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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 110 學年度學生音樂比賽實施計畫
110 年 9 月 1 日北市教特字第 11030782291 號函訂定
壹、目 的:為加強臺北市各級學校音樂教育之實施,培養市民音樂興趣與素養,並選拔參加 110 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代表。
貳、依 據:110 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實施要點
參、組 織:設「臺北市學生音樂比賽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於比賽會場簡稱大會)由以 下單位組成。
一、指導單位:教育部
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
二、主辦單位: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
三、承辦單位:臺北市大安區仁愛國民中學
聯絡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仁愛路四段 130 號 聯絡電話:(02)2325-5823 轉 1105、5214 傳真號碼:(02)2754-1409
四、協辦單位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 臺北市立南門國民中學 臺北市大安區古亭國民小學 臺北市立復興高級中學 臺北市立建成國民中學 臺北市松山區敦化國民小學 臺北市立中正高級中學 臺北市立龍門國民中學 臺北市萬華區福星國民小學 臺北市立西松高級中學 臺北市立介壽國民中學 臺北市私立光仁國民小學 臺北市立成功高級中學 臺北市立天母國民中學 臺北市中山區長安國民小學 臺北市立華江高級中學 臺北市立東湖國民中學 臺北市信義區博愛國民小學 臺北市立永春高級中學 臺北市立誠正國民中學 臺北市信義區興雅國民小學 臺北市立大同高級中學 臺北市立蘭雅國民中學 臺北市松山區西松國民小學 臺北市立松山高級工農職業學校 臺北市立內湖國民中學 臺北市內湖區麗湖國民小學 臺北市立松山高級商業家事職業學校 臺北市立中山國民中學 臺北市內湖區明湖國民小學 臺北市立興雅國民中學 臺北市大同區大龍國民小學 臺北市立明德國民中學 臺北市士林區三玉國民小學 臺北市立麗山國民中學 臺北市士林區天母國民小學 臺北市立瑠公國民中學 臺北市松山區三民國民小學 臺北市立敦化國民中學 臺北市北投區石牌國民小學 臺北市士林區百齡國民小學 臺北市松山區民權國民小學 臺北市大同區蓬萊國民小學 臺北市南港區成德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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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場地協辦單位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 臺北市立大安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臺北市立大同高級中學
臺北市立陽明高級中學
臺北市立松山高級工農職業學校 臺北市立中崙高級中學
臺北市立啟明學校 臺北市立永春高級中學
臺北市立天母國民中學 臺北市立龍門國民中學 臺北市立東湖國民中學
臺北市南港區南港國民小學 臺北市中山區長安國民小學 臺北市大同區蓬萊國民小學 臺北市北投區石牌國民小學 臺北市信義區興雅國民小學 臺北市南港區成德國民小學 臺北市大同區大龍國民小學 臺北市信義區博愛國民小學
肆、參賽資格
一、 就讀臺北市各級學校具學籍之學生。
二、 大陸臺商子弟學校及海外臺灣學校 (如:越南胡志明市臺灣學校、、馬來西亞吉隆坡臺 灣學校、印尼雅加達臺灣學校、印尼泗水臺灣學校,以下簡稱海外臺灣學校)之學生且 110 年 4 月 30 日前設籍於臺北市者。
三、 就讀經政府立案之臺北市學校外籍學生及外僑學校之學生。
四、 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學生。
伍、比賽組別及參賽資格基本規定
項目 組 別 資 格 說 明
團 體 項 目
、 個 人 項 目
國小 A 組、B 組
參賽學 生須為 取得本 國政府 立案學 校學籍 之學生
1.經政府立案公、私立國小之學生
2.就讀經政府立案之國內學校外籍學生及外僑學校之學生
國中 A 組、B 組
1.經政府立案公、私立國中之學生 2.經政府立案國中補校之學生 3.經政府立案高中附設國中部之學生 4.經政府立案完全中學國中部之學生
5.就讀經政府立案之國內學校外籍學生及外僑學校之學生
高中職 A 組、B 組
1.經政府立案公、私立高中職之學生
2.經政府立案公、私立高中職進修學校之學生 3.經政府立案完全中學高中部之學生
4.經政府立案五專一、二、三年級之學生
5.經政府立案七年一貫制大學一、二、三年級之學生 6.就讀經政府立案之國內學校外籍學生及外僑學校之學生 7.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學生
備註:
依據「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 18 條:未入學高級中等學校取得學籍者,得由辦理實驗教育之申請人 造具參與實驗教育學生名冊,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 學生身分證明。
3 大專
A 組、B 組
1.經政府立案公、私立大專院校之學生及研究生 2.經政府立案公、私立大專進修學校、推廣部之學生 3.經政府立案五專四、五年級之學生
4.經政府立案七年一貫制大學四至七年級之學生
5.就讀經政府立案之國內學校外籍學生及外僑學校之學生 6.不含社區大學(學院)學生
參賽資格基本規定:
一、各學程之 A 組為就讀音樂班、科、系、所者,B組為就讀非音樂班、科、系、所者。
音樂班資格說明如下:
1.依〈特殊教育法〉所成立之藝術才能資優班(含集中式藝術才能音樂班學生及分散式音樂資優班 學生)。
2.依法設立之藝術才能班(音樂類)。
3.經各縣市藝術才能(音樂類)資賦優異學生鑑定通過,採「特殊教育方案」安置之學生。
4.大專學程之音樂科、系、所者。
二、同一類別比賽每一位學生僅得擇一組報名,但另有規定者除外。
三、個人項目無論類組音樂班學生均不得報名 B 組;非音樂班學生初賽時得報名 A 組。
四、團體項目無論類組音樂班學生均不得報名 B 組,A 組除全為音樂班(參賽資格基本規定一、1.2.3.4) 之學生參賽外,若混合組隊,團隊中 A 組的學生不得少於該團隊成員 1/3,或參加比賽之音樂班學 生須達該項目主修類組人數 2/3 以上。B 組僅能由非音樂班學生組成,且不得報名團體項目 A 組。
五、同一類別比賽,五專、特殊學校、完全中學、完全中小學及國民中小學等學制,其同一學校不同學 段混合組隊者,應以混合組隊中較高之學段組隊報名參賽,該校不得再以混合組隊中較低之學段組 隊報名參賽(例如:國民中小學之國小及國中混合組隊應僅報名「團體項目國中組」;完全中學之 高中及國中混合組隊應僅報名「團體項目高中職組」;特殊學校混合組隊應僅報名成員中最高學段 之組別;五專一至五年級混合組隊應僅報名「團體項目大專組」);混合組隊後,同校之較低學段可 單獨組隊報名,但學生不得重複參賽。
六、團體項目不得跨校組隊。
七、個人項目及團體項目,參加B 組初賽者,不得代表參加 A 組決賽;反之亦同。
陸、 比賽類組、組隊規定及參賽資格個別規定:(合計 179 個類組) 一、團體項目(共 12 類,計 73 個類組)
比賽組別 (打 v 者) 比賽類別
國小 國中 高中職
組隊規定 參賽資格
個別規定 A
組 B 組
A 組
B 組
A 組
B 組
(一) 合 唱
同聲合唱 ˇ 1.參賽學生以 10 至 65 人為限,
並得增報 3 人為候補人員。
2.可有不限身分指揮 1 人。
3.可有不限身分鋼琴伴奏 1 人,
換曲時可換伴奏。
1.國中組「女聲合唱」得有男生參 加比賽。
2.同聲合唱即不分男聲、女聲或 混聲,均同為一組競賽。
3.除鋼琴伴奏外,其他樂器伴奏 應由參賽學生擔任。
4.每類之各組別每校只得各報 名 1 隊。
