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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和 諧 至 上 禮 治 文 化 下 的 國 立 高 中 職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缺 乏 程 序 正 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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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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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結論與建議

本 研 究 以 「 學 生 學 習 權 的 保 障 係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之 最 終 目 的 」 為 核 心 理 念 , 以 中 國 傳 統 禮 治 文 化 與 西 方 法 治 文 化 的 比 較 分 析 為 基 礎 , 輔 以 法 律 、 政 治 與 教 育 相 關 觀 點 的 論 述 , 並 透 過 紮 根 理 論 對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的 實 地 研 究 , 探 討 強 調 和 諧 至 上 的 禮 治 文 化 對 國 立 高 中 職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的 影 響 , 及 未 來 其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法 治 化 的 可 能 與 展 望 。 並 據 以 提 出 未 來 國 立 高 中 職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法 治 化 的 相 關 建 議 , 茲 論 述 如 下 :

第 一 節 結 論

因 為 本 研 究 為 解 答 先 前 所 提 出 之 研 究 問 題 , 主 要 研 究 方 法 是 「 理 論 分 析 」 與 「 紮 根 理 論 」 兩 大 部 分 。 所 以 論 文 的 前 半 部 之 第 二 章 至 第 六 章 部 分 係 為 理 論 分 析 , 而 第 七 章 至 第 八 章 部 分 則 為 實 地 之 質 化 研 究 部 分 。 因 此 , 以 下 結 論 的 論 述 , 將 先 論 述 理 論 分 析 部 分 所 得 的 研 究 結 果 , 即 結 論 一 至 結 論 六 , 而 結 論 七 至 結 論 九 則 為 質 化 研 究 部 分 所 得 的 結 論 。

一 、 和 諧 至 上 禮 治 文 化 下 的 國 立 高 中 職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缺 乏 程 序 正 義 ,「 瑕 疵 裁 量 行 為 」 泛 濫 , 影 響 師 生 權 益 ,「 近 親 繁 殖 」 現 象 即 是 威 權 體 制 與 人 情 網 絡 結 合 下 的 產 物 。

「 天 下 至 大,非 一 人 之 力 可 以 治 之。」而 中 國 自 漢 武 帝 罷 黜 百 家 , 獨 尊 儒 術 後 , 即 以 禮 治 文 化 做 為 統 治 的 秩 序 , 且 往 往 依 恃 禮 治 文 化 所 強 調 的 和 諧 性 來 維 持 社 會 國 家 運 作 的 穩 定 性 , 但 是 這 種 禮 治 文 化 的 和 諧 性 卻 常 常 缺 乏 正 義 感 。

中 國 傳 統 禮 治 文 化 強 調 和 諧 至 上 , 在 個 人 層 次 是 天 人 合 人 的 道 德 心 呈 現 的 和 諧 , 在 人 倫 社 會 層 次 所 強 調 的 和 諧 , 是 一 種 在 絕 對 化 倫 理 下 所 形 成 的 差 序 格 局 的 和 諧 , 在 國 家 社 會 層 次 則 是 在 上 位 者 以 權 力 壓 迫 下 位 者 服 從 的 強 壓 式 和 諧 。 這 種 和 諧 觀 缺 乏 正 義 , 法 律 只 是 統 治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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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工 具 。

以 往 台 灣 校 園 中 的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深 受 威 權 統 治 體 制 與 禮 治 文 化 結 合 的 影 響 , 這 種 結 合 與 中 國 傳 統 社 會 的 王 綱 化 禮 治 是 有 異 曲 同 工 之 處 。 如 同 皇 權 出 不 了 縣 衙 之 門 一 樣 , 以 往 教 育 當 局 的 權 力 常 僅 及 國 立 高 中 職 校 長 一 人 , 校 內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則 為 禮 治 文 化 與 特 別 權 力 關 係 主 導 。 以 致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關 係 缺 乏 法 律 明 確 的 規 範 , 加 以 掌 權 者 對 行 政 裁 量 意 義 的 曲 解 , 以 致 「 瑕 疵 裁 量 行 為 」 泛 濫 , 師 生 權 益 受 損 。 而 為 了 維 持 濫 權 所 得 的 不 當 利 益 , 違 反 程 序 正 義 , 相 關 資 訊 的 不 公 開 與 資 訊 權 的 壟 斷 , 便 成 了 相 隨 的 問 題 。

此 外 , 禮 治 文 化 學 校 組 織 , 也 視 法 律 規 範 為 維 護 差 序 格 局 人 際 網 絡 利 益 的 工 具 , 常 致 使 非 體 制 內 的 關 聯 權 凌 駕 法 職 權 之 上 , 強 調 專 業 的 專 家 權 既 不 受 到 重 視 , 也 可 能 形 成 強 制 權 、 奬 賞 權 運 作 的 不 當 , 而 造 成 奬 懲 不 公 , 校 園 所 產 生 的 「 近 親 繁 殖 」 現 象 即 是 威 權 體 制 與 人 情 網 絡 結 合 下 的 產 物 。

所 以 , 深 受 傳 統 禮 治 文 化 影 響 的 國 立 高 中 職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 將 會 以 差 序 人 情 關 係 為 導 向,欠 缺 明 確 的 規 範,且 充 斥 瑕 疵 裁 量 行 為,

權 力 運 作 缺 乏 正 義 而 無 效 率 。

二 、 國 立 高 中 職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是 公 權 力 的 行 使 , 須 受 法 律 的 規 範 殆 無 疑 慮 , 不 應 與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三 條 第 三 項 第 六 款 之 適 用 程 序 排 除 混 為 一 談 。

我 們 在 理 論 分 析 的 第 三 章 中 , 曾 就 法 學 的 角 度 來 探 討 國 立 高 中 職 學 校 組 織 的 法 律 定 位 。 在 法 學 上 , 國 立 高 中 職 學 校 組 織 並 非 一 行 政 主 體 , 係 屬 無 權 利 能 力 之 公 營 造 物 , 其 公 營 造 物 利 用 關 係 已 打 破 特 別 權 力 關 係 之 舊 說 , 而 視 營 造 物 之 設 置 法 規 或 利 用 規 則 而 定 。 當 今 國 立 高 中 職 被 賦 予 強 制 性 公 權 力 , 以 實 現 一 般 公 權 力 之 目 的 , 其 利 用 關 係 為 公 法 關 係 。 而 且 大 法 官 釋 字 382 號 解 釋 與 學 者 均 將 公 立 學 校 視 為 行 政 機 關 , 所 以 國 立 高 中 職 可 作 成 行 政 處 分 , 並 可 成 為 行 政 訴 訟 之 主 體 , 甚 為 清 楚 。 因 此 , 國 立 高 中 職 為 行 使 公 權 力 之 公 營 造 物 , 並 可 視 為 一 行 政 機 關 , 在 法 治 國 家 中 其 運 作 應 受 憲 法 及 相 關 法 令 之 拘 束 , 其 學 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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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 織 權 力 應 循 法 治 化 之 軌 跡 運 作 無 庸 置 疑 。

問 題 是 有 些 人 會 誤 解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三 條 第 三 項 第 六 款 將 「 學 校 或 其 他 教 育 機 構 為 達 成 教 育 目 的 之 內 部 程 序 」 排 除 在 行 政 程 序 法 適 用 之 程 序 規 定 之 外 之 用 意 , 而 用 所 謂 的 「 教 育 專 業 應 排 除 法 律 適 用 」 來 質 疑 國 立 高 中 職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法 治 化 的 正 當 性 。 我 們 在 前 文 已 很 清 楚 的 討 論 其 真 義 , 認 為 並 不 反 對 如 成 績 考 查 等 為 達 教 育 目 的 的 內 部 程 序 之 排 除 行 政 程 序 法 適 用 之 程 序 規 定 , 原 因 是 行 政 程 序 法 之 行 政 程 序 規 定 不 必 然 符 合 教 育 的 需 求 , 但 並 不 是 表 示 教 育 目 的 之 內 部 程 序 就 不 需 要 以 教 育 的 角 度 訂 定 一 定 的 程 序,否 則 將 與 往 昔 的「 特 別 權 力 關 係 」 無 異 , 對 學 生 的 權 益 必 然 不 利 , 也 不 符 教 育 專 業 需 求 。

