修改第四、八條 99.5.10.99學年度碩士班暨碩士在職專班招生委員會臨時會議修改第二條
一、 考生於考試入場鈴(鐘)聲響時應即入場考試,不得停留場外;未到考試時間不得先行入場。
考試開始逾20分鐘者不得入場;已入場應試者,考試開始50分鐘內不得出場。強行入場或出 場者,該科不予計分。
二、 考生應攜帶准考證及附有相片及身份證號之身份證件(如有效期限內之護照駕照)入場應試,
准考證未帶或遺失者,考試前半小時得向試務辦公室申請補發,逾時不再補發。未攜帶准考 證及身分證件入場,如經監試人員核對確係考生本人無誤,准予應試,至考試結束鈴(鐘)
聲響畢前,准考證及身分證件仍未送達者,則扣減其總分2分,至該科零分為限。考試期間,
考生應配合監試或試務人員查驗身份證件,並遵循指示於每節考試考生簽名冊及其他應試務 需要之文件,以中文正楷簽名。
三、 考生應按編定座號入座,在開始作答前應先檢查答案卷、准考證、座位三者之號碼是否相同,
如有不同,應即舉手請監試人員查對,未經查明前,不得作答,違者該科不予計分。
四、 各科答案卷限用黑色或藍色之鋼筆、原子筆或鉛筆書寫,違者該科不予計分。
五、 考生除有明文規定必用之文具如橡皮擦、無文字墊板、尺、手錶、修正液外,不得攜帶簿籍、
紙張、發聲設備(如鬧鈴手錶、筆)、電子計算器(由試務中心視需要提供,考試結束後收 回)、通訊設備(行動電話、呼叫器等)及其他與考試無關之物品入場應試,違者扣減其該 科成績5分;情節重大者,提請招生委員會予以議處,並得視其使用情節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 科目全部成績。
六、 考生在考試進行中,發現試題印刷不清時,得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但不得要求解釋題意。
七、 考生應在答案卷上規定之作答範圍內書寫答案,違者該科不予計分。
八、 考生不得毀損答案卷上之座位號碼、條碼,將答案卷污損、摺疊、捲角、撕毀、或作任何與 答案無關之文字、符號,違者該科不予計分。
九、 考生不得左顧右盼、相互交談,意圖窺視他人答案或便利他人窺視,違者初次予以警告,經 警告不理者,該科不予計分。
十、 考生不得有傳遞、夾帶、交換答案卷、自誦答案或以暗號告人答案、相互抄襲等舞弊情事,
違者該科不予計分,情節重大者,取消考試資格。
十一、 內吸煙或擾亂試場秩序影響他人作答,違者初次予以警告,經警告無效時即請其出場,
該科不予計分;拒不出場者,取消其考試資格。
十二、 考生完卷後一經離座,應即將答案卷與試題紙併交監試人員驗收,不得再行修改答案,
違者該科不予計分。
十三、 考生於每節考試終了鈴(鐘)聲響畢時,應即停止作答,靜候監試人員收卷,如繼續作 答,初次予以警告,經勸告不理仍繼續作答者,該科不予計分。
十四、 考生不得將試題或答案卷強行攜出場外,違者取消考試資格。
十五、 考生已交卷出場後,不得在試場附近逗留喧嘩、宣讀答案或以其他方法指示場內考生作 答,違者該科不予計分。
十六、 考生不得請人頂替或偽造證件混入試場應試,違者取消考試資格,其有關人員送請有關 機關處理。
十七、 考生不得威脅其他考生幫助其舞弊,或威脅監試人員之言行,違者取消其考試資格。
十八、 考生答案卷若有遺失,應於接到補考通知後,即行到場補考,拒絕者該科不予計分。
十九、 考生如發生本辦法未列之其他舞弊或不軌意圖之行為及特殊事故時,得由監試或試務人 員予以登記,並於考後提請招生委員會,依其情節之輕重予以適當處分。
二十、 應考考生在本年度內於其他入學考試時,若有舞弊情事,經檢舉並查證屬實者,應由就 讀學校為必要之議處。
二十一、 考生對於違反本試場規則之行為若有疑慮且需進一步說明者,應由當事人於當日應考最 附錄三
考試時遇有空襲、颱風警報等突發事件考生應注意事項
一、 考試期間如遇有空襲警報等突發事件,由試場監試負責人宣布後,考生應即停考,並將 試題試卷放置桌上,迅速退出試場,各自疏散。試題試卷不得私自攜出,概由監試人員 收齊送交試務中心。
二、 各科考試開始後未滿六十分鐘發生突發事件者重考,已滿或超過六十分鐘者不再重考,
即憑已考之試卷評定成績。實際考試時間,由招生委員會通知該科目閱卷委員,以作閱 卷委員給分之參考。
三、 空襲警報或突發事件解除以後之各節考試,仍照規定時間舉行,惟事件解除距離考試開 始時間不足一小時者,則該節考試應延至事件解除一小時後舉行,其時間由招生委員會 統一規定,次一節考試亦依次順延。
四、 因突發事件應重考或補考科目,應於全部科目依照日程考畢後舉行,其重考或補考時間,
由招生委員會統一規定,並在報刊及各考區公告。
五、 因颱風影響不能依照原訂時間或辦法舉行考試時,由招生委員會統一發布緊急措施消 息,由廣播公司或電視台播出,俟颱風過境後再由招生委員會統一 規定處理辦法,並在 報刊及各考區公告。
附錄四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交通示意圖
本校設有屏東市往返校區之交通車,若有需要請多利用 ( http://osa.npust.edu.tw/files/11-1074-7585.php?Lang=zh-tw )
附圖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