男聲合唱 ˇ ˇ
女聲合唱 ˇ ˇ
混聲合唱 ˇ
(二)兒童樂隊 ˇ
1.參賽學生以 15 至 60 人為限,
並得增報 3 人為候補人員。
2.可有不限身分指揮 1 人。
1.主體樂器以使用鋼琴、風琴、手 風琴、口琴、口風琴、直笛、
木琴、鐵琴、三角鐵、鈴鼓、
大小鼓、鐃鈸、鑼等相關打擊 樂器之組合為限,游體樂器不 得使用電子琴或弦樂器。
2.至少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參賽學 生,使用風琴、手風琴、口風 琴等簧片類樂器演出。
4 (三)管弦樂合奏 ˇ ˇ ˇ ˇ ˇ ˇ
1.參賽學生以 20 至 80 人為限,
並得增報 3 人為候補人員。
2.可有不限身分指揮 1 人。
豎琴聲部得以鍵盤樂器代替。
(四)管樂合奏 ˇ ˇ ˇ ˇ ˇ ˇ
1.參賽學生以 10 至 80 人為限,
並得增報 3 人為候補人員。
2.可有不限身分指揮 1 人。
以使用管樂器及有關打擊樂器為 限,不得使用電子琴或其他弦樂 器,但鋼琴、豎琴及低音提琴不 在此限。
(五) 行 進 管 樂
70 人以下 (含參賽學生
及指揮)
ˇ ˇ ˇ 1.場地寬度 80 碼,深度 40 碼。
2.「70 人以下」隊伍之參賽學生 及指揮人數不設下限;「71 人 以上」隊伍之參賽學生人數及 指揮,上限為 150 人。
3.可有不限身分指揮數人。
同一學校僅得報名其中一類,每 類之各組別每校只得各報名 1 隊。
71 人以上 (含參賽學生
及指揮)
ˇ ˇ ˇ
(六)弦樂合奏 ˇ ˇ ˇ ˇ ˇ ˇ
1.參賽學生以 10 至 70 人為限,
並得增報 3 人為候補人員。
2.可有不限身分指揮 1 人。
限使用小提琴、中提琴、大提琴 及低音提琴。
(七) 室 內 樂 合 奏
鋼琴三重奏 ˇ ˇ ˇ ˇ 鋼琴、小提琴、大提琴各 1 人,
得增報 1 人為候補人員。
1.每類之各組別每校只得各報名 1 隊。
2.不得另有指揮。
弦樂四重奏 ˇ ˇ ˇ ˇ 2 把小提琴、1 把中提琴、1 把大 提琴,得增報 1 人為候補人員。
鋼琴五重奏 ˇ ˇ ˇ ˇ
鋼琴、2 把小提琴、1 把中提琴、
1 把大提琴,得增報 1 人為候補 人員。
木管五重奏 ˇ ˇ ˇ ˇ
長笛、雙簧管、單簧管、低音管、
法國號各 1 人,得增報 1 人為候 補人員。
銅管五重奏 ˇ ˇ ˇ ˇ
2 把小號、1 把法國號、1 把長號、
1 把低音號,得增報 1 人為候補 人員。
口琴四重奏 ˇ ˇ
參賽學生 4 人,得增報 1 人為候 補人員。
(八)國樂合奏 ˇ ˇ ˇ ˇ ˇ ˇ 1.參賽學生以 20 至 80 人為限,
並得增報 3 人為候補人員。
2.可有不限身分指揮 1 人。
(九)絲竹室內樂 ˇ ˇ ˇ ˇ ˇ ˇ 參賽學生以 3 至 15 人為限。另 得增報 1 人為候補人員。
1.南管樂、北管樂及客家八音等,
得報名本類比賽。
2.不得有指揮。
(十)直笛合奏 ˇ ˇ
1.參賽學生以 10 至 60 人為限,
並得增報 2 人為候補人員。
2.可有不限身分指揮 1 人。
3.可有不限身分鋼琴伴奏 1 人,
換曲時可換伴奏。
1.伴奏樂器限鋼琴與無調打擊樂 器,但比例不得超過五分之一。
2.除鋼琴伴奏外,其他樂器伴奏 應由參賽學生擔任。
(十一)口琴合奏 ˇ ˇ ˇ
1.參賽學生以 9 至 60 人為限,並 得增報 3 人為候補人員。
2.可有不限身分指揮 1 人。
3.可有不限身分鋼琴伴奏 1 人,
換曲時可換伴奏。
1.可加入非口琴樂器,其比例不 得超過五分之一;惟不得使用 電子擴音樂器。
2.除鋼琴伴奏外,其他樂器伴奏 應由參賽學生擔任。
ˇ
(十二)打擊樂合奏 ˇ ˇ ˇ
1.參賽學生以 6 至 25 人為限,並 得增報 3 人為候補人員。
2.可有不限身分指揮 1 人。
本類組其樂器種類包含有調及無 調打擊樂器。不得使用管樂器、
弦樂器、電子擴音樂器、非打擊 樂器之鍵盤樂器及鋼琴。
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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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個別規定事項:
1.團體項目比賽分區辦理。
2.正式參賽者無法參加時,方得以候補人員遞補之。「遞補參賽申請單」請於報到時連同「參 賽者名冊」送交大會。
3.團體項目得有翻譜人員及臨時協助人員,均不計入正式參賽人數。
4.團體項目正式參賽人員包括參賽學生、不限身分之指揮(團體項目設有指揮者)及不限身分 之鋼琴伴奏(合唱、直笛合奏、口琴合奏類),換曲時可換指揮及鋼琴伴奏。參賽者報名時 前開不限身分之鋼琴伴奏或指揮倘具該校學生身分,得選擇計入參賽學生人數內,並依組隊 規定人數限制參賽。
5.團體項目除合唱、直笛合奏、口琴合奏類之鋼琴伴奏得不限身分外,其餘類別如有鋼琴聲部 須由參賽學生擔任。
6.各類別之各組別每校只得各報名 1 隊。
7.團體項目報名時僅需填報預定參賽學生人數,但應於比賽當日報到時提交經學校核章之「臺 北市 110 學年度學生音樂比賽參賽者名冊」。
二、個人項目(共 13 類、計 106 個類組)
辦理組別(打 v 者) 比賽類別
國小 國中 高中職 大專 A 組 B 組 A 組 B 組 A 組 B 組 A 組 B 組
(一)鋼琴(Piano)獨奏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二)小提琴(Violin)獨奏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三)中提琴(Viola)獨奏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四)大提琴(Cello)獨奏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五)低音提琴(Contrabass)獨奏 ˇ ˇ ˇ ˇ ˇ ˇ
(六)中胡獨奏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七)高胡獨奏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八)二胡獨奏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九)笙獨奏(傳統笙或 36 簧笙均可)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十)簫獨奏(含律笛) ˇ ˇ ˇ ˇ ˇ ˇ
(十一)笛獨奏(含梆、曲笛)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十二)嗩吶獨奏 ˇ ˇ ˇ ˇ ˇ ˇ
(十三)聲樂獨唱
女高音(Soprano) ˇ ˇ ˇ ˇ
女中低音(Alto)/假聲
男高音(Countertenor) ˇ ˇ ˇ ˇ
男高音(Tenor) ˇ ˇ ˇ ˇ
男中低音(Bass) ˇ ˇ ˇ ˇ
其他個別規定事項:
1.中提琴獨奏國小組為本市試辦項目,全國未設有全區決賽,其餘個人項目均辦理全區決賽。
2.(二)、(三)、(四)、(五)四類比賽,每人限報名其中一類組。
3.(六)、(七)、(八)三類比賽,每人限報名其中一類組。
4.(十三)聲樂獨唱類比賽,每人限報名其中一類組。
5.個人項目得有不限身分之伴奏人員,換曲可換伴奏,惟進入舞臺之伴奏人員,累計不得超過 3 位。
另,鋼琴伴奏可有翻譜人員。
6.「假聲男高音獨唱」歸類於「女中低音獨唱」類組比賽。
柒、比賽規則 一、基本規則
(一)比賽應演出指定曲及自選曲各一曲。
(二)個人項目比賽時,應依序先演出指定曲,再行演出自選曲,違反順序,扣總平均分數
6
0.5 分。但團體項目不受此限定。
(三)當年度若有舉行聲樂獨唱類比賽時,除藝術歌曲、民謠得移調演唱外,其餘均不得移 調演唱,如有違反者,得由各別評審酌予扣分。
(四)參賽者應於司儀唱名時立即進入舞臺開始表演,若唱名三次(每次間隔約 10 秒)不 到者,以棄權論,但如遇不可抗力之偶發情事時(由參賽者負舉證責任),於該類組 比賽結束前到達會場者,得向大會申請安排於最後順序出場,經大會同意後參與比賽。
若非不可抗力情事而於該類組上午場或下午場比賽結束前到達會場者,得向大會申請 安排於該場次表演演出,結束後大會將給予表演證明。
(五)除另有規定者外,違反本計畫伍、比賽組別及參賽資格基本規定或陸、比賽類組、組 隊規定及參賽資格個別規定者,如經舉發查證屬實,一律不予計分。若已公布名次或 獲頒獎狀,則取消其名次、追回獎狀。並依序遞補名次,補(換)發獎狀。