因 此 , 除 了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三 條 第 三 項 第 六 款 之 為 達 教 育 目 的 之 內 部 程 序 , 將 以 符 教 育 專 業 需 求 之 程 序 代 替 外 , 其 他 屬 公 權 力 性 質 的 國 立 高 中 職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仍 應 受 法 律 規 範 。

三 、 保 障 學 生 學 習 權 的 學 校 組 織 乃 一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法 治 化 之 組 織 , 且 應 是 一 個 在 重 要 事 項 具 良 好 規 範 的 本 位 管 理 組 織 , 並 兼 具 有 學 習 型 學 校 的 特 質 。

我 們 由 研 究 發 現 , 未 來 能 保 障 學 生 學 習 權 的 國 立 高 中 職 學 校 組 織 乃 一 組 織 運 作 法 治 化 之 組 織 。 且 應 是 學 校 本 身 具 有 學 習 型 學 校 的 特 質 外 , 學 校 本 位 管 理 模 式 的 運 作 , 涵 括 學 校 自 身 由 下 而 上 的 方 式 外 , 並 能 配 合 政 府 主 管 單 位 的 由 上 而 下 , 將 重 要 的 事 項 明 定 , 再 交 由 學 校 完 成 的 模 式 。

由 學 生 學 習 權 做 為 基 本 人 權 之 一 的 觀 點 而 論 , 學 校 對 學 生 學 習 權 的 保 障 實 為 天 經 地 義 之 事 , 亦 可 謂 首 要 之 務 。 職 是 之 故 ,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的 運 作 應 以 保 障 學 生 學 習 權 為 要 務 。 而 法 治 為 保 障 基 本 人 權 之 重 要 手 段,故 為 保 障 學 生 學 習 權,學 校 組 織 權 力 則 應 循 法 治 化 之 方 向 運 作。

且 如 前 述 , 國 立 高 中 職 學 校 組 織 的 法 律 定 位 係 一 「 公 營 造 物 」 亦 為 一 行 政 機 關 。 因 此 , 國 立 高 中 職 學 校 組 織 的 權 力 運 作 自 應 受 法 律 規 範 , 而 朝 法 治 化 運 作 , 以 符 法 治 保 障 學 習 權 之 目 的 。

然 而,學 校 的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要 朝 法 治 化 運 作,以 保 障 學 生 學 習 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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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 要 考 量 到 學 校 組 織 的 特 性 能 否 配 合 。 因 為 以 往 國 立 高 中 職 的 學 校 組 織 運 作 常 常 不 是 循 法 治 國 家 法 治 意 涵 的 方 向 在 運 作 , 而 以 特 別 權 力 關 係 的 理 論 來 解 決 國 立 高 中 職 學 校 組 織 , 造 成 學 校 中 的 教 師 與 學 生 的 權 利 常 遭 受 到 侵 害 , 其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適 與 學 生 學 習 權 保 障 背 道 而 馳 。 當 今 雖 然 特 別 權 力 關 係 已 宣 告 終 止 , 但 是 長 久 累 積 的 弊 端 當 非 一 朝 一 夕 可 以 完 全 解 決 的 , 其 解 決 過 程 也 非 一 蹴 可 幾 。

曾 有 論 者 主 張 為 免 國 家 權 力 如 往 昔 國 家 教 育 權 之 對 學 校 教 育 的 不 當 干 預 , 強 調 應 立 法 實 施 保 障 學 校 組 織 的 「 結 構 民 主 化 」、「 成 員 平 等 參 決 權 」的「 學 校 本 位 經 營 」。雖 然 學 校 本 位 經 營 符 合 當 代 民 主 參 與 、 多 元 權 力 觀 , 但 是 以 美 國 的 實 證 研 究 發 現 , 學 校 本 位 管 理 除 了 原 有 由 下 而 上 的 模 式 外 , 應 配 合 政 府 主 管 單 位 的 由 上 而 下 模 式 , 將 重 要 的 事 項 明 定 , 再 由 學 校 完 成 , 方 能 達 良 序 目 標 。

再 者 , 學 者 主 張 只 有 「 結 構 民 主 化 」、「 成 員 平 等 參 決 權 」 的 保 障 是 不 夠 的 。 首 先 , 為 避 免 國 家 權 力 如 以 往 國 家 教 育 權 般 對 學 校 教 育 不 當 的 干 預 , 應 在 教 育 基 本 法 所 揭 示 的 國 民 教 育 權 之 下 , 立 法 規 範 學 校 組 織 的 某 種 程 度 自 治;但 為 免 學 校 某 種 程 度 的 自 治 成 為 壓 制 學 生 的「 小 國 家 」 或 官 僚 化 的 次 級 組 織 , 學 校 的 組 織 運 作 應 受 到 法 律 的 規 範 , 尤 其 是 有 關 學 生 權 益 的 重 要 事 項 , 更 要 有 法 律 的 依 據 。 因 此 , 學 校 組 織 宜 是 一 兼 具 由 下 而 上 與 由 上 而 下 的 本 位 管 理 組 織 。

此 外 , 不 得 不 考 量 的 是 , 學 校 本 位 經 營 的 學 校 組 織 的 法 律 定 位 與 現 今 的 法 律 定 位 有 所 差 距 , 法 令 能 否 配 合 修 改 是 一 問 題 , 更 大 的 關 鍵 毋 寜 是 組 織 成 員 的 思 維 與 行 動 能 否 配 合 , 即 學 校 既 有 的 文 化 與 結 構 是 一 大 阻 力。所 以,吾 人 以 為,「 學 習 型 學 校 」可 能 會 是 一 可 資 思 考 的 方 向 。 因 為 可 透 過 組 織 成 員 對 法 治 理 念 的 不 斷 學 習 與 轉 化 , 形 成 影 響 組 織 的 行 為 , 最 後 能 以 保 障 學 生 學 習 權 為 最 高 目 的 。

因 此 , 基 於 法 治 之 目 的 乃 在 維 護 基 本 權 利 , 法 治 所 強 調 之 程 序 正 義 與 實 質 正 義 , 必 能 保 障 學 生 之 學 習 權 , 以 促 其 自 我 實 現 , 進 而 達 到 學 生 人 性 尊 嚴 之 維 護 。 所 以 , 保 障 學 生 學 習 權 的 學 校 組 織 乃 一 組 織 運 作 法 治 化 之 組 織 。 且 應 是 一 個 在 重 要 事 項 具 良 好 規 範 , 結 合 「 由 上 而 下 」 與 「 由 下 而 上 」 兩 種 改 革 方 式 優 點 的 本 位 管 理 組 織 , 且 兼 具 有 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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習 型 學 校 的 特 質 。

四 、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法 治 化 的 意 涵 , 即 指 組 織 權 力 的 運 作 須 符 合 依 法 行 政 的 形 式 意 義 外 , 權 力 運 作 規 範 的 訂 定 亦 應 符 合 程 序 正 義 , 以 能 達 「 良 法 之 治 」 的 法 治 化 實 質 意 義 。

既 知 國 立 高 中 職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為 公 權 力 運 作 而 應 法 治 化 , 即 應 受 憲 法 等 法 律 規 範 。 而 由 憲 法 對 國 立 高 中 職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的 規 範 的 討 論 可 知 , 國 立 高 中 職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法 治 化 的 意 涵 可 由 兩 個 層 面 來 分 析 : 其 一 是 形 式 上 的 意 義 , 即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應 「 依 法 而 運 作 」;另 一 個 層 面 的 意 義,則 是 國 立 高 中 職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應 為「 良 法 之 治 」,即 其 運 作 應 符 合 法 治 的 內 涵,如「 憲 法 的 最 高 性 」、「 基 本 權 利 的 保 障 」 與 「 比 例 原 則 」 等 。

而 國 立 高 中 職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欲 成 為 良 法 之 治 , 最 重 要 的 是 在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相 關 規 範 的 訂 定 程 序 上 , 應 符 合 民 主 的 程 序 正 義 , 如 此 所 訂 定 的 運 作 規 範 方 能 成 為「 良 法 」,而 國 立 高 中 職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方 能 成 為「 良 法 之 治 」。所 以,國 立 高 中 職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法 治 化 的 意 義 包 括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的 運 作 應 符 合 法 治 形 式 意 義 的「 依 法 行 政 」 外,也 應 符 合 法 治 實 質 意 義 的「 程 序 正 義 」。程 序 正 義 在 行 政 上 的 落 實 則 為 行 政 程 序 法 中 正 當 行 政 程 序 的 三 個 主 要 意 涵 : 公 正 作 為 義 務 、 公 平 裁 決 義 務 與 公 開 行 政 資 訊 。

