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立北勢國民中學109 學年度跆拳道編制內專任運動教練甄選簡章
壹、甄選依據:
一、 國民體育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109 年 5 月 25 日中市教體字第 1090043646C 號函辦理。
貳、甄選目的:
為甄選優秀運動人才擔任專任運動教練,協助本校從事運動團隊之訓練及比賽指導,以建 立本校優秀運動選手之培訓制度,為本校及臺中市爭取佳績。
參、甄選種類、名額:
一、甄選種類:『跆拳道』編制內專任運動教練。
二、『正取』1 人、『備取』1 人。
肆、 專任運動教練工作職掌:
除「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 21 條規定外,另訂如下:
一、規劃推動學校跆拳道運動基層選手發掘、招生、培訓、比賽實施及輔導等事項。
二、規劃推動學校發展特色運動事項。
三、規劃辦理學校體育班、基層運動選手訓練站或績優運動選手之專項術科訓練。
四、協助本校體育班、基層運動選手訓練站或績優運動選手之專項術科訓練。
五、規劃辦理學校非上課期間(含寒、暑假)運動訓練事項。
六、參與學校運動訓練、會議及相關校務活動(如、校慶活動、班級競賽、研習等)。 七、接受學校指派協助其它運動訓練、體育活動及發展有關事項。
八、從事運動教學有關之訓練、研究及進修。
九、遵守學校相關規定及任務指派。
十、參與各項體育研習訓練及活動。
十一、其他與教育、訓練、競賽、校務有關之交辦及應辦事項。
伍、 報名資格條件:
一、繳驗證件、證明。
1、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須在臺灣地區設籍 10 年以上)。
2、持有行政院教育部體育署(含前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 審定辦法」審定合格核發跆拳道運動項目初級(含)以上專任運動教練證者。
二、無「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 12 條情事者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
第 33 條者;惟經查證隱瞞者得予取消錄取資格、解聘。
陸、 甄選作業日程:
甄選重要事項 日 期 備 註
簡章公告
109 年 6 月 15 至 109 年 6 月 19 日
止
1.本校網站(http://www.bsjh.tc.edu.tw/)
2.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公告網(http://www.tc.edu.tw/)
報名及積分審查 109 年 6 月 19 日 09:00 至 11:30;逾時不受理。
試教、口試 109 年 6 月 22 日 下午 2:00 起按准考證號碼依序試教;試教完隨即進行口 試。
放榜
(錄取名單公告) 109 年 6 月 23 日 下午 5:00 前。
成績複查 109 年 6 月 24 日 09:00 至 11:30。
柒、 報名手續:
一、報名方式:採親自或委託(須附委託書附件 7)報名,通訊報名不受理。(報名表可自本校 網站或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站公告下載,使用 A4 紙張列印)
二、報名時間:109 年 6 月 19 日上午 9 時至 11 時 30 分;逾時不受理。
三、報名地點:本校人事室。
四、繳交表件:報名時繳交證件正本及 A4 影本依序夾訂成冊,正本當場驗還,不得補件。
1. 報名表(如附件 1)(黏貼最近 3 個月內 2 吋正面半身脫帽照片)。
2. 准考證(如附件 2)(黏貼最近 3 個月內 2 吋正面半身脫帽照片須與報名表相同)。
3. 新式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如附件 3)。
4. 教育部體育署(含前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頒發合格跆拳道項目初級(含)以上專任 運動教練證影本。
5. 退伍令或免服兵役證明。(無則免附) 6. 最高學歷證件正、反面影本。
7. 五年內指導中等學校以上(含)學生或個人參加國內外跆拳道比賽之成就積分審查表 及證明文件影本。(如附件 4;採計自民國 103 年 6 月 22 日至 108 年 6 月 21 日止)
8. 報考切結書(如附件 5)。
9. 查閱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檔案同意書(如附件6)。
10.自備回郵信封一個填妥姓名、地址、貼上12元限時回郵(寄發成績單)。