(六)比賽演出時不得使用電子擴音設備,違者一律不予計分。
二、比賽曲目規則
(一)指定曲目隨 110 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實施要點公布於全國學生音樂比賽決賽網 站。指定曲若有補充規定、說明或勘誤,一律公布於前開網站,參賽者需隨時上網參 閱,若因未隨時上網參閱而有影響成績者,由參賽者自負其責。惟參賽者若依上開補 充、說明或勘誤前公告之指定曲演出者,均不予扣分。另本市試辦類組之指定曲目,
公布於臺北市五項藝術比賽專屬網站。
(二)演出曲目與應演出之指定曲目不符、應演出而未演出指定曲或自選曲者,均一律不 予計分。演出曲目與報名時之自選曲目不符者,扣總平均分數 2 分。
(三)指定曲應依規定之版本演出(以公布之指定曲目內容為準,並應完整演奏,若公布時另 有演奏段落或版本備註時,應依備註事項辦理),不得擅自更改,如有違反者,各別評 審得酌情予以扣分。
(四)團體項目行進管樂無指定曲,由參賽隊伍自選組曲,且無需填報自選曲目。
(五)團體項目打擊樂合奏及得報名絲竹室內樂之南管樂、北管樂及客家八音等,均無指定 曲,由參賽隊伍演奏自選曲兩首,報名時須詳填自選曲資料。但絲竹室內樂類本身仍 設有指定曲。
(六)團體項目各類組,除上開類組無指定曲外,參賽隊伍應從該類組「指定曲目」中擇一 演出,否則不予計分。
(七)個人項目聲樂獨唱類,當年度若有舉行比賽時,其指定曲由參賽者於「指定曲目」中 自行擇一演唱;聲樂獨唱之高中職及大專A、B 組,其自選曲應選擇藝術歌曲、歌劇、
神劇或民謠演唱。違反者一律不予計分。
(八)個人項目自選曲不得為同一類組指定曲目內之曲目,團體項目自選曲不得與擇定之指 定曲目相同,違反者一律不予計分。自選曲得自行選段演奏,或決定是否反覆演奏。
(九)個人項目指定曲將由總召學校(臺北市大安區仁愛國民中學)於市賽開賽前 20 日自
「指定曲目」中公開抽出指定曲。
(十)個人項目指定曲抽籤日期:110 年 9 月 22 日(星期三),並於下午3 時公告於臺北市五 項藝術比賽專屬網站。
(十一)曲譜選擇及使用:所有參賽演出人員須遵守中華民國之著作權相關法規規定,所有 指定曲及自選曲樂譜一律採用原版或經授權得於中華民國境內使用之樂譜。若有全國 學生音樂比賽委員會免費提供之指定曲譜,其僅限於本屆比賽合法使用。違反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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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等相關規定者,其法律責任須自行負責。另參賽者毋需再提供大會自選曲曲譜。
三、分項規則 (一)團體項目
1. 團體項目總合演出時間為 20 分鐘,聲樂類比賽以開始發音(含伴奏)為計時起點,
器樂類比賽以試音、調音及演出為計時起點,但定音鼓調音除外。人員、器材及所 有演出時使用特殊器材產生之碎屑或遺棄物等完全撤離舞臺時結束計時。計時開 始時,由大會人員舉牌警示,時間截止前不按鈴警示,時間一到按鈴一長聲(約5 秒),逾時即開始扣分,逾時每1 分鐘扣總平均分數 0.5 分,不滿 1 分鐘以 1 分鐘 計,依此類推。行進管樂總合演出時間為15 分鐘,以開始發音(含標碼線外樂器 試音、調音及演奏)或團隊第一位踏進寬80 碼、深 40 碼之標碼線四周圍為計時起 點,以人員、器材及所有演出時使用特殊器材產生之碎屑或遺棄物等完全撤離寬80 碼、深40 碼之標碼線四周圍時結束計時。逾時不按鈴,扣分方式比照前段逾時之 規定。
2. 所有演出人員應於演出前集體上臺,演出時可依樂曲之實際編制安排隊形與座次,
但不得於賽程中上下舞臺更換演出人員(不限身分指揮及鋼琴伴奏除外),如有違 反者,更換之人數視同增加之人數,每增加1 人扣總平均分數 1 分。
3. 違反本計畫第陸點、第一項團體項目組隊規定,凡人數超過或不足者不予受理報 名;而比賽時,舞臺上參賽人數超過參賽者名冊所列「正式參賽人數」者,每超過 1 人扣總平均分數 1 分;舞臺上參賽人數低於組隊規定者,每不足 1 人扣總平均 分數1 分。
4. 違反本計畫第陸點、第一項團體項目各類比賽使用樂器規定者,扣總平均分數 0.5 分;又室內樂合奏另規定一個聲部不符其原作品樂器編制時,扣總平均分數0.5 分,
兩個聲部不符其原作品樂器編制時,累計扣總平均1.5 分;三個聲部以上(含三個 聲部)不符其原作品樂器編制時,則不予計分。但指定曲曲譜另有規定特定版本者,
得從其規定而不扣分;演出自選曲或規定可不限版本之指定曲,不論曲譜為何,演 出時違反比賽使用樂器規定者,均仍適用前開扣分規定。
5. 合唱:國中、國小之合唱分甲、乙兩組。凡班級總數達 50 班(含)以上之學校限 報名甲組,每增加20 班得增選一隊參加市賽(即 50 班一隊,70 班以上二隊,餘 類推);班級總數未達 50 班之學校,得依自願報名甲組或乙組,但乙組係觀摩性 質,不得要求參加全國決賽。
6. 管樂合奏及管弦樂合奏,大會提供定音鼓之借用,鼓棒請自備,廠牌及型號屆時公 告於臺北市110 學年度五項藝術比賽專屬網站。
(二)個人項目
1. 個人項目總合演出時間至多為 10 分鐘,惟參賽人數過多,得由評審會議視參賽總 人數調整實際演奏(唱)時間,以開始發音(含試音、調音及演出)為計時起點,
停止演出時結束計時。為讓比賽順利進行,賽務工作人員會依評審會議決定的指定 曲與整體演奏時間按鈴提示演奏者。若指定曲時間到,將按鈴一短聲(約3 秒)警 示,響鈴後應立即停止演奏指定曲,並接續演奏自選曲。若指定曲在規定時間內演 奏完,則不會按鈴一短聲提示,請接續演奏自選曲。整體演奏時間到,將按鈴一長聲
(約5 秒),響鈴應立即停止演奏。凡繼續演奏者即予扣分,逾時每 1 分鐘扣總平 均分數0.5 分,不滿 1 分鐘以 1 分鐘計,依此類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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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指定曲及自選曲:各組均需演奏(唱)二曲,第一曲為指定曲,以演奏全曲為原則,
第二曲為參賽者自選曲。
3. 參加個人項目比賽一律背譜,視譜者不予計分。
4. 木琴獨奏類,當年度若有舉行比賽時,其一律使用大會提供之樂器(馬林巴木琴,
5 個 8 度),違者不予計分。
5. 樂曲或歌曲創作類,當年度若有舉行比賽時,其需依比賽現場公布之主題臨場寫譜 創作,比賽時間3 小時 30 分鐘。
6. 樂曲或歌曲創作類,當年度若有舉行比賽時,其入場遲到 30 分鐘以上者,大會得 禁止該遲到參賽者進入,其餘場地規定,將於比賽前於本比賽網站公告。
四、違反相關比賽規定處理方式一覽表 編
號 本計畫項目 違反事項 處理方式
1 肆、伍 比賽組別及參賽資格基本規定
經舉發查證屬實,一律不予計分。
若已公布名次或獲頒獎狀者,則 取消名次、追回獎狀。
2 陸、一 團體各類組組隊人數規定 人數超過或不足者,每違規1 人,
每1 人扣總平均分數 1 分
3 陸、一 團體各類組比賽使用樂器規定
違反者扣總平均分數0.5 分 但指定曲曲譜另有規定特定版本 者,得從其規定而不扣分;演出自 選曲或規 定可不 限版 本之指定 曲,不論曲譜為何,演出時違反比 賽使用樂器規定者,均仍適用前 開扣分規定。
4 柒、一(二) 個人項目比賽時,應依序先演出 指定曲,再行演出自選曲(團體項
目不受限) 違反順序者,扣總平均分數0.5 分 5 柒、一(三) 除藝術歌曲、民謠得移調演唱外,
其餘均不得移調演唱
如有違反者,得由各別評審酌予 扣分
6 柒、二(二) 演出曲目與應演出之指定曲目不 符、應演出而未演出指定曲或自 選曲者
均一律不予計分。
7 柒、二(二) 演出曲目與報名時之自選曲目不
符者 扣總平均分數2 分。
8 柒、二(三)
指定曲應依規定之版本演出(以公 布之指定曲目內容為準,並應完 整演奏,若公布時另有演奏段落 或版本備註時,應依備註事項辦 理),不得擅自更改
如有違反者,各別評審得酌情予 以扣分
9 柒、二(六)
團體項目各類組,除行進管樂、打 擊 樂 合 奏 及 絲 竹 室 內 樂 之 南 管 樂、北管樂及客家八音無指定曲 外,各參賽隊伍應從該類組「指定 曲目」中擇一演出
違反者不予計分
10 柒、二(八) 個人項目自選曲不得為同一類組 指定曲目內之曲目,團體項目自 選曲不得與擇定之指定曲目相同
違反者一律不予計分