五、「 利 益 團 體 多 元 主 義 」等 因 素 是 西 方 法 治 社 會 形 成 的 重 要 因 素 , 而 當 今 國 立 高 中 職 學 校 中 的 教 師 會 等 組 織 , 也 具 「 利 益 團 體 多 元 主 義 」性 質,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法 治 化 指 日 可 待 。

由 西 方 法 治 形 成 的 歷 史 因 素 的 分 析 , 和 條 件 的 分 析 可 以 了 解 , 法 治 是 西 方 文 明 在 歷 史 的 軌 跡 中 , 經 過 長 久 的 演 進 而 逐 步 形 成 的 。 它 是 一 個 長 久 而 整 體 的 發 展 , 是 由 多 重 而 非 單 一 的 因 素 所 造 成 的 , 而 在 這 過 程 中,「 利 益 團 體 多 元 主 義 」、「 自 然 法 」和「 思 想 家 啟 迪 與 革 命 」等 因 素 均 扮 演 過 重 要 的 角 色 。

反 觀 中 國 傳 統 社 會 自 古 即 無 法 治 的 傳 統 , 而 在 歷 史 的 形 成 過 程 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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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直 與 法 治 無 緣 。 而 中 國 社 會 體 制 是 一 體 化 的 社 會 觀 , 缺 乏 西 方 法 治 社 會 競 爭 性 的 多 元 權 威 社 會 特 徵 ; 中 國 價 值 系 統 係 以 道 德 代 替 宗 教 , 缺 乏 西 方 法 治 社 會 超 越 性 宗 教 條 件 ; 中 國 文 化 講 求 道 德 至 上 , 法 律 僅 是 一 種「 治 之 具 」, 缺 乏 西 方 法 治 社 會「 法 律 至 上 」觀 念 ; 此 外 , 儒 家 的 思 維 方 式 是 偏 重 系 統 總 體 的 綜 合 考 慮 , 與 現 代 法 律 重 邏 輯 、 分 析 的 特 質 是 不 相 符 的 。 不 管 從 歷 史 形 成 的 過 程 或 條 件 上 來 看 , 傳 統 中 國 社 會 均 缺 乏 西 方 形 成 法 治 社 會 的 有 利 條 件 , 難 怪 中 國 傳 統 社 會 發 展 不 出 法 治 。

我 們 如 果 從 文 化 的 角 度 來 看 目 前 的 台 灣 社 會 上 , 可 以 發 現 今 天 的 台 灣 與 中 國 傳 統 社 會 之 價 值 觀 念 有 著 巨 大 差 異 , 且 在 文 化 的 分 量 上 已 中 西 文 化 合 璧 。 因 此 , 當 今 台 灣 社 會 欲 跳 脫 傳 統 中 國 文 化 的 限 制 , 而 實 施 法 治 已 非 夢 想 。 不 過 以 台 灣 與 傳 統 中 國 社 會 文 化 關 係 之 密 切 , 傳 統 化 或 多 或 少 仍 然 影 響 著 當 今 社 會 的 大 部 分 人 的 行 為 , 或 是 說 至 少 影 響 著 許 多 人 的 部 分 行 為 , 這 也 應 是 合 理 的 推 論 。

再 者 , 台 灣 社 會 一 般 民 眾 由 學 術 訪 談 結 果 所 呈 現 出 的 對 法 治 的 渴 望 , 也 許 這 股 力 量 正 是 由 下 而 上 形 成 法 治 的 另 一 個 可 能 的 希 望 。 其 實 以 台 灣 社 會 多 年 來 多 元 的 發 展,在 民 國 84 年 教 師 法 公 布 實 施 後,隨 著 教 師 會 、 教 評 會 的 成 立 , 在 國 立 高 中 職 中 的 權 力 結 構 已 有 「 利 益 團 體 多 元 主 義 」 的 傾 向 , 尤 其 全 國 教 師 會 等 組 織 常 在 相 關 立 法 工 作 中 , 扮 演 重 要 的 推 手 , 這 也 是 國 立 高 中 職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未 來 形 成 法 治 化 的 一 個 可 能 的 希 望 。 所 以 , 綜 上 所 述 , 國 立 高 中 職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法 治 化 應 是 指 日 可 待 。

六 、 理 論 分 析 的 結 果 可 分 別 形 成 三 個 法 治 化 、 一 個 禮 治 文 化 的 路 徑 , 而 構 成 「 國 立 高 中 職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法 治 化 或 禮 治 文 化 的 可 能 模 式 」。

一 個 深 受 禮 治 文 化 影 響 的 國 立 高 中 職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 在 遇 到 成 員 因 理 念 不 合 或 利 益 因 素 而 產 生 衝 突 時 , 將 產 生 禮 治 文 化 與 法 治 化 兩 種 可 能 的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模 式 。 後 者 還 包 括 三 種 可 能 模 式 , 即 因

「 權 力 者 以 學 生 學 習 權 為 優 先 」、「 行 政 人 員 堅 持 依 法 行 政 」 與 「 權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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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 衡 」 三 者 所 產 生 的 法 治 化 的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模 式 。

首 先 談 到 禮 治 文 化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模 式 , 在 一 個 和 諧 至 上 的 禮 治 文 化 國 立 高 中 職 學 校 組 織 中 , 成 員 之 間 常 有 人 情 網 絡 , 甚 至 血 緣 關 係 , 彼 此 之 間 遇 有 衝 突 , 以 和 為 貴 , 非 不 得 已 少 有 訴 諸 法 律 。 由 於 過 分 強 調 和 諧 , 以 致 於 對 於 既 存 的 制 度 , 即 使 是 不 合 理 的 規 則 , 也 都 要 以 委 曲 求 全 的 方 式 來 容 忍 。 所 以 這 時 候 的 政 治 行 為 主 要 是 有 權 者 間 的 利 益 考 量 下 的 妥 協 , 避 免 因 為 衝 突 而 破 壞 原 有 差 序 格 局 的 穩 定 , 甚 至 使 彼 此 利 益 受 損 。 所 以 , 若 因 利 益 或 理 念 而 有 所 衝 突 , 最 後 常 是 回 復 原 來 和 諧 至 上 禮 治 文 化 國 立 高 中 職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的 運 作 。 這 就 是 「 禮 治 文 化 下 國 立 高 中 職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禮 治 文 化 的 可 能 模 式 」。

至 於 三 個 法 治 化 的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模 式 的 源 由,我 們 在 前 面「 第 三 章 保 障 學 生 學 習 權 的 學 校 組 織 」中 曾 提 到,「 保 障 學 生 學 習 權 的 學 校 組 織 乃 是 一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法 治 化 之 組 織 」。因 此,如 果 國 立 高 中 職 學 校 組 織 的 權 力 擁 有 者 , 如 校 長 、 主 任 等 , 他 們 能 夠 具 有 保 障 學 生 學 習 權 為 優 先 的 觀 念 , 則 他 們 在 學 校 組 織 因 為 成 員 理 念 上 或 利 益 上 產 生 衝 突 時 , 因 為 本 身 即 具 有 權 力 , 如 能 深 以 認 可 「 學 生 學 習 權 為 優 先 」 的 正 當 性 , 那 學 校 組 織 在 衝 突 時 所 產 生 的 政 治 行 為 將 很 容 易 就 往 法 治 化 運 作 ,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法 治 化 將 很 容 易 水 到 渠 成 。

至 於 「 多 元 利 益 團 體 」 此 一 因 素 , 是 我 們 在 第 五 章 所 分 析 的 西 方 法 治 形 成 的 可 能 因 素 的 分 析 中 , 最 有 可 能 成 為 台 灣 國 立 高 中 職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法 治 化 的 助 力 者。因 為 根 據 民 國 84 年 公 布 實 施 的 教 師 法 所 成 立 的 教 師 會 、 教 評 會 , 儼 然 已 成 為 國 立 高 中 職 學 校 組 織 中 的 權 力 團 體 , 形 成 與 校 長 及 學 校 中 既 有 權 力 網 絡 抗 衡 的 多 元 權 力 之 一 。 如 果 主 其 事 者 能 有 正 確 的 理 念 和 運 作 方 式 , 不 無 可 能 如 西 方 法 治 社 會 形 成 條 件 之 一 的 「 多 元 利 益 團 體 」 般 , 將 國 立 高 中 職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朝 法 治 化 方 向 轉 化 。

