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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純酒後駕車刑罰政策之德菲調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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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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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學術論著

單純酒後駕車刑罰政策之德菲調查研究

A Delphi Study on the Penalty Policy for Driving Under Influence

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研究所博士 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科長

鄒啟勳

美國杜克大學社會學博士

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學系(所)副教授

陳玉書

美國聖休士頓大學刑事司法博士 國立台北大學犯罪學研究所教授

林健陽

DOI:10.6905/JC.202007_9(2).0001

(2)

單純酒後駕車刑罰政策之德菲調查研究

摘要 鄒啟勳、陳玉書、林健陽

1999

年單純酒後不能安全駕駛(簡稱酒駕)正式立法以刑罰制裁,酒駕 犯罪與再犯問題仍深受社會關注;本研究主要目的在透過德菲專家調查,探討刑 罰制裁單純酒駕犯罪和監禁酒駕累犯之政策效果,進而凝聚政策共識。

30

位學 者專家德菲調查研究結果顯示,對於單純酒駕犯罪的政策共識度較高者為:(

1

酒駕刑罰化在降低肇事較顯成效,但對抑制單純酒駕犯罪效果有限;(

2

)針對 宣告六月以下徒刑無力繳納罰金者,可採行社會勞動替代監禁,以免犯罪標籤和 監獄擁擠;(

3

)根據「醫療優於司法」導向,針對酒駕者施以適當酒癮評估,

提供個案多元處遇方案,降低酒駕再犯;(

4

)採用多元方式進行教育宣導,提 高民眾對酒駕危險知覺,以達一般預防效果;(

5

)針對「酒駕累犯」強制裝設「酒

精鎖(

Alcolock

)」,防止企圖酒後駕車;並針對研究結果提出酒駕犯罪預防與

政策相關建議。

關鍵字:

酒後駕車、刑罰政策、德菲法、威嚇模式、醫療模式、社區模式

本文通訊作者,陳玉書,本文通訊作者e-mail: ysc3@mail.cpu.edu.tw

(3)

學術論著

1

DOI:10.6905/JC.202007_9(2).0001

Abstract Chi-Hsun Chou, Yu-Shu Chen, Chien-Yang Albert Lin

The driving under influence (DUI) has satisfied the formal legislation to criminal penalties since 1999. However, the DUI crime and recidivism are extensively concerned in Taiwan. To build the policy consensus of DUI crime, purposes of the current study are to evaluate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policy of penalizing sanctions for DUI crime without causing deaths or injuries and imprisoning the DUI recidivist through a quantitative Delphi expert survey.

Research findings with higher policy consensus are as follows: (1) The DUI penalty policy has a significantly positive impact on reducing DUI accidents, but not an effective policy to inhibit DUI crime. (2) For DUI offenders sentenced to 6 months or less and unable to pay fines, it is suitable to punish them by the community service instead of imprisonment to reduce negative label and overcrowding in prison. (3) According to the guidance of medicine prior to justice, it is essential to provide alcoholism assessment and multiple treatment service for DUI offenders to reduce recidivism. (4) Multi-educational propaganda can be employed to enhance citizen’s DUI risk perceptions for general prevention. (5) The “Alcolock” should be compulsorily installed to prevent DUI recidivists from attempting to DUI. Suggestions on the prevention and policy of DUI crime are also discussed based on the research findings.

Keywords :

driving under influence (DUI), penalty policy, Delphi method, deterrence model, medical model, community model

A Delphi Study on the Penalty Policy for Driving Under

Influence

(4)

單純酒後駕車刑罰政策之德菲調查研究

壹、前言

酒後駕車是一種嚴重威脅自己與他人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的違規駕駛行 為,一直以來都是政府與社會大眾以及媒體關注的焦點。世界各國也都存在著 酒後駕車的問題,而且各國政府為了預防因酒後駕車造成不幸事故的發生,並 有效保障公眾交通安全,不但視酒駕肇事為嚴重的犯罪行為,而且還制訂只要 飲酒駕車即需受到處罰或制裁的法律規範,只是各國對於酒駕處罰的方式有所 不同。

我國自

1999

年增訂通過刑法第

185-3

條將「酒駕刑罰化」,原期藉由嚴 厲的刑罰制裁,減少酒後駕車的情形發生(立法院,

1999

)。但因酒駕肇事案 件層出不窮,之後歷經

2007

年、

2011

年、

2013

年、和

2019

年四次修法,除 了將吐氣中酒精濃度由每公升

0.55

毫克(

0.55mg/L

)調降為每公升

0.25

毫克

0.25mg/L

),血液中酒精濃度含量亦由

0.11%

以上調降至

0.05%

以上。此外,

也加重酒駕刑度,由原來處以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至

2

年以下;同時提高罰 金額度,由科處

3

萬元以下罰金提高至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2019

年增訂 再犯者加重其刑之規定,以及五年內曾判決或緩起訴處分確定又再犯者,可按 較重法定刑論處。此外,

2019

年亦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累計加重酒 駕再犯罰鍰、同車乘客連坐處罰、酒駕重考照須加裝酒精鎖等多項處罰措施。

在多次加重處罰刑度並降低酒測值的情形下,同時增加酒後駕車者應付出 的成本,理應對社會大眾產生一定的嚇阻效果,使酒後駕車行為、肇事件數和 再犯人數應顯著下降才對。根據法務部統計顯示,

2009

年至

2018

年間地檢署 執行酒駕案件裁判確定有罪人數總計有

519,093

人,其中約

60%

有前科,有前 科者中逾三分之二的前科同為酒駕犯罪;

2009

年地檢署執行酒駕案件裁判確定 有罪人數為

42,945

人,至

2014

年達高峰,至

2018

年人數雖有下降,仍維持

56,167

人;就酒駕前科而言,

2009

年有前科者占

59.4%

,其前科同為酒駕者占

49.2%

,至

2018

年則上升至

72.6%(

參見表

1)

酒駕刑罰化另一可能衍生問題為增加酒駕入監執行人數上升與政策效果,

2010-2019

年法務部監獄新收受刑人統計顯示,

2010

年因不能安全駕駛罪入監

執行人數為

4,899

人,至

2014

年攀升至

9,630

人,

2019

年則下降為

8,765

人;

(5)

學術論著

1

但有前科人數卻由

2010

年的

3,097

人至

2019

年上升為

7,572

人,人數上 升約

2.5

倍,有前科比率亦逐年上升,由

2010

年的

63.2%

2019

年上升

86.4%(

參見圖

1)

。杜惠錦

(2012)

有關不能安全駕駛罪量刑分析顯示,

2010

年其中逾

97%

為酒後駕車不能安全駕駛,顯示有前科的酒駕受刑人有越來

表1:地方檢察署執行酒駕案件裁判確定有罪者前科情形

單位:; %

年別 總計 % 無前科 有前科

人數 % 人數 % 前科同罪 %

(A) 人數 (B) (B/A)*100

2009-2018 519,093 100.0 210,618 40.6 308,475 59.4 198,802 64.4 2009 42,945 100.0 20,929 48.7 22,016 51.3 10,842 49.2 2010 40,380 100.0 17,848 44.2 22,532 55.8 12,563 55.8 2011 40,839 100.0 17,030 41.7 23,809 58.3 14,263 59.9 2012 44,219 100.0 16,886 38.2 27,333 61.8 17,095 62.5 2013 45,030 100.0 18,146 40.3 26,884 59.7 16,818 62.6 2014 67,965 100.0 26,811 39.4 41,154 60.6 26,455 64.3 2015 64,828 100.0 26,060 40.2 38,768 59.8 25,865 66.7 2016 58,388 100.0 23,429 40.1 34,959 59.9 24,165 69.1 2017 58,332 100.0 23,100 39.6 35,232 60.4 24,769 70.3 2018 56,167 100.0 20,379 36.3 35,788 63.7 25,967 72.6