11 柒、三(一) 1
柒、三(二) 1 演奏(唱)時間規定 逾時每 1 分鐘扣總平均分數 0.5 分,不滿 1 分鐘以 1 分鐘計,依 此類推
12 柒、三(一) 2 不得於賽程中上下舞臺更換演出 人員(不限身分指揮及鋼琴伴奏
違反者,更換之人數視同增加之 人數,每增加 1 人扣總平均分數
9
除外) 1 分。
13 柒、三(一) 3
團體項目比賽時,舞臺上參賽人 數超過參賽者名冊所列「正式參 賽人數」者或低於組隊規定下限 者
每超過1 人扣總平均分數 1 分 每不足1 人扣總平均分數 1 分。
14 柒、三(二) 3 個人組一律背譜 視譜者不予計分
15
所有參賽演出人員須遵守中華民國之著作權相 關法規規定,所有指定曲及自選曲樂譜一律採用 原版或經授權得於中華民國境內使用之樂譜。若 有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委員會免費提供之指定曲 譜,其僅限於本屆比賽合法使用。
違反著作權法等相關規定者,其 法律責任須自行負責。
捌、比賽分區:以學校所在之行政區分東、西、南、北四區集中比賽,分區錄取。
區 別 行 政 區
東 區 內湖區、南港區、松山區、信義區(含仁愛國中音樂班、中正高中音樂班)
西 區 中正區、萬華區、中山區、大同區(含復興高中音樂班)
南 區 大安區、文山區
北 區 士林區、北投區(含福星國小音樂班)
玖、報名規定
一、報名日期:110 年 9 月 2 日(星期四)至 9 月 13 日(星期一)24 時止,本會於 110 年 9 月 13 日 24 時關閉登記報名系統。
二、報名方式
(一)一律採網路登記報名,未上網報名者不得參賽,上網報名時請逐欄、逐項填寫報 名,報名表經校內核章後,親送或掛號郵寄至承辦學校辦理報名。
(二)團體項目報名流程
1.報名國小組、國中組及高中職組,由就讀學校統一於網站登記報名,報名時僅 需填報預訂參賽學生人數,但應於比賽當日報到時提交「參賽者名冊」(規定格 式如附件)一式 3 份。
2.列印報名表並經校內核章,於 110 年 9 月 17 日(星期五)16 時前,將報名表 及報名清冊,親送或掛號郵寄至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藝能教育組備 查,郵戳為憑,逾時不予受理。
3.報名流程
上網登記 110 年 9 月 2 日(星期四) 09:00 起
∣
110 年 9 月 13 日(星期一) 24:00 止 注意:系統於 110 年 9 月 13 日(星期一)
24 時關閉,逾時不予受理。
1.以學校為單位統一報名,於本市五 項藝術比賽專屬網站「報名專區」
登記報名資料。
2.請注意系統關閉時間,以確認報名 登記時效。
列印報名表 及 學校核章
110 年 9 月 2 日(星期四) 09:00 起
∣
110 年 9 月 14 日(星期二) 16:00 止
上網列印報名表 1 式 2 份(1 份報名 者自留),檢核資料並核章。
10
親送或掛號 郵寄報名表 及報名清冊
110 年 9 月 17 日(星期五)16:00 前
由各校承辦人彙集資料,備妥學校核 章之報名表件(報名表及報名清冊)
1 份,於 110 年 9 月 17 日前,親送 或掛號郵寄至承辦學校國立師大附中
✽,以郵戳為憑,逾時不予受理。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藝能教育組(10658 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 3 段 143 號)。
(三)個人項目報名流程
1.本市所屬公私立高中職以下學生
(1)參賽者自行上網登記報名,列印正式報名表,經參賽者簽章後(未滿 18 歲之 參賽者,報名表由法定代理人簽章),再送請就讀學校核章及審核。
(2)學校於 110 年 9 月 14 日(星期二)16:00 前完成線上審核及校內核章。
(3)學校於 110 年 9 月 17 日(星期五)16:00 前,統一將報名表及報名清冊,親 送或掛號郵寄至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藝能教育組備查,郵戳為 憑,逾時不予受理。
(4)報名流程
參賽者上網 登記
110 年 9 月 2 日(星期四) 09:00 起
∣
110 年 9 月 13 日(星期一) 24:00 止 注意:系統於110 年 9 月 13 日(星期一)
24 時關閉,逾時不予受理。
1.參賽學生於本市五項藝術比賽專屬網 站「報名專區」登記報名資料,並於登 記期限內完成系統送審及列印正式報 名表,續由所屬學校進行報名資料審 核。
2.報名資料點選「送審」前請仔細檢查各 欄位是否輸入完整、正確。一經送審即 無法修正各項報名欄位。
列印正式報 名表及 學校完成核 章及線上審 核
110 年 9 月 2 日(星期四) 09:00 起
∣
110 年 9 月 14 日(星期二) 16:00 止
1.經系統「送審」正式列印後,不得修 改個人報名資料。
2.正式報名表(1式2份,1份報名者自留) 3.請攜帶「正式報名表」,親自送就讀學 校承辦人檢核資料,確認為該校學生 並核章。
親送或掛號 郵寄報名表 及報名清冊
110 年 9 月 17 日(星期五)16:00 前
由各校承辦人彙集資料,備妥學校核章之 報名表件(報名表及報名清冊)1 份,於 110 年9 月 17 前,親送或掛號郵寄至承辦學 校國立師大附中✽,以郵戳為憑,逾時不 予受理。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藝能教育組(10658 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 3 段 143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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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市外僑學校、台商子弟學校及大專校院學生
(1)參賽者自行上網登記報名,列印正式報名表,經參賽者簽章後(未滿 18 歲之 參賽者,報名表由法定代理人簽章),再送請就讀學校核章(大專校院由 系、所、院蓋戳章即可)。
(2)於 110 年 9 月 17 日(星期五)16:00 前,將報名表親送或掛號郵寄至國立臺 灣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藝能教育組備查,郵戳為憑,逾時不予受理。
(3)報名流程
參賽者上網 登記
110 年 9 月 2 日(星期四) 09:00 起
∣
110 年 9 月 13 日(星期一) 24:00 止
注意:系統於110 年 9 月 13 日(星期一) 24 時關閉,逾時不予受理。
1.參賽學生於本市五項藝術比賽專 屬網站「報名專區」登記報名資 料,並於登記期限內完成報名。
2.報名資料點選「送審」前請仔細檢 查各欄位是否輸入完整、正確。一 經 送 審 即 無 法 修正 各項 報 名 欄 位。
列印正式報 名表及 學校核章
110 年 9 月 2 日(星期四) 09:00 起
∣
110 年 9 月 14 日(星期二) 16:00 止
1.經系統「送審」正式列印後,不 得修改個人報名資料。
2.無需等待學校審核,直接將列印 之正式報名表,送就讀學校核章
(大專院校核章至各系所戳章即 可)。
親送或掛號 郵寄報名表 及報名清冊
110 年 9 月 17 日(星期五)16:00 前
備妥報名表1 份,於 110 年 9 月 17 日前,親送或掛號郵寄至承辦學校 國立師大附中✽,以郵戳為憑,逾時 不予受理。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藝能教育組(10658 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 3 段 143 號)。
三、一般規定
(一)大陸地區臺商子弟學校學生返臺參加個人項目各類組比賽者,以戶籍為依據(須 於110 年 4 月 30 日前設籍本市)報名參加本市初賽。參賽學生應於報名時檢附最 近一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1 份。
(二)報名後如需補正資料或變更自選曲目,應由參賽者就讀之學校出具正式公文,最遲 於110 年 9 月 17 日(五)前(以郵戳為憑)函知師大附中,同時副知本局,逾期 不予受理。