捌、 甄選日期:109 年 6 月 22 日下午 2 時起,應試者請於當日下午 1 時 30 前報到完畢,並配 合量測體溫等防疫措施。
玖、 甄選地點:
一、試 教:109 年 6 月 22 日於本校跆拳道館。
二、口 試:109 年 6 月 22 日於本校一樓會議室。
拾、甄選方式與成績計算方式:
一、資料積分審查(占總成績40%):
1.近五年內指導中等學校(含)以上學生(採計自民國103年6月22日至108年6月21日止)
或個人參加下列跆拳道項目比賽賽事成績,換算得分如下表:
臺中市立北勢國民中學 109 學年度
跆拳道編制內專任運動教練甄選積分審查得分換算表
符合下列情形且可提出文件證明者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第四名 第五名 第六名
奧、亞運動會 80 60 50 40 30 20 世界跆拳道錦標賽
世界大學運動會 世界大學錦標賽
40 30 20 15 10 5 全國運動會
全國大專運動會 全國大專錦標賽 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
30 25 20 15 10 5
中華民國跆拳道協會主辦 之全國性跆拳道錦標賽 (含青少年及少年錦標賽)
20 15 10 5 3 2
2.積分證明文件:獎狀或成績證明影本採計積分。(正本依序裝訂查驗,驗畢當場發還)
3.指導同一賽會,同競賽項目採最高層級計分,不同組別可重複計分。
4.積分認證正本倘文件遺失,可由原主(承)辦單位出具證明並核章。
5.積分每人僅採計最優 10 項(10 張)指導成績或個人參賽成績,計分採計最高為 100 分。
6.如有相關積分爭議,均由報名現場之積分疑義審查小組判定之。
二、試 教(占總成績 30%):
名 積 分
賽 事 次
1、時間:每人 15 分,依准考證排序應試,試場安排 10 位學生,唱名 3 次考生未到場,
視同棄權。
2、內容:跆拳道專項訓練為主,並自行準備教材及教具。
三、口 試(占總成績 30%):
1、口試時間: 每人 10 分鐘,接續於試教之後,唱名考生 3 次未到場,視同棄權。
2、考生可自行準備報考項目訓練檔案及相關優良事績等資料,惟僅供評審委員參考。
四、參加試教及口試人員應攜帶准考證、新式國民身分証入場應試;試教時間以15分鐘為 限、口試時間以10分鐘為限,由服務人員分別於應試第14分鐘、第 9分鐘時,按第1次短鈴,
時間到時第2次長鈴強制結束。
五、成績計算:
1、各甄選方式原始成績以 100 分為滿分,並以整數方式評定。
2、各甄選方式成績為原始成績依配分比例加權計算,並取至小數點後二位數。
3、甄選總成績為各甄選方式成績之總合,滿分為100分。
六、凡試教或口試原始分數未達70分者,不予錄取。
七、甄試錄取方式:如總成績相同時,以口試、試教、資料積分審查順序比較,成績較高者 為優先錄取,若上述條件仍相同時由教練評審委員會公開抽籤決定之。
拾壹、成績公告查詢、放榜及成績複查:
一、名單公告查詢:109 年 6 月 23 日下午 5 時前,於本校網站,應試者務必請自行先上網查詢。
二、申請複查:請於 109 年 6 月 24 日上午 9 時至 11 時 30 分,持新式國民身分證、准考證及成 績複查申請表 親自向本校學務處申請複查,逾時不受理。複查手續費新台幣 100 元整。另需檢附 限時回郵信封 1 只,貼足 12 元郵資並寫妥收件人姓名、地址及郵遞區號。申請複查成績,不 得要求閱覽或複印相關資料。
三、報考人經申請成績複查後,若成績複查結果確有影響甄選結果時,本校將於 109 年 6 月 29 日 下午 17 時前於本校網站(http://www.bsjh.tc.edu.tw/)及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公告網 (http://www.tc.edu.tw/)重新公告甄選結果;若無影響甄選結果,則不再另行公告。
四、錄取名單:
一、109 年 6 月 23 日下午 5 時前於本校網站
(http://www.bsjh.tc.edu.tw/)及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公告網 (http://www.tc.edu.tw/)公告甄選結果。
二、成績未達錄取標準者,得不足額錄取,錄取標準由本校甄選委員會定之。
拾貳、報到
一、 報到處及起聘:臺中市立北勢國民中學人事室。聘任期間:109 年 8 月 1 日起至 110 年 7 月 31 日。
二、 原在公家機關服務者,請攜帶原機關所開立之離職證明。
三、甄選錄取之專任運動教練於 109 年 6 月 30 日中午 12 時前,親自持相關學經歷證件正本,
至本校人事室辦理報到手續,不接受委託報到,並接受本校教練評審委員會審查,審查通 過後送請校長核定聘任之。報到時應繳交攜帶所有學經歷之相關證件正本以及公立醫院 體格檢查表(含最近三個月內胸部 X 光透視);如體檢不合格或患有傳染病防治條例相 關規定或其他妨害訓練、指導之傳染病或未繳交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者,均予以註銷錄 取及分發資格。