資料來源:法務部(2019)。酒駕案件統計分析。下載日期:2020217日。

1 地方檢察署執行酒駕案件裁判確定有罪者前科情形 單位:人; %

年別 總計 %

無前科 有前科

人數 % 人數

(A) % 前科同罪 人數 (B) %

(B/A)*100 2009-2018 519,093 100.0 210,618 40.6 308,475 59.4 198,802 64.4 2009 42,945 100.0 20,929 48.7 22,016 51.3 10,842 49.2 2010 40,380 100.0 17,848 44.2 22,532 55.8 12,563 55.8 2011 40,839 100.0 17,030 41.7 23,809 58.3 14,263 59.9 2012 44,219 100.0 16,886 38.2 27,333 61.8 17,095 62.5 2013 45,030 100.0 18,146 40.3 26,884 59.7 16,818 62.6 2014 67,965 100.0 26,811 39.4 41,154 60.6 26,455 64.3 2015 64,828 100.0 26,060 40.2 38,768 59.8 25,865 66.7 2016 58,388 100.0 23,429 40.1 34,959 59.9 24,165 69.1 2017 58,332 100.0 23,100 39.6 35,232 60.4 24,769 70.3 2018 56,167 100.0 20,379 36.3 35,788 63.7 25,967 72.6

資料來源:法務部(2019)。酒駕案件統計分析。下載日期:2020 年 2 月 17 日。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2017 2018 2019 不能安全駕駛 4,899 5,020 5,860 7,039 9,630 9,602 9,127 9,032 9,165 8,765 有前科 3,097 3,388 4,278 5,427 7,739 7,854 7,486 7,505 7,815 7,572

% 63.2 67.5 73.0 77.1 80.4 81.8 82.0 83.1 85.3 86.4 4,899

9,630 8,765

3,097

7,854 7,572

63.2 67.5 73.0 77.1 80.4 81.8 82.0 83.1 85.3 86.4

0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90 100

- 2,000 4,000 6,000 8,000 10,000 12,000

1 2010-2019 年監獄不能安全駕駛人數與有前科人數 單位:人; % 資料來源:法務部(2019)。法務統計酒後不能安全駕駛進階查詢。下載日期:2020 年 2 月 17 日。

林宜臻(2016)針對酒駕受刑人調查發現,因酒駕犯罪而入監執行受刑人中,約 80%

為單純酒駕未肇事者;國人在面對不斷加重酒駕處罰規定的情形下,為何還持續有酒後 駕車的行為出現?刑事司法資源有限,有效控制單純酒駕犯罪問題,除可抑制酒駕可能 帶來的危害,亦可降低大量社會成本和可能衍生的犯罪問題。此外,針對單純酒駕行為 人的處罰,是否一定要以監禁方式待之,何種配套處遇措施更具效益?對於多次重複酒

圖1 2010-2019年監獄不能安全駕駛人數與有前科人數 單位:; %

資料來源:法務部(2019)。法務統計酒後不能安全駕駛進階查詢。下載日期:2020217日。

7

(6)

單純酒後駕車刑罰政策之德菲調查研究

越高的趨勢。根據上述統計資料,酒駕犯罪寬嚴並濟的刑事政策,如微罪者緩 起訴,以及降低酒測值、加重刑罰和累犯提高刑度等威嚇,已使因刑罰而判決 有罪或入監執行的人數下降;但酒駕犯罪者中,有前科的人數和比率卻未因此 而減緩。

林宜臻

(2016)

針對酒駕受刑人調查發現,因酒駕犯罪而入監執行受刑人

中,約

80%

為單純酒駕未肇事者;國人在面對不斷加重酒駕處罰規定的情形下,

為何還持續有酒後駕車的行為出現?刑事司法資源有限,有效控制單純酒駕犯 罪問題,除可抑制酒駕可能帶來的危害,亦可降低大量社會成本和可能衍生的 犯罪問題。此外,針對單純酒駕行為人的處罰,是否一定要以監禁方式待之,

何種配套處遇措施更具效益?對於多次重複酒駕犯罪者,以監禁處遇酒精成癮 者能否發揮威嚇效果?是否會重蹈監禁毒品施用者的覆轍?均有待透過相關實 證研究進一步加以檢驗,以了解何種酒駕政策較能有效抑制單純酒駕犯罪和降 低再犯。

國內有關酒駕犯罪原因和刑事政策已有許多相關研究,如酒後駕車之原因

(

陳明志,

2008

;張文菘,

2011)

,酒駕犯罪與情境特性

(

陳玉書、林宜臻、廖 秀娟,

2019)

,酒駕刑罰威嚇與酒駕行為之調查研究

(

黃志祥,

2014)

,酒駕標 準與罰則之跨國比較

(

黃榮源,

2011

;曾婉甄,

2014

;陳玉書、林學銘、鄒啟

勳,

2017)

。上述研究有助於了解民眾從事酒駕犯罪原因,以及刑罰威嚇可能帶

來的效益與困境;我國針對單純酒後駕車採取刑罰政策,實施至今已超過

20

年,

為有效控制酒駕行為與再犯,採取的對策趨於多元,除傳統的刑罰威嚇外,兼 採具社區處遇性質的緩起訴處分,以及醫療導向的附命戒癮治療等。因此,有 關單純酒後駕車的刑罰政策的探討,須從多元的理論模式思考,使政策與實務 運作更為完善。

本研究主要目的在探討以刑罰制裁單純酒駕犯罪和監禁酒駕累犯之政策效 果;文中以刑罰威嚇模式

(deterrence model)

、醫療模式

(medical model)

和社 區模式

(community model)

為基礎,簡述與現行單純酒駕刑罰政策有關的理論 模式,並以相關實證研究檢視各理論模式在控制酒駕犯罪的實證效度

(empirical

validity)

。本研究針對

30

位學者專家進行二回合德菲調查,蒐集其對單純酒駕

(7)

學術論著

1

犯罪處遇之理論模式、立法目的與政策觀點、執行效益與面臨問題、配套措施 及預防對策等五大面向的看法,以凝聚學者專家對單純酒駕刑罰政策之共識。

貳、理論模式與相關實證研究

一、刑罰威嚇模式

(Deterrence Model)

刑罰威嚇模式立基於貝加利亞的古典犯罪理論

(Cullen, Agnew, & Wilcox,

2018)

,主張理性的個體係以自我利益為中心,當犯罪為所獲得的利益大於付

出的代價時,就有可能採取行動;因此,犯罪是個人在自由意志情況下所做的 理性選擇,每個人都有可能會從事犯罪或偏差行為。為了抑制犯罪行為,具嚴 厲

(severity)

、迅速

(swiftness)

、確定

(celerity)

的懲罰是有必要的。

威嚇理論主要在論述對於理性的個人,藉由刑罰的迅速性和嚴厲性,嚇 阻個人不去從事犯罪,同時增加風險或懲罰的確定性,亦可減少嚴重罪行的犯 罪,進一步有效控制犯罪的發生

(Tibbetts & Hemmens, 2010)

。依此,犯罪預 防最好的方式,是在威嚇作用下,揭示理性、自我本位的個體,透過計算利益 得失而放棄犯罪動機的原因。然而,透過刑罰的威嚇或處罰,是否真能產生嚇 阻的效果,迄今尚未成為定論,試舉相關實證研究析述如下:

(一)處罰的嚴厲性具有威嚇效果

以國內為例,黃承傳與胡谷展(

2002

)之研究指出:刑法公共危險罪實 施後,加上警察機關調整執法重點,有近九成的受訪者會收斂酒後駕車,故嚴 厲刑罰能夠有效遏阻酒後駕車行為;黃志祥(

2014

)之研究結果顯示:在警 察執法強度方面,認為重刑處罰模式最有效果,其次為警察封鎖式攔檢、警 察全天候取締及提高行政處罰,並朝向監控多元化與阻斷方式與時俱進調整,

及時修正刑罰懲罰手段,以回應民眾期待。另國外之實證研究,刑罰確定性和 嚴厲性可以嚇阻一個人不會想去從事犯罪行為

(Tibbetts & Hemmens, 2010)