(三)參加個人項目兩項以上比賽者,請於報名表上詳實註明所有個人及團體參賽類別;
標明不清致賽程衝突者,本會概不負責。
四、代表本市參加決賽
(一)以下情形不需參加初賽,得逕行參加決賽 1. 大專院校參加團體項目各類組。
2. 大陸臺商子弟學校及其他海外臺灣學校參加團體項目各類組。
3. 特殊學校參加團體項目各類組。
12
4.高中職以下學生於 106 及 108 學年度均獲得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個人項目同類組決 賽第一名者,得逕行依規定參加高中職以下學段之決賽。上開連續兩次第一名之 情形,若有跨學段者,可併予採計。但 A 組及 B 組之間不得併計。
5. 凡於 106 及 107 學年度均獲得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團體項目同類組決賽特優者,得 逕行參加決賽。(108 學年度起 B 組不得跨 A 組參賽,惟 108、109 學年度全國 學生音樂比賽團體項目因疫情停止辦理,故 B 組成員,如原連續於 106 及 107 學 年度獲得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團體項目同類別 A 或 B 組決賽特優者,得逕行參加 110 學年度同類別 B 組決賽。另 107 學年度團體項目同類別 A 或 B 組決賽特優,
110 學年度 B 組決賽特優者,得逕行參加 111 學年度同類別 B 組決賽。)
6. 凡符合上述第 4 點及第 5 點資格者,須於 110 年 9 月 17 日(星期五)前繳交臺 北市 110 學年度逕行參加全國比賽意願申請表(規定格式如附件)至中正高中。
(二)大專學生於 106 及 108 學年度均獲得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個人項目大專組同類組決 賽第一名者,不得再參加該類組之初賽及決賽。
(三)參加全國決賽報名方式
1. 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委員會(以下簡稱全國大會)於 110 年 11 月 15 日(星期一)
上午 9 時開始開放決賽報名系統並受理報名。
2.參加初賽取得本市代表資格參加全國決賽者
(1)獲得本市代表權之參賽者應至全國大會所設本項比賽專屬網站(國立臺灣藝 術教育館全國學生音樂比賽系統,網址:
http://web.arte.gov.tw/music/music/musiclist.asp,連結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專 屬網站)逐一輸入資料(輸入不完整者無法報名),並請列印書面報名表一 份。(正式列印前請仔細檢查各欄位是否輸入完整,正式列印後系統即不再 受理參賽者進入修正,請善用「測試列印」功能。)
(2)書面報名表應送交就讀學校蓋印(大專校院得由系、所、院蓋章戳),證明參 賽者在學,並統一由就讀學校於110 年 12 月 15 日(星期三)前免備文親送或 郵寄本市承辦報名全國決賽學校(臺北市立中正高中)審核報名資格,以郵戳 為憑,逾時不予受理,請於信封封面註明「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報名表」。
(3)書面報名表郵寄地點:臺北市立中正高中(
11287
臺北市北投區文林北路 77 號),聯絡電話:(02)2823-4811 分機 350。(4)中正高中彙整後送本局,再統一由本局將書面報名表寄(送)達全國大會(郵遞 者以郵戳為憑)。
(5)請參賽者自行掌握本市辦理期程,逾期者恕不接受報名全國決賽,責任自負。
3. 逕行參加全國決賽之參賽者
(1)依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實施要點陸、一、(二)1.規定,「得逕行參加決賽」之大專 院校、大陸臺商子弟學校、其他海外臺灣學校及特殊學校之團體,請逕至全國 大會所設本項比賽專屬網站(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全國學生音樂比賽系統,網 址:http://web.arte.gov.tw/music/music/musiclist.asp,連結全國學生音樂比賽 專屬網站)逐一輸入資料(輸入不完整者無法報名),並請列印書面報名表一份。
(正式列印前請仔細檢查各欄位是否輸入完整,正式列印後系統即不再受理參 賽者進入修正,請善用「測試列印」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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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書面報名表免經本市蓋章,由學校蓋印(大專院校得由系、所、院蓋章戳)後免 備文於 110 年 12 月 25 日前寄(送)達全國大會(郵遞者以郵戳為憑)。
(四)報名全國決賽之其他相關規定
1. 請各參賽者、參賽學校自行掌握報名期程,務必於期限內完成,逾期恕不再受理 決賽報名。
2. 凡取得決賽代表權,未於期限內完成報名者(含網路報名及書面報名表送達全國 大會),視同棄權。決賽報名截止後,初賽承辦單位不得再行遞補決賽參賽者。
3. 報名時請審慎輸入各項資料,並請參賽者之指導老師務必協助確認自選曲完整曲 名、作品編號、作曲者、作詞者、編曲者等相關資料填報是否正確(所有相關資 料應依照作品原文或英文填寫)。自選曲目繕打之格式請以全國大會專屬網站公 布之指定曲目的格式為範本。(報名時毋需填報指定曲目)。
4. 報名時應詳細填報 110 年 5 月 1 日後所有指導老師名單(包含個別、室內樂、分 組指導及指揮老師),以利評審迴避作業。惟關於評審委員迴避之認定,仍以評 審簽署之書面切結為準。
5. 參加個人項目兩項以上比賽者,請於報名表上詳實註明所有個人及團體參賽類 別;標明不清致賽程衝突者,全國大會概不負責。參加團體項目兩項以上比賽 者,請於報名表上詳實註明所有參賽類別。惟遇有賽程衝突者,參賽者應自行 調整人員。若調整人員仍無法排解,經參賽者書面提出證明申請及經主辦單位 同意者,得逕予安排於同類組之最先或最後出場。若上開安排仍無法解決者,
參賽者應擇一參賽,不得異議。
6. 網路報名內容應與書面報名表之資料吻合。倘內容不同時,以書面報名表之資料 為準。
7. 報名後如需補正基本資料或變更自選曲目,應由參賽者就讀之學校出具正式公文,
最遲於 111 年 1 月 10 日(以郵戳為憑),函知全國大會(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
同時副知縣市政府,逾期不予受理。
8. 團體項目報名時需填報預訂參賽學生人數及上傳名單,但應於比賽當日報到時提 交最終確認之「參賽者名冊」(規定格式如全國實施要點附件)一份。
9. 報名個人項目後,各類組之參賽者如轉學至其他縣市就讀,仍依原報名之代表縣 市參賽。
10.全國大會訂於 111 年 1 月 15 日(星期六)前以電腦亂數抽籤排定出場次序並經 檢視無誤後上網公告。抽籤後不得要求變更賽程及出場次序,否則不予計分。如 公告資料與原始報名表有誤,應由參賽者於 111 年 1 月 22 日(星期六)前(郵 戳為憑)以書面提出勘誤申請。相關比賽秩序冊及賽程,請各參賽團體及個人直 接至全國大會網站查詢列印。
五、為響應環保政策,節省紙張資源,本實施計畫請逕至臺北市五項藝術比賽專屬網站(網 址:https:// www.tpcityart.tp.edu.tw/)下載。
拾、評分標準 一、團體項目
(一)兒童樂隊、管弦樂、管樂、弦樂、國樂、直笛、口琴、打擊樂合奏:音樂表現及技巧 80%、指揮 20%。
(二)合唱:音樂表現及技巧 80%,指揮及伴奏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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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室內樂、絲竹室內樂:音樂表現及技巧 100%。
二、個人項目
(一)無伴奏樂器獨奏:技巧 80%、儀態 20%。
(二)有伴奏樂器獨奏:技巧 70%、儀態 20%、伴奏 10%。
三、等第:依照評分之高低分別等第。
(一)特優:平均分數 90 分以上者。