最 後 我 們 由「 第 四 章 國 立 高 中 職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法 治 化 的 意 涵 」 中 , 曾 很 詳 細 的 探 討 了 國 立 高 中 職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法 治 化 的 意 涵 。 其 實 「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法 治 化 」 簡 單 的 說 , 即 「 依 法 行 政 」 之 意 。 而 學 校 平 時 權 力 運 作 主 要 還 是 行 政 人 員 所 主 導 的 行 政 運 作 , 其 實 居 學 校 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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織 權 力 運 作 之 樞 紐 。 加 以 學 校 組 織 已 脫 離 以 往 「 特 別 權 力 關 係 」 的 運 作 模 式 , 學 校 相 關 的 法 令 遞 漸 公 布 實 施 ,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已 逐 漸 有 依 法 行 政 的 依 循 。 所 以 , 如 果 國 立 高 中 職 學 校 組 織 的 行 政 人 員 能 夠 秉 持 依 法 行 政 精 神 , 則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法 治 化 亦 是 指 日 可 待 的 。

因 此 , 根 據 上 述 「 禮 治 文 化 國 立 高 中 職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禮 治 文 化 的 可 能 模 式 」 與 「 禮 治 文 化 國 立 高 中 職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法 治 化 的 可 能 模 式 」 的 三 種 可 能 模 式 , 我 們 可 加 以 合 併 成 為 「 國 立 高 中 職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的 可 能 模 式 」, 如 圖 30「 國 立 高 中 職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禮 治 文 化 或 法 治 化 的 可 能 模 式 」 所 示 。

所 以 , 在 一 個 「 和 諧 至 上 的 禮 治 文 化 國 立 高 中 職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 因 為 理 念 不 合 或 利 益 衝 突 , 而 產 生 權 力 競 逐 時 , 這 時 候 會 呈 現 出 各 種 不 同 的 政 治 行 為 , 最 後 這 些 不 同 的 政 治 行 為 會 導 致 不 同 的 行 為 結 果 , 可 約 略 分 為 「 法 治 化 運 作 部 分 」 和 「 禮 治 文 化 運 作 部 分 」 兩 大 部 分 。 前 者 , 包 括 「 有 權 者 以 學 生 學 習 權 優 先 , 形 成 法 治 化 」、「 行 政 人 員 堅 持 依 法 行 政 , 形 成 法 治 化 」 與 「 權 力 制 衡 , 形 成 法 治 化 」 三 種 路 徑 , 後 者 為 「 權 力 擁 有 者 彼 此 互 利 妥 協 」 以 致 衝 突 淡 化 , 最 後 又 回 復

「 和 諧 至 上 的 禮 治 文 化 國 立 高 中 職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除 了 上 述 這 兩 種 主 要 路 徑 可 能 外,也 有 可 能 會 因 為 衝 突 的 雙 方( 或 多 方 ),因 為 衝 突 激 烈 , 最 後 導 致 彼 此 「 關 係 斷 裂 」 的 可 能 。 我 們 在 質 化 研 究 部 分 即 是 以 立 意 取 樣 之 國 立 高 中 職 做 為 研 究 對 象 , 以 驗 證 或 擴 展 此 一 初 步 理 論 模 式 。

七 、 A 校 與 B 校 兩 校 的 資 料 分 析 結 果 , 大 致 證 成 了 理 論 模 式 的 成 立 , 而 且 法 治 化 的 部 分 有 逐 漸 增 加 而 禮 治 文 化 的 部 分 有 逐 漸 減 少 的 趨 勢 。

( 一 )A、B 兩 校 雖 證 成 理 論 模 式 的 存 在,但 沒 有 一 個 學 校 的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可 被 完 全 歸 類 為 「 禮 治 文 化 」 或 是 「 法 治 文 化 」。

我 們 在 前 章 第 一 節 中 以 A 校 資 料 證 成 了 第 六 章 理 論 分 析 建 構 的

「 國 立 高 中 職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屬 禮 治 文 化 或 法 治 化 的 可 能 初 步 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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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 」 此 一 初 步 理 論 模 式 , 僅 些 微 處 擴 展 該 初 步 理 論 模 式 成 「 國 立 高 中 職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禮 治 文 化 或 法 治 化 的 可 能 模 式 」。 接 著 在 第 二 節 中 , 我 們 希 望 藉 由 對 B 校 資 料 的 分 析 此 一 「 理 論 抽 樣 」 的 過 程 , 能 夠 驗 證 或 擴 展 該 理 論 模 式 , 並 了 解 國 立 高 中 職 資 料 分 析 結 果 可 能 的 異 同 。 最 後 我 們 由 上 述 的 B 校 資 料 的 分 析 , 大 致 驗 證 了 該 理 論 模 式 的 存 在 。

雖 然 A 校 與 B 校 兩 校 的 資 料 分 析 結 果 均 驗 證 了 該 初 步 理 論 模 式 的 存 在,但 是 由 A、B 兩 校 的 資 料 分 析 可 知,沒 有 一 個 學 校 的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可 被 完 全 歸 類 為「 禮 治 文 化 」或 是「 法 治 化 」,而 應 該 說 是 兩 種 文 化 兼 而 有 之 , 只 是 說 屬 於 前 者 的 成 分 多 或 屬 於 後 者 的 成 分 多 罷 了 , 即 可 能 同 一 個 學 校 有 部 分 仍 是 屬 於 禮 治 文 化,而 有 其 它 部 分 是 屬 於 法 治 化。

( 二 ) A、 B 兩 校 均 呈 現 法 治 化 的 部 分 有 逐 漸 增 加 , 而 禮 治 文 化 的 部 分 有 逐 漸 減 少 的 趨 勢 。

A、B 兩 校 的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禮 治 文 化 部 分,最 明 顯 的 表 現 在 教 師 的 聘 用 上 。 兩 校 因 為 都 是 國 立 高 中 職 , 在 教 師 法 施 行 前 是 省 立 高 中 職 , 當 時 教 師 的 聘 用 權 是 掌 握 在 校 長 手 中 , 而 因 為 當 時 仍 是 禮 治 文 化 盛 行 時 期 , 校 長 在 用 人 上 難 免 是 人 情 取 向 , 所 以 , A、 B 兩 校 的 受 訪 者 均 表 示 , 當 時 進 來 的 老 師 , 大 部 分 都 是 很 有 人 事 背 景 的 。 而 我 們 由 A 校 某 科 師 資 的 實 際 資 料 的 分 析 ( 表 15), 也 可 以 很 明 顯 的 看 出 來 , 當 時 教 師 的 聘 用 確 實 是 深 受 人 情 關 係 的 影 響 , 以 致 教 師 素 質 良 莠 不 齊 。

但 是 很 明 顯 的,在 民 國 84 年 教 師 法 施 行 後,教 師 聘 用 權 慢 慢 的 由 校 長 手 中 轉 移 到 教 評 會 來 決 定 , 雖 然 這 過 程 的 發 展 是 漸 進 的 , 並 不 是 一 下 子 就 是 呈 現 法 治 化 的 公 平 、 公 開 程 序 , 但 是 在 各 方 努 力 之 下 , 尤 其 是 教 育 部 「 公 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甄 選 作 業 要 點 」 的 頒 布 , 及 全 國 教 師 會 的 監 督 、 研 習 營 的 舉 辦 , 兩 校 的 教 師 甄 選 確 已 逐 漸 進 入 法 治 化 的 模 式。例 如 A 校 在 教 師 甄 選 方 面 已 往 有 較 多 的「 傳 聞 」,但 已 在 權 力 制 衡 下 逐 漸 往 法 治 化 運 作 。 B 校 也 是 在 教 師 權 力 彼 此 制 衡 下 有 了 各 方 均 能 接 受 的 法 治 化 結 果 。 而 這 樣 的 結 果 也 造 成 了 教 師 素 質 普 遍 的 提 升 , 如 「 表 16 A 校 84 學 度 年 度 以 後 甲 科 新 進 教 師 來 源 與 專 業 背 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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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析 表 」 的 分 析 所 顯 示 的 。