同時,美國政府為對抗酒後駕車,將之從民事罰責移至刑事制裁,藉此增加酒 後駕車的機會成本,以遏止駕駛者酒駕行為的發生

(Sloan, Reilly, & Schenzler,

1995)

(8)

單純酒後駕車刑罰政策之德菲調查研究

(二)處罰的嚴厲性並無(或有限)威嚇效果

我國多數民眾雖認同刑罰的嚇阻效力,但有研究指出,酒駕刑罰政策,在 預防犯罪的成效方面,並無法明確凸顯。如:張文菘之研究發現,酒後駕車者 對於酒駕法律信仰之程度與酒駕被取締之次數呈現顯著負相關;而且酒後駕車 者對於酒駕危險程度之瞭解與酒駕被取締之次數亦呈現顯著負相關(張文菘,

2010

)。國外有多數學者針對具有嚇阻效能的機構性處遇透過驗證,研究發現:

嚴厲的刑罰對犯罪人日後復歸社會的行為改善,並沒有關聯性存在

(MacKenzie, 2001

Cullen, Pratt, Miceli, & Moon, 2002)

。另

Pratt, McGloin, & Fearn (2006)

針對

40

篇有關刑罰確定性與嚴厲性的文章,進行後設分析研究

(meta-analysis)

發現,嚇阻效能的預測因子與犯罪人的犯罪行為,僅存在著微弱的關聯性

(weak association)

二、醫療模式(

Medical Model

世界衛生組織

(WHO)

2004

年公布一份「預防道路交通傷害世界報告

(World Report on Road Traffic Injury Prevention)

」,該報告開宗明義指出,道 路交通安全是一項重要的「公共衛生」議題,但卻沒有受到應有的重視。

觀諸國外已運用醫療模式於酒精成癮者治療,此模式將酒癮者視為病 人,而病人尋求治療是必須要的事,同時專業的醫師也會提供各種方法來解決 病人遭遇的問題,如果再次生病(亦即再次飲酒)也是無可厚非之事,無法 加以責難(林健陽、陳玉書、柯雨瑞,

2003

)。而美國戒酒匿名會

(Alcohol

Anonymous)

對於酒精成癮者即抱持醫療模式的觀點,認為成癮是一種疾病需

要接受治療;

Peele(1985)

認為以疾病角度研究與處理酒癮患者,為當今的主 流模式,醫療模式使得酒癮者更容易獲得協助,且產生較少的苛責與羞辱。

檢視國內研究,曾平毅(

2008

)主張針對酒精成癮的酒駕者應採用疾病

/

醫療模式,可使不同情節的酒駕行為者依其危害社會的程度,給予適當之處置;

倘若酒駕者具有「酒精成癮性」,則需醫療單位強制協助(如精神科、藥物控 制或其他處理);如評估為成癮者,甚至可思考採取類似毒品施用者勒戒處分 之必要性。另王玉玲(

2011

)研究指出,酒精成癮是一種疾病,針對酒後駕車

(9)

學術論著

1

者更應該重視醫療問題,增加戒除酒癮管道,期能早期診斷、早期治療,進 而預防酒後駕車所帶來的危害。而陳玉書等人(

2019

)以違反刑法第

185-3

條因酒後不能安全駕駛罪而入監執行之受刑人為研究對象,研究結果指出,

對於酒精成癮者應提供適當醫療服務。在國外方面,

Voas & Deyoung (2002)

研究顯示,美國政府為預防酒後駕車,制裁有酗酒習性之累犯,凡受吊扣駕 照者,在領回駕照時,除須支付一筆相當的費用外,尚須檢附酗酒治療證 明,始可恢復駕駛資格。

Zador

等人以

Maryland

州因酒駕違規而吊銷駕照 者做為樣本進行分析,主張重考者必須接受酒精成癮症之相關治療

(Zador, Howard, Rauch, Ahlin, & Duncan, 2011)

Pratt(2009)

主張與其一昧地以消極 監禁方式來嚇阻犯罪人,不如針對酒駕等特殊犯行提供必要的治療與處遇,

對預防再犯較具有成效。

三、社區處遇模式(

Community Model

犯罪學實證學派主張的刑事政策思想,係著重於犯罪預防及社會防衛。

基於一般預防與特別預防矯治目標的考量,在強調法治國家的人權觀念下,

為避免輕微犯罪者進入刑事司法系統造成的負面效應,而產生不良影響,對 微罪者應在其罪責刑罰上賦予適當的彈性空間,多運用替代性的處罰措施,

以減少不良標籤而致社會賦歸困難(呂宜芬,

2005

),基此理念而產生社區 處遇模式。

由於刑罰思維的轉向,社區處遇制度歐美諸國皆大力倡行並紛紛採納,

且在刑罰執行體系中佔有重要地位;如密西根州於

1989

年通過之「社區處 遇法」

(Community Corrections Act, CCA)

,適用對象均屬交通過失犯、酒醉 駕車者,甚至是其他輕微罪刑之習慣犯、無暴力性犯罪者等,其目的主要在 節省矯正經費和解決州政府監獄擁擠危機,社區處遇代替機構性處遇應運而 生。

根據徐志光(

2003

)之研究發現,嚴刑峻罰政策雖有降低因酒駕而致 死的案例,但卻沒有真正改善酒後駕車行為的發生,反而衍生許多社會問題;

因此,酒駕刑罰化並非抑制酒駕行為發生的萬靈丹,並建議可配合較嚴謹的

(10)

單純酒後駕車刑罰政策之德菲調查研究

「行政罰」來代替刑罰,同時配套其他管制作為及宣導措施;另一方面,尚可 透過「緩起訴制度」作為酒後駕車除罪化前的替代政策。

1999

年酒後駕車行為刑罰後,酒駕犯罪者的刑事政策透過多次修法而 趨於多元,但仍以刑罰威嚇模式為主,社區處遇模式和醫療模式為輔;對於初 次或多次單純酒後駕車者,究應採取何種模式和手段方能發揮政策效果,採用 不同模式處理酒駕行為在政策執行上可能面臨那些問題,那些配套措施可以發 揮輔助功能。實應透過熟悉酒駕議題的學者、司法人員和實務工作者等專家意 見調查,以找出處理單純酒駕行為的有效對策。

參、研究方法

本研究以「單純酒後駕車刑罰政策之德菲法研究」為核心議題,並探究僅 因單純酒後駕車但未發生致人死傷的行為,將之納入犯罪行為且以刑罰制裁的 合適性。因酒駕刑罰化措施,關乎法律制度與刑事政策之建構,與憲法保障人 民自由權利甚具關聯,本研究藉由專家學者德菲調查,透過刑事司法、交通安 全學者及實務工作者等各領域專家提供其專業知能、經驗及意見,以凝聚其對 單純酒後駕車施以刑罰制裁是否合宜的共識。

一、研究概念架構

本研究針對單純酒後駕車刑罰政策之問題,應採取何種處遇方式提出不同 思考面向,一從維持與控制社會秩序的立場,酒駕者是否必需對其本身酒駕行 為負責;另一則由矯正執行觀點,探討是否必需對酒駕者進行治療或採以其他 處遇措施。根據上述的思考方向,推導出不同的理論模式,茲說明如下:

(

)

理性選擇模式與刑罰威嚇模式

理性選擇之觀點係源自於古典犯罪學派的基本主張,該學派代表人物

Beccaria

認為,人並不會自動自發的守法,也不會為了大眾的利益而犧牲自己

一部分自由。理性選擇常被運用於解釋犯罪的發生,乃是個人基於自由意志,

經由理性判斷,進而對風險計算的結果。因此,犯罪動機並無多加解釋的必

(11)