(二)優等:平均分數 85 分(含)以上未滿 90 分者。
(三)甲等:平均分數 80 分(含)以上未滿 85 分者。
(四)平均分數未滿 80 分者概不錄取。
四、各組各項評分方式採「中間分數平均法」計算,若遇同分情形,則由評審委員重新票 選決定同分者名次並作說明。
(一)評審評分時,各類組(除行進管樂採分項評計之外)均逕以總分表示(滿分為 100 分),
並繕寫具體之評語。
(二)總成績之評計方式,除行進管樂採分項平均法之外,均採中間分數平均法(評審人數 須為單數)。如有一位評審臨時無法出席時(即評審人數為偶數時),採出席委員評定 之總平均做為未出席委員之評分後,再依中間分數平均法計算。個人項目各類組評 計名次時,若遇同分者,則由評審委員重新票選決定同分者之名次。
(三)行進管樂評計方式:分為整體效果(佔 40%)、音樂(佔 30%)、視覺(佔 30%)。採分 項平均計算,如有評審無法出席時,則該分項平均數以出席數計算。
拾壹、錄取名額及遞補資格
一、本市以東、西、南、北四區為單位,各區各組各項目,其報名人(隊)數 6 人(隊)
(含)以下者,錄取前二名;6 人(隊)以上者,錄取名額為該組報名人數的三分之 一(採四捨五入)。若成績未達80 分時,名次從缺。
二、團體項目與個人項目以各區各組各項目之第一名代表本市參加全國決賽,且第一名不 得有同名次,第二名亦不得有同名次。
三、遞補資格:第一名棄權代表本市參加全國決賽時,得由本局決定依次推派遞補,為維 護本市代表參賽水準,遞補原則如下:
(一)第一名棄權之遞補方式:取得本市代表權資格者棄權時,由同區之第二名(成績須 達 80 分以上)遞補。(同類別/同組/同區遞補)。
(二)同組同區遞補成績須達 80 分(含)以上,同組跨區遞補者,其成績須達 80 分(含)以 上。
(三)同類別/同組(A、B 組)/分區無參賽者之遞補方式,其遞補原則如下:各比賽項目同 組四區中,有分區無報名參賽者,由其他同類別/同組(A、B 組) /跨區參賽者遞 補。
(四)符合上述(一)~(三)遞補條件之參賽者,個人項目請於110 年 11 月 16 日(星期二)
前;團體項目請於110 年 12 月 1 日(星期三)前至臺北市五項藝術比賽專屬網站 提出遞補申請。由中正高中擇優依序遞補參賽,逾時不予受理,平均分數相同者以 公開抽籤方式遞補。110 年 12 月 10 日(星期五)於臺北市五項藝術比賽專屬網站 公告遞補結果。
(五)遞補原則順位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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遞補 原則
第一順位 同類別/同組/同區:成績達 80 分(含)以上,擇優依序遞補。
第二順位 同類別/同組/跨區:成績達 80 分(含)以上,擇優依序遞補。
備註 依「110 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實施要點」第參、比賽組別及參賽資格 基本規定七、「個人項目及團體項目,參加 B 組初賽者,不得代表參加 A 組 決賽,反之亦同」
(六)團體項目分A、B組者,當同類別/同組/分區無參賽者,本市代表權仍有剩餘時,
缺額併入同類別/不同組辦理遞補,擇優依序遞補。(例:管弦樂合奏A組代表權 尚有2名缺額,其名額得併入管弦樂合奏B組辦理遞補,亦即管弦樂合奏A組代表 權為2名,B組代表權為6名。)
(七)取得遞補本市代表權資格者,應依本實施計畫第玖、報名規定:三、代表本市參 加決賽(三)參加全國決賽報名方式1.參加初賽取得本市代表資格參加全國決賽 者之規定辦理報名。
四、為維護本市代表參賽水準,各比賽項目之四區報名參賽者少於4 隊(含)時,仍須比 賽並依遞補資格進行遞補。
拾貳、獎勵標準
一、優勝團體及個人由主辦單位發給獎狀,各校得依據獲得之獎狀及本計畫逕依權責辦理 敘獎事宜(應於獎狀領取後一個月內為之,本局不另發函),獎勵額度如下:
(一)團體項目:(包括甲、乙組)
獲評列特優:指導教師與伴奏各敘嘉獎二次;相關行政人員敘嘉獎二次3 人、嘉獎一次 5 人(以上含校長)。
獲評列優等:指導教師與伴奏各敘嘉獎二次;相關行政人員敘嘉獎二次2 人、嘉獎一次 3 人(以上含校長)。
獲評列甲等:指導教師與伴奏各敘嘉獎一次;相關行政人員敘嘉獎一次 3 人(不含校 長)。
(二)個人項目
獲評列特優:指導教師1 人敘嘉獎二次;相關行政人員敘嘉獎一次 1 人(不含校長)。
獲評列優等:指導教師1 人敘嘉獎一次;相關行政人員敘嘉獎一次 1 人(不含校長)。
獲評列甲等:指導教師1 人敘嘉獎一次;相關行政人員敘嘉獎一次 1 人(不含校長)。
(三)個人項目與團體項目分別敘獎,同項目內敘獎人員以擇優不重覆為原則。
(四)同一指導教師指導不同團體項目(或個人項目)參賽得獎,請擇其中最優名次敘獎,
不得重覆敘獎;同一指導教師若同時指導團體項目及個人項目參賽得獎,得分別各 擇其中最優名次各敘獎一次。
(五)指導教師之敘獎以報名表填列資料為準,變更指導教師之學校以公文為憑。伴奏教 師敘獎事宜比照指導教師辦理。
(六)行政人員之敘獎以該校團體項目獲獎項次中最優名次之額度核實敘獎,不得重覆;
多項最優同名次者,不得累計額度(例:二項團體項目皆獲特優,敘獎人員不得累 計為 16 人)。
(七)行政人員之敘獎以該校個人項目獲獎項次中最優名次之額度核實敘獎,不得重覆;
多項最優同名次者,不得累計額度(例:二項個人項目皆獲特優,敘獎人員不得累 計為 2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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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參賽學生獎勵事宜,由各校逕依權責及相關敘獎規定辦理。
三、個人成績參與各項入學甄試,依相關規定辦理。
四、代表本市參加全國學生音樂比賽獲獎項者,其獎勵依全國比賽規定辦理,本局不另發 函。
五、承辦比賽暨協辦單位及學校相關人員(含校長),本局另依相關規定從優敘獎。
拾參、申訴規定
一、申訴方式及時效:參賽者應服從評審之評判,如有意見或申訴事項,應以書面向該場 次之賽務學校提出申請並提出舉證,於各該項比賽成績公布後1 小時內為之,逾時不 受理。
二、申訴提出人:立書人除大專組得由參賽者簽名立書外,團體項目限由校長或指導教師 簽名立書,個人項目則由法定代理人或指導教師簽名立書。
三、申訴事項:以違反比賽規則、秩序及比賽人員資格為限,對評審委員所為之評分及其 他如技術性、藝術性及學術性者,不得提出申訴。
四、為有效處理申訴事件,比賽時進行全程錄影,該錄影資料僅供申訴事件處理使用,不 提供其他用途使用或借用。
五、有關比賽場地、賽程安排等非比賽規則問題,不得提出申訴。
拾肆、評審相關事宜
一、聘請評審:由本市總召學校(仁愛國中)召開聘請評審討論會議,由行政組及賽程組 學校與會,參酌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召評審人才庫,彙整出每位評審特性、專長及距離 遠近等提出建議名單,報送本局備查。
二、評審迴避原則
(一) 本市音樂班學校(行政組及賽程組)應於上述相關會議前提供各校外聘教師名單,
並於會上主動指出應迴避之評審名單,俾利總召學校及協助聯繫之學校事先迴避邀 請任教同組之評審。
(二)請聯繫學校於電話確認資料過程中,主動詢問評審是否擔任本市學校音樂班外聘教 師,並予記錄。若有不實回報,並於事後經人檢舉查證屬實者,將註記於評審資料 庫中,本局未來不予邀聘為評審。
(三)評審於接受聘書前應檢視其評審類組中之參賽者名單,若有 110 年 5 月 1 日(星期 六)以後曾指導者,該評審應提出迴避,於賽場發現有110 年 5 月 1 日(星期六)
以後曾指導者,該評審亦應立即提出迴避。違反者經查證屬實,該評審三年內不再 聘任為本項比賽之評審。
(四)評審請於評審當日繳交「迴避原則聲明書」,以維護本市比賽之公平性。
(五)評審於賽場發現有一年內曾指導者,該評審應立即提出迴避。違反者經人檢舉查證 屬實者,將註記於評審資料庫中,本局未來不予邀聘為評審。
三、大會不提供指定曲及自選曲之曲譜給評審人員,評審應於比賽前自行檢視並熟悉其評 審類組之曲目及其內容,或於比賽時自行帶譜參考。
拾伍、經費來源:由本局及承辦學校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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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陸、附則