拾參、其他注意事項:
一、甄選錄取人員其待遇、服勤、職責、解聘、停聘、不續聘、申訴、福利、進修、成績考 核、獎懲、年資晉級及其他權益事項,依教育部相關法令定之。
二、擬予聘任人員,如逾期未應聘或有本簡章附則及附錄之情形不予聘任者,應取消其擬聘 資格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備取人員以補足本次甄選缺額為限。
三、如遇天然災害或因不可抗力之因素,而致上述日程需作變更時,於本校網站公告。
(http://www.bsjh.tc.edu.tw/)
四、本簡章經本校專任運動教練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可並陳報臺中市政府教育 局核定實施,實際實施日期則依台中市政府教育局核可後修正辦理,未盡事宜悉依相關 法令辦理,如有補充事項,公布於本校網站首頁。
五、試務諮詢服務:臺中市立北勢國民中學體育組 04-26322236 - 722。
附則
一、應考人如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於甄選前發現者,撤銷其應考資格;各甄選階段發現者,
予以扣考;甄選後錄取名單公告前發現者,不予錄取;錄取名單公告後發現者,撤銷其錄 取資格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已聘任者,應予解聘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其涉及違法 情事者,依有關法律規定辦理:
(一)具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 12 條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第 33 條規定情事者。
(二)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定居設籍未滿 10 年者。
(三)冒名頂替者。
(四)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有關資料、證件者。
(五)自始即不具備參加甄選(應考)資格者。
(六)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甄選(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
(七)持國外學歷證件,經依教育部訂定之「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規定查證,於辦 理國外學歷採認時,有不符或不予認定之情形者。
附錄
壹、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 12 條:
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六項不得為教育人員情事之一者,不得 聘任為教練;已聘任者,由學校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貳、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
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 行為,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 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 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教育人員有前項第十三款規定之情事,除情節重大者及教師應依教師法第十四條規 定辦理外,其餘經議決解聘或免職者,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 任為教育人員,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第一項教育人員為校長時,應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予以解聘,其涉及 第八款或第九款之行為,應由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 之相關委員會調查之。