學術論著

1

要,而犯罪事件的發生,即是當事人最迅速、最有效的理性選擇,因而社會 的反應及懲罰如能愈迅速、確定、嚴厲,就愈可以控制犯罪行為,同時有效 的犯罪預防方式,就是要有足夠的懲罰,才不會使犯罪成為吸引人的選擇。

Clarke & Cornish(2001)

亦藉由古典學派有關理性選擇的觀點,用來解釋犯罪 者為何在行動時會做出選擇,以及進一步評估利益和可能產生的風險。其認 為違法行為是行為者在考量個人因素(如:對金錢的需求、刺激及娛樂等)

和情境因素(如:被警察逮捕的機率與風險等)後,評估其成功可能性的一 種結果。

威嚇理論主要是在論述對於理性的個人,藉由刑罰的確定性和嚴厲性,

可以嚇阻個人不去從事犯罪,同時增加風險或懲罰的確定性,亦可減少最 嚴重罪行的犯罪,進一步有效控制犯罪行為的發生

(Tibbetts & Hemmens,

2010)

。依此,犯罪預防最好的方式,是在威嚇的作用下,揭示理性、自我

本位的個體,透過計算利益得失而放棄犯罪動機的原因。

(二)醫療模式

學者

Thombs

指出藥物濫用(具酒癮者身分),早期多將之認為是一

種罪

(addiction as sin)

,為了矯正其惡習與預防再犯,加以懲罰是最有效 的方式。後來,將酒精成癮視為是一種疾病

(addiction as a disease)

的過 程,因此對於患者應施以醫療治療,以避免其再犯

(Thombs, 2006)

。而學者

Peele

亦認為,以疾病角度研究與處理酒癮患者是當今的主流模式,它使得

酒癮者更易獲得協助而較少苛責與恥辱

(Peele, 1985)

國內研究指出,運用醫療模式於酒精成癮者之治療,係將酒癮者視為 病人,而病人尋求治療是天經地義的事,同時專業醫師也會提供各種方法,

解決病人遭遇的問題,如果再次生病(亦即再次飲酒)也是無可厚非之事,

無法加以責難(林健陽、陳玉書、柯雨瑞,

2003

)。

(三)社區處遇模式

十九世紀末葉,犯罪學實證學派逐漸興起,其所主張的刑事政策思想,

重視犯罪預防的工作,改由「社會防衛」思想取而代之,犯罪如同疾病一般,

(12)

單純酒後駕車刑罰政策之德菲調查研究

可以預先加以防範,故社會應適時建立良好的措施及規範,供社會份子遵循,

同時希望把刑法轉變成為一個保安處分的制度,廣泛地採行令入社會治療機構 措施,以達再社會化之目的(黃富源等,

2012

)。

又犯罪學實證學派認為,刑罰不該只是盲目的社會反應,而應該是具有必 要性與合目的性後,才有正當性可言,其主要的功能就是對行為人有適當的影 響(林山田,

2005

),基於此理念而產生社區處遇

/

賦歸模式。此模式乃是建 立在「矯正」與「非刑罰化」的哲學理念之上,學者認為其主要目標包括:避 免嚴厲的定罪及懲罰、增加治療能力、提高犯罪人的責任感、增進其適應社會 生活並重整於社區

(Champion, 2001)

,亦可減少機構處遇之負面效應,又可降 低監獄擁擠壓力

(Whitehead, Pollock, & Braswell, 2003)

參 酌 上 揭

Beccaria

1983[1775]

) 及

Clarke

Cornish

2001

) 的 理 性 選擇理論、

Tibbetts

Hemmens

2010

)之威嚇理論;

Thombs

2006

)、

Peele

1985

)以及黃富源等人(

2012

)、林健陽等人(

2003

)提出之醫療模 式;

Champion

2001

)、

Whitehead

等(

2003

)及國內知名犯罪學者許春金

2013

)、林山田(

2005

)主張之社區

/

復歸模式;以及酒駕犯罪刑事政策相 關文獻,逐步建構出單純酒後駕車刑罰政策之概念架構,主要涵蓋處遇理論模 式、立法目的與政策觀點、執行效益與面臨問題、可行配套措施和預防對策等 五個構面,復根據理論與實務運作狀況,於各構面發展次概念和調查問項,如 圖

2

所示:

(13)

學術論著

1

1.處遇理論模式

1.1理性選擇

1.2威嚇理論

1.3社區處遇

1.4醫療模式

2.1立法政策

2.2處罰規範

2.3酒測標準 2.立法目的與政策觀點

3.1執行效益

3.2面臨問題 3.執行效益與面臨問題

4.1執行刑罰配套

4.2執行非刑罰配套 4.可行配套措施

5.1教育宣導

5.2再犯預防 5.預防對策

單純酒後駕車刑罰政策之德菲法

圖2 :「單純酒後駕車刑罰政策德菲調查」之概念架構圖

(14)

單純酒後駕車刑罰政策之德菲調查研究

二、研究方法與研究對象

(一)研究方法與步驟

德菲法

(Delphi Method)

1950

年代美國蘭德公司(

Rand Corporation

發展設計而來(

Dalkey & Helmer, 1969

),它是以科學性的方法,彙整專家學 者對特定主題或事件的意見,透過直覺和價值判斷並利用反覆性之問卷調查方 式,獲得群體一致性的看法,進而使用專家所提供之寶貴意見,針對現狀進行 評估,以作為重大決策參考的一種研究方法(胡幼慧、姚美華,

2008

),亦有 稱為「專家判斷法」。

德菲法基於團體判斷優於個人判斷、匿名有助於理性和真實回答、凝聚 共識、助於問題觀察和降低參與者壓力等假設,採用匿名性(

anonymity

)、

重複性(

iteration

)、控制回饋(

controlled feedback

)、統計「團體回應」

statistical group response

)、專家共識(

expert consensus

)等原則,最初 運用於軍事決策,

1970

年以後逐漸被用於預測趨勢、政策或決策研究。本研究 主要目的在探討單純酒後駕車刑罰政策效果與配套措施,運用德菲法進行專家 調查,可有效達成研究目的。

本研究參酌

Tersine & Riggs

1976

)以及鄧振源(

2005

)有關德菲調查介 紹,二回合德菲專家調查過程與實施步驟如下:(

1

)對單純酒駕進行理論與文 獻資料蒐集和探討,形成研究論述和調查概念架構;(

2

)建立研究問題,以供 專家修正或提出具體建議;(

3

)確定何種專家延攬至調查群組,使研究結果能 夠更具理論與實務之貢獻性;(

4

)根據研究議題和研究目的,研究樣本涵蓋交 通、刑法與犯罪學領域之專家群,並選定

30

人為原則;(

5

)設計問卷、寄發 與施測,針對題項修正、新增或刪除;(

6

)針對第一回合問卷各題項適切性程 度之高低進行分析;(

7

)進行第一回合專家共識程度一致性檢定;(

8

)完成 第一回合調查資料統計、分析後,依據專家意見,進行問卷修正,並就分歧題 項與專家進行溝通;(

9

)依據修正結果修訂完成第二回合問卷;(

10

)針對 第二回合調查結果,分析相對重要程度之權重計算,以瞭解專家對各項目重要 性的評估情形;(

11

)第二回合問卷那些題項達

70%

以上之共識度,且重要性 程度可被專家接受,並彙整最後結果,形成研究結論。

(15)

學術論著

1

(二)研究對象

刑事司法體系包括警政、檢察、審判、矯正及保護等部門,我國針對酒 駕行為原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作為處罰規範,