一、為爭取本市榮譽,代表本市參加全國決賽之個人或團體因故無法參加決賽,個人項目 應於110年11 月 10 日(星期三);團體項目應於 110 年 11 月 30 日(星期二)前函報 本局同意,並副知中正高中 。由中正高中依本實施計畫拾壹、錄取名額及遞補資格規 定辦理遞補。
二、凡參加音樂比賽之評審、工作人員及各單位領隊、參賽人員(含指揮及伴奏),一律核 予公假,本局不另發給請假證明。
三、網路報名時,請確實依照填表注意事項辦理。報名後應隨時注意臺北市五項藝術比賽 專屬網站公布之最新消息。
四、主辦單位僅提供一般演奏用椅、合唱臺、鋼琴及譜架,其他樂器及演奏用具請參賽者 自行準備。所需伴奏人員,應先自行安排。
五、指導老師係指實際指導學生參賽之教師(不特定指校內或校外指導教師)。請各校依實 際狀況由學生家長填寫指導教師,不得強制家長填寫校內教師。若欲變更指導教師,
應於初賽勘誤期間(110 年 9 月 24 日至 9 月 28 日),由參賽者之就讀學校檢附家長同 意書以公函正本請師大附中變更,由師大附中以正本函復同意參賽者就讀學校變更指 導教師,並以副本函知本局。參賽者就讀學校未檢具家長同意書或逾期者,概不受理。
六、參加個人項目兩項以上比賽者,應於報名表上詳實註明所有參賽類別;表明不清致賽 程衝突者,本會概不負責。參加團體項目遇有賽程衝突者,請自行調整人員,本會概 不處理。
七、請合唱類別參賽團體避免用力踩踏合唱臺,以保障學生安全及維護設備。
八、報到
(一)參賽各團體及個人均須於各場該項開賽前 10 分鐘完成報到手續;未完成報到者可於 唱名前補辦報到手續,但因未完成報到手續,以致喪失比賽相關權益者,由參賽者 自行負責。
(二)團體項目各類組報到時應提交「參賽者名冊」,未提交者,應至遲於演出前補交,否 則視為未完成報到手續。參賽者名冊內容需補正者,應於比賽當天成績公布前完成 補正(為顧及時效,可以傳真代替原件),未能補正者,一律不再受理,並取消其參 賽資格,不發給獎狀。提送參賽者名冊時得同時增減人數,提送後不得再增加人數。
(三)報到後各參賽者請於會場觀摩其他比賽隊伍的表演,並應派代表於會場聆聽大會報 告及注意事項。
九、檢錄及驗證
(一)團體項目各類組參賽者於比賽當日應攜帶學生證規定格式之參賽者名冊,其名冊照 片須以近期六個月為原則,以符實進行檢錄參賽者。
(二)個人項目
1. 各類組參賽者於決賽當日應攜帶附照片學生證,符實進行驗證。
2. 僅有小學生個人項目:得以附照片之健保卡、或附照片之在學證明、或附照片之 學籍證明或身分證取代;若健保卡為嬰兒時期照片,則需加附有照片之在學證明 佐證。
3.付郵掛號信封(評語單寄送)
(三)參賽者未帶身分證明文件,經告知補驗時起 1 小時內,應備齊證件向檢驗人員補繳 驗證;逾時未驗,則其比賽成績不予計分。(為顧及時效,可以傳真代替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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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因適逢假日學校未能開立在學證明,得先以其他附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加立切結 書替代,並至遲應於第一個上班日上午 9 時前完成補驗。凡冒名頂替或偽造證件者,
除成績不予計分外,將由本局轉所屬學校懲處。另外,不限身分之指揮及伴奏均無 需驗證。
十、自願放棄全國決賽參賽權者:個人項目請參賽者填具棄權聲明書(不限格式),未成年 者須經法定代理人簽名同意後,再送經本局同意並函轉知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團體 項目請參賽學校出具正式公文聲明棄權,除逕行參加決賽之團體外,應經本局同意並 函轉知全國大會。
十一、比賽會場內及比賽進行中不得於舞台上獻花或贈送紀念品,以免影響賽程及秩序。
十二、觀眾不得以任何形式於比賽進行中指導參賽者,違反者將予驅離。
十三、比賽會場嚴禁以閃光燈攝影、打燈錄影,並應關閉所有攝錄器材之提示聲響(如快門 音效)。
十四、為避免參賽者受到干擾(除開場敬禮與演出結束之鼓掌外),其他可能影響寧靜之行 為,如手機及電子鬧表等各式電子用品應關閉或設定為靜音,且不得有以下行為,違 反者經勸告不從時,賽務單位得予以驅離:
(一) 六歲以下兒童進入會場。
(二) 交談或使用電子通訊設備進行通話。
(三) 攜帶寵物。
(四) 其他可能影響寧靜之行為。
十五、主辦單位為辦理推廣音樂欣賞教學之需要,得選定各類組優勝團隊之演出節目,製 作非營利性質之欣賞教學錄音帶、錄影帶或光碟,分送各級學校及社教機構,作為 音樂欣賞之教材。團隊及個人凡報名參加本項比賽即視同無條件授權主辦單位編輯、
製作欣賞教學錄音帶、錄影帶或光碟。
十六、比賽會場開放參賽者自行錄音、錄影(請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於報到處換取錄影證), 並應遵守著作權法規定,若有違反規定者須自負法律責任。主辦單位概不提供相關 設備與攝、錄影資料。如反對大會外之他人錄音、錄影,請於報到時向主辦單位申 明,俾便於播報注意事項時特別宣布。
十七、為免影響秩序,演出進行中,非參賽人員或賽務人員均不得進入比賽舞臺,但翻譜 人員、臨時協助人員及身體不便或特殊學校學生之監護人員除外。
十八、下一組參賽者在後臺準備時,應保持肅靜,不得爭先恐後或影響他人演出。
十九、請參賽者配合維持場地清潔與寧靜,比賽前場地內不得預演及練習,發聲調音請遠 離會場。
二十、決賽前,參賽者如因他項原因轉學至其他縣市就讀者,個人組部分仍依原報名之代 表縣市參賽;團體組部分則請參賽學校補報替換名單參賽,並應依全國學生音樂比 賽實施要點規定,申請更正原報名資料。
廿一、參加比賽之團體或個人,均應注意全程之人身安全。
廿二、比賽演出時請維護表演場所之秩序及安全。
廿三、針對比賽時之觀眾及攝錄影/音人員,承辦單位得視場地狀況為必要之管制。
廿四、觀眾及攝錄區之管理:原則以參賽者家長及師長為優先,現場座位可否開放一般 民眾參與,由承辦單位就現場狀況逕行判斷、決定,請務必善盡秩序管控之責。
廿五、比賽時遇地震、火災…等重大事故,應如何因應,由大會監場主任及評審長因地 制宜,依現場狀況妥做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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廿六、本實施計畫凡未規定事項,悉依「110 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實施要點」相關規 定辦理。
廿七、臺北市五項藝術比賽專屬網站(網址:https:// www.tpcityart.tp.edu.tw/)。請隨時注意 本項比賽專屬網站公布之最新消息。
廿八、110 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主辦單位: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 聯絡地址:10066 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 43 號
聯絡電話:(02)2311-0574 轉 126、113、118 傳真號碼:(02)2311-7550
網址: http://web.arte.gov.tw/music/default.asp
拾柒、本計畫經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因應國內 COVID-19 疫情變化,本實施計畫將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之相關規定,滾動 修正各項辦理方式,請隨時注意臺北市五項藝術比賽網站公告之相關內容。
臺北市五項藝術比賽專屬網站 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專屬網站 https://www.tpcityart.tp.edu.tw/ http://web.arte.gov.tw/music/default.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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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蓋學校印信 附件1
