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立新社高級中學 110 年學務創新人力甄選簡章 (一次公告多次甄選)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推動高級中等學校學務創新人力要點暨臺中 市政府教育局推動所屬高級中等學校學務創新人力要點。
二、甄選名額、工作時間、工作期限、工作內容及報酬:
(一)甄選名額:正取1員、備取若干員。
(二)工作時間:配合學校作息,每日以8小時為原則;惟因應業務運作或配合 學生作息,彈性調整上班時間或延長工作時間;延長工作時間則依相關規 定予以補休。
(三)工作期限:自實際到職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僱用期限屆滿,應即無 條件解僱,並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工作績效優良者得優先續 僱。
(四)工作內容:
1.負責校安中心輪值。
2.學生放、上學導護工作及駐站輔導。
3.配合警方實施春風專案及校外聯合巡查等工作(含夜間聯合巡查)。遇有 特殊或重大校安事件,應依教育局及本市學生校外生活輔導會之指揮 (導),至指定地點協助處理。
4.賃居、寄宿、工讀學生等輔導、訪視工作。
5.校園內、外(含教職員工生)緊急事件處理。
6.校安事件處置及通報、急救等。
7.校園安全防護與危機處理等相關事宜(含參加地區專業研討活動)。
8.春暉專案。
9.因公差(假)、補休、休假等差勤事項需與生輔組長互為代理。
10.其他交辦事項。
(五)工作報酬: 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之
「約僱人員報酬標準表」辦理;月支薪酬:四等250薪點,折合新臺幣 31,175 元。
三、工作地點:臺中市立新社高級中等學校(臺中市新社區復盛里中和街三段國 中巷10號)。
四、甄選資格:
(一)未具雙重國籍之中華民國國民(大陸地區人民需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10 年)、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 條至 28 條各款情事之一者,公務人員陞 遷法第 12 條情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 所定不得任用之情事者;且無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等犯罪紀錄及行為 者。
(二)報名人員須具有下列資格條件之一,始得報名參加甄選,並依規定依下列
資格及順序,依序辦理甄選(請詳閱第七點):
1.具有教育部學務(含校安)儲備人員培訓合格證書且大專以上畢業者。
2.具有學務相關工作經驗一年以上且大專以上畢業者。
3.大學以上畢業者。
(三)具有服務熱忱、高度敬業負責與利他助人之特質、品行端正,且無不良紀 錄及嗜好者。。
(四)熟悉電腦文書、資訊處理、有學生輔導經驗者尤佳。
五、甄選公告:
(一)公告時間:110年4月1日至同年4月7日止。
(二)公告網站:
1.本校網站(https://sshs.tc.edu.tw/)
2.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站(http://www.tc.edu.tw/)
3.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網站(https://www.dgpa.gov.tw/)。
六、報名時間及方式
(一)請檢附下列文件:
1.報名表1份(附件1,請詳實填寫)。
2.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3.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
4.退伍令或免役證明影本(無則免附)。
5.教育部學務(含校安)儲備人員培訓合格證書或具有學務相關工作經驗1 年(含)以上證明文件。
6.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良民證)。【考量申請時程,若 未能於報名寄件時檢附,請於參加面試當日提出,當日未能提出者,則取 消面試資格,不得異議】。
7.查閱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檔案同意書(附件2)。
8.甄選切結書(附件3)。
9.教育部輔導知能相關研習證明、輔導諮商、教育、醫療、法律、觀護相關 工作證明、離職證明、服務證明或其他專業證照、相關檢定合格證明文件
(無則免附)。
【以上表件請以A4紙張影印並依序裝訂,2~5項表件加註「與正本相符,
並簽名」,並請自行檢視確認切勿缺件,本次甄選報名表件恕不退件。】
(二)以上表件資料,請於110年4月8日(星期四)下午5點前,送達或寄達本校 人事室(42642臺中市新社區復盛里中和街三段國中巷10號),並請於信封 上註明「應徵學務創新人力」及白天聯絡電話,證件書表檢附不齊或逾 期,不予受理報名。
七、甄選方式、地點及時間:
(一)甄選方式:面試(含本職學能、工作經驗、服務態度、溝通協調能力等)。
(二)地點:公告面試名單時,併同公告於本校網頁。
(三) 甄選時間:
報名日期
本次徵才第 1、2、3 次甄選報名,報名時間相同,請符合資格 者均自即日起至 110 年 4 月 8 日(星期四) 下午 5 點以前,依本 徵才公告第六點將報名表連同相關表件,送達或寄達至本校人 事室,逾期歉難受理。
項目/甄選次別 第 1 次甄選 第 2 次甄選 第 3 次甄選
面試人員資格
具有教育部學務
(含校安)儲備人員 培訓合格證書且大專 以上畢業者。
具有學務相關工作經 驗一年以上且大專以 上畢業者。
大學以上畢業者
面試名單公告 110 年 4 月 12 日 110 年 4 月 14 日 110 年 4 月 16 日
甄選日期 110 年 4 月 13 日 110 年 4 月 15 日 110 年 4 月 19 日
一、第 1 次甄選以具有教育部學務(含校安)儲備人員培訓合格證書且大專以上畢業者為限,