1999

年正式將「酒後 駕車行為」納入刑罰,自此酒駕行為人也由單純的「交通違規者」變成「犯 罪嫌疑人」。酒駕犯罪者經過偵查、起訴、審判、入監服刑到出監後保護管 束的過程,在刑事司法體系中的實務工作者,可算是最貼近酒駕犯罪者,因 此為凝聚政策共識,參與德菲調查專家群的樣本,在控制專業領域性質和性 別,採取立意取樣(

purposive Sampling

)方式進行。在選取德菲調查受訪 學者專家時,研究對象包含交通安全、刑事法學(司法)與犯罪防治相關領 域之學者,以及曾參與酒駕政策擬定、酒駕預防宣導、偵辦酒駕犯罪、執行 矯治處遇及保護管束等相關活動之實務工作者,總計有

30

位具有參與意願之 學者專家,進行二回合德菲專家問卷調查。

本研究專家樣本分為「學術界」與「實務界」兩大類別,受訪對象的 身分、經歷與樣本特性分析如表

2

。在性別方面,男性專家有

19

人(占

63.3%

),女性專家有

11

人(占

36.7%

);受訪樣本年齡分布,以

41

歲至

50

歲間所占比例最高,計有

12

人(占

40.0%

);在教育程度方面,均在大 學

/

大專程度以上,且多具備研究能力;至於實務工作年資方面,以

15

年以

20

年未滿者為最多,此顯示專家群在學術領域或實務工作方面,大都有較

表2:本研究德菲專家樣本特性分布(N=30)

特性 人數 % 特性 人數 %

性別 年齡

男性 19 63.3 21-30 1 3.3

女性 11 36.7 31-40 8 26.7

教育程度 41-50 12 40.0

大學/大專 9 30.0 50歲以上 9 30.0 碩士 13 43.3 工作性質

博士 8 26.7 學者 6 20.0

工作年資 檢察官 3 10.0

5年未滿 4 13.3 法官 2 6.7

5-10年未滿 4 13.3 觀護人 6 20.0

10-15年未滿 5 16.7 警政人員 5 16.7

15-20年未滿 7 23.3 矯正機關管教人員 5 16.7

20-25年未滿 6 20.0 矯正機關社工員 1 3.3

25年以上 4 13.3 矯正機關心理師 2 6.7

(16)

單純酒後駕車刑罰政策之德菲調查研究

長工作經驗;在工作性質方面,包含

6

位交通

/

犯罪學者和

6

位觀護人(各占

20%

),警政與矯正管教人員各

5

位(各占

16.7%

),其餘尚有檢察官、法官、

矯正社工和心理師等。

四、研究工具建構及實施

問卷設計架構係參酌黃博謙(

2005

)、張旺祥(

2005

)、曾嘉慧(

2008

與許春金、陳玉書、蔡田木等人(

2013

)等相關研究所編製之德菲專家問卷,

另外編製一份「單純酒後駕車刑罰政策」之德菲專家調查問卷(如表

3

),本 問卷係採半結構化方式設計,並以

Likert

量表衡量適切性。受訪專家可針對各 題項內容評定其適切性,勾選對於題項的支持程度,此外並設計意見欄,供受 訪專家填寫勾選理由、對於題目的看法與其他意見;同時將前述初步題項內容,

事先邀請犯罪學者、警政人員、檢察官、矯正人員、心理師及觀護人等計

6

專家實施前測,透過前測方式確定問卷架構之後,再正式實施二回合之德菲問

表3:單純酒後駕車刑罰政策之德菲調查問卷設計範例 Likert五分量表

研究面向一

題項

適切性程度

低       高 修改意見 1

2

3

4

5

概念指標一

1 題項內容1

2 題項內容2

概念指標二

1 題項內容1

2 題項內容2

3 題項內容3

其他建議事項:

(17)

學術論著

1

卷調查。每一次調查問卷回收後,研究者均依據受訪專家的回饋意見,修正 部分題項的用語,並附上前次調查之統計結果與所有專家成員意見,做為下 一回合調查問卷之參考。

五、德菲問卷之資料處理分析

為評估「單純酒後駕車刑罰政策之德菲調查研究」之妥適性,本研究邀 請專家進行二回合德菲問卷調查,再以專家所提供之建議彙整而成本研究結 果。有關本研究之二回合問卷,係利用描述性統計作為分析工具,並以專家 間共識一致性之標準差及共識程度(

degree of consensus, DC

)進行考驗1 學者鄧振源(

2005

)曾提及,專家意見要達到

100%

之共識程度,極不容易 且實屬不可能,復以過去相關研究顯示門檻值之設定,常因研究性質而有所 不同,致門檻高低不一。鑒於本研究屬初探性研究,故有關判定共識程度之 門檻值(ε 值),將其設定為

70%

,作為本研究專家意見認定該題項是否 達到共識程度之判斷準則。為找出達到共識程度之重要性題項,有關使用之 描述統計數值標準,以及相關分析結果,說明如下:

(一)共識程度為「高度」者,係指當該題項之平均數大於

4.0

以上且共識 程度達

80%

以上者。

(二)共識程度為「中度」者,係指當該題項之平均數大於

3.0

以上未達

4.0

者,且共識程度介於

70%

79%

者。

(三)共識程度為「低度」者,係指當該題項之平均數未達

3.0

且共識程度 未達

70%

者。

1共識程度DC = 100- CV;其中變異係數CV=(s / x )*100,當DC越高即表示共識程度越高。

(18)

單純酒後駕車刑罰政策之德菲調查研究

肆、德菲問卷調查與分析

本研究透過國內、外文獻探討,建構出單純酒後駕車者刑罰處遇效果之五 大構面,基於本研究所採用之德菲法,係用以進行決策分析與判斷未來趨勢,

以謀求最佳政策,而非指標建構,故專家群對於各概念題項之共識程度,無論 高低均一併呈現,相關分析結果,綜整如表

4

所示,並說明如下:

一、處遇理論模式分析

處遇理論模式中的

4

項概念指標,受訪專家一致認為單純酒駕行為人多存 有「貪圖方便」及「心存僥倖」等心態而酒後駕車,具有高度共識程度(

DC

85%

以上),且支持程度在各題項排序為前

2

名(

M

4.37

M=4.33

);而「增 加取締措施減少酒駕」使懲罰酒駕具確定性,在威嚇理論中最具影響力,具高 度共識程度(

DC

82.68%; M=4.10

);同時專家群認為單純酒駕者採取社區 處遇,「可減少工作剝奪或人際關係隔離」之題項,亦具有高度共識程度(

DC

81.82%; M=4.07

);至於「三犯以上之單純酒駕者施以酒癮治療,會有降低

再犯的可能性」,僅具有中度共識程度(

DC

77.78%; M=3.87

)。就整體平 均共識度觀之,以理性選擇理論的平均共識度最高

(DC

88.05%)

,其次為威 嚇理論

(DC

79.30%)

,再其次為社區處遇

(DC

74.73%)

,而醫療模式則最

(DC

72.75%)

由以上分析可知,受訪專家大都認同酒駕行為為個人理性選擇的結果,為 避免單純酒駕者存有貪圖便利或僥倖心態,懲罰酒駕之確定性佔有其重要性,

雖然刑罰威嚇是抑制酒後駕車的手段之一,但並非是唯一的方法,如能施以社 區處遇,並搭配相關醫療處遇配套措施,或可減少或降低酒駕情形發生;但對 於單純酒駕犯罪者採取社會處遇或醫療處遇模式,在理念倡導上仍有待提升。

二、立法目的與政策觀點分析

立法目的與政策觀點包括立法政策、酒測標準和處罰規範等

3

項概念指 標,其中以「酒測標準納入法條構成要件符合明確性原則」具有高度共識(

DC

84.63%

),且支持程度之排序為第一(

M

3.97%

);針對「酒測值標準下

(19)