至 於 在 學 校 的 其 他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上 , 兩 校 均 在 「 權 力 者 以 學 生 學 習 權 為 優 先 形 成 法 治 化 」「 行 政 人 員 堅 持 依 法 行 政 形 成 法 治 化 」與「 權 力 制 衡 形 成 法 治 化 」 三 方 面 上 , 呈 現 以 往 和 諧 至 上 禮 治 文 化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所 缺 乏 的 組 織 權 力 法 治 化 的 趨 勢 , 在 在 均 顯 示 國 立 高 中 職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逐 漸 由 禮 治 文 化 走 向 法 治 化 的 趨 向 。

八、「 國 立 高 中 職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禮 治 文 化 或 法 治 化 的 可 能 模 式 」 中 的 三 個 法 治 化 模 式 是 國 立 高 中 職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法 治 化 的 可 行 方 向 。

模 式 中 的 三 個 法 治 化 模 式 分 別 是 「 權 力 者 以 學 生 學 習 權 為 優 先 而 形 成 法 治 化 」、「 行 政 人 員 堅 持 依 法 行 政 形 成 法 治 化 」 與 「 權 力 制 衡 形 成 法 治 化 」, 茲 說 明 如 下 :

( 一 ) 依 法 成 立 的 學 校 權 力 制 衡 組 織 , 其 運 作 過 程 中 如 有 相 關 法 令 規 範 的 配 合 , 再 加 上 學 校 成 員 適 當 的 法 治 研 習 ,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方 能 水 到 渠 成 。

如 前 文 第 五 章 所 論 述 , 法 治 本 非 中 國 傳 統 社 會 文 化 所 固 有 , 它 是 西 方 法 治 社 會 的 產 物 。 當 中 「 多 元 利 益 團 體 」 是 西 方 法 治 形 成 的 重 要 因 素 。 我 們 在 研 究 中 發 現 , 依 據 教 師 法 規 範 所 成 立 的 教 師 會 、 教 評 會 等 組 織 , 如 果 因 為 學 校 組 織 的 權 力 生 態 的 因 素 而 變 成 了 權 力 制 衡 組 織 , 則 在 完 善 的 相 關 法 令 規 範 的 協 助 下 , 將 有 助 透 過 教 師 會 與 教 評 會 發 揮 權 力 制 衡 的 力 量 , 而 促 成 國 立 高 中 職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法 治 化 的 發 展 。

要 特 別 注 意 的 是 , 在 仍 具 「 和 諧 至 上 禮 治 文 化 」 的 國 立 高 中 職 學 校 組 織 中,「 權 力 制 衡 組 織 」、「 有 相 關 法 令 規 範 的 配 合 」與「 學 校 成 員 有 適 當 的 法 治 知 能 」 三 者 缺 一 不 可 , 否 則 權 力 制 衡 可 能 變 成 對 抗 或 分 贓 , 反 而 造 成 校 園 負 向 發 展 。

( 二 ) 由 資 料 分 析 結 果 顯 示 , 少 有 校 長 敢 公 開 違 法 , 行 政 人 員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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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 有 堅 持 依 法 行 政 的 道 德 勇 氣 , 將 是 促 成 國 立 高 中 職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法 治 化 的 有 利 因 素 。

台 灣 目 前 已 是 一 個 法 治 國 家 , 依 法 行 政 已 成 共 識 , 縱 使 在 校 園 的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中 , 一 時 仍 難 免 有 禮 治 文 化 的 影 響 , 但 是 如 果 行 政 人 員 能 發 揮 道 德 勇 氣 , 堅 持 依 法 行 政 , 即 使 是 校 長 也 要 守 法 的 。

( 三 ) 在 缺 乏 法 律 規 範 的 國 立 高 中 職 學 校 組 織 背 景 下 , 擁 有 權 力 者 , 尤 其 是 校 長 若 具 有 「 以 學 生 學 習 權 為 優 先 」 的 理 念 是 促 成 國 立 高 中 職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法 治 化 的 有 利 因 素 。

因 為 台 灣 的 國 立 高 中 職 校 園 以 往 受 禮 治 文 化 影 響 , 習 以 校 園 倫 理 做 為 校 園 主 要 規 範 , 加 以 往 昔 「 特 別 權 力 關 係 」 的 影 響 , 造 成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缺 乏 法 治 的 規 範 , 如 今 雖 然 「 特 別 權 力 關 係 」 已 壽 終 正 寢 , 大 家 也 漸 能 將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的 運 作 視 為 公 權 力 的 運 作 而 須 受 法 律 規 範 , 但 短 時 間 恐 仍 未 有 足 夠 的 法 令 規 範 配 合 , 這 時 候 擁 有 行 政 權 力 的 學 校 行 政 單 位 , 尤 其 是 校 長 , 如 能 本 著 學 生 學 習 權 優 先 的 理 念 , 在 法 治 保 障 人 權 的 信 念 下 , 不 待 立 法 完 備 , 而 能 以 合 法 的 行 政 程 序 來 補 強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未 完 備 的 法 令 規 範 , 則 不 僅 能 使 得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符 合 廣 義 的 法 治 化 的 意 涵 , 也 將 能 確 實 保 障 學 生 學 習 權 。

九、「 和 諧 至 上 的 禮 治 文 化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不 符 合 正 義 原 則 , 而 且 在 衝 突 發 生 引 起 政 治 行 為 時 , 很 容 易 因 利 益 妥 協 而 回 復 「 和 諧 至 上 的 禮 治 文 化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

我 們 在 理 論 分 析 時 曾 提 到 , 中 國 傳 統 社 會 因 為 皇 權 力 有 未 迨 , 以 禮 治 文 化 做 為 社 會 秩 序 的 依 循 , 尤 其 以 禮 治 社 會 強 調 的 和 諧 至 上 理 念 維 持 社 會 的 穩 定 性 。 但 是 禮 治 社 會 所 強 調 的 和 諧 , 是 以 有 差 序 的 綱 紀 建 立「 差 別 性 」的「 秩 序 化 之 和 諧 」。國 家 社 會 秩 序 層 次 的 和 諧 有 賴 權 力 較 大 的 一 方 , 以 法 律 為 工 具 , 迫 使 在 下 位 者 屈 服 , 此 時 法 律 是 工 具 不 是 目 的 , 法 律 既 只 是 統 治 權 威 的 工 具 、 是 做 為 維 持 差 序 格 局 中 有 權 者 利 益 的 工 具 , 法 律 的 正 義 性 便 不 是 強 調 的 重 點 。 因 此 , 這 種 中 國 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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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 社 會 文 化 的 和 諧 觀 是 不 談 正 義 的 。

衡 諸 於 我 們 質 化 研 究 的 結 果 可 以 發 現 , 國 立 高 中 職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受 到 傳 統 禮 治 文 化 影 響 的 部 分 , 確 實 也 是 欠 缺 正 義 的 。 例 如 民 國 84 年 教 師 法 公 布 實 施 以 前,校 長 在 聘 用 教 師 多 不 是 以 專 業 為 考 量,而 是 以 人 情 為 取 向 , 即 考 量 到 在 差 序 格 局 中 與 自 己 關 係 較 為 密 切 者 的 利 益 與 自 己 的 利 益 , 我 們 在 之 前 關 於 表 16、 表 17 的 討 論 時 已 有 充 分 說 明 。 這 樣 的 教 師 聘 用 權 力 運 作 造 成 國 立 高 中 職 學 校 教 師 素 質 良 莠 不 齊 , 難 怪 以 往 在 明 星 高 中 普 遍 有 「 一 流 學 生 、 二 流 師 資 」 的 順 口 溜 , 甚 至 連 我 們 訪 談 的 B 校 這 樣 的 第 一 流 的 明 星 高 中 都 還 會 有 所 謂 的 「 人 情 班 」 出 現 , 真 可 謂 遺 禍 匪 淺 ! 而 即 使 至 今 教 師 甄 選 的 流 程 已 有 相 當 規 範 , 有 關 「 近 親 繁 殖 」、 甄 選 不 公 的 傳 言 , 仍 時 有 所 聞 。