如已有人員錄取,即免辦理第 2 次甄選及第 3 次甄選。
二、第 2 次甄選以具有學務相關工作經驗一年以上且大專以上畢業者為限,如已有人員錄 取,即免辦理第 3 次甄選。
三、資格審查後,擇優通知面試,時間及地點依上開日期在本校網站公告,請自行瀏覽不另 行通知;參加甄選者請依指定時間攜帶身分證件報到參加甄選,逾時未報到者視同放 棄。
(四) 總分100分,總成績未達75分者,不予錄取。
(五) 如因故或均無人報名時,本校得視實際狀況需要,另行依規定程序辦理甄 選。
八、錄取相關注意事項
(一)錄取公告時間:配合甄選作業完成簽核後,正(備)取人員名單於本校網 站公告,未錄取者不另行通知。正取1名,擇優備取若干名,備取人員以 遞補本次甄選錄取人員未報到時所遺缺額為限,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 之翌日起3個月內有效。
(二)正取人員依本校通知時間辦理報到作業,到職時應繳交公立醫院體格檢查 表正本(含最近 3 個月內胸部 X 光透視);如體檢不合格或患有傳染病 防治條例或其他妨害教學之相關規定傳染病及未繳交公立醫院體格檢查合 格表者,均予以撤銷錄取資格。
九、學務創新人力到職執行業務,應遵守規定並接受學校及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督
導,如有違反或服務情形欠佳等不適任情形時,停止其服務予以解僱。
十、甄選錄取後由本校依規定辦理僱用簽約作業,如有發現資格不符、證件不實 或其他不能完成僱用作業之情事時,應無條件撤銷錄取資格不得異議;取消 錄取資格改由候補人員遞補。
十一、甄選人員繳驗之各種證明文件,如有不實或偽造情形取消錄取資格;雖因 甄選前後未能查覺,而予錄取或僱用,但一經查證屬實,除取消其甄選資 格、解雇外,如涉及刑責,由應徵者自行負責。
十二、教育部學務創新人員政策和計畫若因變更而結束後,得依規定予以解僱或 終止契約,且離職或退職時不得要求資遣費、退職金等任何津貼。
十三、如因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拒之因素,致報名、面試日程須作變更時,
於本校網頁公告。
十四、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如有疑義請於上班時間電 洽本校人事室,洽詢電話:04-25812116 轉 121、122。
臺中市立新社高中 110 年學務創新人力甄選報名表
報名編號:
姓 名 出生 年月日
相 片
身 分 證 字 號 聯 絡
電 話
(O) (H)
手機:
最 高 學 歷 e - m a i l
通 訊 地 址
經 歷
服 務 機 關 職 稱 起 迄 年 月 主 要 工 作 ( 職 務 專 長 )
甄 選 試 務 迴 避 調 查
目前是否有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 等內之姻親在本校服務□否 □是 請詳述姓名及關係:
服 役 情形
□退伍 □免役 □未役
填 表 人 簽 章
………
證 件 名 稱 審 查 結 果 證 件 名 稱 審 查 結 果 1.甄選報名表 ( )符合( )不符合 2.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
本 ( )符合( )不符合
3.最高學歷證明文件 影本
( )符合( )不符合 4.教育部學務創新人力 培訓合格證書影本
( )符合( )不符合 5.學務相關工作經驗
證明文件影本
( )符合( )不符合
6.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 ( )符合( )不符合 7. 查 閱 性 侵 害 犯 罪 加
害人登記檔案同意書
( )符合( )不符合
8.甄選切結書 ( )符合( )不符合
9.其他
虛線以上報考人務必確實自行填寫,虛線以下請勿填寫 審查結果
□
符合□
不符合 審核人簽章:附件 1
查閱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檔案同意書
本人( , 年 月 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 號: )為應徵貴校 110 年度學務創新人力甄選所需,同意 貴校依相關法令規定,申請查閱本人有無性侵害犯罪登記檔案資料。
此致
臺中市立新社高級中學
立同意書人: (簽名)
身分證統一編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 2
甄 選 切 結 書
立切結書人 參加臺中市立新社高級中學 110 年度學 務創新人力甄選,經 已 詳 閱 甄 選 公 告 內 容 , 並 自 願 切 結 下 列 事 項 :
壹 、 如有下列情事之一時,除無異議放棄錄取資格外,並願負偽造文 書刑責暨放棄先訴抗辯權:
ㄧ、證 件 或 資 料 有 偽 造 或 不 實 情 事 。 二 、 通 知 錄 取 , 未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報 到 。
三 、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第 二 十 八 條 第 一 項 、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第 二 十 一 條 第 一 項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 四 、 與 本 校 校 長 或 出 缺 單 位 主 管 有 配 偶 或 三 親 等 以 內 血 親 或
姻 親 關 係 。
貳、本 人 報 名 時 所 檢 附 之 證 明 文 件 , 經 辦 理 甄 選 審 核 若 有 缺 漏 或 不 齊 情 事 , 致 不 符 甄 選 資 格 而 不 得 參 加 甄 選 時 , 絕 無 異 議 。
此致
臺中市立新社高級中學
立切結書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
地 址:
電 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