學術論著

1

修是妥適的」,以及「衡量酒駕者的收入作為裁罰依據」,則僅具有中度共

識(

DC=73%

)。此外,從各層面觀之,多數德菲專家就立法政策、處罰規

範等面向的共識程度均低於

70%

。整體而言,在立法與政策觀點上,除具客 觀性的酒駕標準之平均共識度接近高度共識外

(DC=79%)

,對於立法政策和 處罰規範平均共識度則偏低。

由調查分析可知,專家群較不認同或支持將單純酒後駕車者以刑罰方 式來制裁,尤其不應該針對單一個案而無限上綱的、通案性地提高處罰刑度

DC

60.74%

)及罰金額度(

DC

63.14%

),抑或針對無力繳納罰金者

DC

54.47%

)或因酒駕三次以上,一律以入監服刑之方式處理(

DC

60.86%

),立法者以嚴厲懲罰的方式回應酒駕問題,無論效果或可能衍生問

題均有待考驗。

三、執行效益與面臨問題分析

在執行效益方面,

4

項衡量項目均僅達中度共識程度,其中以「刑罰化 可減少一般民眾酒駕的行為」

(DC=77.11%)

或「降低酒後駕車的案件數量」

(DC=72.40%)

的共識程度較高。由歷年來警察機關移送與檢察機關起訴的統

計資料可以獲知,並無明顯大幅下降的趨勢;若改由其他角度觀察,依警政 署統計資料,酒駕刑罰化之後,在減少酒駕肇事死亡的部分則略顯成效。

另針對單純酒駕者施以刑罰化面臨問題方面,達高度共識的項目包括

:

「因監禁而造成社會隔離,影響正常工作及生活」(

DC

81.79%

);以及「單 純酒駕者入監執行,導致監獄超收擁擠」(

DC

81.46%

),此題項之支持 程度排序為第一(

M

4.10%

)。在「造成負面標籤」、「增加警察勤務」、

「增加院檢工作」、「無法發揮矯治功能」和「增加財政負擔」等

5

項則達 中度共識度。因此,從學者專家的觀點,監禁單純酒駕犯罪者所得主要負面 效應,為造成隔離和影響正常生活,以及增加矯正處遇負荷。整體而言,面 臨問題的共識程度略高於執行效益

(DC=75.50% vs. DC=72.58%)

,支持程度 的平均數亦然;顯示現行單純酒駕刑罰化政策所帶來的衍生問題,不應被忽 略。為了降低單純酒駕者刑罰化造成的負向影響,受訪專家建議針對單純酒 駕者可採取其他轉向處遇的方式處理。

(20)

單純酒後駕車刑罰政策之德菲調查研究

四、可行配套措施分析

在執行刑罰配套措施方面,僅達中度共識程度,其中以「入監服刑之單純 酒駕受刑人,依其需求實施適當酒癮評估及治療處遇,是預防酒駕再犯的有效

方法」(

DC

78.81%

)及「宣告

6

月以下徒刑之單純酒駕者可採行易服社會

勞動替代入監服刑」(

DC

78.25%

)等

2

個題項的共識程度較高;而「針對 單純酒駕者擴大緩起訴適用比例,並附帶一定期間酒癮治療」(

M

4.10

)和

「六月以下徒刑易服社會勞動」(

M

4.00

)等

2

項,獲得德菲專家較高支持。

在執行非刑罰配套措施方面,以「科處嚴厲的行政罰鍰(如修法提高至

30

萬元),並長時間吊扣駕照(如

3

年),可達到減少酒駕情形的發生」之題 項的共識程度最高

(DC=83.72%)

,平均支持程度則以「針對多次(

3

次以上)

單純酒駕者,經評估具酒癮傾向,得宣告禁戒處分」最高

(M=4.07)

;另外受訪 專家在「將單純酒駕者視為病犯」

(DC=81.86%)

,「藉由公立醫療院所或經政 府認可之醫療機構執行酒癮治療」

(DC=81.17%)

,「針對多次(

3

次以上)單純 酒駕者,經評估具酒癮傾向,得宣告禁戒處分,並結合醫療體系,建立完整監 控戒癮模式」

(DC=81.82%)

等題項方面,亦都達到

80%

以上的高度共識;但「引 進酒駕專責法庭」僅達中度共識程度

(DC=76.11%)

整體而言,無論在支持度或共識程度上,在單純酒駕刑罰化刑事政策下,

執行非刑罰配套較執行刑罰配套更受專家青睞;尤其是酒駕再累犯和酒癮者的 評估和治療;而緩起訴處分和易服社會勞動的措施,亦獲較高支持度。因此,

無論是在執行刑罰配套或執行非刑罰配套,德菲專家建議,基於刑罰謙抑原則,

未必一定要動用刑罰來處罰單純酒後駕車行為,才可以達到減少酒駕發生的效 果;結合社區模式和醫療模式的處遇對策,亦應納入考量。

五、預防對策分析

在預防酒駕對策方面,受訪專家一致認為不但要「從小灌輸酒駕法治觀 念」

(DC=88.74%)

,「依犯次給予不同講習」

(DC=87.27%)

,更重要的是政府應 藉由風險機率及結果資訊,依宣導對象採用多元的內容與手法,「提高民眾對

(21)

學術論著

1

於酒駕危險的認知」

(DC=88.64%)

;而在此概念指標下的

3

個題項的個別共 識程度均達高度共識程度,且獲得高度支持

(M

4.40

以上)。顯示酒駕犯 罪的一般預防應著重於深根教育,以及提高民眾覺察酒駕風險的預防宣導;

另針對不同酒駕犯次者,應施以分流教育講習,較能達到預防效果。

就再犯預防方面,德菲專家認為應重視單純酒駕者成癮問題,並採取

「醫療優於司法」的觀念,篩檢出最需要幫助的個案,增加戒除酒癮管道,

給予醫療戒酒及多元性的處遇服務,以醫療手段達到犯罪預防之目的(

DC

85.48%

),且其支持程度亦排列第一(

M

4.20

)。其次,為維護道路 交通順暢,以及保護民眾生命財產安全,亦可參酌行政執行法第

37

條「對 人之及時強制」規定,對酒駕者實施「保護性約束至酒醒」措施,降低進一 步的傷害(

DC

81.14%

)。同時為預防行為人於飲酒後企圖操控車輛再度 上路,多數專家亦支持「酒駕累犯」應被強制裝設俗稱為「酒精鎖

(Alcolock)

」的感應裝置(

DC

80.49%

),用以檢測駕駛人是否飲酒過量,進而使酒 後駕車發生憾事的風險降低。至於「降低購買酒品機會」、「課徵賣酒稅 捐」、「安排接受震撼生命教育」、「增訂助長酒駕連帶罰則」等

4

項則僅 達中度共識程度。因此,具有監控和治療功能的再犯預防處遇措施,獲得較 高的共識度和支持度。

(22)

單純酒後駕車刑罰政策之德菲調查研究

4:單純酒後駕車刑罰政策各概念指標共識程度之整體分布

概念指標 平均數 個別共識% 重要性標準 整體平均共識 % 處遇理論模式

理性選擇 心存僥倖 4.33 87.30

88.05

貪圖方便 4.37 88.79

威嚇理論

立即性抑制酒駕 3.93 80.15

79.30 增加取締減少酒駕 4.10 82.68

監禁具有威嚇 3.77 75.07

社區處遇

社區處遇是妥適的 3.73 76.68

74.73 社區處遇減少再犯 3.17 64.69

減少工作剝奪人際疏離 4.07 81.82 醫療模式 緩起訴附帶酒癮治療 3.53 67.71

72.75 酒癮治療降低再犯 3.87 77.78

立法目的與政策觀點

立法政策

酒駕風險高應刑罰制裁 3.37 65.58

62.51 行政罰不足遏止酒駕 3.13 61.66

因特例提高刑度是妥適的 2.77 60.29 酒測標準 酒精濃度入法符合明確性 3.97 84.63

79.00 酒測值下修是妥適的 3.53 73.37

處罰規範

提高刑度減少酒駕 2.70 60.74

63.59 提高罰金減少酒駕 2.93 63.14

刪除拘役是妥適的 3.20 68.75 無力繳罰金入監服刑 2.57 54.47 酒駕三次一律發監 3.27 60.86 以收入作為裁罰依據 3.63 73.55 執行效益與面臨問題