再 者 , 往 昔 國 立 高 中 職 受 禮 治 文 化 影 響 者 不 僅 是 教 師 的 聘 用 , 在 教 師 的 獎 懲 上 的 不 公 平 也 所 在 多 有 。 例 如 我 們 對 A 校 所 謂 優 良 教 師 的 選 拔 的 研 究 結 果 顯 示 , 考 量 的 標 準 不 乏 是 以 與 有 權 者 的 差 序 關 係 為 衡 量 標 準 的 , 其 中 教 學 的 良 窳 與 否 , 或 對 學 生 學 習 貢 獻 的 多 寡 常 非 主 要 的 考 量 。 雖 然 眾 所 皆 知 , 一 個 老 師 教 學 的 良 窳 , 才 是 與 學 生 學 習 權 最 直 接 相 關 的 因 素 , 但 是 在 一 個 禮 治 文 化 影 響 下 的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過 程 中 , 卻 常 被 忽 視 。 其 結 果 造 成 教 師 不 以 教 學 本 職 為 努 力 目 標 , 反 而 鑽 營 與 有 權 者 的 私 人 關 係 , 學 生 學 習 權 當 然 無 法 得 到 保 障 。 因 此 , 禮 治 文 化 的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常 是 與 學 生 學 習 權 的 保 障 背 道 而 馳 的 。

學 校 禮 治 文 化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之 不 符 正 義 原 則 者 , 又 如 「 討 論 六 」 所 論 述 的 A 校 教 師 監 考 時 數 安 排 之 不 符 「 平 等 原 則 」、「 比 例 原 則 」 與

「 法 明 確 原 則 」 等 , 亦 是 一 具 體 明 證 。 這 樣 的 結 果 既 不 符 合 勞 爾 斯 在 訂 定 契 約 時 主 張 的「 無 知 之 幕 」的 理 念,也 不 符 合 正 義 二 原 則 中 的「 對 每 一 個 人 都 有 利 」 與 「 地 位 和 職 務 對 所 有 人 平 等 開 放 」 此 二 條 件 , 所 以 是 不 正 義 的 。

雖 然 和 諧 至 上 的 禮 治 文 化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不 以 正 義 為 目 標 , 其 結 果 也 常 是 不 正 義 的 , 但 是 卻 常 在 衝 突 發 生 引 起 政 治 行 為 時 , 因 為 有 權 者 居 於 私 人 利 益 考 量 而 在 「 黑 箱 作 業 中 」 彼 此 妥 協 , 很 容 易 又 回 復 到 和 諧 至 上 的 禮 治 文 化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的 模 式 。 所 以 , 為 了 免 除 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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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授 受 的 戲 碼 重 複 上 演 , 最 好 的 方 式 應 多 創 造 上 述 三 個 國 立 高 中 職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法 治 化 形 成 的 有 利 條 件 , 以 利 國 立 高 中 職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法 治 化 的 形 成 。

第 二 節 建 議

我 們 在 研 究 的 結 果 發 現 , 國 立 高 中 職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的 禮 治 文 化 會 造 成 不 正 義 的 結 果 , 並 有 違 學 生 學 習 權 的 保 障 。 而 研 究 也 發 現 , 未 來 能 保 障 學 生 學 習 權 的 學 校 組 織 乃 一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法 治 化 之 組 織 , 且 應 是 一 個 在 重 要 事 項 具 良 好 規 範,結 合「 由 上 而 下 」與「 由 下 而 上 」 兩 種 改 革 方 式 優 點 的 本 位 管 理 組 織 , 並 兼 具 有 學 習 型 學 校 的 特 質 。 所 以 , 教 育 主 管 單 位 責 無 旁 貸 , 在 未 來 應 致 力 於 落 實 此 一 研 究 結 果 , 避 免 組 織 權 力 禮 治 文 化 部 分 的 出 現 。

以 下 , 本 研 究 即 針 對 上 述 核 心 概 念 的 落 實 , 與 及 未 來 研 究 方 面 提 出 相 關 建 議 :

一 、 教 育 主 管 機 關 應 強 化 監 督 、 指 導 和 擘 劃 的 功 能 與 責 任 , 並 致 力 於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法 治 化 應 有 的 法 令 規 範 的 訂 定 , 以 法 律 做 為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轉 化 之 觸 酶 。

( 一 ) 教 育 主 管 機 關 應 更 主 動 負 起 監 督 、 指 導 和 擘 劃 的 功 能 與 責 任 , 並 致 力 於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法 治 化 應 有 的 法 令 規 範 的 訂 定 。

如 上 述 所 言 , 未 來 成 功 的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 不 只 是 強 調 學 校 本 身 的「 由 下 而 上 」的 運 作 模 式,更 須 在 上 級 教 育 主 管 單 位「 由 上 而 下 」 將 教 育 重 要 事 項 訂 定 良 好 規 範 , 再 交 由 學 校 執 行 完 成 目 標 。 所 以 , 教 育 主 管 單 位 實 不 能 再 漠 視 自 己 應 負 起 的 監 督 、 指 導 和 擘 劃 的 功 能 與 責 任 。 不 過 以 教 育 部 和 中 部 辦 公 室 等 教 育 主 管 單 位 有 限 的 人 力 與 行 政 效 率 , 勢 必 無 法 事 必 躬 親 式 的 監 督 , 最 好 的 方 式 即 是 致 力 於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法 治 化 應 有 的 法 令 規 範 的 訂 定 , 以 法 律 做 為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轉 化 之 觸 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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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 為 國 立 高 中 職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要 由 禮 治 文 化 進 入 法 治 化 ,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應 有 的 相 關 法 令 規 範 的 訂 定 , 以 法 律 做 為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轉 化 之 觸 酶 是 可 行 之 道 。 例 如 , 在 上 述 結 論 七 中 所 論 述 的 , 依 教 師 法 成 立 的 學 校 權 力 制 衡 組 織 , 其 運 作 過 程 中 如 有 相 關 法 令 規 範 的 配 合 , 再 加 上 學 校 成 員 適 當 的 法 治 研 習 ,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法 治 化 即 能 水 到 渠 成 。 所 以 , 上 級 教 育 主 管 機 關 及 立 法 機 關 應 儘 速 研 訂 相 關 法 規 。

此 外 , 除 了 各 國 立 高 中 職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的 相 關 法 令 規 範 外 , 前 文 所 提 的 「 舉 發 人 保 護 法 」 的 類 似 法 令 應 可 符 應 社 會 需 求 而 研 擬 。 因 為 長 久 以 來 , 國 立 高 中 職 給 人 的 觀 感 , 就 如 同 學 校 周 圍 那 道 聳 立 的 高 牆 所 隔 絕 一 樣 , 外 界 總 難 窺 其 幽 徑 。 學 校 組 織 內 發 生 的 事 件 也 很 少 外 露,很 多 不 好 的 事 情 容 易 被 教 育 專 業 這 名 詞 所 掩 護,所 以,類 如「 舉 發 人 保 護 法 」 的 訂 定 可 以 革 除 一 些 弊 端 , 也 可 以 藉 由 法 令 的 訂 定 , 強 化 舉 發 弊 端 的 道 德 正 當 性 , 亦 可 將 原 有 禮 治 文 化 做 適 度 轉 化 。

( 二 ) 應 規 範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符 合 程 序 正 義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能 否 符 合 程 序 正 義 是 法 治 化 與 禮 治 文 化 最 大 差 異 的 地 方 。 因 為 禮 治 文 化 缺 乏 明 確 的 規 則 , 習 於 由 有 權 者 用 「 詮 釋 」 方 式 , 以 權 力 維 護 不 當 的 差 序 格 局 衍 生 的 利 益 , 適 與 法 治 社 會 強 調 正 當 程 序 以 實 現 程 序 正 義 不 同 。