被告為教育人員之性侵害刑事案件,其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所屬學校 得於偵查或審判中,聲請司法機關提供案件相關資訊,並通知其偵查、裁 判結果。但其妨害偵查不公開、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違反法定保密義務 ,或有害被告訴訟防禦權之行使者,不在此限。
為避免聘任之教育人員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及第二項規定之情 事,各主管機關及各級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 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 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而解聘或免職之教育人員,除屬性侵害行 為;性騷擾、性霸凌行為、行為違反相關法令,且情節重大;體罰或霸凌 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外,於解聘或免職生效日起算逾四年者,得聘 任為教育人員。
參、性別平等教育法(節錄)第 27-1 條
學校聘任、任用教育人員或進用、運用其他人員前,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規定,
查詢其有無性侵害之犯罪紀錄,及依第七項所定辦法查詢是否曾有性侵害、性騷擾或性 霸凌行為;已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者,應定期查詢。
附件 1
臺中市立北勢國民中學 109 學年度跆拳道編制內專任運動教練甄選 報名表
准考證號碼:
姓名 性別 出生日期
相 片
(最近 3 個月內正 面半身脫帽照片)
地址 郵遞區號
聯絡 電話
(0)
(H)
(手機)
緊急聯絡人姓名
緊急聯絡人電話
E-mail 最高學歷
經歷
服務單位 起迄日期 職稱 工作項目內容
以下表格由審查委員會填寫
報 名 審 核 程 序
◎應備下列報名文件及各項證件正本及 A4 影本乙份(依序排列裝訂),影本繳交備 查,正本驗畢當場發還:
( )1.准考證(貼上最近 3 個月內 2 吋正面半身脫帽照片)
( )2.指導學生參加運動成就積分審查表。
( )3.各項證件影本
( )○1 新式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2 最高學歷證件正、反面影本。
( )○3 符合報考運動種類之專任運動教練證影本( 級)。 ( )○4 符合報考運動種類之專業成就表現積分表及證明文件影本。
( )4.切結書
( )5.委託書(無則免附)
( )6.自備回郵信封一個填妥姓名、地址、貼上 12 元限時回郵。
一、資格審核
( )合格 ( )不合格
( )證件不齊,不予報名
審核人員 核章 二、領准考證核章
成績
登錄 積分審查: 試教: 口試: 總分:
□正取□備取□未錄取
附件 2
應試者參加甄選之注意事項
臺中市立北勢國民中學 109 學年度 跆拳道編制內專任運動教練甄選
准 考 證
壹、考試時間及地點:
一、試教:
(一)109年6月22日,自下午2時起,於本校跆 拳道館舉行。
(二)依准考證號碼排序參加考試,預計每人 15分鐘,連續唱名3次未到場者,視同棄 權。
(三)請應試者務必穿著運動服,試教內容請 考生依據報考運動種類自訂專項訓練內 容為主,並自行準備教材及教具。
二、口試:接續於試教之後,預計每人 10 分鐘,
連續唱名 3 次未到場者,視同棄權。
三、服務人員於
(1)試教應試14分鐘時,按第1次短鈴,15 分鐘按第2次長鈴強制結束。
(2)口試應試 9分鐘時,按第1次短鈴,10 分鐘按第2次長鈴強制結束。
貳、應考人應攜帶准考證暨國民身分證入場應 試,以供查驗。
編 號 姓 名
請 自 行 黏 貼 相 片
→
黏 貼 相 片 處
(須與報名表相同)
試 教
試教委員簽名
口 試
口試委員簽名
試教委員簽名 口試委員簽名
試教委員簽名 口試委員簽名
附件 3
臺中市立北勢國民中學 109 年跆拳道編制內專任運動教練甄選
黏貼證件資料表
准考證號碼: (請勿填) 109 年 6 月 22 日
新式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未註明出生地者,應另檢附個人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1 分(黏貼於本表背面)
新式國民身分證
(正面)黏貼處
新式國民身分證
(反面)黏貼處
附件 4
積分審查表
編號: (請勿填) 109 年 6 月 22 日臺中市立北勢國民中學 109 學年度跆拳道編制內專任運動教練甄選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性 別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項目 序