執行效益

刑罰化減少民眾酒駕 3.67 77.11

72.58 刑罰化遏止再犯酒駕 3.33 70.27

刑罰化降低酒駕件數 3.37 72.40 刑罰化減少肇事傷亡 3.43 70.55

面臨問題

刑罰制裁造成負面標籤 3.30 73.33

75.50 監禁處罰影響生活工作 3.90 81.79

增加警力勤務 3.63 74.38 增加院檢工作 3.63 71.63 無法發揮矯治功能 3.73 74.80 導致監獄超收 4.10 81.46 增加財政負擔 3.67 71.12

(23)

學術論著

1

表4:單純酒後駕車刑罰政策各概念指標共識程度之整體分布(續)

概念指標 平均數 個別共識% 重要性標準 整體平均共識 % 可行配套措施

執行 刑罰配套

擴大緩起訴適用 4.10 76.59

77.81 六月以下徒刑易服社會勞動 4.00 78.25

在監接受矯治處遇 3.67 76.02 施以酒癮治療預防再犯 3.87 78.81 假日監禁減少影響 3.70 76.22

執行非刑 罰配套

評估酒癮傾向施以禁戒處分 4.07 81.82

80.94 視為病犯給予治療 3.97 81.86

治療場所由醫療機構執行 3.93 81.17 引進酒駕專責法庭 3.60 76.11 科處嚴厲行政罰鍰減少酒駕 3.93 83.72 預防對策

教育宣導

從小灌輸酒駕法治觀念 4.53 88.74

88.22 依犯次給予不同講習 4.40 87.27

持續宣導酒駕危險認知 4.40 88.64

再犯預防

降低購買酒品機會 3.43 70.85

77.25 課徵賣酒稅捐 3.90 78.46

裝設酒精鎖裝置 4.10 80.49 實施約束留置措施 4.03 81.14 增加戒除酒癮管道 4.20 85.48 安排接受震撼生命教育 3.47 72.05 增訂助長酒駕連帶罰則 3.50 72.29

伍、結果討論與研究建議

本研究藉由德菲專家之調查方式,探討針對單純酒駕者施以刑罰化政 策所產生的影響,茲就彙整研究結果與對現行單純酒後駕車刑罰政策建議,

分述如后:

一、結果討論

(一)單純酒後駕車者處遇理論模式之專家意見

在單純酒後駕車者處遇理論模式的調查中,受訪專家對於理性選擇模 式最為支持,而且認為單純酒駕行為人多具有「貪圖便利」及「心存僥倖」

等心態而酒後駕車。

(24)

單純酒後駕車刑罰政策之德菲調查研究

在支持程度次之的威嚇模式部分,專家建議針對單純酒駕者運用刑罰制裁 措施,應具備確實性、嚴厲性及迅速性應較為有效,但是部分專家認為,刑罰 僅僅是抑制酒後駕車的手段之一,並非唯一的手段,故其認為現行酒駕刑罰制 度尚有改善空間,建議可再研議更佳的做法,或是集思廣意再增加其他作為,

降低負面的影響。

而社區處遇模式與醫療模式方面,受訪專家就有關「對單純酒駕者施予緩 刑、緩起訴或易服社會勞動等處遇措施可減少再犯」以及「針對達到一定酒測 值之三犯單純酒駕者,施以緩起訴、簡易判決或緩刑附帶應履行必要命令-酒 癮治療是妥適的」之看法尚未具有共識。部分專家認為僅針對單純酒駕者施予 緩刑、緩起訴或易服社會勞動等處遇措施,不一定即可避免再犯,施以社區處 遇應該還需要搭配醫療處遇,始可能有減少再犯的情形;再者,國內現行酒癮 治療的手段,是否能夠達到戒除酒癮的效果,尚未可知,故專家建議還需要建 立更完善的配套措施始可為之。

另外,在本研究單純酒後駕車者處遇理論模式方面,受訪專家雖認同本研 究在蒐集、整理各國文獻後所歸納的

10

個題項內容。但就整體面觀之,有專家 認為一般民眾已為酒駕刑罰化的法令制度所規訓,國家欲對相關制度進行改革,

應該檢視現有經費、人力與設施,同時將現有資源施以盤點,以為整體規劃之 依據;亦有專家建議,在將現有機構監禁經費移撥至社區處遇上運用,應先確 認我國有無戒酒中心,否則相關政策與措施實難以落實推行。雖然各個領域學 者意見多元,或有共識或各有歧見,專家皆一致認同針對單純酒後駕車者之處 遇需有多面向的審慎評估與考量。

(二)單純酒後駕車者刑罰處遇立法規範與政策觀點之專家意見

對於單純酒後駕車者刑罰處遇立法規範與政策觀點的調查中,受訪專家對 於酒測標準概念指標下「將呼氣或血液酒精濃度納入法條構成要件,並規範為 違法行為」之題項最具有共識,其認為如此規範之主要目的在於符合明確性原 則;其次專家對於「酒測值標準由吐氣達

0.55

毫克

/

公升下修為

0.25

毫克

/

升,血液由

0.11%

下修至

0.05%

以上是妥適的」以及「可參酌瑞士或挪威法律,

根據酒駕者的收入或財富作為裁罰依據」,亦具有一定之共識程度。有受訪專

(25)

學術論著

1

家認為,我國審判實務對於檢察官起訴(含聲請簡易判決)酒駕案件之量刑 平均刑度約為

3

月,對於五年內再犯案件之平均量刑刑度約為

4

月,傾向輕 判,似未發揮刑罰之功能。

另就整體層面觀之,多數專家並不認同必須將單純酒後駕車者以刑罰 方式制裁,在立法政策指標的調查上,刑罰應針對造成重大傷害程度具體要 件予以制裁,而非通案都要提高其刑度,更不應針對單一個案而無限上綱的 提高;另外,在處罰規範指標的調查上,專家作答的意見,所得之眾數亦多 為

2

分,且平均數小於

3.0

、標準差大於

1.0

,顯示多數專家並不支持一定要 將單純酒後駕車者以刑罰方式制裁,反而應平心而論,至於採用其他何等妥 適之易刑處分與措施,尚有待立法解決。

(三)單純酒後駕車者刑罰處遇執行效益與面臨問題之專家意見

在執行效益調查方面,基本上多數專家均認同以刑罰方式制裁單純酒 後駕車者,但多數專家同時也認為,刑罰化僅係減少酒駕行為或遏止再犯的 方式之一,並非唯一的手段;至於在單純酒駕刑罰化後「可降低酒後駕車的 案件數量下降」方面,由歷年來警察機關移送與檢察機關起訴的相關統計資 料可知,不僅取締酒駕數量屢創新高,起訴人數也日益增多,並無明顯大幅 下降之趨勢。

另針對單純酒駕者施以刑罰化所面臨的問題方面,在處理酒駕犯罪業 務方面,多數專家認為,將增加警察勤務負擔影響其他治安任務,同時也增 加法院與檢察機關工作負荷,影響刑事犯罪偵查及審判案件品質,其主因乃 是國家在推出新政策(令),何曾增設人力、物力設備?再者,單純酒駕者 刑罰化政策,除因監禁造成社會隔離,影響正常工作和生活之外,單純酒駕 者入監執行,也容易造成負面標籤、導致監獄超額收容擁擠以及無法發揮矯 治處遇功能等負向影響;是故為了降低單純酒駕者刑罰化可能造成的負向影 響,受訪專家贊同針對單純酒駕者可改採易刑處分的方式,惟尚待立法加以 規範;此外,在本研究有關緩起訴酒癮費用所面臨的問題方面,有專家認為,