改 進 之 道 , 首 先 應 要 求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除 「 為 達 教 育 目 的 的 內 部 程 序 」 外 , 均 應 符 合 行 政 程 序 法 之 要 求 。 即 應 符 合 公 正 做 為 義 務 、 公 平 裁 決 義 務 與 公 開 行 政 資 訊 。 以 公 開 行 政 資 訊 為 例 , 教 育 主 管 單 位 可 訂 定 行 政 規 則 要 求 各 國 立 高 中 職 的 相 關 行 政 程 序 之 資 訊 均 應 上 網 並 公 告 周 知 , 並 以 此 做 為 各 校 評 鑑 標 準 之 一 。 至 於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三 條 第 三 項 第 六 款 所 排 除 在 該 法 適 用 之 程 序 規 定 之 外 的 「 學 校 或 其 他 教 育 機 構 為 達 成 教 育 目 的 之 內 部 程 序 」,亦 應 要 求 各 校 有「 教 育 上 的 專 業 」配 套 措 施 配 合 , 以 維 學 生 權 益 。

此 外 ,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的 相 關 法 令 的 訂 定 的 程 序 上 也 要 做 更 嚴 謹 的 規 範 , 在 訂 定 學 校 相 關 權 力 運 作 之 規 範 的 程 序 上 應 符 合 行 政 程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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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之「 民 主 參 與 原 則 」, 即 開 放 性 之 參 與、 有 實 效 之 參 與。 首 先, 學 校 行 政 單 位 之 決 策 過 程 應 透 明 並 容 納 各 界 意 見 , 所 以 , 學 校 訂 定 相 關 規 範 之 「 草 案 」 原 則 上 均 須 先 行 公 告 周 知 , 再 進 入 校 務 會 議 討 論 表 決 , 並 給 予 全 校 教 師 陳 述 意 見 之 機 會 ; 同 時 相 關 規 範 或 其 他 重 要 政 策 措 施 行 政 單 位 應 善 盡 更 多 說 理 與 思 辯 義 務 , 應 將 上 級 來 文 等 相 關 文 件 做 為 附 件 , 供 老 師 們 參 考 , 以 能 了 解 條 文 訂 定 的 來 龍 去 脈 , 方 能 適 度 參 與 條 文 的 訂 定 。

再 者 , 教 育 部 等 上 級 教 育 單 位 在 因 應 法 令 修 改 而 要 求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配 合 時,在 行 文 時 應 更 具 體 可 循。例 如 教 師 法 第 17 條 修 改 而 需 行 文 要 求 各 校 自 訂 「 學 生 輔 導 與 管 教 辦 法 」 與 「 擔 任 導 師 辦 法 」 等 相 關 辦 法 時 , 應 比 照 部 頒 的 「 公 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甄 選 作 業 要 點 」 模 式 , 先 自 訂 一 較 具 體 的 大 要 再 行 文 要 求 各 級 學 校 辦 理 , 如 此 各 級 學 校 將 更 有 所 遵 循 , 否 則 以 高 中 職 以 下 各 級 學 校 法 治 人 才 的 缺 乏 , 如 果 沒 有 適 當 的 參 考 , 恐 美 意 大 打 折 扣 。

所 以 , 教 育 部 應 下 令 嚴 格 要 求 各 校 相 關 規 範 的 訂 定 程 序 應 符 合 上 述 之 民 主 參 與 原 則 的 兩 大 程 序 。

二 、 應 塑 造 學 校 成 為 學 習 型 組 織 , 並 多 辦 理 研 習 、 在 職 進 修 與 「 工 作 坊 」, 以 強 化 學 校 組 織 成 員 的 法 治 理 念 與 素 養 。

我 們 在 理 論 分 析 時 曾 提 到,具 有「 自 然 法 觀 念 」,並 有「 思 想 家 啟 迪 」 法 治 思 想 , 將 有 助 於 法 治 社 會 的 形 成 。 在 實 際 的 訪 談 研 究 中 也 發 現 , 具 有 法 治 觀 念 的 行 政 人 員 的 堅 持 , 將 是 國 立 高 中 職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法 治 化 的 重 要 因 素 之 一 。 因 此 , 如 何 強 化 學 校 成 員 的 法 治 思 想 是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法 治 化 的 重 要 課 題 。

我 們 在 實 際 資 料 分 析 中 也 發 現 , 全 國 教 師 會 每 年 所 辦 理 的 一 天 的

「 改 進 教 師 甄 選 研 習 營 」 確 有 成 效 , 但 畢 竟 對 象 太 少 、 時 間 也 太 短 , 如 能 擴 及 全 國 教 師 , 以 在 職 進 修 方 式 加 入 學 校 實 際 法 治 運 作 的 專 題 研 習 , 並 挑 選 部 分 種 子 學 校 由 相 關 領 域 教 授 , 用 一 個 類 似 「 工 作 坊 」 透 過「 帶 中 學 」的 方 式, 在 一 定 時 間 內 帶 領 該 校 相 關 人 員「 做 中 學 」, 如 此 成 效 又 會 比 研 習 時 紙 上 談 兵 更 有 成 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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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長 遠 來 看 , 應 以 鼓 勵 及 懲 罰 雙 管 齊 下 方 式 , 結 合 教 師 定 期 換 證 制 度 , 規 劃 教 師 終 身 學 習 網 絡 , 將 各 級 學 校 塑 造 成 學 習 型 學 校 , 讓 老 師「 動 起 來 」,具 有 公 共 論 述 的 能 力 與 習 慣,以 打 破 禮 治 文 化 的 習 性 。 因 為 一 個 禮 治 文 化 的 國 立 高 中 職 學 校 組 織 特 徵 之 一 , 即 是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掌 握 在 各 權 力 網 絡 的 核 心 人 物 之 中 , 以 致 一 般 教 師 對 公 共 議 題 冷 漠 , 長 久 以 往 便 缺 乏 公 共 論 述 的 習 慣 與 能 力 ,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希 冀 透 過 教 師 的 參 與 以 形 成 法 治 化 的 理 想 便 難 以 落 實 , 學 校 本 位 管 理 也 將 成 為 幻 影 。

因 為 學 校 課 程 本 位 管 理 、 教 師 會 與 教 評 會 的 運 作 , 都 是 與 以 往 大 相 逕 庭 的 革 命 性 改 變 , 但 是 配 套 措 施 如 果 不 能 配 合 , 真 正 執 行 運 作 的 是 第 一 線 的 學 校 單 位 , 如 果 組 織 的 成 員 仍 然 是 舊 思 維 、 基 層 的 運 作 還 是 老 樣 子 , 教 改 的 鬆 綁 , 只 怕 會 造 成 更 多 的 混 亂 。 所 以 , 國 立 高 中 職 應 建 立 終 身 學 習 網 絡 , 以 學 習 型 社 區 導 向 學 校 具 有 市 民 社 會 的 特 質 , 催 化 由 下 而 上 的 運 作 能 實 現 。

三 、 教 師 欲 兼 任 行 政 職 務 應 經 專 業 訓 練 等 認 證 過 程 , 學 校 並 應 建 立 客 觀 監 督 評 鑑 的 機 制 。

我 們 經 由 兩 校 的 實 際 質 化 研 究 發 現 , 校 長 雖 仍 是 學 校 中 擁 有 最 大 的 法 定 職 權 的 個 人 , 但 是 校 長 只 是 過 客 , 在 實 際 運 作 時 常 要 受 制 於 該 校 原 有 的 權 力 網 絡 , 而 該 校 的 處 室 主 任 常 是 權 力 網 絡 的 核 心 人 物 , 以 致 校 長 也 幾 乎 很 少 主 動 去 更 換 行 政 人 員 。 這 樣 的 研 究 發 現 所 呈 現 的 訊 息 是 , 國 立 高 中 職 的 處 室 主 任 是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很 重 要 的 關 鍵 之 一 , 有 時 甚 至 還 比 校 長 影 響 力 更 大 。

但 是 目 前 的 國 立 高 中 職 學 校 中 , 教 師 所 兼 任 的 行 政 職 務 任 命 權 在 校 長 手 中 , 而 且 除 了 主 任 輔 導 教 師 與 圖 書 館 主 任 有 任 用 資 格 限 制 外 , 其 他 處 室 主 任 在 任 用 資 格 上 都 沒 有 條 件 上 的 限 制 。 如 果 一 個 學 校 有 較 強 的 禮 治 文 化 傾 向 , 這 樣 很 容 易 會 造 校 長 所 任 用 的 行 政 人 員 是 因 為 該 行 政 人 員 在 學 校 有 權 力( 有 影 響 力 ),但 不 見 得 有 能 力。又 加 上 如 我 們 的 研 究 結 果 所 顯 示 , 大 部 分 的 校 長 幾 乎 很 少 主 動 更 換 行 政 人 員 , 尤 其 是 主 任 級 行 政 人 員 。 如 此 要 希 冀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有 創 新 精 進 是 要 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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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 運 氣 。 職 是 之 故 , 如 果 意 欲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朝 法 治 化 運 作 , 則 中 小 學 的 教 師 所 兼 之 一 級 主 管 應 經 甄 選 、 訓 練 等 認 證 過 程 。