臺北市 110 學年度學生音樂比賽參賽者名冊
(本名冊僅供團體項目使用,個人項目毋需填寫。)
學校全銜
校 長 指導老師 1
指導老師 2
比賽類別
勾 選 組 別
無分 A、B 組
分 A、B 組
A 組(勾選 2 或 3,請於名冊備註欄註明音樂班身 份)1.全音樂班
2.音樂班達團隊成員 1/3,音樂班__人 普通班__人
3.音樂班達該項目主修類組人數 2/3,主修____人 音樂班____人
B 組比賽分區
□團體東區 □團體西區□團體南區 □團體北區
比賽場地 比賽場次 110 年 月 日第 場次 出場編號
參賽人數
1.參賽學生人數共計 位
候補人數
共 同學
(候補人員請於參賽者名冊備註欄註 明-候補)
2.指揮(不限身分)
(絲竹及室內樂合奏不得有指揮) 位 3.鋼琴伴奏(不限身分)
(限合唱、直笛合奏、口琴合奏) 位
正 式 參 賽 人 數 共 位
領隊姓名 手機號碼
學校電話 備 註
參賽學生證明 (免備文)
茲證明本校參加「臺北市 110 學年度學生音樂比賽」
冊列參賽同學(如后所列)皆為具本校學籍之學生。
特此證明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第1 頁共 頁
(續頁請蓋騎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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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 110 學年度學生音樂比賽參賽者名冊
1
姓 名
照 片
(以 6 個月為原則) 2
姓 名
照 片
樂器/聲部 樂器/聲部
年 級 年 級 學 號 學 號 備 註 例:音樂班 備 註
3
姓 名
照 片 4
姓 名
照 片
樂器/聲部 樂器/聲部
年 級 年 級 學 號 學 號 備 註 備 註
5
姓 名
照 片 6
姓 名
照 片
樂器/聲部 樂器/聲部
年 級 年 級 學 號 學 號 備 註 備 註
7
姓 名
照 片 8
姓 名
照 片
樂器/聲部 樂器/聲部
年 級 年 級 學 號 學 號 備 註 備 註
9
姓 名
照 片 10
姓 名
照 片
樂器/聲部 樂器/聲部
年 級 年 級 學 號 學 號 備 註 備 註
※團體項目報名時僅需填報預訂參賽學生人數,但應於比賽當日報到時提交「參賽者名冊」(規定格式如附件)一式 3 份。未提交者,
應至遲於演出前補交,否則視為未完成報到手續。參賽者名冊內容需補正者,應於比賽當天成績公布前完成補正(為顧及時效,可以 傳真代替原件;遇假日無法補正時,至遲應於第一個上班日完成補正),未能補正者,一律不再受理,並取消其參賽資格,不發給獎 牌及獎狀。提送參賽者名冊時得同時增減人數,提送後不得再增加人數。
第 2 頁共 頁
(續頁請蓋騎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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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臺北市 110 學年度學生音樂比賽逕行參加全國決賽 意願申請表
學校名稱(大專組請加填系所):
參賽者姓名(個人組請務必填寫):
聯絡電話: (務必填寫)
參賽項目
參賽組別 1. □個人組 □團體組
2. □國小組 □國中組 □高中職組 3. □A 組 □B 組 □AB 組
全國賽學年度、
等第及名次
1.參加學年度【 】 2.等第 □特優 □優等
3.名次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家長簽名欄 家長簽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團體組免填)
說明
1.團體組請檢附 106 及 107 學年度獲得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團體項目同類 組決賽特優之證明文件(108 學年度起 B 組不得跨 A 組參賽,惟 108、
109 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團體項目因疫情停止辦理,故 B 組成員,
如原連續於 106 及 107 學年度獲得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團體項目同類別 A 或 B 組決賽特優者,得逕行參加 110 學年度同類別 B 組決賽。另 107 學年度團體項目同類別A 或 B 組決賽特優,110 學年度 B 組決賽特優 者,得逕行參加 111 學年度同類別 B 組決賽。)
2.高中職以下學生請檢附 106 及 108 學年度獲得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個人 項目同類組決賽第一名之證明文件。
3.110 年 9 月 17 日(五)前將申請表及證明文件親送或掛號郵寄至中正高 中,郵戳為憑逾時不予受理。
承辦人: 處室主任: 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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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
臺北市 110 學年度學生音樂比賽重要期程(1/2)
進度 日期 說明
參 加 臺 北 市 初 賽
一、登記報名 9 月 2 日(星期四)至
9 月 13 日(星期一)24:00 止 如本計畫第玖、「報名規定」所列 二、學校完成線
上審核 9 月 14 日(星期二)前 如本計畫第玖、「報名規定」所列
三、寄送報名表
及報名清冊 9 月 17 日(星期五)前
報名表及報名清單需經學校核章後,
於上班時間親送或掛號郵寄至國立臺 灣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藝能教育組 (10658 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 3 段 143 號),以郵戳為憑,逾時不予受理。
四、賽程公告 1.區別抽籤:9 月 14 日(星期二) 2.賽程公告:9 月 24 日(星期五)
1.區別抽籤:9 月 14 日(星期二)於臺 北市大安區仁愛國中公開抽定,並於 下午 3 時公布於臺北市五項藝術比 賽專屬網站。
2.賽程公告:9 月 24 日(星期五)上網 公告賽程表及參賽人員秩序冊。為響 應環保政策,節省紙張資源,主辦單 位不印製秩序冊及賽程表,各參賽團 體及個人有需要紙本者,請逕於臺北 市五項藝術比賽專屬網站自行列印。
五、更正基本資 料及自選曲目
9 月 14 日(星期二) 至 9 月 17 日(星期五)
參賽者報名後如需補正基本資料或變 更自選曲目,由就讀學校出具正式公 文函知師大附中,同時副知本局。
六、指定曲公告 9 月 22 日(星期三) 以電腦亂數抽籤,並公布於臺北市五 項藝術比賽專屬網站。
七、秩序冊勘誤 申請
9 月 24 日(星期五) 至
9 月 28 日(星期二)
於臺北市五項藝術比賽專屬網站下載 勘誤表,填畢後傳真至國立臺灣師範 大學附屬高級中學藝能教育組(傳真 號碼:(02)27081970)辦理勘誤申請,傳 真 後 致 電確 認 電話 號碼 : (02)2707- 5215 轉 181。
八、進行比賽 10 月 20 日(星期三)起 詳細賽程及比賽地點,請上網查閱。
九、成績公告 10 月 20 日(星期三)起 比賽當日成績於各比賽場地現場公 告,並上網公告比賽結果。
十、函知本局放 棄代表權截 止日
個人項目 11 月 10 日(星期三) 團體項目 11 月 30 日(星期二)
取得本市代表權之個人或團體項目之 學校,因故無法參加決賽,由學校函 知本局放棄代表權。
十一、公告各項 比賽代表 權缺額
個人項目 11 月 11 日(星期四) 團體項目 11 月 29 日(星期一)
於臺北市五項藝術比賽專屬網站公告 各項比賽代表權缺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