基於使用者付費之觀念,對於緩起訴酒癮費用由酒駕行為人負擔雖表贊同,

但是判決確定後,行為人常不願或不能負擔,可能需轉由國家負擔,而且戒

(26)

單純酒後駕車刑罰政策之德菲調查研究

除酒癮之成本不斐,行為人或國家財政有無能力負擔,恐影響其戒除酒癮之妥 適性。

(四)單純酒後駕車者刑罰處遇可行配套措施之專家建議

在可行配套措施,均獲得德菲受試專家之支持。在執行刑罰配套方面,針 對未入監執行者,可擴大緩起訴處分適用比例,附帶一定期間酒癮治療,並且 就宣告六月以下徒刑之單純酒駕者採行易服社會勞動替代入監服刑;倘入監執 行者,尚可依其需求實施適當酒癮評估及治療或是接受矯治教化處遇。但部分 專家對於所列配套措施亦有疑慮,例如在對於「單純酒駕受刑人可參酌美國採 行假日監禁方式2,減少對其工作衝擊與家庭生活的影響」部分,有專家認為入 監服刑對任何受刑人之工作與家庭生活,均有一定程度之影響,並非僅對於單 純酒駕受刑人,因該題項已跳脫我國現行法之執行方式,另創設新的執行手段,

因此若要推行該政策,即須修法授權執行機關始得為之。

再者,在執行非刑罰配套方面,受訪專家均認同將單純酒駕者視為病犯,

藉由公立醫療院所或經政府認可之醫療機構執行酒癮治療,而且可考慮引進酒 駕專責法庭,針對多次(

3

次以上)單純酒駕者,經評估具酒癮傾向,得宣告 禁戒處分,並結合醫療體系,建立完整監控戒癮模式。雖然監控力量有助於戒 除酒癮效果,但部分受訪專家指出,實務上缺乏監控力確實不利處遇,但是否 以刑罰作為監控或是強制力要求就醫仍有待討論。

(五)單純酒後駕車者刑罰處遇預防對策之專家意見

在預防對策方面,受訪專家一致認同教育宣導概念指標中各題項之看法,

其認為不但要從小灌輸「開車前不喝酒、喝酒後不開車」之法治觀念,更重要 的是強化宣導內容,政府應藉由風險機率及結果資訊,依據宣導對象採用多元 的內容與手法,提高民眾對酒駕的危險認知。

2.以美國維吉尼亞州Fairfax郡為例,法官可以將酒駕犯,判處接受週末監禁,適用的刑期約90 日,從週五下午七時到看守所報到,至週日午夜釋放,一個週末折抵3日刑期,故90日的刑 期可以分期30次執行完畢。

(27)

學術論著

1

另外,在再犯預防方面,受訪專家雖亦認同諸此概念指標中各題項之看 法,惟對於部分所列題項尚存疑慮,例如在「加強管控酒類販賣管道,降低 或減少購買酒精飲品機會」,專家認為,飲酒無罪,酒醉駕車才是公共安全 的問題,況且絕大多數人均屬正常飲酒行為,卻因少數違法酒駕者而受限制,

實為不妥;又如「強制酒駕前科者於車輛裝設酒精鎖」,有專家認為預防酒 駕行為的發生,雖應有相關配套措施,但以現行酒駕車種取締資料觀之,酒 後駕車的違反對象仍以騎乘機車的件數較高,且大多比例為社會低階層之勞 工,倘依據酒精鎖的使用原理,似乎還無法裝置在機車上,對此措施之推行 應再詳加審酌;再如「參考日本法制增訂助長酒駕者之罰則」,部分專家認 為雖可加以參考,惟仍應因地制宜,但也有部分專家認為,課予同行人阻止 的義務抑或是針對酒精或車輛提供者之課責,均涉及憲法對人民自由、財產 的保障,因此在執行上,除非法律有所明確規範,否則容易發生侵害當事人 權益之爭議。

二、研究建議

本研究之多數專家群認為採威嚇模式,視酒駕屬犯罪行為,須接受嚴厲 刑罰制裁,並以隔離監禁作為控制再犯的手段,此雖最具嚇阻效果,但除了 產生前科烙印、造成矯正機關超額收容外,並無助於單純酒駕者達到復歸社 會的效果。爰此,德菲專家群提出較為可行的建議:可透過非機構性等較為 寬和的處遇措施,採用降低酒駕者對自己與社會造成損害為出發點的治療方 法,提供適當的醫療戒酒、心理諮商與社會服務,讓酒駕者願意持續在醫療 體系內接受治療,逐漸降低施用酒精飲品的強度,幫助其順利復歸社會。爰 提出相關具體建議如下:

(一)以治安治理提升警政動能,妥善規劃酒駕勤務

酒駕刑罰化之後,警察機關透過執行各種取締酒駕執法專案,在

2007

年之後取締件數即逐年遞減;但在移送法辦件數方面,因強力執行取締專案 及酒測值標準下修,則呈現增加趨勢;另在酒駕肇事死亡人數方面,至

2017

年已降至

87

人,為歷年新低,由此可知,酒駕刑罰化在降低肇事較顯成效。

(28)

單純酒後駕車刑罰政策之德菲調查研究

貝加利亞曾言:「對於犯罪者,具確定性的刑罰會比嚴厲的懲罰更具嚇阻 作用」(許春金,

2007

),倘若在

10

次的酒駕行為中僅有

1

次被警察逮捕的 機率,對該等人而言,法律僅僅是一種事後的懲罰,並無法達到處罰目的。因 此,為避免飲酒者抱持「賭一把」的投機心理,警察機關可利用現代化的科技 設備與技術,透過「治安治理決策管理系統」資料庫,預先針對所轄酒駕地區,

採以大數據分析,取得整體、真實的酒駕事件分析趨勢,再根據所得熱時、熱 點規劃重點巡邏與機動盤查維護,使酒駕者感受隨時有可能被偵測到酒駕的風 險存在,以消弭酒駕者之僥倖心理。

(二)鼓勵院檢採取多元轉向處遇

2011

年刑法第

185

條之

3

第二次修正時,將法定刑提高為

2

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依此,除非酒駕者發生肇事情形,法 院會判處較重刑責外,針對單純酒駕者,絕大多數的案件都會判處

6

個月以下 的刑期,而此類案件雖符合易科罰金法定要件,但本研究發現單純酒駕者多屬 貧弱身分,沒錢繳納罰金者居多,此時應可再依刑法第

41

條及第

42

條之

1

規定,以其他轉向處遇方式處理,審酌准予單純酒駕者聲請易服社會勞動,而 不宜專以入監執行方式處罰。

(三)擴大醫療介入處理酒駕問題

有學者提及,無論是患有酒癮之酒駕者、毒品犯或性侵犯,皆係兼具病人 和犯人身分的「病犯」,惟現行司法體制下,酒駕再累犯多被定位為高風險的 犯罪族群,幾乎無法適用替代性的刑罰措施,導致患有酒癮的單純酒駕者僅剩 下進入監獄執行一途(賴擁連,

2013

)。

本研究分析,在我國矯正機關中,有超過八成以上之酒駕受刑人皆屬再累 犯,而酒駕案件之再累犯,應有一定比例的行為人自身可能患有酒癮問題。因 此,對於患有酒癮者,如未能切斷影響之關鍵因素(如阻斷酒駕機會),很多 行為可能會一而再犯,況採嚴罰化的方式制裁,不但無法緩解酒駕再累犯的問 題,欲達嚇阻酒駕之成效亦不彰顯(簡美慧等,

2014

)。是以,對單純酒駕者 應考量藉由刑罰以外的思考路徑著手,即採取「治療優先於處罰」與「醫療優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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