從 另 一 個 角 度 來 看 , 在 甄 選 、 訓 練 等 認 證 過 程 中 , 並 應 強 化 教 師 所 兼 行 政 人 員 的 法 治 素 養 。 因 為 既 然 知 道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法 治 化 是 保 障 師 生 權 益 、 落 實 教 育 理 想 的 重 要 之 路 , 但 是 我 們 審 視 目 前 及 以 往 一 般 師 資 培 育 的 過 程 , 絕 大 部 分 的 老 師 是 較 缺 乏 法 律 素 養 的 , 尤 其 是 與 行 政 有 關 的 法 律 涵 養 更 顯 不 足 。 如 此 一 旦 老 師 有 機 會 在 學 校 兼 任 行 政 工 作 , 要 實 踐 法 治 化 的 運 作 難 免 會 有 窒 礙 , 縱 使 心 有 餘 者 也 怕 有 時 力 不 足 , 更 遑 論 心 中 無 法 治 觀 念 者 。 推 而 廣 之 , 校 長 亦 應 經 過 如 此 的 訓 練 過 程 。

也 許 有 人 會 質 疑,大 部 分 的 明 星 高 中( 如 本 研 究 之 B 校 ),因 為 學 生 素 質 高 , 教 學 很 有 成 就 感 , 老 師 們 多 不 願 擔 任 行 政 工 作 , 如 果 再 要 求 教 師 欲 兼 任 行 政 職 務 應 經 專 業 訓 練 等 認 證 過 程 , 那 豈 不 是 更 找 不 到 人 擔 任 行 政 工 作 ? 會 造 成 這 種 勞 逸 不 均 的 現 象 其 實 與 當 今 中 小 學 缺 乏 一 套 對 教 師 的 公 平 客 觀 的 評 鑑 制 度 息 息 相 關 。 試 問 如 果 能 依 教 師 之 貢 獻 與 表 現 而 與 予 公 平 的 待 遇 , 豈 會 如 B 校 之 各 人 視 行 政 工 作 為 畏 途 ? 或 如 A 校 之 尸 位 素 餐 ? 所 以 , 足 見 國 立 高 中 職 的 教 師 亟 須 建 立 一 套 公 平 客 觀 的 評 鑑 制 度 。

總 結 的 說 , 國 立 高 中 職 學 校 的 教 師 兼 任 行 政 人 員 的 制 度 應 有 所 改 進 , 首 先 , 教 育 主 管 單 位 應 比 照 公 務 人 員 體 制 , 建 立 教 師 兼 任 行 政 人 員 的 專 業 訓 練 機 制,校 長 所 任 用 的 人 選 應 均 經 過 這 類 專 業 訓 練。再 者,

學 校 應 建 立 教 師 客 觀 監 督 評 鑑 的 機 制 , 依 教 師 之 表 現 與 貢 獻 而 與 予 公 平 的 待 遇 , 行 政 人 員 也 要 透 過 這 種 機 制 來 汰 換 , 以 排 除 校 長 不 敢 更 換 行 政 人 員 及 造 成 萬 年 主 任 的 弊 端 。 如 此 , 國 立 高 中 職 學 校 禮 治 文 化 權 力 運 作 才 可 能 往 法 治 化 發 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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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在 研 究 方 法 方 面 :

( 一 ) 建 議 應 再 多 選 取 幾 所 國 立 高 中 職 , 以 了 解 「 國 立 高 中 職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禮 治 文 化 或 法 治 化 的 發 展 模 式 」 在 其 他 學 校 的 適 用 性 。

本 研 究 之 侷 限 在 於 研 究 的 學 校 僅 限 於 台 灣 某 一 區 的 一 所 國 立 高 職 和 一 所 國 立 高 中 , 研 究 的 結 果 僅 可 以 做 為 該 兩 所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之 解 釋,不 能 做 為 推 論 之 用。因 為 僅 就 地 理 位 置 而 言,台 灣 雖 小,但 北 、 中 、 南 彼 此 人 文 環 境 、 政 經 背 景 差 異 頗 大 , 在 在 都 可 能 會 影 響 到 各 所 在 國 立 高 中 職 的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 再 者 , 即 使 是 位 於 同 一 區 高 中 或 高 職 , 各 不 同 類 科 的 高 職 , 以 及 升 學 率 迥 異 的 各 高 中 之 間 也 可 能 會 有 所 差 異 , 這 都 影 響 到 研 究 結 果 欲 類 推 的 困 難 。

所 以 , 未 來 應 就 不 同 地 區 、 不 同 類 別 的 職 業 學 校 , 及 不 同 錄 取 分 數 的 高 中 之 間 , 再 多 選 幾 所 國 立 高 中 職 , 以 了 解 「 國 立 高 中 職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禮 治 文 化 或 法 治 化 的 發 展 模 式 」 的 適 用 性 , 及 明 瞭 不 同 背 景 學 校 之 間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的 可 能 差 異 。

( 二 ) 未 來 在 有 關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的 相 關 研 究 上 , 應 多 考 量 文 化 差 異 的 因 素 , 以 落 實 本 土 化 研 究 。

迄 今 在 台 灣 有 關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的 相 關 研 究 方 面 , 大 多 建 基 於 西 方 , 尤 其 是 美 國 方 面 的 理 論 基 礎 上 , 再 應 用 於 台 灣 的 實 際 運 作 的 研 究 上 , 較 忽 略 於 本 土 化 的 議 題 , 尤 其 是 考 量 傳 統 文 化 對 台 灣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的 影 響 。

以 西 方 已 有 的 豐 沛 理 論 和 研 究 成 果 做 為 研 究 的 基 礎 , 並 沒 有 不 當,只 是 理 論 和 研 究 的 形 成 有 其 文 化 的 背 景 因 素,如 果 只 是 一 味 套 用、

解 釋 , 而 忽 視 文 化 因 素 的 差 異 可 能 產 生 的 影 響 , 將 造 成 研 究 結 果 可 信 度 與 應 用 性 的 不 足 。

本 研 究 在 方 法 上 , 仍 多 方 取 材 於 西 方 研 究 的 豐 碩 成 果 , 只 是 能 綜 合 考 量 傳 統 禮 治 文 化 對 國 立 高 中 職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可 能 的 影 響 , 在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本 土 化 研 究 上 , 算 是 抛 磚 引 玉 之 作 , 希 冀 未 來 能 有 更 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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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相 關 研 究 , 以 豐 富 這 方 面 的 文 獻 , 最 後 並 能 真 正 應 用 於 改 善 台 灣 的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上 。

( 三 ) 應 多 強 化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法 治 化 的 實 務 研 究 , 以 助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法 治 化 的 實 現 。

關 於 國 立 高 中 職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法 治 化 的 實 務 部 分 , 例 如 本 研 究 曾 提 及 的 教 師 監 考 辦 法 與 導 師 輪 流 辦 法 等 , 因 為 以 往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禮 治 文 化 的 影 響 , 都 少 有 具 體 明 確 的 辦 法 呈 現 , 在 學 術 研 究 上 也 呈 現 空 白 , 但 卻 是 攸 關 全 體 教 師 權 益 , 為 教 師 關 注 焦 點 。

未 來 既 知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法 治 化 是 較 正 義 , 且 能 保 障 師 生 權 益 的 運 作 方 式 , 即 應 努 力 充 實 這 方 面 的 研 究 以 落 實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法 治 化 。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 從 事 這 方 面 的 研 究 除 了 理 論 的 探 討 外 , 實 務 的 分 析 , 尤 其 針 對 實 際 案 例 的 分 析 更 值 得 重 視 。 因 為 唯 有 結 合 理 論 與 實 務 的 研 究 才 較 能 真 正 對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法 治 化 的 落 實 有 所 助 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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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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