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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明國中最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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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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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頁, 共2頁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函

地址:11601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之3號 承辦人:陳嬋薇

電話:02-82367123 傳真:02-82367129

受文者: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9月5日 發文字號:公訓字第1052161104號 速別: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經本會撤銷升官等(資位)訓練及格資格者,可否歸 責於受訓人員之認定標準一案,請查照並轉知。

說明:

一、按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 任官等訓練、警正警察人員晉升警監官等訓練、警佐警察 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及交通事業人員員級晉升高員級資 位訓練,均於各該訓練辦法第9條規定略以,各主管(遴選 )機關應請受訓人員確認受訓資格並填具資格確認暨同意 書,留存各主管機關備查;第20條第5項、第6項規定略以

,訓練及格資格經撤銷者,於本會撤銷函送達之次日起,

符合受訓資格時,由各主管(遴選)機關依規定重新遴選後

,函送本會參加本訓練。但其撤銷有可歸責於受訓人員之 事由者,應全額自費受訓。訓練及格資格經撤銷,而其撤 銷因不可歸責於受訓人員之事由者,於本會撤銷函送達之 次日起3年內,符合受訓資格時,由各主管(遴選)機關依規 定重新遴選後,填具免訓申請書,函送本會,經核准後,

視同訓練合格,由本會於同一年度統一報請考試院發給訓

2

1050220993

■■■■■■

1O_人事處 ■■■■■■■收文:105/09/05

■■■■■■■

無附件

(2)

56

第2頁, 共2頁

練合格證書。

二、上開各該訓練辦法第20條所稱可否歸責於受訓人員之事由

,係以受訓人員有無「故意」或「重大過失」責任為認定 標準:

(一)所稱「故意」,參照我國刑法第13條規定,係指受訓人 員對於不符參訓資格仍參加訓練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 其發生,或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例 如受訓人員對參訓資格事項提供不實或不全資料或有所 隱瞞,致主管(遴選)機關誤送該員參訓者。

(二)所稱「重大過失」,參照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649 號判決要旨,係指受訓人員顯然欠缺普通人之注意者。

例如依上述各該訓練辦法第9條規定,受訓人員均已繕 具受訓資格確認暨同意書;另本會亦均要求受訓人員、

各服務機關及各主管(遴選)機關填具參訓資格檢核表,

逐項勾選確認各項受訓資格要件,並經受訓人員簽章在 案。爰如日後發生因參訓資格不符致撤銷訓練及格資格 情事者,受訓人員即應負重大過失責任。

正本:中央及地方各主管機關 副本: 2016-09-05

11:5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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