號 檢 附 之 證 明(請 於 空 格 內 填 入 資 料) 自評 分數
審核 評分
指 導 學 生 或 個 人 參 加 運 動 成 就 積 分
︵ 最 高 100
分
︶ 1
□奧、亞運動會:第 1 名 次、第 2 名 次、第 3 名 次、
第 4 名 次、第 5 名 次、第 6 名 次。
□正本審查並繳附獎狀或證明影本
2
□世界跆拳道錦標賽、□世界大學運動會、□世界大學錦標賽:
第 1 名 次、第 2 名 次、第 3 名 次、
第 4 名 次、第 5 名 次、第 6 名 次。
□正本審查並繳附獎狀或證明影本
3
□全國大專運動會、□全國運動會、
□全國大專錦標賽、□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
第 1 名 次、第 2 名 次、第 3 名 次、
第 4 名 次、第 5 名 次、第 6 名 次。
□正本審查並繳附獎狀或證明影本
4
□ 中華民國跆拳道協會主辦全國性跆拳道錦標賽(含青少年及少年錦 標賽):
第 1 名 次、第 2 名 次、第 3 名 次、
第 4 名 次、第 5 名 次、第 6 名 次。
□正本審查並繳附獎狀或證明影本
上證件影本請依序排列,並均以 A4 大小紙張影印 自評總 分
審核總 分
報考人員簽章 審核人員核章
附件 5
臺中市立北勢國民中學 109 學年度跆拳道編制內專任運動教練甄選 切結書
本人 報考臺中市立北勢國民中學109學年度跆拳 道編制內專任運動教練甄選,如有虛偽陳述,或所附資料文件不實,除 取消錄取資格外,並願負偽造文書之刑事責任暨放棄先訴抗辯權。
如蒙錄取而無法於簡章規定期限內繳交體檢表或其他相關證明 文件,本人同意無條件放棄錄取資格。
特此切結
立切結人: (簽章)
新式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住址:
電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日
附件 6
查閱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檔案同意書
本人( , 年 月 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 編號: )為應徵臺中市立北勢國民中學 109 學 年度跆拳道編制內專任運動教練甄選所需,同意貴校申請查閱 本人有無性侵害犯罪登記檔案資料。
此致
臺中市立北勢國民中學
立同意書人: (簽名)
國民身分證 統 一 編 號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日
附件 7
臺中市立北勢國民中學 109 學年度跆拳道編制內專任運動教練甄選 報名委託書
本人 因有事無法親自前來辦理報名,特委託 代為申辦,並接受其申辦結果無任何疑義。
此 致
臺中市立北勢國民中學
委託人(立書人)
姓名:
(簽名或蓋章)身分證統一編號:
戶籍地址:
聯絡電話:
受委託人
(受委託人須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姓名:
(簽名或蓋章)身分證統一編號:
戶籍地址:
聯絡電話:
與委託人之關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日
附件 8
臺中市立北勢國民中學 109 學年度跆拳道編制內專任運動教練甄選 成績複查申請表(正表)
申請日期:109 年 6 月 24 日 ※收件編號:
准考證號碼 姓 名
電話號碼 傳真號碼
聯絡地址
E-mail 信箱申請複查項目
□資格積分審查
□試教
□口試
申請複查 項。
※本聯由甄選委員會留存。 申請人簽章:
臺中市立北勢國民中學 109 學年度跆拳道編制內專任運動教練甄選 成績複查申請表(副表)
申請日期:109 年 6 月 24 日 ※收件編號:
准考證號碼 姓 名
電話號碼 傳真號碼
聯絡地址
E-mail 信箱申請複查項目
□資格積分審查
□試教
□口試
申請複查 項。
※本聯由甄選委員會加蓋戳印後,交還申請人留存。 申請人簽章:
注意事項:
一、各欄資料請填寫清楚,正副表不可裁開且所填之內容應相同,如有不同則以正表為準;申請複查項目務請劃記。
二、申請複查時間:109 年 6 月 24 日,上午 09 時至 11 時 30 分。
三、申請方式:持新式國民身分證、准考證及填具本申請表親自向本校學務處申請複查手續費 100 元整;另須檢附限時回郵信封 一只,貼足 12 元郵資並寫妥收件人姓名、地址及郵遞區號。
四、複查成績以複查原始分數及累計分數為限。
(關防) 附 件 9
離職同意書
本機關:_ (報考人員姓名)參加臺中市立北勢國民 中學 109 學年度跆拳道編制內專任運動教練甄選業獲錄取,同意其 自民國 109 年 8 月 1 日起離職。
此致
機關首長
中 華 民 國 1 0 9 年 月 日
附件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